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要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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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现场检查内容

反洗钱现场检查内容

反洗钱现场检查内容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的具体内容
一、检查时间:6月或7月
二、检查对象:抽取20%的支行进行现场检查(我行共30家支行,会抽
取6家支行检查其中会有两家县域支行,可能是灵宝支行和卢氏支行,营业部为必查支行)
三、检查内容:
(一)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方面:主要查看会议记录、会议决定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方面:制度性的文件是否齐全
(三)客户尽职调查方面:主要是通过调阅凭证对客户身份识别方
面进行检查
(四)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通过查账、调阅凭证、上报数据等方
面检查交易报告是否完整、有无漏报错报情况。

(五)个人和对公账户:1、账户开会资料是否齐全;2、个人开户
证件是否为二代身份证、证件是否过期;3、对公开户资料是否齐
全,是否符合规定,审批程序是否完整,是否有违规操作,特别是财政户。

(六)宣传和培训方面。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银发[2007]17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应遵守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执法部门负责反洗钱现场检查。

第四条反洗钱现场检查包括现场检查立项、现场检查实施和现场检查处理等。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反洗钱现场检查中获取的信息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六条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现场检查过程中的所有资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6]160号文印发)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一)金融机构总部;(二)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应当由其直接检查的金融机构。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一)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和地方性金融机构;(二)上级行授权其现场检查的金融机构。

第九条上级行可以直接对下级行辖区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可以授权下级行检查应由上级行负责检查的金融机构;下级行认为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请求上级行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级行指定管辖。

第三章现场检查准备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检查单位)应了解和分析所管辖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确定被检查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查单位)。

最新反洗钱现场检查内容

最新反洗钱现场检查内容

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的具体内容一、检查时间:6月或7月二、检查对象:抽取20%的支行进行现场检查(我行共30家支行,会抽取6家支行检查其中会有两家县域支行,可能是灵宝支行和卢氏支行,营业部为必查支行)三、检查内容:(一)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方面:主要查看会议记录、会议决定(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方面:制度性的文件是否齐全(三)客户尽职调查方面:主要是通过调阅凭证对客户身份识别方面进行检查(四)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通过查账、调阅凭证、上报数据等方面检查交易报告是否完整、有无漏报错报情况。

(五)个人和对公账户:1、账户开会资料是否齐全;2、个人开户证件是否为二代身份证、证件是否过期;3、对公开户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审批程序是否完整,是否有违规操作,特别是财政户。

(六)宣传和培训方面串联电路电路特点:一条路,一处断处处段。

开关作用:各处作用一样控制整个电路。

电流:各处电流相等I =I1=I2I1:I2=1:1电压:电源电压等于各用电器两端电压之和:U =U1+U2电阻:总电阻等于各用电器电阻之和:R总=R1+R2若有n个阻值相同的电阻串联则:R总=n R电阻特点:串联电阻相当于增加了导体的长度,总电阻越串越大,大于任何一个用电器电阻;电功率:电路中总功率等于各用电器电功率之和P总=P1+P2电功:电路中总功等于各用电器消耗电功之和W总=W1+W2电热:电路中总电热等于各用电器产生电热之和Q总=Q1+Q2比例关系:串联电阻起分压作用,电阻越大分得的电压越高,R1:R2=U1:U2=P1:P2=W1:W2=Q1:Q2R串>R1>R2>R并(R1>R2)并联电路电路特点:多条路,分干路和支路,各支路互不影响开关作用:干路开关控制整个电路,支路开关控制它所在的支路电流:干路电流等于各支路电流之和I干=I1+I2电压:电源电压与各支路电压相等U =U1=U2U1:U2=1:1电阻:总电阻的倒数等于各分电阻倒数之和 1 / R总=1 / R1+1 / R2若仅有两个电阻并联则:R总=R1R2 / (R1+R2)若有n个阻值相同的电阻并联则:R总=R / n电阻特点:并联总电阻相当于增加了导体的横截面积,总电阻越并越小,小于任何一个分电阻电功率:电路中总功率等于各用电器电功率之和P总=P1+P2电功:电路中总功等于各用电器消耗电功之和W总=W1+W2电热:电路中总电热等于各用电器产生电热之和Q总=Q1+Q2比例关系:并联电阻起分流作用,电阻越大分得电流越小,R2:R1=I1:I2=P1:P2=W1:W2=Q1:Q2重要公式欧姆定律:导体中的电流,(当电阻一定时)与导体两端的电压成正比,(当电压一定时)与导体的电阻成反比。

关于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的通知

关于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的通知

关于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的通知各分支行、市行营业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现场检查通知书》(大银反洗钱现检字[2009]11号)(以下简称《通知书》)精神,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将于2009年11月2日至11月6日,对分行及部分分支行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

为贯彻落实人民银行精神,做好人民银行现场检查的协调配合,现将《通知书》)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确保现场检查顺利完成。

一、检查内容和范围(一)检查内容1、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1)是否建立健全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及操作规程、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及其操作规程,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是否合理。

(2)是否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操作流程是否健全、有效,并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和内部操作规程,进一步整合和优化内部业务流程。

2、反洗钱组织机构建立及运行(1)是否在高级管理层中明确专人负责反洗钱合规工作,该专人是否能够严格履行职责,监督指导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2)本机构反洗钱牵头部门设置是否合理,能否有效上传下达,协调各项工作。

(3)反洗钱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组成是否合理,能否全面涵盖反洗钱各项工作、各项业务。

(4)反洗钱岗位管理人员是否专职,是否经过必要的上岗前的培训与考核。

3、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1)是否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科学划分客户风险等级;是否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并据此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业务审核是否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业务审核。

(2)在为客户提供开立账户、办理业务等金融服务时,执行客户身份识别情况;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是否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应遵守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执法部门负责反洗钱现场检查。

第四条反洗钱现场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准备、现场检查实施和现场检查处理等。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反洗钱现场检查中获取的信息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六条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现场检查过程中的所有资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6〕160号文印发)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一)金融机构总部;(二)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应当由其直接检查的金融机构。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一)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和地方性金融机构;(二)上级行授权其现场检查的金融机构。

第九条上级行可以直接对下级行辖区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可以授权下级行检查应由上级行负责检查的金融机构;下级行认为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请求上级行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级行指定管辖。

第三章现场检查准备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检查单位)应了解和分析所管辖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确定被检查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查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制度

救济途径
上一级人民银行将对申诉进行审查,如认定原处罚决 定存在不当之处,会责令改正或撤销原决定,同时对 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06
附则
解释权与修订权
要点一
解释权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国人民银行所有。
要点二
修订权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根据需要随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修 订后的内容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生效日期与实施安排
04
反洗钱调查实施保障
保密措施
01
02
03
严格保密要求
反洗钱调查涉及敏感信息 ,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确保信息不泄露。
保密协议
参与反洗钱调查的人员应 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密 责任和义务。
加密措施
采用先进的加密技术,对 敏感信息进行加密处理, 防止信息被非法获取和利 用。
信息共享与协作机制
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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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与评估
审查
反洗钱调查人员应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存在洗钱行为。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 的合法性、交易对手方的背景和资信情况、资金流动的合理性等。
评估
对于存在洗钱行为的案件,反洗钱调查人员应对案件的严重程度进行评估,以便确定下一步的行动计 划。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涉案金额的大小、涉案人员的身份和地位、案件涉及的范围和影响等。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实施安排
各级中国人民银行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 施细则,并组织开展反洗钱调查工作。
其他规定与未尽事宜的处理
其他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对本制度有最终解释权,并可根据实际情 况对某些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未尽事宜的处理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银行工作中的反洗钱注意事项

银行工作中的反洗钱注意事项

银行工作中的反洗钱注意事项在银行工作中,反洗钱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

银行既需要确保自身的合规性,又需要保护客户的利益和财产安全。

以下是银行工作中的一些反洗钱注意事项。

一、客户尽职调查1. 客户身份验证:在接受客户开户时,银行应进行全面的客户身份验证,包括核实客户的身份证件、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此外,还应对客户的职业背景和资产来源进行审查。

2. 不寻常交易的识别:银行工作人员需要密切关注账户中的交易情况,及时识别出不寻常的交易行为,比如频繁大额的现金存取、虚假交易等。

这些可疑交易可能是洗钱活动的迹象,应及时上报给反洗钱部门。

二、内部控制和培训1. 内部规章制度:银行应制定并实施内部反洗钱规章制度,确保员工了解和遵守反洗钱的政策和流程。

这些规章制度应包括客户尽职调查的流程、交易监控和报告的要求等。

2. 员工培训:银行应定期组织员工的反洗钱培训,使其了解反洗钱的重要性和工作方法。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可疑交易的辨识等。

三、监控和报告1. 交易监控:银行需要使用交易监控系统,对账户中的交易进行实时监测。

该系统可以自动识别出异常交易,同时也应设置触发阈值,比如设定大额转账的阈值,以便系统能立即报警。

2. 可疑交易报告:一旦发现可疑交易,银行应立即将情况上报给内部反洗钱部门,并遵守相关法规,对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这些报告通常需要提供相关账户和交易的详细信息,以便于后续的调查和追踪。

四、合作与监管合规1. 国际合作:银行应积极参与国际反洗钱合作,与其他银行和机构分享情报,增加对跨境洗钱活动的识别和打击能力。

2. 监管合规:银行要全面遵守相关反洗钱法规和监管要求,与监管机构保持密切的合作与沟通。

定期自查和外部审计也是确保合规性的重要环节。

总结在银行工作中,反洗钱是一项不可忽视的任务。

通过客户尽职调查、内部控制和培训、交易监控和报告,以及合作与监管合规等措施,银行可以更好地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保护客户和银行自身的利益和信誉。

反洗钱检查方案

反洗钱检查方案

反洗钱检查方案第一篇:反洗钱检查方案反洗钱检查方案一、检查内容:1.反洗钱组织机构机构建设情况2.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3.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执行情况4.账户资料与客户身份证资料及交易记录的保存情况5.反洗钱宣传和业务培训情况6.配合司法机关调查涉嫌洗钱案件情况二、检查方法:主要有谈话(与负责人、反洗钱联络员或重要岗位人员),查阅反洗钱档案(反洗钱日志、反洗钱内控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大额和可疑交易记录、非现场监管报表、反洗钱培训宣传记录、会议记录等等),查阅客户身份识别及重新识别记录(传票、客户身份信息基本台账),重点客户资料抽查(交易量及资金量客户排名靠前的客户),进行反洗钱调查问卷(反洗钱业务考试)等。

三、现场检查实施方案:(一)1.客户开立账户时,各支行是否执行了客户尽职调查,各支行是否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核对并登记客户应提交的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对存款人名称、资料名称的一致性,对开户申请书的填写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了认真检查。

2.为客户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和提供其他服务时,是否审查客户身份并登记;代理他人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是否核对并登记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3.是否按规定对存款人大额现金存取和办理大额转账业务的事由进行审核并进行登记和报告。

4.是否按规定对存款人可疑支付交易进行识别和报告。

5.个人或单位账户中是否存在匿名账户、假名账户。

是否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

检查方法:(1)抽查一个时段内各类账户开立的原始凭证,检查客户登记信息。

(2)对于各支行已经报告的可疑交易或大额交易中涉及的客户,重点检查各支行是否已进行了充分的客户尽职调查。

(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1.是否按照人行要求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有无漏报、错报情况。

2.是否每天向上级部门上报反洗钱数据。

3.是否积极配合、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有关反洗钱方面的查询工作等。

检查方法:(1)调阅、查看原始交易凭证和相关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银发[2007]17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应遵守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执法部门负责反洗钱现场检查。

第四条反洗钱现场检查包括现场检查立项、现场检查实施和现场检查处理等。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反洗钱现场检查中获取的信息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六条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现场检查过程中的所有资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6]160号文印发)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一)金融机构总部;(二)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应当由其直接检查的金融机构。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一)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和地方性金融机构;(二)上级行授权其现场检查的金融机构。

第九条上级行可以直接对下级行辖区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可以授权下级行检查应由上级行负责检查的金融机构;下级行认为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请求上级行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级行指定管辖。

第三章现场检查准备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检查单位)应了解和分析所管辖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确定被检查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查单位)。

反洗钱现场检查流程及注意事项

反洗钱现场检查流程及注意事项
3、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 保存管理的办法》的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客户申请解除保 险合同、客户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身份识别的金额 标准、识别措施?
4、金融机构应履行的反洗钱义务有哪些?核心义务是什么?
反洗钱现场考试(非必备流程)
5、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 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请简述,(1)如何判定公司类法人的受 益所有人?(2)本机构是如何开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的, 通过哪些途径和方式获取并核实受益所有人身份信息及资料? (3)非自然人客户身份识别需要留存的文件资料都有哪些?
内控材料准备——排除异常交易资料
异常交易分析识别操作交流
通过身份特征、行为特征、交易 特征进行分析
异常交易分析识别操作交流
异常交易分析识别操作交流
异常交易分析识别操作交流 考核减分项
异常交易分析识别操作交流
南芬铝合金厂
需准备的材料类型
数据
内控 资料
客户 资料
承保、保全、理赔 交易数据;
风险划分数据、 大额交易、可疑交 易、排除可疑交易
反洗钱工作报告、内 控制度、组织架构、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 流程、宣传培训、领 导小组会议记录等
客户身份资料和 交易记录档案
进场前资料准备工作
谈话主要内容
你所在机构反洗钱领导小组会议次数、内容、了解方式 你参加的反洗钱培训次数、内容 你参加的反洗钱宣传次数、内容 你所在部门的反洗钱工作职责 反洗钱自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有哪些,目前整改情况
反洗钱年度工作报告撰写交流
结合最新内部监管要求,适当摘录或节选内控制度表述
(四)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按照相关要求,对大额和可疑 交易的报送工作,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对可疑交易进行登记、 识别、审核、排查,做好客户 信息留存和保管;按规定向上 级公司及当地人民银行报送相 关信息,杜绝了风险的发生。 2018年共上报可疑交易排查报 告10笔,经过认真系统地排查, 均排除可疑交易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洗钱风险提示

中国人民银行洗钱风险提示

中国人民银行洗钱风险提示洗钱是指通过非法手段将获得的犯罪所得合法化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影响国家经济秩序和金融体系的稳定。

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中国人民银行特此发出洗钱风险提示,提醒人们警惕洗钱风险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一、了解洗钱的方式和手段1.现金洗钱:犯罪分子通过大额现金交易,将非法所得转化为合法资金,并掩盖其非法来源。

2.虚假交易:通过虚假合同、虚假业务以及虚构的交易活动,将非法资金融入正常的经济流通中。

3.跨境转移:将非法资金通过跨境汇款、国际结算等方式进行转移,隐藏其非法来源。

4.虚拟货币:利用虚拟货币进行交易,以掩盖非法资金的流通和转移。

二、洗钱风险可能的影响1.犯罪活动的持续进行:洗钱行为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合法化资金的途径,使其可以继续进行非法活动,危害社会治安和国家安全。

2.金融安全风险:洗钱行为破坏了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可能导致金融市场的恶性循环和金融危机。

3.损害正常经济运行:洗钱流程会使大量非法资金流入正常经济领域,扰乱了市场秩序,降低了企业竞争力。

三、预防洗钱的措施1.加强金融监管:银行、证券公司、保险机构等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的反洗钱制度和流程。

2.客户风险识别:金融机构应通过客户尽职调查,识别其风险程度,并监测客户的交易行为,及时发现可疑交易。

3.加强合作与信息共享:金融机构之间应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共享涉及洗钱的信息和情报,提高预防洗钱的能力。

4.金融教育与宣传:通过开展针对公众的金融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洗钱风险的认识,增强预防洗钱的意识。

四、个人应对洗钱风险的建议1.谨慎选择合作机构:在进行金融交易时,选择有信誉的金融机构,避免与可疑企业或个人有任何关联。

2.监测个人账户:保持对个人账户的监测,及时发现异常交易,如果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相关金融机构。

3.提高金融知识:通过学习相关金融知识,提升自己识别洗钱行为的能力,避免成为洗钱活动的受害者。

反洗钱监督检查制度

反洗钱监督检查制度

反洗钱监督检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全面落实反洗钱工作,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彻底遏制洗钱及相关犯罪,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反洗钱现场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准备、现场检查实施和现场检查处理等,我行每年进行一次检查。

第三条对反洗钱现场检查中获取的信息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四条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现场检查过程中的所有资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五条xx.支行反洗钱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为负责反洗钱检查人员。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职责第六条在现场检查实施前应成立现场检查组,检查组成员包括组长、主查人和检查成员。

第七条检查组组长负责现场检查的全面工作,职责如下:(一)主持会谈和离场会谈;(二)确认现场检查结果;(三)决定现场检查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主查人的职责如下:(一)决定现场检查进度;(二)组织起草《现场检查报告》和《现查检查意见书》等检查文书;(三)管理被查部门提供的业务档案和有关资料;(四)决定现场检查组织和实施中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检查部门应制作《现场检查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于进入部门前5天送达备查部门,另一份由检查部门留存。

对需要立即进行现场检查的,可在进入部门时出示《现场检查通知书》。

需要被查单位于检查组入部门前报送或入部门时提供有关数据、资料的,检查单位应在《现场检查通知书》中具体列明所需数据、资料的内容、范围。

第十条检查组在组织检查前,应对检查组成员进行专项培训,要求检查组成员掌握现场检查实施方案、现场检查要求和被查部门有关情况,遵守工作纪律等。

第三章现场检查的实施第十一条现场检查内容(一)对当日的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的上报情况进行检查:(二)逐日查对是否有漏报和错报情况;(三)检查组调阅被查部门会计凭证等资料应填制《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一式两份,由主查人和被查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一份交被查部门,一份由检查组留存。

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

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

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应遵守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执法部门负责反洗钱现场检查。

第四条反洗钱现场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准备、现场检查实施和现场检查处理等。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反洗钱现场检查中获取的信息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六条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现场检查过程中的所有资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6]160号文印发)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一)金融机构总部;(二)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应当由其直接检查的金融机构。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一)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和地方性金融机构;(二)上级行授权其现场检查的金融机构。

第九条上级行可以直接对下级行辖区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可以授权下级行检查应由上级行负责检查的金融机构;下级行认为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请求上级行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级行指定管辖。

第三章现场检查准备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检查单位)应了解和分析所管辖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确定被检查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查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反洗钱数据报送检查校验规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反洗钱数据报送检查校验规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反洗钱数据报送检查校验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8.06•【文号】银发[2007]274号•【施行日期】2007.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市场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反洗钱数据报送检查校验规则(试行)》的通知(2007年8月6日银发[2007]27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有效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相关规章,做好银行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报送工作,保证报告的准确和完整,我行制定了《银行业反洗钱数据报送检查校验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城乡信用社的总部或总部指定负责报送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报送机构)应严格按照《银行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接口规范(试行)》(银发[2007]32号印发)制作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并保证报告的电子文件报文符合《规则》要求,否则报告不能被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接收。

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按照《规则》要求对报送机构提交的电子文件报文进行自动检查校验。

对不符合《规则》要求的文件,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以“错误回执文件”形式向报送机构发出补正通知,报送机构须根据“错误回执文件”提示的错误原因在接到回执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文件,然后重新提交。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城乡信用社。

银行反洗钱工作检查规程

银行反洗钱工作检查规程

银行反洗钱工作检查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反洗钱检查工作,提高反洗钱检查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2011 年修订)》(农发银发〔2011〕216 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反洗钱工作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第三条反洗钱工作检查应遵循客观、公正、有效、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银行各级行,开展反洗钱工作检查,应遵守本规程。

第二章反洗钱现场检查第五条反洗钱现场检查是指检查人员亲临检查现场,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判定被检查机构是否全面执行反洗钱各项工作要求。

第六条反洗钱现场检查包括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

(一)常规检查是指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开展的全面检查;常规检查可以和全行性的综合检查合并开展。

(二)专项检查是指根据阶段性工作需要,针对反洗钱某项特定业务或某项管理工作进行的检查。

第七条反洗钱现场检查的事项主要包括:(一)组织机构建设和岗位设立情况。

(二)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四)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执行情况。

(五)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情况。

(六)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资料的保存情况。

(七)宣传和培训情况。

(八)检查和自查情况。

(九)协助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十)保密制度执行情况。

(十一)机构信用代码在反洗钱工作中的应用情况。

(十二)其他反洗钱工作内容。

第八条反洗钱现场检查按照现场检查立项、制订检查实施方案、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整改验收五个阶段进行。

第九条现场检查立项是各级行根据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及检查工作安排,通过对辖内机构报送反洗钱工作信息资料等非现场监管资料进行分析、判断的基础上,确定被检查机构以及检查内容。

第十条制订检查实施方案阶段包括:制订现场检查实施方案、成立检查组、检查前培训、发出《反洗钱现场检查通知书》(附件1)四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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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中国人民银行把保险公司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作 为重点检查对象,已陆续对一些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现场 检查,并对一些反洗钱工作不力的保险公司进行了严厉处罚。
2008年,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检查保险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1765家,处罚51家机构,并对反洗钱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62
名金融行业高管人员处以34万元罚款 。2009年,人民银行分支 机
议。
检查方式:查阅反洗钱组织机构设立、人员变更的相关文件 ,以及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知、会议纪要等文件。
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第 十五条规定;
2、《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第八条规 定;
发 《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防范保险业洗钱风险的通知》 ,强调保险业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保险机构 在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制度、落实保险市场准 入阶段的反洗钱审查制度、开展反洗钱宣传培训等方面作了明 确要求。保险业金融机构自2007年开始正式开展反洗钱工作, 并受中国人民银行和保监会双重监管。
(一)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1、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均应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反 洗钱专门部门或指定现有内设部门负责反洗钱工作,指定 反洗钱工作联系人;
2、明确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的反洗钱工作职责; 3、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以及反洗钱工作人员发生变动,
需及时进行变更。 4、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重视反洗钱工作,召开反洗钱工作会
(一)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业金融机构现场检查情况
“十一五” 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共对近2万家金 融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依法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1900多家 机构给予了处罚,包括数十名金融机构高管在内的170名从 业人员被处以罚款。
2007年,中国人民银行启动对保险行业现场检查工作。 根据央行反洗钱报告,2007年,中国人民银行共检查了528 家保险公司,其中寿险公司233家,财险公司295家,处罚了 5家保险公司,其中寿险公司2家,财险公司3家。
二、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
号);
2、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 1 号); 3、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
银行令〔2006〕第 2 号);
4、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 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令[2007]第2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 要点提示
目录
一、反洗钱工作面临的监管形势 二、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三、中国人民银行现场检查要点 四、下一步重点工作要求
一、反洗钱工作面临的监管形势
《反洗钱法》于2007年1月1日施行,明确规定了保险业金 融机构应履行反洗钱义务。2007年2月,保监会向保险行业下
应对措施: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收到《现场检查通知书》,
应高度重视,与人行及时联系沟通,明确检查要求,同时,分 公司应及时向总公司报告。按照人行的检查要求,积极准备相 关材料,务必在人行进场前完成,以充分配合人行检查工作。
广东分公司采取了比较好的做法,2010年4月27日,中山中 支接到人行中山市中心支行《现场检通知书》,广东分公司反 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立即研究制定了较为全面的处理预案,督促 中山中支和分公司有关部门在人行入场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468号); 13、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10〕70 号)。——从保险业投资入股和股权变更、机构设立和重组
改制、保险中介机构、高管人员准入和履职等环节分别设定 了反洗钱要求 。
注:以上所有文件电子版收集于公司O的《健康保险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第八章内控合规管理规范中的反洗钱部分。另,公司反洗 钱相关制度可见《公司规章制度汇编》(上)(2010年3 月)第六部分内控合规类,电子版则收集于公司OA系统 ——快速通道——内控合规——制度建设。
号);
5、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 民银行令〔2007〕第1号);
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 细则(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 158号);
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银发〔2007〕175号);
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 )》的通知(银发[2007]254号);
构对854家保险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检查,被罚款的机 构
(二)公司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现场检查情况
2008年-2011年3月,公司系统接受人民银行分支行反 洗钱现场检查共5次,郴州中心 支公司分别受到当地人民银行实施的现场检查。人民银行分 支机构提出了相应的监管意见,未予行政处罚。
10、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防范保险业洗钱风险的通知 (保监发[2007]11号)——自2011年6月30日起废止;
1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严格执 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银发[2007]27号);
12、关于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 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复函(局函[2007
三、中国人民银行现场检查要点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非现场监管 (采取电话质询、书面质询、走访、约见高管人员谈话等非现 场监管措施 )和现场检查两种方式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进 行监督管理。
人行及其分支行实施现场检查,提前5天将《现场检查 通知书》(包括检查目的、内容、检查组人员、时间安排、检 查期限以及相关要求)送达被检查单位。如2010年7月,人行 郴州市中心支行送达湖南郴州中心支公司的《现场检查通知书 》中则详细列明了检查的具体内容达7大项31小项,以及检查 调阅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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