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社会保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工作的通知【标 签】社会保险费【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云地税发﹝2004﹞102号【发文日期】2004-05-14【实施时间】2004-05-1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税费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36号)精神,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地税机关征收。
2003年7月1日,“五险统征”试点工作在昆明、玉溪两地启动以来,运行平稳,发展健康,成效显著,初步实现了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管、促进社会保险费收入增长的目的。
为进一步巩固试点成果、深化我省社会保障征收机制改革,省政府于2004年4月26日下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的通知》(云政发﹝2004﹞80号),现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落实措施,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 我省社会保险费由地税机关统一征收,是省委、省政府的一项重大决策,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地税机关的高度重视和充分信任。
做好“五险统征”工作,是地税部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健全我省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两个确保”的具体行动;是继农税划转和征收养老保险费后,拓展地税职能范围,增强地税发展后劲,壮大地税事业的重要举措。
为全面完成“五险统征”工作任务,加强对“五险统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一协调,省局成立了“五险统征”工作领导小组,由王南昆局长担任组长,张美琼副局长、王志强副局长、郭振兴纪检组长和王兵副局长担任成员。
各级地税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到“五险统征”工作的重要性,本着对省委省政府负责、对广大人民群众负责、对地税事业发展负责、对省局党组负责的态度,树立讲政治、顾大局、甘奉献的观念,积极主动地完成好“五险统征”的工作任务。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贯彻落实契税直接征收有关精神。
各级征收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认真落实契税由地税部门直接征收的有关文件精神。
有条件直接征收的地方,在如期终止委托代征的同时,要做到票证、税款、委托代征手续费结算清楚,有关交接手续全面、完整;暂时不具备直接征收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过渡办法,但要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实现直接征收。
二、积极开展2005年契税征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级征收机关必须做好充分准备,要及时组织契税征管的调研工作,全面地了解、掌握当地大宗税源。
有条件的地方,要按照方便纳税人、便利源泉控制、严格征管的要求,合理设置契税征收窗口,并从人力、物力、组织上保障直接征收的顺利实现;要积极探索符合当地房地产发展状况的契税征收办法;要做好契税征收的有关宣传工作,不断优化纳税服务。
不管是直接征收还是采用过渡办法征收,各征收机关都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税源监控的力度。
三、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
此次委托代征改为直接征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且正值农业税收征收旺季,各级征收机关要主动汇报、积极协调,尽量争取由当地政府发文,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奖励措施,确保“先税后证”的契税政策以及各项征管措施的贯彻、落实。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和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标 签】调整起征点,调整娱乐业税率【颁布单位】云南省财政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云财税﹝2011﹞130号【发文日期】2011-11-21【实施时间】2011-1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营业税各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为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促进城镇居民增收,经省委、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和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增值税起征点 销售货物的由现行月销售额5000元提高到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由现行月销售额3000元提高到20000元;按次纳税的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200元提高到每次(日)500元。
二、提高营业税起征点 按期纳税的由现行月营业额3000元提高到20000元:按次纳税的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10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 将我省除台球和保龄球(已经执行5%)之外的娱乐项目的营业税税率统一调整为按5%征收。
各级税收征收机关应抓紧组织落实上述三项税收调整政策,确保落实到位。
同时,加强税源和征收管理,加大对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动态管理力度,切实执行好减税政策,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2.08•【字号】云地税二字[2004]91号•【施行日期】2004.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云地税二字[2004]91号)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近接部分州、市地方税务局反映,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和计算方法不好把握的问题,需要省局给予统一和明确。
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和计算问题明确如下:一、需要明确的有关政策问题(一)关于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通过非盈利性机构的捐赠,是否可以抵减核定税额问题。
我们意见: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通过非盈利性机构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可按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扣除;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因为在核定其税额时,已考虑了各方因素,因此,其捐赠额不能再抵减核定税额。
(二)本单位职工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我们意见: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不论承包、承租人是否为本单位职工,一律按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代开个体运输户货物运输发票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我们意见:实行核定征收的代开票纳税人,先按代开运输发票的票面金额代扣3.3%的个人所得税,待年终清算时,代扣的税款大于核定税款的,以代扣税款为应纳税额,不再征收核定税额,有条件的地方,在年度终了后,可按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如代扣的税款金额小于核定的税款金额,则应补征其差额部分的税款。
(四)职工个人在实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而取得的住房补贴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我们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昆明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云政复[2000]169号)精神,对未参加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以及参加了福利性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个人,从单位取得的补贴标准内的住房补贴,暂不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数;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电信企业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电信企业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6.23•【字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电信企业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为确保我省电信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以下简称26号公告)规定,现就云南省电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14年6月1日起,对云南省电信企业总、分支机构按照26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其提供的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实行由分支机构按月预缴增值税、总机构按季度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办法。
云南省电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纳税人新增分支机构及现有分支机构发生变更的不再另行公告,比照本公告执行。
二、云南省电信企业所属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预征率暂定为2.5%。
三、本公告第一、二条所指云南省电信企业具体是: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四、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统一由总机构按季汇总申报纳税,分支机构不再预缴税款。
附件:云南省电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单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2014年6月23日附件云南省电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单。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5.25•【字号】云财票[2001]7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5月25日云财票[2001]7号)省级各部、委、办、厅(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地税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完善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和票据管理制度,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在非经营性收费、非行政事业性收费、非政府性基金收费等财务活动中票据管理使用的需要,经研究并多方征求意见,依照中央和省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现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从二00一年七月一日正式启用,省级各单位和各地财政部门请于6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领购计划。
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票据管理,加强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我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下同)业务工作中发生往来款项所需的票据,一律使用由云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以下称“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不得再使用其他票据。
第二条《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款项,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种代收、代垫款项。
第三条以下事项不得使用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1、通过市场取得的经营性、服务性收入;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附加等;3、预算外资金在部门或系统内上缴分成收入。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同级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云南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税收入库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税收入库有关通知【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局【文 号】云地税计字﹝2000﹞10号【发文日期】2000-05-12【实施时间】2000-05-1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昆明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营业部、各县(市)区支行: 根据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成立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的通知》(云地税发[2000]5号),现将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税收入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云地税发[2000]5号、云地税二字[2000]21号文件所规定的征收范围,各纳税单位缴纳的地方税收收入入库级次不变,仍按原企事业单位的入库预算级次缴库。
二、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负责昆明市(除东川区外)辖区内省属企事业及金融保险企业(含省属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医院、各类中介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及其下属单位和分支机构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一)盘龙、五华、官渡、西山区范围内的上述各纳税单位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申报缴纳税收,直属征收分局仍按原规定的收入预算级次分别入库,缴款书的收入级次栏填写“省级”、“市级”、“××区级”。
支库具体负责库款收纳工作,税收缴款书的收款国库栏统一填写“昆明中心支库”,昆明中心支库应针对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是新增征收机关的特点,专门设柜,单设帐务,独立核算,并做好核算工作。
(二)安宁市、呈贡、晋宁、富民、宜良、嵩明、石林、禄劝、寻甸县辖区范围内的省属企事业单位应缴纳的省级收入(省属企业所得税、金融保险营业税),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委托各县(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由直属征收分局督促检查。
收入预算级次为“省级”,收款国库栏统一填写“昆明中心支库”,所使用的税票统一由直属征收分局领发。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二0一0年注册税务师及税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二0一0年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结果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发布部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1.06.22【实施日期】2011.06.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二0一0年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结果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2010年度我省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在各级国、地税机关和各税务师事务所的支持配合下圆满完成。
现将年检情况公告如下:一、基本情况2010年度全省应参加年检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共84家,分支机构6家,执业注册税务师648人;年检合格的事务所80家,分支机构6家,年检未通过需要整改的4家;年检合格的执业注册税务师人648人(含2011年批准成立事务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
二、年检合格的事务所及分支机构(一)年检合格的事务所1. 云南玉溪方正合伙税务师事务所2. 云南云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3. 云南天赢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 云南瑞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5. 昆明鸿润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6. 玉溪仁人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7. 昆明佳达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8. 云南汇众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9. 云南瑞鑫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10. 昆明尚贤税务师所有限公司11. 昆明中兑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12. 文山安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13. 昆明至仁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14. 云南中旺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15. 昆明群兴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16. 云南国瑞税务师事务所17. 昆明庆盈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18. 昆明坦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19. 昆明云能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 昆明迅达利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1. 昆明天润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2. 昆明华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3. 昆明瑞群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4. 云南亚太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5. 云南曲直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6. 曲靖名导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7. 昆明中舟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8. 红河大地合伙税务师事务所29. 曲靖嘉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30. 云南红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31. 云南双骄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32. 云南曲靖中立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33. 云南通力安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34. 昆明精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35. 昆明励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36. 昆明云邦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37. 昆明誉方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38. 昆明易亨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39. 昆明博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40. 云南禄丰龙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1. 云南华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42. 云南曲靖英来莱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3. 云南大理汇丰税务师有限公司44. 昆明东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5. 曲靖瑞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46. 昆明弘雄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7. 楚雄祺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8. 昆明融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49. 云南云岭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50. 昆明询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51. 云南华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52. 云南大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53. 云南云建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54. 昆明仁智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55. 昆明穗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56. 曲靖汇众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57. 云南永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58. 云南云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59. 临沧同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60. 昆明丰裕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61. 昆明亚太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62. 云南正云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63. 云南平云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64. 昆明永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65. 昆明亚欣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66. 云南同舟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67. 云南同聚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68. 曲靖靖地合伙税务师事务所69. 昆明晋屹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70. 昆明皓轩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71. 昆明致中和税务师事务所责任公司72. 云南合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73. 丽江方中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74. 云南志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75. 云南智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76. 昆明恒烽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表彰100户优秀纳税企业的通告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表彰100户优秀纳税企业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4.08•【字号】云地税发[2008]106号•【施行日期】2008.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表彰100户优秀纳税企业的通告(云地税发[2008]106号二○○八年四月八日)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税收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国民经济平稳快速发展,地方税收在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的职能作用日益显现,税收收入连年创出新高,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财力支持。
取得这些成就,与全省广大纳税人对地税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密不可分。
为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税收法制意识,提高广大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树立一批依法诚信纳税的优秀企业形象,省地税局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优秀纳税企业评选活动,经各级地税部门认真评审,特对红云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100户企业予以通报表彰。
望受表彰的企业进一步发挥表率作用,认真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纳税,为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云南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优秀纳税企业(100户)(排名不分先后)红云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变压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云辉货运有限公司昆明怡景园度假酒店昆明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大商汇实业有限公司昆明铁路局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烟草公司昆明市公司禄劝分公司昆明交通运输集团宜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云南省烟草公司昆明市公司石林分公司云南先锋煤业开发有限公司云南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云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冶金集团总公司云南省公路规划勘查设计院云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云南电视台云南日报报业集团云南昆明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云天化国际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祥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电网公司曲靖供电局曲靖安厦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曲靖越钢集团有限公司国营云南机器三厂曲靖市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电宣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东源煤业集团曲靖铝业有限公司云南曲靖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玉溪市烟草公司华宁县分公司云南峨山矿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玉溪市分行云南玉溪仙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云南达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云锡元江镍业有限责任公司通海供电有限公司云南玉溪水松纸厂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云南红河实业有限公司建水县燕子洞风景管理处云南大唐国际红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蒙自矿冶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支行大理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理卷烟厂云南力帆骏马车辆有限公司拖拉机装配厂大理红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大理交通运输集团公司云南电网公司大理供电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白族自治州分行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电网公司昭通供电局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昭通卷烟厂云南侨通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云南电网公司楚雄供电局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卷烟厂云南省烟草公司楚雄州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分行保山兰都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兰都饭店云南烟草保山香料烟有限公司云南腾冲火山热海旅游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腾冲亿翡翠旅游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龙陵县康丰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华联锌铟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烟草公司文山州公司砚山县分公司云南文山交通运输集团公司云南三鑫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烟草公司普洱市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普洱市分行墨江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云景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烟草公司德宏州公司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德宏芒市机场中国农业银行瑞丽市支行云南德宏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金安桥水电站有限公司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丽江悦榕酒店有限公司华坪县永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临沧分公司国投云南大朝山水电有限公司云南省烟草公司临沧市公司凤庆分公司双江南华糖业有限公司云南省烟草公司西双版纳州公司西双版纳原始森林公园有限公司香格里拉县神川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迪庆交通运输集团公司云南怒江电网有限公司兰坪县三江铜业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2004]104号
xx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2004]104号成文日期:2004-05-202004年5月20日云地税发[2004]104号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建立统一的《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对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登记,并妥善保存应税凭证,以备地方税务机关查验。
对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要求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
有条件的纳税人应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应税凭证的管理。
《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由纳税人自行印制使用。
二、完善印花税汇总缴纳工作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签发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证、表、专用章使用、管理事项的通知》([88]云税征字第31号)的规定开展印花税的汇总缴纳工作。
同时,应要求纳税人按季或半年向地税机关填报《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表》,及时了解掌握纳税人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情况。
三、加强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管理(一)核定征收印花税纳税人的确定纳税人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第四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办法,核定纳税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并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对纳税人主动要求核定征收印花税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但纳税人应同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书面报告,说明要求核定征收理由。
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纳税的纳税人,可暂不执行本通知的第一、二项的规定。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标 签】房地产开发经营【颁布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云国税发﹝2006﹞136号【发文日期】2006-04-12【实施时间】2006-04-1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现将《》(国税发﹝2006﹞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明确有关问题,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问题 (一)经济适用住房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
(二)非经济适用住房 1.昆明市四城区及昆明高新区、度假区、经济开发区内的非经济适用住房,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20%; 2.各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的城区和郊区的非经济适用住房,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15%; 3.上述地区以外的其他县、区(市)的非经济适用住房,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10%。
(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2005﹞159号)第一条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利润率的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二、关于新办房地产企业减免税处理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以销售(包括代理销售)开发产品为主的企业,自2006年5月1日起,停止办理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审批,之前已经批准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房地产企业,执行至期满为止。
本通知所指新办房地产企业不得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新办企业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新办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等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附件:《》(略)关联知识: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部分试点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部分试点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6.26•【字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公告2013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3.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部分试点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2013年第9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现将部分试点企业(产品)新增、调整、取消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公告如下:一、增加以下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农产品名称│产成品名称│单耗│├─────────────┼────────────┼──────────┤│橡胶籽│脂肪酸甲酯│7.8929│├─────────────┼────────────┼──────────┤│桉树叶│桉叶油(70%桉叶素)│116.8687│└─────────────┴────────────┴──────────┘┌─────────────┬────────────┬──────────┐│鲜牛奶│乳饼│11.0000│├─────────────┼────────────┼──────────┤│稻谷│大米│1.6480│├─────────────┼────────────┼──────────┤│豌豆│豌豆粉│1.2443│├─────────────┼────────────┼──────────┤│带壳核桃│核桃乳│0.6000│├─────────────┼────────────┼──────────┤│木瓜│木瓜汁│0.5000│├─────────────┼────────────┼──────────┤│普通茶籽│精炼茶籽油│12.3812│└─────────────┴────────────┴──────────┘二、增加以下企业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企业名称│农产品名称│产成品名称│单耗│├────────────┼────────┼────────┼───────┤│丽江玛卡酒业有限公司│大麦│基酒(产品酒)65│1.3607││││度│││├────────┤├───────┤││小麦││2.1289││├────────┤├───────┤││玛卡││0.2944│├────────────┼────────┼────────┼───────┤│云南赤水源酒业有限责任公│玉米│基酒(产品酒)65│0.3269││司││度│││├────────┤├───────┤││高粱││1.5542││├────────┤├───────┤││大米││0.6564││├────────┤├───────┤││荞子││0.3957│├────────────┼────────┼────────┼───────┤│永胜雷特生物工程有限责任│菜籽│油鸡枞│1.4034││公司│││││├────────┤├───────┤││鲜鸡枞││2. 2236│└────────────┴────────┴────────┴───────┘三、取消以下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53292470984530X│宾川县粮油工业经营有限公司│├───────────────┼────────────────────┤│532924676570839│宾川生隆香料化工有限公司│├───────────────┼────────────────────┤│532932587398811│鹤庆县金茂香料有限公司│├───────────────┼────────────────────┤│532325217541270│云南省姚安荞酒厂│├───────────────┼────────────────────┤│532323217502378│牟定县喜鹊窝酒业有限公司│├───────────────┼────────────────────┤│530324594550324│云南万兴隆集团油脂有限公司│└───────────────┴────────────────────┘四、本公告第二条的核定扣除标准仅适用于对应的该户纳税人,不作为《云南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第三条所指的参考标准。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试点行业(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试点行业(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7.20•【字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试点行业(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11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经调查测算,现将云南省试点行业(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公告如下:一、液体乳及乳制品行业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六个产品的核定扣除标准外,其他产品的核定二、植物油行业三、酒及酒精行业(一)酒的核定扣除标准(投入产出法)为:本款确定的酒的核定扣除标准仅适用于以单一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酒产品的纳税人。
以多种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酒产品的纳税人及部分特殊纳税人按照本公告第四条四、除上述行业外,纳入试点范围的纳税人有关产品的核定扣除标准(投入本条规定的核定扣除标准仅适用于对应的该户纳税人,不作为《云南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操作规程》第三条所指的参考标准,如有新增纳税人以相同种类农产品生产同类产品的,应按照《操作规程》第四条至第十条规定报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及有关资料。
五、纳税人应先按照第四条对应的核定扣除标准计算准予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属于第四条单列纳税人以及虽属于第四条单列纳税人但无对应产品条目的,纳税人应根据第一条至第三条核定的扣除标准计算准予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如试点纳税人在本公告中无法确定相关产品核定扣除标准的,应按照《云南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提出核定申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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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
收据》审批权限的通知
【标 签】收据审批权限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云地税征字﹝2001﹞15号
【发文日期】2001-07-10
【实施时间】2001-07-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完善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和票据管理制度,省财政厅与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云财票[2001]7号),现就我省地税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的管理审批权限明确如下:
1.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2.按照现行税务管理原则,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本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使用的审批工作。
3.本通知自接文之日起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管理办法【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文 号】云财综﹝2011﹞174号【发文日期】2011-10-19【实施时间】2011-10-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确保地税代收保障金工作的顺利开展,2011年11月份,先在曲靖、德宏两个州市开展试点工作,12月份全省全面展开。
二、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其滞纳金,全额缴入国库(科目代码:1030142)。
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云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2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依法向未达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征收的,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的,应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在职职工,是指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不包括离退休人员)。
已安排的残疾人职工,指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为残疾人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和工伤保险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职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2•【字号】云政办发[2009]226号•【施行日期】200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226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精神,设立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省外来粮风险基金征收管理的职责。
(三)取消监督管理集体、私营企业财务制度的执行和集体企业财务普查工作的职责。
(四)划入原由云南省总工会承担的工会经费和筹备金征收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地方税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地方税收收入,力争税款应收尽收。
(二)参与研究综合经济政策,提出完善地方税收管理的建议。
(三)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贯彻执行,制定地方税务系统税收业务、征收管理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地方税务系统税收业务和征收管理业务建设,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改革。
(四)组织开展地方税税源管理、税收收入分析预测、纳税评估、反避税、国际税收管理、税务稽查;负责地方税发票、票证的管理。
(五)负责地方税收减免及其他地方税涉税审批事项。
(六)负责地方税务系统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纳税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组织税收宣传,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局领导分工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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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局领导分工调整的通知
【标 签】局领导分工调整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云地税发﹝2002﹞26号
【发文日期】2002-02-25
【实施时间】2002-02-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2002年2月22日省局党组会议决定,现将局领导分工调整如下:冯登坤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分管人教处;董树奎副局长:分管税政二处、干部培训中心、信息中心、省直征分局;倪宗瑜副局长:分管税政一处、法规处、征管处、财务处、杂志社;陈华副局长:分管办公室、稽查局、规费处、服务中心;张美琼副局长:分管税政三处、农税处、计统处;王志强组长:分管监察室、机关党委、机关工会、共青团。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2005]18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8月25日云地税发[2005]181号)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房地产市场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在项目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及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现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一)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预征试点工作从2005年7月1日起,在昆明、昭通、曲靖、文山、楚雄、大理、保山、临沧8州、市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试点工作。
预征试点的具体区域由上述8州、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房地产发展水平自行确定。
纳入预征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2005年7月1日以后预售或转让房地产取得的经营收入(包括预收款和预收定金),按本通知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实行预征的范围除经济适用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外,其它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普通住宅、写字楼、营业用房、别墅、度假村、高级公寓、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均按本通知规定实行预征。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和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和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11•【字号】云地税发[2006]222号•【施行日期】2006.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和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云地税发〔2006〕222号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092号)规定,为促进各地认真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和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以下简称“两项工作”),经省局研究,拟定了以下实施意见,请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认真贯彻执行:一、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做好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重要性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扩大了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范围,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须自行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一种征收方式,也是世界各国的通常做法。
扩大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范围,有利于培养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明确纳税人的法律责任,提高税法遵从度,形成偷税就是偷钱的认识;有利于地税机关加强税源管理,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有利于加强分析比对,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有利于为下一步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过渡创造条件、积累经验。
扩大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范围,既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又涉及广大纳税人的切身利益。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标 签】关于印发,服务收费管理,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颁布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云发改收费﹝2009﹞2175号【发文日期】2009-10-29【实施时间】2009-12-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194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税务代理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云价费发[1995]145号)自本实施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件:《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试行标准 省发展改革委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抄送:省价格监督检查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11月2日印发 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194号)的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经省及省以上税务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注册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涉税鉴证和涉税业务服务的收费行为,均应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业务准则,并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收费政策收取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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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征收省属企事业单位地方税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企事业单位地方税
【颁布单位】云南省财政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云地税二字﹝2000﹞21号
【发文日期】2000-03-16
【实施时间】2000-03-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成立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的通知》(云地税发﹝2000﹞5号),现将征收范围、税收入库预算级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云地税发﹝2000﹞5号文件所指省属企事业单位包括省属企事业单位及所属分支机构和投资、联营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二、上述省属企事业单位地方税税收收入入库级次仍按原企事业单位的入库预算级次不变。
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应将当期收入报表及时送各级财税部门。
三、根据现行有关预算收入级次划分的规定,对纳入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征收的省属企事业单位的地方税收,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在填制税收缴款书时,应认真填写预算科目中的“款”、“项”、“预算级次”和“收款国库”,定期与国库对帐,杜绝错库、混库现象的发生。
四、对纳入由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征税的省属企事业单位的纳税人,由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逐户列出企业分户名单,分户造册,核实征收各项地方税收。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在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征收地方税后,省属企事业单位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期限,向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报送纳税申报表、月(季)度会计报表和年度会计决算报表。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