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_第四章_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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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质量管理制度

房地产公司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房地产公司开发项目的工程质量,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业、办公等。

第三条公司质量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提高顾客满意度,打造优质品牌形象。

第二章质量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质量管理部,负责公司质量管理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质量管理部的主要职责:1. 负责制定、修订和实施公司质量管理制度;2. 负责组织公司质量教育培训,提高员工质量意识;3. 负责对项目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4. 负责对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及时纠正并防止再次发生;5. 负责与相关部门协调,确保质量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章质量管理内容第六条质量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 设计质量管理:严格按照设计规范进行设计,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2. 材料质量管理:对建筑材料进行严格筛选,确保材料质量符合国家标准;3. 施工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施工工艺,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4. 验收质量管理:对项目进行分阶段验收,确保每个阶段的质量符合要求;5. 售后服务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及时解决客户问题,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四章质量管理措施第七条公司采取以下措施加强质量管理:1.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质量职责;2. 加强质量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员工参加质量教育培训,提高员工质量意识;3. 强化现场管理: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过程符合规范;4. 引入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建筑材料、施工过程等进行第三方检测,确保质量符合标准;5. 建立质量奖惩机制:对在质量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团队给予奖励,对违反质量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质量管理部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一九九四年七月五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一九九四年七月五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七章附则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第三节房地产抵押第四节房屋租赁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土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发布单位: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修订时间:2009年8月27日施行时间:2020年1月1日属性:法律通过会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目录.1修订.2内容修订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将第九条修改为:“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内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第三节房地产抵押第四节房屋租赁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房地产管理法

房地产管理法

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引言房地产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房地产管理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对于房地产市场的稳定运行和公平交易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全面介绍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内容。

第一章法律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1.1 法律适用范围房地产管理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房地产交易、租赁、评估、登记等相关活动,涉及所有的住宅、商业、办公、工业以及土地等不动产。

1.2 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房地产交易应当公平、公正、公开进行,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 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加强对房地产消费者的保护,防止不正当竞争和欺诈行为。

- 市场调节原则:依靠市场机制来调节房地产市场,保持市场的良性竞争和稳定发展。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2.1 经纪人资质要求- 具备法定年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具备相关的房地产知识和经纪实践经验;- 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2.2 经纪合同经纪机构与委托人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事项、佣金等相关事宜。

2.3 经纪佣金经纪佣金应当按照约定计算,并在交易完成后及时支付给经纪机构。

第三章房地产交易合同3.1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房地产交易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交易双方的主要义务、房屋及土地的状况、价格、交付和支付条件等信息。

3.2 风险提示和合同解除房地产交易合同中应当包含风险提示内容,以便购房者充分了解风险。

合同双方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第四章不动产登记管理4.1 不动产登记制度建立不动产统一、完整、准确的登记制度,确保不动产权属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4.2 登记流程和程序不动产登记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流程进行,包括申请登记、核实登记事项、发证等环节。

第五章房地产市场监管5.1 市场秩序的维护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处置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防止不正当竞争、价格操纵等行为的发生。

5.2 信息公示和披露房地产开发商、中介机构等应当及时公示房屋价格、交易信息等相关信息,保障市场的公开透明。

房地产法律法规

房地产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颁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颁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1月日颁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3月5日颁布闲置土地处理办法1999年4月28日颁布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0月27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月1日颁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颁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颁布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1983年6月4日颁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9月日颁布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1983年8月8日颁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1983年8月8日颁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颁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4月日颁布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8日颁布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1999年4月日颁布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7月8日颁布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5月9日颁布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7月1日颁布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1996年1月5日颁布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8月29日颁布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00年1月21日颁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日颁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1998年12月7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年9月日颁布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法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1998年5月12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月21日颁布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1月3日颁布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12月4日颁布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1990年5月19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颁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2003年1月21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3年1月3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3年1月3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3年1月3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3年1月3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附录(上)2003年1月3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附录(下)2003年1月3日颁布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03年2月20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颁布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1998年颁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颁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1998年颁布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颁布《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1999年3月3日颁布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建筑市场管理规定1991年月21日颁布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1994年6月日颁布加强建筑幕墙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1997年颁布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查办法硅酮结构密封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1997年4月2日颁布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30日颁布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2000年8月日颁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3月21日颁布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2003年4月8日颁布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2003年颁布关于印发《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2003年3月27日颁布关于印发《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2003年3月27日颁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6月12日颁布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试行办法2003年5月30日颁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6月日颁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6月26日颁布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2003年6月26日颁布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2003年5月日颁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颁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7月25日颁布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501020012001年7月31日颁布建设部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2003年月日颁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2003年12月30日颁布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2003年12月4日颁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3年12月31日颁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年2月3日颁布国土资源听证规定2004年1月9日颁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4年5月日颁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7月6日颁布建设部机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2004年6月30日颁布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2004年6月30日颁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5日颁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4年6月30日颁布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2004年7月20日颁布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颁布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颁布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2004年7月日颁布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4年7月日颁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04年8月日颁布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2004年8月27日颁布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试行)2004年10月日颁布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0月日颁布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2004年8月6日颁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4年月1日颁布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04年月1日颁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004年10月20日颁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月日颁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2004年12月1日颁布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纲要(试行)2004年12月31日颁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4年12月28日颁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月12日颁布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5年1月7日颁布电力监管条例2005年2月日颁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2005年3月1日颁布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2005年1月31日颁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日颁布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1月28日颁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2月4日颁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05年4月12日颁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5月8日颁布国土资源部工作规则2005年5月12日颁布建设部信访工作管理办法2005年4月28日颁布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颁布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2005年7月20日颁布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05年8月4日颁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确认技术规范2005年8月5日颁布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8月9日颁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2005年8月31日颁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颁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8日颁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8月日颁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2005年10月日颁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2005年10月31日颁布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月10日颁布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12月31日颁布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0日颁布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0日颁布电梯应急指南2006年1月4日颁布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5月2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1999年1月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令2006年6月日颁布《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颁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颁布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8月日颁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7月27日颁布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8月19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7月3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国土资源部科技创新审查实施办法(试行)2006年9月5日颁布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2006年9月4日颁布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2006年9月5日颁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8月30日颁布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6年8月30日颁布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1月1日颁布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2006年10月8日颁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日颁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日颁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日颁布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2006年月日颁布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9日颁布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月09日颁布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颁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1月日颁布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12月29日颁布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01月19日颁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7年08月26日颁布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08月26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08月30日颁布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公用建管面积分摊规则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通知1992年7月27日颁布关于对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通知2003年1月30日颁布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2003年2月日颁布关于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及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调研的紧急通知2003年2月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19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20日颁布关于防止施工坍塌事故的紧急通知1999年7月9日颁布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围墙安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紧急通知2001年7月10日颁布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关于严肃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贯彻《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颁布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2003年12月4日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2003年4月3日颁布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4月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4月28日颁布关于对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涉及建设部有关项目的复函2003年5月日颁布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近期进展情况的通报2003年6月27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5月14日颁布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全面推进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2003年6月3日颁布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2003年6月4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2003年5月日颁布关于深化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003年8月1日颁布建设部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1990年2月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1990年2月日颁布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03年8月4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各类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2003年9月2日颁布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2003年8月日颁布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2003年9月19日颁布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科教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2003年10月日颁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问题的复函2003年10月30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2003年10月日颁布关于做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检查验收工作的函2003年10月日颁布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2003年月日颁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2003年月14日颁布对现有住房置业担保机构进行清理检查的通知2003年月21日颁布’’关于受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月19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2003年月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通知2003年12月8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2003年月日颁布关于宣传和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通知2003年12月4日颁布’'关于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有关工作的通知2004年1月7日颁布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行政为民措施和工作人员禁令的通知2004年1月14日颁布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2004年1月30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2004年2月10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关于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工作的通知2004年2月4日颁布关于清理和控制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建设的通知2004年2月12日颁布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建设部纪律检查组关于转发《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的通知2004年2月19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通知2004年1月9日颁布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宣贯会议纪要》的通知2004年3月日颁布关于2004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3月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年3月6日颁布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4年4月8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2004年4月7日颁布关于发布《交通建设监理行业从业自律公约》(试行)及实施办法的通知2004年4月26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4年5月10日颁布关于严格执行《关于报送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的通知》的通知2004年4月30日颁布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年5月20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2004年4月30日颁布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的紧急通知2004年5月14日颁布建设部关于立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2004年5月日颁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的通知2004年4月日颁布关于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和行政为民的通知2004年5月20日颁布关于公路建设中执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G012003)有关事宜的通知2004年5月28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2004年6月6日颁布关于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2004年6月8日颁布关于进一步打击地条钢建筑用材非法生产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2004年6月7日颁布关于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摸底调查工作的紧急通知2004年6月日颁布关于做好中央本级由预算拨款拖欠的项目工程款摸底调查工作的函2004年7月5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对房地产估价行业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2004年7月1日颁布建设部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意见2004年7月7日颁布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2004年6月12日颁布关于改变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29日颁布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2004年7月12日颁布关于开展2004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7月日颁布关于加强城市桥梁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9月30日颁布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10月日颁布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的意见2004年9月30日颁布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2004年9月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0月25日颁布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2004年10月29日颁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2004年10月31日颁布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2004年10月21日颁布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2004年月2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4年月2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年月3日颁布关于加强冬季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04年月3日颁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北方地区城镇供热工作的紧急通知2004年月3日颁布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2004年月日颁布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2004年12月6日颁布司法部建设部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2004年月6日颁布关于请重点监控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的通知2004年12月3日颁布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4年7月12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月12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月19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2004年12月9日颁布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城镇燃气用户安全工作的通知2004年12月10日颁布建设部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纪要2005年1月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在建设系统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五年规划2004年12月26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开放铁路建设市场的通知2004年12月31日颁布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的通知2005年1月5日颁布关于加强春季和两会期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通知2005年2月28日颁布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2005年2月7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秩序,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城市房地产,是指在城市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以及与不动产有关的权益。

第三条国家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城市房地产所有制形式。

第四条城市房地产的开发、交易、管理和使用等行为,应当依法合规,依法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注重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动高效利用土地和能源。

第六条城市房地产交易,应当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不得损害市民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城市房地产管理,应当强化监管,加强政府职责,促进市场有序运行。

第八条依法改革和完善城市房地产产权制度,保护房屋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城市房地产开发第九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按照规划要求,注重人居环境建设,提高居住品质。

第十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遵循合理布局、科学规划、统筹发展的原则。

第十一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注重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建筑能效。

第十二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明确土地出让条件。

第十三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标准完成工程建设。

第十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工艺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依法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第三章城市房地产交易第十七条城市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城市房地产交易,应当依法明确房地产的权利状况和约定交易条件。

第十九条城市房地产交易,应当按照约定的价格、时间和方式履行合同。

第二十条城市房地产交易,应当公开透明,不得有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第二十一条城市房地产交易,应当保护购房人的知情权,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来源: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时间:2020年02月17日(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作如下修改: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第三节房地产抵押第四节房屋租赁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修订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城市房地产,是指位于城区范围内,用于办公、商业、居住等用途,以及用于特定用途的土地和房屋,并包括土地上建造的其他与房地产有关的工程和设施。

第三条 城市房地产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依法管理、公正监管的原则,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促进经济适度增长,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建设经济、安全、文明的城市。

第四条 国家的城市房地产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类施策和依法独立自主的原则。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合理划定城市房地产管理的区域范围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依照本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政策和措施,推进城市房地产管理工作,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 土地利用第七条 国家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并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城市房地产的用地布局和规模。

第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发展空间布局、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内容。

第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需求,科学规划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合理配置资源,促进经济适度增长。

第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统筹考虑农田保护和防灾减灾等因素,建立健全土地利用监测和评估制度,确保土地利用合理、安全、科学。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安排房地产开发,并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禁止随意填埋或者破坏耕地、草原、森林和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土地。

第三章: 房地产市场主体第十三条 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取得合法证照,开展经营活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市场竞争秩序,尊重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房地产单位质量管理制度

房地产单位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单位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房地产开发、施工、监理、物业管理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质量责任,加强质量教育,提高全员质量意识。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第四条建立以总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质量管理体系,下设质量管理部、工程技术部、材料采购部、监理部等相关部门。

第五条质量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质量方针:以顾客满意为宗旨,追求卓越,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二)质量目标:确保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优良率达到80%以上。

(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

(四)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开展各项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章质量责任第六条总经理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全面负责,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第七条质量管理部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运行、监督和改进,组织开展质量教育培训。

第八条工程技术部负责组织编制工程设计文件,监督施工过程,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材料采购部负责材料的采购、验收、保管和使用,确保材料质量。

第十条监理部负责对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自控,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物业项目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章质量管理措施第十三条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要求,落实质量责任。

第十四条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对质量问题及时处理,对责任人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培训,提高全员质量意识。

第十七条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质量管理的合力。

第五章质量监督与考核第十八条建立质量监督机制,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九条定期对各部门、各岗位的质量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三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推进绿色建筑发展。

第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依法纳税,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不得有逃税行为。

第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自律,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

第六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遵循规划,合理布局,注重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品质。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第七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严禁无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八条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经过土地使用权审批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九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项目计划和建设规划,开展工程建设,确保项目质量和工期。

第十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者公开售房信息,明确房屋价格、户型、面积等重要信息,不得虚假夸大宣传。

第十一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保证购房者按时交付房屋,并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第三章房地产经营第十二条城市房地产经营企业应当合法经营,严禁以欺诈、虚假广告等方式误导购房者。

第十三条城市房地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前办理预售许可证,不得擅自开展预售活动。

第十四条城市房地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购房者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购房者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城市房地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向购房者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并承担相应的售后责任。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应当接受政府监督检查,配合政府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配合政府进行房地产市场信息统计和分析。

第十八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由有关机构依法给予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理论教学大纲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理论教学大纲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课程教学大纲课程名称(中文):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课程编码:09134500学分: 3 学时:48 理论:48 实验:无适用专业:工程管理一、课程性质、目的和任务本课程为工程管理专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方向)的专业必修课,教学目的在于通过教与学,使学生正确理解房地产领域的一些基本制度,掌握其中的概念、基本原理、普遍规律和一般方法,并能综合运用于对实际房地产法律问题的分析,初步具备解决一般法律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综合法律素质。

同时通过教学使学生领会和掌握法学的思维方法,学会从法学的视角去解决工程实际中发生的事情,从而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教学基本要求1、知识、能力、素质的基本要求;通过课程的教学,使学生基本掌握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的基础知识,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度和房地产开发规划管理制度;理解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和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与监理;掌握房地产开发的概念、分类、特点和基本原则.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能够运用所学知识进行评估房地产的价格、质量、折旧、维修,以及税收、抵押、信贷、保险、未来的升降值趋势等。

2、教学模式基本要求(1)在教学过程中,要求理论结合实际,注重案例教学和实际操作;(2)本课程以讲授为主,注重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积极采用参与式、互动式、体验式等的现代教学方式方法。

三、教学内容及要求第一章房地产法律法规概述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了解房地产和房地产市场的含义,掌握房地产法的概念、体系和基本原则了解我国房地产法律制度的发展,把握房地产法的地位。

教学内容:房地产和房地产业;房地产的含义、分类、特点;房地产业的含义、特点、行业细分、基本架构、地位与作用;城市土地制度的改革;城镇住房制度的改革;房地产法的发展历程;我国宪法确立的房地产法律原则;我国房地产法律体系第二章建设用地法律制度与征收补偿教学目的:了解我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集体土地征用及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理解土地使用权划拨、转让、出租的概念、特征;掌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特征、范围、方式。

建筑法规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建筑法规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要求:
了解房地产法地概念、基本原则以及 立法系统。熟悉房地产权属及其管理、 房地产开发、城市房屋拆迁、城市房地 产交易、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相关法律制 度。掌握购房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增强 规避房地产纠纷的法律意识。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四章 地产交易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6. 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是 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 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 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 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土地使用权划拨范围:
a)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 房地产三级市场 3. 房地产转让: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
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 给他人的行为。 有偿、无偿 允许转让条件,禁止转让条件 转让程序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1.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 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提示:
房地产业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产业, 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基础性、先导 性和支柱性的重大作用。房地产业涉及 整个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国家、企 业、单位个人的利益密切相关,通过立 法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整和规范日益 显得重要。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建设法中的主 体法律,是我国城市建设的法律保障, 它通过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 理和服务等活动,保障城市房地产权利 人的核发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有序 地发展。

新房地产管理法全文

新房地产管理法全文

新房地产管理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新房地产市场行为,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新房的销售、租赁和物业服务。

第三条国家实行房地产调控的方针,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条进行新房销售、租赁和物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保护购房者、租赁人、物业服务对象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家支持新技术、新建材、新设备在房地产开发中的应用,鼓励房地产绿色、环保、节能、智能化建设。

第二章新房销售第六条新房销售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在销售过程中,应当采用不低于甲类建筑工程质量的标准作为新房质量标准。

第七条新房销售应当实行预售制度。

开发企业应当依照预售制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发布预售计划,严格遵循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

第八条新房销售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实行差价销售。

第九条新房销售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购房者可以委托合法的律师参与合同的签字、备案等工作。

第十条新房销售合同应当明确标明新房的建筑面积、房屋用途、房屋性质、价格、付款方式、各方权利义务、物业服务等内容。

第十一条新房销售合同应当明确标明开发企业主体责任要求、建筑工程质量要求、房屋装修标准要求等内容。

第十二条开发企业应当在新房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退房规定、质量保证和维修责任等问题。

第三章新房租赁第十三条新房租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出租人应当对所出租的新房物业进行维修和保养。

第十四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五条租赁合同应当明确标明租赁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用途、期限、租金、付款方式、各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六条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

第十七条在租赁期限内,如租赁房屋需要维修,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维修;如因出租人原因无法履行维修责任,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要求减免租金、解除租赁合同或者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章物业服务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政府监管部门的规定和标准,按照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

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市民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城市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城市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等活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并依法取得相关批准、备案等手续。

第四条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城市房地产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信誉,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开展经纪业务。

第二章城市房地产开发第七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国家计划,合理布局,科学开发,促进城市功能提升。

第八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和资金实力,保证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第九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建立健全房屋质量保证制度,确保房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章城市房地产销售第十一条城市房地产销售应公开、公正、公平进行,确保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第十二条城市房地产销售企业应明示商品房的有关信息,如建筑面积、产权性质、使用权期限等。

第十三条城市房地产销售企业应依法签订购房合同,并按时交付商品房。

第十四条城市房地产销售企业应建立房屋售后服务制度,及时解决购房者的投诉和维修需求。

第四章城市房地产租赁第十五条城市房地产租赁应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六条城市房地产租赁双方应签订租赁合同,并明确租金、租期、维修责任等事项。

第十七条城市房地产租赁产生的纠纷,应依法解决,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用于规范城市房地产管理的法律。

2. 城市规划:指对城市土地利用、建设用地分区、建筑控制等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的活动。

第四章-房地产交易法律制度

第四章-房地产交易法律制度

(二)广告许诺纠纷 1、广告和宣传资料的效力: ➢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
➢ 可视为要约。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 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 人如有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而故意共同实施的行为。
双方当事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 当事人之间有相互串通的行为 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是为了获得非法利益
➢ 处理思路:前买受人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因恶意串通而订立的 合同无效。
➢ 存在问题:证据支持
案 例 4.5
2002年12月,山西陈女士与某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 合同,约定:陈女士购买某项目的商品房一套,面积235m2, 总价69.56万元,开发商应于2003年5月15日将验收合格的房 屋交付,陈女士在接房时一次性支付放款。
四、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P107)
标的物、价格、履行的期限和方式、保修责任、解除合 同退房的条件、违约责任等
五、房地产买卖的程序(P108)
签约
申请
审核
缴费
登记发证
第二节 商品房预售
一、商品房预售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概念: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
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部分价款的行为。 2、商品房预售的法律特征 ➢ 预售主体的规定性:
2、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与预售合同效力的关系 登记不再是预售合同生效的要件
四、商品房预售纠纷中常见类型
案 例 4.1
张某于2005年5月12日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位于西安某小 区3号楼的一套面积为158m2的商品房。双方约定:张某一次 性支付购房款50.68万元,某房地产公司于2006年5月12日交 房。由于张某早有买房的打算,所以学习了不少有关房地产 买卖的知识,在签约的当天,特别提出要看一下“商品房预 售许可证”,售楼小姐一边表扬张某知识渊博,一边指着墙 上挂着的预售许可证。由于张某以前也没有见过预售许可证, 加上售楼小姐的热情和诚恳,他粗粗看了一眼便放心的签了 合同、交付款项。然而,意想不到的是,张某住进此房屋近 一年,仍未拿到房产证。后来才得知,当时售楼小姐指给自 己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属于4号楼而不是3号楼的。为此, 2007年8月10日,张某将该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认定双 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房地产公司返还购房款,并赔偿其各 项损失共计46520元。

房地产法律法规

房地产法律法规

房地产法律法规一、引言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着社会的整体经济发展和人民的生活质量。

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房地产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我国的房地产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总结。

二、房地产法律法规的体系结构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是我国房地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城市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房地产市场秩序等方面的基本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这是我国的基础法之一,规范了财产权的行使和保护,对房地产权益的确权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法》:该法规定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规划和供应、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方面的制度,为房地产开发提供了法律保障。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赠与合同法》:该法规定了城市房地产赠与合同的成立、效力以及解除等关键性问题,为土地赠与者和受赠者提供了相应的法律规范。

5.《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该条例旨在规范房屋拆迁行为,保护房屋拆迁受到侵害的权益,目的是确保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之间的平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租赁合同法》:该法规定了房屋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了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该条例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范围、程序、要求以及登记机关的职责,确保不动产权益的明晰和合法性。

三、房地产法律法规的实施与问题1.房地产法律法规的实施:我国的房地产法律法规在保护购房者的权益、规范房地产市场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对于确权、登记、拆迁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2.房地产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的房地产法律法规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执行力度不够,导致一些购房者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另外,一些地方性的地方条例缺乏统一性,造成法律体系的碎片化。

四、房地产法律法规的改进措施1.完善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应该针对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法律进行修订和完善,提高维权的效果和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第三节房地产抵押第四节房屋租赁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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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将项目 用地范围内的配套设施与房屋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并按规定交付使用。
其次是房屋的质量。征求意见稿当中规定,属于住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 发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前组织分户检验。分户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的时候,应当向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 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提供这两类证明,由房产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还没有整改的,将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3)占地进行商业性建设,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 产、风景景观等
2020/5/5
15
(4)建设装修中的环境问题
2020/5/5
16
(5)房地产开发缺乏协调性和科学性,使城市生活压力增大。
2020/5/5
17
回顾上一阶段学习的内容:
第一章 建设法规概述 1.建设法规 2.建设法规调整对象 3.建设活动 4.建筑法规的作用 5.建设关系的主体、客体
一是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拒收、解除合 同和要求赔偿损失。
二是在保修范围内的一般质量问题,购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 承担修复责任。
三是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的赔偿损失。
2020/5/5
28
新闻链接:来自网易新闻2015-03-20
买房子最看重的是质量、配套设施等。昨天,杭州市政府网站挂出《杭州市城市房 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虽然是征求意见稿,但老 百姓关心的问题里面都有所提及。
该楼盘位于北二环附近,由荣远公司和合肥墨荷园园林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共同开发。但荣远置业由于巨额的债务,不堪重负。同时,荣远置业老板 舒某又利用楼盘的房产对外融资,甚至借取高利贷,但仍未能挽回局面, 资金链反而崩塌,楼盘建设陷入停顿。众多购房者的利益受到了侵害。
2020/5/5
24
5.不按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处理 对不按期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处理原则:
聚锦花园商住小区项目地处江南区南流江畔,东北面 与南方药都(玉林国际中药港)隔路相望,西南面紧靠即 将开发的城市绿轴景观绿化带,西北面与玉林云天民俗文 化城、玉林国际会展中心、江南公园等主流景点为邻。该 项目占地面积约5.5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6.5万平方 米,计划总投资8亿元,其中一期计划总投资2.6亿元,主 要建设5幢28层商住楼、道路绿化、亮化及其他配套设施。 聚锦花园倾力打造和谐、丰富、高尚、环境舒适居住小区, 项目建成后,将成为玉林市江南区的一道亮丽风景线。
第四章
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2020/5/5
1
内容提要
房地产的基本概况 房地产开发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 房地产转让 商品房买卖 房地产抵押 房地产租赁
2020/5/5
2
知识点
了解房地产开发的特点、房地产广告管理的内容、房屋租 赁的主要规定。
熟悉房地产企业的设立和管理、房地产交付管理的内容。 熟悉房地产转让条件、房地产抵押的主要法律规定。 掌握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的内容。 掌握房地产预售制度内容。 掌握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内容变更的处理。
规范行为,减少楼盘“烂尾”等现象的发生。
2020/5/5
23
合肥开发商跑路案例
案例一:原定交房日期为2012年8月31日的瑞和山水居(相册 户型 价格 动 态 二手房)项目因资金问题陷入困境,多次停工,开发商不知所踪,交房 日被无限期延迟。据部分业主表示,“瑞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濒临倒闭,售 楼部和公司都已关门,开发商的人一个也找不到,连面都见不到。”
2020/5/5
3
案例1 某市居民刘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张某要求刘某提供抵押,
刘某使用自己居住的房屋所有权作为抵押,并同张某签订了抵 押合同,期限1年,并把房屋所有权证交予张某。1年后,当张 某要求刘某还借款时,刘某由于无力偿还,张某便提出向刘某 索要刘某居住的房屋。
试分析: (1)张某能否将刘某居住的房屋卖掉?为什么? (2)刘某是否可以挂失房屋所有权证,并以此要求房产登 记机关补发?
2020/5/5
27
(2)质量不合格的房地产项目的处理
房屋竣工后,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 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 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者运用系统工程的观点、理论和方法,对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和使用进 行全过程和全方位的综合管理,实现生产要素在房地产项目上的优化 配置,为用户提供优质产品。
房地产项目根据管理者不同,又可分为:建设项目管理(业主单 位)、设计项目管理(设计单位)、工程咨询项目管理(咨询监理单 位)、施工项目管理(施工单位)和后期物业管理(物业公司)。
2020/5/5
26
6.房地产开发项目质量责任制度 (1)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质量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对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承担质量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
担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2020/5/5
4
第一节 房地产法概述
一、概念 房地产:房屋财产和土地财产的统称。 房地产业:指从事土地和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行业 房地产法:调整房地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房地产开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对房地产开发
的概念做了如下定义:房地产的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 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1)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2)城市规划设计的条件; (3)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4)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5)项目征收补偿、安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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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本金制度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
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 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资 本金制度,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揽项目必须有 一定比例的资本金,可以有效地防止部分企业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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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1.城市 2.城市总体规划 3.一书两证 4.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
第三章 建设用地法律制度 1.什么是建设项目用地 2.我国的土地所有权有哪两种形式 3.用益物权 4.国有土地使用权 5.国有土地的出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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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地产开发的项目管理 什么是房地产项目管理? 房地产项目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一个分类,是房地产项目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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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日起执行的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发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属于 商品住宅项目的,原则上开发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年。受 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天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 经出上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 期限不得超过1年。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 意延建所约日期开、竣工建设的,每期1日,应向出让人 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一定比例的 违约金。”
房地产开发的 两种行为
土地开发:主要是指在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为,主要 指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道路等设施建设和土地 的平整。
房屋建设:又称为房屋开发,包括一般民用住宅、工业用房、 办公用房、商业楼宇和其他专门用房的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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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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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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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开发的特征
4.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即综 合开发原则。
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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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中有哪些环境问题? (1)绿地面积减少,出现城市荒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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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重城市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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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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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链接:来自新浪新闻2006-08-31
搞房地产开发 10月1日起要填《项目手册》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记者 袁弘) 从今年10月1日起,凡是在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
发建设的项目,以及我市企业按照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允许的业务范围,在省内、外开发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 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的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 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出让合同约 定的动工开发期限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 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动工开发必须进行实质性投入,开工后必须不间断 地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在有拆迁的地段进行拆迁、 三通一平,即视为启动。一经启动,无特殊原因不应当 停工,如稍作启动即停工,不应算做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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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地产法调整对象的内容 土地、房屋财产关系 土地利用和管理关系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关系 城市房地产管理关系 城市物业管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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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地产开发的基本原则 1.依法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
产开发的原则。
2.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的原则.
3.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应当在竣工验收前组织分户检验
首先是基础配套措施。消费者买房的时候除了地段之外,大多关心周围的公共配套, 有些房产公司承诺将来楼盘旁边会有学校、菜场等配套,可交付时才发现,这些公 共基础设施如镜花水月,不知何时才能配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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