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育林基金征收实施细则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4]93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4]9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鼓楼区、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南京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管理本市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征地拆迁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
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规划、计划、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民政、农村经济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建立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的变化台账,做好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增减的统计工作。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政规字〔2017〕1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政规字〔2017〕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17日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为保障被征收人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以下称直管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除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外,本市对房屋征收其他的补偿补助奖励项目和标准规定如下:一、关于住宅房屋的规定(一)关于征收补偿补助的项目和费用1.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搬迁时发生的搬迁补助费,包括搬迁费用和设备迁移费用。
搬迁费用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设备迁移费用根据被征收房屋内管道煤气、空调、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热水器、宽带网等设备情况,参照市场收费价格计算。
2.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被征收后进行安置过渡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及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发放。
3.其他补助费(1)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户籍内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费。
(2)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并符合救助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费。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26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26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有序地推进我市征地房屋拆迁工作,更好地维护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体现依据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的原则,根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调整如下:一、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标准不作调整,原房补偿款标准适当调整,具体见附表一。
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区位补偿款标准不作调整,原房补偿款标准适当调整,具体见附表二。
三、住宅房屋拆迁搬家费、自行过渡费和提前搬家奖励费等补偿标准1、搬家费: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2元,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2、自行过渡费: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6元,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600元的补足至600元。
过渡期超过两年的,超过两年部分按照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算,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800元的补足至800元。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但不申购安置房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过渡补助费。
宁政发(2010)264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市国土局相关分局具体实施相应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物价、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公安、民政、住房与城乡建设、规划、发展改革、监察、司法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征地主体单位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征地区片价补偿费和青苗及附着物综合补偿费,房屋拆迁补偿另行规定,下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克扣拖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收支状况。
林业局权力事项廉政风险点情况表xls(XLS3页)
低
审查阶段:收受当事人好处,不按规定把关,现场审查流于形式。
中
1.严格执行《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
4
2、对保护、移植方案进行严格审查,科学保护移植; 3、明确备案材料要求,认真审查备案材料;
决定阶段: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审核
高
4、明确办事流程和时限、严肃工作纪律。
场管站经办人 场管站经办人 场管站负责人 分管局领导 场管站经办人 场管站经办人 场管站负责人 分管局领导
低
非国家重点保护陆
8
生野生动物猎捕审
批
审查阶段:收受当事人好处,不按规定把关,现场审查流于形式。
中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4
2.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 3. 强化责任意识,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
决定阶段: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审核
高
4. 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低
2.强化办案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执法规范化水平。 3.坚持集体议案审批制度,严格按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审批。
4.加强执法考核,实施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积极推行网上办案,完善监管制度。
11 森林植物检疫审批
送达及事后监督阶段:对特定关系人在获得许可后监督管理不严
低
场管站经办人
受理阶段:不按规定一次性告知,故意隐瞒咨询的有关事项或要求,给 当事人造成困难,以此谋求私,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故意设置障碍,不 予受理.
低
林业窗口和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 疫局 经办人
1、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和林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效能建设的要求,依法依程序做好许
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正确认识经济林的林木价值(谈林业管理中经济林的林木价值计算)
----谈林业管理中经济林的“林木价值”计算赵县林业局陈春荣经济林是五大林种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经济林是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该条同时将森林划分为五类,把经济林纳入森林的重要组成部分,计算在我国森林覆盖率之内。
自此,经济林作为森林的一部分,将其权属、规划、监测等纳入统一的林政管理也毋容置疑。
在采伐、运输、经营加工等环节都应该受到《森林法》的调节和规范,尤其在采伐方面,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也应当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能进行采伐(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县以种植雪花梨而闻名,是林果大县,现有经济林面积14137.6公顷,占林地总面积的90.7 %,森林资源管理主要是对经济林的管理。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林的资源保护和发展利用的矛盾日益突出,滥伐林木和非法侵占林地现象时有发生,但是相关经济林管理的法律制度滞后而又不健全,使得在林业管理过程中面临困境、饱受争议。
一、经济林的林木价值在《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多处出现“林木价值”。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以上的“林木价值”是在处理盗伐、滥伐案件中规定的罚款基数,指的是被盗伐、滥伐的林木价值。
《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问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这里的林木价值指的是被毁坏林木的价值。
《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4•【字号】宁政发〔2020〕140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市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要求,全市组织开展了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即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调整结果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标准适用于江南六区范围(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的土地征收。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相关区政府负责公布。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使用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同一区片内的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相同。
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四、全市各区继续执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依法依规落实好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好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五、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本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2019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公告并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市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265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5.25•【文号】财综[2009]32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精神,为规范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减轻林业生产经营者负担,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我们制定了《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我国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育林基金。
第三条育林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计征,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虑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核定。
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确定为零。
第四条林木产品销售收入按下列原则确定:(一)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销售资料的,按照林木产品实际销售收入确定。
(二)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提供销售资料的,按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当地同类林木产品平均销售价格和实际林木产品销售数量计算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确定。
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号
文件名称
发布日期
1
宁发改规字〔2011〕1020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年11月21日
2
宁发改规字〔2014〕1号
关于对全市关于工业和高技术项目在申请财政扶持资金中实行企业信用审查制度的通知
2014年1月13日
3
宁发改规字〔2018〕1号
南京市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明码标价行为的通知
2010年10月15日
8
宁价费〔2012〕24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住宿费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2年8月17日
9
宁价规〔2017〕1号
南京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2017年3月20日
10
宁价规〔2018〕1号
南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南京市粮食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2019年11月29日
15
宁发改规字〔2017〕2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招标投标不良行为目录的通知
2017年8月9日
16
宁价房〔2005〕058号
《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2005年2月18日
17
宁价规〔2017〕2号
南京市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实施办法
2017年11月28日
2018年11月26日
4
宁粮规〔2018〕4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年1月17日
5
宁价房〔2009〕326号
关于加强街道物业服务中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2009年11月27日
育林基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 %计提 ,其 中:1% 上缴森工 ,1%上 缴地方 ,7 % 企 1 0 5 5
业 留用 。
问题 。多年来 ,国家财政部和 国家林业局专 门针对育林 基
金 管理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多 次 提 出 了修 正 方 案 和 完 善 措 施 。
第 三 阶段 ( 9 1— 20 ) 19 0 9 :这 … 阶段 主 要 根 据 林 I 两 一 财 部 (1 7 9 ) 4号 文 件 规 定 ,育 林 基 金 提 取 标 准 由按 木 材 销 售 收 入 的 2 % 提 高 到 2 % ,其 中 :2 % 上缴 森 工 ,7 % l 6 5 5
I .育林基金 的提取标准问题
( ) 育 林 基 金 提 取 标 准 经 历 的 四 个 阶 段 。第 一 阶 段 1
第一 ,育林 基金 减征 后 ,征收 比率 降为 1 % ,而 资 0 金缺 口却 没有解决 ,林业 的各项 投入 ,奠营林道 路 、没施 u 建设 ,设 备购置 、更新 造林 、 林防火 、病虫害 防治等将 森 缺少充足 的资金来 源。虽然林农 的积极性有所增强 同时收 益空 间也将加 大 ,但是 也加大了育林资源的管理难度 。
●群 言 堂
21 年 第9 0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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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 林 基 金 管 理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对 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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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 大学经济管理 学院 王 冠 。黑龙 江省伊春 市财政局 刘 敏
摘要 :本文介 绍 了我 国育林基金 的总体状 况 ,提 出在育林基金的提取标 准、征 收和使 用管理 中存在 的 问题 ,并分析
南京市政府关于继续做好全市耕地保护补贴相关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8〕94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继续做好全市耕地保护补贴相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南京市政府关于继续做好全市耕地保护补贴相关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8〕9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耕地保护补贴暂行办法》(宁政规字〔2015〕18号)实施三年来,有效促进了全市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提高了农户家庭可支配收入,激发了农民群众保护耕地的积极性,营造了全社会保护耕地的良好氛围。
根据该办法规定,其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截止,为做好政策衔接,保障该项工作继续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实施补贴政策《南京市耕地保护补贴暂行办法》今后将继续有效,鉴于各相关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开展进度不一、江北新区区划调整等情况,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此前有关办法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有序开展补贴工作(一)分区落实。
江北新区直管区,补贴工作由江北新区管委会负责,指定补贴工作的牵头单位与配合单位后报送市国土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参照履行《南京市耕地保护补贴暂行办法》所列区政府职责,组织补贴工作牵头单位与配合单位开展直管区补贴发放方案编制、补贴范围认定、资金筹措、耕地保护责任书签订、补贴资金发放到户及政策解释、有关社会矛盾化解等工作。
江北新区直管区外,各相关区所辖区域的补贴工作由区政府负责,组织补贴工作牵头单位与配合单位开展补贴发放方案编制、补贴范围认定、配套资金筹措、耕地保护责任书签订、补贴资金发放到户及政策解释、有关社会矛盾化解等工作。
(二)补贴范围。
市级补助严格按《南京市耕地保护补贴暂行办法》规定的补贴范围确认方法认定,除因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不开展确权工作的建邺、雨花台两区可按二轮承包耕地面积认定外,其余各相关区均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耕地面积认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21〕118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2021年11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决策管理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四章绩效管理第五章主体责任第六章监督考核第七章附则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推动特定领域事业或产业发展、实现特定目标任务,由市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其他财政性资金,阶段性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项资金不包括市级各部门用于正常运转以及履行日常职能所需的业务经费。
中央、省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原则:(一)量力而行、有进有出。
持续归并整合、坚持动态调整,充分考虑市区财政承受能力,确保财政当前可承受、长期可持续。
(二)集中财力、保障重点。
统筹各类资源,优化支出结构,保障中央、省、市部署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落实。
(三)政策协同、引导激励。
重点聚焦需要政府调节的关键领域,强化财政资金杠杆、激励功能,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提高公共产品供给效率。
关于调整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切实保护城市园林绿地和绿化成果、保护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同意保存“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工程的复函?〔苏财综[2003]14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本市范围内单位或个人经批准砍伐、移植或修剪〔包括切根,以下类同〕城市园林部门权属的树木,临时占用或者征用城市绿地,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配套的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的,应当缴纳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
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包括树木砍伐、移植、修剪补偿、临时占用绿地补偿、绿地征用补偿和绿化补建的费用。
二、城市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修剪,确因需要砍伐、移植和修剪的,应当经过许可,并缴纳树木砍伐、移植、修剪补偿费用〔具体标准见附件一〕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造成损坏的,除按本标准进行赔偿外,将根据?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因意外事件造成绿化和绿化设施损坏的,按照本标准进行赔偿。
三、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的,应当经过许可,并按每天每平方米2元收取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用。
临时占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占用期限超过一年,经批准继续占用的,按每天每平方米3元收取。
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用不包括绿地上原有的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补偿费用。
临时占用期满,由占用单位负责予以恢复。
四、城市园林绿地一般不得征用,因城市规划调整或因城市建设确需征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应在所征绿地周边〔同类别土地〕补建相应面积的绿地,确不具备补建条件的,应缴纳绿地征用补偿费用〔具体标准见附件二〕。
绿地征用补偿费用不包括绿地上原有的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补偿费用。
本市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应当符合?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
低碳经济下新育林基金政策制定与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及建议
框架的建立和南方集体林改革 的进一步深化 ,国 家对林 业 的投 入发 生 了根 本 性 的转 变 ,育 林 基 金
题 中最 突 出 的有 以下几 点 :
困难的情况下 ,为 了保证林业再生产资金的需要 , 我 国提 出的这 项 以林 养 林 的政 策 ,对 培 育 和 发 展
森林 资源 ,恢 复 我 国森 林 植 被 ,改 善 生 态 环 境 起 到 了十分 重要 的作 用 。二 十一 世 纪 以来 ,随 着 当
大改 变 ,主要 体 现 在 :一 是 征 收 比例 和 征 收 项 目 的变 动 。育林 基 金 按 照 最 高 不 超 过林 木 产 品 销 售 收入 的 1 %计 征 ,并 取 消 了原 来 的维 简 费 ,将 育 0 林 费 和维 简 费合 并 为育 林 基 金 。二 是 征 收 范 围的
发展的有效途径 ,已经成为世界各 国实现温室气 体 减排 目标 、保证 经 济持续 健康 增长 的战 略选 择 。 有研究表明,通过一系列的政府政策和行业举措 , 中 国已经 在过 去 的 1 5年里通 过努 力 ,持续 地 提高 了经济领域 的 “ 碳效率” ,将每单位 G P的二氧 D
各 级财 政 部 门要 建 立 健 全 育 林 基 金 预 决 算 制 度 ,
实 行 收支两 条 线 管 理 。各 级 林 业 主 管 部 门要 按 照
院批准 ,颁 发 了 《 林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 育 ,建 立 了 国有林 区 的育林基 金 制度 。该 办法规 定 ,“ 木 材 按
今全球 环境 保 护 意 识 的发 展 ,以 及公 共 财政 支 出
( )征收标准下调后 ,林业主管部 门林木产 一
品平均 价格 的制 定 与 市 场 价 格 相 差 较 大 。笔 者 所 处 的南 平 地 区 ,是 福 建 省 三 大 林 业 地 级 市 之 一 , 地 处 山区 ,林业 经济 在 当地经 济 中 占的 比重 很 大 , 原先 实 行按 林 木 产 品销 售 收 入 的 2 % 征 收育 林基 0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2.12•【字号】宁政发[2001]21号•【施行日期】2001.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细则》的通知(宁政发[2001]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细则》印发给你们,该细则是《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宁政发[2000]86号文)有关条款规定的细化,宁政发[2000]86号文关于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相抵触的,按本细则执行;本细则未作规定的,仍按宁政发[2000]86号文执行。
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二月十二日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宁政发[2000]86号)第三条第二款和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征地房屋拆迁,是指国家因建设需要,依法将农民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所涉及的居住房屋拆迁以及征地撤组后剩余土地上需要拆除的原集体土地上所建居住房屋拆迁。
本细则所称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是指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办理用地事务的机构。
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户),是指被拆除的房屋的所有人(户)。
如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与土地使用证不一致的,以土地使用证为准确认房屋所有人(户)及房屋合法面积。
本细则所称居住房屋,是指直接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不包括附房、披房等。
第三条凡位于第一层次内的建设项目,需要拆迁原建于集体土地上的居住房屋的,不论拆迁当时土地是否转为国有,均适用本细则。
位于第二层次(不包括大厂区和浦口区范围)内征地撤组的,其居住房房屋拆迁也适用本细则。
大厂区和浦口区范围今后也要逐步推行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办法,实施的具体规定由市国土管理局、市物价局另行制订。
南京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宁政发[2004]100号
南京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正文:---------------------------------------------------------------------------------------------------------------------------------------------------- 南京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宁政发[2004]100号2004年4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后,按照“分类实施、合理保障、适时调整、公平公开”的办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符合基本生活保障条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由市、区政府统一领导。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工作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财政部门负责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业务管理及待遇发放,具体工作由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增设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职能;监察、审计、公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资金筹集管理第五条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
第六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来源包括:一、70%的土地补偿费;二、安置补助费;三、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列支的部分;四、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利息及其他增值收入;五、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我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
所属 单位采伐林木 应缴 纳的 育林 基金 ,由各 国有 林管理局 负责收取 。育林基金 只征 收一 次,不重 复征 收 ,进 口林木 的单位和个人不征收育林基金 。 林木产品销 售收入按 下列原则 确定 :采伐 林木单 位和 个人会计核 算健全 ,能 准确提 供销 售资料 的 ,按照林 木产
个 人 森林 资 源 的 培 育 、 保 护 和 管 理 。 使 用 范 围 包括 : 种 苗 培 育 、造 林 、 森 林 抚 育 、 森 林 病 虫 害 预 防和 救 治 、森 林 防
火和扑救 、森 林资源调 查及 监测 、林 业科 学研 究与林业技
术 推 广 、造 林 规 划 设 计 、 林 区道 路 维 护 以及 相 关 基 础 设 施
分 别 补 贴 2 %、 1%、 1%, 其 余 1%由农 户 自己承 担 。发 5 0 0 5 生损 失 时 ,根 据 投 保 作 物 不 同生 长期 按 保 额 的 一 定 比例 确
定 当 时 的 最 高赔 偿 标 准 ,并 按 照 发 生损 失 时 的 最 高 赔 偿 标 准 、损 失 率及 受损 面积 计 算 赔偿 。
个 人 ,按 照 林 木 产 品销 售 收 入 的 6 征 育林 基 金 ;农 村居 %计
管理 :对 县级 林 业主 管部 门征 收 的 育林 基金 ,省级 分成 1%,市级分成 2%,县级 留成 7 %;对市级林业主管部 门 0 0 0
征 收 的育 林 基金 ,省 级 分 成 1%,市 级 留成 9 %;省 直各 国 0 0
责编 :胡 仙 荣
失按照约定负责赔偿 。 财政 部 门对农业 种植业保 险保 费补 贴的标 准是 ,玉米
每亩保险金额 为 2 0元 ,费率 7 6 %,保费 1 _ ;小麦每 亩 8 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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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育林基金征收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南京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1984.12.04
【实施日期】1984.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育林基金征收实施细则
(1984年12月4日)
根据林业部、财政部[81]林财字237号《关于提高南方等省育林基金、更改资金提取标准的通知》和省农林厅苏农林字[82]016号、省财政厅苏财农[82]84号《江苏省育林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征收育林基金的范围、标准、办法以及育林基金的使用、管理原则,作如下规定:
一、征收范围
凡是从事采伐销售、收购、运输、加工木材、竹子、“三条”(紫穗槐、杞柳、腊条)和其他林副产品的国营、集体企业以及个体户,均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缴纳育林基金。
二、征收标准
1、国有林育林基金:国营林场或其他国有部门、单位的木竹,每销售一立方米(或二
千斤)规格木材,征收十五元;每销售二千斤毛竹或三千斤刚、淡、杂竹征收十五元。
由收购木竹的单位缴纳。
如按计划部门下达的分配指标,直接供应需材单位的,应按实际销售款量,由生产单位缴纳。
2、集体林育林基金:每销售一立方米(或二千斤)价格木材、每二千斤或三千斤刚、淡、杂竹均征收十二元。
其中收购单位缴纳九元,集体缴纳三元(从收购单位付给集体木竹价款中代扣)。
3、国营和集体单位用自产的木、竹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