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事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浅议中小学生校园伤害事故学校无过错责任
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 校 的责任 心不 强 , 些规 定在 很多 地 方那就 是一 纸 学 这
问题的解释》 、教育部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 文 。虽 然 在类 似这 样 的校 园伤 害事 故 中 , 现行 的 和 空 按
2 1 年 7 1日起施 行 的《 00 月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侵权 责任 I 生伤 害事 故归 责原 则 , 校是 必须 承 担责 任 的。但 学 学 是 法》以下简称《 ( 侵权责任法》。《 ) 侵权责任法》 颁布之 I 必须看 到 ,这 些校 园 伤害 事故本 来 是可 以避 免 的 。 前, 校园伤害事故的主要处理依据是《 民法通则》 以及 I 们 希 望看 到 的是 法 律 能 够促 使 学校 尽 力 防止 校 园 我
做 出某 项措 施 , 而这项 措 施又 是显 而 易见 地有 利 于人 学 生是 在 学校 的教 育 活动 之 中 ,即使在 极 端情 况 , 例
民的, 那么这项规定就应该上升为国家意志。去讨论 { 如第三方闯入学校行凶, 学校也应 当负有协调各责任 这项规定是否对 国家“ 不公 ” 是无意义 的, 国家就是人 } 方的责任和能力 , 其无可辩驳地居于控制学校风险的
并 不是 独立 于人 民之 外 的主体 , 也不 应存 在 独立 于人 : 控制 理论 “ 谁能 够控 制 、 少危 险 , 承 担责 任 ” 看 , 减 谁 来
校园安全事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校园安全事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一直以来,在校园安全事故中,学校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一直都有争论,有的认为应为过错责任,有的认为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还有人认为应当承担公平责任。事实上,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已明确了学校的责任:“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校园安全事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009年4月初,利川某校小学生牟某在课间休息时奔跑,不慎摔倒在地。经校方紧急送往医院检查治疗,为病理性骨折,摔伤只是诱因,坏事变成了好事,发现了病理性骨折病变,及早治疗而痊愈。学校是否应当承担学生摔伤的责任?认为,学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就此事,家长欲找校方索赔,经班主任老师耐心细致讲解法律知识,辩法析理,终于明白了校方没有责任,平息了怨气。(一)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民法中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最基本规定。它要求行为人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责任的承担以过错为基础,责任的免除以无过错为依据。案例中的小牟自己在校园内奔跑而跌倒,学校不存在疏于防范和管理,校方不可能每时每刻盯住学生,让他们一动不动。因而校方是无过错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最大的意义在于,如果行为人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即使其造成了某种损害,也不需要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校园安全事故典型案例评析
校方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 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 • 学生擅自离校 • 学生自行到校活动或者放学后滞留学校期间,学
校管理并无不当 • 学生突发疾病,学校及时采取救护措施 • 学生自杀、自伤,学校管理并无不当
• 学生自身或学生之间原因造成,学校管理并无不 当
• 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学校管理并无不 当
[分析] 从事件发生的过程看,这是一起学生上课期
间猝死的突发事件,对于该生的猝死,学校既无 法预见,也不可能预防;该生入学时进行体验时 没有检查出任何特殊生理疾病或身体异常现象, 在上课时精神状态良好,跑步之前,教师要求学 生做了适应性活动,活动中,老师严格按照国家 规定的体育教学大纲,内容规范,活动强度适切, 上课间老师一直在教学现场指导、监督,事故发 生后,学校采取积极妥当的措施进行抢救。因此, 学校及老师对这起学生猝死的突发事件均不负有 任何法律责任。
• 学校组织安排的学习、劳动、体育运动等 体力活动,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
• 学校知道或者应当指导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 者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
•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 措施致使损害扩大
• 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 教职员擅离工作岗位、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 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
校内午餐间相互嬉戏眼受伤
[案例] 13岁的刘与12岁的张均为小学五年级学生。一天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校园事故处理中的应用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校园事故处理中的应用在校园中,事故时有发生,面对这些事故,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得到了
广泛应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在事故处理中,如果其中一方存在过错,则应该推定其对事故负有责任。这一原则在校园事故处理中具有重要的应
用价值,能够提高校园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首先,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可以促使学校加强安全管理。校园事故往往
是由于安全管理上存在不当而引发的,例如教学设备维护不及时、校园环
境存在安全隐患等。如果校方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责任,就应当被推定为
有过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推定的机制可以迫使学校在日常管
理中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改进安全设施和管理措施,从而提高校园的安全管理水平。
其次,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能够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在校园事故中,过错可能来自多个方面,包括教师、学生、学校以及其他相关方。根据过
错推定责任原则,只要能够证明其中一方存在过错并对事故负有责任,就
应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机制可以保证受害者获得合法
的经济赔偿,并使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有助于维护受害者的合
法权益,加强校园安全保障能力,提高校园内部的安全氛围。
再次,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有助于推动校方主动加强事故预防和处理体
系建设。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应用可以迫使学校主动进行事故预防工作,
完善校园安全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在处理事故时,如果
能够证明学校存在过错,就会导致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和公众舆论的压力,
这将成为学校主动改进事故预防和处理体系的动力源泉。通过不断完善安
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上应遵行什么原则
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上应遵遵循什么原则学校承担责任遵循的法律原则
民事法律责任遵循的原则: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责任依据的法律原则:过错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幼儿园和学校生活学习的未成年人和在精神病医院住院的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有过错的,适当予以赔偿。
学校的安全职责
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是安全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1.设施要安全。学校设施安全工作要做细致,重视设施设备的质量、安装及折旧更新,确保学校设施设备的安全。
2.教育要经常。对学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对不同学龄学生的安全教育要有针对性,重视教育学生有关遇到突发事故的自护自救办法。
3.制度要完善。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4.管理要到位。学校应做好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和保护受伤害学生。
5.救治要及时。面对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救治要及时,避免加重伤害后果,若延误救治时间,造成伤害后果加重,学校须承担相应责任。
6.预案要常备。
我们是一所民族地区的农村小学,我认为,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上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校内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现场的任何教职员工都有责任和义务将学生送到医院,并且立即通知班主任到现场,并报告值班领导。
2、当地医院不能处理的严重伤害事故应马上报告校长,并立即组织力量将受伤学生送县级医院诊治。班主任应尽快通知受伤学生家长,并尽可能陪学生
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一)校园伤害事故归责
1、过错责任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根据此条规定,学校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的基础前提是单位有过错。学校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过错推定虽然在实质上是过错责任,但究其目的是加强侵害人的责任更好地为受害人提供救济,基于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校园伤害事故案件中能不能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学校在无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或自身受到不法侵害的,可以适用该原则,即是学校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情况下推定学校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校园伤害案件中不能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因为学校与学生是一种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如果适用该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将会加重学校负担,学校为免责会减少各种有可能形成责任的活动,如春游、做实验等活动,不利于学校实施多种形式的教学活动,事实上已有许多学校已取消了学生集体活动。因此有必要出台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使校园伤害案件不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指导司法实践。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案件不适用无过错原则已被广泛接受,这里笔者已无需多议。
2、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它情况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分担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此项规定就是公平原则的重要法律依据,这里所说的没有过错是指:
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一〕
一、填空题1、校园伤害事故特征包括主体的特定性、时间的特定性、地点的特定性、主观方面的特定性、(结果的特定性)。
2、学校责任事故是指学校(由于过错),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未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造成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事故的侵害赔偿责任。
3、如未成年人校园伤害事故中,加害人是学校和未成年人学校以外的第三人,则归责原则的适用应视加害行为而定。如属一般侵权行为,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动物致人损害或产品质量事故等,则适用(无过错原则);如双方均封锁过错,则有可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4、学校在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
5、校园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可以分为三种基本类型,(学校责任),〔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的责任〕和〔第三人责任〕。
6、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立即上报主管部门的形式有〔上报〕和〔文字上报〕。
7、目前我国解决校园伤害事故纠纷的途径主要有〔协商〕、〔调解〕和〔诉讼〕三种。
8、作为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具有特殊地位的主体即学校而言,其减责或免责条件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第三人的过错〕
9、学校安全工作的重心是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
10、在校园伤害事故中涉及的法律责任追究应当包括〔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三个方面。
二、选择题
1、校园伤害事故的学生范围是指:〔B〕
A.只要是学生就都属于
B.主要指未成年的中小学生,也包括幼儿园儿C.除社会学生以外所有全日制学生
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及责任划分细则
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及责任划分细则
近几年来,学生伤害事故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一方面是由于人们的法制意识提高了,另一方面是由于关于学校方面的立法也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教育工作者不能单凭经验从事教育工作,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既是教师职业道德的要求,又是现行教育法律的规定。
一、学校常见事故类型
1、学生做游戏时受伤。这种情况一般都是意外事故引起的,即便教师在现场,学生的伤害也是不可避免的。学生在活动中很难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活动时不小心绊倒,相互之间的碰撞以及其他的伤害都是不可避免的。但学校如果没有尽自己的义务,就很难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
2、因教学设施原因引起。如教学设施存在着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学校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如未及时更换已经陈旧老化的器械,形成事故隐患,而教师又未发现存在的问题,就很容易发生事故。此外,教室、楼道、走廊、上下楼梯也是学校容易出事故的地方。
3、由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原因所造成的。体罚是指教师的行为造成学生人体损害的一种行为。广义的体罚还包括变相体罚,如罚学生下蹲起立、罚站、罚跪等形式。
4、外来人员的侵入。学校的门卫制度不严,外来人员容易趁人不备,溜进学校,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5、学校组织校外活动引发的事故。外出活动,如果组织不够严密,教师思想上麻痹大意,偶发事件将会不期而遇。
6、学生自身原因所致。很多的场合下是由于学生身体的状况而产生的,如学生患某种疾病,体质弱、身体残疾等。
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责任划分的法律依据
教师是实施教育活动的主体,也是教育工作的专业人员,由于教育工作的专业性,教师在教育活动中负有防止学生的身体或生命因教育活动而遭受侵害的义务。教师因过失行为而导致伤害事故发生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的过失在本质上,可认为是一种“业务过失标准”。法律中将这种过失原因归类为过错责任,学校在学生伤害事件中是否有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即学校在事故中是否犯有过错或失误是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如果学校的过错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那么学校要负责相应责任。反之,学校可不负责任。
校园安全事故赔偿(1)
校园安全事故赔偿
引言
随着校园规模的扩大和学生人数的增加,校园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不可避免地,校园中会发生一些安全事故,如交通事故、校园意外伤害等。这些意外事件对学生和家长都造成了巨大的困扰和伤害。为了保护学生和解决校园安全事故后的赔偿问题,相关法规和制度应运而生。本文将讨论校园安全事故赔偿的相关问题。
校园安全事故的定义
校园安全事故是指在学校范围内发生的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害或其他意外事件。常见的校园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校园交通事故、校园意外伤害、校园欺凌等。
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认定
在校园安全事故赔偿中,首先需要明确事故责任的认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事故责任可以分为三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主要责任是指事故完全由一方承担责任;同等责任是指事故责任平均由各方承担;次要责任是指一方对事故负有较轻的过错。
校园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事故发生地点、责任人年龄、责任人能力等。如果学校或教职工存在过错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且这种过错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学校可能会被判为主要责任方。
校园安全事故赔偿方式
校园安全事故赔偿的方式多种多样,通常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赔偿方式。常见的赔偿方式包括金钱赔偿、医疗赔偿、物质赔偿等。
金钱赔偿是最常见的赔偿方式之一。在校园安全事故中,金钱赔偿可以用于支付医疗费、抚养费、误工费等。根据受害人受伤的程度和损失的大小,赔偿金额的确定可能会有所差异。
医疗赔偿是针对因事故受伤的学生提供医疗费用的方式。学校通常会承担学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治疗、手术费用等。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分析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分析摘要: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具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主体、时间和空间上的特殊性,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双重的法律关系,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是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兼顾公平原则,根据具体情形来认定事故责任。 关键词:高校;伤害事故;法律责任当前,高校学生伤害事故频频发生,不仅给学生及其家属带来极大的伤害和痛苦,而且直接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给学校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因此,必须加强对此类事故及其法律责任的研究,明确事故责任,减少事故处理中的分歧,从而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高校的稳定,积极预防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促进和谐校园建设。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界定关于“学生伤害事故” 这个称谓,在学界有许多不同的提法,如“校园伤害事故”,“校园伤害”,“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等,但这些不同意见都不用引起歧义的理解,而且“学生伤害事故”在法律界已被普遍接受和认同,2002年8月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也肯定了这一提法。《办法》第二条规定:“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根据这一规定,按照相关法理知识,笔者认为,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高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高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高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它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大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既属于一般人身损害的范畴,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上的特殊性。《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由此,可以得知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主体既包括全日制的公立大学和民办大学的在校学生,也包括在公立大学和民办大学注册的函授生、自考生和成教生。但这里有一个前提,就是伤害事故必须发生
学校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XXXX学校
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护师生人身安全,维护教育教学秩序,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及教育部《中小学岗位安全工作指南》([201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学校安全责任做到定岗定责、职责分明;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坚持公开、公正,坚持有错必纠、处罚适当的原则,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坚持
“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和落实工作责任。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九个方面:
(一)校园治安安全;
(-)交通安全;
(三)消防安全;
(四)食品卫生安全;
(五)校舍安全;
(六)教学安全;
(七)信息安全;
(A)考试安全;
(九)学生心理安全。
第四条安全工作,人人有责。学校岗位应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搞好安全教育,确保广大师生安全,校园和谐稳定。
第二章学校安全教育与培训责任
第五条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开设安全教育课。根据学生年龄特点、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有针对性地对广大师生进行系统化的安全防范意识培养、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能训练。要创造条件,开展应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提高学生自我保护和自救能力。
校园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理解
校园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近几年来,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呈逐年上升趋势.校园内一但发生伤害事故,有关各方都要承受巨大的痛苦,而且学校、教师也成了背黑锅理所当然的对象,动不动就被推上被告席,给学校带来了很大压力.教学期间,学生在校生发生伤害事故,学校究竞在这些事故或人身损害案件中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应承担多大的责任?为什么要承担责任?学生与学校间的权利义务如何?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有关司法解释也并不详尽.现有的法律对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缺乏统一的法律保障和有效的解决机制.
对校园伤害事故,学校、教师到底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和经济责任?我国现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都未作确切具体的规定.2002年8月份教育部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其中规定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并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承担责任及不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况。但教育部作为行政机关规定谁承担民事责任,谁不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合适。这个《办法》的出台如重石击水,使本来就已沸沸扬扬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争议更起波澜.笔者结合我本人所在的法院实际处理过的案件,参照外地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针对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主体及归责原则进行深入探讨:
一、学校伤害事故的界定及类型。学校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活动期间,其人身受到侵犯,导致伤、残、死或其他无
形损害的事件.它既属于一般人身损害的范畴,又不同于社会上发生的人身损害。学校伤害事故具有自己的特点:
一是损害的主体是特定的,受害主体只能是在学校学习、生活的学生,包括公立、私立学校中走读制和寄宿制的学生。
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
定义:学生伤害事故是 指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发 生的,造成学生人身伤 害或死亡的事故
类型:校园欺凌、校园 暴力、意外事故、食物 中毒等
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Hale Waihona Puke Baidu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教育不当:学校未能提供适 当的教育或指导,导致学生 行为不当或缺乏安全意识
设施缺陷:学校设施存在安 全隐患,未能及时维修或更 换
安全措施不足:学校未能采 取足够的安全措施,如缺乏 安全设施、安全培训等
教师失职:教师未能履行 职责,如未能及时发现并 制止学生不当行为,未能 及时报告伤害事故等
学校政策不当:学校政策存 在不合理或不公平之处,导 致学生受到伤害或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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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在学生伤害事 故中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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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
汇报时间:20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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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 责任概述
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 过错责任
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 无过错责任
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 公平责任
案例对责任认定的启示和影响
案例分析:对 具体案例进行 详细分析,包 括事故原因、 责任认定过程
校园伤害事件如何判定学校的过错与责任
校园伤害事件如何判定学校的过错与责任
在新闻⾥,有时候会看到学⽣在学校出了意外伤害,或者受到第三⼈的伤害,这就是校园伤害事件。那么,校园伤害事件如何判定学校的过错与责任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校园伤害事件如何判定学校的过错与责任
1、未成年学⽣之间在校实施的侵权⾏为造成⼈⾝损害
学⽣在校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学校有义务教育学⽣遵守这些规章制度,并采取积极有效的管理措施防⽌违反校规校纪的情况发⽣。如果学校制定了合理、明确的规章制度、校规校纪,并以适当的⽅式对学⽣进⾏了教育,学校⼀般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学校教职员⼯明知存在某种危险,⽽没有采取措施避免结果的发⽣,则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例如学校教师明知或者应知学⽣正在校园内打架⽃殴⽽未加阻⽌,学校就应为学⽣损害承担责任。根据《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与侵权⾏为⼈不构成共同侵权,学校与侵权⾏为⼈的监护⼈不承担连带责任,⽽应根据学校与侵权⾏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的⼤⼩承担按份责任。
2、校外第三⼈实施侵权⾏为造成的学⽣⼈⾝损害
如果在校未成年学⽣的⼈⾝损害是由校外第三⼈造成的,只要学⽣仍处于学校监管之下,就应根据学校在安全保护⽅⾯有⽆过错来确定其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其⼯作⼈员怠于履⾏职责,使本来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害得以发⽣或者扩⼤,增加了损害发⽣的机率,学校就应当为受害学⽣向第三⼈求偿不能承担风险责任,学校不能以第三⼈的过错主张免责。
校园安全事故法律分析ppt课件
(三)过错推定
在过错责任原则中,通常由受害人 证明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但在一些情 况下也适用过错推定。所谓过错推定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推断行为人有过错, 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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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 行为人损 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是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
(二)如何构成过错责任
在过错责任原则制度下,只要同时满足 以下条件,行为人就应承担侵权责任: 1.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 2.行为人行为时有过错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 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给人造成伤害,而 他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就叫故意。 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但因疏忽大意 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以致发生损害他人的结果。
※ 构成共同侵权行为需要满足 一下几个要件: 一是主体的复数性。 二是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 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是受害人具有损害。
(六)公平分担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 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本条是关于公平分担损失的规定。 公平分担损失的情况包括:1.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 没有过错,但造成他人损害。 3.具体加害人 不明,由可能加害的人分担损失。 4.因意外 情况造成损害。5.为对方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 行活动过程中受到损害。
校园安全事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校园安全事故应适⽤过错责任原则
⼀直以来,在校园安全事故中,学校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直都有争论,有的认为应为过错责任,有的认为应该承担⽆过错责任,还有⼈认为应当承担公平责任。
事实上,2004年5⽉1⽇起实施的《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7条已明确了学校的责任:“对未成年⼈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遭受⼈⾝损害,或者未成年⼈致他⼈⼈⾝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侵权致未成年⼈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校园安全事故应适⽤过错责任原则。
2009年4⽉初,利川某校⼩学⽣牟某在课间休息时奔跑,不慎摔倒在地。经校⽅紧急送往医院检查治疗,为病理性⾻折,摔伤只是诱因,坏事变成了好事,发现了病理性⾻折病变,及早治疗⽽痊愈。学校是否应当承担学⽣摔伤的责任?认为,学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就此事,家长欲找校⽅索赔,经班主任⽼师耐⼼细致讲解法律知识,辩法析理,终于明⽩了校⽅没有责任,平息了怨⽓。
(⼀)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民法中对侵权⾏为承担责任的最基本规定。它要求⾏为⼈有过错才承担责任,⽆过错就不承担责任。责任的承担以过错为基础,责任的免除以⽆过错为依据。案例中的⼩牟⾃⼰在校园内奔跑⽽跌倒,学校不存在疏于防范和管理,校⽅不可能每时每刻盯住学⽣,让他们⼀动不动。因⽽校⽅是⽆过错的。⽆过错责任原则最⼤的意义在于,如果⾏为⼈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即使其造成了某种损害,也不需要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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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事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一直以来,在校园安全事故中,学校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一直都有争论,有的认为应为过错责任,有的认为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还有人认为应当承担公平责任。事实上,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已明确了学校的责任:“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校园安全事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009年4月初,利川某校小学生牟某在课间休息时奔跑,不慎摔倒在地。经校方紧急送往医院检查治疗,为病理性骨折,摔伤只是诱因,坏事变成了好事,发现了病理性骨折病变,及早治疗而痊愈。学校是否应当承担学生摔伤的责任?认为,学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就此事,家长欲找校方索赔,经班主任老师耐心细致讲解法律知识,辩法析理,终于明白了校方没有责任,平息了怨气。(一)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民法中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最基本规定。它要求行为人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责任的承担以过错为基础,责任的免除以无过错为依据。案例中的小牟自己在校园内奔跑而跌倒,学校不存在疏于防范和管理,校方不可能每时每刻盯住学生,让他们一动不动。因而校方是无过错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最大的意义在于,如果行为人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即使其造成了某种损害,也不需要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结合现实情况,当未成年人在学校等场所中出现事故,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因为是在学校中发生,就都应该由学校承担责任,这样会使得学校承担了过重的义务,不符合民法平等的精神。而过错责任原则本身即强调是在平等的基础上,当事人基于其自由意志决定。从某种行为造成损害,因其有过失,法律就应予以制裁,使其承担赔偿责任,而与损害无关的则不承担责任,目的是为了实现形式上的正义,维护社会的公平。同时,过错责任原则也有利于权利人权利的实现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预防或减少损害的发生,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而《解释》中对过错责任的确立,正是因为过错原则本身的这些法律特征所决定的。
(二)未成年人在学校等场所中出现事故,对学校不能适用过错责任或公平责任原则。因为,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为依据来确定民事责任承担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思想在于“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其基本内容:(1)由特定危险事物享有利益,就此危险性所生之损害赔偿责任;(2)基于法律特许,利用他人物品所生之损害赔偿责任;(3)基于法定担保义务,尤其是因自己之行为创造之信赖要件而产生损害赔偿责任。行为人潜在的对他人产生侵害的危害性及加害人的优势地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责任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