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本市资产评估机构2015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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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26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26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以下简称《办法》),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认真做好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工作,明确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管理(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附件1);2.营业执照复印件;3.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4.《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信息汇总表》(附件2-1)、《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简历》(附件2-2)及由资产评估机构为其自然人合伙人(股东)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有法人合伙人(股东)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法人合伙人(股东)信息表》(附件2-3)、法人合伙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5.《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6.《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附件4);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3.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4.《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附件5)以及由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为其分支机构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5.《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10.26•【字号】沪财行[2010]62号•【施行日期】2010.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行[2010]62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了《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并已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六日附件: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市级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市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府机管局”)按规定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三)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3.07•【字号】沪财行〔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行〔2016〕4号各区县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县财政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上海市财政局2016年3月7日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财政部2016年1月20日附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以下简称清查核实),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8.07•【字号】沪发改规范〔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外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0〕1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加强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了《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20年8月7日附件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后评价为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对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及其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与项目建设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根据需要,后评价工作可以在项目部分建成或基本建成时实施,可以针对项目建设的某一问题进行专题评价,也可以对同类的多个项目进行系统性、政策性、规划性评价。

第三条使用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保持顺畅的信息沟通和反馈,为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服务。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后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

国家有关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7.15•【字号】•【施行日期】200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出资监管单位: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委决定改革现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审批制度,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方式改革后,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所在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市国资委对涉及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市国资委监管或委托监管单位及市属有关部门(下称市属一级单位)发生的评估项目和国家股持有人为市国资委,且为第一大股东的上市公司的经济事项涉及的国资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其他评估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审核,报市国资委统一备案。

为此,我委制订了《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自二00四年八月一日起,凡涉及国有资产的评估项目均应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四年七月十五日附件: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推进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促进上海市国有产权有序流转,规范上海市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

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

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一、前言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在上海市也是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特编写此操作手册。

本手册旨在帮助相关工作人员了解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的要求和流程,并提供操作指南,以确保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评估项目核准准备工作1. 项目准备阶段在项目准备阶段,申请人需按照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以下文件:- 《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登记表》- 企业基本情况报告- 评估范围和目标的说明- 评估目标的财务资料- 其他相关文件2. 初审阶段初审阶段由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部门进行,具体步骤如下:(1)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初步筛查,确保材料齐全。

(2)初步评估申请文件的可行性和合规性,确认是否满足评估项目的要求。

(3)如有不满足的情况,向申请人发出初审意见,并要求其进行补正。

(4)审核通过后,下发《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准备意见》。

3. 材料准备阶段根据初审通过的意见,申请人需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详细填写《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准备表》。

(2)提供评估项目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的申请材料。

(3)提供评估任务分工和时间计划的申请材料。

(4)提供评估费用和预算的申请材料。

(5)提交申请人和评估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议。

4. 核准备案阶段核准备案阶段由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部门进行,具体步骤如下:(1)对提交的准备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文件完备,信息准确。

(2)核对评估费用和预算,并与申请人进行协商。

(3)评估管理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向核准机关提出《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准备意见书》。

(4)核准机关收到意见书后,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核准评估项目。

(5)核准机关核定评估费用和评估期限,并与申请人签订《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书》。

三、操作流程与注意事项1. 申报阶段:申请人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要求,填写《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登记表》等相关文件,并提交评估项目的材料。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1]52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1]52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1]52号)各预算主管部门、各预算单位,市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中心:为加强对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聘请、管理及执业行为,提高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质量,现将《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聘请、管理及执业行为,提高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质量,依据《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预〔2010〕1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并加入上海市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评审专家资格由市财政局委托上海市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管理,采取公开征集、单位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审核确定。

市财政局负责对评审专家进行综合管理,并建立专家库。

评审中心根据市财政局的授权负责本市评审专家库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市财政局和评审中心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

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管理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开展评审等工作中,能遵守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的行为准则;(二)具备一定的学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能胜任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放宽;(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并接受市财政局及评审中心的监督管理;(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六)市财政局及评审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6.04•【字号】沪财教[2012]33号•【施行日期】2012.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2]33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市级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真实反映市级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和《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0〕76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二年六月四日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市级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真实反映市级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完善资产管理制度,保障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和《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0〕76号)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市财政局、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或市级事业单位,根据市政府及市财政局的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市级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审核各项资产损益,真实反映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0•【字号】沪府发[2010]33号•【施行日期】2010.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0〕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国资委制订的〈上海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5〕3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本市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国资委出资并监管的企业、由市国资委出资并委托监管的企业以及上述两类企业以外的由市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直接管理的其他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主要包括:(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照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按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上海市资产评审中心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试行)的复函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上海市资产评审中心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试行)的复函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上海市资产评审中心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试行)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1995.03.27•【字号】沪财综[1994]第79号、沪价费[1995]第54号•【施行日期】1995.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上海市资产评审中心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试行)的复函(沪财综[1994]第79号、沪价费[1995]第54号)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你办沪国基(1994)第48号文《关于上海市资产评审中心实行有偿服务的请示》收悉。

为了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对资产评估的行业管理,根据国务院第914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93)8号文《关于颁发重新修订的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市资产评审中心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上海市资产评审中心设立下列收费项目:1、对申请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收取资格审定费(含评估资格证书费),每户500元;2、对资产评估机构收取国有资产项目评审费,按国有资产评估收入的10%收取。

上述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试行一年。

上海市资产评审中心收取的资格审定费、项目评审费必须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收费收入红领巾入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实际收支两条线。

接函后请即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的申领注册手续,并到市财政局办理“收费票据”的购印手续。

此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一九九五年三月廿七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受托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受托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受托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24•【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受托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估〔2020〕145号各监管企业、各委托监管单位、各区国资委:自2013年施行《上海市国资委系统受托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综合评价办法》(沪国资委评估﹝2013﹞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以来,各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综合评价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受托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工作,促进受托评估机构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证执业质量,现将48号文修订后形成的《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受托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资委系统受托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综合评价办法》(沪国资委评估〔2013〕48号)即行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6月24日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受托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价内容、指标和标准第三章评价管理和程序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受托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工作,促进受托评估机构诚信执业、不断提高执业质量、服务水平和专业能力,引导评估机构配备优秀团队服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适应国有企业防控评估风险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沪国资委评估〔2019〕366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国有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受托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服务水平和专业能力的评价,适用本办法。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联合印发《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联合印发《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联合印发《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21•【文号】财资〔2020〕114号•【施行日期】2020.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联合印发《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的通知财资〔2020〕114号有关资产评估机构: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要求,将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由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为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监督管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规定,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制定了《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现予印发,自2020年11月9日起施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备案渠道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可以选择登录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或证监会会计师事务所与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系统(以下简称证监会备案系统)填报备案信息。

财政部、证监会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通过系统间信息推送的方式实现备案信息共享。

资产评估机构只需在一个系统填报备案信息,并在另一个系统确认提交,无需重复填报。

二、关于首次备案资产评估机构登录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填报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信息的: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导出已有信息,资产评估机构核对、补充后提交;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将备案信息推送至证监会备案系统;资产评估机构登录证监会备案系统确认提交。

资产评估机构登录证监会备案系统填报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信息的:可在线下将备案表格填写完整后按要求上传,证监会备案系统将备案信息推送至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资产评估机构在证监会备案系统中填报的信息与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中已有信息不符的,将予以退回,并需在证监会备案系统中核对更正相关信息后重新提交。

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

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

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目录第一部分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程序及要求一、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类型二、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类型三、核准备案项目范围四、评估及核准备案相关工作要求五、办理核准备案手续需报送的文件材料六、核准备案项目受理七、企业境外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八、禁止行为及处罚九、释义及其他第二部分评估报告审核注意事项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审核二、评估报告审核要点三、流动资产评估四、长期投资评估五、房地产评估六、机器设备评估七、无形资产评估八、债务类评估九、企业价值评估十、境外评估或估值报告审核要点十一、其他报告关注要点第一部分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程序及要求一、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类型一国有单位释义详见本部分第九节产权变动涉及的经济行为: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2.合并、分立、清算;“合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合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分立”是指将一个企业拆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清算”是指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宣告企业破产进行清算;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组、合并、撤销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进行的清算;或企业按照合同、契约、协议规定终止经济活动的清算.包括破产清算和歇业清算.3.非同比例增资、减资;指非上市公司由于非同比例增资、减资等行为引起企业股权比例变动.4.企业产权转让;指将一个非上市公司的所有权即国有出资人拥有对企业的出资或股份由原出资人转让给受让方的行为.5.企业整体租赁或托管给非国有单位.二国有单位非货币资产处置涉及的经济行为:1.资产出资;指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等行为.2.资产转让、置换、拍卖;3.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4.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5.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三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1.国有单位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2.国有单位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或企业非国有产权;3.国有单位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或企业产权;4.国有单位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四国有参股企业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经济行为,包括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企业非同比例增减资、企业合并等.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相关经济行为.二、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类型1.按规定实施的无偿划转;2.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或者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或者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和资产产权置换;3.下列经济行为经市国资委批准,可免于评估:1国有全资企业之间进行的产权协议转让、非同比例增减资等行为;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绝对控股企业与其下属全资企业之间或其下属全资企业之间的产权协议转让、国有产权置换、非同比例增减资等行为,不影响国有权益和其他股东权益的.申请免于评估时,需提供下列材料:1市属一级单位的申请;2交易各方的产权证明材料;3产权转让、非同比例增减资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如涉及其他股东优先收购权的,在决议中应明确表示其他股东放弃优先收购或另行提供股东放弃优先收购权承诺;涉及增减资的,决议中应明确所有股东增减资金额或比例.4集团及交易各方对因未评估引起的相关债权债务纠纷和劳动纠纷将由其负责妥善处理的承诺;5法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三、核准备案项目范围1.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2.经市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3.经市国资委同意具有备案职能的委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委管企业负责备案;4.经委托监管单位及其监管企业和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委托监管单位负责备案;5.经其他单位释义详见本部分第九节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四、评估及核准备案相关工作要求一确定经济行为1.国有单位或国有参股企业拟发生涉及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时,国有单位或国有参股企业及拟变动的产权持有单位应按单位性质或章程的规定做出相关决定,批准进行相关经济行为.一般应提供国有单位、产权持有单位的经济行为批文,如按规定需经相关部门或单位作出批准的,则应提供相应批文.一般做出决定的单位为国有企业的,应提供厂长经理办公会决议;做出决定的单位为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的,应提供董事会决议;做出决定的单位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提供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做出决定的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应提供相关经济行为批复.2. 国有单位拟处置本单位资产或涉及相关非国有资产时,国有单位应按单位性质或章程的规定做出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文件.一般应提供国有单位经济行为批文,如按规定需经产权持有单位、相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则应提供相应批文.批文形式同上一条要求.三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1.企业发生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2.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未被列入市国资委“国资项目禁入名单”;2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评估经验、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3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4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5评估机构具备完善、健全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建有国有资产评估报告首席评估师审核制度.3.评估机构选择方式:1市属一级单位一般可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一定年度内的候选评估机构.候选评估机构名单应报市国资委备案.下属企业一般应在市属一级单位确定的候选范围内选择中介机构.2重大、特殊项目可单独进行招投标选择机构.重大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委托单位应充分考虑评估机构的承接能力.4.非国有投资者以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非货币资产评估作价参与企业改制,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非国有投资者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对双方进入改制企业的资产按同一基准日进行评估.四其他评估前期工作要求1.产权持有单位应根据需要,进行清产核资、审计等评估前准备工作.2.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必须经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使用权必须先选择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认可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估价,并纳入企业整体资产中评估.3.企业改制涉及探矿权、采矿权有关事项的,必须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置方式.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必须经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认可的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采矿权评估结果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并纳入企业整体资产中评估.4.没有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改制后的企业不得无偿使用;若需使用的,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计算标准应参考资产评估价或同类资产的市场价确定.五资产评估1.评估基准日由委托方与评估机构协商确定,并尽可能与评估目的的实现日接近.原则上应采用评估机构进场前一个月的月末为评估基准日,如不是则应说明原因.2.资产评估完成后,按规定需公示的,公示完成后,应根据反馈的意见相应调整评估结果,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1以下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结果需进行公示a.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b.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制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c.国有股权公开挂牌转让;d.涉及国有单位与非国有单位之间的非同比例增减资.2公示的方式及时间被评估单位为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的,应在被评估单位范围内向全体职工公示10个工作日;被评估单位为非国有控股公司的,应在被评估单位或委托方范围内向全体职工公示10个工作日.3评估结果公示的内容a.评估报告摘要;b.特别事项说明;c.评估结果汇总表;d.评估报告查阅方式;e.备案单位或其他单位、委托方、评估机构的联系方式.4资产评估情况公示结论的说明;评估结果需进行公示的资产评估报告,应附有被评估单位或委托方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资产评估情况公示结论的说明.该说明应明确公示的具体时间;明确说明企业公示的内容,如企业资产评估的范围和内容、评估结果等;明确本次公示的结论,如企业职工对本次资产评估范围和内容的真实性有无异议,如有异议如何反馈、如何解决,最终结论如何等等.同时,被评估单位或委托方应在资产占有方、委托方的承诺函中,对所提供的资产评估情况公示结论的说明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对公示过程有音像资料的,评估机构应收集该音像资料作为工作底稿归档.3.被评估单位和委托方应当配合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其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4.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5.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六评估报告审核1.各级单位要认真组织评估报告的审核工作.2.市属一级单位和转报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整合内部资产管理、财务审计、法务等部门相关专业力量,共同进行评估报告审核.3.重大项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项目必须实行内部会审,对其中涉及范围较广、比较复杂、确有疑难的项目,备案单位可聘请相关专家、其他评估机构专业人员等参与评估报告的审核.4.在核准备案审核过程中,市属一级单位和转报单位应加强对土地、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等资产的审核,应对该类资产的使用状况性质的变化、价值变化、市场潜力等因素做出适当调查、分析,判断其评估的合规性、合理性.对重大、疑难事项,转报时应出具专项审核意见.5.市属一级单位应按照市国资委有关企业重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会办法的要求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为评估报告的审核提供专业依据.涉及下列情况之一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召开专家评审会:1核准项目;2上市公司重大重组项目;3备案单位评估管理制度规定的重大项目;4市国资委要求的其他项目.6.专家评审意见作为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材料的附件.7.评估报告审核的具体事项参见本操作手册第二部分.七核准备案1.转报单位将评估报告报相关单位申请核准备案前,应当完成以下事项:1取得对相关经济行为的批准文件.2确认所聘请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具有相应资质.3纳入评估范围的房产、土地及矿产资源等资产权属要件齐全,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应妥善解决.4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与经济行为批复、重组改制方案内容一致;方案应避免存在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5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并督促评估机构修改完善.2.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原则上由委托方申报.委托方收到评估机构正式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原则上按委托方最大国有资产出资者的隶属关系逐级报送核准或备案.3.委托方将审核后的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逐级上报至市属一级单位.市属一级单位应按规范进行审核,审核合规后,对于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项目转报市国资委;对于市属一级单位备案的项目直接备案.市属一级单位承担相应的审核或备案责任.4.市属一级单位应落实专门部门专门人员负责评估项目审核和转报工作.原则上应由参加过评估管理师培训的人员评估管理师优先负责项目的审核和转报工作.5.对于市国资委或备案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审核意见,转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中介机构逐条答复审核意见,并根据审核要求对资产评估报告、土地估价报告、矿业权评估报告和相关审计报告等进行补充修改,并将调整完善后的核准备案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答复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报送.6.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7.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8.市属一级单位使用评估报告时,应关注评估基准日后委估资产的状况、价格等变化情况,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适当处理.9.市属一级单位应将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作为长期档案妥善保管.八综合评价1.各有关单位单位应根据市国资委有关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综合评价办法的要求,对评估机构执业情况进行综合评价.2.被评估单位填写被评估单位评价表表一,评估委托单位填写委托单位评价表表二,转报单位填写转报单位评价表表三,核准、备案单位填写核准备案单位评价表表四.3.市国资委核准备案的项目,委管单位应将填写完整的评价表表一至表三随评估报告转报市国资委;委管单位备案的项目,转报单位应将评价表表一至表三随评估报告报委管单位,委管单位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价表表一至表四报送市国资委评估管理部门.九信息与统计1.国有单位发生需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应在评估机构正式进场时,将被评估单位及评估相关情况逐级上报备案单位,由备案单位通过“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上传市国资委.2.对于评估过程中的重大、重要信息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及方式逐级反馈备案单位和市国资委.3.备案单位应做好评估项目数据分析工作,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评估管理部门报送本单位评估项目备案表复印件、资产评估备案项目统计表含境外评估项目及评价表.十监督检查1.监督检查分为评估管理工作检查和评估项目抽查两类.管理工作检查是指市国资委对委管单位的评估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的行为;项目抽查是指对评估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的行为.2.市国资委管理工作检查中抽查的项目一般从委管单位已备案或已交易项目中挑选;项目抽查中的项目一般从市国资委核准、备案的评估项目和委管单位备案的评估项目中随机抽选.3.各备案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其备案的项目进行抽查.4.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后,在抽查中发现评估结果失实的,可撤销核准备案,并按相关处罚办法进行处理,撤销的核准通知书、备案表由原核准备案部门收回.经查实评估机构存在重大问题的,市国资委可要求撤销该机构的备选资格,并将其列入“国资项目禁入名单”,同时建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予以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工作程序等事项详见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监督检查办法沪国资委评2011448号.五、办理核准备案手续需报送的文件材料一核准项目1.评估委托方或申报单位填报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或接受非国有资产的单位填报的上海市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一式两份;2.资产评估机构填报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承诺表;3.市属一级单位填报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转报表一式两份、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市属一级单位承诺表;4.被评估单位、评估委托单位、转报单位填写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评价表表一至表三;5.被评估单位如土地、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等资产存在评估重大疑难问题的,应提供市属一级单位的专项审核意见;6.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涉及重组或企业改制的,需提供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等材料;7.需进行评估结果公示的项目,应提供企业出具的资产评估情况公示结论的说明;8.与评估范围相对应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9.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10.首席评估师委托他人在评估报告上签字的,应提供该评估项目首席评估师的委托书;11.评估报告包括声明、摘要、正文、附件、评估明细表和评估说明以上6-10项材料可附在评估报告中.二备案项目1.评估委托方或申报单位填报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接受非国有资产的单位填报的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五份;2.资产评估机构填报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承诺表;3.备案转报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转报表一式两份、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一级/转报单位承诺表;4.被评估单位、评估委托单位、转报单位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评价表表一至表三;5.被评估单位如有土地、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等资产存在评估重大疑难问题的,应提供一级/转报单位的专项审核意见;6. 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涉及重组或企业改制的,需提供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等材料;7.需进行评估结果公示的项目,应提供企业出具的资产评估情况公示结论的说明;8.与评估范围相对应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9.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10. 首席评估师委托他人在评估报告上签字的,应提供该评估项目首席评估师的委托书;11.评估报告包括声明、摘要、正文、附件、评估明细表和评估说明以上6-10项材料可附在评估报告中.三核准、备案表的填写要求:1.各表及填表说明和承诺函均通过登录“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或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业务应用--业务系统”栏目下按固定格式下载获得,不得修改表项和承诺函内容.2.严格按填表说明中规定的项目内容如实填写,要准确、齐全、清晰,不得漏项、涂改、手工填写.3.使用A4纸按固定格式双面打印各表,不得随意分页.六、核准备案项目受理一核准项目1.受理要求:1核准项目的经济行为评估前已通过“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预报和申报;2评估机构的委托符合规定;3核准申请表、核准转报表、核准承诺表、评估机构承诺表填写完整规范;4核准申请表中经济行为类型选择得当,与本次评估相匹配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齐全有效;5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资产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相匹配;6如需公示的,评估公示材料合规完整;7评估报告完整,内容、格式符合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的要求;8核准申请表数据、信息与评估报告正文、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评估备查材料中数据信息一致;9符合评估报告有效期及受理时间的要求:破产清算项目,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使用有效期为半年;其他项目,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使用有效期为1年.市属一级单位应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转报市国资委;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主要资产为房地产的企业的评估报告,应自评估基准日起6个月内转报市国资委;破产清算项目,应自评估基准日起4个月内转报市国资委.10被评估单位如土地、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等资产评估中存在重大、疑难问题的,应提供市属一级单位的专项审核意见;11涉及企业价值评估的,原则上需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且评估基准日及前两年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齐备;12资产权属清晰,权属证明文件齐备.没有法定权属文件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13评估机构资产评估资质证书或证券业评估资质证书真实有效;14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真实有效,注册单位与评估机构一致;15附件中提供被评估单位、委托方、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16附件中提供评估业务委托书;17评估报告及各式表项签字盖章符合规定.2.符合受理要求的,受理人员在核准转报表上盖“评估受理专用章”及受理日期.3.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受理人员在核准转报表上签署不予受理意见,即予退回市属一级单位.4.项目审核:1经审核符合规范要求的,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核准通知书;经审核需修改报告或补充材料的,待修改、补充完备后重新转报.2市国资委认为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查、专家评审会会审,核准时间顺延.。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资〔2017〕13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2018〕5号)和《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2018年5月15日关于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资〔2017〕13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2018〕5号)和《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6号)等有关规定,现结合本市市级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就经批准的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中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具体事项明确如下:一、总体要求(一)市级经营类事业单位应当在明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根据改革方案批准的改革途径、方式和步骤,依据相应的资产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国有资产清查、处置和监管等工作。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系统受托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系统受托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系统受托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4.02•【字号】沪国资委评估[2013]48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系统受托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估﹝2013﹞48号)各有关单位:自2009年试行《国资委系统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以来,各单位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综合评价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评估执业质量综合评价工作,加强对受托评估机构的信用管理,现将《上海市国资委系统受托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综合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国资委系统受托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综合评价办法》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4月2日上海市国资委系统受托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综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评估执业质量综合评价工作,促进国资委系统受托评估机构诚信执业,促进其不断提高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适应国有企业防控评估管理风险的需要,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3-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沪府发[2012]7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上海市国资委系统资产评估项目受托评估机构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的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产评估项目涉及的被评估单位、委托单位、转报单位、核准备案单位为评价主体,受托评估机构完成评估项目的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为评价对象。

第四条各评价主体应按照“谁负责,谁评价”的原则,从各自负责的评估管理环节和角度,对受托评估机构完成评估项目的情况进行评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促进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促进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促进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1.25•【字号】沪财资〔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促进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财资〔2019〕16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简政放权和“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率,落实市级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8〕108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财资〔2019〕57号)等文件精神,现对本市有关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资产处置管理、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等有关管理事项进行政策调整,具体规定通知如下:一、调整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权限(一)市级事业单位处置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和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以及一次性处置账面余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除上述规定外的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主管部门应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通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市级主管部门在市财政局授权的审批权限内,可以根据下属事业单位的资产规模、管理水平等情况将资产处置审批权下放至下属事业单位,并于制发下放资产处置审批权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文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调整市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管理权限(一)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科研事业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审批或者备案。

财政部关于开展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开展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开展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10.21•【文号】财资函〔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10.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开展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资函〔202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为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资产评估市场秩序,净化资产评估行业执业环境,财政部决定开展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重点(一)整治资产评估师将资格挂靠在资产评估机构但并不实际执业,以及资产评估师不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等行为。

(二)整治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严重影响评估质量的行为。

重点检查本年度内出具200份以上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数量不足5名、承接国有资产评估业务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数量不足30名、承接证券评估业务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近三年来资本无序扩张、法人股占比超过30%的新增资产评估机构。

(三)整治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在财政部门完成备案或者提供的监管信息不符合要求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四)整治资产评估机构或资产评估师通过网络平台或者其他媒介售卖资产评估报告的行为。

(五)整治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制度不健全、制度执行不到位的行为。

二、工作安排(一)组织自查。

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资产评估协会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自查,自查范围包括资产评估师挂名或不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行为;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程序履行、评估专业人员委派、评估报告内部复核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是否承接承做了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存在资产评估师年度内出具200份以上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师数量不足5名、承接国有资产评估业务并出具报告,资产评估师数量不足30名、承接证券评估业务并出具报告,近三年来资本无序扩张、法人股占比超过30%等情形;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领取营业执照、通过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录入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等监管信息;资产评估机构或资产评估师是否存在通过网络平台售卖资产评估报告的情形;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制度的建设情况,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1.18•【字号】沪财预〔2016〕8号•【施行日期】2016.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预〔2016〕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市级有关部门,各市级融资平台公司:现将《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2016年1月18日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更好发挥政府债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有关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一)合理确定地方政府债务总限额。

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

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于上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加上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或减去当年调减债务限额),具体分为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

地方政府债务总限额由国务院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年度预算执行中,如出现下列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地方政府债务新增限额,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批:当经济下行压力大、需要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时,适当扩大当年新增债务限额;当经济形势好转、需要实施稳健财政政策或适度从紧财政政策时,适当削减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或在上年债务限额基础上合理调减限额。

(二)逐级下达分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12.09•【字号】沪财预[2015]180号•【施行日期】2015.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预[2015]180号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2015年12月9日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委):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风险控制、预算管理等工作,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政部2015年11月12日附件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或合同章程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11.03•【字号】沪财教〔2015〕65号•【施行日期】2015.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的通知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提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夯实管理基础,规范管理流程,实现动态管理。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财办〔2013〕51号)和本市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2015年11月3日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础管理第三章数据管理与应用第四章流程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提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夯实管理基础,规范管理流程,逐步实现动态管理,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财办〔2013〕52号)、《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行〔2010〕62号)和《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0〕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的资产管理工作以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包括资产卡片管理、资产配置管理、资产使用管理、资产处置管理、产权登记管理、资产清查核实、资产收益管理、资产报表管理和查询分析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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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本市资产评估机构2015年度备案工作的通

【标 签】备案,资产评估机构
【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文 号】沪财企[2016]19号
【发文日期】2016-02-23
【实施时间】2016-02-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综合管理法规
本市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了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后续管理,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
令第64号)《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做第五十二条和
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450号)
关于各省级财政部门对所辖范围的资
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年度报备制度的规定,请你们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向上海市
财政局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5年度审计报告,并附送以下资料:
1.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
2.资产评估机构上年度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附件2);
3.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证明材料;
4.外省市资产评估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还应报送总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营业范
围。

表格附件可至上海财政网(网址:)自行下载打印。

联系人:企业处宿佳联系电话:54679568转13048
报送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1304室。

附件:
1.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
2.资产评估机构上年度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

上海市财政局
2016年2月23日
关联知识:
1.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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