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办理2008年第四季度及2009年度珠海市政府采购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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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是指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资料和数据等。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网络和报刊等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充分公开、公告内容一致、提供信息同步、发布渠道相对集中”的原则。
第四条珠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珠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网(http://)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珠海门户网站(http://)为全市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指定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除必须在上述指定媒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外,还可同时在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交易平台(珠海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同步发布,但采购信息内容及发布时间以指定媒体为准。政府采购信息是否同时在《珠海特区报》发布,由采购人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自行决定,但采购信息内容及发布时间以指定媒体为准。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布部门】珠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9.03.15
【实施日期】2009.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规定》的通知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区(功能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章 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
第六条下列政府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购信息应当进行公告:
(一)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采购项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管理,规范我市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广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珠海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08年全市财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08年全市财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08年全市财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2.26•【字号】•【施行日期】2008.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08年全市财政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功能区)财政局,局机关各科室、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现将《2008年全市财政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附件:2008年全市财政工作要点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附件:2008年全市财政工作要点2008年我市财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全省财政工作会议以及市委六届三次全会精神,继续解放思想,大力改革创新,按照“生财有道、聚财有方、理财有规、用财有效”的方针,坚持“保运转,保重点,保和谐,促发展”的原则,依法强化收入监管,继续优化支出结构,不断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为我市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提供稳固的财力保障。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2008年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关注民生、依法理财、科学理财”的原则,以良好的精神状态,扎实的工作作风,着力推进以下几项重点工作。

一、以做大财政蛋糕为任务,力求财政收入增长形成新机制积极构建“双协调”的公共财政收入管理机制,即财政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相协调,市级财力增长与全市财力增长相协调,确保实现财政收入持续稳定较快增长。

(一)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引导和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科学发展。

要通过促进科技创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运行质量提高等方式,努力培植地方财源,拓展税源增长空间。

同时大力扶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促进外贸出口增长方式转变,推动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统一完整的公共收入管理体系,确保财政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相协调。

加强财税工作领导,加大收入征管力度,加强预算执行分析,建立完善的财税收入增长、监督、分析、预测新机制,抓好重点税源的税收完成情况分析,加强重大社会经济政策措施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分析,采取积极措施加以应对。

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监察局、珠海市审计局、珠海市有形要素市场

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监察局、珠海市审计局、珠海市有形要素市场

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监察局、珠海市审计局、珠海市有形要素市场管理办公室关于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若干措施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珠财采购[2006]3号【发布部门】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监察局珠海市审计局珠海市有形要素市场管理办公室【发布日期】2006.03.21【实施日期】2006.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监察局、珠海市审计局、珠海市有形要素市场管理办公室关于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若干措施的通知(珠财采购〔2006〕3号)各区(经济功能区),市直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镇(街道办):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开展机关作风建设的工作要求,做到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以建设服务型机关为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采购速度,提高采购效率,为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现将提高我市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的有关措施和要求通知如下:一、按照《珠海市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规程及限额标准》(珠财采购〔2005〕3号文)的规定,对于采购预算金额在3,000元至10万元之间的非标准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因此,取消单位将该部分采购项目向市政府采购中心上网申报采购程序;对于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非标准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以及3,000元及以上的标准货物类项目,各单位仍按有关规定上网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

其中,对于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非标准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按规定由单位自行组织竞争性谈判,因此,取消单位将谈判资料报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程序,市政府采购中心对该部分自行组织竞争性谈判项目不再出具成交结果通知书,单位持采购合同以及三家或三家以上供应商的竞价报价单等凭据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4.08•【字号】•【施行日期】2009.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区(功能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了加强我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管理,保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完整和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珠海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珠海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规定》2.《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归档范围目录表》(略)珠海市财政局二○○九年四月八日附件1:珠海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档案条例》、《珠海市档案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珠海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

第三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政府采购项目档案是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记录。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都应归入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五条政府采购项目档案是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原始文件材料,包括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磁盘、光盘等不同媒质载体的记录。

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和计划、委托代理协议书、采购文件、投标、报价文件、评审标准、评审报告、定标、成交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监察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采购专家库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监察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采购专家库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监察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采购专家库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监察局•【公布日期】2006.06.16•【字号】珠财采购[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监察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采购专家库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珠财采购〔2006〕5号)各区(经济功能区)财政局、监察局,市直各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为了加强对我市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抽取行为,保证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和监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珠海市财政局和珠海市监察局制定了《珠海市政府采购专家库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珠海市政府采购专家库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抽取行为,维护我市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公平和公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市的实际和资源整合要求,在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下,建立珠海市政府采购专家库。

珠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通过专家库进行管理。

第三条评审专家资格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认定。

市财政部门采取公开征集、单位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征集和聘请评审专家。

第四条珠海市政府采购专家库实行管理和使用相分离制度。

市财政部门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为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抽取使用机构”)提供专家资源服务平台;抽取使用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其采购项目(包括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所需评审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五条抽取使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专家抽取内部监督机制,指定专人负责抽取工作。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200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200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200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7.30•【字号】•【施行日期】200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珠海市财政局关于200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局机关各科室、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我市2008年下半年财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届三次全会和市委六届四次全会精神,继续解放思想,紧紧围绕我市中心工作目标,按照“生财有道、聚财有方、理财有规、用财有效”的方针,不断深化财政改革,狠抓增收节支,促进社会和谐,为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争当科学发展示范市提供稳固的财力保障。

一、向改革和发展要增量,建立健全财政与经济协调增长的机制通过构建“双协调”的公共财政收入管理机制,即财政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相协调,市本级财力增长与全市财力增长相协调,确保实现财政收入持续稳定较快增长。

(一)大力支持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加大对港口、铁路、轻轨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以及高吨位码头、电力能源等重大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

大力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拉动作用,积极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产业竞争力,促进内外源经济协调发展。

(二)加大收入征管力度,继续做好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各项配套工作,深化预算执行分析工作,建立健全财税收入增长监测分析机制,及时准确监测财源变化及收入增长趋势。

不断完善财政增收机制,进一步探索财政政策、财政资金与市场化管理手段有效结合的新机制,适时调整财政支持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参与方式,健全财政与经济协调增长机制。

(三)依法依规强化非税收入征管,确保按规定将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并积极推进综合预算,规范预算外收支计划及执行管理。

加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拓宽公共财政理财领域,增加财政收入。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3.15•【字号】珠财采管[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珠财采管〔2009〕5号)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功能区)财政局、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了加强对我市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保证采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我局制定了《珠海市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珠海市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规定》珠海市财政局二○○九年三月十五日附件:珠海市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保证采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三条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广东省和珠海市政府采购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制度;(二)财政机关有关政府采购预算的要求;(三)采购文件的要求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承诺;(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四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 转移购买服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 转移购买服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操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11.07•【字号】珠财[2014]205号•【施行日期】2014.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操作指引》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合作,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升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益,提高财政支出绩效,实现公民利益和公共福利最大化,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33号)、《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实施意见》(珠府﹝2011﹞8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珠海市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操作指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一、明确工作责任各区和市直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指引》开展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工作,大力推进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多元供给主体,使“政府职能转得出,服务承接接得住”,促进政府和社会组织间建立互惠合作关系,促进有序竞争,更好实现公共利益目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购买主体要做好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工作的引导和解释工作;政府职能部门要定期在门户网站更新发布《珠海市政府职能转移目录》、《珠海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年度目录》、《珠海市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市级社会组织目录》,不断总结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要将政府购买服务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二、规范管理程序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应当按照财政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和方式实施,包括:项目编审、项目公示、信息公开、组织实施、签订合同、过程监控、资金支付、绩效评估等内容。

(一)项目编审。

1.购买服务单位(购买主体)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科学测算购买服务成本,明确购买服务的数量、价格、可行性报告、目标和评价标准等。

珠海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规程

珠海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规程

珠海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9.23•【字号】珠财采管[2008]16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珠海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规程(珠海市财政局以珠财采管〔2008〕16号发布2008年9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规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珠海市政府采购货物类、服务类项目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但不列入政府投资计划或不需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的工程类项目的公开招标活动。

第三条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招标委托第四条采购人在办理委托前,应编制详细的用户需求书。

用户需求书包括采购预算(一般应包括市场参考单价)、商务要求、技术要求和服务要求等。

商务要求包括合格投标人条件、交货期、货款结算方式、履约保证金、货物安装调试、检验及验收、保险以及争端的解决等;技术要求包括采购项目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质量保证等;服务要求包括产品配送地点、质保期、售后服务等。

用户需求书中不得列入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不得列入某一品牌特有的规格技术标准及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不得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以及资格条件(含特别授权条款)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根据珠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按以下原则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公开招标。

(一)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通用类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二)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类目录、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或者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珠海市财政局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监察局、珠海市审计局关于2010―2011年度空调设备实施协议采购的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监察局、珠海市审计局关于2010―2011年度空调设备实施协议采购的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监察局、珠海市审计局关于2010―2011年度空调设备实施协议采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监察局,珠海市审计局•【公布日期】2010.08.08•【字号】•【施行日期】2010.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监察局、珠海市审计局关于2010-2011年度空调设备实施协议采购的通知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为了规范我市空调设备的采购活动,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廉政建设。

经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组成的“珠海市政府采购监管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政府采购政策的有关规定,我市2010-2011年度空调设备继续实施协议采购制度。

经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公开招标,珠海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等3家空调设备销售商中标成为我市2010-2011年度空调设备协议供应商(以下简称“协议供应商”,中标品牌及其指定的协议供货代理商名单详见附件1)。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协议采购范围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空调设备采购,全部纳入本次协议采购的范围,具体产品及服务类型包括:壁挂式空调、柜式空调、天花式空调、相关辅材及伴随服务等。

二、协议供货期限本次空调设备协议采购的期限为两年,自2010年7月5日至2012年7月4日止。

三、协议采购程序(一)空调设备采购需在“珠海市政府采购电子化监管平台”( Http://)填报政府采购计划。

(二)政府采购计划核准采购方式为“协议采购”的,采购单位在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电子化采购平台(Http://,以下简称“采购网”)上采取“直接下订单”、“电子议价”或“电子反拍”的方式进行采购;政府采购计划核准为其他采购方式的,按照核准的方式采购。

(三)订购商品后,采购单位直接在网上生成电子购销合同(样式见附件2),并签字盖章。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珠海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力度的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珠海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力度的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珠海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力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6.12•【字号】•【施行日期】2022.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珠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珠海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力度的通知全市各级政府采购单位,各区(功能区)财政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和《珠海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珠府〔2022〕40号)的要求,现就我市政府采购加大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力度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采购人应当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规范资格条件设置、免收投标保证金、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缩短合同签订时间、提高预付款比例、加快支付进度等措施降低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门槛,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市场的总体规模。

主管预算单位要严格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策执行情况的统筹指导和管理督促。

二、严格落实采购预留份额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于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以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除满足《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六条规定情形之外,应当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

三、提高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2022年7月1日后进行开标评审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由采购人根据项目的实际特点、市场调查情况、竞争程度、利润率等情况,合理确定价格评审具体优惠比例。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2008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2008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2008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11•【字号】珠府[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2008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珠府〔2008〕4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2008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落实,以确保本年度政府立法任务的完成。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一月十一日珠海市2008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一、应当完成项目起草单位拟提请市政府审议时间1.《珠海市城市绿化办法》市建设局1月2.《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建设局2月管理办法(修订)》3.《珠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建设局6月4.《珠海市管道燃气管理办法》市建设局9月5.《珠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市安监局10月规定(修订)》二、预备项目起草单位1.《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规定(修订)》市公安局2.《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市规划局3.《珠海市违反规划建设行为处罚规定》市规划局4.《珠海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民政局5.《珠海市体育竞赛表演市场管理办法》市体育局6.《珠海市镇街安全检查员管理规定》市安监局7.《珠海市无线电管理规定》市科技局8.《珠海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市建设局9.《珠海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建设局10.《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市建设局11.《珠海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建设局12.《珠海市港口条例实施细则》市交通局13.《珠海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法制局14.《珠海市行政执法督察办法》市法制局15.《珠海市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市法制局。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信用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信用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信用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11.13•【字号】珠财[2013]244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信用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珠财〔2013〕244号)横琴新区财金事务局、各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的诚信管理,全面提高代理机构的综合素质,促进我市政府采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我局制定了《珠海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信用考评暂行办法》,并按照《珠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报经市法制局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财政局2013年11月13日珠海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信用考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促进政府采购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及《珠海市企业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指依法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在珠海市财政部门网站登记,并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信用考评,指对代理机构的日常执业行为实行量化计分,并根据计分结果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四条市级财政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代理机构信用考评管理平台,并负责制定及修改完善信用考评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含横琴新区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权限对代理机构实行考评计分、报送,由市级财政部门汇总,并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财〔2019〕120号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财〔2019〕120号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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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财〔2019〕120号
全市各级政府采购单位、各区(功能区)财政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管理,增强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经营的意识,推进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维护良好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制定了《珠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经广泛征求意见,并报市司法局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珠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珠海市财政局
2019年5月9日
——结束——。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我市重大项目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我市重大项目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我市重大项目工作先进单位
的通报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珠府[2009]28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2.28
【实施日期】2009.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我市重大项目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
(珠府〔2009〕28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2008年,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全市各区、各部门以及各重大项目实施单位,努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重点项目建设作为推动我市经济结构战略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增强经济发展后劲的一项重要举措,加大组织领导力度,通力协作,克服困难,全力推进项目建设各项工作,一批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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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2008]60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2008]60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2008〕60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五月三十日珠海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根据《珠海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关于国有集体资产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的通知》(粤府〔2003〕75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提高非税收入质量的通知》(粤府〔2006〕6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政府或所属单位以及政府授权的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拥有、控制或掌握的经营性、垄断性或特许经营性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一)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租赁权。

(二)市政公共设施的户外广告设置权。

(三)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如道路、桥梁、公园、广场、隧道、码头、立交桥、城市轨道、铁路等)及其他公共资源衍生的冠名权。

(四)公路客运、公交线路的营运权和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的经营权。

(五)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机动车加油(气)站经营权、旅游资源开发权和经营权。

(六)小汽车吉祥号牌使用权。

(七)依附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所从事的经营项目(如迎春花市经营权、烟花爆竹专营权、流动摄影点经营权)。

(八)缉私罚没公物的处置权。

(九)行政事业单位后勤社会化服务的经营权。

2008-2009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2008-2009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2008-2009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8-2009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二、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以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等。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使用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贷款等的采购行为。

三、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用采购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必须委托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的“专用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委托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或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本部门、本系统或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或不具备批量特征的采购项目,经自治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可以由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实行分散采购。

分散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部分通用采购项目实行协议供货制度,协议供货的有关规定,由我厅另行发文。

各采购单位原则上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以外的非中标产品,如有特殊情况,需报经自治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另行组织采购。

珠海市本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规定

珠海市本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规定

珠海市本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规定【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珠财采管[2008]15号【发布部门】珠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8.09.18【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珠海市本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规定(珠海市财政局珠财采管〔2008〕15号发布 2008年9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增强政府采购计划性,提高采购效率和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采购计划,是指采购单位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政府采购品目汇编的反映各单位采购需求及实施要求,并经市财政局核准批复的采购计划。

第三条采购单位应当落实好政府采购计划填报工作,明确政府采购计划填报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政府采购计划实行按季度填报,分月实施的办法。

第二章政府采购计划的填报第五条政府采购计划填报原则(一)完整反映政府采购预算原则。

政府采购计划应当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或政府投资计划)填报,并完整反映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和采购资金来源应与政府采购预算(或政府投资计划)中的采购项目和采购资金来源相对应,不得填报资金尚未落实的政府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预算包括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年度追加及调整预算中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

(二)公平竞争和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原则。

填报政府采购计划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竞争和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原则。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项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珠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规定,采用规范的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按照规范的采购程序运作。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三)规模效益性原则。

填报政府采购计划应注重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采购品目可以安排两次采购计划,但不得超过两次以上。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财政基本建设投资评审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财政基本建设投资评审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财政基本建设投资评审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3.07.08•【字号】珠财建[2003]5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财政基本建设投资评审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珠财建〔2003〕5号)各有关评审机构:为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基建支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结合珠海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珠海市财政基本建设投资评审工作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局经济建设科。

二○○三年七月八日珠海市财政基本建设投资评审工作操作规程一、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内容:(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三)项目概算、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四)财政性专项资金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五)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及工程造价相关的其它情况;(六)对政府性融资项目、经营性项目及其他项目的综合评价和过程评价;(七)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二、对受托评审机构的准入条件和要求:(一)财政基本建设投资评审委托业务的评审机构包括:1、有特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会计师事务所、投资评审机构、评估咨询机构;2、符合资质要求的金融投资评审机构;(二)申请财政预、结算评审业务的评审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在珠海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2、具备乙级(包括乙级)以上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并且在行业管理年度审查中符合标准要求;对整体项目综合评审业务还要求评审机构有投资评估咨询资质。

3、具备中级以上(包括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2名;其中具有高级专业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3名,具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4、在珠海市执业两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直各单位:为指导我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审核工作,完善财政投资审核工作的运行机制和审核效力执行的保障机制,规范财政投资审核行为,切实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投资使用效益,我局制定了《珠海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审核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珠海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珠海市财政局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附件:珠海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我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审核工作,规范财政投资审核行为,切实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广东省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粤财基〔2000〕18号)以及《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审核(以下简称“财政投资审核”)行为,是指财政部门按规定对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进行审查与核定。

财政投资审核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市财政局是我市财政投资审核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以下简称“财审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本级财政投资审核工作,并对区(功能区)财政投资审核业务进行指导。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财政性资金包括:(一)公共财政预算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二)财政基金预算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三)政府融资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四)政府可支配的其他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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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办理2008年第四季度及2009年度珠海市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登记备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布部门】珠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8.09.05
【实施日期】2008.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办理2008年第四季度及2009年度珠海市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
登记备案的通知
各有关招标代理机构:
为了推动和规范我市政府采购招标工作,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决定开展我市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备案范围与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招标投标中介公司,并且与国家行政机关没有行政隶属或利益关系;
(二)直接获得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颁发的甲级、广东省财政厅审批颁发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或获得广东省财政厅确认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并通过年检;
(三)在我市具有下列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
1.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及满足开标和评审需要的开标、评标室和档案室,档案室为全封闭式且不少于50平方米;
2.开标室、评标室应当安装满足开标和评审需要的数字化录音录像监控系统及语音系统和空调设备;档案室应当安装恒温恒湿设备和与公安部门连线的防盗报警系统并配置标准档案柜;
(四)健全的组织机构;
(五)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六)熟悉并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七)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八)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

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其中: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60%,具有技术、经济、法律专业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30%;
(九)具有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活动所需要的专家库、招标业务资料库等专业技术信息系统,能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完成政府采购代理工作;
(十)登记备案日上溯三年内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包括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
(十一)获得甲级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市外机构,可提出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登记备案申请;若在我市成立独立法人子公司的,可以子公司的名义登记备案;若在我市设立有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均只能以总公司的名义办理登记备案,并且分支机构必须符合上述(一)至(十)项的规定。

二、申报资料
申请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登记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申请人申请登记备案时,若暂无法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包括国税和地税)原件的,可以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函;
(二)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审批资格和确认资格)证书(复印件)及最近一次年检证明;
(三)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五)机构章程、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及说明、保证金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方面专业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证明其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良好的材料;
1.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往绩。

2007年及2008年上半年招标采购业绩统计表。

(七)完整的专家库人员名单(请附报磁盘,以Excel电子文件格式提供,包括专业领域、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八)接受处罚及投诉情况;
(九)《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见附件);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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