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制度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制度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制度
[摘要]商标,商标是一个企业对外形象的代表。绝大多数情况下,面对同类的商品,消费者都会根据“商标”选择。而一个商标的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存在于“相关公众”的心理的知名度是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这一个过程是这个商标所代表的企业的苦心经营的结果。或是数十年数百年的传承形成的代表;或是大量宣传投入的力度;或是品质的认可的象征。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家之间的输入与输出是必不可少的,然而,随着商品的流通,不仅是一国的商品之间存在着模仿,抄袭等现象,根据市场上或多或少存在的“崇洋”“模仿”“山寨”国外产品的情形更是层出不穷。“模仿”“山寨”的对象往往是在国际上已经有一定知名度的产品,不仅如此,部分人另辟蹊径,恶意抢先在国际品牌尚未注册的国家进行商标注册。为维持经济市场的和谐稳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与规制是国家发展路上不可避免要解决的。围绕驰名商标的立法背景认定标准,认定方式,我国立法方面进行研究。
[关键词]立法背景;认定标准;认定方式;法律保护的不足;对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完善The legal protection system of China’s famous trademarks [Abstract]a trademark, a trademark is a representative of an enterprise's external image.In the vast majority of cases, in the face of the same kind of goods, consumers will choose the "trademark".A trademark in the "scope" exists in the "public" psychological awareness is a process of quantitative change to qualitative change, this is a process of this trademark represents corporate effort. Or a representative of hundreds of years of inheritance; a large amount of publicity, or a symbol of quality recognition. In the economic globalization today, the input and output between countries is essential,The object of imitation "Shan zai" often has some well-known products in the world. Not only that, however, some people take a new path and take the lead in the trademark registration in the countries whose international brands are not yet registered.In order to maintain the harmony and stability of the economic market, the protection and regulation of well-known trademarks is unavoidable to be solved on the road of national development.According to the phenomenon, we will focus on the trademark infringement problems that exist in the internationally renowned enterprises.
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特殊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特殊保护
内容摘要
驰名商标是指是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享有法律给予的特殊保护,但这种特殊待遇却并非容易获得,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加以认定。这也是驰名商标保护中的一大特点。但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一种被动认定,并不是说你的商标享有很高的声誉,就可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他需要一定的启动程序,经过国家执法机关的确认符合法律要求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由于其声誉好、产品销量大,为广大消费者所认同等特点,而经常被他人抢注、冒用、仿制。现实中的商标侵权案件多发生在有一定知名度和声誉的商标上。因而给予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也就成了迫切的要求就现今法律和国际公约来看对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给予驰名商标以扩大保护;(2)对驰名商标的注册以特殊规定;(3)将驰名商标与商品结合起来给予整体保护。
现代社会中,商标和厂房、设备一样,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对驰名商标而言,其对企业的重要性甚至有可能超过它的有形资产。我国由于受传统经济体制的约束,长期不重视商标的作用,企业的商标意识十分薄弱。改革开放后,不少企业逐渐认识到商标的重要性,开始把商标管理纳入企业的议事日程。在国内外市场上,开始涌现了一批驰名商标,但从整体上来说,我国的的商标意识仍十分薄弱
驰名商标是指是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在生活中,人们也常常将其称为名牌。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两者不能混为一谈。驰名商标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而名牌则是一种荣誉称号,不能享受法律的特殊保护,一般来说,驰名商标都是名牌,而名牌却并不都是驰名商标。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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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应 该遵 循 国 际公 约 的 规 定 , 因此应把《 规 定》 中的“ 中国” 理 解 为 中 国境 内的 某一 区域 即可 2 . 我 国 驰名 商 标 的保 护 范 围 我国2 0 0 3年 修 订 后 的 新 《 商标法》 中关 于 驰 名 商 标 保 护 范 围 的规 定 , 主要是按照《 巴 黎公 约 》 和( T R I P s 协议》 进 行 修 改 的 。新 《 商标法》 第 1 3条 规 定 : “ 对 于未 在 中国 注 册 的驰 名 商 标 , 如 果 通 过复制 、 摹 仿 或 翻 译 的方 式 申请 注 册 于 相 同 或 类 似 的商 品 上 . 将 会 不 予 注册 并 禁 止使 用 : 对 于 已 在 中国 注 册 的驰 名 商 标 , 如 果 用 复制 、 摹 仿 或 翻 译 的 方 式 用 于补 相 同 或 类 似 的商 品上 . 且 误 导 公 众. 致 使 驰 名 商 标 注 册 人 的利 益 可 能 受 到 损 害 的话 . 也 将 不 予 注 册 并 禁 止 使 用 。” 此外 , 国家 工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在 《 驰 名 商 标认 定 和 管 理 暂行 规定 》 也 出 台 了一 些 相 类 似 规 定 。可 见 在 实 践 中 . 我 国 对 驰 名 商 标 的保 护 范 围 较 ( T R I P s 协议》 要 宽 广 些 三. 完 善 我 国驰 名商 标 法 律 保 护 的 建 议 1 . 完 善 驰 名 商标 反淡 化 的立 法 结 合 我 国 国情 . 所谓驰 名商标的淡化 . 是 指 将 与 他 人 驰 名 商 标 相 同或 近似 的标 记 .注 册 或 未 经 授 权 使 用 在 不 同类 的商 品或 服务 、 企业标志 、 网络 域 名 等 上 . 足 以 降 低 社 会 公 众 对 该 驰 名 商 标 所 代 表 的独 特 商 品 的 认 知 。 这 种 行 为 与 商标 、 商标 权 密 切 相 关 , 将其纳入《 商标法》 , 可 以达 到 形 式 上 的统 一 , 形成体系 , 更 为 系统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开展, 驰名商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意义。驰名商标信誉卓著,深受消费者喜爱和信赖,然而,一些非权利人利用驰名商标的信誉获取不正当利益。驰名商标权利人也由于他人未经授权使用该商标而造成其声誉的损害。因此,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成为国际社会所关注的热点问题。国际上对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已突破商标专用权的地域原则和注册原则,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在立法和执法方面都有所进展,但还有值得探讨的地方,对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应加强研究,以期完善立法,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本文从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的必要性、范围、措施三个方面论述了关于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内容。
现在越来越多的驰名商标出现在市场上,其产品为广大消费者所熟悉,在公众中的知名度也越来越高,也极大了提高了企业产品的品牌效应,在较大的范围内深受消费者的欢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事业得到发展的同时,我国一些信誉好、声望高、知名度大的商标在国内市场上屡屡被假冒,这种假冒侵权行为严重扰乱了我国正常、有序的经济,侵害了消费者和商标注册厂家的正当合法权益。正是由于驰名商标本身所体现的商业价值,使得驰名商标所具有超常的创造能力,便利驰名商标更加容易被假冒、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侵害。所以现在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建立对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也是当务之急。目前,世界各国政府在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许多重要进展,而在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上出现了两个特征:一是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大;二是保护的力度不断增强。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工作始于1992年,1996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规定》,它的颁布使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从此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①,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该规定于2003年6月1日实施,《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不论是《保护规定》还是《暂行规定》,它只是国家工商总局的自己制定的部门规章,人民法院在审判实务中,往往直接或间接地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②。
浅谈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浅谈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一、商标、驰名商标的概念及特征
商标是商标法中的一个基本概念,英文为trade mark 或brand ,是指一种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5 条对商标作了如下定义:“任何一种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的组合均为商标。”我国现行《商标法》第8 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对商标的定义作如下表述:商标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为了使自己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标记。有些学者常以“商标是商品的脸”来解释商标,他们认为人的脸,象征着人的名声、信誉和评价,也是这个人与那个人相区别的特征。[1]究竟什么是驰名商标,国内外法学界并没有定论,在不同的国家,以及一个国家不同的历史阶段有着不同的理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6 年8 月14 日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2 条对驰名商标作的定义是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基于该定义,笔者认为驰名商标应有以下特征:第一,驰名商标必须是已经使用的商标。因为商标只有经过一定时期的使用,才会被公布、认识和了解,但它不一定是注册商标。第二,驰名商标必须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在社会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第三,驰名商标必须享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即所代表的产品必须是优质的,为公众信赖和喜的,拥有良好的社会评价.
论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长春工业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J o u r n a l o f Ch a n g e h u n Un i v e r s i t y o f Te c h n o l o g y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Ed i t i o n)
的保 护 范 围 。 l 1 具体而言 , 如 果 争 议 商 标 的 使 用 不 会 造 成 引证 商 标 的损 害 或 误 导 公 众 , 就不 构成商标 侵权 , 因此 , 如何 判断“ 误 认” 和“ 损 害” 便 成 为 其 中 的关 键 问题 。对 此 , “ 伊利 ” 商标权案 和“ 杏 花村” 商标 权案做 了很好 的诠 释。“ 伊 利” 案 中, 1 9 9 2 年内
面完 善 : 明确 驰 名 商 标 跨 类 保 护 的 限制 情 形 , 具 体 规 定 驰 名 商标 反 淡 化 保 护 的 适 用 条 件 及 范 围 , 进 一 步 加 大 对 未 注 册 驰 名 商标 的保 护 力度 , 整 合 驰 名 商标 企 业名 称 禁 用 权 的 救 济 渠 道 , 消 除 关 于 驰 名 商 标 国 际特 殊 保 护 的认 识 偏 差 。 [ 关键词 ] 驰 名 商标 ; 未注册驰名商标 ; 跨类保护 ; 反 淡 化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原创实用版3篇】
篇1 目录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背景和意义
2.驰名商标的定义和保护范围
3.驰名商标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内的法律保护
4.驰名商标的保护程序和限制
5.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和实施情况
篇1正文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历史上第一个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于 1883 年在巴黎签订,1884 年生效。该公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制止不正当竞争等,以保证一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在所有其他成员国都得到保护。
在《巴黎公约》中,驰名商标是指那些在公众中广泛知晓、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这些商标不仅在申请注册时受到保护,而且在未注册的情况下也会得到保护。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驰名商标在成员国内受到法律保护,即使这些商标在其原注册国已被撤销或失效,也不会影响其在其他成员国的保护。
在驰名商标的保护程序中,如果发现他人抢注了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需要在 5 年内提出撤销申请。此外,《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还设有一些限制,例如禁止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似的标识等。
我国在 1984 年加入《巴黎公约》,并在国内实施了相关法律法规,
以保护驰名商标。在我国,驰名商标不仅受到行政保护,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权。近年来,我国政府和企业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也在不断加大。
总之,《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驰名商标提供了国际法律保护,各成员国都应遵守公约规定,保护驰名商标。
篇2 目录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背景和意义
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
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意义,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驰名商标保护方面存在很大差距,一些知名度大的驰名商标,在国内市场上屡被假冒,或在国外被抢先注册,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秩序和产品出口,损害了消费者和商标注册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完善的保护驰名商标的法律。我国应借鉴国外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制度,吸取国外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建立和完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网络化普及程度的提高,我国的商标事业也得到迅猛发展。如果不及时对我国的商标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和调整,抢注问题在我国将会显得更加突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和商标所有人的权益。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是当务之急。
1驰名商标的概念和认定标准
1.1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又称为知名商标或周知商标,是一个国际通用的法律概念,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1]世界各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各不相同。
1.2外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由于不同国家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各不相同,国际商标协会已于1996年9月18日通过了“驰名商标保护议案”,该协议的下列因素为确定某一商标是否驰名的相关标准:在当地或者国际间的认知程度;固有的获得的显着程度;在当地或国际间的使用和广告宣传时间及地域范围;在当地或国际间的商业价值;在当地或国际间获得的质量形象;所获得的在当地或国际间的使用和注册专有性,以及是否存在与有效注册或用于相同或类似产品或服务的第三方的相同或类似的情况。[2]
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制度-李正华.doc
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制度/李正华-
立法方面,对于一般注册商标突出的是专有使用权,即经注册后的商标,只有注册人和经其许可的人才能在核准的商品范围内使用该商标;未经许可而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就构成侵权。但是,如果将他人一般的注册商标申请在其他商品类别或服务项目上时,即使是与他人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也将会得到许可,申请人可以得到不同类别上的商标专用权。由于该商标的知名度低,不会造成消费者的错误认识,所以这两个注册商标各不相干,行使自己的注册商标权行为也互不构成侵权。这样的法律规定,对一般的注册商标保护已经足够。但是,因为驰名商标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驰名商标影响力大,如果允许将他人的驰名商标在其他类别上注册,就会造成消费者的错误认识,以为驰名商标的企业在其他行业开办了新业务。一些钻法律空子的不法商人,就将他人的驰名商标申请在其他商品类别上使用并最终获得注册,还依法获得“法律保护”、牟取利润。
针对这种利用驰名商标的影响,“淡化”驰名商标之行为,《巴黎公约》第6条、《暂行规定》均明确加以了禁止规定。凡是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似商标的注册申请,而且不论该申请的商标是否属于与驰名商标使用在同类商品或服务项目上,有关国家的商标管理机关均应拒绝给予注册。如果已经得到注册的,驰
名商标注册人得以在他人商标注册后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予以撤销,而对于恶意注册的则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二)禁止他人使用驰名商标
对于一般的商标,他人只要使用在非注册商标核定的使用范围内,就算商标相同或者相似,也不构成侵权;但是由于驰名商标具有的影响力和公众对其特有的关注,他人虽未将驰名商标注册于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取得专用权,但是使用在其他类别的商品上或者其他的服务类时,使用者这种有意识地暗示驰名商标与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存在某种必然的联系,欺骗消费者、导致消费者的错误认识,从而增加销售额。这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直接地侵害了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因此,当驰名商标注册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论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是指在某一地区或整个国家范围内被广泛认知、具有良好商业声誉的商标。它是商标保护中的一种特殊形式,享有比普通商标更高的法律保护,也因此对商标持有人来说,具有重要的经济利益和商业价值。本文将探讨关于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
一、驰名商标的法律定义
驰名商标的法律定义是指,“在一定地区范围内,被众多
消费者广泛认知,具有良好商业声誉,因此为商品的质量、信誉和/或其他方面所代表的价值,超出该商标所识别商品的范围,并使用于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商标”。
二、驰名商标的权利范围
1.优先权:在商标注册方面,驰名商标可以优先参加商标
注册。在具体实践中,这意味着驰名商标在商标注册申请上一旦被批准,就不容易被诉讼受到挑战。
2.扩展保护:驰名商标具有特殊的法律保护,可以得到更
广泛的商标保护,例如在商标侵权纠纷和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法院可以依据驰名商标的名誉和商誉,对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惩罚。
3.禁止侵权:驰名商标的持有人在商标侵权方面享有更高
的保护,具有对其权益的更广泛保护。对于侵犯驰名商标的行
为,权利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提起商标侵权民事诉讼,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三、驰名商标的标准
驰名商标的认定具有一定的严格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地域性:驰名商标是针对某一地区或全国性的商业活动,在相应的地区具有特定的认知度和信誉值得到公认。
2.使用期限:驰名商标在商业市场活动中,已经有一定的
期限内使用并被消费者广泛认可。
3.商业价值:驰名商标必须具备大量的商业价值和公众知
名度,发挥了持有人的广告和宣传效应,因此为商品、服务和商业形象赢得了更加高质量的消费者信赖。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体系是怎么样的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体系是怎么样的
驰名商标,也称为知名商标或者周知商标。那么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体系是怎么样的?如果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体系是怎么样的
我国1984年正式批准加⼊《保护⼯业产权巴黎公约》。原(93年第⼀次修正)《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都没有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问题,2001年10⽉《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以后,才被写进《商标法》。
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作始于1992年,1996年国家⼯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规定》(以下称《暂⾏规定》),《暂⾏规定》的颁布使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从此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2003年国家⼯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下称《保护规定》),该规定于2003年6⽉1⽇实施,《暂⾏规定》同时废⽌。不论是《保护规定》还是《暂⾏规定》,它只是国家⼯商总局的⾃⼰制定的部门规章,⼈民法院在审判实务中,往往直接或间接地对驰名商标进⾏认定。
2001年6⽉最⾼⼈民法院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下称《⽹络域名问题的解释》)规定,⼈民法院在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时,可以对注册商标是否驰名做出认定;
2002年12⽉最⾼⼈民法院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下称《商标纠纷问题的解释》)规定,⼈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时,可以对注册商标是否驰名做出认定。《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保护规定》和《⽹络域名问题的解释》及《商标纠纷问题的解释》,共同构成了我国现阶段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实践在我国发展的历史较短,相对于西⽅发达国家来讲,法律体系也存在需进⼀步完善的地⽅。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的开题报告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的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
我国的商标法从1991年开始实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商标法的相关法规也不断得到完善。在商标注册和保护
制度中,驰名商标被赋予了特殊的地位和法律保护。驰名商标不仅是具
有重要商标价值的标志,还代表着企业的形象和品牌形象。因此,驰名
商标的法律保护对于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品牌形象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研究目的
本研究旨在深入研究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探讨我国驰名商标
的定义、认定和保护措施,分析当前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存在的问题,并
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三、研究内容
本研究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驰名商标的定义和在商标保护体系中的地位。
2. 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包括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和程序,
以及异议申请和复审的程序。
3.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措施,包括行政保护、民事诉讼保护和刑事
诉讼保护等。
4. 当前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存在的问题,包括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过
于严格、法律保护力度不够等问题。
5.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包括完善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加强司法保护等。
四、研究方法
本研究将采用文献法、实证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1. 文献法:通过阅读相关的学术论文、法律法规和案例,了解和掌握驰名商标的概念、定义、认定和保护等方面的基本理论知识。
2. 实证研究法:通过分析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和复审案件,探究现有标准和程序的适用情况,并挖掘出存在的问题和需改进的方面。
3. 比较研究法:通过对其他国家的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和法律保护措施进行比较研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提出本土化的解决方案。
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制度(精)
数额还是侵权的赔偿额,都不足以对假冒驰名商标侵权行为实行遏制。对恶意的抢先注册、“白坐车”、“淡化”等行为,要给予严厉的行政处罚,对明目张胆的假冒侵权行为要判令侵权人双倍的经济赔偿,并没收所有的非法获利。对于实施地方保护主义的直接责任人要坚决处理。“乱世用重典”,只有重罚、重判,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惩,才能对严重的侵犯驰名商标的违法行为加以制止,树立起良好的社会主义商业道德风尚。健全的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制度,可以激励企业争创名牌的斗志,增加企业保护名牌的信心,鼓励企业进行合法的竞争,促进我国民族工业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对侵犯驰名商标违法行为的打击,可以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早在1956年1月11日,毛主席视察南京无线电线厂时曾指出:“将来我们也要有自己的名牌,要让全世界听到我们的声音。”1992年2月邓小平同志在视察珠海时也指出:“我们应该有自己的拳头产品,创造出我们中国自己的名牌,否则就要受人欺负。”1993年9月,江泽民同志在会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鲍格胥博士后,对工商局刘敏学局长说:“现在看来还是要抓法,要完善商标法制,只有法制完备了,才能极大地推动我们的工作。”从我国三代领导人的谈话中,不难看出国家对商标工作的重视。⑦在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逐步健全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制度,相信我国的商标工作将会步入一个崭新的阶段。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08法学二班陆亚东 0819065
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历了一个产生、发展、成熟、完善的阶段。随着驰名商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意义,对其进行特殊保护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日益增强,对此国际上和国内都进行了相关的立法来保护驰名商标。我国虽已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但与驰名商标有密切联系的经济正在飞速发展,新的问题不断出现,须进一步加强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及认定
驰名商标是WELL-KNOWNMARK的译名,又称“周知商标“,“知名商标“。它大体上具有两层含义,即作为商标本身的含义与作为制度的含义。
1.作为商标,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它有以下几层含义:
(1)驰名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质量恒定、优良。驰名商标之所以信誉卓著,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在于其商品的质量水平能够保持连续性、稳定性。
(2)驰名商标应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所谓“在市场上“是指驰名商标处于商业使用中的商标。“较高声誉“,是指驰名商标必须获得良好评价。
(3)驰名商标应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相关公众“,即指驰名商标指定商品的消费者或其相关行业的人士,它并不要求驰名商标为妇孺皆知。所谓“熟知“,就是指普遍知晓且认知较久,即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2.作为制度,驰名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本身可能获得一种特别保护,是对一般商标保护原则的一种补充。即当一商标在市场已经具有一种特殊影响,以至于相关领域的普通消费者见到该商标时,一般不再对商标本身给予特别的关注就可能做出购买的选择,从而使这种商标的标识作用已经超出了使用它的商品本身。当其他的商品生产者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生产商品时,同样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及其它方面与生产者的关系产生误认或者混淆的,法律即应对这种使用加以制止,并赋予商标权人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浅谈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法律保护与完善
致一定 自由裁量空间。三是法院系统 内部缺乏有效的沟通与信息 面 有 独 特 的 优 势 。 先 , 名 商 标 认 定 有 较 强 的 技 术 性 和 复 杂 性 。 首 驰
共享 。 2 驰 名 商 标 认 定 的 空 间性 问题 有 待 进 一 步 商 榷 .
20 0 3年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出 台 的 《 名 商 标 认 定 和 保 其 次 ,当今 技 术 产 品 的生 命 周 期 愈 来 愈 短 ,这 就 要 求 驰 名 商 标 纠 驰 护 规 定 将 驰 名 商 标 的 地 域 限 定 为 在 中国 , 虽然 相 对 于 我 国 国 纷 要 快 速 解 决 。而 仲 裁 实 行 一 裁 终 裁 制 ,加 之 纠 纷 双 方 仲 裁 适 用 情 有 一 定 的 合 理 性 ,但 是 与 巴 黎 公 约 和 TR P I S协 议 的 的程 序 还 可 根 据 意 思 自治 原 则 具 体 约 定 , 符合 驰 名商 标 保 护 对 都
经
浅 谈 我 国驰 名商 标认 定 法 律 保护 与完 善
赵 明 庆
( 辽河油 田辽河宾馆 ,辽 宁省 盘锦 1 4 1 ) 0 0 2
历史上有文字记载 ,又有实物流传至今 的商标 ,首推 中国宋 代山东刘家 “ 功夫针 ”铺的 “ 白兔”商标 。一直Baidu Nhomakorabea以来商标作为市 场上消 费者选择商 品和服务 的第一信 息源 ,有着 不可替代 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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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制度
谈谈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制度
作者
李正华
一
“驰名商标”(FAMOUS TRADE
MARK)又称为周知商标,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作为专有名词,已逐渐得到举世的公认。尽管至今对驰名商标仍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但在实践中已经有了它相对固定的内涵:其产品为广大消费者所熟悉;在较大范围内(全世界或者一个国家)有良好的影响,深受消费者的欢迎等等。我国于1984年加入该公约,成为其第95个成员国。和其他加入《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一样,依据该公约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我国商标法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经济的对外开放,外国的一些商标、特别是世界上颇具影响的十大驰名商标如:可口可乐、索尼、奔驰、柯达、迪斯尼、雀巢、丰田、麦克唐纳、IBM、百事可乐等都随着其商品在中国的销售而为国人所熟知。对驰名商标,我们要依据国际公约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由于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在市场竞争中能为权利人带来较大的商业利润,各国的企业对商标的国内和国外注册都相当重视。至1994年底,美国的企业在我国注册的商标就达到两万多件、日本的企业也达到一万多件。相比之下,我国的企业在国外的商标注册只有九千五百多件。①其差距之大,令人汗颜。
为了增强消费者认牌购货的意识、促进企业依法进行商标竞争,也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只有为别国的驰名商标给予特殊法律保护的义务、而我国本身还没有确定自己的驰名商标,一些商标在国外屡次被他人抢先注册等问题,我国于1991年初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力支持下,由法制日报社、中央电视台、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举办了“中国驰名商标(部分商品)消费者评选活动”,并于1991年9月评出了中国的十大驰名商标:茅台(酒)、凤凰(自行车)、青岛(啤酒)、琴岛-利勃海尔(电冰箱)、中华(香烟)、北极星(钟表)、永久(自行车)、霞飞(化妆品)、五粮液(白酒)、沪州(白酒)。②至此,中国只给他人驰名商标法律保护,而自己却没有驰名商标
的历史结束了,中国的驰名商标在国外同样要受到特殊的法律保护。之后,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分两批认定了另外9枚和23枚国内的驰名商标:同仁堂(成药)、蝴蝶(缝纫机)、大白兔(奶糖)、张裕(葡萄酒)、常柴(柴油机)、熊猫(收音机和录音机及电视机)、玉立(吸排油烟机)、双星(胶鞋)、英雄(自来水笔)、③灯塔(油漆)、马利(美术颜料)、美加净(化妆品)、金驼(电解穆)、张小泉(剪刀)、长虹(电视机)、康佳(电视机)、小天鹅(洗衣机)、冰山(制冷设备)、美菱(电冰箱)、澳克玛(冰柜)、东风(汽车)、嘉陵(摩托车)、红豆(服装)、森达(皮鞋)、雅戈尔(服装)、红梅(味精)、健力宝(饮料)、椰风(饮料)、燕京(啤酒)、杏花村(酒)、郎(酒)、红塔山(卷烟)。④至今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已经达到42件。这些驰名商标将依法得到扩大范围的保护。
产品的力量来自于企业的力量,一个优秀的企业,它所生产的产品都是可以依赖的。驰名商标是国家工商业的精华和骄傲,是国家难以估价的财富。驰名商标经过长时间的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信誉。对消费者来说,驰名商标意味着优良的商品品质和较高的企业信誉;对驰名商标的拥有驰名商标的多寡来衡量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有一定的道理。经过多年来的努力,我国的一些企业在抓质量、树品牌方面下了大力,并取得了一定的实效。据报道,“绿丹兰”(化妆品和服装系列)商标经国有资产管理局授权的深圳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认定该商标价值为12亿多元人民币,成为我国第一个经评估最高价值的商标。⑤经北京名牌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国内百个著名品牌价值的量化研究结果显示,排在我国第一、第二位的红塔山、长虹的品牌价值分别为30亿和87.61亿人民币,可谓价值不菲。但是,与世界上一些驰名商标的价值相比,我国的商标还有很大的差距。经评估,世界上价值最高的驰名商标可口可乐价值为390.5亿美元、万宝路商标价值为387.14亿美元。除了价值量的比较外,企业的生产规模、产品出口能力和超值创利能力等方面,我国的企业也还有很大的差距。例如,仅仅一个可口可乐公司1994年的销售额,就达到109亿美元,相当于我国的六个玉溪卷烟厂、四个“一汽”;日立1994
年的销售额为686亿美元,也相当于我们长虹的几十倍。虽然我国的年出口额已经达到了1500亿美元,进入了世界前十位,但是具体到某个企业,形成规模的不多。⑥1995年品牌价值排前几名的可口可乐、万宝路、IBM、摩托罗拉、惠普、微软、柯达、百威、雀巢等企业均进入了中国,与国内企业同台较量。因此国内企业首先要解决的是在竞争中站稳脚跟的问题,而后才是创名牌。从世界企业发展的历史来看,争创驰名商标不仅仅是商标的单一问题,它和企业的整体发展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二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事业得到发展的同时,我国一些信誉好、声望高、知名度大的商标在国内市场上屡屡被假冒。假冒侵权行为严重地扰乱了社会主义正常、有序的经济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和商标注册厂家的权益。在国际上,我国的一些商标也不断地被他人抢先注册,我国的驰名商标在国外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严重地影响了我国产品的正常出口。正是由于驰名商标本身所体现的商业价值,以及驰名商标所具有超常的创利能力,使得驰名商标更加容易招致假冒、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侵害。建立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制度已是当务之急。
第一,保护驰名商标是我国应尽的一项国际性义务自1925年对《巴黎公约》修改并增加了驰名商标的规定后,世界各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重视程度日益增强。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达成并签署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协议》)也将驰名商标列入了保护范围。亚太经济合作组织还拟在知识产权领域采取共同行动的设想,也使商标法律保护工作面临着进一步国际化的趋势。这也就必然地导致了以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程度作为一个重要的标准,来衡量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作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就必须承担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
第二,打击假冒侵权需要建立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制度由于驰名商标在广大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的声誉,其商品质量深得消费者的信赖,所以消费者在认牌购货时大多喜爱购买驰名商标。不法之徒为了推销自己的伪劣产品,就千方百计地假冒名优产品,驰名商标理所当然地就成为了其首先目标。近几年来,从外国的“可口可乐”、“IBM”、“Panasonic”到国内的“茅台”、“凤凰”等驰名商标,甚至连稍有名气的新商标在我国都有被假冒的经历。国内大规模的生产、销售假冒的商品,伪劣产品之风越演越烈,除了“恶德商人”的商业道德沦丧原因之外,也和没有建立起一个健全的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制度有直接的关系。假冒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但侵犯了驰名商标权人的权益,还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特别是严重地扰乱了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将假冒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与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同等处理,不利于对假冒侵权行为的打击。
第三,维护公平竞争,需要建立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制度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竞争没有得到充分的展开。而进入市场经济后,经济竞争发展到了白热化的程度,一些不法商人在正当竞争中败下阵来时,不是从自身找原因、总结经验教训,而是采取违反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之手法来获取非法利益。商业交往中讲究的是诚实、信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明确规定了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在同类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