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规则在财产侵害中的限制与适用
中国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中国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人们的权益受到侵犯后,其人身或财产利益受到侵害并遭受精神损害,此时可以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那么中国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相信很多人对这方面知识并不是很了解,接下来跟我一起看看吧。
一、中国精神损害赔偿标准1、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标准:从侵害行为开始之日起到停止侵害并恢复名誉之日止,按照受害人上年度所在县(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侵害人因侵害他人人身权利有盈利收入的按盈利收入总额计算;受害人正当经济损失超过上述应赔偿数额的,也可以按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
这里的恢复名誉是指侵害人在同等范围内采用公告、贴悔过书、请众多人在场公开道歉(在场人必须经受害人同意)等形式。
在法院因精神损害赔偿进行诉讼的时间计算在内。
2、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标准。
因为刑事精神损害是以构成犯罪为前提的,而且损害的大小与刑期相一致,故我们请: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标准为:犯罪行为法定的最高刑期乘以上年度受害人所在县(市)职工的平均工资。
例如:侮辱罪与诽谤罪的法定最高刑期是三年,就用三年乘以上年度平均工资计算精神赔偿数额。
再例如: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不含残废)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刑期是十年,就用十年乘以平均工资收入计算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3、判处死刑与无期徒刑案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问题。
大家都知道,判处无期徒刑与死刑的案件没有具体年限,但是这种案件造成的精神损害的程度最大。
我们怎样确定这两种犯罪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标准呢?我们认为,以二十年的期限计算最为恰当。
因为首先我国《刑法》规定的可用数字计算的最高刑期是二十年,而且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后也绝大多数被减为二十年有期徒刑;其次《国家赔偿法》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也均规定最高赔偿期限是二十年。
所以,无论从现有立法例上还是从实际操作中,均以二十年为妥。
4、过失犯罪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侵害人的过失行为构成犯罪的,比照故意犯罪的刑期计算。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近年来,我国民众精神损害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如何公正、合理地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关切。
本文将就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进行探讨,并结合最新的司法案例,提供几个具体的案例,以期对大家有所启示。
我国民法典第二部分第六章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如下:因非当事人故意侵犯人身权、健康权、姓名权、荣誉权、自由权、婚姻自主权、人格尊严等合法权益,严重损害被侵权人的精神健康或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应当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因设置欺诈陷阱、发布虚假信息、不当竞争等引起的知识产权、商标权等合法权益侵权,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赔偿损失,并可以适当增加精神损害赔偿金。
据此规定,凡是因他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而造成的精神伤害,均可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其次,要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必须具备以下两大前提条件:第一,侵犯行为必须具有客观的侵权事实,即确有事实依据;第二,侵权行为应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即行为应是导致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
以下是三个典型的案例,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案例一:张某的房子在装修时被邻居在隔离墙上钻孔施工,产生噪音严重影响了张的日常生活。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邻居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张的合法权益的侵犯,因此判决邻居要赔偿张2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这里,张某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在侵权事实准确的认定下,因邻居的不正当行为造成了对张某生活的严重影响。
案例二:李某曾在某家电网购平台上购买了一台电视,但平台方将其确认为一件小清新床上四件套,应用错误造成李某极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也因此导致其精神遭受了相应的打击。
最终,法院认定平台方应赔偿李某2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因为平台方作为交易平台,其错误行为导致李某遭受了人身和财产损失,并且因此产生了心理上的打击。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也可以包括对经济利益的损害。
案例三:李某在医院做了一次手术后,结果术后的效果出现了大量的负面影响,包括严重的身体痛苦和高昂的医疗费用。
浅议人格财产受到损害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浅议人格财产受到损害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摘要:一些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如照片、骨灰,寄托特定人情感的如宠物等受到损害时,除了依法律适用相应的财产损害赔偿外,是否系个人感情利益受损在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具有较强的研究价值和现实意义。
在人权保护日益突显的今天,对人格财产的损害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是与市场经济的平等、公平原则相适应的。
关键词:人格财产;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
然而,关于一些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如照片、骨灰,寄托特定人情感的如宠物等受到损害时,除了依法律适用相应的财产损害赔偿外,是否应系财产受损而损害个人感情利益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是法学界争论不休的问题。
本文试图从人格财产的定义、范围、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性以及在现实中的运用四方面结合精神损害赔偿相关理论浅谈人格财产受到损害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要意义。
人格财产,顾名思义,是与人格利益密切相关的财产,比如照片,承载的个人的形象、名誉,寄托着个人的感情等,是一种富有无形财产的有形财产,是不可复制、不可替代的一种财产。
因此,有的学者区分了”人格财产”与”可替代财产”。
所谓”可替代财产”,即某一财产完全可以用另一等值的其他财产替代。
但有些特定的财产诸如结婚戒指、肖像画、传家宝和家宅等,与人格密切相关,无法用任何替代物来代替,这样的财产即为”人格财产”。
笔者认为,财产与人格的相互关系从两个方面形成:一是本身为”身外之物”(外在物)的内化,即象征人格或寄托情感;二是本身为人身的东西的外化,即财产直接源于人的身体或智慧。
因此,有学者提出四类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财产、寄托特定人情感的财产、源于特定人的身体的财产和源于特定人智慧的知识产权。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财产,是能够体现某一特定人的性格、气质、品质、能力等特征的特定财产,如照片、信件、亲属遗留物等,均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财产。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人格权 是 自 然 人具 有的 、 对 于“ 人之所 以为 人” 的那 些属 性所 不能 修复 , 或者 修 复后就 没有 原来 特殊 的 意义 了。 为 了弥 补物在 享 有 的排 他性绝 对权 ( 而 绝 非支 配权 ) 。此 一权 利 是人之 自由与
民法保 护上 的不足 , 我 国司法解 释 中规 定 , 具有 人格 象征 意义 的
名誉 、 消 除影响 、 赔 礼道 歉 , 并 可 以要 求赔 偿 。 ” 我 国 的精神损 害赔 亡 , 但 是 自然 人死后 其亲 属基 于特定 的身份 关系 需要维护 已死 的
偿 制 度才 正式 登上 舞 台。 在 后来 的立 法 中, 我 国不 断扩 大精 神损 害赔 偿制 度 的适 用 范 围, 将隐 私权 、 身份权 等权 利 纳入 被保 护的 范围 , 并 且在 《 侵 权责 任法》 中明确 精神 损 害赔偿 这 个概念 , 规 定
关键 词 精 神损 害 赔偿 范 围 法律适 用 作者 简介 : 王 月 阳, 中国投 资担保 有 限公 司。 中 图分类 号 : D9 2 3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5 ・ 2 6 5 - 0 2
精神 损害 这一 概念 , 仅有 少数 国家 在立 法上 使用 , 精神 损害 人格权 与 身价 权两 大类 。人 格权 是 以权利 人 的人格 利益 为客 体 包 括 身体 遭受 的痛 苦 , 精神 受 到恐吓 , 极度焦 急 , 诋 毁名 誉 , 伤害
的权利 , 身份 权是特 定民事 主我 国对精 神损 害赔 偿制 度适 用 范 围的立 法动 向 我 国建 国之初 , 由于 受前 苏联 的影 响 , 思 想上 长期 存在 一种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侵权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该法律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并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情况和问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并于2010年1月1日正式生效。
该法共计七章六十九条,重点规定了在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益受到侵害时的赔偿责任和赔偿方式。
其中,精神损害赔偿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及适用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心理上的痛苦、精神上的不安等后果,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偿。
而在行为人对他人权利的侵害中,可能产生精神损害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侵权、知识产权侵权、名誉权侵权等。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一般包括两个方面。
首先,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大部分侵权行为,这些行为不仅具有财产性损害,还导致了受害人的精神伤害。
其次,根据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还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如恶意诉讼、婚姻家庭关系纠纷等。
这些特殊的侵权行为往往会给受害人的精神健康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量刑标准及计算方法精神损害赔偿的量刑标准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裁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法院在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量刑上应当参照以下因素进行考虑:受害人的具体情况、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造成的后果以及侵权者的过错程度等。
在具体计算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上,法院一般会考虑如下因素:1.受害人的身份和地位;2. 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3. 侵权行为对受害人精神状态的影响;4. 受害人可能遭受的其他后果。
法院会根据这些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依法判决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论精神损害赔偿法定性的适用与完善
{占 I 轧金 } I
己1年1月 下 口口 己 ( )
论 精 神损 弯贻 偿 法 定性 的 篷用 与 宪善
贾莉蔷
摘 要 我 国 虽没有 精神 损 害法 定性 的明 文规定 , 但精 神损 害 赔偿 的 法定性 始终 是贯 穿我 国精 神损 害赔 偿 制度 的主线 , 鉴
狭义 说两 种学 说 。 广义 说认 为 , 精神 损害 包括 精神 痛苦 和精 神利 原 状等 方式 的 民事 责任 部 无法 使 当事人 的精 神状 态 恢 复到未 受 益 的损 失 。 中 , 其 精神 痛苦 是指 自然 人因 人格 权 受到侵 害而 遭受 侵 害 前的状 态 , 时使 受害 人获 取 一定 的物质 利益 来抵 消 、 轻 此 减 的生理 , 心理 上 的痛苦 , 导致 自然人 的精 神活动 出现障 碍 , 使人 他 的精神 痛苦 则 成为 最佳 的选 择 。 么 , 谓的 精神 损害赔 偿就 或 那 所
的差异 。这 个 问题就 是精 神 损害 与非 财 产损 害之 间 的关 系 。对 结 为三 种模 式 :
此 笔者 认 为, 精神 损害 与非 财产损 害 不 能混为 一谈 , 两者 无 论是
在 概念 的宽泛 度 上 , 是在救 济方 式上 , 存在 一定 的差 异 。非 的具 体范 围 , 只做 出一 个概 括 , 象 的规定 。法 国法 【 采取 此 还 都 而 抽 I l j
财产 损 害的概 念要 明 显大 于精 神损害 的 概念 。 因此 , 义 说的观 种 模式 。 法国 民法 典》 l8 狭 《 第 3 2条规 定 :任 何 行 为使他人 受损 害 “ 点 更J 符 合精神 损害 赔偿 的制 度 设 汁,突 出了精 神损 害 的特殊 J u
《民法典》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如果就“《民法典》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民法典》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他⼈⼈⾝权益,造成他⼈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权益上,侵害他⼈⼈⾝权益包括侵害⽣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
这是我国法律第⼀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是⽴法上的⼀个重⼤进步。
但这个条⽂的规定只是确⽴了⼀个原则,具体如何适⽤,如何确定和计算精神损害的赔偿办法和数额,还需要进⼀步的⽴法或司法解释来实现。
依据民法典,被侵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必须同时符合两个基本条件:⼀、⾏为⼈侵害的,必须是他⼈的⼈⾝权益,⽽不是其他权益。
被侵权⼈只有对⼈⾝权益受到侵害时,才有权利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对于⾮⼈⾝权益⽆权提出精神损害,⽐如,⾏为⼈损毁了他⼈传了⼏代的名画,被侵权⼈只能要求侵权⼈就损毁该名画的损失部分承担责任,虽然侵权⼈的⾏为客观上可能给被侵权⼈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但是侵权⼈不应承担因侵害他⼈物权所引起的精神损害;⼜如,⾏为⼈驾车压死了与⼀孤寡⽼⼈相依为命的宠物,给被侵权⼈也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精神创伤,但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为⼈同样也不承担因宠物死亡给被侵权⼈造成的严重精神损害。
⼆、⾏为⼈的⾏为必须是给被侵权⼈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才能适⽤侵权责任法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对于轻微的精神损害,则不在侵权责任法的适⽤范围之内。
对于被侵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限额,侵权责任法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这意味着在将来的司法审判实践中,有可能会出现天价的精神损害赔偿,这个问题⾮常值得关注。
有问题需要沟通解决,要是对于其中内容有不太清楚也希望进⼀步了解,建议您及时寻求店铺在线律师的的帮助。
损害赔偿法中的赔偿限额规定
损害赔偿法中的赔偿限额规定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意识的提高,损害赔偿法在我国的应用日益广泛。
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过程中,赔偿限额规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损害赔偿法中的赔偿限额规定进行探讨,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分析。
一、赔偿限额的概念与分类1. 赔偿限额的概念赔偿限额是指在特定的赔偿事项下,规定了赔偿数额的上限。
它是法律对赔偿数额进行限制的一种方式,以保护受害人的权益,避免无限度的赔偿。
2. 赔偿限额的分类根据不同的赔偿事项,赔偿限额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人身损害赔偿限额:如婚姻损害、生命损害等;(2) 财产损害赔偿限额:如财产损害、精神损害等;(3) 精神损害赔偿限额:如侵权精神损害等。
二、损害赔偿法中的赔偿限额规定我国的损害赔偿法中,对赔偿限额进行了明确规定。
具体如下:1. 人身损害赔偿限额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将人身损害赔偿限额分为三类:(1) 每个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限额;(2) 不同类型的人身损害赔偿限额;(3) 不同地区的人身损害赔偿限额。
2. 财产损害赔偿限额财产损害赔偿限额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侵权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2) 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情况;(3) 损害赔偿的主体。
3. 精神损害赔偿限额精神损害赔偿限额的规定通常有以下几个方面:(1) 侵权行为对精神损害的影响;(2) 受害人的主观感受和心理状况;(3) 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和目的。
三、赔偿限额规定的实施情况分析虽然我国在损害赔偿法中对赔偿限额进行了规定,然而,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1. 赔偿限额的合理性问题在实施过程中,一些人认为赔偿限额的制定存在不合理之处。
他们认为,由于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具有差异,不应进行统一的赔偿限额规定。
2. 赔偿限额的科学性问题赔偿限额的制定需要科学的依据和数据支持。
然而,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还相对不足,在具体的赔偿限额确定中,缺乏一些科学可行的依据。
浅析精神损害赔偿
科 之 学友
Fnfieme nd e ar e cc ts o nA u S
27 0 固 0. 1 0- R  ̄
浅析精神损害赔偿
袁 斌
( 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天津 306 ) 0 10
摘 要:本文通过叙述精 神损 害赔偿 的概念 、 原则及适 用范围, 出了我 国精神损 害赔偿 指
的。
理精神损害纠纷既要考虑使用精神损害赔偿的非财产责任方式, 也要考虑到要不要使用赔偿损失的财产责任方式, 坚持两者并重
的原则。
1 精神损害赔偿概述
狭义上的精神损害被认为“ 非财产上之损害与财产之减少无 关或应增加而未增加无关 ; 非财产上 之损 害 , 即为生 理上或心理 上之痛苦”广义而言, 。 精神损害就是指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 害, 即指不法侵害权利人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 身份权和财产权 等造成 的非物质利益及人 身利益上 的损失。 精神损害本质上是受 害人对痛苦 的主观感受 , 受害人痛苦 的 有无 、 轻重 、 长短因人而异 , 不能 以金钱多少 来衡量 , 以精神损 所 害具有 非财产性。从受 害人遭侵害 的权利的角度观察 , 任何权益 遭受侵害, 无论是财产权或人身权, 依情形均可发生财产损失及 精神损 害。精神损害可能 与财产损失相伴而生 , 如侵害健康权 的 情形 , 也可能单独发生 ,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情形。由此可见 , 如 精神损害具有存在的独立性。
() 3精神损害数额应逐步提高并适当限制原则。我国目前普 遍存在判决赔偿数额过低与 当事人的诉讼请 求悬殊 的问题 。 为更 好地体现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 解决这一问题 , 随着生活水平的 提高, 应对赔偿数额有所提高, 而不能只是象征性的给予一点补 偿。 当然提高数额也是 有限度 、 有根据的。 审判人员不能一味地满 足受害人 的漫天要价 , 为防止过高赔偿 。适当限制应表现在两个 方面: 一是根据具体情节确定赔偿责任大小 ; 二是对精神损害赔 偿数额适当予以限制。当然究竟是高还是低 , 有待于我们根据各 地的实际情 况用法律文件进一步规 范。 2 精神 损害赔偿 的适用范围 _ 2 () 1主体适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 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 ( 解释》做出了具体的 ) 规定 :自然人因侵权行 为致 死或 自 “ 然人死 亡后其人格 或遗体受 损害。 死者的配偶 , 父母和子女向 人民法院起诉精神损害赔偿 , 列 配偶 , 父母和子女为原告。说明了间接受害人也可作为要求精神 ” 损 害赔偿 的主体 因为死者 的近亲属缘于不 法侵害者 的不法行 为 , 身心造成 巨大痛苦 , 对其 精神上 的损害是显而易见 的。 如果 只 能由直接受害人提出诉讼 , 显然对间接受害人不公平。对于法人 和其他组织,解释》 《 中的第 5 条规定: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人格权 “ 遭受侵害 为由 , 民法院起诉精神 损害赔偿 的 , 民法 院不 予 向人 人 受理 。因为人格权是以人 身为内容为直接 目的的民事权利 。 ” 法人 并没有自然人所特有的心理和精神现象,其无思想和精神可言 , 所以法人商业信誉受损。 只能导致其销售额下降, 利润减少。 对于 法人这一损 失只能依照 民法 上关 于物质损 害赔 偿 的方法进行 处 理, 故法人无权提 出精神损害赔偿 。
精神损害赔偿规则在财产侵害中的限制与适用——功能主义视角下的中德法律实践比较
作者简介 : 朱晓峰, 中 国政 法 大 学 比较 法 学 研究 院 2 0 0 9级 博 士 研 究 生 , 德 国波 恩 大 学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
①
H a r t mu t O e t k e r ,I m m a t e r i e l l e r S c h a d e n , I n :M t i n c h e n e r K o m m e n t e r Z U l T I B t i r g e r l i c h e s G e s e t z b u c h :S c h u l d r e c h t A l l g e m e i n e r
T e i l , Ba n d 2 , F . J . S a c k e r , R. Ri x e c k e r Hr s g . , 5 . Au l f . , Mt i n c h e n : C. H. B e c k , 2 0 0 7 , S . 4 7 4 .
7 5
而 结果 的趋 同性 却 不 能说 明违反 法律 体 系内在 逻辑 的 法律 适 用本 身的正 当性
关键 词 : 财 产 精 神 损 害 赔偿 功 能 主 义
权 利 主体 因 为财 产 被 非 法 侵 害 而 遭 受 精 神 损 害的 . 是 否有 权 就 此 主 张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请 求 权. 因各 国所 处 具体 历史 背 景 的差 异 而存 在不 同 的法 律 实 践 , 比较典 型 的有 两 种 : 一 种 是 承 认 一 般 意义 上 遭 受 财 产 侵 害 的权 利 主体 所 遭 受 的精 神 损 害 为 可 赔 偿 性 的损 害 : 一 种 是 原 则 上 不 承 认 因财 产侵 害所 遭受 的精神 损 害 的可赔 偿 性 . 当且 仅 当法律 存在 例外 规 定 的情 形下 . 因 财产 侵 害所
论我国财产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标准来看 , 标 的物所存在 的价值的判断是相 当困难的 。 如果仅有 几个人认为其具有一定 的精神价值 ,法官在判断 的时候很 难判
断。对任何一方的过分保护都意味着对另一方的不公 平 , 对此标
的物一定要社会普遍认 为其有一定 的精神价值 ,能够满 足当事 人的精神需求 。 5 . 该物件毁损后无法恢复原状 . 其毁损具有不 可挽 回性 。在
精 神损 害的 , 人 民法院应当依 法予以受 理。
后即使投入再多 的资金也 不能再 使其恢复原貌 ,否则认 为其精 神损害无从谈起 .认 为物件 的不可修复性与精神损害赔偿 相辅 相成 、 缺一不可 。 6 . 标 的物是特定 的, 无 法找到其 他替代物 品。如果 是能够找 到替代物 的 , 在我 国立法上 目前是不承认其精神损失的。 ( 三) 对非人格纪念 意义 物品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应该 加以 规定 。在此 , 纵然很多学者反对对精神损害赔偿范 围的无限度的 拓宽 ,我个人仍 旧认为应该支持 非人 格纪念意义物品损害 的精
接影 响这一制度的发挥 ,何为人格纪念 意义 物品成为 了理论界 和 司法 实 践 中争 议 的 焦 点 。以 下 对 人 格 象 征 意义 物 品 进 行 了相
高校论 坛
投资与创业 2 0 1 3 . 1
论我 国财产 侵权 中的精神 损害 赔偿
毕 艳 玉
( 安徽 财经 大学 安徽 蚌埠 2 3 3 0 0 0 )
摘 要: 我国现存的法律体 系对财产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只在 2 0 0 1 年的司法解释 中规定了具有人格 纪念意 义物品的精神损害赔偿 问题 。 对其他财产侵权 的精神损害赔偿没有规定 , 而且在《 侵权责任 法》 中对此没有任何 的 规 定, 立法存 在 严 重的 缺 陷 , 但是 精 神 损 害赔偿 可执行 性 更 高 , 受 害人 容 易接 受而 成 为侵 权人 承 担 责任 的主要 方 式 。从原 司法解释 的 角度 , 提 出几 点措 施 , 来完善 精神 损 害赔偿 制度 。 关键 词 : 精神 损 失赔偿 ; 财 产侵 权 ; 立 法现状 ; 法律 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1987年1⽉1⽇起⽣效施⾏的《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新中国法制建设史上的⼀个重要⾥程碑。
《民法通则》第⼀百⼆⼗条关于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四项具体⼈格权遭受侵害时,受害⼈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被普遍援引为确认当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最⾼⼈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解释》制定的背景1987年1⽉1⽇起⽣效施⾏的《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新中国法制建设史上的⼀个重要⾥程碑。
《民法通则》第⼀百⼆⼗条关于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四项具体⼈格权遭受侵害时,受害⼈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被普遍援引为确认当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随着《民法通则》的颁布施⾏,⼀度被视为“⼈格权利商品化”的精神损害赔偿,在理论和实践中获得⼴泛的认同。
尤其是近年来,当事⼈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以维护⾃⾝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明显增加,集中体现了公民维权意识的提⾼,反映出我国社会正在向现代法治社会转型。
但在审判实践中,对什么是精神损害?哪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谁有权向⼈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抚慰⾦的数额应当如何确定等等问题,长期存在理解不⼀致,适⽤法律不统⼀的现象,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导致对当事⼈利益的司法保护不够统⼀和均衡。
为顺应时代潮流,加强对以⼈格权利为核⼼的有关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实现司法公正,维护⼈格尊严,最⾼⼈民法院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并⼴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制定了《最⾼⼈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2001年3⽉10⽇起施⾏。
《解释》的基本指导思想,是要贯彻《民法通则》维护公民(⾃然⼈)的⼈⾝权利和⼈格尊严的⽴法精神,确认侵害他⼈⼈⾝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之若干问题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之若干问题摘要:我国精神损害赔偿中的某些规定仍然相对抽象落后,并存在一些自相矛盾的问题。
本文通过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历史以及国外相关制度的比较研究的方法,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了相关说明与分析。
关键词:精神损害精神利益主体范围严重损害一、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及历史渊源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我国学者主张的观点有所不同。
王利明教授的观点是,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受损害而要求侵害者进行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
①还有学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因人格权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而导致精神痛苦,受害人因此可以就其精神痛苦要求金钱上的赔偿,以制裁不法行为人并对受害人予以抚慰。
综合以上两种观点,我们可以看出前者侧重于责任,而后者侧重于抚慰,但两者实质都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以达到减轻其精神痛苦为目的。
精神损害赔偿不是我国自己产物,而是从西方移植而来的,萌芽于罗马法发展的第四个时期即法典编纂时期。
在现代立法中,德国民法典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完备详细的规定。
但我国借鉴苏联民法的理论与立法经验,排斥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致使法律中此项制度的长期缺失。
因国家发展阶段问题,其缺陷并未凸显。
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实施,我国才正式建立了新中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而在国家侵权行为导致的侵害中,精神损害赔偿始终没有被纳入到法律法规中②。
侵权行为法中的精神损害,德国一般称为”痛苦金”、日本称为”慰谢料”、中国台湾地区为”慰抚金”或”慰藉金”,我国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称”抚慰金”。
从现代法意义上,以《德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为标志,在世界范围内开始出现了完备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德国民法典》第823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者,对被害人负损害赔偿的义务。
”第847条规定:”1.不法侵害他人的身体或健康,或侵夺他人自由者,被害人所受侵害虽非财产上的损失,亦得因受损害,请求赔偿相当的金额。
民法总则精神损害赔偿之规定
民法总则精神损害赔偿之规定在侵权案件中,若受害人受到精神创伤的,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要件的,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那么,民法总则精神损害赔偿之规定是什么呢?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民法总则精神损害赔偿之规定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
二、关于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不同省份是不同的标准。
一福建省为例,精神损害的标准是:根据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手段、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严重侵权行为、特别严重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元—1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0元—5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特别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50000元—10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
三、精神损害赔偿金最高的规定是怎样的?精神损害赔偿该赔多少?这一问题在法律界一直争议较大。
2002年9月,四川省高院出台《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意见》。
《意见》明确规定:侵犯物质性人格权利的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侵犯精神性人格权利的精神损害赔偿为500元-5万元。
《意见》规定,非法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属于侵犯物质性人格权利;非法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遗体、遗骨,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侵害监护权的,属于侵犯精神性人格权利。
在确认侵犯他人上述权利,并“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就应当判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根据精神损害具有抚慰性、补偿性的特点,并结合四川省经济发展的现状综合考虑。
精神损害赔偿金规定
精神损害赔偿金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就是为了以金钱的形式对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进行弥补的一种方式,通过这种方式让侵权人受到一定惩罚,那么我国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金规定是什么?我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精神损害赔偿金规定1、侵害人的过错程度。
侵害人的过错程度是指侵害人进行侵权时的心理状态。
一般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在故意的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中对于受害人造成的伤害一般要比过失情况下大得多。
同时考虑到侵权人的主观恶性,一般故意违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要比过失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要重。
行为人在故意侵害他人权利的时候一般会想方设法、绞尽脑汁、不择手段,其主观的恶性较大,因此承担的责任要重一些。
2、侵害人的获利情况。
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精神抚慰以及精神损失的补偿,同时也是对侵害人的一种惩罚,只有这样才可以能够达法的预防犯罪的目的。
试想如果一个人以杜撰名人的隐私出版而赚钱,那么必然会侵害受害人的名誉和隐私,对于这样的侵权行为如果仅仅是要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而没有针对其所获得的巨大收入一情节判处巨额的赔偿,那么赔偿就失去了惩罚的意义,侵权方也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必然会有更多的人从事这样的事情以取得暴利。
3、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精神损害赔偿既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精神抚慰和心理上补偿也是对于侵权人的教育和惩罚,为了实现这样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找到二者的平衡点掌握一个度,才可以实现。
对于处于社会弱势的群体在发生这种行为是应该以较弱的处罚就可以达到目的,而对于社会中的强势群体则应该处以较重的处罚。
原因很简单,只有对于强势群体处以较重的处罚才可以真正达到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
4、受害人精神受损害的程度和后果。
侵权行为对于受害人造成的后果是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一个重要的因素。
当然这样的后果并不是一定要造成受害人精神受损或者自杀才算,只要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就可以了。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对精神损害的大小,同样的侵权行为对于不同的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失大小是不一样的。
民事纠纷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一、
民事纠纷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民事纠纷精神损失费赔偿并无具体的标准,一般会综合以下因素来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2.侵权的手段;
3.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经济状况;
5.当地的生活水平。
二、
精神损失费赔偿的诉讼时效
精神损失费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找法网提醒,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有:
1.侵害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2.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3.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4.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
论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理解适 用的 不统一 , 导致精 神损 害赔偿 在我 国处 于相对  ̄- #: 态 丈从其 含 义、 AC J ̄ 本 L t 立法现 状入 手 , 分析 侵 害财产权精 神损 害 赔偿 责任 在
的构成要 件 的基础上 , 对赔偿 数 额的确 定进 行 了详细 的分析 。
【 关键词 】 害财产权 ; 侵 精神 损 害; 赔偿
精 神 损 害赔 偿 是 指 受 害人 因 侵 害 人 的侵 权 行 为 导 致 精 神 害 财 产 权 的精 神 损 害赔 偿制 度 最 终 确 立迈 出 了坚 实 的一步 。 痛 苦或 精 神利 益 的 丧 失或 减 损 ,而 请 求 侵 害人 通 过 财产 赔 偿 等 方 式进 行 救济 和 保 护 的 民事 法 律 制度 。其 实质 是 则 令 侵害 人 承 担侵 权 的 不利 后 果 。减 少 受 害 人 的精 神 痛苦 ,补 偿 受 害人 的精
是各说不一,一般认为 ,精神损害是指 由于加害人的侵权行为 国首 次 以司 法 解 释 的形 式 确 立 了侵 害财 产权 的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给 受害 人 造成 精 神 上 的痛 苦 或 致 其精 神 利 益 受 到丧 失 或减 少 。
制 度 。 管其 仅 是 个 司法 解 释 , 尽 规定 也 不 是 十分 具 体 , 其 为侵 但 三 、 害 财产 权 精 神 损 害 赔偿 责任 的 构成 要 件 侵
求损 害 赔偿 :重婚 的 :有 配 偶 者 与他 人 同居 的 :实 施 家庭 暴 力 仅是一个普通的物, 而成为一种象征 , 一种寄托, 该物的价值 已
的 ; 待 、 弃 家 庭 成 员 的 。其 司 法 解 释 ( 第 2 条 规 定 : 损 经超越 了财产本身, 虐 遗 ” 一) 8 “ 不仅具有经济性 , 而且还具有 了人格性质 。 害 赔 偿包 括物 质 损 害 赔 偿 和 精 神 损 害 赔偿 。 关 于 侵 害 财 产 权 它无 法 通 过 金 钱 直接 衡 量 , 不 能 够 再现 。 ” 且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严重精神损害的,应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严重精神损害的,
应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参考法律与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第1182条、第118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24•【文号】法释〔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赔偿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3号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结合国家赔偿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公民以人身权受到侵犯为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本解释。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公民以人身权受到侵犯为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未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者未同时请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
经释明后不变更请求,案件审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赔偿义务机关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依法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可以同时认定该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
但是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该公民不存在精神损害,或者认定精神损害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四条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在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同时,视案件具体情形,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赔礼道歉,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并应当与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问题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问题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问题精神损害赔偿越来越受到关注,很多人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往往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目前除了赔偿数额确认的原则外,尚无完全统一的量化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判决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也大小不一,甚至相差甚远。
精神是无形的,也具有主观性,同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问题精神损害赔偿越来越受到关注,很多人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往往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目前除了赔偿数额确认的原则外,尚无完全统一的量化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判决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也大小不一,甚至相差甚远。
精神是无形的,也具有主观性,同样的一个侵权行为,对不同的人而言,所受到的精神伤害也是有区别的,,进行完全的量化标准也显得不太现实。
目前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主要适用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下面主要结合这两个司法解释谈谈节省损害赔偿的适用问题。
一、哪些情况下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自然人为受害主体的案件,在理论上虽有主张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观点,但我国尚未建立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那么是不是只要自然人的任何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都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呢。
从目前的司法解释看,自然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有条件限制的,按照法释〔2001〕7号文的规定如果是如下权利受到侵害,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1.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 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在法释〔2003〕20号文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即“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精神损害赔偿规则在财产侵害中的限制与适用——功能主义视角下的中德法律实践比较朱晓峰中国政法大学博士2013-05-15 10:43:04 来源:《法治研究》2013年第3期关键词:财产;精神损害;赔偿;功能主义内容提要:在德国,因为债法改革使原来属于《德国民法典》第847条调整范畴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则进入了法典总则的框架,所以尽管精神损害赔偿规则依据现第253条而被严格地限制了适用范围,但是财产侵害也可能因法律的特别规定或者约定等通过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的适用而被救济。
在我国,尽管《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等并未明确拒绝精神损害赔偿规则在财害侵害领域的适用,但是以最高法院为主导的我国司法实践却对此予以严格的限制,它严格区分合同领域和侵权领域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的适用范围。
由此导致的必然结果是,精神损害赔偿规则在财产侵害中的适用被原则性地排除掉了。
两国法律实践在该领域内所表现出来的差异的原因在于,前者适用扩张解释的方法小心翼翼的在既有法律体系的逻辑框架内保持了法典对现实生活的适当开放并对受害人提供了充分的救济,而后者在适用限缩解释的方法时却未充分顾及既有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一致性。
因此,即使从功能主义分析的立场出发从而发现两者在最终的调整结果上可能并不存在实质性的差异,然而结果的趋同性却不能说明违反法律体系内在逻辑的法律适用本身的正当性。
权利主体因为财产被非法侵害而遭受精神损害的,是否有权就此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因各国所处具体历史背景的差异而存在不同的法律实践,比较典型的有两种:一种是承认一般意义上遭受财产侵害的权利主体所遭受的精神损害为可赔偿性的损害;一种是原则上不承认因财产侵害所遭受的精神损害的可赔偿性,当且仅当法律存在例外规定的情形下,因财产侵害所致之精神损害才可适用金钱损害赔偿规则。
[1]前者典型的立法例如日本,依据《日本民法典》第709条规定,行为人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权利时,负因此而产生之损害的赔偿责任;从第710条的规定看,不论是侵害他人身体、自由或名誉情形,还是侵害他人财产权情形,依第709条规定应负赔偿责任的,对财产外的损害,也应负赔偿责任。
依据学理上的观点,该法之所以不仅对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被侵害的时候,而且在财产权侵害的场合承认财产以外损害(抚慰金)的可赔偿性,是因为仅仅赔偿金钱上的损害还不足以达到法律上的目的。
[2]后者的典型立法例为德国,我国法律实践也是采取这种模式。
下文即详细分析德国侵权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的适用范围,并以功能分析法的方法与我国的法律实践予以比较。
一、德国财产侵害中的非财产损害赔偿(一)历史背景概述依据《德国民法典》第253条第1款的规定,仅依据第253条第2款的规定或在其他法律存在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对于权利主体所遭受的非财产损害才能以金钱赔偿。
该规定表明了两层含义:一是权利主体所遭受的非财产损害原则上不适用金钱损害赔偿规则;二是法律有例外规定的情形下,权利主体所遭受的非财产损害可予赔偿。
德国侵权法对非财产损害在适用金钱损害赔偿规则时持严格限制态度的历史原因可追溯至法典起草时,《第一草案》的起草者们认为损害赔偿法中的可计算性应保持在最大程度地能被注意到的范围内,由此以限制法官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在他们看来,对非财产利益的金钱赔偿将赋予与法律关系相对的法官以那个在德国法上与法官所处的位置相陌生的权力,依据《民事诉讼程序规则》[3]的指导意见经充分审慎地审查后,该权力被认为是不可靠的臆造,因此它未被第一起草委员会所采纳。
[4]《第二草案》的起草者们则认为,承认精神损害的可赔偿性违背现代德意志法律与道德上的民族意识,特别是有悖于“优秀民族阶层”的普遍性观念,他们担心承认该等损害可予金钱赔偿,将会导致利欲熏心、自私自利及贪得无厌等不道德现象的急速增长,由此会因不正当的动机而引发数不胜数的恶意诉讼程序。
[5]囿于这种观念,《德国民法典》自始即对非财产损害持严格限制的立场,因为财产侵害中的精神损害也属于非财产损害范畴的涵摄范围,因此权利主体因之遭受的该类损害不被承认为可赔偿性损害,也在情理之中。
进入20世纪以后,法律赖以存在及发挥调控规范作用的具体社会历史情势因为时代的屡次急速变革,已与法典创制时的相应社会背景大异其趣。
对《德国民法典》而言,前述法典创制时反对给予权利主体所遭受的非财产损害以金钱赔偿的正当性理由,已因时代的变革而在特定情形下与当下权利主体所处的情势格格不入。
[6]对《第一草案》起草委员会所持的反对给予非财产损害以金钱赔偿的正当性理由而言,依据被通过且经过百年适用的现行法典规范来讲,如果继续墨守理论,则可能导致现行相应规范逻辑体系的违反。
因为依据现行侵权损害赔偿规则,非物质性利益赔偿中最为重要的示例,即给予身体、健康侵害以精神抚慰金,《德国民法典》第253条第2款(原第847条)预先规定了通过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以实现对该等损害以合理赔偿的可能性。
依据德国侵权法理论,如果立法者通过法典第253条第1款整体性的直接禁止法官该等裁量权的使用,那么就无法正确理解其在第2款中明确规定法官确定身体健康侵害之精神抚慰金时应承担的义务。
[7]对《第二草案》起草委员会所坚持的据以反对给予非财产损害,特别是精神损害以金钱赔偿的正当性理由即所谓的“优秀民族阶层”已被思想文化与社会史所推翻,并且依据《基本法》的规定,该种表述本身是非法的。
[8]因此这种时代背景下,德国法律实践给予法官通过适当的自由衡量以确定损害赔偿被适用于广阔领域的权力,并且这也合乎比较法上的经验。
[9]同时,鉴于经济资源的有限性,因此在当代限制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对一般损害赔偿法的每一项规则来讲,都仍然是富有意义且无可避免的目的。
[10]就此而言,德国法上的非财产损害赔偿,依然是从扩展和限制两个方面来发展完善的。
对于权利主体在财产被侵害情形下遭受的精神损害是否适用金钱赔偿规则,也需要从这两个方面来认识。
(二)具体规则的适用与限制构成德国法律实践中非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的是《德国民法典》第253条。
从该条的构成来看,需要注意如下两个方面:一是该条第1款介入的对非财产损害的金钱赔偿,并不依赖于所涉及的损害是合同性的、侵权性的,还是基于危险责任的请求权;二是除第2款明确列举的侵害事实构成外,该条并未规定非财产损害金钱补偿请求权的事实构成。
[11]就此而言,该条第1款原则上禁止类推适用,它仅在极为狭窄的范围内可以使用类推规则;而第2款则可类推适用于那些未被顾及的可称为权益的侵害类型,典型的如一般性人格权。
[12]1.法律特别规定的因财产侵害而导致的非财产损害类型。
通过第1款确立的引入机制而得适用的其他法律关于非财产损害给予金钱赔偿的内容可以区分为如下两种类型[13]:一是《民法典》内的规定,主要有第651f条第2款规定的旅游合同中的游客因合同违反而就此遭受的非财产损害有权主张金钱赔偿与原第611a条第2款规定的雇佣合同中雇主违反歧视性规定造成雇员非财产损害时后者有权主张相应的赔偿请求权。
二是《民法典》之外其他法律规定的,主要有《船员法》第40条第3款规定的船员因不同寻常的长期旅行以及发生事故情况下因给养缩短致损害情形下,有权就其遭受的非财产损害主张赔偿请求权;[14]《著作权法》第97条第2款规定的著作权人在特定情形下有权就所遭受的非财产损害主张赔偿请求权;[15]《刑事追诉措施赔偿法》第7条第3款规定的权利主体有权就自由被剥夺所产生的非财产损害主张赔偿请求权;[16]《联邦数据保护法》第8条第2款规定的权利主体在个人数据被非法侵害情形下有权就己身被严重侵害的人格权而主张相应的非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17]《联邦赔偿法》第43条第1款的权利主体因自由被非法侵害而遭受之非财产损害主张赔偿请求权;[18]《德国社会法典(九)》第81条第2款规定的雇员有权就因雇主违反歧视性规定而遭受的非财产损害主张赔偿请求权;[19]《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5条第5款与第50条规定的权利主体有权在自由被非法侵害情形下遭受的非财产损害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20]从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的权利主体有权就其遭受的非财产损害主张的赔偿请求权类型来看,属于财产侵害而引致的精神损害赔偿的,仅有《民法典》第651f条第2款规定的内容名副其实,其余尽管属于非财产损害,但是并非是因侵害财产而引致的精神损害。
德国法学理论上对《民法典》第651f条第2款所确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存在较大的分歧,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四种[21]:第一种观点认为,针对被虚度的假期,第651f条第2款作为最高法院以前判例[22]的深入阐述,也被当作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来解释。
[23]例如有学者就认为,对于外出旅游的雇员而言,该旅行系以恢复劳动力为目的,如果这一目的因旅游计划被扰乱而无法实现,则侵害行为所导致的是权利主体的财产遭受到损害,因为劳动力本身是有财产性质的。
[24]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款仅适用于那些因为假期虚度但没有遭受财产损害的权利主体的法律救济,例如对学生、失业者以及享受退休金的退休者等所遭受的非财产损害以金钱赔偿的情形。
[25]第三种观点在第二种观点的基础上,将请求权主体予以普遍化。
该观点认为,该款普遍适用于权利主体所遭受的非财产损害的金钱赔偿,对非财产损害之外的财产损害则不予适用,这一观点是德国理论界的主流观点。
[26]最后一种观点折中了前述三种观点,它认为第651f条第2款确定的可赔偿性损害的范围,既包括所有权利主体因假期虚度而遭受的非财产损害,也包括第651f条第1款规定的仅是有偿还可能的财产损害以及有工作的权利主体所有权主张的财产损害。
[27]尽管德国最高法院始终未明确回答该款应适用于何种性质的损害赔偿类型,但是,从该院1982年9月23日的判决以及之后所持的实践观点来看,受害人因徒然花费休假时间而依据第651f条第1款所主张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衡量,不是仅以该主体的收入——经济性为标准,而是个案中的所有其他情况,如瑕疵的严重性、旅行的价格以及为具有同等价值的替代旅行所必需的金额等,都在考虑之内。
[28]实际上,当前德国最高法院法律实践中有权依据该款规定而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原则上适用于所有因徒然花费休假时间而遭受损害的人,例如无工作收入的家庭主妇[29]或学生[30]。
遵循最高法院观点的地方各级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中所涉及的损害赔偿问题时,普遍认为第651f条第2款中因徒然花费休假时间所遭受的损害是非财产性质的,这也与前述理论界主流观点保持一致。
[31]因为《德国民法典》第253条第1款属于类推禁止适用的范畴,因此除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受害人原则上不得就其所遭受的非财产损害而主张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