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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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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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续履行1、继续履行的概念。

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合同责任形式。

其特征为:(1)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

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行不依于其他责任形式。

(2)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

(3)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法院不得径行判决。

2、继续履行的适用。

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性质不同而不同: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

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

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2)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季节性物品之供应)。

二、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合同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

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作了如下规定:1、合同法第11北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3、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

应注意以下几点: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合同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6北条仍不能确定合同责任为前提。

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

3、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

三、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在合同法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

合同法论述

合同法论述

1、试述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其意思表示的多寡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及多方行为.所谓单方行为,指仅由一个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双方行为,指由二个方向相反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谓多方行为,指由二个以上方向一致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或称共同行为。

合同是基于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双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双方行为,即双方合同,多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多方行为,即多方合同。

(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意味着合同是在双方或多方都有意思表示,而且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条件下成立.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或者说,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

真实的意思产生于当事人的自由和自愿,因此当事人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才能使其意思表达成一致,如果不存在平等自愿,也就没有真正的一致。

因而因欺诈、协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都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

(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

合同以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有一定的目的,即产生、变更或者终止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设定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用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当事人上发生变化。

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消灭原法律关系。

合同法上的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都是民事性质的,非民事性质的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属民事合同的内容。

同时,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等,也不由合同法调整,民事合同的内容实际就是民事财产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2、如何理解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合同法本质上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

合同法学习重点与难点

合同法学习重点与难点

合同法学习重点与难点合同法的学习重点主要在总论部分,也就是第一章到第八章的内容。

这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合同法的重要理论问题和重要制度,揭示了合同法的基本精神。

总论是合同法的基础理论,它是在概括总结了各种具体的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共性的基础上抽象提炼出来的普遍理论。

总论和分论的关系是共性和个性的关系,是纲和目的关系,纲举目张。

掌握好总论的内容,就可以举一反三学习分论的内容,分论是总论的具体化,学习分论可以进一步加深对总论理论的理解。

所以我们将主要时间和篇幅放在总论部分。

我们这次使用的《合同法学》一书与以前的合同法教材有不同,是把主教材和学习指导书合二为一了。

在每章的开始有个学习导语,是帮助大家先对本章的内容有个了解,对它的重要性有个了解。

导语对学习这章要求掌握什么内容也有一个提示,在这里我提醒一句,这个提示不一定必是考试的内容,请大家不要误解,它只起到在平时学习中充当无言的教师的角色,方便那些没有辅导教师的自学者。

期末复习和考试的依据主要是《考试说明》。

在每章的结尾有个思考与练习题和案例分析范例。

它们是为帮助大家在学习完这章后,一方面做做练习,进行自我测试,检查对这章内容掌握的怎么样,另外也是一种答题训练。

所提供的案例分析大家可以作为课堂讨论的题目学完一章讨论一个案例,将学的理论用来解决实际问题。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本章在教材中的地位合同法概述是本课程的重点内容,是合同法学的基础理论中的一部分内容,它对整个合同法内容起一个概括性介绍作用。

通过本章的学习,达到的目的是能在掌握合同的一般概念和法律特征并理解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运用这些原则分析和处理具体的合同关系。

这些基础知识看似很空洞,但实际上在以后的各章中处处都运用到它们,在以后的实践工作中也会应用到。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打好理论基础的意思,这也是我们说“概述”十分重要的原因。

要求理解掌握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合同法的各个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合同法的本质及地位。

第二章 合同法的概述

第二章 合同法的概述

第二章合同法的概述第一节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合同法的概念1、合同法:是调整特定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行为所发生的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合同法含义:(1)合同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2)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1)当事人地位不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如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合同法调整2)合同法不调整行政合同关系(3)合同法是调整财产性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1)依据我国《合同法》第2条第2款关于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而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作为民法组成部分的合同法,仅仅调整财产关系,而不调整人身关系(4)合同法是调整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5)合同法是调整因合同行为所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成立和生效条件、合同成立和生效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的无效及撤销规则、合同的履行规则、合同的变更和转让规则、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的终止等,所有这一切都是在调整因合同行为所生的法律关系3、合同法只调整债权债务关系,不调整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的原因:民事权利是否具有对世性作为划分标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绝对权(又称“对世权”)关系,另一类是相对权(又称“对人权”)关系。

前者,义务主体表现为不特定的任何人,彼此并非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例如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其权利内容为独占支配特定对象(支配特定物、支配自己人身、支配特定智力成果),排除任何人干涉;后者,义务主体表现为特定人,属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例如债权债务关系),其权利内容为受领、请求特定人为特定给付4、债的发生原因:包括单方允诺、遗赠、不当得利、合同、无因管理等事由5、合用法调整的债务债权的关系包括: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合同知识)分论——合同分则

(合同知识)分论——合同分则

抚顺市沈吉燕化工产品销售中心与南海市狮山吉象化工有限公司、南海市金沙金联宏利化工有限公司财产侵权上诉案[案情介绍]2001年10月19日,原告(上诉人)沈吉燕销售中心向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总厂订购石油苯142693吨,价税合计为32819330元。

同年10月29日上午,该批苯到达三水西火车站后,原告当即出具提货证明,委托南海市小塘联兴运输车队负责人黄国辉代理原告提货。

当日黄国辉持提货证明办理提货手续后,原告将标的物以每吨2775元的价钱卖给吴亚辉,吴亚辉又以每吨2775元的价钱卖给第三人南海市金沙金联宏利化工有限公司。

至当夜11时左右,宏利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荣幸派车提货,并储存于被告狮山吉象化工公司仓库,仓单为宏利化工公司持有,存货人为第三人宏利化工公司。

同年11月9日,原告出具提货通知委托广州市沈吉燕化工有限公司前往被告仓库提货,被告以该批货的存货人为第三人宏利化工公司为由,拒绝提货。

之后,该批货由第三人宏利化工公司提走并已使用完毕。

[审判结果]一审法院广东省南海市人民法院认为第三人宏利化工公司与被告吉象化工公司形成了仓储合同关系,原告不是仓储合同的当事人,不应向第三人宏利化工公司主张权利。

原告认为原审判决采信的被上诉人狮山吉象公司开具的进仓单是违法开具的,因而无效,提出上诉。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案件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基础知识]本案涉及仓储合同的当事人的认定问题,即上诉人是不是仓储合同的当事人,应不应该向第三人宏利化工公司主张权利。

《合同法》第381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保管人与存货人。

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库营业资质的人,即具有仓储设施、仓储设备,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

这是仓储合同主体上的重要特征。

存货人是仓储合同中支付仓储费的义务人。

本案还涉及仓单的效力的问题,即狮山吉象公司开具的进仓单是否有效。

合同法分论案例分析(附答案)

合同法分论案例分析(附答案)

案例分析(合同法各论)一、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4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总价款为1万元;甲向乙交付定金3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

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4头牛的所有权。

签约后甲向乙交付了4头牛。

请回答下列问题: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2、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該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3、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给丙造成经济损失1千元,该损失应该由谁承担?为什么?4、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乙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5、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的“牛款付清前卖方保留所有权”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答:(1)由乙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该题中因甲已将牛交付于乙,所以牛1的损失应由乙承担。

(2)乙享有所有权。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因此本题中牛2已经由甲交付给乙,牛2产生的孳息即小牛应归乙所有。

(3)由乙负担。

动物致损的侵权责任承担者为该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

在本案中,牛3已交付于乙,乙为现在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牛3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当由乙承担。

(4)该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在此之前即属效力未定。

本题中甲与乙已经约定在乙未付清价款之前,由甲保留对牛的所有权,所以此时乙并不是牛4的所有权人,乙对牛4 的处分属于无权处分,因此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

(5)保留所有权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二、李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家里年迈的父母无人照顾,邻居的章某由于和李某的关系较好,就抽空前来照顾两位老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0926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0926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0926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0926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苏高发审委[2005]16号)(2017年9月23日由审判委员会第42次会议讨论通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2次会议对当前民商事审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讨论,现将讨论意见纪要如下:一、合同的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仅以民事合同违反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为由请求确认该民事合同无效的,人们法院不予支持。

但该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的强制规定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制定的除外。

违反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请求确定民事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应当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

第二条当事人仅以经营者无证(照)经营为由,请求确认民事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当事人签订合同必须具有特许经营许可证、资质证书等的除外。

第三条当事人主张的合同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认定的合同效力不一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不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在对合同效力作出认定后,对当事人基于其主张的合同效力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当事人仅请求确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仅就合同效力进行审理和确定。

第四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合同的,必须以反诉的方法提出,仅以抗辩的方式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合同的同时主张适用被撤销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撤销权第六条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的同时又行使给付请求权的人,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审理。

第七条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债务人以债权人的债务未到期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论《合同法》中前后矛盾或自相矛盾的几个条款

论《合同法》中前后矛盾或自相矛盾的几个条款
裔学院法学靛。‖东广矧》年《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结束了原合同法领域“三足鼎 立”的局面。„墩合同法得羁了一定程度的统一不仅是合同法的重大发展焉且在中圈 民法典的制定中也迈出了霆要的一步。目前我围正加快制定民法典的步伐会黧法将 佟为其錾要组成部分。僵《合同法》的某些条款却存在前后不一致或自栩矛盾之处 需要通过蠲法解释或其他方式对其迸一步完善为年之前完成民法典的制定工作哳下 坚实的基础。本文拟对《合同法》中前后矛盾或自相矛盾的某魅条款进行剖析以引 裁立法机关耱谣法机关的关注。一、第条、第条关于书面形式的弹性规定之闻的矛 盾一耀哭桊欺骞§砖窭关于合同的形式国际通行的规则是承认合同的菲要式性《合同 法》懿规定与国际通褥约规则楣一致。《合同法》基于合同形式自由承认各种形式 的合法性将选择合弱形式的权拳交与合同当事入。第条明确趣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 书面形式、霸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条第款同时又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 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第 条的规定受到第条的限翩第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老当誊入约定采用书 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 圊成立。这条规定意味着即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合同必须采用书面 形式当事人也可以对合同的履行方式而改变法律、行政法规灼规定或当事入的约定。 将第绦和第条结合起来考虑可以得出结论第条是优先适用的从而液明双方鬻事入 可以行为的方式改变原有的书面形式的要求无论是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还是当事 人的约定。二条敬之的矛詹选双方当事人缝宠采用书面形竣订立合同时第条的适 用不会产生任何问题因为当事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改变原先约定的书面形式的要求 这也是“合同自内”原则的体现。但当法德、行政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订立合同时适用第条。是否意味着当事人胃以通过行为改变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 性规定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会产生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法律、行驶法规的规定意义 何在第二如何防止实践中当事人通过履行方式来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合同成立是否意味着合阍有效因为即使当事人之闯的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履 行合同因此而成立了如果双方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那么一方或者双方链否以会 羁形式违反匡家的强制性规定为由丽主张合同无效因为《合同法》第条第五项明确 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翩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第四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后 是否还需要补签书面合同以满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又如何镑 调第条程第条第条还右存在的必要吗在实践中义如何处理以下这种情况即法律、行 政法规基予特殊的或技术方面的原因要求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弱但糍事人又 已经履终了合同的主要义务。而且对方也接受了。《合同法》第条和第条也存在着 与第条和第条类似的问题。第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葡的自双方当 事入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条撰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囝在签字或者盏 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这是对采用合同书形 式订立合同时合同成立的例外规定。对于这两条如果是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 形式订立合同第条的适用与第条的适用一样不存在经俺阕题因隽这槌当予双方泼籽 为的方式改变了原有的合同约定。但如果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盛须采用合同书形 式订立合同痢第条的适用与第条的适用在同榉的问题。三解糍的避诬‟从已有懿《合 同法》的糯关条款及糕关的司法解释中找不到对这两对条款如何适用的解释。在实

合同法总论课件

合同法总论课件
由原则 2、平等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的主要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和质量 4、价款或者酬金 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的程序: 1、要约 2、承诺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有: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4、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远足鞋厂于1月8日收到新生鞋店的购买信息,因厂长 外出参加展销会不在。推销员李某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 在了解市场信息后,于1月27日以邮递平信的方式向新 生鞋店提出:‘该类时装鞋无论男女鞋,出厂价均为 120元,而且必须购买2000双,才能以此价成交。’
1月28日,远足鞋厂厂长回来,告知展销会上这种时 装鞋供不应求,以每双120元的价格卖给新生鞋店太亏 了。于是在当天通过传真的方式,以展销会定货量已满 为由,告知新生鞋店不再供货。
问题:应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何处理该案例?
不可撤销的要约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 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 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案例:某个体户李某打算转产做服装生意,决定将自 己原来的生产设备出售,他先同王某商定,要价15000 元,要求对方在10天内回话。因为李某此时急于将设 备卖掉,以便迅速搞到资金。于是,又在第三天找到 张某,也约定卖出该设备,在10天内回话。
王某得到李某的要约后,积极筹款,将自己新买的 摩托车以七成价卖掉。不料该设备在第六天已被张某 买走,王某于第八天凑足了钱,尚未来得及回话时,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合同法分论)模拟试卷1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合同法分论)模拟试卷1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合同法分论)模拟试卷1(总分:5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民法学(总题数:27,分数:50.00)1.单项选择题第31-50小题。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赠与合同属于( )。

A.单务合同√B.单方合同C.有偿合同D.实践合同赠与合同为单务、双方、无偿、诺成性合同。

3.甲、乙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购买了丙提供的租赁物。

承租人甲占有租赁物期间造成第三人丁的人身伤害,则丁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责任主体是( )。

A.出租人乙B.出卖人丙C.承租人甲√D.甲和乙《合同法》第246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据此,言外之意,应当由承租人承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损害赔偿责任,选C项。

4.下列关于合同特征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建设工程合同为实践合同B.委托合同为有偿合同C.居间合同为双务合同√D.租赁合同为要式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为诺成合同。

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这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居间合同为双务合同。

就租赁合同而言,不定期租赁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无须采取书面形式;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定期租赁合同为不要式合同,但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定期租赁合同为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合同。

5.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物的最终归属没有约定或者依法不能确定的,享有租赁物所有权的是( )。

A.出租人√B.承租人C.出卖人D.第三人《合同法》第250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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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合同法论文篇一:合同法论文.关于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论述摘要: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联系紧密又互相区别的法律概念。

正确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基本含义和构成要件不仅具有重要的法律理论意义,而且对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也具有深远的司法实践意义。

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往往只是注重合同成立而忽略了合同生效,从而在不少方面失去了自己的合法利益。

因此,合理的认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有助于我们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法律意义;司法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我们研究《合同法》时两个经常被提到和用到的概念。

正确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基本含义和构成要件不仅具有重要的法律理论意义,而且对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也具有深远的司法实践意义。

笔者在本文中就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概念、构成要件及意义进行辨析。

一、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概念关于合同成立,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当事人经过要约、承诺这一合同订立的过程最终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就合同内容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反映的是是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意思自由的尊重,也是合同法最基本的法律理念体现。

本层含义的合同成立一般认为应当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的构成要件:(1)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2)意思表示一致;(3)通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

合同成立的第二层含义指的是合同成立的时间,指的是一个时间点,该时间点是区分合同主体是否承担合同责任的重要标志。

合同法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是对合同成立时间的原则性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析:合同成立的时间首先区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来分析:1、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为成立,而不需要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对于诺成合同的成立时间可以区别为当事人采用书面合同和不采用书面合同的情况:(1)不采用书面合同的情况,那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形式可以是口头、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

英美合同法论文

英美合同法论文

英美合同法论文篇一:论英美合同法中的对价制度.docx莎锅论英美合同法中的对价制度摘要:合同在世界各国的社会生活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尤其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如果没有各种经济合同,社会的经济生活就无法顺利进行,社会的经济秩序亦将难以维持,也正如此,有的学者称现代社会是“合同社会”。

正处于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的我国,了解别国的合同法律制度,尤其是与我国的合同法存在着显著不同的国家的合同法律制度尤为重要。

本文就英美合同法律中的对价制度作以分析,以使我国外贸人员与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合同这种形式交往的时候更好地利用好这一英美合同法特有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英美合同法;对价制度;合同;一,对价的概念我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二款这样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在这里我们可以把对价的概念做如下解释:对价就是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对价最初是一个英美法上的概念。

按1875年英国高等法院下的定义,对价是指“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

这句话对于不熟悉英美法历史的普通法律人士来说也是如在云里雾里,所以我们就有必要回到英美法的历史环境中去认识它的真面目。

英美合同法是由英国早期的诺言之诉发展而来的。

在15和16世纪,英国普通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确立了一项原则:一项单纯由承诺人对受诺人承担义务的恩惠性或赠予性的诺言不能由受诺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使一项承诺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受诺人也必须对承诺人提供某种回报,从而使双方之间存在某种交易。

这种由受诺人对承诺人提供的回报就是对价。

已经存在对价的情况下,承诺人如果不履行诺言,受诺人有权向法院起诉,并获得适当的救济。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总结出,对价就是相对人作出的某种能使承诺人的承诺对其自身产生拘束力的回报二:按照英美合同法的要求,对价须具备的条件:1.对价必须是合法的。

合同法论:基于《民法典》合同编(第三版)

合同法论:基于《民法典》合同编(第三版)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一节无因管理法律特征和分类 第二节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第一节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第二节不当得利的特殊类型
精彩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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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租赁合同
第十三章保证合同
第十五章融资租赁 合同
第十六章保理 1
合同
第十七章承揽 2
合同
3 第十八章建设
工程合同
4 第十九章运输
合同
5 第二十章技术
合同
第二十一章保 1
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仓 2
储合同
3 第二十三章委
托合同
4 第二十四章物
业服务合同
5 第二十五章行
纪合同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一节技术合同的一般规则 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 第四节技术许可合同 第五节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六节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成果归属
第一节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和分类 第二节一般保管合同
第一节仓储合同的概念和合同的订立 第二节仓储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一节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及分类 第二节委托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一节保证合同的意义和法律特征 第二节保证方式 第三节特殊保证形式 第四节保证期间与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 第五节保证人的抗辩权与追偿权 第六节保证责任的变更、免除和消灭
第一节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和适用范围 第二节租赁合同在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效力 第三节租赁合同对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第一节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和法律特征 第二节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论文

合同法论文

论合同自由原则摘要:历史跨入到21世纪,中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步伐将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面对经济全球化席卷世界的浪潮,中国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

新世纪伊始,中国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加入WTO,为中国走近世界、了解世界、融入世界提供了无限空间,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中国在融入世界的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这不仅仅直接冲击到我国的经济发展,而且对我国现今的法律制度,尤其是中国尚不发达的私法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合同法作为私法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项法律制度,无疑受到的冲击更大。

《合同法》已颁布六年,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合同自由原则,也逐渐被人们所了解和接受,这也为合同自由原则进一步发挥作用提供了前提条件。

合同自由原则的确立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不仅对市场经济建设发挥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产生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合同自由原则的背景合同自由原则含义合同自由原则功能合同自由原则确立的意义一、合同自由原则的背景合同自由原则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但合同自由原则的确立却是近代民法的事情。

所谓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完全享有合同自由。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内容:1、缔结合同的自由。

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签订合同,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强迫或干预。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当事人既有选择同谁签订合同的自由,又有拒绝同任何人签订合同的自由。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合同的内容在不违背法律和道德的情况下,当事人可自由协商确定。

4、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和变更合同,任何人不得干预。

5、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

合同法规定了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外,当事人可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

合同自由原则作为民法的核心和精髓,其关键是合同自由原则体现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济自由思想,合同自由原则就是整个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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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分论讲义甄增水第一讲合同法分则概述一、前提知识1、合同与契约——不同法域的用语差异提醒:合同与情谊行为2、合同法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3、合同法调整的范围财产关系的合同?身份关系的合同?4、合同的订立5、合同法中的责任1)缔约过失责任——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信赖利益赔偿2)违约责任——合同履行障碍——履行利益赔偿(与合同解除同时主张)二、合同法分则的几个问题1、合同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特别法有先于一般法法条解读:合同法总则:第112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无过错责任)。

合同法分则的规定(过错责任):第191条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257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374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结论:从112条的规定得出结论:合同法总则采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

从分则的部分条款得出结论:某些合同规则采用了过错归责2、无名合同与有名合同的关系1)合同法中的15个合同没有穷尽现实生活中的合同类型——到饭店就餐的合同——旅游合同——射幸合同(购买彩票)2)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适用合同法总则——参照适用合同法分则中最相类似的合同的法律规则3、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与其他法律中的有名合同的关系1)物权法中的合同2)劳动合同3)婚姻、收养法中的合同4)保证合同区分意义:物权合同、身份合同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债权性质的合同与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可以视为一类。

4、合同法分则中法律规范的性质——大多数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排除其适用05-56.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甲将房屋无偿提供给乙居住,乙则无偿教甲的女儿学钢琴。

对于该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属于无名合同B.属于实践合同C.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D.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1.下列哪一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A.甲应允乙同看演出,但迟到半小时。

乙要求甲赔偿损失B.甲听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支股票大跌。

乙要求甲赔偿损失C.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

乙要求甲依约赔偿D.甲对乙承诺,如乙比赛夺冠,乙出国旅游时甲将陪同,后乙果然夺冠,甲失约。

乙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讲买卖合同(一)二、买卖的定义、形式及效力1、什么是买卖合同出卖人负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义务于买受人、买受人负有交付价金义务的合同1)——买卖合同产生债权、债务,合同本身并不导致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比较:法国法中的买卖合同——引起物权和债权变动德国法中的买卖合同——仅仅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我国法中的买卖合同——仅仅产生债权债务关系2)——买卖合同的双务性双务性——与有偿性的关系双务性——合同法中的三大抗辩权3)——买卖合同的诺成性4)——买卖合同与互易的区分5)——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而非财产权,从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商标转让合同、债权转让合同等合同都不属于我国合同法中的买卖合同2、买卖合同的形式动产买卖——以不要式为原则,要式为例外不动产买卖——要式要式的含义?3、影响买卖合同效力的因素1)当事人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示公平3)标的——法律禁止私人所有的标的物的买卖:毒品、枪支、土地所有权等——法律禁止部分人所有的标的物的买卖:农村的房产——自始客观不能对买卖合同的效力的影响4)合同形式:动产买卖合同——不要式不动产买卖合同——书面形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

5)附条件的买卖中的条件6)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处分权——与处分权的关系(合同法51条)●有权处分——合同有效●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相关案例:06年司法考试中的一房三卖07-6.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3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

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B.合同无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C.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D.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02--55.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

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急需钱,便将该幅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丙。

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询问情况后,向法院起诉。

下列有关该纠纷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B.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c.甲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D.丙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第三讲、买卖合同(二)三、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孳息1、风险负担●一般规则:交付主义◆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142条)145条)特殊问题:代办托运——什么是代办托运?——代办托运下的风险负担如何处理?关于货物履行地点的三种选择1)出卖人住所地选定;推定2)买受人住所地3)第三地点●特殊规则——买受人承担风险144条◆受领迟延后发生后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143、146条)●特殊规则——出卖人承担风险◆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的,买受人拒绝受领导致的风险,由出卖人负担在以下哪种情况下,出卖人应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2002-38)AB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C标的物已抵达交付地点,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而拒收货物D合同约定在标的物所在地交货,约定的时间已过,买受人仍未前往提货06-10.甲、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代办托运。

甲遂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中载明乙为收货人。

正确的?A.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B.乙应当向丙要求赔偿损失C.乙尚未取得货物所有权D.丁应对甲承担责任06卷三不定向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欲销售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后1套别墅,遂打电话向乙、丙、丁发出售房要约,并声明该要约的有效期为1个月。

要约发出后第10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第21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

第25日,甲又与不知情的丁签订了买卖合同。

第26日,该别墅被意外焚毁。

请回答91-92题。

91.下列关于甲、乙、丙之间关系的何种表述是正确的?A.甲、乙之间买卖合同有效B.甲、丙之间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损害乙的利益C.甲不应向丙承担不能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因为房屋系意外焚毁D.丙应负担房屋被焚毁的风险92.下列关于甲、丁之间买卖合同的何种表述是正确的?A.合同因欺诈而可撤销B.合同因自始履行不能而无效C.合同因无权处分而效力待定D.如果合同被撤销,则甲应向丁承担缔约过错责任93.下列关于乙的权利义务的何种表述是正确的?A.若房屋未焚毁,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B.若房屋未焚毁,法院应确认该房屋为乙所有C.乙对房屋的占有为善意、自主占有D.乙应向丙赔偿因房屋焚毁而造成的损失2、孳息交付前归出卖人,交付后归买受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讲、买卖合同(三)四、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买受人的权利、义务(一)、出卖人的权利、义务1、出卖人的权利1)请求买受人支付价金2)解除权3)抗辩权2、出卖人的义务1)质量瑕疵担保责任●质量瑕疵导致合同目的难以实现的,买受人可拒绝受领或解除合同08-57.某热电厂从某煤矿购煤200吨,约定交货期限为2007年9月30日,付款期限为2007年10月31日。

9月底,煤矿交付200吨煤,热电厂经检验发现煤的含硫量远远超过约定标准,根据政府规定不能在该厂区燃烧。

基于上述情况,热电厂的哪些主张有法律依据?A.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B.要求煤矿承担违约责任C.行使不安抗辩权D.解除合同●质量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优先适用——无质量保证期的,在合理期间内通知,但最长不超过2年◐◐——出卖人恶意的,不受上述期间限制。

(158条)00-50、甲向乙购买一台大型设备,由于疏忽在合同中未定检验期。

设备运回后,甲即组织人员进行检验,未发现质量有问题,于是投入使用。

至第三年,设备出现故障,经反复查找,发现设备关键部位的质量瑕疵。

按照该设备的说明书,其质量保证期为5年。

下列判断中哪些是错误的?A、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出卖人标的物质量不合格,故标的物质量应视为合格B、买受人在收到标的物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标的物有瑕疵,故标的物质量应视为合格C、该设备有质量保证期5年的规定,故出卖人仍应承担责任D、双方未约定质量检验期限,都存在过错,应分担责任2)权利瑕疵担保义务3)转移所有权的义务(二)买受人的权利义务1、买受人的权利1)请求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2)解除权3)抗辩权4)卖方一物二卖时的请求履行利益的权利2、买受人义务1)交付价金第五讲、买卖合同(四)五、特殊买卖(一)、分期付款的买卖1、适用对象:动产买卖、不动产买卖2、特点: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适用一般规则: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价金支付上出卖人给买受人以“恩惠”。

3、买受人支付障碍时,出卖人的选择地位:1)条件:未支付价款达全部价款的1/5(167条)2)二选一:出卖人的解除权——跳出合同约束或请求支付全部价款——遵守合同4、出卖人解除合同时的处理规则:返还价金,同时主张标的物的使用费——可抵扣后返还剩余部分。

(二)、试用买卖1、试用买卖实际上会有两种可能:1)试用转为买卖:试用人承诺2)试用未转为买卖:试用结束,试用人不承诺,2、试用买卖的具体规则⊙未约定的,推定为无偿试用,⊙在试用人承诺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05-13.某商场在促销活动期间贴出醒目告示:"本商场家电一律试用20天,满意者付款。

"王某从该商场搬回冰箱一台,试用期满后退回,商场要求其支付使用费100元。

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王某不应支付使用费,因为双方没有约定使用费B.王某应支付使用费,因为其行为构成了不当得利C.王某应支付按冰箱平均寿命折算的使用费D.王某应与商场分摊按冰箱平均寿命折算的使用费A甲有四匹马要卖掉,便对乙方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000元。

"乙牵回了四匹马,未付款。

根据民法原理,请回答(2000年不定项选择题)81、设马1在试用期间于某日放养时被洪水冲走,该损失应由谁承担?A、甲B、乙C、甲和乙D、甲或乙82、设马2在试用期间生下了一匹小马,该小马应归谁所有?A、甲B、乙C、甲和乙D、甲或乙84、设试用期间乙将马卖与丁,乙与丁之间买卖行为的性质如何?A、有效行为B、无效行为C、效力未定的行为D、可撤销的行为(三)、所有权保留买卖1、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定义2、风险负担——交付主义3、出卖人的权利1)物权一面的具体表现:——买受人支付发生困难:可解除合同,取回标的物2)债权的一面:向买受人主张每期价金、违约金4、买受人的期待权——期待权性质:财产权——期待权的转让、扣押问题提醒1:买受人期待权的转让与买受人对标的物所有权无权处分的区分提醒2:买受人债权人强制执行标的物与期待权强制执行的区分5、所有权保留买卖的其他问题1)出卖人破产、出卖人的债权人对标的物强制执行时,买受人的救济:——出卖人破产时,买受人的救济:可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出卖人的债权人对标的物主张强制执行时,买受人的救济(第三人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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