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物价部门审价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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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案卷管理规定》的通知-鲁价认发[2006]78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案卷管理规定》的通知-鲁价认发[2006]78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案卷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案卷管理规定》的通知(鲁价认发[2006]78号)各市物价局:现将《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案卷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提出的以下意见转发给你们,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价格鉴证机构配备的专职(兼职)案卷管理人员,应履行义务,行使职权,切实做好本单位的案卷管理工作。

二、案卷的立卷实行鉴定(认证)小组负责制,应在鉴定(认证)小组内指定专人为立卷负责人。

立卷负责人应按照规定及时立卷并履行应尽职责。

三、案卷的案号由档案管理人员按照结案年度统一编写。

四、案卷管理人员应在接受案卷前,按照《规定》、《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和《山东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试行)》进行严格把关,不合乎要求的,退回立卷负责人重新整理,直至合格。

五、做好案卷保管工作,建立案卷统计制度。

对案卷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

六、为配合《规定》的实施,省价格认证中心将在今年十月份对全省价格鉴证系统的档案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在“山东价格鉴证网”上予以公布。

附:《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案卷管理规定》山东省物价局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案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案卷(以下简称案卷)的管理工作,保护和利用好案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及原国家计委《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山东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价格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规范调整我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规范调整我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规范调整我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1•【字号】鲁政办发[2000]129号•【施行日期】200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规范调整我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12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规范调整我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对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进行规范和调整,对于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完善医药费用的制约机制,促进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要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树立以质量为核心、以病人为中心的思想,加强管理,提高质量,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医改方直和物价方针政策,坚决杜绝巧立名目乱收费等行业不正之风。

各级物价、财政、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医疗机构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

二000年八月十一日关于规范调整我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意见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精神,整顿医疗机构收费秩序,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补偿和约束机制,加快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卫生资源,解决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收费项目标准偏低,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收费偏高,医疗机构开大处方、用高价药、以药养医和巧立名目乱收费等问题,现就规范和调整我省医疗机构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这次规范、调整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精神,逐步完善政府对卫生服务价格的管理,建立适应物价变动的卫生服务价格调整机制及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尽快解决当前医疗机构存在的突出的问题。

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20•【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施行日期】2024.01.2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0年12月27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照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申请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程序重新报经批准。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价调发[2006]102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价调发[2006]102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价调发[2006]102号2006年5月17日)各市物价局、省有关部门:为规范和完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成本监审工作实际,省局制定了《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附: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成本监审实行分级监审。

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各级成本调查机构负责本级政府定价权限范围内成本监审具体事务,也可按下列情形对相关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一)同级人民政府指定;(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三)下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请求。

第四条各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及经营者应当配合成本调查机构做好成本监审工作。

第五条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并对外公布执行。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全面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鲁价调发[2004]50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全面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鲁价调发[2004]50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全面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全面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鲁价调发[2004]5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自2002年我省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公示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涉农价格和收费秩序明显好转,农民负担有所减轻。

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价格和收费公示成果,确定自2004年起在全省城乡全面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

通过实施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实现收费审批合法、收费政策透明、收费行为规范、社会负担减轻的目标。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全面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

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是提高收费政策透明度、强化政府和社会监督、有效制止各种乱收费、建设“阳光政府”的一项重要措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把这项工作开展好、落实好。

要通过推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有效的收费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范围。

凡《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中的收费项目,《山东省定价目录》中关系企业和群众切身利益的价格和收费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

三、价格和收费公示的主要内容和方式。

各收费单位向社会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

公示可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界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调发[2003]102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界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调发[2003]102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界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界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价调发[2003]102号)
各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改价格[2003]135号文件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对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政府规定的价格;列入限价范围的,一律不得突破政府规定的限价水平。

经营者经营其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人民生活必需品、“非典”相关的商品和服务,其价格超过2003年4月22日价格50%的,按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论处。

经营者不能提供4月22日交易价格的,由物价部门按照4月22日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确定。

二、各级物价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改价格[2003]135号文件界定的范围和本通知规定,依法从严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重点打击造谣惑众、带头涨价、情节恶劣的极少数违法经营单位,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对有明显提价或涨价行为,但没有突破省确定幅度的,要及时进行告诫和提醒,警示经营者守法经营。

三、本通知自2003年5月3日起执行。

二00三年五月二日
——结束——。

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鲁价成本发〔2010〕88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为规范全省成本监审工作,提高成本监审质量,省物价局制定了《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成本监审处)。

附件: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试行)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附件: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试行)第一条为合理审核确定政府定价成本,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07〕121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山东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的成本监审行为,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经营商品、提供劳务和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四条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

应计折旧额,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预计净残值,是指预计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处置收入扣除处置费用后的余额,等于固定资产原值乘以预计净残值率。

预计残值率可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消耗方式和工作环境等因素,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

第五条审核确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应遵循相关性原则。

凡与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生产经营无关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一律不能计入定价成本。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8.05.16•【字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物价局,各县(市、区)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山东省定价目录》已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5〕123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定价目录山东省物价局2018年5月16日附件山东省定价目录说明:一、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省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二、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四、本目录所称“市”指地级市(设区市),“县”指县及县级市。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授权市辖区人民政府实施本定价目录内的部分定价权限,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定价目录另行下达。

五、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按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办法执行。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整体转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

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2020年以后逐步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收费文件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5〕20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收费文件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5〕20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收费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收费文件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5〕20号各市物价局: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收费文件规范化管理,维护收费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不断提高收费决策、管理和服务水平,决定废止收费文件104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山东省物价局废止收费文件目录山东省物价局2015年3月9日附件;font-size: 29px">山东省物价局废止收费文件目录序号文号发布机关文件名称1[1992]鲁价涉字第20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档案局举办《档案干部继续教育电视讲座》收费标准的批复2鲁价涉字[1992]第32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和新闻出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3[1992]鲁价涉字第38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博物馆开展有偿服务收费的批复4[1993]鲁价涉字第10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电教馆复制录制电教教材收费的批复5鲁价涉发[1994]142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电视会议正常运行经费收费标准的批复6鲁价涉发[1994]26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三相异步电动机经济运行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7鲁价涉发[1995]10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三项技能培训收费的批复8鲁价涉发[1995]12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训练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9鲁价涉发[1995]146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10鲁价涉发[1995]26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省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核收费标准的批复11鲁价涉发[1996]29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师范专科升本科考试收费标准和普通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12鲁价涉发[1996]35号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重申学校不得跨学年收取学费的通知》的通知13鲁价涉发[1996]73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商标代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14鲁价涉发[1996]17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高中毕业会考收费标准的批复15鲁价涉发[1996]208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开发收费标准的批复16鲁价费发[1997]352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标准计量职工中专与美国杜波伊斯商学院合作办学学生培养费收费标准的批复17鲁价费发[1998]56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自学考试辅导班收费标准的批复18鲁价费发[1998]139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中美合作现代职业外国语学校学生培养费等收费标准的批复19鲁价费发[1998]14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省著作权登记费和鉴定费收费标准的批复20鲁价费发[1998]21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人才流动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21鲁价费发[1998]286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省学校生产供应管理处办理高校进口教学仪器设备收取服务费的批复22鲁价费发[1998]394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济南市有线电视台点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23鲁价费函[1998]79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收费标准的函24鲁价费发[1999]5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25鲁价费发[1999]140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硕士研究生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26鲁价费发[1999]30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高等学校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27鲁价费发[2000]98号山东省物价局、农业厅关于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28鲁价费发[2000]115号山东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通知29鲁价费发[2000]181号山东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统考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30鲁价费发[2000]40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山东省林业种子检验收费标准的批复31鲁价费函[2000]90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收费年度审验费有关问题的复函32鲁价费发[2001]53号山东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等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33鲁价费发[2001]79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成人高校招生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34鲁价费发[2001]80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批复35鲁价费发[2001]132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车队汽车出租价格的批复36鲁价费发[2001]160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济南铁路局有线电视台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的批复37鲁价费发[2001]179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市人才招聘会门票收费标准的批复38鲁价费发[2001]298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民政厅、地税局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等问题的补充通知39鲁价费发[2001]344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出国预备学校外语培训班收费标准的批复40鲁价费发[2001]409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游览参观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1鲁价费发[2001]41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国青少年摄影师预备资格等级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42鲁价费函[2001]81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招生收费有关问题的函43鲁价费发[2002]6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梁济运河堤防养护费收费标准的批复44鲁价费发[2002]1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复制录制农业科技电视片收费标准的批复45鲁价费发[2002]55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46鲁价费发[2002]139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自学考试商务管理、金融管理专业收费标准的批复47鲁价费发[2002]176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问题的函48鲁价费发[2002]18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公布青岛建筑工程学院等高校学生公寓类别及收费标准的通知49鲁价费发[2002]24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种子检疫证明编号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50鲁价费函[2002]45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招生报名考试费的复函51鲁价费函[2002]108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青岛市中小学学生装价格问题的复函52鲁价费函[2002]133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济南市有线电视收费问题的复函53鲁价费函[2002]135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安置退役士兵有偿转移费收费标准的复函54鲁价费函[2002]160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殡葬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55鲁价费发[2003]92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培训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56鲁价费发[2003]96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无线电设备型号认证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57鲁价费发[2003]141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学生用计算器价格的复函58鲁价费函[2003]3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曲阜师范大学日照学院变更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复函59鲁价费函[2003]89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公安专科学校面试体能测试收费问题的复函60鲁价费发[2004]6号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音乐著作权使用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61鲁价费发[2004]4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大学国际教育合作学院学费标准的批复62鲁价费发[2004]15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工商学院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的批复63鲁价费发[2004]188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科技大学中德科技学院学费标准的批复64鲁价费函[2004]4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合作办学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65鲁价费函[2004]5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科技大学与法国高等计算机学院联合培养学生收费问题的复函66鲁价费函[2004]95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济南铁路局党校学员住宿费的复函67鲁价费函[2004]100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济南市付费数字电视及数据广播节目收费问题的函68鲁价费发[2005]5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职业技术学院与新加坡合作办学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69鲁价费发[2005]6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标准的批复70鲁价费发[2005]18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工会管理干部学院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的批复71鲁价费发[2005]18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烟台职业学院合作办学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72鲁价费函[2005]28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73鲁价费函[2005]29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专升本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74鲁价费发[2006]45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滨州学院飞行技术专业招生体检收费标准的批复75鲁价费发[2006]7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省社会保障卡收费标准的批复76鲁价费发[2006]85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费收费问题的批复77鲁价费发[2006]116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我省专升本学生收费问题的通知78鲁价费函[2006]5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科技大学中德科技学院学费标准的复函79鲁价费函[2006]99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问题的批复80鲁价费发[2007]14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专利代理收费标准的批复81鲁价费发[2007]17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业军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82鲁价费发[2007]296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中医药大学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83鲁价费发[2008]15号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通知84鲁价费发[2008]102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85鲁价费发[2008]130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车载气瓶检验费收费问题的批复86鲁价费函[2008]11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刘公岛景区票价体制改革问题的复函87鲁价费发[2009]28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88鲁价费发[2009]30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大学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批复89鲁价费发[2009]3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经济学院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批复90鲁价费发[2009]60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二手车市场交易及价格评估收费问题的通知91鲁价费发[2009]195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车载气瓶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92鲁价费发[2010]26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建筑大学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批复93鲁价费发[2010]18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94鲁价费发[2010]251号山东省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95鲁价费发[2010]25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96鲁价费函[2011]2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97鲁价费函[2011]1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大学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批复98鲁价费函[2011]6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传媒职业学院影视动画专业学费标准的复函99鲁价费函[2011]78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师范大学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批复100鲁价费函[2011]8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省实验中学中美高中课程班收费问题的复函101鲁价费函[2012]65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102鲁价费函[2012]121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103鲁价费函[2013]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妇幼保健档案IC卡工本费标准的复函104鲁价费函[2013]86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APEC商务旅行卡代办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结束——。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物价部门审价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物价部门审价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物价部门审价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10.15•【字号】鲁价调发[2002]230号•【施行日期】200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物价部门审价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2002年10月15日鲁价调发[2002]230号)各市物价局:现将《山东省物价部门审价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物价部门审价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保证政府定价工作科学、规范、民主、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物价部门应当成立审价委员会审价委员会是物价部门制定或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集体审议组织,按照《山东省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审议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审价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

第四条审价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物价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副主任委员由物价部门其他负责人担任。

委员由机关各处(科、室)和价格检查所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根据工作需要物价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可列席审价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在审议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或调整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审价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以根据情况,决定邀请有关部门人员参加会议。

第七条审价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或者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八条制定或调整列入《山东省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一般应当提交审价委员会审议。

审价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没有必要提交审价委员会审议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可以授权有关处(科)经过集体讨论后,按程序报批。

第九条审价委员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会议。

遇有重大或紧急事项,主任委员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山东省明码标价管理办法

山东省明码标价管理办法

山东省明码标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价格和收费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合法的市场价格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禁止价格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收购和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行为,应当按照本办法实行明码标价。

明码标价的方式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监制,并标明“价格举报电话12358”.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收费标准的行为。

明码实价是指经营者按照所公开标示的价格(标准)与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进行结算的行为。

明码议价是指经营者以标明的价格(标准)为最高参考价,同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商议后确定交易价格的行为。

第四条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实行明码实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可自主选择实行明码实价或明码议价。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倡导并鼓励经营者实行明码实价。

国有控股的商业企业应当实行明码实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按照《山东省价格监督检查分工管辖实施办法》确定的分工管辖权限对明码标价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对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所管辖的单位进行明码标价检查前应当征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六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商品和服务的特点,分行业确定行业统一规范的标价方式。

第七条乡镇、社区价格监督站和经价格主管部门委托的职工监督站等组织有权监督明码标价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各类市场的主办者,应当协助价格主管部门贯彻明码标价规定。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山东省物价局等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1999年12月29日鲁价费发[1999]367号各市地物价局、计委: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28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的原则,委托人自主决定选择工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二、投资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的咨询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三、除编制、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外其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国家及省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有规定的由咨询机构与委托人协商议定。

四、工程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具体收费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人根据本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五、工程咨询机构应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收费。

附件二: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分档收费标准单位:万元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 号: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收委托。

第四条从事工程咨询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第五条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六条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集中供热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集中供热
理供 热 生产经 营 活 动 而发 生 的 合 理 费用 , 包括 管
等各种 报酬 原 则上 据实 核定 , 但最 高 不得 超过 统 计部 门公 布 的当地 电力 、 燃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
业 的平 均工 资 。 职工工 资 总额 按照 核定 的职工 人数 和人 均 工
理 费 用 、销售 费用 和财务 费用 动所 发生 的费用 。包 括管理 部 门职 工薪
资核定 。
因解 除与 职工 的劳动 关系 给予 的补偿 按 照一
定 年 限分摊 列人 管理 费 。
第 十六 条 职工福 利 费按不 超 过工 资 总额 的
酬 、固定 资 产折 旧 、 修 理 费 、税金 包括 房 产 税 、车 船税 、 土 地 使 用税 、印花 税等 、业 务招 待 费 、 办公
山东省集中供热成本监审办 法 试 行
第一 条 为规范 集 中供热 以下 简称供 热 定
第 四条
审 核供热 定 价成 本 ,应 当以经财政 、
价成本 监宵行 为 , 提高政府定 价的科学 性 , 根据 《政
税务 、 审计 等政 府部 门或 会 计 师 事 务 所审 计 的年 度财务 会计 报告及 审计 无误 的账簿 和手续 齐备 的 原始凭 证 为基础 , 按 照成 本 监 审 的有关 规定 合 理
营者最 近三 年 的财 务数 据及 其他 资 料进行 审 核 。
没 有正式 营业 的 , 成 本 监 审 时 应 当以 有 权 审
格 主管 部 门 审查 、 核 算 供 热 经 营者 供 热定 价成 本
的行 为 。 本 办法 所称 供 热定价 成本 是指 一定 范围 内供 热 经 营者 的社 会平 均 合 理 成 本 , 是 政 府 价格 主 管
归集核 算 。 第五条 供 热定 价 成 本 监 审 , 应 当对 供 热 经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推进供热计量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鲁价格发[2010]170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推进供热计量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鲁价格发[2010]170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推进供热计量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推进供热计量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鲁价格发〔2010〕170号)各市物价局、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市政(公用、城管)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95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全省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现对我省供热计量价格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推进供热计量价格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实施供热计量收费是供热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促进节能减排的重要手段。

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计量价格,是推行供热计量改革的核心内容。

按照国家四部委的要求,从2010年开始,我省新竣工建筑及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取消以面积计价收费,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用两年时间,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十二五”期间,我省地级以上城市达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实现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各地必须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充分认识出台热计量收费政策的重要性,把制定好供热计量价格作为践行科学发展观、为民惠民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为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提供有力支持。

二、科学合理制定供热计量价格(一)适用范围已安装供热计量设施,具备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条件的民用建筑用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11.23•【字号】鲁价调发[2009]220号•【施行日期】2009.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价调发〔2009〕220号)各市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

实行定价听证的具体项目,通过山东省定价听证目录确定。

容易引发抢购、囤积、造成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价格,通过其他方式征求意见,不纳入定价听证目录。

山东省定价听证目录由省物价部门依据山东省定价目录制定并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定价听证目录。

制定定价听证目录以外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

第三条定价听证由政府物价部门组织。

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需要听证的,上级物价部门可以委托下级物价部门组织听证。

第四条委托听证应当遵循下列事项:(一)出具书面委托书;(二)受委托部门以委托部门的名义组织听证;受委托部门应当于听证会举行35日前向委托部门书面报告听证工作公告内容和组织情况;(三)委托部门应当对受委托部门的组织工作进行审查,在收到受委托部门书面报告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受委托部门;(四)委托部门至少派出2人参加听证会,对听证组织工作进行监督;(五)受委托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后10日内向委托部门提交听证报告和听证笔录;(六)委托部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城市供水价格统一审价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鲁价格函[2002]89号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城市供水价格统一审价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鲁价格函[2002]89号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城市供水价格统一审价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城市供水价格统一审价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鲁价格函[2002]89号二00二年七月三十日)各市物价局、建委(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为确保全国城市供水价格统一审价工作质量和成效,国家计委、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城市供水价格全国统一审价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计价格[2002]1182号),现根据通知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城市供水价格审价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拓展审价范围。

将自备水厂向社会转供水问题和供水企业改制对水价产生的影响两项内容纳入本次审价范围,并提交专题审查报告。

(一)关于自备水厂向社会转供水价格问题。

根据目前自备水源无序发展,自备水厂向社会转供水现象普遍,影响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并造成公共供水能力闲置的情况,为进一步完善水资源管理和水价形成机制奠定基础,请济南、青岛两市在审价工作中,对自备水厂的建设年限、规模、工艺状况、出厂水质、水价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并选择2--3个有代表性的转供水自备水厂,按照审价工作统一要求,结合转供水自备水厂的具体情况进行审价。

其他设区城市如存在公共供水能力大量闲置,自备水厂仍然在建设和向社会供水的情况,也要按上述要求对自备水厂的建设等情况进行调查,并选择有代表性的自备水厂进行审价。

(二)关于供水企业改制问题。

为进一步了解地方政府采取BOT、与外方合资或合作经营、组建企业集团,以及出售等方式进行供水企业改制后对供水价格所产生的影响,请各市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这次审价工作中,对本地区采用BOT、合资或合作经营、组建企业集团、出售水厂等企业的改制情况,以及改制后对供水企业经营状况和当地水价造成的影响进行专题调研。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5〕33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5〕33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5〕33号
各市物价局:
为规范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交易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二手车市场交易及价格评估收费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9〕60号)已经废止。

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的《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目录》(鲁价综发〔2013〕51号)规定,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由各市管理,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

凡未明确政策的,要尽快明确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方式。

具备条件的市,可以实行市场调节。

二、旧机动车价格评估应当坚持自愿原则,谁委托、谁付费,评估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经营者不得垄断市场、合谋价格,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明示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五、本通知自2015年5月1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10日。

山东省物价局
2015年5月8日
——结束——。

收费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发改价格[2004]893号

收费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发改价格[2004]893号

收费标准管理规定(试行)正文:---------------------------------------------------------------------------------------------------------------------------------------------------- 收费标准管理规定(试行)(2004年5月12日发改价格[2004]89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收费管理,规范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标准的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收费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收费,是指由政府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收费。

第三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收费标准、涉及价格主管部门职能时,受理申请、调查、论证、审核、决策、公布、公示、追踪调查和定期审核等环节的公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收费标准,有关部门意见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予以协商解决。

第四条收费标准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二)管理或服务成本与社会承受能力相结合的原则;(三)促进资源保护、有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四)符合国际惯例和遵循国际对等的原则。

第五条收费标准实行定价目录管理。

第二章收费标准的申请和受理第六条列入中央定价目录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

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申请和调整收费标准应提供以下材料:(一)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二)收费单位的有关情况:包括收费单位性质、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等;(三)申请收费的标准或现行收费标准及拟调整的理由、幅度、收费范围,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四)成本核算的相关资料,包括前三年的财务报表或财务预算情况;(五)国外或省外的相关情况材料;(六)对相关收费对象的影响;(七)其他相关材料。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鲁价格发[2007]9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鲁价格发[2007]9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1.12施行日期2007.01.20文号鲁价格发[2007]9号主题类别药政管理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2007年1月12日鲁价格发[2007]9号)各市物价局: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药品政策,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现就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市场价格秩序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912号)所涉及的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加价率执行对象、范围以及部分药品的作价原则等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发改价格[2006]912号”文件涉及的医疗机构加价率执行对象和范围问题。

1、执行对象为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2、执行范围为政府定价药品,即列入《山东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内的药品。

3、农村乡镇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及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所属政府定价药品的零售价格,原则上应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核定零售价格。

4、按上述办法核定的零售价格高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时,应按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5、各级医疗机构(含农村乡镇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的中药饮片应以实际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25%的加价率核定其零售价格。

二、关于市场调节价药品的作价原则问题。

1、各级医疗机构通过集中招标采购方式购进的药品,应按照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鲁价格发[2005]48号)规定的差别差率和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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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物价部门审价委员会工作规
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价调发[2002]230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2.10.15
【实施日期】2002.1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物价部门审价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24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1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物价部门审价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2002年10月15日鲁价调发[2002]230号)
各市物价局:
现将《山东省物价部门审价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物价部门审价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保证政府定价工作科学、规范、民主、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物价部门应当成立审价委员会
审价委员会是物价部门制定或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集体审议组织,按照《山东省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审议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审价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

第四条审价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物价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副主任委员由物价部门其他负责人担任。

委员由机关各处(科、室)和价格检查所主要负责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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