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江南区、兴宁区营销服
务部筹建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桂保监复[2010]551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0.10.08
【实施日期】2010.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江南区、兴宁区营销服务部筹建的批复
(桂保监复〔2010〕551号)
中国人民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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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保险专业中介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退出市场指引(暂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保监发[2007]110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发布日期】2007.10.12【实施日期】2007.10.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退出市场指引(暂行)》的通知(桂保监发〔2007〕110号)广西辖内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加强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退出市场行为的管理,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广西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退出市场指引(暂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西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退出市场指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退出市场行为的管理,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广西辖内依法设立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公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退出市场是指依法设立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退出保险中介市场,不再从事保险中介业务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退出市场:(一)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议解散的;(二)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换发的;(三)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依法不予换发的;(四)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的;(五)连续6个月未开展保险中介业务的;(六)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七)机构被依法撤销、责令关闭或者宣告破产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退出市场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许可证注销管理第五条保险代理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公估)分支机构退出市场的,应按规定向广西保监局报送相关材料,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涉嫌销售误导投诉处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涉嫌销售误导投诉处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4.17•【字号】桂保监发[2012]37号•【施行日期】2012.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涉嫌销售误导投诉处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桂保监发〔2012〕37号)各人身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为规范涉嫌销售误导的投诉处理工作,促进投诉处理流程规范化、标准化,及时有效解决销售误导纠纷,做好事后救济与预防保护、过程保护的衔接,形成销售误导综合治理合力,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客户通过投诉、质疑、咨询等方式,采取书面或非书面形式,向保险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监管部门反映保险合同销售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均应列入涉嫌销售误导投诉范围,按本通知规定进行处理:(一)混淆保险概念;(二)夸大保险产品利益;(三)隐瞒保险合同重要内容;(四)诱导投保人不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五)代签名、代抄录风险提示语句、代接受回访;(六)篡改客户信息资料。
二、各省级分公司应按《关于加强内部管控防范销售误导的通知》(桂保监发〔2009〕84号)要求,加强本公司对防范销售误导工作的管理,同时建立涉嫌销售误导投诉处理内部流程,明确各级机构责任与权限,加快处理时效,提高处理水平,防范处理不及时不恰当引发的群访群诉、大面积退保等潜在风险。
三、各级机构要在业务处理前台、业务呼入电话岗明确涉嫌销售误导投诉处理的接待人员,本着以下原则及时、切实、有效解决投诉问题:(一)依法与合理处理原则;(二)保护投保人合法权益原则;(三)首问负责制原则。
四、保险公司在接到涉嫌销售误导投诉后,应及时完成相关调查处理流程,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一)接访。
各级机构业务处理前台、业务呼入电话岗的投诉接待人员接到销售误导投诉、质疑和咨询后,按照“首问负责制”原则,对投诉人提供的材料、保险合同信息、客户信息等资料立即予以初步核实。
中国银保监会广西监管局关于曾拥源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广西监管局关于曾拥源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0.06.05
•【字号】桂银保监复〔2020〕270号
•【施行日期】2020.06.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广西监管局关于曾拥源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曾拥源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国寿人险桂报〔2020〕135号)收悉。
经审查,曾拥源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级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2020年6月5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做好广西辖区保险“三进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做好广西辖区保险“三进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保监发[2006]98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发布日期】2006.06.15【实施日期】2006.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做好广西辖区保险“三进入”工作的通知(桂保监发〔2006〕98号)广西辖内各区级保险公司,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统一部署,保险系统正深入开展保险“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简称“三进入”)活动。
为确保广西辖区保险“三进入”活动的顺利开展,切实为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现就广西保险系统开展保险“三进入”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保险“三进入”活动的组织工作(一)各单位领导要从发挥保险功能、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保险“三进入”工作的现实意义和重要作用,高度重视保险“三进入”的领导和组织。
要通过开展保险“三进入”活动,提高全社会对保险功能以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树立和维护保险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各单位要在广西保监局整体工作方案的指导下,结合自身及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要成立由公司一把手担任组长,宣传、策划、客服等部门组成的保险“三进入”工作小组,对参与保险“三进入”活动工作人员、活动项目负责人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其利用各种宣传渠道扩大保险业影响的能力,确保实施工作的落实。
二、注重实效,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保险“三进入”活动(一)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探索保险“三进入”的有效形式,要充分利用手册、宣传画等载体以及会议、讲座、客户服务节等各种场合和时间宣传保险的作用、普及保险知识。
各单位要将自身创新举措以动态信息或文件形式报告广西保监局。
广西保监局将择优刊发,适时交流信息,推广好的做法与经验,不断推动“三进入”工作深入开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加强高额保单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加强高额保单业务
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桂保监发[2009]39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9.04.13
【实施日期】2009.04.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加强高额保单业务管理的通知
(桂保监发〔2009〕39号)
广西辖内各区级寿险公司: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保险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购买人身保险高额保单,但销售误导投诉和退保纠纷也逐渐增多,引发的上访和法律诉讼,不仅造成公司工作被动和经济损失,同时也损害了行业形象。
为切实防范高额保单业务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公司承保高额保单业务应当与《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防范保险业洗钱风
险的通知》(保监发〔2007〕11号)有关要求相衔接,切实落实和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保险公司经营城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保险公司经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本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监管【发文字号】桂保监发[2013]35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发布日期】2013.04.15【实施日期】2013.04.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保险公司经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本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桂保监发〔2013〕35号)各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保护参保城乡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效率和能力,促进大病保险业务健康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广西保险公司经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本服务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3年4月15日广西保险公司经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本服务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广西保险公司经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和能力,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提升服务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保监会令〔2010〕4号)、《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3〕19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保险公司作为投标人参加广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应对照本规范评估自身服务能力,并在投标书中附上符合本规范的说明。
保险公司经营广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应完全满足本规范要求。
鼓励保险公司在此基础上提供更全面、高效、优质的服务。
如无特别说明,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指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市级保险公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市级保险公司诚信考评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
【发文字号】桂保监发[2007]82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7.08.29
【实施日期】2007.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市级保险公司诚信考评体系的
指导意见》的通知
(桂保监发〔2007〕82号)
柳州、玉林保险行业协会,广西辖内各区级保险公司:
为加强保险诚信建设,更好地发挥诚信考评工作对基层公司诚信建设的推动作用,广西保监局制定了《关于建立市级保险公司诚信考评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现印发你们,并就推进试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市级保险公司诚信考评体系的重要意义。
各区级保险公司要积极指导和支持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参与该项活动;试点地区保险行业协会理事会要认真组织研究相关工作,秘书处负责具体工作,各会员公司全力配合,共同积极稳妥推进
建立考评体系工作。
二、《指导意见》是关于推进试点工作的原则规定。
试点地区保险行业协会可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定诚信考评办法,在考评内容、考评指标、实施方式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并报广西保监局备案。
三、广西保监局办公室负责指导试点工作。
各试点单位在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关于试点工作的相关建议,请及时向广西保监局办公室报告。
附件:建立市级保险公司诚信考评体系的指导意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保险业“六五”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保险业“六五”普法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律宣传教育【发文字号】桂保监发[2012]40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发布日期】2012.04.24【实施日期】2012.04.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保险业“六五”普法规划》的通知(桂保监发〔2012〕40号)各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南宁营业管理部、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广西保险学会:现将《广西保险业“六五”普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抓好宣传和落实工作。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广西保险业“六五”普法规划(2011-2015年)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途径和举措,为做好广西保险业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和《中国保监会“六五”普法规划》精神,结合广西保险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广西保险业“六五”普法规划。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六五”普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广西保险业和保险监管实际,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经营和依法监管,为广西保险业的健康快速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六五”普法工作的主要目标是: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深入宣传宪法,广泛传播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保险监管人员法治理念,提高依法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强化广西保险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以依法合规经营和诚信建设为重点,提升行业社会形象;广泛宣传保险法律法规,普及保险知识,推动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环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报送报告及报表目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报送报告及报表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07.24
•【字号】桂保监函[2011]239号
•【施行日期】2011.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报
送报告及报表目录》的通知
(桂保监函〔2011〕239号)
各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南宁营业管理部,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便于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了解掌握我局要求报送的报告及报表情况,确保报送的及时性,我局对要求保险机构定期或专项报送的报告及报表进行了清理,形成了《保险机构报送报告及报表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请各保险机构对照《目录》,指定责任人,按时报送相关报告及报表。
对不按时报送报告及报表的,我局将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公司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本《目录》更新日期截至2011年7月31日。
我局将根据监管工作要求及时对《目录》进行更新,各公司可登陆我局互联网站(http:
//)首页的文件下载栏目查询。
对《目录》之外临时要求报
送的报告及报表按有关文件执行。
附件:保险机构定期报送报告及报表目录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附件:
注:1、目录更新至2011年7月31日;2、目录不包括临时性要求报送的报告及报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报送报告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报送报告及报表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公司【发文字号】桂保监函[2011]239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发布日期】2011.07.24【实施日期】2011.07.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广西保监局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报送报告及报表目录》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报送报告及报表目录》的通知(桂保监函〔2011〕239号)各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南宁营业管理部,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便于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了解掌握我局要求报送的报告及报表情况,确保报送的及时性,我局对要求保险机构定期或专项报送的报告及报表进行了清理,形成了《保险机构报送报告及报表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请各保险机构对照《目录》,指定责任人,按时报送相关报告及报表。
对不按时报送报告及报表的,我局将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公司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本《目录》更新日期截至2011年7月31日。
我局将根据监管工作要求及时对《目录》进行更新,各公司可登陆我局互联网站(http://)首页的文件下载栏目查询。
对《目录》之外临时要求报送的报告及报表按有关文件执行。
附件:保险机构定期报送报告及报表目录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附件:保险机构报送报告及报表目录/报表报送频率时限要求报送主体报送依据联系处室1广西财产保险公司月度分析报告月报每月17日前报送各财产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关于报送月度分析报告的通知(桂保监函〔2010〕351号)财产保险监管处2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情况月报表月报每月2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报送各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关于报送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情况有关事项的通知(桂保监办发〔2007〕93号)法制处3非法集资案件统计表月报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各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南宁营业管理部;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关于报送非法集资案件情况的通知(桂保监函〔2010〕346号)法制处4大型商业保险投标业务承保清单/机动车辆保险投标业务承保清单季报每季结束后15日内报送各财产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关于印发《广西财产保险投标业务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桂保监发〔2008〕111号)财产保险监管处5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季报每季度结束后30日前报送各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桂保监发〔2008〕121号)财产保险监管处人身保险监管处6人身保险公司经营情况报告季报每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报送各人身险公司广西分公司1.关于建立广西人身保险公司经营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桂保监发〔2009〕94号);2.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人身保险新单业务客户回访的通知(桂保监发〔2008〕160号)人身保险监管处7寿险业务收付费统计数据季报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各人身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关于定期报送收付费统计数据有关事项的通知(寿险部函[2011]9号)人身保险监管处8广西保险营销员持证情况统计表季报每季结束后15日内报送各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关于下发进一步落实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4〕49号)、关于加强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工作的通知(桂保监发〔2005〕137号)保险中介监管处9人身保险公司中介业务基本情况表季报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落实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保险行业社会监督员制度(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保险行业社会监督员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2.29•【字号】桂保监发[2012]19号•【施行日期】2012.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保险行业社会监督员制度(试行)》的通知(桂保监发〔2012〕19号)各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现将《广西保险行业社会监督员制度(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广西保险行业社会监督员制度(试行)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保险业的监督作用,推动广西各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改进管理方式、提升服务水平,逐步健全政府监管、企业内控、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风险防范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社会监督员,是指从社会各界中聘请的对广西保险行业服务水平、工作作风、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进行监督的人员,原则上包括保险消费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代表、媒体代表、学者、律师代表及其他相关行业代表。
第三条社会监督员主要通过以下方式遴选:(一)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接受报名;(二)由相关单位组织推荐。
广西保监局对经审核通过后的社会监督员发放聘书,并颁发《广西保险行业社会监督员证书》,同时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社会监督员每届任期2年,期满后可以调整或续聘,如确实存在特殊情况,经本人提出申请可中途退出。
第五条社会监督员以兼职方式义务开展监督工作,不脱离原工作岗位。
除行使对保险行业的监督职责外,社会监督员其他一切工作安排及其管理权限归属其所在工作单位。
第六条社会监督员需具备的条件:(一)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联系群众;(二)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监督方面的专业知识;(三)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独立承担监督职责,具有与履职能力相匹配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四)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有关规章制度;(五)自愿受聘,身体健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2011年广西银保业务专题会议精神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2011年广西银保业务专题会议精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1.25•【字号】桂保监函[2011]34号•【施行日期】2011.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2011年广西银保业务专题会议精神的通知(桂保监函〔2011〕34号)各人身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日前我局召开了2011年广西银保业务专题会议,传达了全国、全区保险情况通报会和全国保险监管会有关银保业务监管的主要精神,明确了我区2011年银保业务的监管重点和要求。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公司要及时将会议精神传达到下级机构及银保从业人员,同时要对照监管要求,对2011年银保业务“开门红”以来市场上存在的没有签订协议或与银行省以下机构签订协议开展银保业务、协议外出台业务推动方案、账外暗中支付手续费、不严格执行银保自律协议和擅自提高小额借款人意外险费率等五个方面问题层层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纠正。
各公司要在2011年2月17日前由省级分公司统一将自查自纠报告报送到我局。
二、严格报送监管材料各公司要在2011年2月28日前报送以下监管材料:(一)2011年有效的全部银保代理合作协议;(二)总公司下达给各公司的2011年银保业务、险种费用率;(三)银保渠道2010年财务结算和2011年财务预算情况,必须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银保渠道财务结算(预算)的依据、构成部分,财务费用的考核标准,各项财务费用的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等。
三、相关要求(一)各公司要认真做好银保业务自查自纠和有关材料报送工作,明确责任人,严格责任追究制。
(二)各公司不得以公司秘密为由不报上述材料,我局将按照规定为公司保密。
(三)各公司不得对相关数据和下级机构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后再报,一旦发现,将按《保险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监管【发文字号】桂保监发[2010]15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发布日期】2010.02.05【实施日期】2010.02.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桂保监发〔2010〕15号)广西辖内各区级保险公司:近年来,保险中介业务的快速发展为广西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2009年,全区保险中介业务保费收入已占同期总保费收入的88.53%。
在快速发展的同时,部分保险公司利用中介渠道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问题仍然突出。
为贯彻落实《保险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促进我区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推行保险中介渠道与保险中介业务信息化管理自2010年3月1日起,保险公司应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保险中介渠道(机构和人员)及保险中介业务,系统应实现四项基本功能:一是保险中介渠道管理;二是联网出单管理;三是佣金提取支付管理;四是查询汇总管理。
(一)保险中介渠道管理具体要求:一是持有效许可证的保险中介机构及有效两证(资格证书和展业证)的营销员方可作为中介录入系统,发放中介代码;系统应对有效期进行记载和识别,超出有效期的,系统应做出限制。
二是保险中介机构及营销员由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机构负责审核录入,资格证书、展业证信息须与中国保监会保险营销员监管信息系统记载信息一致,录入信息需经逐级审核,如有虚假,逐级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是及时清理系统记载与实际不符的保险中介机构及营销员,包括虚列机构和营销员、许可证过期机构和证书过期营销员等,确保实际数据、系统数据、报送监管部门数据三者相符。
(二)联网出单管理具体要求:一是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出单的,保险中介机构出单系统应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财务系统实时联网,禁止手工出单或脱机打印,确保保单信息实时、完整地记录在保险公司核心系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做好广西辖区保险“三进入”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做好广西辖区保险“三进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06.06.15•【字号】桂保监发[2006]98号•【施行日期】2006.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做好广西辖区保险“三进入”工作的通知(桂保监发〔2006〕98号)广西辖内各区级保险公司,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统一部署,保险系统正深入开展保险“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简称“三进入”)活动。
为确保广西辖区保险“三进入”活动的顺利开展,切实为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现就广西保险系统开展保险“三进入”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保险“三进入”活动的组织工作(一)各单位领导要从发挥保险功能、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保险“三进入”工作的现实意义和重要作用,高度重视保险“三进入”的领导和组织。
要通过开展保险“三进入”活动,提高全社会对保险功能以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树立和维护保险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各单位要在广西保监局整体工作方案的指导下,结合自身及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要成立由公司一把手担任组长,宣传、策划、客服等部门组成的保险“三进入”工作小组,对参与保险“三进入”活动工作人员、活动项目负责人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其利用各种宣传渠道扩大保险业影响的能力,确保实施工作的落实。
二、注重实效,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保险“三进入”活动(一)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探索保险“三进入”的有效形式,要充分利用手册、宣传画等载体以及会议、讲座、客户服务节等各种场合和时间宣传保险的作用、普及保险知识。
各单位要将自身创新举措以动态信息或文件形式报告广西保监局。
广西保监局将择优刊发,适时交流信息,推广好的做法与经验,不断推动“三进入”工作深入开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保险行业社会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保险行业社会监督员制度(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桂保监发[2012]19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02.29
【实施日期】2012.02.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西保监局关于印发《广西保险行业社会监督员制度》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保险行业社会监督员制度(试
行)》的通知
(桂保监发〔2012〕19号)
各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现将《广西保险行业社会监督员制度(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广西保险行业社会监督员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保险业的监督作用,推动广西各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改进管理方式、提升服务水平,逐步健全政府监管、企业内控、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风险防范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社会监督员,是指从社会各界中聘请的对广西保险行业服务水平、工作作风、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进行监督的人员,原则上包括保险消费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代表、媒体代表、学者、律师代表及其他相关行业代表。
第三条社会监督员主要通过以下方式遴选:
(一)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接受报名;
(二)由相关单位组织推荐。
广西保监局对经审核通过后的社会监督员发放聘书,并颁发《广西保险行业社会监督员证书》,同时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社会监督员每届任期2年,期满后可以调整或续聘,如确实存在特殊情况,经本人提出申请可中途退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定期报告和报表报送工作的通知-桂保监发[2011]1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定期报告和报表报送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定期报告和报表报送工作的通知(桂保监发〔2011〕19号)各人身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为加强非现场监管,及时掌握公司经营与风险状况,各公司根据保险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需定期向我局报送相关报告、报表。
2010年,多数公司报送工作完成较好,特别是信诚人寿、平安养老等公司,各类报告和报表都基本做到规范、准时报送,但也存在大部分公司内部控制年度评估报告普遍晚报、少部分公司如泰康人寿、太平人寿、合众人寿、人民人寿全年未报内部审计报告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报送工作,提高监管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公司应高度重视定期报告、报表报送工作,认真对照需定期向我局报送的报告、报表及报送要求(见附件),深入学习报告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报告采写、报送工作机制,落实专人负责相关工作,做到据实报送、规范报送、准时报送。
二、各公司要按照附件要求,将定期报告、报表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的形式报送我局。
三、各公司可在广西保监局网站“文件下载”栏下载最新的《广西辖内人身保险公司定期报告、报表一览表》,网址:http://。
四、对多次不按要求报送定期报告和报表的公司,我局将列为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的重点对象。
此外,我局将加强合并报送相关报告的可行性研究和设计,简化公司报告流程。
附件:广西辖内人身保险公司定期报表、报告一览表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附件:广西辖内人身保险公司定期报表、报告一览表报告名称报送依据报送时限报送邮箱经营情况报告(季报)关于建立广西人身保险公司经营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桂保监发〔2009〕94号)每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报上季度报告***************.cn结构调整评估报告(季报)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寿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09〕84号)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报上季度报告内部审计报告(季报)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6号)每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报上季度报告新单回访工作报告(季报)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人身保险新单业务客户回访的通知(桂保监发〔2008〕160号)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上季度报告收付费统计数据(季报)关于报送收付费管理工作有关信息的通知(桂保监函〔2009〕168号)根据工作安排,将报送时间由每月报送调整为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内部控制年度评估报告(年报)关于报送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信息的通知(桂保监函〔2010〕224号)/关于印发《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6〕6号)每年2月底前报送上年内部控制年度评估报告分类监管业务经营风险指标(年报)关于报送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信息的通知(桂保监函〔2010〕224号)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年分类监管指标学生保险信息表(半年报)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险业务管理的通知(桂保监发〔2005〕154号)每年6月底前和每年12月底前寿险公司县域保险统计报表(季报)关于报送县域保险统计数据和分析的通知(桂保监发〔2005〕43号)每季度结束后12日内报上季度报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情况月报表(月报)关于报送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情况有关事项的通知(桂保监办发〔2007〕93号)每月2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报上月报告***************.cn保险司法案件专报及报告(专报、季报)关于报送保险司法案件的通知(桂保监发〔2009〕86号)①专报:保险司法案件案发后5个工作日内②季报:每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报上季度报告案件责任追究专报及报告(专报、季报)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保监发〔2010〕26号)①专报:作出案件责任追究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②季报:每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报上季度报告非法集资案件信息报送(专报、月报、季报、年报)关于报送非法集资案件情况的通知(桂保监函〔2010〕346号)①专报:发生重大或典型案件的,应在案发后48小时内报送案件情况,特别重要的应立即报送②月报: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月案件统计表(实行“零报送”制度)③季报: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季度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