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国税局2011年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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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绩效考核制度范本

税务部门绩效考核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税务部门工作效率,优化服务质量,促进税收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部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部门全体在职人员,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合同制人员等。

第二章考核原则第三条公平公正原则:考核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考核结果客观、真实、准确。

第四条综合考核原则:考核内容应全面反映被考核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

第五条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考核方法应结合定性和定量,以定量考核为主,定性考核为辅。

第三章考核内容第六条德:主要包括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团队协作精神等方面。

第七条能:主要包括业务能力、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能力等方面。

第八条勤:主要包括工作纪律、工作态度、工作时长等方面。

第九条绩:主要包括工作业绩、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和效率等方面。

第十条廉:主要包括廉洁自律、廉洁从税等方面。

第四章考核方法第十一条定量考核:主要包括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方面。

具体考核指标可根据不同岗位和工作特点进行设定。

第十二条定性考核:主要包括工作态度、团队协作、廉洁自律等方面。

通过上级评价、同事评价、自我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考核程序第十三条考核周期: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十四条考核步骤:1. 被考核人员自评:被考核人员根据考核内容,对自己一个月、一个季度或一年的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价。

2. 同级评价:由同事对被考核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价。

3. 上级评价:由上级领导对被考核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价。

4. 综合评价:根据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结果,结合被考核人员的实际表现,进行综合评价。

5. 考核结果反馈:考核结果应及时反馈给被考核人员,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第六章奖惩第十七条对考核成绩优秀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对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人员,进行约谈、谈话提醒或调整工作岗位等处理。

第十九条对考核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稽查工作考核办法

稽查工作考核办法

稽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湘国税发〔2011〕45号【发布时间】:2011年12月27日【来源】:湖南省国税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扁平化、集约式稽查管理要求,进一步提升我省稽查工作现代化水平, 加强全省国税系统稽查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稽查工作考核遵循激励引导和惩戒约束相结合,科学规范与简便易行相结合,全面考核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创新形式与注重实效相结合,计算机考核与人工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力求考核结果客观、公正。

第三条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各市州国税系统稽查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标准第四条考核内容分为稽查基本业务、稽查内部管理、稽查队伍建设和稽查工作创新四大项。

第五条考核评分实行计分制,即根据考核内容和指标,分别赋予不同分值,结合评分标准逐一评分,累加分项得分形成考核总分,其中,基础分为100分,包括稽查基本业务考核75分,稽查内部管理考核15分,稽查队伍建设考核10分,有扣有加;稽查工作创新及突出成效,只加不扣,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第六条稽查基本业务考核包括稽查效能、专项检查、大要案件、案件举报、案件协查和案件审理等6项内容,具体考核及计分方法如下:(一)稽查效能(50分)稽查效能考核包括稽查收入贡献率、人均稽查户数、选案准确率、案件查结率、查补收入入库率、趋同率等指标,具体以综合征管软件中的稽查数据为准。

1.稽查收入贡献率(10分)税务稽查查补收入(包括税款、罚款和滞纳金,下同)占全部国税收入(不含海关代征税款、烟草税、燃油税、车辆购置税,下同)的比重。

稽查收入贡献率=全年稽查查补收入入库数÷全年国税收入入库数×100%计分方法:以省局当年下达指令性或指导性指标为基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本项目指标分值为止;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加0.2分,加分上限为1分。

2.人均稽查户数(8分)人均稽查户数=年度查结的纳税人户数÷市州稽查局年平均人数×100%计分方法:以年人均稽查户数2.5户为标准,达到2.5户计满分,未达2.5户达2户计6分,低于2户不计分。

国税发[2011]50号

国税发[2011]50号
(二)做好高收入行业工薪所得征管工作
1.深化高收入行业工薪所得扣缴税款管理。重点关注高收入行业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各项工资、薪金所得,尤其是各类奖金、补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激励所得。
2.加强高收入行业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工资费用支出总额的比对,强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联动管理。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对收入分配问题高度重视,强调要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税收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建议》要求“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效调节过高收入”。《纲要》提出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对于有效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将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征管基础,完善征管手段,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为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做出积极努力。
4.国税局和地税局密切配合,健全信息传递和反馈机制,形成征管工作合力。
(二)建立协税护税机制
1.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强税务机关与公安、工商、银行、证券、房管、外汇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与机构的协作,共享涉税信息,完善配套措施。
2.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建立健全政府牵头的涉税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协税护税的责任和义务。
2.加强对个人从事影视表演、广告拍摄及形象代言等获取所得的源泉控管,重点做好相关人员通过设立艺人工作室、劳务公司及其他形式的企业或组织取得演出收入的所得税征管工作。
(五)加强高收入外籍个人取得所得的征管

税务系统绩效考核制度范本

税务系统绩效考核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系统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税务系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绩效考核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绩效考核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客观、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绩效考核内容第四条绩效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工作量:包括税收征管、纳税服务、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等任务完成情况。

2. 工作质量:包括税收政策执行、税收征管质量、纳税服务满意度等。

3. 工作效率:包括完成任务的时间、工作效率指标等。

4. 工作创新:包括在工作中提出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等。

5. 团队协作:包括与其他部门、单位、同事之间的协作情况。

6. 个人品德:包括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工作态度等。

第三章绩效考核指标及标准第五条绩效考核指标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

1. 定量指标:主要包括税收收入、税收征管质量、纳税服务满意度、工作效率等。

2. 定性指标:主要包括工作创新、团队协作、个人品德等。

第六条绩效考核标准:1. 工作量: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设定合理的指标值。

2. 工作质量:以国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和上级部门要求为依据,设定质量标准。

3. 工作效率:以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间、工作效率指标为依据,设定效率标准。

4. 工作创新:鼓励在工作中提出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对创新成果进行评价。

5. 团队协作:以部门、单位、同事之间的协作情况为依据,设定协作标准。

6. 个人品德:以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工作态度为依据,设定品德标准。

第四章绩效考核程序第七条绩效考核分为以下阶段:1. 制定考核计划: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制定绩效考核计划。

2. 制定考核方案:各部门根据考核计划,制定具体考核方案。

3. 考核实施:各部门按照考核方案,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4. 考核结果反馈:考核结束后,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工作人员。

5. 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岗位调整、薪酬待遇等的重要依据。

国税系统绩效考核办法

国税系统绩效考核办法

国税系统绩效考核办法国税系统绩效考核办法国税系统县局具体的税务管-理-员绩效考核办法税收管-理-员岗是税务部门的一个重要岗位,加强税收管-理-员个人绩效考核是实现税务绩效管理和考核的重要内容。

丰城市地税局在“三个服务”工作理念指导下,紧紧围绕“比重提高,位置前移,形象更新”工作目标,与时俱进,大胆探索,结合规范化管理标准,按照省局绩效管理要求,制定了税收管-理-员“加分制”个人岗位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确定荣塘分局为开展税收管-理-员“加分制”个人岗位绩效管理考核试点单位。

在办法中明确了管-理-员岗位的工作量化考核内容、工作质量考核内容和责任追究考核内容,力争做到把税收管-理-员日常工作的每个细小环节、每个细微过程都纳入到考核中去。

目的是让每位干部职工在开展工作时,可以事先预期自己的工作实绩和工作前景,将自己的每一项具体工作与总的工作目标紧密地结合起来,以此来进一步激发干部职工的工作热情,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也能有效地克服在基层单位内部工作量不均衡、人力资源浪费和工作责任不清的矛盾。

一、以“加分制”为主的税收管-理-员个人岗位绩效考核办法设计思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国税发〔2014〕40号)、省局征管业务软件中征管业务内容、《宜春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宜春市局下发的《税收管-理-员手册》和有关作业指导书的相关要求,及市局绩效管理考核办法相关内容,制定了我局税收管-理-员“加分制”个人岗位绩效考核办法。

我局通过对税收管-理-员岗位职责细化成61条,用于对税收管-理-员岗位工作进行具体描述;从征管软件系统中找出40个适用于本单位税收管员岗的作业指导书,组织管-理-员学习、掌握、熟练运用;将本单位税收管-理-员具体工作分成税源管管、税务登记、申报征收管理、发票管理、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纳税服务和其它税务管理8项85小项,对每个小项都明确了岗位工作量化考核、工作质量考核和责任追究考核内容,提出了明确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在每项工作中又分了工作数量和质量完成情况、得分情况,未完成工作追究、扣分情况。

2011国税局47号文(个税新法)

2011国税局47号文(个税新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修订后的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二〇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600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 独生子女补贴;2.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 托儿补助费;4.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局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局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局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局绩效考核管理办法XX县地方税务局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各项工作任务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达到市局及、县政府对我局的各项目标要求,建立服务高效、行为规范的税务机关,结合绥阳县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结合我局实际,将考核与奖惩挂钩。

通过实施绩效考核,综合评价干部职工的日常表现,为岗位晋升和年度绩效考核提供依据。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XX县地方税务局正式在编人员、助征人员和临聘人员。

第四条考核内容为收入任务完成情况和日常工作完成情况两个部分。

县局对分局、机关股室进行考核,分局、机关股室对分局职工、机关股室人员进行考核。

第一章收入任务考核第五条收入任务分为税收收入和代征规费收入两项。

其中税收收入包括税收收入和教育法附加;代征规费收入包括代征的地方教育费附加、价格调节基金、残疾人保障金、工会经费等。

第六条我局对各基层征收单位,按月下达税收任务计划,按半年、年度实施考核,将县政府奖励资金按半年、年度兑现奖惩。

第七条我局对税收任务和代征规费任务分别进行考核。

第八条考核办法为基数乘以系数。

基数: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系数:普通职工1.0;股级干部1.2;副局长、纪检组长1.35;局长、党组书记1.4。

第九条分局半年任务完成数未达到计划任务80%的,取消半年奖励;完成计划任务数80%以上未达到100%的,可享受半年奖励,每差一个百分点,扣基数×系数的两个百分点;超额完成任务的,每超出一个百分点,则奖励基数×系数的一个百分点。

第十条分局全年任务完成数未达到计划任务80%的,取消年度奖励;完成计划任务数80%以上未达到100%的,可享受年度奖励,每差一个百分点,扣基数×系数的两个百分点。

第十一条我局正职领导、我局机关以全局任务完成平均数为考核依据,即基数×系数×全局平均百分数;分管领导以所分管分局任务完成平均数为考核依据,即基数×系数×分管分局平均百分数。

税务人员考核制度

税务人员考核制度

税务人员考核制度
税务人员考核制度是对税务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和考核的一种管理制度。

其主要目的是激励税务人员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确保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税务人员考核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考核目标:明确考核的目的和意义,确保税务人员对考核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认识。

2. 考核内容:包括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纪律遵守、团队协作等多个方面。

具体可以细分为税收征管、纳税服务、法律法规执行、信息化建设、廉政建设等指标。

3. 考核方法: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

定性考核主要通过领导评定、同事评议等方式进行;定量考核则通过完成工作量、工作质量等具体数据进行评价。

4. 考核周期:一般分为年度考核、季度考核和月度考核。

年度考核主要用于评定税务人员的年度工作表现,作为晋升、奖惩的依据;季度和月度考核则用于及时发现问题,调整工作方向。

5. 考核结果:根据考核分数,将税务人员划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等等级。

考核结果将作为晋升、调岗、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6. 考核反馈:对考核结果进行及时反馈,让税务人员了解自己的优点和不足,以便改进工作。

7. 考核制度的完善与调整: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优化和完善考核制度,使之更加科学、合理、公正。

总之,税务人员考核制度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有助于提高税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保障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税务执法行为【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0﹞151号【发文日期】2000-08-21【实施时间】2000-08-2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为有效检验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和效率,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切实强化管理,促进税收征管行为依法、公正、廉洁、高效,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0年开始实行新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1999年4月2日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现将修订后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以便改进和完善考核工作。

二○○○年八月二十一日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检验管理工作质量与效率,规范税务行政执法,切实强化管理,促进执法意识、管理质量和干部素质的全面提高,确保税收征管行为依法、公正、廉洁、高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以下简称考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组织实施,按照规范统一、分级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逐级考核。

国家税务总局对考核结果按年组织抽查并进行通报。

第二章 考核指标 第三条 考核指标暂定为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欠税增减率、申报准确率和处罚率。

国家税务总局可根据征管工作需要和适应征管信息化要求,适时调整考核指标。

第四条 登记率,指在规定考核期内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与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的比例。

主要用于衡量税务登记管理对漏管户的控制程度,以利强化税源控管,清理和减少漏管户。

第五条 申报率,指纳税人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实际办理纳税申报的户数与应申报户数之间的比例。

主要用于衡量纳税人依法申报的遵从程度,以利改善服务措施,强化稽查力度,提高遵从水平。

关于开展2011年度“双考双评双挂钩”目标考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1年度“双考双评双挂钩”目标考核工作的通知

威考领字[2011]7号关于开展2011年度“双考双评双挂钩”目标考核工作的通知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工作部门:2011年度即将结束,根据威宁县乡镇、县直单位《科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双考双评双挂钩”动态跟踪考核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为切实做好2011年乡镇和县直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考核时间2011年12月5日至15日。

二、考核对象乡镇、县直部门纳入“双考双评双挂钩”考核管理的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委托主管部门考核管理的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其他在职科级干部。

班子成员为县级干部的不列入考核范围。

三、考核内容1、乡镇根据《威宁县2011年度乡镇工作目标考核体系》进行考核;2、县直单位根据《威宁县2011年度县直部门(共性)目标考核体系》和《威宁县2011年度工作(个性)目标考核体系》进行考核;3、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

四、考核组组成第一考核组组长:封陆军(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副组长:杨绍云(县实绩考核办副主任)成员:苗宇(县纪委工作员)赵树平(县人劳社保局工作员)负责考核党群政务部门。

党群政务部门(20个):县委办(机要局)、纪委(监察局)、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机关党委、离退局(老年大学)、编委办、信访局、威宁报社、文联、总工会、团县委、妇联、工商联、残联、科协、党校、政府办、党史研究室(县志办)。

第二考核组组长:赵晋(县委办副主任)副组长:夏经纬(县委督查室主任)成员:吴静(县委办工作员)安晓舟(县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股股长)负责考核经济管理部门和社会发展部门。

经济管理部门(13个):产业园区办、发展改革局、工业经济和能源局、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交通运输局、供销社、林业局、水利局、农牧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事业局、扶贫办、烟办。

社会发展部门(10个):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局、人口计生局、民政局、档案局、文体广播电视旅游局、移民局、统计局。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财预[2011]433号-完整版[1]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财预[2011]433号-完整版[1]

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1]43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充分调动中央部门、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的积极性,我们制定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充分调动中央部门、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的积极性,促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考核对象是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中央一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中央部门)、地方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

二、本办法的考核内容是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分别见附后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附1、附2)。

三、考核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实施。

(一)自我考核。

年度终了,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对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对照相应的考核评分表进行自评打分,并形成书面说明材料,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财政部(一式两份)。

书面说明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整体开展情况;对评分表中每项自评得分的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工作的打算和建议等。

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对自我考核情况及书面说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考核资格并通报批评。

(二)财政部考核。

财政部对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书面说明材料、自评打分等进行审核,根据需要采取一定的调查取证,形成评定分数,确定考核结果。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47号

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2011-7-31五、关于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的征税问题(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1.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然后以其商数及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再乘以12个月,即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

除上述计算方法外,也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计算方法,直接计算应纳税额。

2.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180000-3500*12=138000138000/24=57505750+3500=9250*12=1110005750*12=69000年终奖(15000-3500)*25%-1005=1870*12=224401.(9250-3500)*20%-555=595*12=71402.(69000/12*20%-555)*12=71403.7140+7140=14280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个税是否采用新扣除标准以“实际取得”时间为准个税新“起征点”9月1日实施,9月发放的8月份工资按什么标准扣除呢?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是否采用新扣除标准以“实际取得”时间为准,也就是说,如果8月工资是在9月取得的,按3500元/月的扣除标准计征个税。

廉政建设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廉政建设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中共桐柏县国家税务局党组关于印发《2011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所属分局(所),稽查局:为深化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根据《税务系统贯彻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国税党字[2011]61号)精神,县局党组决定,对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开展检查考核,按照分级负责、逐步实施的原则,县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对所属各分局、平氏税务所,县局稽查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

现将《桐柏县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桐柏县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为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全县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税务系统贯彻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国税党字[2011]61号)和《桐柏县国税局2011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及政风行风建设目标考核办法》(桐国税发[2011] 22号),县局决定对各地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开展检查考核,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今年的检查考核工作,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与惩防体系建设工作检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一报告两评议”、当地责任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考核工作在县局党组的领导下,由县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在组织形式上,由县局领导带队,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参加,抽调县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组成若干考核组,分别对所属各分局、平氏税务所,县局稽查局党风廉政建设和政风行风建设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考核分组另行通知。

二、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所属各分局、平氏税务所,县局稽查局,以及上述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考核内容《税务系统贯彻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国税党字[2011]61号)规定的责任内容和《2011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及政风行风建设目标考核办法》(桐国税发[2011]22 号)所列的考核内容(以下简称《考核内容》)。

县国家税务局规范办税服务厅建设情况汇报

县国家税务局规范办税服务厅建设情况汇报

强化基础建设完善业务流程全面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县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情况汇报2011年以来,**县国税局认真结合省市局征管模式变革总体要求,吸收借鉴改革试点单位成功经验,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强制度建设,优化业务流程,强化岗位培训,提升服务质量,全力打造标准化办税服务厅,受到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加强基础建设,全面推进办税服务厅规范化建设我局遵循“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纳税服务新理念,高标准、严要求,全力推进办税厅规范化建设。

1、加强组织领导。

县局多次召开专题会议,深入组织动员,认真研究部署,把优化纳税服务作为全局年度工作重点来抓,并相应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推行工作领导小组,强化组织保障。

资金投入方面,在经费有限的情况下,科学统筹,精确测算,安排10余万元资金用于办税厅环境改造和信息化设备升级,奠定坚实的硬件基础。

2、规范大厅建设。

严格按照上级局统一建设标准,按照“简洁实用、庄重大方”的原则,制作悬挂各类服务设施标识牌。

办税服务厅设置4大功能区(办税服务区、咨询辅导区、自助办税区、等候休息区)、3类业务窗口(综合服务窗口、申报纳税窗口、发票管理窗口)和1个税收咨询窗口。

本着“因地制宜、厉行节约”,将其中的取表填单示范区归并到纳税人自助办税区内,公告宣传区归并到纳税人等候休息区内,达到了总局要求“同步规范,力求实效”的目的。

在便民服务上,制作并配备了便民服务箱、包裹寄存柜及雨伞架,配备雨伞、办公用品、常用药品等便民设施。

3、整合窗口功能。

一是按照《福建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建设达标验收标准》,打破原先多岗位多窗口“各自为阵”的局面,全面整合服务功能,变专业窗口为通用窗口,深化“一窗式”、“一站式”服务。

办税服务区内设置3类业务窗口,即:综合服务窗口、申报纳税窗口、发票管理窗口。

车购税申报业务归并到申报纳税窗口,实行办税服务“一窗多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组织收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组织收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组织收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02.28•【文号】国税发[2000]39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组织收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39号2000年2月28日)为了不断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各级税务部门组织收入和税收征管工作的成果,促进依法治税,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0年开始在国家税务局系统对组织收入工作试行新的办法考核,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组织收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考核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以便改进、完善考核。

国家税务局系统组织收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提高税收计划管理水平,全面、系统、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各级税务机关组织收入工作的成果,促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全面完成税收收入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织收入工作考核遵照实事求是和有利于促进组织收入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与逐级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第三条考核的内容包括税收收入完成情况、税收与经济相关度和征管工作质量三部分。

第四条税收收入完成情况考核指标是:(一)收入计划完成率。

指当年实际完成税收收入与年度税收计划的比例,用以考核税收收入计划的完成情况。

收入计划完成率=当年实际完成税收收入/年度税收计划×100%年度税收计划为国家税务总局正式下达的税收计划。

当年实际税收收入中如有超出计划之外的重大增减收因素,则从收入中剔除计算(下同)。

(二)季度收入进度差异率。

指季度实际税收收入进度与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税收收入目标进度之间的差异程度,用以考核税收均衡入库程度。

季度收入进度差异率=季度税收收入进度-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季度税收收入目标进度季度税收收入进度=季度实际完成税收收入/年度税收计划×10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国家税务局于每年年初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报各季度的税收收入目标,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后下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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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XX县国税局2011年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各科室、分局:现将《XX县国税局2011年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XX县国税局2011年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管理,充分调动广大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把握国税工作重心,狠抓重点工作落实,统一思想,理清思路,确保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2011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把握四类需求,突出税源管理、推进依法治税、优化纳税服务、激发队伍活力、深化文化建设五项重点,完善税收征管、纳税服务、人力资源管理、内控预防、内部行政管理、国税文化六个体系,推动全县国税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二、考核原则1、客观公正原则。

考核工作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反映税收工作实绩。

2、严格公开原则。

严格遵循考核的程序规定,并做到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过程和考核结果公开透明。

3、简约高效原则。

考核工作应突出对重点项目、重点部位的考核,简化考核工作操作程序,提高考核的针对性。

4、日常监控管理原则。

考核工作与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一体运行,抓在日常,按考核办法设定的频率和标准组织考核。

5、人本管理原则。

对一般比较轻微又是第一次出现的问题,已经通过整改弥补损失,不影响后果的,尽量不予以考核扣分,反之,按标准予以扣分。

6、坚持上下对应原则。

考核工作以上级局的工作指导为基础,确定考核的重点。

三、考核机构1、考核委员会。

县局成立以县局一把手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机关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考核委员会。

负责核发全系统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核定年度考核目标和标准,决定在考核年度内是否对考核目标和标准做出调整,审定考核结果,对有异议的考核结果进行复议,并做出最终结论。

2、考核办公室。

县局成立考核办公室,在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负责全系统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修订、发布,以及全系统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组织、监督和奖惩兑现。

3、其他考核责任人。

考核办公室、负有考核责任的科室、分局负责人,负责对各科室分局内部、外部工作进行考核。

四、考核方式。

目标管理考核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考核。

县局考核各科室分局,各科室考核本科室工作人员及其他科室分局的工作。

各科室分局应按照有利于确保全县总体工作目标实现的原则,确定本单位内部考核办法、考核标准并执行到位。

1、县局考核办公室负责对考核责任单位日常监控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每月对各考核责任单位完成管理考核任务情况进行一次汇总分析通报。

2、各科室分局按照本办法,完善内部监督考核制度,并严格落实考核奖惩。

县局对各科室分局的加扣分项目,必须将其奖惩落实到具体工作人员身上,各科室分局按月上报内部考核情况。

3、督查督办考核。

对上级单位及局领导安排的重点工作,由考核办根据《XX县国家税务局督查督办工作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4、专项考核。

指省、市局部署组织的各项专项检查(如执法检查等)及县局各科室分局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局领导批准后组织的各项检查。

考核办公室结合检查情况将结果纳入考核。

对省、市局及外部审计查出的问题、纳税人12366热线、人民来信来访举报经查属实的问题、明查暗访发现的问题,随时纳入系统目标管理考核。

5、年度内各考核责任单位按“目标管理考核目标和标准”(见附件1)自行组织考核,发现问题随时纳入考核;考核委员会或局领导认为有必要对某项工作进行考核的,由考核办公室下达考核督查督办通知单,注明考核的内容、对象、时间及其他要求,由有关考核责任单位负责实施;考核办公室可以提出日常考核意见,经考核委员会批准后,下达考核督查督办通知单,由有关考核责任单位负责实施。

五、考核程序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内部、外部),考核单位随时做好记录,并通知问题单位(或个人)按照要求纠正、落实;月底汇总填制《XX县国税局日常目标管理考核明细表(外部、内部)》(表样见附件2);经单位负责人(考核人)、分管局长(或分局局长)签字后,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报考核办。

日常考核依据日常考核指标进行,实行100分制,按季度汇总兑现奖惩。

季度考核成绩=300-季度内考核扣加分。

1.日常考核。

负有考核责任的单位对工作情况开展考核,各单位要积极配合。

其中,正在办理的考核项目原则上计入下一期考核结果。

特殊情况下,经局长同意纳入本期考核结果的除外。

月度终了后7日内,考核办公室向考核委员会提报上月考核情况,并于考核委员会研究通过后3日内形成月度考核情况通报,在系统内发布。

2.科室分局内部考核。

各单位根据内部考核办法和县局考核通报,对本科室分局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并兑现奖惩,必须将县局奖扣分完全兑现到工作人员身上。

在县局范围内发生人员借调超过一个月的,自次月起由该人员实际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考核考勤,自次季度起考核奖金按其实际所在单位进行计算发放,发生人员调整后相关单位应及时向考核办反映。

六、考核奖惩1、日常目标管理考核奖惩。

日常目标管理考核奖标准为200元/月(人),与日常考核得分挂钩,按季度汇总后兑现季度奖惩。

2、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奖惩⑴科室(包括稽查局)考核奖励年度目标考核奖根据年度考核成绩确定,科室考核奖与在市局和县局年终总评成绩挂钩,①、在市局年终考核获得第一名的单位负责人奖励XX元、单位其他每人奖励XX元,第二名的单位负责人奖励XX元,其他人员XX 元,第三名的单位负责人奖励XX元,其他人员奖励XX元。

对口市局多个考核单位的县局科室,年初应根据科室人员主岗配置情况,填写《科内人员分工表》(表样见附件3),经分管局长及局长签字后报考核办备案,年终据以发放考核奖励。

②、在市局考核成绩连续第一名的按年累计每人加发XX元,连续第二名的按年累计每人加发XX元,连续第三名的按年累计每人加发XX元。

③、在市局考核成绩前三名的,第二年每上升一个名次的每人加发XX元。

④、年终对在县局目标管理考核中取得优胜的单位进行表彰(分科室),并推荐一名优胜单位为市局先进集体(不分科室),增加一个先进个人名额(分科室)。

⑵分局考核奖励年度目标考核奖根据年度考核成绩确定,分局考核奖与在县局年终总评成绩挂钩,①、分局年终考核获得第一名的单位负责人奖励XX元,其他人员每人奖励XX元,第二名的单位负责人奖励XX元,其他人员XX元,第三名的单位负责人奖励XX元,其他人员XX元。

②、分局年终考核连续获得第一名的单位,每保持一年每人累计加发XX元;连续获得第二名的单位,每保持一年每人累计加发XX 元;连续获得第三名的单位,每保持一年每人累计加发XX元。

在县局考核成绩前三名的,第二年每上升一个名次的每人加发XX元。

③、年终对目标管理考核的优胜单位县局进行表彰,并推荐为市局先进集体,增加一个先进个人名额。

(3)年度目标考核惩戒。

在县局年终考核倒第一的分局,在市局年终考核倒第一的科室,负责人扣发XX元奖金,所在单位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倒第一的负责人,除扣发XX元奖金外,由县局建议对该负责人进行免职处理。

七、关于业务科室对办税服务厅的考核⑴、各业务科室日常考核发现办税服务厅问题时,应及时通知办税服务厅纠正、落实,办税服务厅纠正、落实后,向业务科室反馈情况,月底各业务科室将问题汇总后报考核办网上公布。

⑵、上级检查发现服务厅的问题,业务科室日常没有发现的,业务科室和办税服务厅同时扣分;业务科室已发现的只考核办税服务厅。

八、考核申诉1、被考核单位对考核情况有权申诉。

2、对申诉的项目,应出具申诉理由和证据,向考核责任单位反馈,考核责任单位提出初步意见后,由考核办公室提报考核委员会审定。

3、被考核单位的申诉意见,经考核委员会集体审议后,可作出不予扣分、减少扣分,或维持原处理意见的决定。

九、考核监督及责任连带1、考核委员会、考核办公室负责监督本办法的执行。

全系统人员有权对考核情况进行监督,监督意见可以书面或内部邮件等形式反馈给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办公室。

2、各科室、分局每月(或每次)考核中,没有发现任何问题的,县局根据其年初制订的标准,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进行抽查,发现问题的加倍扣相应单位的分。

3、考核实行责任连带制度。

上级局考核发现的问题,或县局组织的考核复查发现的问题,负责该项工作管理的单位和个人负连带责任。

市局考核中发生的扣分,按照双倍扣到责任单位。

相应指导科室负连带责任。

责任连带划分为以下四种情况:(1)因科室指导错误造成的问题,科室负完全责任,问题存在的被指导单位无责任。

(2)对在日常管理中未发现的问题,科室负50%的连带责任。

(3)对在日常管理中已经发现但未进行督促整改的问题,科室负25%的连带责任。

(4)对在日常管理中已经发现并进行了督促整改或无法修改的问题,科室不负连带责任。

九、其他1、坚持有工作部署即有落实意见的原则,对市局和县局年度内安排但未纳入目标管理考核的重大工作部署,必须同时制定专项考核办法,作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补充。

其中,属临时性的工作,由考核责任单位制定“临时考核办法及考核目标标准”,考核标准应按规定设定,在该项工作结束后,考核内容随即取消。

属经常性的工作,制作“补充考核办法”。

制定的专项考核办法纳入日常目标管理考核的范围,视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执行。

2、对纳入考核的各项临时性工作,考核责任单位应将“临时考核办法及考核目标标准”事先报考核办备案,并向全体被考核单位公开发布,否则不得纳入日常目标管理考核。

在该项工作结束后的考核月度内,考核责任单位按照“临时考核办法及考核目标标准”进行考核,并按规定通报考核结果。

3、对年度内新补充的专项考核办法,均应由考核责任科室制定考核办法初稿,经考核办公室确认后,报请县局考核委员会审定,以县局正式公文的形式在系统内发布方可生效。

其考核标准与本办法中的标准相冲突的,以专项考核办法为准。

4、文明创建、经验材料及信息宣传等加分项目,被考核单位应在加分依据(以文件下发、媒体刊登及奖牌发放的可视时间为准)产生后三个月且本年度内申请加分,考核单位应在接申请后一个月内予以加分,逾期作废。

5、本办法由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经考核委员会授权,考核办公室可以解释。

6、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有效,自新考核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XX县国税局2011年目标管理考核标准》2、《XX县国税局日常目标管理考核明细表》3、《科内人员分工表》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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