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学》课后习题答案
《保险学》课后习题详解第1章风险与保险1.什么是风险?它有哪些特点?答:风险(risk)没有唯一的定义,不同的人对风险有不同的认识。
但是,风险在传统上被定义为不确定性。
根据这一概念,风险可以被定义为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
风险的特点:(1).客观性、(2).损失机会、(3)不确定性2.讨论个人的早逝可能会给家庭带来哪些损失。
答:可从实际出发分析。
但应注意损失的定义。
如:个人早逝带来的家庭收入的减少,劳动力的减少。
3.假设有两座同一年内建成的房屋,房屋A是木质结构,房屋B是砖瓦结构。
在一场台风中,A 严重毁损(坍塌),而B虽没有坍塌,但由于屋主没有采取适当的防雨措施,导致房屋内存放的物资被台风之后的暴雨淋湿毁损。
试分析这次台风事件中房屋A和房屋B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构成这些风险的要素。
答:4.简述风险管理的流程。
答:风险管理是一个连续的过程。
它是在目标的指引下进行的一系列活动,主要程序如下。
图1-2风险管理的一般程序5.请分析风险管理的各种技术手段所适用的条件。
答:风险管理技术应根据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的严重程度,选择合适的风险管理技术。
表1-3所列出的风险管理技术是一个总体原则,可根据保险市场的情况进行调节和修改。
表1-3风险管理矩阵风险类型损失频率损失严重性适宜的风险管理技术1低低风险自留2高低损失预防和风险自留3低高转移4高高规避6.试分析你所在的学校可能面临的风险,并依据风险管理的主要环节为学校制订一套风险管理方案。
答:提示:对可能面临的风险可以根据一种风险的分类来分析。
下面以按对象分类为例分析:(1)人身风险:师生的人身意外伤害、疾病、死亡的风险。
此类风险可采用购买保险的风险管理方式。
(2)财产风险:学校内各类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造成的损失(如财产丢失、遭受火灾等,这里可进一步细化具体风险)。
此类风险可通过根据实际进行风险管理,看参照课本的风险管理矩阵选择风险管理方式。
(3)责任风险:因过失或疏忽造成的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失。
浅析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浅析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摘要】人身保险合同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合同,对保险双方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过程中,有一些关键条件和要素需要满足。
人身保险合同需要符合成立条件,包括合法合规、保险标的明确等。
合同要素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
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或口头形式。
而合同生效的条件则是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一般需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费。
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具体方式可以通过签署合同、支付保险费等方式实现。
加强人身保险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保险行业和消费者都有益处。
认真理解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过程对双方都至关重要。
【关键词】人身保险合同、成立条件、要素、形式、生效条件、生效方式、保险双方的意义、保险合同管理、重要性。
1. 引言1.1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就被保险人的人身利益而订立的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一种以人的生命和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其目的是为了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时提供经济赔偿和保障。
人身保险合同通常包括寿险、意外险、重疾险等各种险种,旨在保障被保险人及其家庭的经济安全。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其实是保险合同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具体表现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约定内容的载体。
人身保险合同在保险行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共同遵循和执行的规范,是保障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性约定。
1.2 人身保险合同的重要性人身保险合同的重要性还在于其可以为被保险人的家庭提供经济保障。
在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疾病导致无法工作时,人身保险合同可以帮助家庭度过难关,确保家庭的生活质量不受影响。
人身保险合同的重要性还表现在其可以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支持。
通过人身保险的普及和发展,可以减轻社会对救助系统的压力,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人身保险合同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其对个人、家庭的保障作用,更在于其对社会的积极影响和推动作用。
保险学复习资料
保险学复习资料1.风险的含义和特性风险是一种损失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的状态。
包括客观性,损失庆贺不确定性三个特性。
2.风险的组成要素(1)风险因素。
是指增加损失发生的频率或严重程度的任何时间。
包括有形风险因素和无形风险因素(道德风险,行为风险)。
(2)风险事故。
又称风险事件,它是损失的直接原因。
(3)损失。
是指价值的减灭或减少。
范围限定在必须用货币表示的经济损失方面。
3.风险管理概念:是个人、家庭、企业或其他组织在处理他们所面临的风险时,所采用的一种科学方法。
基本方法:(1)风险回避。
是指人们设法排除风险并将损失发生的可能性降到零。
具有以下特点:a.回避风险有时是可能的,但是不可行。
b.回避某一类风险,可能面临另一种风险b.回避风险可能造成利益损失(2)损失控制。
主要包括防损或者减损两种方式。
防损的目的在于努力减少发生损失的可能性;而减损则是为了尽量减轻损失的程度。
防损和减损措施是直接用来降低损失发生的频率和严重程度的。
防损减损的目标是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以便使其与人类活动和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3)损失融资。
包括风险自留,风险转移两种方式。
a.风险自留。
既有企业或者个人自己来承担风险。
原因:1)人们对风险的严重性估计不足。
2)人们经过慎重考虑而决定自己承担风险。
3)在有些情况下,人们通过对风险和风险管理方法的认真分析与权衡,决定全部或部分地由自己来承担某些风险。
自留风险的可行程度取决于损失预测的准确性和补偿损失的适当安排。
风险转移。
b.风险转移即通过一定的方式,将风险从一个主体转移到另一个主体。
较为常见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公司组织2)合同安排3)委托保管4)担保合同5)套期保值6)购买保险4.风险管理的主要环节(1)目标的建立。
选择最经济和最有效的方法使风险成本最小。
可以分为损失前管理目标和损失后管理目标。
(2)风险的识别。
包括保单汇编分析,风险清单分析,流程分析,财务报表分析。
(3)风险的估算。
人身保险合同考试
1. 近因是指〔〕。
A. 对结果的发生起支配作用的原因B. 一系列原因中最早出现的原因C. 一系列原因中在时间上最靠近结果的原因D. 一系列原因中最晚出现的原因2. 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是〔〕。
A.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B. 投保人缴纳首期保费C. 保险单签发D. 保险公司核保完成3.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故意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所导致的损失,正确的处理方式是()。
A.全部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B.部分的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C.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D.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4. 我国现行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A.2个月 B.60日 C.30日 D.3个月5. 以下有资格作为投保人的是〔〕。
A.年满10周岁且精神健康的人 B.年满16周岁且精神健康的人C.年满18周岁且精神健康的人 D.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6. 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a. 仲裁是民间组织行为;诉讼是国家司法行为b. 仲裁根据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诉讼由法律规定c. 仲裁一裁终局,无上诉、申诉;诉讼二审终审,可上诉、申诉d. 仲裁不公开;诉讼以公开为原则e. 仲裁裁决需接受司法审查,由获胜方申请法院执行;对仲裁结果不服而提起诉讼的,需再接受司法审查。
A.a、b、c B. a、c、e C. b、c、d D.a、 b、c、d、e7. 不要求最低注册资本的保险代理人组织形式是〔〕。
A. 合伙企业B. 合作企业C. 有限责任公司D. 无限责任公司以下8-11题为套题1998年6月10日,刘某到保险公司以妻子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一份20年期人寿保险,保额20万元,并指定其子(下称刘子)为受益人。
中国人身保险从业资格A4《人身保险合同》真题汇编五
中国人身保险从业资格A4《人身保险合同》真题汇编五[单选题](江南博哥)1.被保险人的权利不包括()。
A.保险金请求权B.指定和变更受益人C.确认死亡保额D.领取退保金参考答案:D[单选题]2.在保险合同中规定除外责任(责任免除)的原因,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排除故意行为B.规避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C.维护公序良俗D.排除过大风险参考答案:B[单选题]3.在下列人身保险合同中,不可以进行质押的是()。
A.两全保险B.一年期寿险C.终身寿险D.养老保险参考答案:B[单选题]4.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
A.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向同一保险人投保同一期间的同一危险B.对同一保险标的,不同保险利益向同一保险人投保同一期间的同一危险C.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向不同保险人投保同一期间的同一危险D.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向同一保险人投保不同期间的同一危险参考答案:C[单选题]5.下列属于保险人权利的是():①收取保险费;②要求合同另一方如实告知;③协商变更合同;④特定情况下解除合同。
A.①③④B.①②③C.①②④D.①②③④参考答案:D[单选题]6.小张在2000年1月1日购买了一份5年期分红定期寿险合同。
2005年1月1日,小张依然健在。
该合同现在的效力状态属于()。
A.自然终止B.履约终止C.解除终止D.依法终止参考答案:A[单选题]7.陈某现年72岁,2009年11月,其女儿为其购买了一款名叫“幸福人生”的生死两全保险,该保险对被保险人年龄的要求是16-70岁。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并不知晓陈某年龄超过要求年龄。
2010年4月,陈某因心肌梗塞死亡,其女儿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认为,订立保险合同时,陈某的年龄已经超过了该保险规定的年龄,应当适用年龄错误条款。
试问,如果适用年龄错误条款,其法律后果为():①该生死两全保险无效;②保险人可以解除该生死两全保险;③保险人应当退还该生死两全保险的现金价值;④适用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公司不得拒赔。
山东省高院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山东省高院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于2011年3月2日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审判实践中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保险合同纠纷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问题1、保险人虽未出具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但已接受投保单并收取了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的,一般应认定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单上或通过其他方式对合同成立、生效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未及时处理投保业务导致保险合同未成立的,对由此给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拖欠保险费为由免除其应承担的保险责任,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保险合同约定按已交纳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的,依照其约定。
3、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与保险合同生效时间不一致的,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早于合同生效时间的,以合同生效时间为准,保险责任结束时间相应顺延。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晚于合同生效时间的,以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为准。
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问题4、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事项,对于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投保人不负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人在询问表、告知书等上面采用“其他”、“除此以外”等询问方式的,视为没有询问。
5、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时,保险人主张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拒绝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学概论第五章保险合同
注:保险合同的转让形式
保险人背书转让——一般财产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背书转让——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单的转让——不是被保险人的变更,而只是被保险人对保单权益的处分(即改变保
单所有人),故无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保险合同有直接关系的主体,即当事人;与保险合同有间接关系的主体, 即关系人。
同成立时间)的日期,而不能早于订立保险合同的时间。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以实物财产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的赔偿方式: (一)比例赔偿方式
1、不定值保险 赔偿额=实际损失额x保障程度 保障程度=保险金额/保险标的实际价值
2、定值保险 赔款=保险金额x损失程度 注:定值保险是不定值保险的一种特例,即保障程度为100%。即定值保险均为足额保险。
争议焦点: (1)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2)保险责任是否开始?
5、附和合同 根据订立合同过程中双方所处地位,合同可分为议商合同和附和合同。
6、对人(或个人)合同 保险合同不是保险标的附属物,保险合同不随财产(保险标的)的转移而自动转移。关于保险 标的所有权转让或者风险承担者转移的合同,与保险合同是相互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
四、保险金额
(一)定义 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不包括施救等费用)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
高限额。
(二)保险金额的作用
1、赔偿限额或给付定额 2、计收保险费的依据 保险人计算、收取保险费最常用的方法是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率(保险费率)计收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三)争议处理
1、协商 2、调解 3、仲裁 4、诉讼
论新《保险法》下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时, 保险 合 同即成 立 , 以保 险合 同为 非要 式合 同或 口头合 同或 所
诺 成合 同 。0
、
人 身保 险 合 同的成 立
( ) 险 合 同成 立 的要件 一 保
2 国外立 法 、 . 判例 及 学说对 此 的观 点 。在 国外立 法 、 例及 判
人 身 保 险合 同 的成 立要 经 过要 约和 承诺 两 个阶 段 。要约 在 学 说 中, 常认 为保 险合 同为非 要式 合 同。 《 国保 险契 约法》 通 如,德 保 险实 务 中表 现 为投 保人 填写 投保 书 ( 投保 申请 )承诺 在保 险实 第 3 , 条第 l 规 定“ 险人应 交付 要保人 一份 由其签 署之有 关保 项 保
中 图分 类号 : 9 2 8 D 2. 2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 0 90 9 (0 oo . 6 .3 1 0 . 22 1 ) 1 40 5 0
人 身 保 险合 同的成 立与 生 效 问题一 直是 保 险合 同纠 纷 的焦 点 问题 之一 , 投保 人交 纳保 险 费后保 险公 司未签发 保 险合 同前 出
同成立 与 生效 的 纠纷 。 文 期望通 过 分析 保 险合 同成立 、 本 生效 及 合 同的一种 , 双方 意思 一致 为成 立 的要件 。因此 一方 要 约 , 另一
交 纳保 险 费与 保 险合 同成 立 、 效 的关 系 , 生 结合 保 险公 司承保 流 方 承诺 , 险合 同在实 质上 已成 立 。无论 要 约或 承诺 , 保 无须 采用 程 中常 见 作法 , 出保 险实 务 中的完 善 建议 , 护投 保方 和保 险 特 定方 式 ,任 何言 辞或 行 为足 以显 示双 方愿 接 受特 定 条件 约束 提 保 公 司双 方 利益 , 以有利 于保 险业 健 康有 序发 展 。
论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论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摘要: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是保险合同关系产生的前提,没有有效的保险合同则很难谈得上保险业务的开展。
针对我国保险法理论与实践中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的颇多争议,该文将对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及生效进行讨论,分析讨论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的涵义、要件并对与其密切相关的单据及保险费的缴付等进行说明,以解决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法律上的疑问,公平合理地保证合同双方当事人之利益,并为立法和司法实践所借鉴。
关键词:人身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保险责任责任承担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健全,保险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人身保险作为保险中一大分支,在保险业中占有重要地位。
在我国保险法理论与实践中,对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有很多的争议,一方面是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本身内涵有待澄清,另一方面则是涉及到构成二者的要件问题多与保险费交纳、保险单签发等实际问题密切相关,尤其是在保险实务中往往因立法的技术问题而使标准难于统一,造成许多赔付的纠纷。
针对以上情况,该文将对人身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及与之相关问题进行讨论。
1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述1.1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2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保险合同。
” 人身保险合同何时、怎样成立和生效,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的利益何时得以保护,也关系到保险人保险责任之始端,因此,投保人投保后,作为利益相对立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对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时间、方式有截然不同之主张:前者希望人身保险合同尽快成立和生效,以便更早地得到保险保障;后者则希望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尽可能的往后推延,这样就能更大程度的确认被保人的安全。
1.2 人身保险合同的性质人身保险合同为众多合同中的一种同时又具有不同于其他合同的特征。
笔者认为为了能更深刻、透彻全面地理解人身保险合同,有必要对人身保险合同的性质进行表述。
其一,人身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一方面投保人必须支付保险费,另一方面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必须给付保险金。
人身保险合同2篇
人身保险合同2篇本文是关于人身保险合同2篇,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____ 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人身保险合同范文节选!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
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
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
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xx年交、20年交。
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
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1.每年在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的5%增加保险金额。
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与约束
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及其约束力分析一、引言人身保险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合同,涉及被保险人的生命、身体、健康等重大权益,其法律效力和约束力不仅关系到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利益分配,也直接影响到社会保障体系的稳定。
因此,明确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与约束显得尤为重要。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1. 合同的成立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合同法规定的要件,包括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内容合法等。
只有在这些要件全部具备的情况下,合同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2. 合同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人身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合同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任何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条款,均不具备法律效力。
3. 对投保人的保护法律对人身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提供了一定的保护机制,例如在保险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约束力1. 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一旦人身保险合同成立,合同双方均应严格遵循合同的约定。
投保人必须如实告知保险公司相关信息,保险公司则应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给付责任。
2. 违约责任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赔偿损失。
通过约定违约金或赔偿标准,可以有效维护合同的实施。
3. 对第三方的影响人身保险合同的约束不仅限于合同当事人,受益人也享有保险合同所赋予的权利。
合同中如果明确指定受益人,受益人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索赔。
四、结论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与约束力是维护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权益的重要保障。
在实际操作中,合同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合同条款,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以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只有在合法、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实现人身保险合同的最大效益,从而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落实社会保障体系的功能。
五、参考文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人身保险法》3. 相关法律条款及司法解释——完——。
人身保险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与投保人预缴保险费间关系辨析
生约束力 , 即合 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我 国《 同 合
在财产 保 险 中 , 险 人 可 以不 采 取 “ 收保 费 保 预
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
21 年 第 6 01 期
人身保险保险合 同成立 、 生效 与投保人 预缴保险 费问关 系辨析
王 晓 华
( 河套 大学 经 济 管理 系 , 内蒙古 巴彦 淖在投保人预缴保险费后 、 险人承保之前这一保 险“ 白期 ” 被保 险人发生保 险事 故 , 险人 是否承担保 险责 保 空 , 保
也就是说, 保险合同的成立取决于双方当事人就合 定要件 , 但是经双方同意可 以成为合 同生效约定要 同 的条 款达 成一 致 意见 , 只要 当事 人 双 方 意 思 达 成 件 。
一
致, 保险合 同即告成立 , 保险合 同并不 以投保人实
二、 基于当事 人角度对保险人预 收保 险费的分
任 ?这一 问题成 了保险业界的疑难 问题 , 各学说亦众说 纷纭。笔者 通过对这一 问题 进行分析 , 出建议——我 国应建立 临时 提 保险保 障制度 。 [ 关键词] 同成立 ; 同生效 ; 合 合 保险费 ; 临时保险保 障制度 [ 中图分类号] 8 0 6 F 4 .2 [ 文献标识码 ] A . [ 文章编号 ]04— 2 5 2 1 )6- 0 1一 3 10 5 9 (0 1 0 0 6 o
应 当及 时 向投 保人 签发保 险单 或者 其 他保 险凭 证 ” 行《 。 保险法》 并未对此做 出具 体规定。因此而引起 第 十 四条 :保 险合 同成 立 后 , 保 人 按 照约 定 交 付 的投保 人 和 保 险 人 之 间 的 理 赔 纠纷 近 年 来 屡 见 不 “ 投
简析赠与人身保险合同的有效性4篇
简析赠与人身保险合同的有效性4篇篇1赠与人身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交易方式,指insured people 与person(s)或organization 之间根据被insured people 无偿将该保险合同赠与给受赠人,而后受赠人接受赠与的保险合同,并承担从保险合同中得到的所有权和责任。
赠与人身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是一个涉及到法律和保险行业规定的重要问题,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简析。
首先,赠与人身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受制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我国法律中,赠与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有效性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赠与人身保险合同在遵循法律程序的前提下可以成立,但需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例如合同要明确保险标的、保险金额、受益人等内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未满十八周岁时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等。
其次,赠与人身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受到双方意思表示的影响。
赠与是双方行为,需要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真实意愿且健全去达成,如果一方在意愿表达过程中存在欺诈、误导等情况,则可能导致赠与人身保险合同效力受影响。
因此,在赠与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双方需保持真实沟通、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确保合同成立的有效性。
再次,赠与人身保险合同的有效性还受到保险公司的审核审查影响。
保险公司在接受赠与保险合同时,需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审查,确保合同符合保险公司的经营规范和法律法规要求,从而保障合同的有效性。
保险公司可能因合同存在风险而拒绝接受赠与保险合同,或要求修改合同条款,以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总的来说,赠与人身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受到法律法规、双方意愿表示和保险公司审核审查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在赠与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双方应当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保持真实沟通,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从而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希望本文的简析能够对赠与人身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有所启发。
[全]保险业务理论知识考试题库含答案[全考点]
保险业务理论知识考试题库含答案1.当以人的()作为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时,主要是针对人的健康、生理机能及劳动能力等状态。
A、健康B、寿命C、身体D、年龄答案:C2.关于医疗保险的给付方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可采用定额给付方式B、是人身保险的例外,仅采用费用补偿方式C、不适用费用补偿原则D、生命无价,额度不能设限答案:A3.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具有特殊性,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其特殊性的是()。
A、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人与人之间B、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C、作为保险标的的人的寿命和身体不可用金钱来衡量D、在考量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时主要考虑投保人保险利益的有无答案:B4.按保险的实施方式分类,人身保险可分为()。
A、人寿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B、人寿保险和医疗保险C、个人人身保险和团体人身保险D、自愿人身保险和强制人身保险答案:D5.对于健体保险,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健体保险又称标准体保险B、身体方面没有明显缺陷的被保险人所投保的保险称为健体保险C、健体保险的保险人是按照所制定的标准或正常的费率来承保的D、大部分人身保险险种都是健体保险答案:B6.对于弱体保险,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弱体保险又称为次健体保险或标准体保险B、在承保时通常采用保额削减法等C、弱体保险的被保险人在道德方面一般都具有明显缺陷D、大部分人身保险险种都是弱体保险答案:B7.按照保险标的所保障的范围分类,人身保险可分为()。
A、疾病保险、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B、医疗保险、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C、健康保险、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D、疾病保险、医疗保险、人寿保险答案:C8.对于身体、职业、道德等方面没有明显缺陷的被保险人,保险人按照所制定的标准或正常的费率来承保的保险称为()。
A、健体保险B、次标准体保险C、优质保险D、正常保险答案:A9.普通人寿保险和新型人寿保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律原则
人身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时,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并 书面确认。
合同解除
人身保险合同成立后,双方均不得随意解除合同。但在法定或约定情形下,如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 义务、保险人未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等,合同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解决
合同解释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合同订立
人身保险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应包括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 间、保险费支付方式等。
合同生效
人身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双方可以约定生效条件或期限。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 或其他保险凭证。
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责任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承担某种责任 而产生的利益,如产品责任、雇主 责任等。
保险利益的变动与丧失
01
02
03
转让
保险标的的转让可能导致 保险利益的变动,需及时 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 手续。
灭失
保险标的因自然灾害、意 外事故等原因灭失,保险 利益也随之丧失。
放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主动放 弃保险利益,如放弃索赔 、解除保险合同等。
近因应当是时间上最接近损失的 原因。
空间上相连
近因应当与损失的发生具有空间 上的关联性。
逻辑上直接
近因应当是导致损失发生的直接 、逻辑上的原因。
近因原则的应用
保险责任的确定
当损失发生时,根据近因原则 判断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
围。
免责条款的适用
近因原则可以帮助判断免责条 款是否适用于特定损失。
保险欺诈的防范
03
最大诚信原则
告知义务
人身保险产品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保协2009)
人身保险产品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一、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二、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的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三、受益人(仅适用于身故为保险责任的产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事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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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作者:贾春晖来源:《科技创新导报》2013年第02期摘要: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是保险合同关系产生的前提,没有有效的保险合同则很难谈得上保险业务的开展。
针对我国保险法理论与实践中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的颇多争议,该文将对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及生效进行讨论,分析讨论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的涵义、要件并对与其密切相关的单据及保险费的缴付等进行说明,以解决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法律上的疑问,公平合理地保证合同双方当事人之利益,并为立法和司法实践所借鉴。
关键词:人身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保险责任责任承担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1(b)-0-02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健全,保险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人身保险作为保险中一大分支,在保险业中占有重要地位。
在我国保险法理论与实践中,对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有很多的争议,一方面是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本身内涵有待澄清,另一方面则是涉及到构成二者的要件问题多与保险费交纳、保险单签发等实际问题密切相关,尤其是在保险实务中往往因立法的技术问题而使标准难于统一,造成许多赔付的纠纷。
针对以上情况,该文将对人身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及与之相关问题进行讨论。
1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述1.1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2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保险合同。
” 人身保险合同何时、怎样成立和生效,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的利益何时得以保护,也关系到保险人保险责任之始端,因此,投保人投保后,作为利益相对立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对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时间、方式有截然不同之主张:前者希望人身保险合同尽快成立和生效,以便更早地得到保险保障;后者则希望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尽可能的往后推延,这样就能更大程度的确认被保人的安全。
1.2 人身保险合同的性质人身保险合同为众多合同中的一种同时又具有不同于其他合同的特征。
笔者认为为了能更深刻、透彻全面地理解人身保险合同,有必要对人身保险合同的性质进行表述。
其一,人身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一方面投保人必须支付保险费,另一方面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必须给付保险金。
其二,人身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首先,保险人是否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具有不确定性,有赖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其次,保险人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通常远远大于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两者之间没有等价交换关系。
其三,人身保险合同可以采用保险单、暂保单或保险凭证等形式订立。
由于保险合同绝大多数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订立,所以保险合同属于附合合同。
最后,也是笔者认为最重要的是,人身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只要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意思一致之时合同即告成立。
1.3 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分类传统的人身保险,仅以人寿保险为限。
现代意义上的人身保险几乎涵盖了人的生、老、病、伤、残、死等各种风险,主要有人寿保险、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三大类。
人寿保险合同,又称为生命保险合同。
是指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其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而成立的保险合同。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其受到意外伤亡为保险事故而成立的合同。
健康保险合同,又称为疾病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为标的,以其患病、分娩和因疾病、分娩致残或致亡为保险事故而成立的保险合同。
2 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2.1 人身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人身保险合同既要受保险法的特殊调整,也要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规范。
所以人身保险合同的有效成立不仅要符合合同法的成立要件还要符合人身保险合同的有效成立要件。
在合同成立的要件中,往往会有人认为,保险单的交付是合同成立的前提。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目前对保险单的签发问题,理论上大体有三种主张:肯定说认为保险单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否定说认为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成立,保险单只是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第三种主张则认为保险单的签发是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的义务,实际上也是否认保险单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意见。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也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保险合同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就某项保险业务达成协议以后,就意味着保险合同已经成立,除非当事人有约定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与保险单的缴付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
但是,实务上,保险单的签发完全取决于保险人并不能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总之,笔者认为保险单只是人身保险合同成立的一种凭证而非其成立要件。
2.2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从保险合同实践来看,当事人双方完成了投保行为和承诺行为,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为了节约交易成本,在保险合同中往往采用较为简洁的方式。
简单概括,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有五个步骤:投保人填单—缴费—被保险人体检—保险人核保—出单。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人身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某些程序问题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以上五个步骤不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人身保险合同在根本上属于诺成型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合同成立。
3 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3.1 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涵义人身保险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要求双方当事人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 由此可见,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有两种:一是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是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合同生效的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才生效。
例如,在实际操作中,人身保险公司一般会约定以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为合同生效条件的,此时,人身保险合同自投保人交付保险费后生效。
3.2 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依《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当事人缔约时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及公序良俗;标的的确定和可能。
另外,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这些对人身保险合同也是要首先适用的。
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有以下几项:保险合同的订立者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保险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不得为未成年子女以外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为被保险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合同生效后,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保险合同往往是附条件的合同,因此如双方当事人约定所附条件成就时,合同才生效时,依其约定。
关于保险合同的生效问题中,对于保险费的交付与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问题,学者们争议比较多。
《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实践活动中,常会出现这种情况,人身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迟迟不肯缴付保费,有的则是一旦保险事故的发生马上去缴费,这样不仅不利于保护保险人的利益,更严重的是侵害了其他基金成员的共同利益。
可见,保险费的缴付在人生保险合同中具有重要作用。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保险公司可以将保险费的缴付作为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由此,根据当事人合法约定大于法律,该保险合同以保险费的缴付为其生效要件。
但倘若双方当事人之间无此约定,则保险合同合法成立之时即告生效。
4 人身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空档之间法律责任的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由此可见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将其界定为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规定。
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如前所述,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有约定的从约定。
而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也取决于保险合同的约定。
一般而言,保险合同对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没有约定的,保险人自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生效后,并不意味着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何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取决于保险合同对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约定。
在人身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空档期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能以人身保险合同未生效而对抗“对方当事人”。
应该从人身保险合同的性质、原则、特征、功能和中外保险实践等多方面综合考察,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兼顾二者的利益关系,共同促进保险事业的发展。
同时,国家应吸收国外的立法经验,完善立法,维护保险事业的健康成长。
5 结语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一般而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就保险事项达成意思一致时即告成立;并在符合法定要件的情况下,成立后即告生效,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人身保险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它的成立不以交纳保费为要件。
即使保险公司会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人身保险合同于保险费的缴付后生效,这也只不过是对当事人约定的保险合同何时生效的一种附加的延缓或停止条件而已。
保险责任的起止时间对双方当事人至关重要,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预定为准。
没有约定的一般于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第二天零时起,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保险业近几年从无到有迅猛发展,保险法也日趋完善。
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以保障弱势群体利益为主要目的,在保险公司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也应注意保护自己利益,杜绝承保过程中的漏洞和不足,促进保险合同的完善,加快我国保险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