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考试辅导讲义——安全评价常用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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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相关法律知识考试知识点归纳2

安全工程师相关法律知识考试知识点归纳2

安全工程师相关法律知识考试知识点归纳2 十六、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
各种危险物品是引发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因素。

加强危险物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和重点监控,是落实预防为主的重要措施。

1.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2.危险物品的审批监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目前我国已有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做出了规定,如《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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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安全评价师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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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师基础知识安全评价师基础知识主要内容•一、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二、安全评价技术基础知识•三、安全生产技术理论知识•四、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知识一、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一)安全评价法律基础知识1.法的概念、特征、分类•(1)法的概念和特征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

•法的制定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我国制定法的程序主要包括法的草案的提出、讨论审议、表决通过和公布施行国务院提出的法律草案需要提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须经3 次常委会审议后方能付诸表决是否通过。

(2)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国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般行为规则,它反映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律规范实际上是一种“人”与“人”关系的行为规则。

(3)法的本质法的最本质的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在于它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形式的法律体现。

社会主义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广泛的人民性,是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可以体现在3 个方面:●意志内容的一般性●意志内容的客观性●意志内容的社会性(4) 法的效力法的效力即法的生效范围,是指法律规范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关于人的效力●关于地域的效力●关于时间的效力(5)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它与法律制裁相联系。

•法律制裁是指依据法律对违法者采取的惩罚措施。

(6) 法的特征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在其发生作用的范围内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和约束性。

其特征主要有:•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是依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7) 法的分类•按照法的创立和表现形式所作的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法应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X年安全评价师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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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年安全评价师基础知识安全评价师基础知识中国安全生产协会主要内容•一、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二、安全评价技术基础知识•三、安全生产技术理论知识•四、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知识一、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一)安全评价法律基础知识1.法的概念、特征、分类•(1)法的概念和特征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

•法的制定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我国制定法的程序主要包括法的草案的提出、讨论审议、表决通过和公布施行国务院提出的法律草案需要提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须经3次常委会审议后方能付诸表决是否通过。

(2)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国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般行为规则,它反映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律规范实际上是一种“人”与“人”关系的行为规则。

(3)法的本质法的最本质的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在于它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形式的法律体现。

社会主义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广泛的人民性,是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可以体现在3个方面:●意志内容的一般性●意志内容的客观性●意志内容的社会性(4) 法的效力法的效力即法的生效范围,是指法律规范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关于人的效力●关于地域的效力●关于时间的效力(5)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它与法律制裁相联系。

•法律制裁是指依据法律对违法者采取的惩罚措施。

(6) 法的特征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在其发生作用的范围内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和约束性。

注安考试安全法规知识点汇总

注安考试安全法规知识点汇总

注安考试安全法规知识点汇总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1、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3个要素构成假定是指适用于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处理是指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制裁是指对违反法律规范将导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2、法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对什么人,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发生效力(1)关于人的效力有3种情况:属人主义,属地主义,属人属地相结合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3、法的特证:1.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在我国,社会主义的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制定。

2.法是依照特定程序制定的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4、法的分类:(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2)按照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3条重点记忆)1》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按此层级顺序记忆)2》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制定的。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3》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部门规章高于地方政府规章)第二节: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1、《安全生产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1》它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2》它是依法规范安全生产的需要3》它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4》它是建立健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第三节: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1、从法的不同层级上:(顺序为)法律、法规、规章2、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只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3、关系——就法律地位来说:国家标准高于行业标准。

就技术要求来说:行业标准高于国家标准。

4、从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上可分为普通法和特殊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5、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2》预防为主的原则3》权责一致的原则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5》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节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1、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投入、安全事故隐患和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和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评价之基础知识考点解析(3)

安全评价之基础知识考点解析(3)

3.安全评价依据
安全评价的依据有:国家和地⽅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可接受风险标准,以及前⼈的经验和教训等。

(1)安全⽣产法律、法规体系
1)法律、法规体系:法律、⾏政法规、规章、地⽅性法规。

2)与安全评价有关的主要法律、法规:
①《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
②《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
③《中华⼈民共和国矿⼭安全法》;
④《安全⽣产许可证条例》;
⑤国家安全⽣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2)标准
①标准分类
按照标准的适⽤范围、约束性和性质等进⾏分类。

②与安全有关的安全标准
(3)风险判别指标
常⽤的风险判别指标:安全系数、安全指标或失效率等。

4.安全评价的⽬的、意义、内容和种类
(1)安全评价的⽬的是查找、分析和预测⼯程、系统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可能导致的危险、危害后果和程度,提出合理可⾏的安全对策措施,指导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预防,从⽽达到最低事故率、最少损失和的安全投资效益。

它可以达到以下⽬的:
①提⾼系统本质安全化程度;②实现全过程安全控制;
③建⽴系统安全的⽅案,为决策提供依据;
④为实现安全技术、安全管理的标准化和科学化创造条件。

(2)安全评价的意义在于有效的预防事故的发⽣,减少财产损失和⼈员伤亡。

①安全评价是安全管理的⼀个必要组成部分;
②有助于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产实⾏宏观调控;
③有助于安全投资的合理选择;
④有助于提⾼⽣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平;
⑤有助于⽣产经营单位提⾼经济效益。

安全工程师的安全标准与法规知识

安全工程师的安全标准与法规知识

安全工程师的安全标准与法规知识在现代社会中,安全事故频发,对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安全工程师的角色变得日益重要。

安全工程师需要具备丰富的安全标准与法规知识,不仅要了解国内外的安全标准与法规,还要能够灵活运用这些知识,保障企业和个人的安全。

本文将从安全标准和法规两个方面来探讨安全工程师所需的知识与技能。

一、安全标准知识1. 国际安全标准国际上有许多与安全相关的标准,其中最重要的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标准。

ISO的安全标准涵盖了各个领域,例如ISO 45001:2018《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系统-要求与使用指南》,ISO 14001:2015《环境管理体系要求与指南》等。

安全工程师需要熟悉这些标准的内容,以便能够根据需要制定适当的安全措施,并推动组织的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改进。

2. 国家安全标准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安全标准,以适应本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

在中国,国家标准是安全管理的基础,例如GB/T 28001-2011《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规范要求》、GB/T 4452-2011《安全生产标识》等。

安全工程师需要掌握国家安全标准的要求,确保企业的安全管理符合国家法规的要求。

3. 行业安全标准除了国际和国家标准外,不同行业也有各自的安全标准,以保障特定行业的安全需求。

例如,在石化行业,有《石油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导则》;在建筑行业,有《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等。

安全工程师需要了解所在行业的安全标准,以便在工作中指导企业按照标准要求进行安全管理。

二、法律法规知识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工程师需要熟悉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要求。

安全工程师需要了解这些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并能够指导企业合法合规地进行安全管理。

2.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保护与安全密切相关,在保障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同时,也需要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知识讲解:常用的安全评价方法

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知识讲解:常用的安全评价方法

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知识解说:常用的
安全评论方法
(一 )安全检查表方法 (Safety Checklist Analysis ,SCA)
为了查找工程、系统中各样设备设备、物料、工件、操作、管理和组织举措中的危险、有害要素,早先把检核对象加以分解,将大系统切割成若干小的子系统,以发问或打分的形式,将检查项目列表逐项检查,防止遗漏,这类表称为安全检查表,用安全
检查表进行安全检查的方法称为安全检查表方法。

(二 )危险指数方法 (Risk Rank, RR)
危险指数方法是经过评论人员对几种工艺现状及运转的固有
属性 (是以作业现场危险度、事故几率和事故严重度为基础,对不
一样作业现场的危险性进行鉴识 )进行比较计算,确立工艺危险特
征重要性大小及能否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安全评论方法。

危险指数评论能够运用在工程项目的各个阶段 ( 可行性研究、设计、运转等 ),能够在详尽的设计方案达成以前运用,也能够在现有装置危险剖析计划拟订以前运用。

它也可用于在役装置,作为确立工艺操作危险性的依照。

当前已有很多种危险指数方法获得宽泛的应用,如危险度
评论法,道化学企业的火灾、爆炸危险指数法,帝国化学工业公
司(ICI) 的蒙德法,化工厂危险等级指数法等等。

(三 )早先危险分析方法 (Preliminary Hazed Analysis , PHA)
早先危险剖析方法是一项实现系统安全危害剖析的初步或
初始工作,在设计、施工和生产前,第一对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性
类型、出现条件、致使事故的结果进行剖析,目的是辨别系统中
的潜伏危险,确立危险等级,防备危险发展成事故。

注册安全工程师法规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注册安全工程师法规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法(de)概述、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第二节:安全生产立法(de)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第三节: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de)基本框架本章重点: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de)主要内容达到要求:了解法(de)特征、分类、效力;能判断具体法律文件(de)性质、地位(层级).第一节法(de)概述、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了解)一、法(de)概念、特征、分类(一)法(de)概念法(de)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de)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de)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de)行为规范(de)总和.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de)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de)规范性文件.狭义(de)法是指具体(de)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各种成文法和国家认可(de)惯例、习惯、判例等不成文法.我国属成文法体系,严格来说不成文法是不具备法律效力(de).但是,在我国政治实践和司法实践中惯例、判例还是具有事实上(de)约束力(de).狭义(de)法有时单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de)法律.显然,本课程主要涉及(de)是狭义(de)成文法.(二)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国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de)一般行为规则,它反映由一定(de)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de)统治阶级(de)意志.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3个要素构成.假定是指适用法律规范(de)必要条件.每一个法律规范都是在一定(de)条件下才出现,而适用这一法律规范(de)这种条件就称为假定.处理是指行为规范本身(de)基本要求.它规定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允许做什么.这是法律规范(de)中心部分,是法律规范(de)主要内容.制裁是指对违反法律规范将导致(de)法律后果(de)规定.(多选题)(三)法(de)本质(单选)法(de)最本质(de)属性是统治阶级(de)意志,而不是任何个人(de)意志,更不是超阶级(de)共同意志.法作为统治阶级(de)意志可以体现在3个方面:1.意志内容(de)一般性---普遍约束力2.意志内容(de)客观性---客观物质条件决定法律内容3.意志内容(de)统一性(多选题)(四)法(de)效力法(de)效力即法(de)生效范围,包括人(de)效力、地域(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世界各国(de)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对人(de)效力(de)原则,即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和以属地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这四种原则.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de)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de)原则(以属地主义为主).(多选题、单选题)(五)法(de)特征法是一种社会规范,但与诸如道德、风俗习惯、宗教教规,以及各种社会团体(de)规章等社会规范又有不同,法是一种特殊(de)社会规范,这表现在法具有如下特征:1.法是由特定(de)国家机关制定(de)2.法是依照特定(de)程序制定(de)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是调整人们行为(de)社会规范(多选题)(六)法(de)分类(单选、多选)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2.按照法律地位和效力(de)层级划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见本章第三节安全生产法律体系)3.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de)法.程序法是指为保障权利和义务(de)实现而规定(de)程序(de)法.实体法与程序法(de)关系是内容与形式(de)关系、主法与助法(de)关系.如: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4.根本法(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这是按照法(de)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同所做(de)分类.根本法即宪法,它规定了国家(de)根本(de)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公民(de)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de)设置、职权等内容,在一个国家中占据最高法律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de)法,它是其他法律制定(de)根据.普通法即宪法以外(de)其他法,它规定国家(de)某项制度或调整某一方面(de)社会关系.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根本法比普通法更为严格.5.一般法与特殊法这是按照法(de)效力范围(de)不同所做(de)分类.一般法是指在一国范围内,对一般(de)人和事有效(de)法.特殊法是指在一国(de)特定地区、特定期间或对特定事件、特定公民有效(de)法.一般情况下,在同一领域,法律适用遵循特殊法优于一般法(de)原则.如:高等教育法对教育法是特殊法;特区基本法对宪法是特殊法.(法(de)一般分类还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二、社会主义法(de)基本内容我国社会主义法(de)内容体现在立法、执法和守法3个方面,主要包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de)体系、社会主义法(de)适用等内容.(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基本准则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de)基本方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将其载入宪法.1.依法行政(de)基本原则(七个必须)必须坚持党(de)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de)有机统一;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de)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de)出发点;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de)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de)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de)全面发展;必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必须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开拓创新与循序渐进(de)统一,既要体现改革和创新(de)精神,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分类推进;必须把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职责.2.依法行政(de)基本要求(多选题)(1)合法行政.(2)合理行政.(3)程序正当.(4)高效便民.(5)诚实守信.(6)权责统一.(二)社会主义法治1.社会主义法治含义(1)泛指立法、执法和守法.(2)专指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法制.(3)特指守法是社会主义民主(de)保障,实现社会主义民主(de)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国家管理(de)一种方式.2.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内容党(de)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内容(de)精辟概括,其核心是依法办事.(三)社会主义法(de)体系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de)一个重要子体系.(四)社会主义法(de)适用(多选题)我国社会主义法(de)适用(de)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负有法律适用职权(de)国家机关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它们依法享有实施法律和法律责任追究(de)权力.社会主义法(de)适用(de)原则主要有3个:1.法律适用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二节安全生产立法(de)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了解)一、安全生产立法(de)必要性(一)安全生产立法(de)含义1.安全生产(de)概念安全生产是指包含人-机-环三者(de)系统(de)和谐运行,具体由源头管理、过程控制、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等4个部分内容组成.(多选题)2.安全生产立法(de)含义一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订或修订法(de)活动;二是特指国家现行(de)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立法一般专指后者.(二)加强安全生产立法(de)必要性1.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和依法行政(de)需要2.依法规范安全生产(de)需要3.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de)需要4.建立健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de)需要二、安全生产立法(de)重要意义(8个有利于)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de)安全生产工作;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de)领导;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de)安全素质;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de)安全法律意识;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三、安全生产执法(de)基本原则(教材无此内容)1.联合执法(de)原则2.合法、公正、公开(de)原则3.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de)原则.注意与安全生产法(de)基本原则(de)区别.第三节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de)基本框架(掌握)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de)概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指调整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de)同劳动者(de)安全和健康,以及与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安全保障有关(de)各种社会关系(de)法律规范(de)统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de)重要组成部分.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de)基本框架(重点)(一)从法(de)不同层级上,可以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上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高于其他相关法(de)立法.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低于相关上位法(de)立法称下位法.不同(de)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或者同一个安全生产行为做出不同(de)法律规定(de),以上位法(de)规定为准.上位法没有规定(de),可以适用下位法.下位法(de)数量一般要多于上位法.1.宪法宪法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de)最高层级,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2.安全生产方面(de)法律3.安全生产行政法规4.地方性安全法规(地方人大制定,不作介绍)5.部门(委)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统称行政规章)(主要介绍部委安全规章)6.安全生产标准(第七章详解)7.已批准(de)国际劳工安全公约经我国批准生效(de)国际劳工公约,也是我国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形式(de)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中国加入(de)国际公约有23个,其中与安全生产有关(de)有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最低就业年龄公约、职业安全与卫生公约等.说明:宪法、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颁布;地方性法规由省级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de)市”和经国务院批准(de)较大(de)市(de)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部门(委)规章由国务院下属部委制定、颁布;地方规章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颁布;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国际劳工安全公约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在中国生效.(二)从同一层级(de)法(de)效力上,可以分为普通法与特殊法普通法是适用于安全生产领域中普遍存在(de)基本问题、共性问题(de)法律规范,它们不解决某一领域存在(de)特殊性、专业性(de)法律问题.特殊法是适用于某些安全生产领域独立存在(de)特殊性、专业性问题(de)法律规范,它们往往比普通法更专业、更具体、更有可操作性.如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de)普通法,它所确定(de)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普遍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de)各个领域.但对于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等安全领域存在(de)特殊问题,其他有关专门法律(特殊法)另有规定(de),则应适用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特殊法.据此,在同一层级(de)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问题(de)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de)原则.(单选题)(三)从法(de)内容上,可以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综合性法不受法律规范层级(de)限制,而是将各个层级(de)综合性法律规范作为整体来看待,适用于安全生产(de)主要领域或者某一领域(de)主要方面.单行法(de)内容只涉及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de)安全生产问题.如相对安全生产法而言,矿山安全法是单行法;而对于整个矿山开采领域,矿山安全法又是煤矿开采、非煤矿山开采等方面(de)综合法.三、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de)地位(一)立法背景(20年立一法)1981年3月,劳动保护法(草案);1987年5月,劳动安全卫生条例;1994年6月,劳动安全卫生法(草案)1998年,职业安全法(草案);2001年,安全生产法(草案);2002年6月,安全生产法获得全国人大通过.安全生产法实施十年多来,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安全生产法立法背景、安全生产工作存在(de)突出问题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科学发展、以人为本指导思想(de)确立,对企业(de)安全生产条件提出更高要求;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等,都需要加快修订安全生产法.目前,安全生产法修订工作已全面展开,安监总局正在组织拟订安全生产法修订第三稿.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完成修订工作.(二)调整对象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法定职权时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社会组织和从业人员之间所发生(de)监督管理关系.2.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de)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de)协调、指导和监督关系.3.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之间(de)安全生产管理关系.4.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及其与社会组织、公民之间(de)安全生产方面(de)权利和义务关系.5.涉外安全生产管理关系(多选题)根据上述安全生产法(de)调整关系,涉及安全生产违法(de)责任主体见教材P65.(三)安全生产法(de)基本原则1.人身安全第一(de)原则;2.预防为主(de)原则;3.权责一致(de)原则;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de)原则;5.依法从重处罚(de)原则.(多选题)(注意与安全生产执法原则(de)区别)本章小结法(概念、特征、分类)→社会主义法→安全生产立法[概念、必要性(4个需要)、意义(8个有利于)]→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地位、层级)→安全生产法(de)法律地位.。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法规知识整理1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法规知识整理1

一、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1、法的概念:广义与狭义之分,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以成文法为主。

2、法律规范:规范分为:技术规范与社会规范,法律规范属于社会规范一种。

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制裁3个要素组成。

适用这一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就是假定;处理是指行为规范本身要求,它规定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允许做什么,是法律规范的中心部分主要内容;制裁是指违反法律规范将导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3、国家往往把遵守技术规范规定为法律义务,从而成为法律规范。

4、法律规范的特点:国家制定和认可;只有统治阶级有;除习惯法外为成文法;是一般行为规范。

5、法的本质: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可体现在3个方面:1)意志内容一般性2)意志内容客观性3)意志内容统一性。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在于它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形式的法律体现。

社会主义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广泛的人民性,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6、法的效力:1)关于人的效力:属人注意、属地主义、二者相结合。

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2)关于地域的效力:全国范围、局部地区、超出国境;3)关于时间效力:公布之日、另行规定生效日期:2002年6月29日发布安全法,2002年11月1日生效、到达一定期限时候生效。

7、法的溯及力:通常不具有溯及力,刑法、安全生产许可条例有溯及既往的特别规定。

8、法的特征:1)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2)法是依照特定程序指定的:须经3次常委会议(所谓“三读”)方能表决3)具有国家强制性4)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9、法的分类:1)创立和表现形式: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我国社会主义法属于成文法,2)法律地位与法律效力层级划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3)内容和效力强弱分类:宪法性法律与普通法律4)效力范围:特殊法和一般法(普通法)。

5)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实体法和程序法10、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涉及到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体现在立法、执法、和守法3个方面,主要包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基本准则、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的体系、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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