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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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汽车节能管理制度,实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逐步降低我国乘用车产品平均燃料消耗量,实现2015年和2020年我国乘用车产品平均燃料消耗量降至6.9升/100公里和5.0升/100公里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乘用车是指在中国关境内销售的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的乘用车产品(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以及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燃料电池乘用车等新能源乘用车产品,包括在中国关境内生产的国产乘用车产品和在中国关境外生产的进口乘用车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依法获得许可在中国关境内销售乘用车的企业,包括国产乘用车生产企业和进口乘用车生产企业。

国产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已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进口乘用车生产企业主要是指其生产的乘用车产品已获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中国关境外的乘用车生产企业。

进口乘用车经销企业视同为进口乘用车生产企业在中国的代理,负责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的一切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核算年度是公历年,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其中,国产乘用车采用生产日期,生产日期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上的制造日期为准;进口乘用车采用进口日期,进口日期以海关放行日期为准。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实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管理。

第二章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主体第六条国产乘用车产品与进口乘用车产品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分别实施核算。

第七条原则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每一个独立法人乘用车生产企业、每一个单独注册的进口汽车经销企业作为一个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主体。

第三章乘用车产品燃料消耗量数据报送与公示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建立“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管理系统”,定期汇总数据,并将情况通报核算管理相关部门。

《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第1部分:轻型...

《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第1部分:轻型...

《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程试验⽅法第1部分:轻型...《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程试验⽅法第1部分:轻型汽车》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1⼯作简况1)前期研究及任务来源为贯彻落实2025年节能⽬标,配合乘⽤车第五阶段燃料消耗量标准、《乘⽤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管理办法》制定和后续实施,在⼯业和信息化部装备⼯业司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指导下,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有限公司从2018年起开始着⼿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程试验⽅法》标准修订的前期预研⼯作。

主要包括:1)密切跟踪国外、国际轻型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程试验⽅法(WLTP等),包括现有技术内容的分析,未来更新内容的跟进等;2)密切跟踪“中国新能源汽车产品检测⼯况研究和开发”(简称“中国⼯况”)项⽬、轻型车国六排放标准(GB 18352.6—2016)相关动态,分析主要影响因素。

2019年3⽉13⽇,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动车辆分技术委员会审查会上审议通过了GB/T 18386《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程试验⽅法》的修订,并同意将该标准分为轻型汽车和重型商⽤车辆两部分,本标准为轻型汽车部分。

2)主要⼯作过程按照节能⼯作整体部署,《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程试验⽅法第1部分:轻型汽车》标准修订⼯作于2018年正式启动,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有限公司牵头组织国内外主要乘⽤车及轻型商⽤车⽣产企业、动⼒电池企业、检测机构等80余家单位共同开展研究。

⾃2018年启动标准修订⼯作以来,中汽中⼼标准所对国际主流标准法规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开展了⼴泛的调研和对⽐,组织召开了多次⼯作会议和技术交流并在⼯作组内部开展技术验证⼯作,同时充分吸取了中汽中⼼“中国⼯况”项⽬组取得的研究成果,为标准起草⼯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2019年4⽉,中汽中⼼标准所根据前⼀阶段研究和验证情况完成了标准修订草案,并在⼯作组内部开展了多轮意见征集与讨论,于2019年9⽉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

汽车新能源双积分政策解读与案例PPT优秀课件

汽车新能源双积分政策解读与案例PPT优秀课件

燃料电池乘用车
续驶里程不低于300km,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不低于驱动电机额定功率的
-
30%,并且不小于10kW
其余车型
注:在核算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时,同一车型在核算年度有多个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的,按照不同的积分分开计算。 积分仅限本企业使用
1倍
NO 8
资料:附件2 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
双积分计算
新能源积分计算——新能源车型积分(倍数)
燃料类型
技术要求
判定条件
m≤1000时,Y≤0.014×m+0.5; 1000<m≤1600时, Y≤0.012×m+2.5; m>1600时,Y≤0.005×m+13.7
EV
30分钟最高车速不低于100km/h,电动 汽车续驶里程(工况法)不低于100km
YES
m≤1000时, Y≤0.0098×m+0.35;
1000<m≤1600时, Y≤0.0084×m+1.75;
m>1600时, Y≤0.0035×m+9.59。
YES
YES 其条件B试验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 化的燃料消耗量)与《乘用车燃料消 耗量限值》(GB 19578-2014)中车型
对应的燃料消耗量限值相比
EV:续航里程、整备质量、百公里耗电量、
PHEV:纯电驱动模式续驶里程、燃料消耗量限值
FCV:续驶里程、系统额定功率
km,电动汽车续 驶里程
kW,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
7
双积分计算
新能源积分计算——新能源车型积分(倍数)
0.5倍
NO
条件1
NO
1倍
条件2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2024-2025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2024-2025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2024-2025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3.12.27•【文号】工信部通装函〔2023〕378号•【施行日期】2023.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2024-2025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通装函〔2023〕378号各乘用车企业:为适应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根据《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等规定,现就2024-2025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24年度、2025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28%和38%。

二、对核算年度生产量2000辆以下并且生产、研发和运营保持独立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量2000辆以下的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较上一年度下降达到4%以上的,其达标值在GB27999《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规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础上放宽60%;下降2%以上不满4%的,其达标值放宽30%。

三、乘用车企业核算新能源汽车积分达标值时,低油耗乘用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按照其数量的0.2倍计算。

四、在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核算中,对标准配置制动能量回收系统、高效空调等循环外技术/装置且具有循环外节能效果的车型,其燃料消耗量可相应减免一定额度(可累加)。

企业可按附件规定进行申报。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循环外技术/装置纳入积分核算的相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2023年12月27日。

新能源汽车双积分政策是什么新版

新能源汽车双积分政策是什么新版

新能源汽车双积分政策是什么?内容来源网络,由深圳机械展收集整理!2017年10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在北京组织召开《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简称:双积分政策)宣贯会。

新能源汽车双积分到底如何计算?本文梳理了业内较为关心的几个问题做以详细说明,供读者参考。

一、平均燃料消耗量(CAFE)及积分计算要计算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实际值和目标值主要需要关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的相关条例。

1.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计算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按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GB27999–2014)第5.2款计算。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按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第5.1款计算。

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CAFC):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TCAFC):以上公式中,i---乘用车车型序号;FCi---第i个车型的燃料消耗量;Vi---第i个车型的年度生产或进口量;Wi---第i个车型对应的倍数;Ti---第i个车型对应燃料消耗量目标值。

CAFE车型核算倍数如下:车型对应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如下:2.燃料消耗量积分核算燃料消耗量积分计算公式如下:以上公式中,CCAFC—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α×TCAFC—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值;CAFC—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α—《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GB 27999-2014)中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2016至2020年分别为134%、128%、120%、110%、100%;TCAFC—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i—乘用车车型序号;Vi—第i个车型的年度生产量(不含出口量)或者进口量。

二、新能源汽车积分计算双积分政策指出,对传统能源乘用车年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3万辆的乘用车企业,不设定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达到3万辆以上的,从2019年度开始设定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分析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分析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分析《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是中国政府为了推动汽车产业的绿色发展,提高汽车燃料经济性和减少尾气排放,推出的一项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的核心是实施“双积分”制度,即通过对乘用车企业的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进行管理,来指导企业的产品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以实现车辆燃料经济性的提高和新能源汽车的普及。

首先,从燃料消耗量方面来看,该管理办法要求乘用车企业达成一定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并将其表现为燃料消耗量积分。

企业的平均燃料消耗量越低,所需要的积分就越低,反之则越高。

这鼓励企业推出燃料经济型车型,提高整体平均燃料经济性,减少燃料消耗和尾气排放。

其次,从新能源汽车积分方面来看,该管理办法要求乘用车企业在一定时间内达成一定的新能源汽车积分目标。

根据企业销售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和技术水平进行计算,新能源汽车越多且技术越先进,所需要的积分就越低,反之则越高。

这鼓励企业加大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和生产投入,推动新能源汽车的发展,促进其市场化进程。

同时,该管理办法还规定了排放偏离权的交易方式,即乘用车企业在无法达成燃料消耗量或新能源汽车积分目标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排放偏离权来弥补。

这引入了市场机制,为企业提供了灵活的达标途径,促进企业之间的合作,推动汽车行业的整体协同发展。

综上所述,该《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是一个综合利用政府指导以及市场机制的管理方法,旨在通过对乘用车企业的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进行管理,推进汽车产业的绿色发展。

这种管理方法的优势在于既考虑了汽车产业的现状和技术水平,又充分利用了市场机制,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发展选择空间,有助于促进乘用车企业的新能源转型和技术创新。

同时,该办法的实施还可以通过减少汽车燃料消耗和尾气排放,对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方面产生积极影响。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实施过程中,政府应该继续加强对乘用车企业的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企业按照要求履行责任,不得逃避领导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的压力。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油消耗量及新能源积分评价方法解读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油消耗量及新能源积分评价方法解读

2 7 9 9 9 — 2 0 1 4” p a s s e n g e r c a r f u e l c o n s u mp t i o n e v a l u a t i o n me t h o d s a n d i n d i c a t o r s ” f e n t e r p r i s e ) i s d r a w u p i n S e p 2 0 1 6 f r o m
Wa n g Xu e , Li F e i , S u T i a n c h e n , Ca o Xu e  ̄i
( B r i l l i a n c e A u t o mo t i v e E n g i n e e r i n g R e s e a r c h I n s t i t u t e , L i a o n i n g S h e n y a n g 1 1 0 1 4 1 ) Ab s t r a c t :T o i mp l e me n t t h e” e n e r g y - s a v i n g a n d n e w e n e r g y a u t o mo t i v e i n d u s t r y d e v e l o p me t n p l a n( 2 0 1 2 — 2 0 2 0 )o f ’
Mi n i s t r y o f I n d u s t r y a n d I n f o r ma t i o n T e c n o h l o g y o f t h e Pe o p l e ’ S Re p u b l i c o f Ch i n a . n I hi t s p a p e r , r e s e rc a h s h o ws ha t t: GB 2 7 9 9 9 i s b a s e d o n GB 1 9 5 7 8 , r e s t r i c t O i l he t c o po r r a t e a v e r a g e ue f l e c o n o my l e v e l , t o s e t a s i d e a c e r t a i n s p a c e f o r e n t e pr r i s e

实用类文本新能源汽车阅读练习及答案

实用类文本新能源汽车阅读练习及答案

(二)实用类文本阅读(本题共3小题,12分)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4~6题。

材料一:2009年,中国政府实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2014年,政府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政策性利好”推动了新能源汽车业蓬勃发展。

2017年,全球新能源汽车累计销售340多万辆,而在中国销售的电动汽车占比就超过了50%。

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生了车企利用政策漏洞骗补的个案。

另外,中国新能源汽车存在“大而不强”的现象。

微型纯电动汽车凭着价格低廉、可直接上牌照、能获得政府补贴等优势,占据中国新能源乘用车市场销量的65%(2017年数据),但这些车型排量小、技术含量低。

在动力电池、电池管理系统和整车系统集成等核心技术方面,中国新能源汽车与国际一流品牌仍存在不小差距。

(摘编自林芝罘《解析中国新能源汽车发展得失补贴政策有待完善》)材料二:随着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销规模的迅速扩大,中央财政负担不断递增,2016年补贴清算资金就高达58.59亿元。

2016年12月,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发布通知,从补贴门槛、补贴方式、补贴金额、骗补惩罚等四个方面做了严格的规定,明确要求2017年的国家补贴在2016年的基础上降低20%。

2017年12月,四部委发布公告,规定自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继续免征车辆购置税。

这一政策虽作用于消费环节,但最终受益者还是新能源汽车企业。

当然,消费者的“用脚投票”也会倒逼新能源汽车企业提高技术水平,提供更好产品。

2018年2月,四部委发布通知,大幅减少补贴金额,并对新能源汽车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电动汽车中,只有续航里程长、动力电池能量密度高的车型才能得到更优厚的补贴;而以知豆D2、北汽新能源EC系列等为代表的微型纯电动汽车,在补贴减半甚至失去补贴的情况下,将逐步失去价格竞争优势。

微型纯电动汽车制造商为获取补贴,必须进行技术改造。

(摘编自谢光耀《四部委新政下狠手新能源客车财政补贴大降》)材料三:(资料来源于2013~2018年我国纯电动汽车补贴政策分析)材料四:有关部门表示,政府将在2020年底全面退出对新能源汽车的补贴。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2024—2025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2024—2025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2024—2025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摘要:1.背景介绍:我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的政策背景2.政策目标:2024-2025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降低10%,新能源汽车积分占比提高3.管理措施:乘用车企业积分核算、积分交易、积分核查和监管等环节的具体规定4.支持政策:鼓励技术创新、优惠补贴、基础设施建设和市场推广等政策措施5.预期效果:对我国汽车产业转型升级、节能减排和新能源汽车市场发展的积极影响6.企业应对策略:如何适应新政策要求,提高新能源汽车产量和品质,降低平均燃料消耗量7.总结: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的重要性及企业应对策略正文:随着我国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汽车能耗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推动汽车产业转型升级,降低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提高新能源汽车占比,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发布了《关于2024—2025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的通知》。

根据通知,2024-2025年度我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需降低10%,新能源汽车积分占比提高。

为实现这一目标,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乘用车企业积分核算、积分交易、积分核查和监管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新能源汽车积分分为企业自发产生的积分和国家统筹分配的积分两部分,企业可通过积分交易平台进行买卖,以满足政策要求。

为实现上述目标,我国政府将加大对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支持力度,包括鼓励技术创新、优惠补贴、基础设施建设和市场推广等政策措施。

这些政策将有助于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快速发展,为乘用车企业提供更多发展机遇。

面对新政策,乘用车企业应积极调整发展战略,提高新能源汽车产量和品质。

企业可通过加大研发投入、优化产品结构和扩大市场份额等措施,降低平均燃料消耗量,提高新能源汽车积分占比。

同时,企业还需关注政策动态,合理规划积分交易,以确保合规发展。

轻型汽车双积分管理制度

轻型汽车双积分管理制度

轻型汽车双积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轻型汽车行业的发展,减少汽车尾气排放,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轻型汽车的节能环保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根据《关于调整轻型汽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比重积分政策的通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注册的轻型汽车企业的新车生产和销售,对企业的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比重进行双积分管理。

第三条轻型汽车双积分管理制度的落实,要与国家相关政策相结合,根据市场需求和企业实际,适时进行调整和优化。

第四条轻型汽车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如实报告生产和销售数据,确保双积分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第二章双积分计算方法第五条轻型汽车企业的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和新能源汽车比重积分分别按照以下方法计算:(一)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的计算方法:积分=(企业所有轻型汽车的实际燃料消耗量之和/企业所有轻型汽车的销售数量之和-基准燃料消耗量)*轻型汽车销售数量其中,基准燃料消耗量由国家相关部门根据轻型汽车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水平确定。

(二)新能源汽车比重积分的计算方法:积分=企业新能源汽车销售数量/企业所有轻型汽车销售数量*目标比重其中,目标比重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根据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和发展情况而定。

第六条轻型汽车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节点和方式,向相关部门申报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比重数据,并进行核实。

第三章双积分考核与奖惩措施第七条轻型汽车企业的双积分情况由国家相关部门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价,对达标和超标企业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一)对于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双积分标准的企业,可以给予奖励政策,如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资质认定等。

(二)对于未达到国家规定双积分标准的企业,除了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外,还可能采取处罚措施,如罚款、暂停新车生产许可等。

第八条对于严重违反双积分管理制度,情节严重的轻型汽车企业,国家相关部门有权采取暂停生产、吊销生产许可证等严厉措施。

第九条轻型汽车企业应当配合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生产和销售数据,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必要的解释和反馈。

“双积分”政策对新能源车企研发投入的影响分析

“双积分”政策对新能源车企研发投入的影响分析

“双积分”政策对新能源车企研发投入的影响分析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日益严重,节能减排、发展绿色经济已成为各国的共识。

在这一背景下,新能源汽车作为一种环保、节能的交通工具,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为了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其中包括“双积分”政策。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双积分”政策对新能源车企研发投入的影响,分析政策实施后车企研发投入的变化情况,以期为企业制定研发策略提供参考。

“双积分”政策,即新能源汽车积分制度和传统能源汽车节能积分制度,是国家为了鼓励新能源汽车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该政策的实施,对新能源车企来说,既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

一方面,政策通过积分制度为车企提供了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动力,促进了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技术创新;另一方面,随着积分要求的不断提高,车企需要不断增加新能源汽车的产量,这对企业的研发能力、生产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本文将从“双积分”政策的背景、政策实施的具体情况、政策对新能源车企研发投入的影响等方面展开分析,以期全面、深入地揭示“双积分”政策对新能源车企研发投入的影响机理和效果。

本文还将结合国内外相关文献和实践案例,为车企制定适应“双积分”政策的研发策略提供借鉴和参考。

二、“双积分”政策解读“双积分政策”是我国政府针对新能源汽车行业实施的一项重要政策,其核心在于通过建立积分交易机制,形成促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协调发展的市场化机制。

政策的主要目标是通过经济激励,鼓励传统汽车制造企业加大在新能源汽车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方面的投入,同时也激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以此推动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快速发展。

根据政策规定,汽车企业需要依据其生产和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和传统燃油汽车的数量,计算出相应的积分。

新能源汽车的积分主要依据其续航里程、能耗等因素确定,而传统燃油汽车的积分则主要依据其油耗标准确定。

当汽车企业的新能源汽车积分不足以抵消其传统燃油汽车的积分时,就需要通过购买积分或者增加新能源汽车生产和销售的方式,以满足政策要求。

“双积分”办法下企业合规测算工具开发与应用

“双积分”办法下企业合规测算工具开发与应用

“双积分”办法下企业合规测算工具开发与应用作者:田野曹一哲王师李宏伟来源:《汽车与驾驶维修(维修版)》2021年第11期中图分类号:U468.3 文献标识码:A0引言2021年起,乘用车燃料消耗量五阶段标准开始实施。

新阶段标准在企业油耗核算方面进一步加严,如新能源车核算倍数继续逐年降低,由2021年的2倍逐步降至2025年的1倍,预示着生产新能源车在企业油耗核算方面优惠力度的下降。

另外,企业达标放大倍数也持续下降,由2021年的123%逐步降至2025年的100%,预示着企业油耗达标压力逐年升高。

2020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适用于2021~2023年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双积分”办法)。

新一版双积分办法首次引入“低油耗乘用车”概念,明确了低油耗乘用车的定义及鼓励措施,这体现了国家对企业在生产燃油经济性表现优异传统能源车方面的引导。

由此可见,随着政策法规对企业油耗核算的加严,新能源车参与核算方面优惠力度的减弱,以及对“低油耗乘用车”鼓励措施的引入,传统能源车如何节能降耗,传统车节能技术应如何投放才能既满足合规要求,又尽可能降低成本,成为各乘用车企业未来关注的重点口]。

本文综合考虑积分办法核算要点及企业油耗、积分与成本测算流程,基于MATLAB建立了一个简便易行的企业合规测算工具(图1)。

该工具通过导入现有产品技术状态及各产品技术升级路径,可测算得到不同技术升级方案下企业的积分情况及合规成本等。

之后企业可通过对各方案计算结果的综合评估,最终形成符合自身发展需求的节能技术升级方案。

1合规测算工具构建思路1.1整体思路该合规测算工具的整体思路为,首先输入企业现有车型参数信息与未来各年整体规划信息;然后对需要进行技术升级的相关车型进行技术升级配置选择,形成各技术方案。

再利用工具内嵌的运算逻辑与数据库,程序可自动测算出技术升级后相关车型的油耗及技术升级成本,从而最终得到各技术方案下企业的积分情况及整体技术升级成本(图2)。

当前我国汽车产业发展的国家级法规

当前我国汽车产业发展的国家级法规

当前我国汽车产业发展的国家级法规近年来,我国汽车产业迅猛发展,引领着全球汽车市场的潮流。

而这一切的背后,离不开国家级法规的支持与引导。

国家级法规在当前我国汽车产业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行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一、《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发布与实施《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是我国汽车产业发展的重要指导性文件,该规划从行业发展的整体格局、技术创新、产品结构调整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部署。

首先要强调的是,规划提出了加快新能源汽车、智能汽车、自动驾驶等前沿技术的发展,推动传统汽车向绿色、智能、共享方向转变。

规划还对汽车制造、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汽车轻量化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发展目标和任务,为我国汽车产业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

二、《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实施我国汽车产业正朝着能源节约、环境保护方向发展,而《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出台,为我国汽车节能环保立下了一系列的法规框架。

该办法要求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的核算和公布,对企业推动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和生产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

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传统燃油汽车的技术升级,加快了传统汽车向新能源汽车的转型步伐。

三、《汽车召回管理条例》的完善随着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用户对汽车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的要求日益提高。

《汽车召回管理条例》的实施,为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和确保汽车产品质量安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该条例对汽车产品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明确了召回的程序、时限和责任主体,为我国汽车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个人观点和理解国家级法规在当前我国汽车产业的发展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它们为行业的健康发展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推动了汽车产业向着绿色、智能和高质量方向不断前行。

这些法规也提醒我们,汽车产业的发展不仅需要市场的推动,更需要政府的引导和监管。

我们期待未来,国家级法规能够更加细化、精准地引导汽车产业的发展,为我们的汽车产业带来更多的惊喜和机遇。

“据此对新能源汽车发展提出建议”非连续性文本阅读及答案

“据此对新能源汽车发展提出建议”非连续性文本阅读及答案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4~6题。

材料一:2009年,中国政府实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2014年,政府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政策性利好”推动了新能源汽车业蓬勃发展。

2017年,全球新能源汽车累计销售340多万辆,而在中国销售的电动汽车占比就超过了50%。

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生了车企利用政策漏洞骗补的个案。

另外,中国新能源汽车存在“大而不强”的现象。

微型纯电动汽车凭着价格低廉、可直接上牌照、能获得政府补贴等优势,占据中国新能源乘用车市场销量的65%(2017年数据),但这些车型排量小、技术含量低。

在动力电池、电池管理系统和整车系统集成等核心技术方面,中国新能源汽车与国际一流品牌仍存在不小差距。

(摘编自林芝罘《解析中国新能源汽车发展得失补贴政策有待完善》)材料二:随着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销规模的迅速扩大,中央财政负担不断递增,2016年补贴清算资金就高达58.59亿元。

2016年12月,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发布通知,从补贴门槛、补贴方式、补贴金额、骗补惩罚等四个方面做了严格的规定,明确要求2017年的国家补贴在2016年的基础上降低20%。

2017年12月,四部委发布公告,规定自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继续免征车辆购置税。

这一政策虽作用于消费环节,但最终受益者还是新能源汽车企业。

当然,消费者的“用脚投票”也会倒逼新能源汽车企业提高技术水平,提供更好产品。

2018年2月,四部委发布通知,大幅减少补贴金额,并对新能源汽车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电动汽车中,只有续航里程长、动力电池能量密度高的车型才能得到更优厚的补贴;而以知豆D2、北汽新能源EC系列等为代表的微型纯电动汽车,在补贴减半甚至失去补贴的情况下,将逐步失去价格竞争优势。

微型纯电动汽车制造商为获取补贴,必须进行技术改造。

(摘编自谢光耀《四部委新政下狠手新能源客车财政补贴大降》)材料三:(资料来源于2013~2018年我国纯电动汽车补贴政策分析)材料四:有关部门表示,政府将在2020年底全面退出对新能源汽车的补贴。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6.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2017年9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20年6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公布的《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升乘用车节能水平,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建立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实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乘用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2001)第2.1.1.1款至第2.1.1.10款规定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车辆,包括新能源乘用车和传统能源乘用车。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乘用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乘用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等。

本办法所称传统能源乘用车,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车以外的,能够燃用汽油、柴油、气体燃料或者醇醚燃料等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

本办法所称低油耗乘用车,是指综合燃料消耗量不超过《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GB 27999)中对应的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该核算年度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之积(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的传统能源乘用车。

基于双积分政策下的新能源汽车发展趋势分析

基于双积分政策下的新能源汽车发展趋势分析

2020/12新能源技术丨New energy technology044车时代AUTO TIME(CAFC 积分)与新能源积分(NEV 积分)并行管理办法。

工信部等部委先后在2017年[1]、2020年[2]发布了两版双积分政策(2017年发布的简称“旧版政策”,2020年发布的简称“新版政策”)。

本文通过分析新旧两版政策的区别,来探讨对我国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影响。

2两版政策的区别2.1调整新能源积分比例新版政策新增了2021-2023年的NEV 积分比例要求,从2021年到2023年,NEV 积分比例要求逐年增加,各年的比例分别为14%、16%和18%。

新能源积分比例的提高,意味着企业生产同样的传统能源汽车,需要更多的新能源积分进行抵偿。

2.2调整新能源标准车型积分标准无论对于纯电动汽车(EV)、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PHEV),还是燃料电池汽车(FCEV),其积分标准都进行了调整。

对于标准车型来说,其变化如表1所示。

表1 新旧两版政策中新能源标准车型积分对比车辆类型旧版新版积分方法积分上限积分方法积分上限EV 0.012×R+0.850.0056×R+0.43.4PHEV 22 1.6 1.6FCEV0.16×P50.08×P6说明1:R 为电动汽车续驶里程(工况法),单位为km。

当R 小于100时,标准车型积分为0分;100≤R<150时,标准车型积分为1分。

说明2:P 为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单位为kW。

除了标准车型积分的调整,对纯电动汽车来说,还要考虑续驶里程调整系数、能量密度调整系数、电耗调整系数等指标。

一台纯电动汽车车型的积分=标准车型积分×续驶里程调整系数×能量密度调整系数×电耗调整系数。

2.3明确结转及抵偿方式对于CAFC 负积分,可以使用本企业结转的CAFC 正积分、受让的CAFC 正积分、本企业的NEV 正积分或购买的NEV 正积分等方式进行抵偿。

乘用车企业双积分并行管理办法

乘用车企业双积分并行管理办法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第三章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第四章积分报告和公示第五章燃料消耗量积分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升汽车节能水平,建立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管理的长效机制,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乘用车企业的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实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乘用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第2.1.1.1款至第2.1.1.10款规定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车辆,包括新能源乘用车和传统能源乘用车。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乘用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乘用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等。

本办法所称传统能源乘用车,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车以外的、能够燃用汽油、柴油或者气体燃料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

第五条乘用车企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

本办法所称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是指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并在境内销售乘用车的企业,包括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和未获其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汽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信息管理平台,汇总、公示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有关信息。

乘用车企业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见附件1),及时报送其生产、进口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车相关数据。

汽车新能源双积分政策解读与案例

汽车新能源双积分政策解读与案例
续驶里程不低于300km,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不低于驱动电机额定功率的 30%,并且不小于10kW
其余车型
注:在核算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时,同一车型在核算年度有多个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的,按照不同的积分分开计算。
.
1倍
NO
8
资料:附件2 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
双积分计算
新能源积分计算——新能源车型积分(倍数)
燃料类型
技术要求
判定条件
m≤1000时,Y≤0.014×m+0.5; 1000<m≤1600时, Y≤0.012×m+2.5; m>1600时,Y≤0.005×m+13.7
EV
30分钟最高车速不低于100km/h,电动 汽车续驶里程(工况法)不低于100km
其条件B试验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乘用车燃料消耗 量限值》(GB 19578-2014)中车型对应的燃料消耗量限值相比应当小于70% 50km≤纯电驱动模式续驶里程≤80km 其条件B试验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乘用车燃料消耗 量限值》(GB 19578-2014)中车型对应的燃料消耗量限值相比不小于70%的
.
双积分计算
新能源积分计算—— 《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
新能源汽车积分= 实际值-新能源汽车积分达标值
生产的各新能源车型的积分*生产量
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倍数*标准车型积分
标准车型积分上限为5分
• EV T新能源标准=0.012*R+0.8
标• 准P车HE型V积2分
相关评价指标:
• FCV 0.16*P
乘用车
传统能源乘用车
新能源乘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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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20-06-29(2017年9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20年6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公布的《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升乘用车节能水平,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建立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实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乘用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2001)第2.1.1.1款至第2.1.1.10款规定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车辆,包括新能源乘用车和传统能源乘用车。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乘用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乘用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等。

本办法所称传统能源乘用车,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车以外的,能够燃用汽油、柴油、气体燃料或者醇醚燃料等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

本办法所称低油耗乘用车,是指综合燃料消耗量不超过《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GB 27999)中对应的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该核算年度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之积(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的传统能源乘用车。

第五条乘用车企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

本办法所称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是指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乘用车企业。

本办法所称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并在境内销售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乘用车的企业,包括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和未获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统筹推进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公示、转让、交易等工作。

乘用车企业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见附件1),报送其生产、进口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车相关数据;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开展积分转让或者交易。

第二章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核算第七条境内各乘用车生产企业和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是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的核算主体,单独实施核算。

第八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为该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达标值和实际值之间的差额,与其乘用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的乘积(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整数)。

实际值低于达标值产生正积分,高于达标值产生负积分。

第九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值,是指该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该核算年度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的乘积(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按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第5.2款计算(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

同一车型在核算年度有多个不同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按照不同的目标值分开计算。

核算年度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是指《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第 5.3款规定的相关比值。

第十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按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第5.1款计算(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

同一车型在核算年度有多个不同的燃料消耗量的,按照不同的燃料消耗量分开计算。

第十一条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的乘用车生产量,按照该企业在核算年度内生产的、用于境内销售的乘用车实际产量核算。

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的乘用车进口量,按照该企业在核算年度进口用于境内销售的、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乘用车数量核算。

第十二条对核算年度生产量2000辆以下并且生产、研发和运营保持独立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量2000辆以下的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放宽其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的达标要求:(一)2016年度至2020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较上一年度下降6%以上的,其达标值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规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础上放宽60%;下降3%以上不满6%的,其达标值放宽30%;(二)2021年度至2023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较上一年度下降达到4%以上的,其达标值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规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础上放宽60%;下降2%以上不满4%的,其达标值放宽30%;(三)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核算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未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按照前款的规定管理,并自2019年度起实施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核算;但是,核算年度进口量2000辆以下的,暂不实施积分核算。

第三章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第十三条境内各乘用车生产企业和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是新能源汽车积分的核算主体,单独实施核算。

第十四条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为该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与达标值之间的差额。

实际值高于达标值产生正积分,低于达标值产生负积分。

第十五条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是指该企业在核算年度内生产或者进口的新能源乘用车各车型的积分与该车型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乘积之和(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整数)。

前款规定的生产量、进口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方法核算。

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按照《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见附件2)确定。

第十六条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达标值,是指该企业在核算年度内传统能源乘用车的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的乘积(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整数)。

传统能源乘用车中低油耗乘用车的生产量或者进口量按照以下规定计算:(一)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低油耗乘用车的生产量或者进口量分别按照其数量的0.5倍、0.3倍、0.2倍计算;(二)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低油耗乘用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计算倍数,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第十七条对传统能源乘用车年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3万辆的乘用车企业,不设定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达到3万辆以上的,从2019年度开始设定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0%、12%、14%、16%、18%。

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第四章积分报告和公示第十八条乘用车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年度预报告。

预报告的内容包括本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预期达标值、预期实际值和新能源汽车积分预期值等(见附件3)。

第十九条乘用车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执行情况年度报告。

报告的内容包括本企业生产或者进口的各车型乘用车数量、关键参数、燃料消耗量、电能消耗量和对应车型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以及本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值、实际值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等(见附件3)。

第二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4月10日前,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向社会公示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相关情况。

对公示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相关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3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收到异议后30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于每年6月30日前,对乘用车企业提交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和相关数据进行核实,并发布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情况报告。

第五章积分并行管理第二十二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可以结转或者在关联企业间转让。

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依据本办法自由交易,并按照下列规定结转,结转有效期不超过三年:(一)2019年度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等额结转一年;(二)2020年度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每结转一次,结转比例为50%;(三)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仅核算传统能源乘用车)与达标值的比值不高于123%的,允许其当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结转,每结转一次,结转比例为50%。

只生产或者进口新能源汽车的乘用车企业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按照50%的比例结转。

乘用车企业有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新能源汽车负积分的,应当在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情况报告发布后6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其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抵偿报告(见附件4),并在核算情况报告发布后90日内完成负积分抵偿归零。

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汽车行业发展情况决定延长抵偿期限和调整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结转比例。

第二十三条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乘用车企业,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关联企业:(一)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其他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二)同为第三方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三)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与该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以及直接或者间接对该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

第二十四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结转后续年度使用的,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结转,结转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2018年度及以前年度的正积分,每结转一次,结转比例为80%;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正积分,每结转一次,结转比例为90%。

第二十五条乘用车企业受让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仅限其在当年度使用,不得再次转让。

第二十六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应当采取下列方式抵偿归零:(一)使用本企业结转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二)使用本企业受让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三)使用本企业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四)购买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前款所列的抵偿方式,可以组合使用。

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抵扣同等数量的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

第二十七条乘用车企业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应当通过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抵偿归零。

第二十八条乘用车企业2019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可以使用2020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进行抵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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