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职业高中美容美发专业收费管理改
北京市美容美发管理规定
北京市美容美发管理规定一、总则过去几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美容美发行业也越来越受到大众关注。
为了保障美容美发服务的安全、卫生和规范经营,北京市制定了美容美发管理规定,并在全市范围内实施。
二、资质要求1.美容美发机构需获得相关资质才能经营。
申请者必须提供公司注册证明、美容美发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并通过市级相关管理机构的审批。
2.美容美发技术人员需要通过市级美容美发职业技能考试认证,证明其具备从事相应工作的能力和技术水平。
三、场所要求1.美容美发机构必须具备合法的场所租赁或所有权证明,并通过相关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
2.场所内的设施设备必须安全、卫生,且符合当地规定和标准。
例如,洗发台、理发椅等设备应保持清洁,器具应消毒并妥善存放。
四、卫生管理1.美容美发机构应建立健康档案管理制度,每位顾客都应有个人档案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
2.美容美发工具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必须经过消毒处理。
工具的消毒方法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妥善保存相关记录。
五、服务规范1.美容美发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遵守职业道德,尊重顾客的人身权益,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虚假宣传。
2.机构应当提供真实可信的产品和服务信息,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3.美容美发机构应明示收费标准,不得在服务过程中恶意加价或乱收费。
未经顾客同意,不得违规向顾客推销其他产品或服务。
六、责任与处罚1.美容美发机构需建立完善的投诉反馈机制,并积极处理顾客投诉。
2.如美容美发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相关管理机构有权对机构进行约谈、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
3.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美容美发机构,相关管理机构有权交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将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布。
七、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所有美容美发机构。
为了确保市民的美容美发服务的安全与质量,相关管理机构将加强对该行业的监管力度,对不符合要求的机构进行整顿,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总结:北京市美容美发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市民的美容美发服务的安全、卫生和规范经营而制定的。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函-京财综[1995]2376号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函
正文:
----------------------------------------------------------------------------------------------------------------------------------------------------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函
(1995年10月13日京价(收)字(1995)
355号、京财综(1995)2376号)
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制定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函”(京公治发字〔1995〕08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局对旅店、典当、旧货、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小件寄存、印刷、复印、刻字、机动车修理、修锁配钥匙等行业发放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每证由5元调整为15元(含正副本)。
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费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具体规定按京财综(1994)941号文件执行。
你局须持本复函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结束——。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成人教育局所属成人高等院校收费管理权限的复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成人教育局所属成人高等院校收费管理权限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94.09.02
•【字号】
•【施行日期】1994.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成人教育局所属
成人高等院校收费管理权限的复函
(1994年9月2日)
市成教局:
你局《关于成人高等院校收费管理权限的申请函》(京成教财基(1994)第006号)收悉。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市成教局所属成人高等院校有关收费的管理权限和规定通知如下:
一、市成教局所属成人高等院校(职工大学、管理干部学院、广播电视大学、教育学院)的学杂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及短期培训费和高考报名费等的收费标准由市成教局审批,报市物价局、财政局备案。
二、除以上收费项目外,其他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应按《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成人高等院校实施收费应按上述分工权限报批收费项目及标准后,持审批文件到所在区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收费统一使用《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统一收费收据》。
四、各项收费的使用管理,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批文自9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
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京财综[2003]134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07.25
【实施日期】2003.07.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京财综[2003]1347号)
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烟草专卖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
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3]48号)转发给你们。
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2003届高校。
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普通中学举办职业高中(班)联办单位补助学校教学行政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普通中学举办职业高中(班)联办单位补助学校教学行政费标准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90.12.14
•【字号】京财文[1990]2470号
•【施行日期】1990.1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普通中学举办职业高中(班)联办单位补助学校教学行政费标准的通知
(京财文(1990)2470号1990年12月14日)
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市属有关局、总公司、厂矿企业:
为进一步改善职业高中、职业中专的办学条件,促进学校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并考虑到几年来物价变化的因素,现对联合办学单位因开设专业课所补助学校的教学行政费标准修订如下:理工科每生每年补助标准为二百五十元;文科每生每年补助标准为二百元。
进行专业技术教育所增加的教学行政费开支,由与学校联合办学的单位一次或分期付给学校。
其它有关规定仍按一九八0年(80)财行字第1226号、京教行字第268号《关于普通中学举办职业高中(班)经费开支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五年(85)财行字第646号、京教财字第67号《关于对〈关于普通中学举办职业高中(班)经费开支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培训费标准的函-京财综[1995]2717号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培训费标准
的函
正文:
----------------------------------------------------------------------------------------------------------------------------------------------------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调整我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培训费标准的函
(1995年11月14日京价(收)字(1995)
384号、京财综(1995)2717号)
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提高我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的函”(京人教〔1995〕第529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将我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人事干部岗位培训标准每课时1元调为2元。
你局需持本函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结束——。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收费标准的批复-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收费标准的批复
正文:
----------------------------------------------------------------------------------------------------------------------------------------------------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专业
技术职务评审收费标准的批复
(1994年7月18日)
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你办京职改办字(1994)010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按规定评审权限受外单位委托评审专业技术人员的收费标准:评审一名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40元;评审一名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60元;
评审一名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80元。
二、部分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答辩组(或专业考核组)的,对申报高级职务的答辩的人员可收取答辩费70元。
请你办通知各专业评审机构严格按照执行。
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结束——。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1.23•【字号】京财综〔2019〕162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京财综〔2019〕162号市教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交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各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各区发展改革委: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本市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月1日起,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具体项目见附表。
二、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前年度欠缴收入,相关执收单位应当继续收缴,并全额上缴国库。
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欠缴收入”(科目编码103049949)。
三、取消、停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纳入相关部门或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由其主管部门安排项目预算予以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四、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五、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六、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规定,对公布取消、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北京市美容美发行业将实行等级评审
北京市美容美发行业将实行等级评审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科学美容》
【年(卷),期】2001(000)010
【总页数】1页(P3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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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普通高等学校、业余高等学校以及各类中等专业学校招生经费开支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普通高等学校、业余高等学校以及各类中等专业学校招生经费开支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92.07.01
•【字号】京财文[1992]1091号
•【施行日期】1992.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普通高等学校、业余高等学校以及各类中等专业学校招生经费开支标准的通知(1992年7月1日京财文(1992)1091
号)
市高教局、教育局、成人教育局、各区、县财政局:
由于粮油价格调整以及物价因素影响,我局与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将普通高等学校、业余高等学校以及各类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经费开支标准统一修订如下:
一、凡在学校暑假期间参加各类统考命题和评阅卷的工作人员(含外语口试和体育加试人员,下同)每人每天补助生活费15元。
在暑假外参加统考命题和评阅卷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天补助生活费九元。
二、监考人员监场监考期间,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7.6元。
三、印刷试卷的非工厂选派人员在不允许回家期间,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2元。
工厂人员伙食补助费由工厂解决。
四、登记、统计考分、保管试卷人员在评阅试卷期间,每人每天补助12元。
五、暑假期间由学校临时抽调到招生办工作的人员,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6元。
六、直接为考场、阅卷点服务的工作人员,在暑假期间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9元,在暑假外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7元。
七、修订招生经费开支标准后,原资金渠道不变。
以上各项补助标准中,均已包括清凉饮料费。
此规定从1992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工商局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等培训收费标准(试行)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工商局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等培训收费标准(试行)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3.03.20•【字号】京价[收]字[2003]119号•【施行日期】2003.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工商局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等培训收费标准(试行)的函(京价(收)字[2003]119号)市工商局:你局《关于申请核定培训收费标准的函》(京工商函[2002]25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你局有关培训收费标准函复如下:一、培训考核费标准1、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培训费(收费编码:300129006)每人每期170元(36课时),考核费(收费编码:300129007)每科30元。
2、广告审查员培训费(收费编码:300129008)每人每期100元(24课时),考核费(收费编码:300129009)每科30元。
二、培训费包括自编资料费,证书工本费。
外购培训教材本着学员自愿购买原则,按教材定价收取。
三、上述培训、考核费执收单位北京广告协会需持此函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四、培训、考核费执收单位应按照《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在实施收费时,出示《收费许可证》并在固定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包括培训课时)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培训费标准试行一年。
本函自发文日期起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日。
北京市洗浴和美容美发经营场所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
北京市洗浴和美容美发经营场所管理若干规定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北京市洗浴和美容美发经营场所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00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二00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北京市洗浴和美容美发经营场所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洗浴和美容美发经营场所的管理,促进洗浴和美容美发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洗浴或者美容美发经营活动的,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除宾馆、饭店、写字楼、体育运动场所等附属的洗浴设施和社区便民服务设施外,洗浴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得小于500平方米。
第四条在洗浴和美容美发经营场所工作的外地务工人员,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暂住证明和务工证明。
洗浴和美容美发经营场所的经营者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应当持相关证明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申请。
美容师、美发师、按摩师等专业人员应当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五条严禁洗浴和美容美发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严禁提供色情服务;严禁开设赌场、赌局;严禁吸毒、贩毒和传播淫秽书刊、录音录像制品、图片等物品。
洗浴和美容美发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在洗浴和美容美发经营场所内从事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和其他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六条洗浴和美容美发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提供有偿陪侍、异性按摩(头部、足底按摩以及市残联批准的盲人按摩除外)。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22•【字号】京财综[2011]2459号•【施行日期】201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京财综〔2011〕2459号)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现将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索道站长(经理)考核费(收费编码:128010001)。
2.母婴保健人员岗前考核费(收费编码:139013001)。
3.民办公助小学学费(收费编码:173016001)。
4.民办公助初中学费(收费编码:173016002)。
5.民办公助高中学费(收费编码:173016003)。
6.民办公助初中外语艺术专业学费(收费编码:173016004)。
7.民办公助高中外语艺术专业学费(收费编码:173016005)。
二、超能耗加价费(收费编码:103002001)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三、涉及取消和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执收单位应按照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机关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或变更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同时将有关收费资金余额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有关单位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义变相继续收费。
对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不得以行政事业性收费名义继续收取。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通知自2011年12月30日起执行。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北京市政府关于调整本市中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北京市政府关于调整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杂费标准的通知》的通
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94.08.30
【实施日期】1994.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北京市政府关于
调整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杂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1994年8月30日)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杂费标准的通知》(京政发(1994)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北京市职业中专与成教局所属成人中专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的学校(详见附件一)的学杂费,参照中专一般学校收费标准执行。
二、重点中学、职高、职业中专、技校、中专学校及职业高中热门专业学校的名单见
附件二。
三、各区、县物价局应按照《通知》中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时为各学校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四、认真执行《通知》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中小学、中等技术学校收费的监督检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6.19•【字号】京财综[2003]1137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京财综[2003]1137号)市属各类、办、局,各区县人民政府: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
落实市委、市政府做出的全面优化首都发展环境的决定,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换,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我们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
清理意见已经第10决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原则通过。
现将清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决定通知如下:一、取消39项(明细项目75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见附表)。
其中,受单位或个人自愿委托并签定委托协议书进行产品质量检验、计量考核、卫生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防疫检验、植物检疫、国内森林检疫等服务的单位和机构;按市物价局现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执行。
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次清理涉及收费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优化首都发展环境的要求,妥善解决好取消收费项目后的有关问题。
要增强社会服务意识,决不能因停止收费而出现不履行其职能或降低服务质量的现象。
对履行职能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三、各部门要公布取消和保留的收费项目。
将取消和保留的收费项目的名称、代码、收费标准、发文机关、文号等向社会公示,增强收费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凡未经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企业有权抵制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四、收费单位要及时更换收费许可证,依据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新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
不得在收费环节中有“加价”和“搭车”行为。
要规范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按规定自觉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票据年检制度。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技工学校美容美发专业收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技工学校美
容美发专业收费标准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97.05.04
•【字号】京价[收]字[1997]第149号
•【施行日期】1997.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
技工学校美容美发专业收费标准的函
(京价(收)字(1997)第149京财综
(1997)634号1997年5月4日)
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申请提高北京市部分技工学校美容美发专业收费标准的函”收悉。
经研究,同意由市劳动局每年本着以收抵支的原则,制定技工学校美容美发专业的学杂费收费标准,并报市财政局、物价局备案。
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有关技工学校需持市劳动局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本函自1997年新学年起执行。
d19082--001228ccj。
北京市高教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举办
北京市高教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和夜大学收费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函授教育
【发文字号】京财文[1991]107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等教育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91.07.01
【实施日期】1991.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高教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普通
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和夜大学收费办法的通知
(京财文[1991]1077号1991年7月1日)
市属各高等院校、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物价检查所:
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教财字(1990)038号《关于修订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和夜大学收费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我市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和夜大学收费办法通知如下:
1.函授的经常费用每生每学年理科类为240元,文科类为200元;
夜大学的经常费用每生每学年理科类为340元,文科类为280元;
函授和夜大学所需实验,实习费根据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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