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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范本
民事上诉状范本(最新)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男,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男,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号。

上诉人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X年5月30日作出的(201X)浦民二(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X)浦民二(商)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二、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上诉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是被上诉人严重违
约导致了双方所签定的合伙协议的履行不能,上诉人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
了自己的约定义务,因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导致了上诉人的损失,应该对上诉
人予以赔偿。

其主要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在认定法律事实方面,一审法院犯有有证不认、对事实认定不准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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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浦民三(知)初字第159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X)浦民三(知)初字第159号
原告北京某某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磊,北京市君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磊,北京市君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龙东大道,实际经营地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吗,女,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王守建,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某某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着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X 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某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北京瑞某某某某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倪红霞
人民陪审员沈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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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X,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予龙,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国X,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周定标,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XXXXXX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XXXXX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X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孙黎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叶海涛、人民陪审员孙国瑛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上海市XXXXX有限公司自愿于201X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补偿原告郑州XXXXXX有限公司人民币135,000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4,400元,证据保全费人民币75元,两项合计4,475元,由原告郑州XXXXXX 有限公司自愿承担;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X年11月24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黎代理审判员叶海涛人民陪审员孙国瑛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谢晓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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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浦民一(民)初字第2070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X)浦民一(民)初字第2070号
原告郎xx,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委托代理人周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卜xx,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xx,男,被告公司法律顾问。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餐饮有限公司应于201X年1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郎xx货款人民币64,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28.50元,由原告郎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X年1月18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薛桂蓉
人民陪审员王建云
人民陪审员赵瑞文
二O一O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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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王xx,上海市虹口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姚x,户籍地上海市xx号。

原告高xx诉被告姚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姚x因下落不明,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x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

201X年9月20日,被告向原告虚构金山亭林公路装饰工程,以工程款押金之名向原告借用人民币50,000元,并出具了收条。

嗣后经原告查实,被告所提及的工程完全子虚乌有,于是数次向被告追讨钱款,但未果,被告甚至避而不见。

原告认为,被告以欺诈方式致原告经济受损失,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告。

故向法院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50,000元;2、判令被告以50,000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X年9月20日起至201X年9月19日两年的利息,即5,400元。

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姚x未到庭应诉,亦未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X年9月19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兹有被告在上海xx号承接了上海xx装潢设计有限公司的部分装潢业务,原告愿共同办理该项目施工,并出资人民币50,000元,作为对该项目前期所需费用的支撑……。

9月20日,被告姚x出具收据,称:兹收到高先生人民币50,000元,系金山亭林公路装饰工程押金,工程由高先生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201X年9月,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有协议书、收据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最新-(2019)浦民一(民)初字第201920192号 精品

最新-(2019)浦民一(民)初字第201920192号 精品

(2019)浦民一(民)初字第17072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浦民一民初字第17072号原告徐?,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代理人李,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女,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陈,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徐?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盛宝独任审判,于2019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查封、扣押被告价值人民币13万元以下币种同的财产。

原告徐?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陈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诉称,2019年5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3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给原告,并且承诺于20天内归还。

但是到期后,被告并未归还相关借款。

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3万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6月5日开始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辩称,2019年5月15日的借条是被告书写的,但是系在被迫的情况下才写的。

被告在2019年10月初、11月因被告舅妈做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所在的一家投资公司借了高利贷人民币115万元,2019年10月分别借款50万元和35万元,2019年11月借款30万元,约定每月10的利息,当场被扣了2个月利息后实际到手92万元,之后被告陆续还款,每次被告还款后,该投资公司将原借条撕掉,要求被告书写新的借条。

2019年6月被告已经向该公司支付了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83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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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8】(201X)浦民一(民)初字第17220号-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浦民一(民)初字第17220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X)浦民一(民)初字第17220号原告柳××。

委托代理人孙×,上海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

被告刘××。

被告刘×。

案由:继承析产纠纷原告柳××诉被告刘××、刘××、刘×继承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X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文龙独任审判。

审理中,原告柳××与被告刘××、刘××、刘×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座落于浦东新区××房屋中八分之五房屋产权归原告柳××所有,八分之一房屋产权归被告刘××所有,八分之一房屋产权归被告刘××所有,八分之一房屋产权归被告刘×所有;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柳××负担人民币2750元,被告刘××、刘××、刘×各负担人民币550元。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X年11月10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文龙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丁娴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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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浦民三(知)初字第495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X)浦民三(知)初字第495号
原告某某某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北共济街。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海寅,上海市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红斌,上海市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八桥路,经营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奉公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男,上海老李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员工,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奉公路。

原告某某某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某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X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原告有权自行行使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某某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XX元,减半收取计XXX元,由原告某某某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倪红霞
代理审判员朱俊
人民陪审员沈卉
二O一O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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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浦民一(民)初字第1383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X)浦民一(民)初字第1383号
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孙XX,总经理。

被告张XX,男,住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诉被告张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预交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盛爱琴
二O一O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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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覃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戎朝,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实际经营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法定代表人方X,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汪贻江,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龙东大道,实际经营地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

法定代表人张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X,男,上海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黄武双,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XX公司)、上海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XX公司)侵犯着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XX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戎朝、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贻江、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民平、黄武双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作为电影《如果?爱》的原始出品方,拥有该片的原始着作权,被告XX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网址为:)向公众提供专业视频播放软件“暴风影音201Xbeta2”版,并通过该软件自带的“暴风影视”版块向公众提供电影《如果?爱》的在线播放服务,播放页面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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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卢民一(民)初字第472号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X)卢民一(民)初字第472号
原告倪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

被告丁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1X年8月自行相识恋爱,同年10月起同居生活, 201X年2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自201X年2月25日起因故分居至今。

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倪某与丁某离婚;
二、倪某居住问题自行解决,丁某居住问题亦自行解决;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已由倪某预付),由倪某负担人民币100元,退还倪某人民币1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孙欣尉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马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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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浦民三(知)初字第424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X)浦民三(知)初字第424号
原告某某某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

法定代表人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晓光,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毕升路,主要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碧波路。

法定代表人姚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某,男,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某某某某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某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犯着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X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原告有权自行行使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某某某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XXX元,减半收取计XXX元,由原告某某某某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黎
代理审判员朱俊
人民陪审员沈卉
二O一O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钱丽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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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孔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旅游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实际经营地上海市卢湾区。

法定代表人宋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x诉被告上海xx旅游有限公司、上海x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X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桂蓉独任审判,201X年10月26日,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案于201X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了对被告上海x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诉讼。

原告张x之委托代理人孔xx、被告上海xx旅游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诉称,201X年2月11日晚,原告和单位同事、家属一行共计十人参加了被告组团的马来西亚“沙巴五日游”。

原定于201X年2月17日上午回到上海。

原告一行于201X年2月12日中午抵达马来西亚沙巴进餐完毕后,乘坐被告安排的车辆在前往旅游景点的路上发生车祸,致使原告受伤。

201X年2月15日晚原告一行在被告的安排下提前回国。

回国后,在被告陪同下,原告到华山医院进行了治疗。

由于本次事故造成原告人身伤害以及如下财产损失:原告发生了医疗费人民币103.40元(以下币种同);体检费528元;原告因受伤病假20天,产生了误工费8,275.80元;其他物损:衣服损失费414元、裤子损失费352元,合计766元;事发后原告打电话给家属、大使馆及被告处理相关事宜的国际漫游通讯费101.38元;因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导致原告实际没有进行旅游项目,没有实现旅游合同目的,故原告的旅游费用7,570元,被告理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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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潘轶,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安卿,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高逸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戚培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兴农,男,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项庆,男,公司职员。

被告X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XXX号。

负责人朱守中,经理。

原告商X诉被告XX公司、XXX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仲徐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商X委托代理人潘轶、被告XX公司委托代理人马兴农、项庆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X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商X诉称,201X年5月27日13时30分,第一被告XX公司驾驶员宋成晓驾驶牌号为沪DN8489的出租车将驾驶牌号为沪092406电动车的原告撞伤。

经事故责任认定,第一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

原告因该起交通事故致左锁骨骨折、左肩胛骨骨折,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原告在本起事故中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人民币42,454.84元(以下币种同)、后续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1,700元、护理费4,680元、营养费2,400元、交通费1,20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200元、残疾赔偿金53,350元、律师费5,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5元、物损费1,600元(衣物损失300元、车辆修理费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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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浦民三(知)初字第285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X)浦民三(知)初字第285号
原告北京XX原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XX区X号楼X门XX室,实际经营地北京市XX区XX路X号XX号楼XX。

法定代表人黄艳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丁丁,女,北京XX原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主管。

被告上海XX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镇XX路XX号X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XX原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着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X年10月29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XX原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北京XX原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倪红霞
人民陪审员沈卉
人民陪审员孙国瑛
二OO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叶菊芬。

【最新】网易,道歉信-范文word版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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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网易,道歉信篇一:原告周xx诉被告孙xx名誉权纠纷案原告周xx诉被告孙xx名誉权纠纷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201X)浦民一(民)初字第2329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周xx,女。

委托代理人黄x(原告朋友),男。

委托代理人王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xx,女。

委托代理人刘xx(被告儿子),男。

委托代理人刘x(被告孙子),男。

原告周xx诉被告孙xx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仲徐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xx委托代理人黄翔、被告孙xx委托代理人刘xx、刘x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xx诉称,201X年8月,被告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以法定继承权纠纷起诉原告,案号(201X)黄民一(民)初第3169号,该案正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然而,令人意外的是被告竟然在诉讼期间公然在媒体上发表不实言论,诋毁原告名誉。

201X年11月27日至12月3日期间,被告以其本人名义分别在“解放牛网”、“网易新闻论坛”等媒体上相继发表损害原告名誉的文章四篇,即《一个86岁老人对其恶媳的控诉》、《上海富婆小女人大闹民宅施暴行》、《上海富婆为霸遗产自毁形象露凶像》、《一个贪心缺德的亿万富婆??周xx》。

文章称:原告对外从来不用真实姓名,经过整容;原告是大骗子,曾多次骗取被告家人的钱财;原告带黑社会性质的人员至被告处寻衅滋事并殴打被告家属;原告侵吞其配偶的大量遗产,并公布了原、被告之间在黄浦法院法定继承案件的案号等。

被告在文中还使用了“恶媳妇”、“大骗子”、“猪八戒倒打一耙”、“伪善”等一系列对原告贬低的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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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201X)浦民一(民)初字第27598号-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浦民一(民)初字第27598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X)浦民一(民)初字第27598号原告上海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xx室,办公地上海市xx 室。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被告郭xx,住上海市xx室。

原告上海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郭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储刘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刘xx,被告郭x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原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201X年4月原告在购买上海市xx室、xx室预售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时,因原告作为公司无法办理按揭贷款,故以被告的名义购买系争房屋,但所有购房款均是原告支付的。

为此原、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明确约定被告仅系原告购房的名义代表,所购房屋属于原告所有的财产。

201X年5月原告还清了全部贷款,但系争房屋产权仍处于开发商上海xx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大产证,被告一直没有将其产权证办出。

201X年10月原告向被告发函,要求被告于一个月内办出产权证,但被告仍未予理会。

系争房屋产权自被告名下变更至原告名下,并非被告所称的买卖关系,不是原告购买重大财产的行为,也就不需要经过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公司章程对此无约束力。

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将系争房屋产权过户给原告,原告同意承担办理过户变更手续的所有费用。

为此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系争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系争房屋产权登记至原告名下的过户变更手续(即先从开发商上海xx房地产有限公司之大产证办出小产证至被告名下,再从被告名下变更到原告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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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浦民三(知)初字第105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X)浦民三(知)初字第105号
原告王XX,X,19XX年X月XX日出生,X族,住上海市XX镇XX路XXXX
弄XX栋X号。

被告XX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X号XXX室。

本院受理原告王XX诉被告XX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XX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杨浦区XX路XXX号,本案应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注册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X号XXX室,该注册地属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据此,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XX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倪红霞
代理审判员杜灵燕
人民陪审员孙国瑛
二O一O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俞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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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文档】(201X)浦民一(民)初字第26792号-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浦民一(民)初字第26792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X)浦民一(民)初字第26792号原告吴xx,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叶x,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

原告吴xx诉被告叶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桂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xx诉称,被告系原告老师。

201X年5月,被告对原告宣传其有很多项目,叫原告投资,原告给了被告人民币200,000元投资款,其他同学也给了被告投资款。

201X年,原告询问被告投资情况,被告声称投资的项目都不太好,没有利润。

后原告得知其他同学在被告处的投资出现了同样的问题。

经原告再三追问,被告称原告的投资放到了银川的一个牛羊肉生产基地上,发生了亏损,但被告始终无法拿出相应的依据。

201X年4月26日,被告提出原告及其他同学的950,000元投资款于201X年7月31日归还450,000元,201X年10月31日前还500,000元。

当天,被告与原告及其他同学签订了一份《银川项目股东会决议》,在此决议中给出了上述还款日期,被告同时又出具了借条给原告,借条中写明了借款金额,归还日期按4月26日的股东会决议。

但届时被告未按约还款,故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叶x辨称,原告陈述的200,000元并非借款,而是当时原、被告及案外人一起投入的投资款,因为在被告的操作下亏损了,所以亏损的债务被告同意承担。

被告并非原告的老师,没有给原告上过课,只是义工,担任教练。

201X年5月,原告给了被告200,000元对银川的牛羊肉加工项目投资,还有其他学员也投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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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文档】(201X)浦民一(民)初字第25791号-精选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浦民一(民)初字第25791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X)浦民一(民)初字第25791号原告钱XX,女,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X室,现住上海市X室。

委托代理人张XX,上海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蒋XX,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原告钱XX诉被告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唐华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钱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被告蒋XX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XX诉称,原、被告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且被告父母及妹妹在与原、被告共同生活过程中时常与原告产生矛盾,但被告未能正确处理,反而无端指责原告。

201X年11月10日原告离家在外居住,并于201X年3月31日提出离婚诉讼。

因被告不同意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之后,双方夫妻关系并未改善。

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再次诉请离婚。

被告蒋XX辩称,原告所述并非事实,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双方虽为生活琐事时有争执发生,但无原则性矛盾。

原告要求离婚,系因其与被告母亲及妹妹关系不睦。

现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X年10月17日登记结婚,200X年X月12日生育一子,名蒋XX。

双方在恋爱期间关系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

之后,因原告与被告家人关系不睦,且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时有争执发生,以致影响夫妻关系。

201X年11月间,原告离家居住在外至今。

201X年3月21日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后经调解息讼。

201X年11月16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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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浦民一(民)初字第17072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X)浦民一(民)初字第17072号
原告徐?,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代理人李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x,女,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陈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徐?诉被告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X年8月28日
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盛宝独任审判,于201X年11月14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查封、扣押被
告价值人民币13万元(以下币种同)的财产。

原告徐?的委托代理人李x,被
告陈xx的委托代理人陈x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诉称,201X年5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3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给原告,并且承诺于20天内归还。

但是到期后,被告并未归还相关借款。

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3万元及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X年6月5日开始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xx辩称,201X年5月15日的借条是被告书写的,但是系在
被迫的情况下才写的。

被告在201X年10月初、11月因被告舅妈做生意需要资
金向原告所在的一家投资公司借了高利贷人民币115万元,201X年10月分别
借款50万元和35万元,201X年11月借款30万元,约定每月10%的利息,当
场被扣了2个月利息后实际到手92万元,之后被告陆续还款,每次被告还款后,该投资公司将原借条撕掉,要求被告书写新的借条。

201X年6月被告已经向该
公司支付了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83.50万元。

但是该高利贷公司强迫被告书写的借条数额总计有310万元,该投资公司多次纠缠骚扰被告,于201X年将被告的2克拉钻戒一枚(价值折合人民币30万元)、宝得丽黄金戒指一枚(价值7,700元)、百达菲莉女表一个(价值折合人民币10万元)、白金项链(含钻
石吊坠一枚)一根(价值人民币7,000元)抢走。

被告已将所有借款归还完毕,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X年5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3万元,
并出具借条为凭,承诺于20天内归还。

但是到期后,被告并未归还借款。

原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审理中,被告提供其曾于201X年10月27日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
局洋泾派出所报案记录证明其向一家投资公司借高利贷、还款及被抢财产的情况,该公司即为原告所在的公司。

原告对此予以否认。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201X年5月15日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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