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提单
什么是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什么是国际多式联运单据,其证据效力如何?
国际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多式联运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它具有如下效力:
1.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2多式联运经营人对所接受的货物开始负有责任;
3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若已转让给善意第三者,该单据在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构成了最终证据,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按但剧中的记载事项向单据持有人交付货物,任何提出的相反证据均无效。
简述“电放”业务的操作程序
“电放”货物的操作程序是,由托运人或出口商首相承运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电放保函,表示因“电放”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承担。一旦承运人接受申请保函,则向卸货港承运人的代理人发送电放通知单。待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后,托运人将全套正本单据交给承运人,承运人或其代理在向托运人签发电放通知,由托运人再向收货人传送(真)电放通知单;收货人收到该电放通知单并加盖公司章,向卸货港的承运人的代理换取小提单凭证以提货。
简述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和联系
区别:
1造成损失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因意外的,偶然的事故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共同海损是因采取认为的,故意的措施而导致的损失。
2承担损失方式不同:对于单独海损,一般是有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损失是为了船货等的共同安全而主动作出的,所以应由个受益方按照或以多少的比例分摊;受损方也参与分摊。
联系:从损失性质上看,它们同属于部分损失。一般的说,单独海损先发生,进而有可能引起共同海损,在争取共同海损措施之前的部分损失,一般可以列为单独海损。
提单的种类
提单的种类
空运提单(Air Way Bill)是指承运货物的航空承运人(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收到承运货物并接受托运人空运要求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扰。空运提单不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不能通过背书进行转让,也不以交出提单作为提货的条件。
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
电放提单(Cable Release or Telex Release)是指提单电放就是电报放货。国外的承运人保留全套正本提单,并通知在目的港的代理,收货人可凭加盖正本公章的提单复印件和保函换单提货。
已装船提单(On Board or Shipped B/L)是指货物装船后由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根据大副收据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如果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提单,就是确认他已将货物装在船上。这种提单除载明一般事项外,通常还必须注明装载货物的船舶名称和装船日期,即是提单项下货物的装船日期。
收货待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指承运人虽已收到货物但尚未装船时签发的提单。或者称“待运提单”。
直达提单(Direct B/L)指货物自装货港装船后,中途不经换船直接驶到卸货港卸货而签发的提单。
联运提单(Through B/L)指承运人在装货港签发的中途得以转船运输而至目的港的提单。或者称“转船提单”。
多式联运提单(Mt B/L)是指货物由海上、内河、铁路、公路、航空等两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进行联合运输而签的适用于全程运输的提单。
国际多式联运业务的操作步骤
国际多式联运业务的操作步骤
国际多式联运业务的操作步骤与国内多式联运业务的操作类似,两者主要差别的是:国际多式联运业务的操作必须有出口报关环节。还有的是使用单证也不同。
国际多式联运业务是在多式联运经营人的组织下完成的,其业务程序主要有以下环节:
(一)接受托运申请,订立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经营人根据货主提出的托运申请和自己的运输路线等情况,判断是否接受该托运申请。如果能够接受,则双方议订有关事项后,在交给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场站收据(货物情况可暂时空白)副本上签章(必须是海关能接收的),证明接受托运申请,多式联运合同已经订立并开始执行。
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根据双方就货物交接方式、时间、地点、付费方式等达成协议填写场站收据(货物情况可暂空),并把其送至联运经营人处编号,多式联运经营人编号后留下货物托运联,将其他联交还给发货人或其代理人。
(二)集装箱的发放、提取及运送
多式联运大多数使用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中使用的集装箱一般应由经营人提供。这些集装箱来源可能有三个:一是经营人自己购置使用的集装箱;二是由公司租用的集装箱,这类箱一般在货物的起运地附近提箱而在交付货物地点附近还箱;三是由全程运输中的某一分运人提供,这类箱一般需要在多式联运经营人为完成合同运输与该分运人(一般是海上区段承运人)订立分运合同后获得使用权。
如果双方协议由发货人自行装箱,则多式联运经营人应签发提箱单或者租箱公司或分运人签发的提箱单交给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由他们在规定日期到指定的堆场提箱并自行将空箱拖运到货物装箱地点,准备装货。如发货人委托亦可由经营人办理从堆场装箱地点的空箱拖运(这种情况需加收空箱拖运费)。
提单总结
电放提单
必须标明电放
电放提单
O 定义:“电放”则是由托运人(卖方)向船公司提出申请并
提供保函后,由船公司申请并提供保函、电传通知目的港代 理,某票货物无须凭正本提单放货,收货人可凭收货人公司 盖章的“电放提单”传真件或凭身份证明提取货物。所谓电 放提单,是指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注有“Surrendered” 或“Telex Release”字样的提单、提单副本。 O 为了使收货人可以在某些无法及时取得提单、而船公司又不 愿意凭保证书交付货物的情况下能及时提取货物,实践中就 产生了“电放”的做法。人们通常所说的“电放”是狭义上 的概念,即托运人(发货人)将货物装船后将承运人(或其 代理人)所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交回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同时指定收货人(非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授权(通 常是以电传、电报等通讯方式通知)其在卸货港的代理人, 在收货人不出具正本提单(已收回)的情况下交付货物。
Bill of Lading 第五类:按船舶营运方式区分
1.班轮提单(Liner B/L) 在班轮运输中由承运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或船长签发给托运人 的提单。 2. 租船提单(Charter party B/L) 租船运输中,船东或船长应货主或作为承运人的承租人的要求, 在货物装船后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
1.记名提单(Straight B/L) 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中已具体填写收货人名称的提单 2.不记名提单(Bearer B/L,or Open B/L,or Blank B/L) 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没有指明任何收货人,而注明“提单持有 人”(Bearer)字样或将这一栏空白,不填写任何人的名称的 提单。 3.指示提单(Order B/L) 在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填上“凭指示”(To order)或 “凭某人指示”(Order of„„)字样的提单。
提单的主要类型
提单是一种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货的凭证。提单的主要类型包括以下几种:按提单收货人的抬头分:
记名提单(Straight B/L):指在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具体填写某一特定的人或公司名称的提单。指定的收货人在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交出一份提单正本时则取得交付的货物。尽管记名提单是一种权利凭证,但它是不可流通的。在中国,记名提单不得转让。记名提单在国际海运贸易中使用并不广泛,一般只在运送个人物品、展览品时用。
不记名提单(Bearer B/L,or Open B/L,or Blank B/L):即提单收货人栏内不列明姓名。即提单的任何持有人都有权提货。若提单1、明确指出它是不记名提单;2、它将收货人指为不记名;3、它作为指示提单但未能表明根据谁的指示;4、它是空白背书的指示提单。
指示提单(Order B/L):即按提单载明的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的提单。
按货物表面状况下承运人的责任分:
清洁提单(Clean B/L):是指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未加任何货损,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结汇批注的提单。
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 or Foul B/L):是指承运人在提单上已加注货物及包装状况不良或有缺陷等批注的提单。
按运输方式分:
直达提单(Direct B/L):是指承运人接收装船货物后,直接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的提单。
转船提单(Transhipment B/L):是指由接收货物的承运人将货物转至另一艘船上再运往目的地的提单。
多式联运提单(Multimodal Transport B/L):是指货物由一个以上的运输方式来完成的提单。
国际货运单证介绍
国际货运单证介绍
为了保证进出口货物的安全交接,在整个运输过程中需要编制各种单据。这些单证各有其特定的用途,彼此之间又有相互依存的关系。它们既把船、港、货各方联系在一起,又能分清各自的权利和业务。
按实际业务程序介绍一些主要的货运单证。
托运单(BOOKINGNOTE)
托运单俗称“下货纸”,是托运人根据贸易合同和信用证条款内容填制的,向承运人或其代理办理货物托运的单证。承运人根据托运单内容,并结合船舶的航线、挂靠港、船期和舱位等条件考虑,认为合适后,即接受托运。
装货单(SHIPPINGORDER)
装货单是接受了托运人提出装运申请的船公司,签发给托运人,凭以命令船长将承运的货物装船的单据。装货单既可用作装船依据,又是货主凭以向海关办理出口货物申报手续的主要单据之一,所以装货单又称“关单”,对托运人而言,装货单是办妥货物托运的证明。对船公司或其代理而言,装货单是通知船方接受装运该批货物的指示文件。
收货单(MATESRECEIPT)
受货单又称大副收据,是船舶收到货物的收据及货物已经装船的凭证。船上大副根据理货人员在理货单上所签注的日期、件数及舱位,并与装货单进行核对后,签署大副收据。托运人凭大副签署过的大副收据,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换取已装船提单。
由于上述三份单据的主要项目基本一致,我国一些主要口岸的做法是将托运单、装货单、收货单、运费通知单等合在一起,制成一份多达9联的单据。各联作用如下:第一联由订舱人留底,用于缮制船务单证。第二、三联为运费通知联,其中一联留存,另一联随帐单向托运人托收运费。第四联装货单经海关加盖放行章后,船方才能收货装船。第五联收货单及第六联由配舱人留底。第七、八联为配舱回单。第九联是缴纳出口货物港务费申请书。货物装船完毕后,港区凭以向托运人收取港杂费。
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
一、多式联运单据简介
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其作用与海运提单相似,既是货物收据也是运输契约的证明、在单据作成指示抬头或不记名抬头时,可作为物权凭证,经背书可以转让。
多式联运单据表面上和联运提单相仿,但联运提单承运人只对自己执行的一段负责,而多式联运承运人对全程负责;联运提单由船公司签发,包括海洋运输在内的全程运输,多式联运单据由多式联运承运人签发,也包括全程运输但多种运输方式中,可以不包含海洋运输。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接收集装箱货物时,应由本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发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单据并不是多式联运合同,而只是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同时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的收据和凭其交货的凭证。根据我国于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简称“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集装箱货物并负责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该单据包括双方确认的取代纸张单据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
二、多式联运单据分类
1、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
1)多式联运单据以可转让的方式签发时:
应列明按指示或向持票人交付;
如列明按指示交付,须经背书后转让;
如列明向持票人交付,无须背书即可转让;
如签发一套一份以上的正本,应注明正本份数;
如签发任何副本,每份副本均应注明“不可转让副本”字样。
2)只有交出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并在必要时经正式背书,才能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提取货物。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国际集装箱运输是⼀种先进的现代化运输⽅式。与传统的件杂货散运⽅式相⽐,它具有运输效率⾼,经济效益好及服务质量优的特点。正因如此,集装箱运输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飞速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保证国际贸易的运输⽅式。尤其是经过⼏⼗年的发展,随着集装箱运输软硬件成套技术臻于成熟,到80年代集装箱运输已进⼊国际多式联运时代。
国际多式联运是⼀种利⽤集装箱进⾏联运的新的运输组织⽅式。它通过采⽤海、陆、空等两种以上的运输⼿段,完成国际间的连贯货物运输,从⽽打破了过去海、铁、公、空等单⼀运输⽅式互不连贯的传统做法。如今,提供优质的国际多式联运服务⼰成为集装箱运输经营⼈增强竞争⼒的重要⼿段。
⼀、国际多式联运的定义与特征
国际多式联运(MultimodaI Transport)是⼀种以实现货物整体运输的化效益为⽬标的联运组织形式。它通常是以集装箱为运输单元,将不同的运输⽅式有机地组合在⼀起,构成连续的,综合性的⼀体化货物运输。通过⼀次托运,⼀次计费,⼀份单证,⼀次保险,由各运输区段的承运⼈共同完成货物的全程运输,即将货物的全程运输作为⼀个完整的单⼀运输过程来安排。然⽽,它与传统的单⼀运输⽅式⼜有很⼤的不同。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简称“多式联运公约”)以及1997年我国交通部和铁道部共同颁布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的定义,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少两种不同的运输⽅式,由多式联运经营⼈将货物从⼀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另⼀国境内指定地点交付的货物运输”。根据该定义,结合国际上的实际做法,可以得出,构成国际多式联运必须具备以下特征或称基本条件:
《物流单证实务》课件多式联运单据
03
多式联运单据的缮制规范
缮制内容
发货人信息
包括发货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
收货人信息
包括收货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
运输条款
包括运输方式、运输路线、运输时间等。
货物描述
包括货物的品名、数量、质量、规格、包装等。
运费条款
多式联运单据通常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签发,是收货 人提货的凭证,也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对运输合同履 行的证明。
多式联运单据的作用
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存在
多式联运单据是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接受监管和运输货物, 并至少用一种后续运输方式运输货物的书面凭证。
提货凭证
多式联运单据是收货人提货的凭证,也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对运输合同履行的证明 。
包括运费支付方式、运费金额等。
保险条款
包括保险类型、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
缮制格式
单据名称及编号
多式联运单据的格式和编号应符合国际标准或行业惯例。
单据填写格式
多式联运单据的填写格式应清晰明了,易于阅读和理解。
单据签字
多式联运单据必须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以明确责任和义务。
缮制要求
准确无误
多式联运单据的缮制必须准确无误,包括 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国际多式联运单据主要内容
国际多式联运单据主要内容
国际多式联运单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提单或运单:记录货物的发货人、收货人、货物品名、数量、重量、体积等信息,以及运输的起始地和目的地。
2. 装箱单:记录货物装箱的详细情况,包括每个箱子的编号、尺寸、重量、装箱方式等。
3. 清单:详细列出每个箱子中的货物清单,包括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重量等。
4. 报关单:用于海关报关的文件,包括货物的详细信息、价值、产地、用途等。
5. 运输合同:记录货物的运输合同条款、运费、保险、责任等。
6. 保险单:记录货物的保险信息,包括保险金额、保险公司、保险责任等。
7. 起运通知书:通知承运人货物已准备好,可以进行运输的文件。
8. 运输跟踪单:用于跟踪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和状态的文件。以上是国际多式联运单据的主要内容,不同的运输方式和国家可能会有一些差异和补充。
提单的定义,分类及内容
3.管辖权条款
该条款规定双方发生争议时由何国行使管辖权 ,即由何国法院审理,有时还规定法院解决争议适 用的法律。提单一般都有此种条款,并且通常规定 对提单产生的争议由承运人所在国法院行使管辖权
。
4.承运人责任条款
规定承运人的责任及其免责事项。
但当提单已有首要条款,此条款无须订入
5.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4)、按运输方式划分 :
提单
直达提单 ( direct B/L)
海上联运单 (ocean B/L)
多式联运提单 (combined / multimodel
B/L)
• 直达提单,又称直运提单,是指货物从装货港装船后, 中途不经转船,直接运至目的港卸船交与收货人的提单
• 转船提单是指货物从起运港装载的船舶不直接驶往目的港 ,需要在中途港口换装其他船舶转运至目的港卸货,承运 人签发这种提单称为转船提单。
• 联运提单是指货物运输需经两段或两段以上的运输方式 来完成,如海陆、海空或海海等联合运输所使用的提单。
5)、按提单内容的简繁划分:
全式提单(Long form B/L)
简式提单(Short form B/L, Simple B/L)
全式提单是指提单除正面印就的提单格式所记载的事项,背 面列有关于承运人与托运人及收货人之间权利、义务等详 细条款的提单。
简式提单,又称短式提单、略式提单,是相对于全式提单而 言的,是指提单背面没有关于承运人与托运人及收货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等详细条款的提单。
国际多式联运提单
国际多式联运提单的种类
1.可转让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可转让国际多式联运单据分为可指示单据和不记名单据。可
转让的多式联运单证类似提单,即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证具有两 种功能: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货物收据与物权凭证功能。
不记名提单又称空白名单,是指正面收货人栏不写明具体收 货人或由某人指示,通常只注明“持有人”或“交代有人”字样 的多式联运提单。 2.不可转让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在实际业务中,不少船公司把联运提单与联合运输提单使用同一格式, 只是在作为联合运输提单使用时,除必须在提单上列明起运港和目的港外, 还要列明收货地,交货地及前段运输工具名称等。
结束语
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15)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多式联运提单与各单一方式运输单据的主要差别
运输单据 运输方式 接受货物收据 运输合同 交付凭证 物权凭证 可转让性 货物风险 责任期限
铁路运单 铁路 是 是 不是 不是 不可 无 站—站
海运提单 (2)
❖ 如货运目的港装运内陆某地,或利用邻国港口过 境,须在目的港后加注“IN TRANSIT TO某地” 或“IN TRANSIT 某地”,如KUWAIT IN TRANSIT SAUDI ARABIA(目的港科威特转运沙 特阿拉伯)。
(九)交货地点(Place of Delivery)
❖ 填写最终目的地名称。如果货物的目的地就是 目的港的话,空白该栏。
House B/L
五、提单的常见样例
❖样例一、二、三、四、五,详见文件夹 ❖提问:通过观察,大家觉得一份完整内容
的提单通常包括哪些内容呢?完整的提单 那些信息不能少?
小例子
❖一家外贸公司,一批货物已经发出,本来说的是客 户把货款付过来后,就把提单用联邦快递给寄过去, 现在收到客户传真,说“we can only open B/L. Please send invoice and packing list pdf or make fax” 客户想让出口方怎么操作呢?
国际货物运输中的多式联运单据
国际货物运输中的多式联运单据标签: 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单据(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MTD)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多式联运公约规定,多式联运单据是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也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的收据和凭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根据发货人的要求,它可以作成可转让的,也可以作成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如签发一套一份以上的正本单据,应注明份数,其中一份完成交货后,其余各份正本即失效。副本单据没有法律效力。在实际业务中,对多式联运单据正本和副本的份数规定不一,主要视发货人的要求而定。
多式联运单据与联运提单在形式上有相同之处,但在性质上不同。
(1)签发人不同:多式联运单据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全程运输均安排各分承运人负责;而联运提单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
(2)签发人的责任不同: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人对全程运输负责;而联运提单的签发人仅对第一程运输负责。
(3)运输方式不同:多式联运单据项下的运输可用各种运输方式的联运;而联运提单项下的运输限于海运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联合运输。
(4)已装运证明不同:多式联运单据可以不表明货物已装上运输工具;而联运提单必须是已装船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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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ainer, Seal No.Numberand kindDescription of GoodsGross weight Measurement
orMarksandNos.ofPackages (kgs) (m3)
SAY, ONLY
ABOVEPARTICULARS FURNISHED BY SHIPPER
Consigneeor order
Notifyaddress
Pre-carriage by
Place of receipt
Ocean Vessel
Port of Loading
Port of Discharge
Placeofdelivery
Freight payable at
Number of original B/L
1) undertakes to perform or to procure the performance of the entire transport from the place at which the goods are taken in charge to the place designated for delivery in this document ,and
多式联运提单
Shipper
COSCO
CHINA OCEAN SHIPPING COMPANY.KJU6878ຫໍສະໝຸດ Baidu42
COMBINED TRANSPORT
BILL OFLADING
RECEIVED the goods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as specified below unless otherwise stated herein. The Carrie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contained in this document.
FREIGHT & CHARGES
IN WITNESS whereof the number of original Bills of Lading stated above have been signed ,one of which being accomplished,the other(s) to be void.
Place and date of issue
Signed for or on behalf of the Carrier
所有单据应由偿付行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快件形式发给我们,费用由受益人承担
收到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如下规定,除非另有规定外。承运人依照本法规定包含在本文档中。
1)进行执行或采购绩效的全程运输的货物采取负责的地方在这个文档中指定的交付,和
2)本文档规定承担责任等交通工具。的提单必须投降正式批注,以换取货物或交付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