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及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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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及操作实务

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及操作实务

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及操作实务一、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及实务(一)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政策。

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走在全国的前列,政策规定是相当成熟和规范的。

所以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早在2002年开始就出台14号文,适用期是5年,到07年结束。

08年张书记提出三年大变样,开始了新一轮的城市建设,城中村改造如火如荼的开展起来。

石家庄城中村改造,尤其是08年以后,政策规定相当完善,下面介绍一下相关文件。

1、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08年5号文)规定了城中村改造的程序、规划方案、土地利用、拆迁安置、优惠政策(配套费减免、出让收益返还)等核心内容,此文件依然是目前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的基本依据。

2、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城指办【2008】25号)明确了回迁面积原则上按1:1置换,不超过300平米每户,这其实是政府的指导价。

城中村改造涉及很多村,人们之间攀比严重,总是就高不就低。

在之前没有规定补偿面积,较为混乱。

3、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09年6号文)规范程序、每户回迁不超过300平米、方案需表决、一级开发二级开发联动、区政府主导城中村改造、回迁房办理房权证前不得上市。

4、石家庄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关于城中村改造拆迁管理的实施意见(市拆管字[2008]第02号)城中村拆迁手续的办理。

5、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09〕10号)高层容积率不超过2.5;道路红线30米以上,住宅严禁设底商;楼间距、楼面宽度等有相关指标,目的在于提高居民的居住品质。

6、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支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十条措施(冀国土资地字[2009]8号)7、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开发企业准入暂行规定(市村改办[2009]1号)限定资质,要求三级以上,业绩要求20万平米。

石家庄内也有例外,开发企业可以不具备三级以上资质,但是总公司或母公司是三级以上开发企业,由总公司或者母公司出具相关证明,分公司或子公司可以介入城中村改造项目。

石家庄市某某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详细方案(供参考)

石家庄市某某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详细方案(供参考)

石家庄市塔冢社区居民委员会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建设步伐,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促进我市三年大变样建设的进展,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拆迁改造范围凡在本社区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及地上地下建筑物、住宅、企业、商店等(国家及企事业单位已征地除外)。

二、拆迁1、塔冢社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分期进行,拆迁前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公布拆迁范围;2、被拆迁人应与“塔冢社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3、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拒不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由社区居委会申请上级主管部门裁决;4、未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经上级主管部门裁决后,仍然不搬迁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强制拆迁所需的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

三、安置办法1、立户标准①截至年月日(时间未定———本报注)原籍是塔冢村居民及宅基地由居委会确认符合立户条件,并依据1988年郊区农村宅基地清理发证时,取得该户0.25亩宅基地使用权的住户(其中包括原村委会发放的0.25亩以上的户,均按0.25亩计算),塔南路北侧发放的0.15亩宅基地的户按0.15亩计算。

②一个儿子立一户;③两个以上纯女户,只能有一个随父母立一户(从未向集体申请过宅基地,用旧宅基地调换的宅基地除外);④老人随子女居住,不单独立户,子女未满18周岁的确权定在父母名下;⑤对其它新增符合条件需安置的户,按居委会规定另行安排;⑥对立户确认有争议的,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居民代表大会投票表决;2、凡符合立户标准的户:(1)原村委会发放的0.25亩宅基地的户由居委会统一安置高层住宅,每户建筑面积300平方米,每户商业面积20平方米;(2)原村委会发放的塔南路北侧0.15亩宅基地的户由居委会统一安置高层住宅,每户建筑面积200平方米,每户商业面积15平方米。

(以上两种情况高层住宅面积以规划局审批的实际户型为准)。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的指导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的指导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8•【字号】石政发[2008]44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的指导意见(石政发〔2008〕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推进“城中村”配套改革,加快城市化进程,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合法权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规范“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

根据有关政策法规,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民主、公开、稳妥、有序的要求,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实现形式,推动“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城中村”综合改革工作,加快城市化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到2010年,市区二环路以内“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工作,实现“城中村”与城市管理的接轨;到2013年,市内各区“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产权制度改革。

(二)基本原则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运作的原则。

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工作要严格按程序进行。

对改革中涉及的重大事项应按有关规定,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依法表决通过,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坚持资产处置与体制创新相结合的原则。

按照产权制度改革先行的原则,推进“城中村”配套改革。

集体资产处置要与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同步实施,并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理顺村委会(居委会)、村民(居民)、股东与企业的关系。

3坚持因村制宜的原则。

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石政发)第5号

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石政发)第5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提高城中村人居环境质量和居民生活水平,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空间结构布局,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当前国家宏观政策和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任务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约用地、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和“市级指导、区级组织、村级实施、市场运作”的思路,大力推动城中村改造快速和谐实施,确保三年内已列入遗留问题的12个城中村和“四横六纵”主街主路沿线的城中村全部拆迁改造完毕,同时加快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区内其它村庄改造。

二、规划方案(一)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村民安置、经济发展和区域城市功能等因素,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由辖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组织编制。

对适于合村并建或集中改造的相邻城中村,可由辖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组织统一编制规划方案。

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应当包括村庄现状、拆迁安置方案、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经济效益分析等。

(二)城中村改造规划用地原则上应在现状宅基地范围之内,并根据该村拆迁安置等情况合理确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安置村民用地、公开出让用地的面积、位置和界限。

村民安置用地面积,综合考虑实际宅基地面积和2007年12月底公安部门登记的人口数量确定。

集体商业设施建筑面积由规划、国土部门在保证城中村改造后村民的基本收入和生活保障的基础上确定。

(三)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经辖区政府初审后,由市规划局会同国土局、建设局、房管局等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审后实施。

(四)已列入遗留问题、正在实施改造的城中村继续按原批准的规划执行。

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在实施改造过程中,如确需变更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拆迁安置方案时,须按原程序报批。

石家庄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

石家庄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

石家庄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
石家庄市作为河北省的省会城市,城中村改造一直是市政府的重点工作之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中村改造已成为城市更新的重要一环。

为了规范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保障城中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制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以确保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首先,对于被征收的城中村居民,市政府将按照房屋面积、房屋产权年限、房屋结构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相应的补偿金额。

对于自住房屋的居民,除了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补偿外,还将根据居民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搬迁补助。

对于出租房屋的居民,市政府将按照一定比例向居民支付相应的补偿款项。

其次,对于商业用地的居民,市政府将根据土地使用权期限、土地面积、土地位置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对于商业租户,市政府将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补偿,并根据租户的实际经营情况给予适当的经营补助。

另外,市政府还将为被征收的城中村居民提供相应的安置安居政策。

对于符合条件的居民,市政府将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安居房,并给予一定的租金补贴或购房补贴。

对于特殊困难群体,市政府将提供相应的帮扶措施,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最后,市政府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补偿标准的执行和落实。

市政府将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及时解决居民的诉求和问题,确保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

总之,石家庄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被征收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更新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政府将继续加大改造工作的力度,确保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顺利推进,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石家庄市城市更新条例

石家庄市城市更新条例

石家庄市城市更新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2•【字号】•【施行日期】2023.12.3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石家庄市城市更新条例》已经2023年10月26日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12月31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2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石家庄市城市更新条例》的决定(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查了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石家庄市城市更新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石家庄市城市更新条例(2023年10月26日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更新活动,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改善人居环境,保护传承历史文化,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城市建成区内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持续改善的活动,主要包括:(一)调整和完善区域功能布局,优化城市空间格局;(二)提升城市居住品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三)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产城融合;(四)加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完善城市服务功能;(五)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塑造城市特色风貌;(六)市、县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需要进行的房屋拆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拆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范围与条件第五条拆迁范围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确定,拆迁条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拆迁房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房屋所有权明确,无权属争议;(二)房屋结构安全,符合拆迁条件;(三)房屋用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三章拆迁程序第七条拆迁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拆迁计划的制定和审批;(二)拆迁公告的发布;(三)拆迁补偿方案的制定和协商;(四)拆迁协议的签订;(五)拆迁实施。

第八条拆迁计划应当由拆迁单位制定,并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批。

第九条拆迁公告应当在拆迁范围内显著位置发布,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

第十条拆迁补偿方案应当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合理制定,并与被拆迁人进行充分协商。

第十一条拆迁协议应当明确拆迁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搬迁期限等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第四章拆迁补偿第十二条拆迁补偿可以采取货币补偿或者房屋置换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根据房屋的评估价值确定。

第十四条房屋置换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拆迁许可擅自进行拆迁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拆迁单位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拆迁,或者未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协议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拆迁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开发企业准入暂行规定

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开发企业准入暂行规定

市村改办…2009‟1号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开发企业准入暂行规定为确保城中村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08]5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补充意见》(石政发[2009]6号)文件精神,本着“市政府主导,区级政府实施,规划审批先行,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开发行为,加强宏观调控和计划管理,对参与城中村改造的开发企业设置科学、合理的准入条件,具体规定如下:一、企业具有三级(含三级)及以上开发企业资质,且满足相应的资质管理条件和项目必须的各类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

二、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近三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且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三、企业具有完善的质量与安全认证、保证体系,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四、企业信誉好,社会责任感强。

在工商、税务、房地产等部门没有不良记录,不存在无故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情况;具备金融机构出具的AAA级信用等级证明。

五、企业具有与项目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及投融资能力,能够全额支付土地出让成交价款。

六、企业对拟开发的城中村改造项目能够提出完整科学的改造方案、资金筹措方案和保证措施。

须与区政府签订城中村改造保证书,并提供1000-2000万元的保证金。

七、城中村改造开发企业采用招标的方法确定,参与招标开发企业不少于三家,由各区组织实施。

国内外房地产知名企业以及对石家庄市区建设和公益事业有突出贡献且具备以上条件的开发企业,可优先确定为城中村改造候选开发企业。

确定开发企业后。

由区政府报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OO九年二月十八日。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一)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房屋;
(二)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人主张产权的房屋。
拆除上述所列房屋应给付的货币安置费,由拆迁人到市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第三十三条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或由债务人清偿债务后,方可补偿。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参照本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市拆迁办应自接到拆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拆迁的决定。对批准拆迁的,应核发拆迁许可证,同时应与拆迁人、开户银行签定确保资金用于拆迁安置的资金监控协议,并通知拆迁范围内已经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件的被拆迁人停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施工。对不批准拆迁的,应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最长为三个月。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应在期满十五日前向市拆迁办申请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拆除设有典权的房屋应当依法清典。
第三十四条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可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市拆迁办应当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市拆迁办应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市拆迁办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住宅房屋拆迁
(一)市计划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投资建设计划文件;
(二)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拆迁范围红线图、规划用地许可证;
(三)收回国有土地权属的证明文件;
(四)委托拆迁合同;
(五)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实施方案;
(六)银行出具的已专项收存不少于货币安置费总额的资金证明。
拆迁自有房屋的单位,必须持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资料及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第二十五条拆迁军事、铁路、邮政、电信专用设施或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特殊用途的房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开发企业准入暂行规定

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开发企业准入暂行规定

市村改办…2009‟1号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开发企业准入暂行规定为确保城中村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08]5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补充意见》(石政发[2009]6号)文件精神,本着“市政府主导,区级政府实施,规划审批先行,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开发行为,加强宏观调控和计划管理,对参与城中村改造的开发企业设置科学、合理的准入条件,具体规定如下:一、企业具有三级(含三级)及以上开发企业资质,且满足相应的资质管理条件和项目必须的各类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

二、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近三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且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三、企业具有完善的质量与安全认证、保证体系,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四、企业信誉好,社会责任感强。

在工商、税务、房地产等部门没有不良记录,不存在无故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情况;具备金融机构出具的AAA级信用等级证明。

五、企业具有与项目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及投融资能力,能够全额支付土地出让成交价款。

六、企业对拟开发的城中村改造项目能够提出完整科学的改造方案、资金筹措方案和保证措施。

须与区政府签订城中村改造保证书,并提供1000-2000万元的保证金。

七、城中村改造开发企业采用招标的方法确定,参与招标开发企业不少于三家,由各区组织实施。

国内外房地产知名企业以及对石家庄市区建设和公益事业有突出贡献且具备以上条件的开发企业,可优先确定为城中村改造候选开发企业。

确定开发企业后。

由区政府报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OO九年二月十八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用地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用地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用地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26•【字号】石政函〔2018〕43号•【施行日期】2018.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土地资源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用地的实施意见石政函〔2018〕43号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石政发〔2017〕37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做地流程》的通知(石政函〔2018〕23号)精神,为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进程,本着节约集约用地和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明确城中村改造规划用地范围。

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的城中村,其改造的规划用地范围为现状旧村址(包括宅基地和村公益地等),以国土地籍部门的勘测为准。

二、按照现行城中村改造的补偿标准,在现状旧村址范围内开发建设不能达到资金平衡的,由辖区政府按“占补平衡”原则向市政府(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申请村外土地用于城中村改造(原则上只限于使用本村自有土地)。

“占补平衡”原则。

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规划的城市绿地、市政道路和居住区级以上公益性设施用地占用的现状旧村址面积,以市规划部门核定的数字为准,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用村外等面积土地(规划的商业居住实用地)予以补齐(优先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同期落实代征代拆的道路、绿地及公建配套用地),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享受城中村改造政策。

如按“占补平衡”原则仍不能使项目开发建设达到资金平衡的,以村现状实际占有的宅基地户计算,按现已确定改造范围城中村户均占地(计容面积)的平均水平(二环内0263亩、二环外0371亩)予以补地。

城中村改造实施过程中需调整改造范围的适用本原则。

三、“整案制”改造的城中村必须先确定城中村改造范围,并优先保证供应土地。

石家庄182个旧城改造全披露补偿政策大变

石家庄182个旧城改造全披露补偿政策大变

石家庄182个旧城改造全披露补偿政策大变旧城改造,一向是石家庄人非常关心的话题,这其中有因拆迁补偿一夜暴富的谈资,有新项目入市可能出现的投资机会,也有城市面貌大为改观的关注。

6月2日,石家庄市政府发布了新修订的《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新版房屋征收补偿办法”或“新版办法”),2011年8月5日出台的《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旧版房屋征收补偿办法”或“旧版办法”)同时废止,显然挑动了不少人关于“旧城改造”的敏感神经。

【6月18日长安区准现房3750元起团购独家优惠折上折详询67796946】【6月19日恒大领衔名企团购会 5证特价房入市团购5000起详询67796912】无独有偶,最近俩月,小回也在整理城中村、老旧小区、老旧厂区拆迁改造名单和进展情况,范围囊括新华区、桥西区、长安区、裕华区和高新区,数量有182个。

今天,这份名单,和它背后旧城改造的最新动向,连同新旧两版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的十五项政策变化,一同呈现给回看的各位朋友。

城中村改造全线叫停?别逗了针对旧城改造名单和最新动向播报,小回有如下四点值得一说:1、信息来源权威,但仅供参考。

这份名单和最新动向播报,来自辖区政府部门,信息来源权威。

有言在先:纳入改造范围,并在持续推进的旧城改造,其进度可能出现变化;特别是此次新版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出台后,一些旧城改造项目的推进速度将明显加快。

因此,表中所披露的信息仅供参考,不放心的话,还是需要咨询辖区政府部门。

2、新版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的出台,将成为一些旧城改造项目命运的“转捩点”;多个旧城改造项目在最近停滞不前,也是在等这份新办法。

3、城中村改造的“黄金时段”已经过去,但并非全线叫停。

“三年大变样”期间出台的城中村拆迁改造的优惠政策,有不少已经废止,像新华区的高柱,尽管已经做了前期调查,但由于错过了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不得不暂时停止。

此外,3月10日印发的《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也提出,“主城区内未改造的城中村,除涉及民生和重大产业、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外,原则上不再审批”。

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及操作实务

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及操作实务

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及操作实务一、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及实务(一)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政策。

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走在全国的前列,政策规定是相当成熟和规范的。

所以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早在2002年开始就出台14号文,适用期是5年,到07年结束。

08年张书记提出三年大变样,开始了新一轮的城市建设,城中村改造如火如荼的开展起来。

石家庄城中村改造,尤其是08年以后,政策规定相当完善,下面介绍一下相关文件。

1、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08年5号文)规定了城中村改造的程序、规划方案、土地利用、拆迁安置、优惠政策(配套费减免、出让收益返还)等核心内容,此文件依然是目前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的基本依据。

2、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城指办【2008】25号)明确了回迁面积原则上按1:1置换,不超过300平米每户,这其实是政府的指导价。

城中村改造涉及很多村,人们之间攀比严重,总是就高不就低。

在之前没有规定补偿面积,较为混乱。

3、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09年6号文)规范程序、每户回迁不超过300平米、方案需表决、一级开发二级开发联动、区政府主导城中村改造、回迁房办理房权证前不得上市4、石家庄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关于城中村改造拆迁管理的实施意见市拆管字[2008]第02号城中村拆迁手续的办理5、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石政发〔2009〕10号高层容积率不超过2.5;道路红线30米以上,住宅严禁设底商;楼间距、楼面宽度等有相关指标,目的在于提高居民的居住品质。

6、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支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十条措施 冀国土资地字[2009]8号7、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开发企业准入暂行规定市村改办[2009]1号限定资质,要求三级以上,业绩要求20万平米。

石家庄内也有例外,开发企业可以不具备三级以上资质,但是总公司或母公司是三级以上开发企业,由总公司或者母公司出具相关证明,分公司或子公司可以介入城中村改造项目。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补充意见-石政发[2009]6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补充意见-石政发[2009]6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补充意见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补充意见(石政发〔2009〕6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自去年元月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08〕5号)实施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城中村改造和拆迁工作进展较快,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为进一步强化政府在城中村改造中的主导作用,增强辖区政府的责任意识,按照“市政府主导、区级政府实施、规划审批先行、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一村一案”改造模式,切实推进城中村改造规范有序、健康快速开展,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严格程序,强化规划城中村改造项目由辖区政府向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进行初审,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

加强规划管理,凡列入年度城中村改造计划的,必须先行制定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

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城市规划并结合政府相关政策规定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后,由辖区政府组织制定土地利用方案和规划方案,报市土地、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批准后的规划和土地利用方案作为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条件。

二、规范模式,依规改造辖区政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批准的规划及土地利用方案,制定“一村一案”拆迁安置方案。

拆迁安置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规划方案制定,每户总回迁面积原则不超过300平方米。

拆迁安置方案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区政府同意后,报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批准和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备案,由辖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新政】石家庄土地储备新政城中村改造“整案”征收

【新政】石家庄土地储备新政城中村改造“整案”征收

【新政】石家庄土地储备新政城中村改造“整案”征收近日,银河房产从石家庄市政府网站获悉《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

意见表示,为推进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以市长为主任,主管市长为副主任,相关部门及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土地储备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储委会),作为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对土地储备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部署。

编制石家庄市土地储备专项规划;建立土地储备“一库四计划”制度;各项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对未列入做地计划的项目不予办理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集体土地征收等有关审批手续;未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不得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城中村改造原则上按照“整案制”方式(指进行城中村改造时,将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进行整体分类统筹处置的方式)全村统筹分期分类处置土地,以地为先,先行测算,合理确定城中村改造范围、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范围及交市政府储备或区政府(管委会)管理土地范围。

不实行“整案制”方式的,不予审批城中村改造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项目。

鼓励被拆迁居(村)民选择货币安置,减少原址回迁的压力。

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集体土地征收做地项目由区政府(管委会)或市级做地主体拟定做地方案,向市储委办提出做地申请;市储委办报市储委会批准后纳入做地计划;各做地主体严格按照计划实施,条件成熟后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做地完成后入库储备,适时供应。

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储备原则上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办理。

本意见适用于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长安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高新区。

其他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政策。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以下为原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长安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全面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土地储备管理制度,着力解决当前土地储备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规范土地市场运行,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三拆三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发[2008]29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三拆三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发[2008]29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三拆三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三拆三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发〔2008〕29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现将《石家庄市“三拆三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五月四日石家庄市“三拆三整”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改善街道景观,提升城市形象,以崭新的市容市貌迎接北京奥运会的胜利召开和改革开放三十周年,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内容和完成时限实施“三拆三整”,即:拆除市区内所有单位、居民区和所有建筑工地实体围墙,分别改为透空栏杆和标准化制式硬质围挡;拆除所有单位门前以及园林绿地和公园广场围栏和隔离墩;拆除所有沿街店面在地面设置及墙面悬挂的牌匾;整治市区所有沿路设置的警务亭、书报亭和人防出口亭,全部退出道路红线设置,实现让绿(路)于民,还公共空间于民。

力争5月20日、确保5月底前全面完成。

二、任务分工总体上本着“谁的产权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具体分工如下:(一)建筑施工围墙拆改工作,责任单位为市建设局。

由市建设局牵头成立建筑施工围墙拆改工作小组,组长由市建设局局长王瑞生担任,副组长由建设局副局长尹贵权担任,成员从市建设局、城管局、规划局各抽调1人,办公地点设在市建设局。

标准化制式围挡设计图由市城管局负责提供。

(二)拆违后新建实体围墙拆改工作,责任单位为各区。

(三)市属企业及所属居住小区实体围墙拆改工作,按企业隶属关系落实责任单位。

分别由市国资委、商务局、供销社、中小企业局负责下属企业及居住小区的拆改工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25•【字号】市政[2002]14号•【施行日期】2002.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市政[2002]14号)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及裕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城中村改造不仅有利于合理利用城市土地,优化城市空间布局,落实城市规划,而且有利于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加快城市现代化进程,有利于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推动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是一项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民心工程。

近年来,我市加大了城中村改造的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城中村改造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据统计,目前二环以内城中村还有45个,占地约11.2平方公里,建筑面积约636万平方米,居住4.77万户、14.93万人。

为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思路和总体目标1.指导思想以江泽民总书记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革为动力,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推动城市化进程,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基本思路市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和指导,各区政府组织、协调、督导,由城中村采取市场运作方式具体实施。

3.总体目标从2002年开始,用五年时间,把二环路以内45个城中村按规划改造完毕;到2010年把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基本改造完毕。

二、优惠政策1.二环路以内城中村农转非后的现有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现有土地使用权人依法申请办理国有土地权登记手续,其土地使用权属不变。

建设单位用地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2.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所建住宅、非住宅的用地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应上缴市级以下政府(含市级)的土地出让金全部留给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

石家庄城中村改造以后将不再零敲碎打

石家庄城中村改造以后将不再零敲碎打

石家庄城中村改造以后将不再零敲碎打[摘要]日前,石家庄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简称《意见》),对石家庄市8区的城中村改造土地征收做出新规定。

今后城中村改造必须按照“整案制”方式,配合征地工作的予以奖励。

日前,石家庄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简称《意见》),对石家庄市8区的城中村改造土地征收做出新规定。

今后城中村改造必须按照“整案制”方式,配合征地工作的予以奖励。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自实施之日起与本意见不符的土地储备政策统一按本意见执行。

已经启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原则上按原政策执行,特殊情况由市储委会议定。

执行过程中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变化,适时出台补充规定。

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补偿方式标准确定《意见》明确了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补偿方式和标准,并规定具体地块补偿方式由市储委会确定,被收储土地的单位无权选择补偿方式。

重大或特殊项目土地补偿采取“一事一议”由市储委会确定。

按原用途评估方式补偿。

出让土地按照土地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划拨土地按照土地评估价格的60%给予补偿,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按预估出让总价款扣除土地储备成本及国家规定用途的资金后,政府与原土地使用者按4∶6分成标准进行测算,给予一揽子补偿。

一揽子补偿费用包括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等补偿费用。

土地出让前暂不支付补偿费,土地出让后扣除土地储备成本及国家规定用途的资金,政府与原土地使用者按4∶6分成方式进行补偿。

补偿费用包括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等补偿费用。

成片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不得采取此补偿方式。

列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可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给予补偿。

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经营性用地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由于土地规划用途调整原因需要收回的,按原价与税费之和支付补偿费用,土地出让后结算。

另行出让有增值的,政府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增值部分实行4∶6分成。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办[2002]48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办[2002]48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办[2002]48号)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及裕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市委、市政府召开城中村改造工作会议以来,各区、各有关部门行动积极,开局势头良好,但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为加大对城中村改造的支持力度,加快改造进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市政(2002)14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出让金1、在规划界定的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用于安置村民(居民)的住宅建设用地,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在领取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后,产权人转让房屋的,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2、用于改造范围内的主次干道(小区和组团道路)以及绿化和公建公益设施的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

3、用于商品房(含住宅和商业设施)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出让方式由市国土资源局商城中村改造的业主确定。

土地出让金的60%用于弥补城中村改造资金的不足,其余40%交省政府。

以上三种情况用地,在具体操作中由市规划局界定每种情况用地面积,国土资源局据此明确每亩应收出让金标准,并出具文字证明,在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备案后到收费局办理手续,然后再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关于城中村改造用地1、城中村改造用地,原则上在市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界定的城中村宅基地范围内进行规划和实施改造。

鼓励实施单位采取过渡方式安置村民,不占用周转用地。

石家庄市城中村旧城改造土地收储工作流程

石家庄市城中村旧城改造土地收储工作流程

石家庄市城中村旧城改造土地收储工作流程为保障我市城中村、旧城改造项目土地收储工作顺利实施,保证被拆迁居(村)民按期回迁安置,根据《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流程。

一、适用范围已列入政府城中村改造计划并经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已拆平的国有土地;旧城改造项目中已拆平的国有土地。

二、工作流程(一)申请及受理申请人(城中村改造的由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旧城改造的由原项目开发单位)向石家庄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领取土地收储申请表,接件后3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收储范围确定由市城乡规划局先行对项目范围出具规划用地红线图和规划条件,市国土资源局依据规划红线图出具项目收储范围的宗地图,做为土地收储范围的依据。

(三)拆迁安置方案认定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申请人所在辖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报送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认定。

旧城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申请人按照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货币补偿、交房标准、交房时间等回迁房建设标准的相关资料报石家庄市建设局综合开发处认定。

(四)拆迁安置费用认定城中村改造成本由申请人根据拆迁方案进行测算后,报辖区政府审定。

由辖区政府报市财政局评审中心进行审核并出具财政评审报告书。

旧城改造项目申请人根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测算拆迁安置成本,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报市财政局评审中心进行审核并出具财政评审报告书。

(五)签订收储合同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财政评审成本与城中村改造项目申请人签订土地收购(回)合同。

土地收回公告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并根据财政评审报告与旧城改造项目申请人签订补偿协议。

(六)供地及移交公开出让起始价参照评估价格确定。

竞得人自行筹措回迁楼建设资金的,按照石家庄市建设局审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回迁楼建设标准方案实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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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政策规定及操作实务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及操作实务一、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及实务(一)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政策。

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走在全国的前列,政策规定是相当成熟和规范的。

所以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早在2002 年开始就出台14 号文,适用期是5 年,到07 年结束。

08 年张书记提出三年大变样,开始了新一轮的城市建设,城中村改造如火如荼的开展起来。

石家庄城中村改造,尤其是08 年以后,政策规定相当完善,下面介绍一下相关文件。

1、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08 年5 号文)规定了城中村改造的程序、规划方案、土地利用、拆迁安置、优惠政策(配套费减免、出让收益返还)等核心内容,此文件依然是目前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的基本依据。

2、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城指办【2008】25 号)明确了回迁面积原则上按1:1 置换,不超过300 平米每户,这其实是政府的指导价。

城中村改造涉及很多村,人们之间攀比严重,总是就高不就低。

在之前没有规定补偿面积,较为混乱。

3、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09 年6 号文)规范程序、每户回迁不超过300 平米、方案需表决、一级开发二级开发联动、区政府主导城中村改造、回迁房办理房权证前不得上市4、石家庄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关于城中村改造拆迁管理的实施意见市拆管字[2008]第02 号城中村拆迁手续的办理5、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09〕10 号高层容积率不超过2.5;道路红线30 米以上,住宅严禁设底商;楼间距、楼面宽度等有相关指标,目的在于提高居民的居住品质。

6、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支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十条措施冀国土资地字[2009]8 号7、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开发企业准入暂行规定市村改办[2009]1 号限定资质,要求三级以上,业绩要求20 万平米。

石家庄内也有例外,开发企业可以不具备三级以上资质,但是总公司或母公司是三级以上开发企业,由总公司或者母公司出具相关证明,分公司或子公司可以介入城中村改造项目。

8、石家庄市城市建设“三年大变样”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快办理城中村改造有关土地手续的通知城指办发(2009)077 号城中村改造征地需提交的资料;回迁安置用地可划拨、协议出让,40%出让金9、关于明确市区城中村改造中村民回迁楼认定及产权登记程序的意见市政办函(2009)68 号回迁楼的位置、楼号等在总平图上标注;办理回迁楼产权登记的程序及资料。

10、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0〕18 号1)2010 年后城中村改造重点:二环路以内未启动的;二环路外侧可视范围内的;主要市政及公用设施建设所涉及的。

市政及公用配套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村庄,原则上不列入近期改造计划。

2)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由辖区政府商国土部门组织公开招标选定一级开发企业。

参与投标的企业要符合《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开发企业准入暂行规定》有关要求。

招标时要进入有形建筑市场,由市招标办全程监督。

经招标选定开发企业后,由国土部门按照一级开发的程序做出委托,明确一级开发主体,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备案,同时通报市发改、规划、建设、国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

11、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石家庄市区预留发展安置用地政策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0〕48 号1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及操作实务人均一分地,给村里预留发展用地,用于村集体商业、工业等经济发展;可作为回迁房周转用地,提前利用;划拨登记在村委会或居委会名下;交政府出让后,出让净收益返还。

12、石家庄市城中村旧城改造土地收储工作流程石政办函〔2010〕61 号二环内的城中村拆迁完成后的土地储备程序13、石家庄市市区土地收储工作流程石政办发〔2011〕17 号储备流程以下介绍一下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的城中村改造原则一是政府主导:首先列入计划。

不能一哄而上,引起供过于求。

需要条件具备,领导班子团结,人们改造意向比较强烈等,必须经审批列入计划,经政府审批,才能享受政府的改造政策。

另外改造范围、回迁用地与回迁面积、委托、指导、成本核算、收益返还等,政府也需要得到开发企业的审定,如何成为开发的主体,如何运作,政府需要主导。

二是规划先行:要规划条件、编制规划方案、注明回迁,开发体量与开发企业实力的选定、回迁用地方式。

三是村民自愿:一村一案表决:是否改造、合作方式、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村委会组织法80% 表决。

石家庄市的城中村改造使村民得到实惠,也改善了他们的居住条件。

大变样期间,没有发生恶性事件,拆迁工作深入人心,周围尚未改造的村民改造意愿也比较强烈。

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已经比较成熟,表决通过和拆迁都是相当快的。

四是一村一策:补偿标准、方式、面积等五是实现四个转变:村改居、土地集体转国有、村委会改居委会、村企业变股份企业,所以城中村改造不仅仅是物的有形的改造,也包括身份的置换,企业的改制等。

(二)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程序1、辖区政府向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

其实每一个城中村改造都是开发企业现行介入,只有少数是自行改造,多数城中村不具有改造的实力,选择与开发商合作。

后面的程序也是开发商在积极推动,代为跑办。

(村委会—区政府)2、列入改造计划后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规划条件。

明确项目红线,容积率,建筑密度,配套设施如托儿所,幼儿园,学校,邮局,医院等。

(村委会、开发商)3、根据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条件来编制规划方案和土地利用方案。

一般也是由开发公司来做,其内容包括原村庄的住宅现状,土地利用方案,建设设计方案,回迁区域和开发区域的位置,配套设施有哪些,包括经济效益分析等。

这些都需要开发公司先行介入。

其实规划方案以及后面需要讲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都是开发商与村委会之间的利益博弈。

当然规划方案的制定也是需要投资的,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征求村委会和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后,由开发公司委托设计公司来编制规划方案。

(村委会、开发公司——区政府——规划局、土地局——城中村改造办公室)4、区政府组织村委会根据批准的规划方案和土地利用方案制定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一村一案)在实务当中,一般是先定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对村民的安置区域和安置面积都要提前规划好,尤其是安置面积需要提前确定,才能在规划方案里确定回迁楼的用地面积,楼座,楼间距,总型图。

5、对《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进行表决,表决时区政府和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需派员参加。

(最好在经市拆迁办批准后再进行表决、公证处进行公证)保证合法有效性。

6、实施拆迁。

一般委托村委会实施。

(拆迁过程中事项的公证)开发公司作为一级开发主体,成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主体,但对村里的实际情况不了解,所以一般由开发公司出资,根据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委托村委会组织实施。

2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及操作实务7、有周转地的,办理土地、规划、施工各项手续,建设回迁楼。

8、拆迁完毕,开发用地储备。

以下讲一下城中村改造土地利用问题。

城中村改造拆完后土地是分为三部分的。

一部分是回迁用地,建设回迁住宅,商业,回迁服务和办公楼;第二是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道路、绿地等;第三是开发用地,这也是开发企业利益所在。

回迁用地是通过划拨的方式,直接划回村集体来建回迁楼。

当然回迁用地也可以通过出让的方式,如果通过出让的方式获得,需要支付土地出让金。

回迁用地直接划拨给村委会,开发用地拆迁完后先收土,拿到土地中心,然后由土地交易市场实行招拍挂。

9、开发土地公开出让,竞得土地后办理开工手续,建立商品住宅。

以上是城中村改造的程序。

那么开发企业如何介入城中村改造中来,根据现有的规定怎样成为一级开发的主体,怎样通过招拍挂成为二级开发主体?现介绍一下开发企业参与城中村改造实行一级开发和二级开发的关系。

现在城中村改造实行一级开发制度,大致程序是开发企业与村委会签订协议,得到村委会的认可,然后需要得到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的认可。

因为一级开发企业的选聘是区政府主导,商国土部门选定一级开发主体,再由市地产集团出具委托,与开发企业签订一级开发委托协议,才能成为一级开发主体,实行一级开发。

一级开发是指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拆除达到三通一平。

开发企业首先要作为一级开发的主体,实务当中一般是先在村里,同时经过区政府同意,成为一级开发主体,签订协议后要报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备案,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要给土地规划建设部门发盘,明确某项目选定了某个开发企业作为一级开发企业主体。

一级开发结束后要进行成本评估评审,从理论上来说,一级开发不必然成为二级开发主体,不一定拿到开发用地。

二级开发主体要走招牌挂的程序。

所以需要对一级开发付出的成本做一个判定,开发企业实施拆迁的费用以及付出的拆迁安置补偿费用等开支由评估单位(政府指定的)进行评估,最后由财政局财审中心进行评审来确定一级开发支付的成本,实际当中一级开发成本有票据的是一大部分,但也有另外一部分支出没有正规票据,评审中心不予评定。

作为开发企业来说,实施一级开发目的是二级开发,拿地后做商品住宅开发获取利益。

作为政府,其指导思想也希望由实施一级开发的开发主体进行二级开发。

16 号文补充意见规定实行委托一级开发主体实施一级开发,进行二级开发联动。

在实施过程中,往往是一由一级开发企业先行建设回迁房,二级开发需要通过招牌挂,公开出让,招牌挂时回迁住宅二级开发是附带义务的,要进行回迁安置房的建设,但拿地的时候需要支付全额地价,在建设回迁安置房屋时,资金再在全地价款中进行拨付。

建设回迁安置房的资金在一级开发的成本中已经测算出来了。

作为一级开发主体,已开始进行了回迁安置房屋的建设,已投入了建设资金,这会使得非一级开发主体再介入进来就很困难,交接、评估等工作也不容易进行。

所以实务当中,进行了一级开发的主体往往会成为二级开发主体。

作为开发企业参与城中村改造首先会进行成本测算。

开发商和村委会之间会讨价还价,作为开发商来说希望回迁面积越小越好,作为村委会来说希望回迁面积越大越好。

1、拆迁安置补偿成本(1)回迁安置房建设成本(2)补偿费用(3)实施拆迁费用2、商品房楼面地价拆迁安置补偿成本÷商品房建筑面积(开发用地面积×容积率)(取得开发用地成本)3、拟建商品房每平米建筑面积建设成本楼面地价+建安成本+配套费用+其它4、利润=市场价-拟建商品房每平米建筑面积建设成本当然,这是一种较为粗略的算法,具体测算我还是建议找一个为房地产服务的会计师做详细的测算,对开发成本有一个全面的把握。

有了具体成本把握,才知道如何确定开发面积和开发后获得利润的3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及操作实务大小。

城中村改造协议内容1、项目基本情况,位置,面积,人口等。

2、项目性质及规划指标,是否列入规划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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