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物业出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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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

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

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引言一、出租资格要求1. 出租方必须是集团内的合法物业所有者或经过授权的管理部门。

2. 出租方须在集团内签署合法有效的出租合同,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手续。

3. 出租方须确保所出租物业的产权和经营权没有任何法律纠纷或限制。

二、出租途径1. 集团将通过内部渠道和外部渠道进行物业的出租事宜。

2. 内部渠道主要指集团内部的租赁管理部门,他们负责监管和协调物业出租事宜。

3. 外部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线上房屋租赁平台、合作中介机构等。

三、出租流程1. 出租申请出租方向租赁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包括详细的物业信息、出租要求和合同期限等。

2. 出租审核租赁管理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查出租方的资格和物业的可出租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出租。

3. 出租发布若经审核通过,租赁管理部门将发布物业出租信息,包括物业描述、出租价格和联系方式等。

4. 出租推广租赁管理部门将通过内部和外部渠道进行广告推广,吸引潜在租户。

5. 出租洽谈潜在租户通过租赁管理部门预约或直接联系出租方进行具体洽谈和看房事宜。

6. 出租签约当出租方和租户达成意向,双方签署正式的出租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租金和押金等。

7. 出租验收租赁管理部门将对已租出的物业进行验收,确保物业的基本设施和装修等处于良好状态。

8. 出租管理租赁管理部门将跟进出租过程中的问题和纠纷,并协助解决,确保出租活动的顺利进行。

四、出租合同1. 出租合同是出租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双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权益条款、责任义务和纠纷解决方式等。

2. 出租合同期限应明确,合同到期后双方可选择续约或终止合同。

3. 出租合同中涉及租金、押金、维修责任等事项应详细明确,以减少后期纠纷的发生。

五、出租费用和结算1. 出租方应根据市场价格和物业特性确定合理的租金。

2. 出租方应在签约前与租户达成一致,并在合同中明确租金支付周期和方式。

3. 出租方应按时结算租金并提供租金发票。

六、出租维护和管理1. 出租方有责任保持物业的基本设施运行正常,并负责维修和维护工作。

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

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

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物业的出租管理工作,加强对物业租赁的监督和管理,维护租赁市场的正常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有的物业出租行为,包括商业写字楼、住宅楼和其他配套设施。

第三条集团物业部为集团内所有物业资源的统一管理机构,负责物业的整体规划、出租、运营和维护等工作。

第四条物业出租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条租赁活动应当尊重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益,建立和谐的租赁关系。

第六条物业出租应当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公开招租、竞争性招租等方式,确保租赁价格具有合理性和市场透明度。

第二章出租过程第七条出租方应提交写有物业基本信息的出租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物业产权证明、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物业部对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核实,确保物业信息真实可靠。

第九条物业部根据审核结果,制定出租方案,并公示在指定的网站、公告栏和物业管理处等途径,确保租赁信息公开透明。

第十条承租方应填写租赁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身份证明、经营许可证、信用证明等。

第十一条承租方应缴纳一定的保证金,作为租赁合同的履约保证。

第十二条出租方对申请进行审核和筛选,确定合适的承租方。

第十三条出租方和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公证和登记等。

第十四条物业部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出租方和承租方进行入驻前的检查和验收,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

第三章租赁管理第十五条物业出租期限一般以五年为基准,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出租方应及时向承租方提供租赁房屋的各项配套设施的使用说明,以及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共同维护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保持物业的良好状态。

第十八条承租方应按时缴纳租金,并定期进行清理、维修和保养等工作,保证物业的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出租方应按时收取租金,并及时提供必要的维修和改善条件。

物业出租房屋管理制度(通用10篇)精选全文

物业出租房屋管理制度(通用10篇)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物业出租房屋管理制度物业出租房屋管理制度物业出租房屋管理制度(通用10篇)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

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物业出租房屋管理制度(通用10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物业出租房屋管理制度1为建设和谐文明小区,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氛围,保持小区全体住户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清新、整洁、文明、有序的小区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凡在局机关住宅小区居住的所有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都纳入本管理范围。

2、局办公室是小区内全体住户的主要管理部门。

办公室必须按照局党委的决议、决定,配合物业管理人员做好各项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3.各住户必须自觉遵守区政府对“文明小区”的要求和相关规定外,各单元均应选出“单元长”。

“单元长”负责制定单元“轮值”制度,协调住户关系,并检查督促本办法的顺利执行。

4.各住户应自觉维护物业小区的整洁、美观,保持小区的公共卫生,不得高空抛物;爱护小区内道路、球场、绿化、供电、供水设施、供气、排水、有线电视、消防、安全、路灯、电动拉闸、治安室等公用设施。

若损害公共设施和设备,须照价赔偿。

5.自觉维护物业小区内的公共生活秩序,不准在小区公共部位或违反规定在房屋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毒物质,不得发出影响其他住户正常生活的噪音,严以律己、宽以待人,不得发生邻里纠纷。

6.原则上小区内不应饲养宠物,特殊情况应报办公室批准。

饲养期间须严格遵守政府有关规定,对宠物进行防疫处理,严禁污染环境和伤及他人的情况发生。

7.车辆出入应按要求出示证件,本小区内禁止鸣笛。

机动车应该放在规定地点停放。

长期在小区内停放车辆的住户,应予门卫处登记备案。

8.各住户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

未经许可不得租借、转让他人居住;不得以住房为工具从事经营活动;更不得利用住房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公司房屋租凭安全管理规定(4篇)

物业公司房屋租凭安全管理规定(4篇)

物业公司房屋租凭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房屋租凭中的安全问题,维护租户和公共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物业公司管理的房屋租赁业务,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各类房屋。

第三条安全管理目标物业公司的安全管理目标是:确保房屋租赁期间租户和物业公司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共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问题。

第四条安全管理责任物业公司作为房屋租赁业务的经营者,负有确保房屋租赁期间的安全责任,并应当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发挥监管和服务的作用。

第二章房屋租赁安全管理第五条租赁房屋的安全检查1. 物业公司应当在租赁房屋交付前对房屋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确保租赁房屋的安全性。

2. 物业公司应当对每间出租房屋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租户的安全居住环境。

第六条安全设施的设置和维护1. 物业公司应当根据房屋的使用性质和面积,设置适当的安全设施,如防火报警器、灭火设备、紧急疏散通道等,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2. 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七条安全用电管理1. 物业公司应当确保租赁房屋的电路设计和安装符合国家标准,并配备完善的过载保护设备。

2. 物业公司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租赁房屋的电气设备,确保其安全使用。

第八条安全防范措施1. 物业公司应当制定并执行安全防范措施,包括出入口管理、封闭小区的巡逻和监控、安全警示标志等。

2. 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向租户提供相关安全知识和遇到突发事件的急救措施。

第九条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1. 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并配备专业的应急处理人员。

2. 物业公司应当组织定期的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和租户的应急处理能力。

3. 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和处理安全事故,并配合调查。

第三章租户安全管理第十条租户的安全教育物业公司应当向租户提供相关的安全教育,包括火灾防范知识、用电安全知识、防盗预防知识等,提高租户的安全意识。

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

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

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与范围1.1 目的本办法旨在规范集团物业出租管理行为,确保出租权益得到合理保障,同时促进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1.2 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有物业出租行为,包括商业物业、住宅物业等。

第二节:基本原则2.1 公平原则租赁活动应公开、公平、透明进行,不得歧视任何申请出租物业的个人或单位。

2.2 合同原则租赁行为应以签订书面合同为基础,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第二章:租赁申请与审批第一节:租赁申请3.1 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2 申请材料申请人须提供完整、真实的租赁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申请表、经营许可证、身.分.挣明等。

第二节:租赁审批4.1 审批程序集团设立租赁审批委员会,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对租赁申请进行审批。

4.2 审批标准审批标准根据租赁物业的特点和租赁市场的需求进行制定,确保租赁活动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

第三章:租金与押金管理第一节:租金管理5.1 租金调整租金调整应当符合市场行情,如需调整应提前通知租赁方,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5.2 租金逾期若租赁方逾期未支付租金,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相应的催讨与处理。

第二节:押金管理6.1 押金收取租赁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押金,押金金额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三个月租金。

6.2 押金退还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时,押金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退还给租赁方。

第四章:维修与维护第一节:责任与义务7.1 物业维修集团负责对出租物业进行日常维修与保养,确保物业的正常使用。

租赁方有义务遵守物业的维修与保养规定。

7.2 租赁方责任租赁方有义务妥善使用物业,如有损坏或故障应及时告知物业管理部门,并按照合同约定负责修缮费用。

第五章:违约与争议解决第一节:违约责任8.1 违约处理任何一方如未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

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

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规范集团物业租赁行为,保障租赁双方权益,提高物业使用效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租赁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名下所有物业的出租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楼、商业空间、仓库等。

第三条:租赁程序1. 集团物业管理部负责收集相关出租信息并组织发布;2. 感兴趣的租户需提供租赁意向书,并交纳相应押金;3. 物业管理部将根据出租需求,组织租户参观物业;4. 租户经过认真考虑后,若确定租赁意向,需提交租赁申请书;5. 物业管理部将会对租户进行审核,并提供租赁合同;6. 租户需签订租赁合同,并交纳相应租金及押金。

第四条:租赁合同1. 租赁合同应明确标明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姓名(或公司名称)、等信息;2. 合同期限应明确,不能超过法定规定的最长租期;3. 租金金额及支付方式应明确,租金支付周期为一个月,租金应提前支付;4. 租赁合同应包含双方权利义务,如使用权、维修责任等;5. 租赁合同的续签和解除应按照约定进行,需要提前书面通知。

第五条:租金管理1. 租金按月支付,租户应提前一个月支付;2. 物业管理部负责收取租金,并及时开具发票;3. 租金支付逾期超过10天的,将按逾期金额的1%收取滞纳金;4. 租户若连续三个月未支付租金,将被取消租赁资格。

第六条:物业维护1. 承租方有责任按时支付物业费用;2. 出租方有义务确保物业的正常运行及安全;3. 物业管理部将定期对物业进行维护及检查;4. 如有物业损坏或维修需求,租户应及时向物业管理部报告。

第七条:争议解决租赁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向相关法律部门寻求帮助并依法解决。

第八条:附则本管理办法自颁布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将提前通知相关租户及物业管理部,并于一周后生效。

以上为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希望租赁双方能够遵守,并共同维护良好的租赁秩序。

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

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

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集团物业出租行为,保护租客和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集团物业的正常运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内所有物业出租行为,包括商业物业、住宅物业等。

第三条定义1. 物业出租:指集团将其所拥有的物业出租给他人使用。

2. 租客:指与集团签订租赁合同并使用集团物业的个人或单位。

3. 业主:指集团所属物业的所有者或管理权代理人。

4. 物业管理部门:指负责集团物业管理和租赁事务的部门。

第二章出租程序第四条出租申请1. 业主应向物业管理部门提出出租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物业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出租申请后,按照一定期限审核,并告知业主审核结果。

第五条签订租赁合同1. 出租申请获批后,业主与租客应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租赁合同应包含物业地质、租金、租期、维修责任等内容。

3. 物业管理部门应提供租赁合同的样本,业主和租客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第六条租金支付1. 租客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

2. 物业管理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支付方式和账户,确保租金收取的安全和及时性。

第三章物业管理第七条维护和修理1. 业主应保证物业的基本设施完好并进行定期维护。

2. 租客在使用物业期间,应负责合理使用和保养物业,并及时报告损坏或需要修理的情况。

第八条停车管理1. 物业管理部门应规划和管理停车场,确保租客和业主的停车需求。

2. 租客和业主应按照停车规定,合理使用停车场,并支付相应的停车费用。

第四章附则第九条违约处理1. 若租赁双方违反租赁合同的条款,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 物业管理部门应配合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纠纷,如无法协商,可诉诸法律手段解决。

第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集团所有。

以上为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如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多篇)

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多篇)

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物业出租管理,确保物业出租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分支机构的物业出租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出租的条件和程序第四条集团物业出租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物业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争议;(二)物业符合出租用途,具备相应的使用条件;(三)物业出租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集团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物业出租程序(一)物业管理部门对拟出租物业进行评估,确定出租方案;(二)出租方案报集团领导审批;(三)物业管理部门根据审批结果,制定物业出租合同文本;(四)物业管理部门与承租方进行谈判,达成租赁意向;(五)签订物业出租合同;(六)办理物业出租相关手续,如备案、登记等。

第三章物业出租合同的内容第六条物业出租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二)物业的名称、位置、面积、用途等基本信息;(三)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四)物业的使用要求、维修责任及费用承担;(五)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六)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七)其他双方约定的条款。

第四章物业出租的监督管理第七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物业出租的监督管理,确保合同的履行和物业的正常使用。

第八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出租物业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九条承租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用途或转租他人。

第十条集团对物业出租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对不符合条件的物业出租进行调整或终止。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集团和承租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因承租方原因导致物业损坏或造成他人损害的,承租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集团所有。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物业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2024年物业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2024年物业出租房屋管理制度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内出租房屋的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护业主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出租房屋的定义本管理制度所称出租房屋,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房屋。

二、出租房屋的登记管理1. 业主出租房屋时,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物业管理处进行登记,并提供承租人的身份信息。

2. 物业管理处应当对出租房屋进行登记,建立出租房屋信息档案,并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

3. 物业管理处应当将出租房屋信息档案报公安机关备案,并协助公安机关对出租房屋进行管理。

三、出租房屋的使用管理1. 承租人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规定,不得在出租房屋内进行违法活动。

2. 承租人不得在出租房屋内饲养宠物,不得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不得在公共区域进行商业活动。

3. 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不得拖欠。

四、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1. 业主应当对出租房屋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房屋的安全性能。

2. 承租人应当遵守消防、治安等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在出租房屋内使用危险物品,不得在出租房屋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3. 物业管理处应当对出租房屋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知业主和承租人进行整改。

五、出租房屋的合同管理1. 业主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租赁合同应当报物业管理处备案,物业管理处应当对租赁合同进行登记。

3. 物业管理处应当对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约行为及时通知业主和承租人进行处理。

六、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处理1. 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物业管理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报告公安机关。

2. 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业主和承租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警告、罚款等措施。

3. 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业主和承租人,可以将其列入物业管理黑名单,限制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出租房屋租赁资格。

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

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

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及下属各单位物业出租管理,规范物业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物业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广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下属各级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和事业单位(下称“各单位”)自有产权以及通过委托管理、对外承租等方式取得使用权并经业主同意转租的物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企业房产(含地下建筑物)、土地及其附着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出租,是指企业作为出租人,将本企业拥有的物业部分或者全部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称“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但不包括以下事项:(一)属于集团主业经营及配套设施服务,且经过市场化定价的常态业务,或已取得政府管理定价的业务,如住宿服务、展览服务、仓储保管服务、停车经营服务、充电桩服务等。

(二)用于分配给本单位职工租住的存量住宅。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开招租方式是指企业通过符合资质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或根据物业实际自行采取网络竞价、现场竞价、专家评审、招投标等有利于公平竞争的交易方式。

第六条各单位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物业价值市场化原则,充分发挥物业价值,以物业租赁支持主业发展。

第七条各单位物业出租涉及改建、扩建、城市更新改造的,过程中应与市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规划、城市更新、消防、环保和安全监督等政府职能部门加强沟通,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

第八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批权限,规范物业出租决策程序和行为,遵循的程序有:科学、充分地开展可行性研究;广泛听取单位法律顾问或法律中介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组织召开论证会,并出具有专家个人签名的评审意见;严格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严禁个人擅自决定或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

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

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一、总则集团物业是指由集团公司所拥有并进行管理的房地产物业。

为了保证集团物业的正常运营,维护业主和租户的权益,特制定本出租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物业内的住宅、商业、办公等各类房产的出租事务,以及相关的租户管理。

二、租赁申请与审批1. 出租申请任何单位或个人欲在集团物业中进行租赁活动,需提交书面的出租申请,包括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赁面积等相关信息,同时附上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2. 出租审批集团物业管理部门会对租赁申请进行审批,核实申请人的资质及相关信息,确保租户的身份合法、信用良好,并评估租赁用途是否与集团物业规划相符合。

审批通过后,进入租赁合同签订阶段。

三、租赁合同签订1. 合同内容租赁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租期、物业使用规定、租约变更和解除等条款。

合同中还应包含隐私保护、安全责任、维修义务、保险责任等重要内容。

2. 合同保证金为了保证租户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租户需在签订合同时支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保证金在租期届满并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下将全额退还给租户。

3. 合同变更与解除在租赁期限内,若租户有需要变更租赁内容或解除合同的,需提前通知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补充协议,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四、租金支付与管理1. 租金支付租户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租金,并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

若因故无法按时支付租金,应提前通知物业管理部门,并与物业管理部门协商制定适当的解决方案。

2. 租金调整在合同履行期间,如租金调整需求的产生,应在标准调整的基础上,租户提前30天书面告知物业管理部门,并协商达成调整方案。

3. 滞纳金与罚金如租户未按时支付租金,物业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若租户违反合同约定,屡次违约或造成严重后果,物业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支付相应罚金,并有权中止或终止租赁合同。

五、物业维护与管理1. 安全责任集团物业租户应保证租赁单位的安全、卫生和环境整洁,防止火灾、水、电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物业租赁管理制度范本(4篇)

物业租赁管理制度范本(4篇)

物业租赁管理制度范本(4篇)物业租赁管理制度范本(通用4篇)物业租赁管理制度范本篇11.0 目的规范物业(房屋、商铺、街市等)的租赁工作,争取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0范围适用于物业集团所辖各物业公司(管理处)的对外租赁管理工作。

3.0 职责3.1 经营部负责物业对外租赁业务的组织实施。

3.2 经营部负责有关租赁费用的收取、催缴。

3.3 各物业公司(管理处)负责人负责租金的审批和租赁合同的签署。

3.4 业务总部负责对各物业公司(管理处)物业租赁管理的监控。

4.0 工作程序4.1 经营部根据房屋、商铺租赁市场行情及公司闲置的租赁房屋、商铺情况适时刊登招租广告,对外招租和接受盘源。

4.2 合同洽谈。

4.2.1 业务员就房屋、商铺、档口的位置、面积、价格、租赁期限等与来访单位或个人进行报价、洽谈。

4.2.2 对留下联系方式的来访者及来访电话进行记录,并跟踪直至租赁或对方取消租赁意向。

4.2.3 对要求现场看房者,积极安排陪同看房。

4.2.4 未出租的房屋、商铺、档口的钥匙由专人负责并做好标识。

4.3 合同的拟定及签订。

4.3.1 根据双方洽谈达成的条件,拟定《物业租赁合同》,并按合同评审程序进行合同评审。

4.3.2 评审后的合同交承租方按政府有关规定签章。

承租方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承租方为个人的需提交身份证,承租方为单位的需提交政府批文或工商营业执照),并提供复印件存档。

4.3.3 承租方到公司财务部交纳租赁保证金。

4.3.4 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审准合同并签署租赁合约。

4.3.5 合同签订后送房屋、商铺租赁管理部门鉴证。

4.3.6 将鉴证好的合同正本分送公司办公室、财务、承租方,并由收方签收。

4.3.7 合同正本及相关资料交行政管理部存档。

4.3.8 通知出租房屋、商铺所在的房屋管理部门。

4.4 出租房屋、商铺的交付。

4.4.1 承租方交纳租赁保证金后,即与承租方办理租赁的验交手续。

4.4.2 向承租方交付租赁物业的钥匙。

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

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

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1. 引言2. 出租范围集团物业的出租范围包括商铺、写字楼、仓库等。

其中,商铺主要用于零售业、餐饮业等经营场所;写字楼主要用于办公场所;仓库主要用于存放货物等。

出租范围的具体划分由集团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并在集团内部公示。

3. 出租程序3.1 出租申请出租人需提前向集团物业管理部门提交出租申请书,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内容:出租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等;出租物业的基本信息,包括地质、面积、用途等;出租期限和出租条件;出租人的相关证件复印件及其他相关附件。

3.2 出租审批集团物业管理部门收到出租申请后,将进行审批并给出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包括以下两种情况:批准出租:出租人可以按照申请书规定的条件进行出租。

拒绝出租:如果出租申请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出租人不符合集团物业的要求,集团物业管理部门有权拒绝出租。

3.3 签订出租合同批准出租后,集团物业管理部门将与出租人签订出租合同,并将合同内容进行归档和备案。

出租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包括租金、押金、使用规定等。

4. 出租管理4.1 房屋维护出租人应保证所出租的物业处于良好的维护状态,包括房屋的内外装修、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等。

出租人应及时处理物业维修和设备故障,并保持物业的清洁与安全。

4.2 收租管理出租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收取租金,集团物业管理部门有权对收取的租金进行监管和核对。

如发现收租不及时或者收租金额有异议,集团物业管理部门有权对出租人进行相应处罚或调整出租合同。

4.3 使用规定出租人应遵守集团物业管理部门制定的物业使用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商铺使用时间、安全管理等。

出租人有义务向承租人传达并确保其遵守使用规定。

5. 违规处罚出租人如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集团物业管理部门有权对出租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处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警告;中止出租资格;撤销已签订的出租合同;其他额外的经济或法律惩罚。

6. 附则。

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

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

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及下属各单位物业出租管理,规范物业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物业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广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下属各级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和事业单位(下称“各单位”)自有产权以及通过委托管理、对外承租等方式取得使用权并经业主同意转租的物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企业房产(含地下建筑物)、土地及其附着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出租,是指企业作为出租人,将本企业拥有的物业部分或者全部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称“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但不包括以下事项:(一)属于集团主业经营及配套设施服务,且经过市场化定价的常态业务,或已取得政府管理定价的业务,如住宿服务、展览服务、仓储保管服务、停车经营服务、充电桩服务等。

(二)用于分配给本单位职工租住的存量住宅。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开招租方式是指企业通过符合资质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或根据物业实际自行采取网络竞价、现场竞价、专家评审、招投标等有利于公平竞争的交易方式。

第六条各单位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物业价值市场化原则,充分发挥物业价值,以物业租赁支持主业发展。

第七条各单位物业出租涉及改建、扩建、城市更新改造的,过程中应与市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规划、城市更新、消防、环保和安全监督等政府职能部门加强沟通,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

第八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批权限,规范物业出租决策程序和行为,遵循的程序有:科学、充分地开展可行性研究;广泛听取单位法律顾问或法律中介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组织召开论证会,并出具有专家个人签名的评审意见;严格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严禁个人擅自决定或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集团物业出租管理规定

集团物业出租管理规定

集团物业出租管理规定集团物业出租管理规定1.背景和目的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集团物业出租的相关事宜,确保出租环境的合法合规,维护出租双方的权益,提高集团物业出租效率。

2.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集团旗下所有物业的出租管理,包括商业物业、住宅物业和办公楼等。

3.出租资格和程序3.1 出租资格1. 只有在集团物业出租域内注册的个人和企业才具有合法的出租资格。

2. 不具备合法营业执照或证书的个人或企业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出租活动。

3. 物业出租前,出租方必须通过集团物业管理部门审批并获得书面许可。

3.2 出租程序1. 出租方需将出租意向书提交给集团物业管理部门。

2. 集团物业管理部门对出租意向书进行评估,并进行场地查勘。

3. 经评估后,集团物业管理部门决定是否同意出租,并将决定通知出租方。

4. 若通过审批,出租方和集团物业管理部门将签订正式租赁合同。

4.租金和费用4.1 租金支付方式1. 租金应以人民币支付,可通过线上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等方式进行。

2. 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支付方式和周期,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

4.2 物业费和其他费用1. 承租方需按时足额支付物业费,并确保物业费的合法合规性。

2. 出租方不得收取过多或不合理的额外费用。

3. 物业费和其他费用应在租赁合同中详细列明。

5.租赁期限和终止5.1 租赁期限1. 租赁期限可以根据双方协商,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

2. 租赁期限结束后,如双方均无异议,可续签租赁合同。

5.2 终止合同1. 若任何一方违反租赁合同规定,另一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2. 合同期间若出现涉及物业安全、邻里纠纷或违法行为等情况,集团物业管理部门有权终止合同并采取相应措施。

3. 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6.其他规定6.1 物业维护责任1. 出租方有责任保持集团物业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2. 承租方有责任按规定使用和保护集团物业,并及时向出租方报告物业问题。

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

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

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集团物业出租管理行为,保障集团物业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物业出租的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内部所有物业出租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1. 物业:指集团所有的土地、楼宇、设施和设备等固定资产。

2. 出租:指将集团物业提供给第三方以获取租金或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出租程序第四条出租流程1. 出租需求提报:租赁方向物业管理部门提出租赁需求。

2. 资产评估:物业管理部门对待出租物业进行评估,确定出租方案。

3. 出租方案制定:物业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出租方案,包括出租价格、租期等细则。

4. 出租公告发布:物业管理部门发布出租公告,接受意向申请。

5. 意向申请审核:物业管理部门对意向申请进行审核,选择合适租赁方。

6. 签订合同:物业管理部门与租赁方签订租赁合同,并收取相应的押金和租金。

7. 物业移交:租赁方支付全部款项后,物业移交给租赁方并办理相关手续。

8. 租赁履约管理:物业管理部门对租赁方履约情况进行跟踪和管理。

第五条租赁合同1. 租赁合同应包括租赁物品、租金、租期、违约责任等基本条款。

2. 租赁合同应由法律顾问审核,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3. 租赁合同到期前,双方协商续租或解除合同。

第三章出租要求第六条出租条件1. 租赁方应具备经营合法、信誉良好的资质。

2. 租赁方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法人联系等。

3. 租赁方应按时缴纳租金,并保证租赁物品的合理使用和维护。

4. 租赁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第七条出租费用1. 租赁方需按时缴纳租金,具体金额由物业管理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和评估结果确定。

2. 租赁方还需支付相关费用,如押金、物业管理费等。

第八条出租管理1. 物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租赁方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租赁物品的使用情况。

2. 物业管理部门应协助解决租赁期间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物业公司房屋租凭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物业公司房屋租凭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物业公司房屋租凭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为了保护房屋租赁相关方的人身财产安全,确保租赁交易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章租赁场所安全管理1. 所有租赁场所均应符合国家、地方相关规定的安全要求,同时房屋租赁公司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

2. 租赁场所必须配备有效的消防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保养,确保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行。

3. 租赁场所必须具备合格的电气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保养,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

4. 租赁场所必须安装有效的安防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门禁系统等,用于监控和保护租赁场所的安全。

5. 租赁场所必须配备合格的防盗门窗,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防盗门窗的有效性。

第三章租客安全管理1. 租客必须按照国家、地方相关规定的安全要求合理使用租赁场所,不得违规使用场所或改变场所的结构、功能。

2. 租客必须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自己使用的电器设备,确保电器设备不存在安全隐患。

3. 租客禁止在租赁场所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以及违禁物品。

4. 租客不得私自安装或改动安防设施,如有需要应与房屋租赁公司协商一致并由专业人员安装。

第四章租赁合同安全管理1. 房屋租赁公司应制定标准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租客和房屋租赁公司的安全责任。

2. 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租客对租赁场所的使用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擅自改动、破坏房屋结构、设备等。

3. 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房屋租赁公司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责任,并要求租客积极配合。

第五章安全事故处理与应急预案1. 房屋租赁公司应制定完善的安全事故处理与应急预案,指导租客在发生安全事故时的应对措施。

2. 房屋租赁公司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升租客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3. 发生安全事故时,租客应及时向房屋租赁公司报告,并积极配合处理调查。

第六章安全教育与培训1. 房屋租赁公司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与培训,提高租客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物业管理中的出租与转租规定

物业管理中的出租与转租规定

物业管理中的出租与转租规定在物业管理中,出租与转租是常见的行为。

为了维护良好的社区秩序和保护业主的权益,物业公司通常会制定出租与转租规定。

本文将围绕物业管理中的出租与转租规定展开讨论。

一、出租规定1. 出租合同签订:任何业主出租房屋,都须事先与物业公司签订出租合同。

出租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责,并注明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维修责任等重要事项。

2. 租户资格审核:物业公司会对潜在租户的身份、职业、信用等进行审核。

以确保租户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3. 出租手续办理:出租房屋需要办理相应的手续,包括出租登记、租赁合同备案等。

物业公司会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协助,确保出租手续的合规性。

4. 出租管理费:物业公司会收取一定比例的出租管理费用,用于管理和维护公共设施。

出租人需按时缴纳相关费用。

二、转租规定1. 转租申请:租户如需转租房屋,需提前向物业公司提交转租申请。

申请时需提供详细的转租原因、新租户资料等。

2. 转租审核:物业公司会对转租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新租户的身份、经济状况等。

只有通过审核的转租申请方可继续进行转租手续。

3. 转租手续办理:经物业公司审核通过后,租户可进行转租手续办理。

转租手续包括签订转租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等。

4. 转租管理费:转租时物业公司可能会收取一定比例的转租管理费。

该费用用于处理转租手续和监督转租过程。

三、违规处理措施1. 未经许可擅自出租或转租:如发现业主未经许可私自出租或转租房屋,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其终止违规行为,并可按规定收取一定的违约金。

2. 违反规定影响社区秩序:如出租或转租引发社区安全、环境卫生等问题,物业公司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终止合同、限制出租等。

3. 提供虚假信息:如租户提供虚假身份或资料申请出租或转租,一经发现,物业公司有权取消其出租或转租资格,并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四、总结物业管理中的出租与转租规定对于维护社区秩序和保护业主权益至关重要。

如业主有出租或转租需求,应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费用。

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

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

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一、总则本办法为了规范集团物业的出租管理,维护出租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出租物业的利用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有物业出租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出租程序1. 出租准备:集团物业部门会对可出租物业进行评估和修缮,确保物业符合出租标准,并制定出租方案。

2. 出租公告:集团物业部门将出租信息进行公示,包括物业位置、面积、租金、使用用途等,并严格按照公示公告程序进行。

3. 出租申请:租户根据公示信息,填写出租申请表并提交给集团物业部门。

4. 审核租户资质:集团物业部门将对租户的身份、经营资质等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确定租户是否符合出租要求。

5. 签订合同:经审核通过的租户与集团物业部门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

6. 缴纳费用:租户在签订合同后,按照约定方式和时间缴纳租金和押金。

7. 移交交接:租户在缴纳费用后,集团物业部门将物业移交给租户,并确认物业的现状。

四、租赁条件1. 使用用途:租户须按照合同规定的使用用途使用物业,禁止超出合同约定范围使用。

2. 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求确定使用期限,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3. 保持及改善物业:租户应妥善保管物业,不得随意改动物业结构及设备,应保持物业的整洁和良好状态。

4. 缴纳租金:租户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租金,不得逾期或少缴。

5. 维护公共秩序:租户及其员工在物业内应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6. 违约责任:对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物业维修与保养1. 维护责任:租户有义务对租用的物业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包括保持清洁、修复损坏设备等。

2. 维修申请:租户如遇到物业设备故障或需要维修,应及时向集团物业部门提交维修申请,并提供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

3. 维修责任:集团物业部门将根据维修申请,及时安排维修,并承担物业损坏设备的维修费用。

六、租赁期满与终止1. 租赁期满:租赁期满前,双方应协商是否续租或解除合同,如达成一致意见,应及时办理相应手续。

物业管理服务中的租赁和出租管理规定

物业管理服务中的租赁和出租管理规定

物业管理服务中的租赁和出租管理规定物业管理对于房地产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在物业管理服务中,租赁和出租管理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它们不仅关乎物业所有者和租户的权益,也对维护物业的良好秩序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讨论物业管理服务中的租赁和出租管理规定,以增进对于此领域的了解。

1. 租赁管理规定租赁管理规定是在物业管理服务中确保租户权益的关键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租赁管理规定:1.1 租金支付:租户需按时支付租金,并且支付方式应符合双方协议。

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指定特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1.2 租期:租户和物业所有者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租期,包括起始和终止日期。

在租期内,租户应履行相关责任,不得越权使用物业。

1.3 房屋保养:租户有责任保持租赁物业的整洁和维护。

物业管理公司可以规定清洁和维护标准,并定期检查物业的状态。

1.4 违约责任:租赁合同应明确双方在违约情况下的责任和补偿措施。

租户应注意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2. 出租管理规定出租管理规定是物业管理服务中确保物业所有者权益的重要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出租管理规定:2.1 出租手续:物业所有者在出租之前应办理相关手续,包括核实租户的身份信息、签署租赁合同等。

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协助物业所有者完成此过程。

2.2 租金收取与管理:物业管理公司通常负责收取租金,并按协议的方式将租金支付给物业所有者。

同时,管理公司也负责记录租金的收支情况。

2.3 维护与修复:物业所有者有责任保持出租物业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如果出现损坏或故障,物业所有者应及时修复,并为此承担费用。

2.4 违规处理:物业所有者有权采取适当措施处理违规租户,如违约解除合同等。

然而,物业所有者在采取任何措施之前应慎重考虑,并确保自己遵守法律规定。

3. 物业管理公司角色物业管理公司在租赁和出租管理中起着重要的角色。

他们不仅可以帮助物业所有者和租户制定合适的租赁合同,还可以提供专业的租赁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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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物业出租管理规定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及下属各单位物业出租管理,规范物业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物业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广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下属各级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和事业单位(下称“各单位”)自有产权以及通过委托管理、对外承租等方式取得使用权并经业主同意转租的物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企业房产(含地下建筑物)、土地及其附着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出租,是指企业作为出租人,将本企业拥有的物业部分或者全部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称“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但不包括以下事项:(一)属于集团主业经营及配套设施服务,且经过市场化定价的常态业务,或已取得政府管理定价的业务,如住宿服务、展览服务、仓储保管服务、停车经营服务、充电桩服务等。

(二)用于分配给本单位职工租住的存量住宅。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开招租方式是指企业通过符合资质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或根据物业实际自行采取网络竞价、现场竞价、专家评审、招投标等有利于公平竞争的交易方式。

第六条各单位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物业价值市场化原则,充分发挥物业价值,以物业租赁支持主业发展。

第七条各单位物业出租涉及改建、扩建、城市更新改造的,过程中应与市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规划、城市更新、消防、环保和安全监督等政府职能部门加强沟通,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

第八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批权限,规范物业出租决策程序和行为,遵循的程序有:科学、充分地开展可行性研究;广泛听取单位法律顾问或法律中介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组织召开论证会,并出具有专家个人签名的评审意见;严格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严禁个人擅自决定或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第九条各单位出租物业单次出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年,如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同时满足政府产业引导、扶持政策或其他扶持原因的,可以延长租赁期限,但单次出租期限最长应不超过12年。

第十条物业出租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制定合理的出租方案,出租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出租物业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四至范围、面积、权属、城市区域规划、消防安全、涉及的债权债务、原单位经营情况等。

(二)可行性分析:主要包括出租目的、战略符合性说明、出租效益测算、同地段租金水平、市场分析、风险评估等。

(三)前期招租宣传推广情况:各单位应至少在物业租赁期满(或物业公开招租)3个月前开展物业出租招租推广工作,可通过现场张贴招租预告,平面媒体、报纸、报刊、宣传册等媒介投放广告,官方微博、微信、网站等公布(预)公告,并做好招租信息反馈资料收集,建立潜在意向客户台账,作为招租文件编制和决策参考依据。

(四)出租条件:主要包括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出租用途、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招租方式、年度租金调整等。

(五)招租文件:主要包括招租公告(稿)、招租文件、合同文本(稿)、单位法律顾问意见书等。

第十一条有下列的情形之一的物业不得出租(一)物业权属存在纠纷的(二)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物业权利的(三)共有物业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五)已抵押的物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物业其他情形(七)集团认为不得出租的第二章审批权限及流程第十二条物业出租审批权限分为国资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集团审批或备案、各单位自行审批三级。

(一)需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的范围及流程。

权限范围:1. 权属登记为工业、仓储类的物业单次出租期限超过6年的租赁合同应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审批。

2.权属登记为非工业、非仓储类的物业单次出租期限超过6年的租赁合同应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审批流程:1.项目单位按要求组织完成物业出租项目可行性分析、制定出租方案、完成资产评估等,并由本单位董事会审定后上报集团申请立项。

2.集团职能部室审核并提请董事会审定后上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审批,并纳入集团“三重一大”管理范围。

属市国资监管机构备案范围的,集团审定后批复项目单位开展招租,并在租赁合同生效10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3.市国资委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

4.项目单位按照上级批复意见开展物业出租工作。

(二)需报集团审批或备案的范围及流程。

权限范围:1.符合需上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的物业出租项目。

2.单次出租物业达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位于广州市四区(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内的房产(含地下建筑物)超过500平方米或土地超过1000平方米的;(2)位于上述四区以外及其他区域的房产(含地下建筑物)超过1000平方米或土地超过2000平方米的。

3.涉及城市更新改造的(如“三规合一”、“三旧”改造),或已列入集团重点开发建设计划的物业对外出租。

4.集团下属全资国有企业(事业)之间以自行协商方式确定的物业出租。

5.集团认为需审批的其他事项。

6.单次出租物业不符合集团审批范围,由各单位自行审批开展的物业出租项目,应报集团备案。

审批流程1.项目单位按要求组织完成物业出租项目可行性分析、制定出租方案、完成资产评估等,由本单位董事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上报集团申请立项。

2.集团收到项目立项材料后,由工程技术环保部牵头,会同法务室、财务证券部、安全应急部、纪检监察部等相关职能部室进行审核,审核完后提请集团董事会或党政联席会审批。

3.项目单位按照集团批复意见开展物业出租工作。

4.属需报集团备案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在租赁合同生效10个工作日内报集团工程技术部备案。

(三)各单位自行审批权限。

除需上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及上报集团审批的物业出租项目外,其它物业出租项目由各单位自主审批,并自行开展公开招租工作。

第十三条集团职能部门工作分工。

(一)工程技术环保部主要负责审核物业出租项目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组织做好资产评估专家评审,提请上会审批等,指导各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物业出租各项工作。

(二)法务室主要负责审核物业出租项目的合法性、租赁合同,指导各单位物业出租的法律事务工作。

(三)财务证券部主要负责审核物业出租项目的可行性、财务测算及资产评估,指导各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物业出租资产评估工作。

4.安全应急部主要负责审核物业出租项目(消防)安全的符合性,指导各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物业出租(消防)安全工作。

5.纪检监察部主要负责审核物业出租项目招租条件设置的合理性,监督检查招租过程各级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指导各单位纪检部门监督检查物业出租行为有无违规违纪。

第十四条物业出租项目上报审批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一)关于物业出租相关事宜的请示文件;(二)物业出租工作方案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租赁合同;(三)物业出租项目第三方机构资产评估报告;(四)物业出租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五)物业资产评估结果公示及意见反馈情况;(六)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的会议纪要;(七)廉政风险签证背书单;(八)法律顾问意见书。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物业出租管理制度,明确本单位物业出租的审批权限及工作流程,相关制度应报集团备案。

第三章招租管理第十六条物业出租应采取公开招租方式进行,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后应重新公开招租。

第十七条符合第十二条第(二)款第2点两种情形的应通过符合资质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招租。

第十八条除第十二条第(二)款第2点两种情形外的物业出租,可以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开展公开招租,招租信息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如广州产权交易所“广州公有物业出租平台”)、物业租赁专业机构或市级及以上的媒体信息平台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经两次公开招租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报名者,经原决策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租赁方式,并按规定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实施;经两次公开招租无报名者的,经原决策机构批准后,可按不低于出租底价的90%价格重新公开招租。

第二十条招租条件设置。

(一)招租底价设定:招租底价可根据市场询价及供求情况确定,以周边相同地段、功能和用途类似的物业市场出租价格及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作为参考依据,或者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价值评估,确定出租底价。

原则上按照市场出租价格、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资产评估价格三者就高确定招租底价,有特殊情况的应详细说明并报决策机构批准。

(二)年度租金调整设定:出租期限超过1年的租赁合同应列明租金调整条款。

(三)转租规定:除用于各类专业市场、商场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以外,原则上不允许承租人转租。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租的,承租人可提出书面申请,由出租人原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方可转租。

(四)承租人资格条件:承租人资格准入标准应优先引入有实力、信誉好、品牌有影响力或国内外500强、省内百强的企业;确定承租人后,应对承租人进行资信调查,并可根据资信调查结果有权决定是否选择承租人;招租文件应注明不予准入的行业,规避经营业态的风险。

(五)原则上不得以出租物业的能源供应、物业管理费等非租金条件向承租人实施优惠。

第二十一条在征得集团同意后,可以不采取公开招租的情形包括:涉及国计民生、公益性、文物保护的;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影响公共卫生和社会秩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市属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及其下属同类型企业之间的物业出租;经广州市政府批准的特殊物业出租。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按照市国资委资产评估管理相关文件要求,组织做好物业出租项目资产评估工作。

(一)各单位物业出租给非国有企业应进行资产评估,并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基础,但单次合计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房屋则可按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直接委托产权交易机构进场交易,不需进行资产评估。

(二)各单位对可以不公开招租的物业,其租金水平按照相关资产评估管理规定进行评估或询价,并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三)各单位应按程序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物业出租项目资产评估工作,出具初步评估报告后按要求进行专家评审,其中涉及的项目资产评估、专家评审等服务费用由项目单位统筹安排及支付。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物业出租应优先采取现场多次报价或网络多次竞价的方式进行公开招租,采用其他方式的应详细说明并报决策机构批准。

第四章租赁管理第二十四条物业租赁合同原则上使用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规范版本,同时根据企业和租赁物业实际情况,细化完善租赁合同,经企业法律顾问审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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