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功利主义契约的宪法
“公共利益”是什么?社会功利主义的定义及其宪法上的局限性
“公共利益”是什么?社会功利主义的定义及其宪法上的局限性内容提要:本文从方法论的个体主义出发,论证社会功利主义为“公共利益”提供了最恰当的定义。
按照这种定义,“公共利益”就是全部私人利益之和,而法律的基本目标就是个人利益总和的最大化。
尽管如此,“公共利益”仍然很难准确计算,因而在很多情况下——例如土地征收和城市拆迁,政府计划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通过制度决定的。
由于代议制民主和功利主义具有天然联系,议会一般被认为是“公共利益”的最适当决定者。
最后,议会代表的多数人利益可能和少数人权利发生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议会权力及其所定义的“公共利益”必须通过宪政机制而受到限制,以避免侵犯宪法为所有人保障的基本权利。
关键词:公共利益,功利主义,民主,法治,宪政英文标题:Whatis“PublicInterest”?TheUtilitarianDefinitionandItsConstitutionalLimitations一、“公共利益”作为法律追求的目标“公共利益”一直是法学中最重要的概念,因为无论在中国还是西方,也无论是在学说还是判例上,它一直被作为一般法律所追求的基本目标。
[1]“法”之作为法治国家统治社会的公器,当然只能追求对于社会大众而言“公共”的利益,而不是任何特定私人——譬如立法者或执法者自己——的利益。
困惑在于,社会是由一个个私人组成的,而他们之间的利益又不完全一致,有时甚至发生不可调和的冲突。
既然我们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并不能有意义地谈论“所有人的利益”,“公共利益”究竟是指谁的利益呢?大多数人的利益?弱势群体的利益?不论将“公共利益”定义为什么,我们都会面临一个基本难题:如果“公共利益”被定义为一个漫无边界、包罗万象的概念,那么它就完全失去了法律意义;如果“公共利益”是确定并有界限的,那么又如何看待和“公共利益”对立的社会利益?糟糕的是,我们在大多数时候只是将这个概念挂在嘴边一带而过,但很少有人真正理解它究竟是指什么并直面它所带来的困惑。
浅评功利主义法学
浅评功利主义法学功利主义法学是指法学领域中的一种理论思潮,其核心思想是强调法律的功能和效果,以实现社会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
这一理论思潮在法学领域中有着广泛的影响和实际应用,因为它强调了法律的社会功能和效果,将法律与社会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备受学者和法律实践者的关注和重视。
功利主义法学的核心观点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强调法律应当以最大程度地促进社会利益为宗旨。
“最大程度地促进社会利益”是功利主义法学的根本理念,这也是它与其他法学理论的显著区别。
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功利主义法学提出了一系列的原则和方法,用于指导法治建设和法律实践。
在这里,我们将对功利主义法学做出简要的评述,以期能够深入了解这一理论思潮的内涵和影响。
功利主义法学注重法律的社会功能和效果。
传统的法学理论常常将法律视为一种抽象的规范体系,其主要任务就是制定和维护一套普遍适用的规范和法律制度。
功利主义法学认为法律的价值不仅仅在于规范本身,更重要的是它所产生的社会效果。
功利主义法学鼓励人们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来审视法律,重视法律的实际效果以及对社会带来的影响。
这一观点使得功利主义法学更加关注法律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以及它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影响,从而为法律实践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和方法。
功利主义法学注重法治建设和社会改革。
在功利主义法学的理论框架下,法律的目标和使命是要以最大程度地促进社会利益为出发点和目标。
功利主义法学强调了法治建设和社会改革,致力于发现和解决法律实践中的问题和困难,以期通过改革和创新进一步提高法律对社会的效用和贡献。
这一观点对于社会改革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能够为法治建设者和社会改革者提供有益的借鉴和指导。
功利主义法学是一种重视法律的社会功能和效果,注重法律的社会效益和实用性,致力于为法治建设和社会改革提供有益的思路和方法的法学理论思潮。
在当今法学领域,功利主义法学的理论思想备受关注和重视,因为它强调了法律与社会利益的紧密联系,提出了一系列的原则和方法,用于评价法律对社会的贡献和效果,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社会契约与宪法实施
社会契约与宪法实施社会契约是指一种理论上的概念,它源自于社会学和政治哲学领域,主要用于解释国家的合法性和政治权威的基础。
社会契约理论认为,人们自愿合作形成政府,遵守法律和规章制度,以维持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社会契约理论最早由17世纪英国哲学家洛克(John Locke)提出,后来法国哲学家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和德国哲学家康德(Immanuel Kant)也都对该理论进行了重要的发展和阐述。
根据社会契约理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享有基本的自由权利,然而这种自由权利往往会受到他人的侵犯。
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由和利益,人们不得不放弃一部分自由,共同组成政府来行使统治权力。
政府则有责任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益,并制定适当的法律和制度来维持社会秩序。
与社会契约理论密切相关的概念是宪法实施。
宪法是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律文件,规定了政府组织和权力的分配,同时也确保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宪法实施就是指政府、法院和公民按照宪法规定的条文和原则来行使权力、维护公共秩序和保障公民权利。
社会契约与宪法实施密切相关,可以说是宪法实施的理论基础。
社会契约理论认为政府权力的合法性源自人民的自愿和共识,而宪法作为社会契约的具体体现,规定了政府权力行使的范围和限制,保障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宪法的实施需要政府、法院和公民三方共同努力。
政府是宪法实施的主体,负责确保法律的公正、权力的合法性和权益的保护。
法院则负责解释宪法,审查政府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规定,并调解纠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民则有义务遵守法律,尊重他人的权利,同时也享有基本的自由和权利。
宪法实施的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困难。
政府可能滥用权力,削弱宪法的约束力,导致权威和合法性的危机。
法院可能存在立场不公和裁判偏颇的问题,影响宪法的实施效果。
公民可能缺乏对宪法的了解和意识,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了确保宪法的有效实施,需要政府加强监督和制衡,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保障法院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浅评功利主义法学
浅评功利主义法学功利主义法学是一种以功利主义原则为基础的法学理论,强调法律的目标是追求最大幸福最大化。
它认为社会的目标应该是最大限度地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法律应该以此为导向来制定和解释。
功利主义法学注重结果和效果,认为法律规则应该能够最大程度地促进社会福利的增加。
它主张在制定法律时,要根据预期的后果来选择最有利于社会利益的规则,以最大化整个社会的幸福感受。
功利主义法学主张法律应该是实用和灵活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调整。
功利主义法学关注的是整个社会的福利,而不是个体的利益。
它认为法律应该根据社会的整体利益来制定,而不应该只顾及个人的权益。
这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社会的效益,但也容易陷入忽视个人权益的问题。
功利主义法学的主要思想家是英国哲学家杰里米·边沁。
他认为人们的目标都是追求幸福,政府和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幸福的最大化。
边沁主张法律应该根据对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产生最好的结果来评判。
他还提出了有关判决的公平和效率的原则,主张通过经验和实证研究来改善法律制度。
功利主义法学的理论在一些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
它强调了法律的实用性,追求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有助于规避形式上的法律规定和程序,提高法律的操作性和适应性。
功利主义法学的方法也有助于解决一些公共政策和争议问题,例如资源分配、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
功利主义法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它忽视了个人权益和道德价值的重要性。
在功利主义法学中,个人的权利和幸福可以被社会福利所牺牲,容易导致对少数人权益的剥夺。
功利主义法学对实证研究的依赖可能导致主观性和局限性,导致法律的规制变得过于机械和功利。
功利主义法学对于如何度量和评价幸福感受和社会福利的标准也存在争议,这使得其应用变得复杂和困难。
功利主义法学是一种以追求最大幸福最大化为目标的法学理论,通过追求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来制定法律。
它在强调实用性和效果的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对于如何平衡个人权益和社会福利,如何度量和评价幸福感受等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浅评功利主义法学
浅评功利主义法学功利主义法学是一种强调以效果和结果为导向的法学理论,其核心观点是法律的目的是最大程度地促进幸福、最小化痛苦。
在功利主义法学中,法律被视为一种工具,其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的最大利益。
根据功利主义法学的观点,一个法律的好坏应该根据其产生的效果来评价,即法律是否能够最大程度地促进社会的福利和幸福感。
功利主义法学的提出者之一是英国哲学家杰里米·边沁。
他认为,法律应该服务于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而不仅仅是少数人的利益。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该以最大多数的福利为导向。
一个法律是否符合功利主义法学的原则,取决于其对社会的影响。
如果一个法律能够带来正向的社会效果,即最大程度地提高社会的福利和幸福感,那么它就是一个好的法律。
反之,如果一个法律产生的负面效果超过了正面效果,那么它就是一个不好的法律。
功利主义法学的优势在于它强调了法律的实际效果和结果,而不是局限于原则和规则的抽象。
这样能够更好地解决社会问题和满足社会需求,使法律更具现实意义。
功利主义法学也存在一些问题。
确定一个法律的效果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因为一个法律可能对不同的人产生不同的影响,有些人可能从中受益,但也有些人可能受到损害。
如何评估一个法律的效果仍然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功利主义法学可能会忽视一些重要的价值观和原则。
在追求最大多数人福利的可能会牺牲一些个体权利和正义的考量。
这样可能导致一些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被忽视或被牺牲。
功利主义法学强调以效果和结果为导向的法律理论,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实际问题和满足社会需求。
它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改进。
功利主义法学详解
社会契约是“立法者的幻想”
边沁反对社会契约与自然法等学说, 认为社会契约“只存在于立法者的幻想 之中”,国家产生于人们服从的习惯, 法律的制定和形成是人们“避苦求乐”、 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之有意 识活动的结果。
(三)边沁功利主义的立法理论
边沁一生用了大部分的精力和时间 从事立法理论的研究和法律改革的工作。 他力图从法律的本质(对衡量法律好坏 标准及价值)和法律的形式(法典的编 纂)两方面着手对法律进行改革。
具,那么法是命令就是应有之意。法在权利 方面给予人们幸福,又通过惩罚,给予痛苦 来纠正违反了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原则的行为。 法再也不是什么神秘的东西了,而是实实在 在的主权者的命令。
二、功利法学派的主要成就
(三)法的实证主义原则
实证主义是孔德提出的。这个哲学派别宣称, 哲学里研究抽象的,形而上的东西是无意义的。
约翰•奥斯丁(John.Austin 1790-1859),英国著名法学家,分析法
学的奠基者(边沁是分析法学的倡导者)。他从另一个方向发挥了功利主 义,那就是与实证主义结合起来。在奥斯丁的手上,法律和其他的社会规 范,和道德彻底决裂了。生前出版的唯一著作是《法理学范围》。
约翰·密尔(John Stuart Mill,1806-1873),英国著名哲学家和经 济学家,19世纪影响力很大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著作有《论自由》、 《代议制政府》和《功利主义》。
第五章 功利主义法学
功利主义是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作为 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作为一个完整的 理论形态,是由英国的边沁创立,詹姆 斯·密尔 (1 7 7 3-1836 )和约翰 ·密尔 (1806-1873)父子完善的。
一、代表人物
詹姆斯·密尔(James Mill 1773-1836),英国政治法律思想家,边沁 的得意门生。1806年与边沁相遇,自认为其弟子,竭力研究和传播功利主 义。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是英国著名的法学家,以其功利主义法学理论而闻名。
功利主义法学理论主张法律应该追求最大的幸福或最大的利益,通过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需求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
边沁在《法理学研究》一书中详细阐述了功利主义法学的原则和运作机制,并对法律的目标、权威和正义进行了深入探讨。
边沁认为,法律的根本目标是促进和保护人类的幸福。
他强调,法律的存在和实施应该被视为是一种工具和手段,旨在创造一个最有利于人们发展和幸福的社会环境。
边沁认为,人们之间的关系是由欲望和利益驱动的,并认为法律应该在此基础上规范和调整这些关系。
他指出,法律应该通过制定合理的法律规则和制度来引导和调整个人和社会行为,以最大化幸福的实现。
边沁进一步将功利主义法学理论与权威问题联系起来。
他认为,法律的权威来源于其对社会最大幸福产生的能力。
边沁主张,法律的权威应该基于它的效果和功利性而建立,而不是基于权力或权威本身。
在边沁的理论中,法律的权威性是建立在其对社会幸福有积极影响的基础上的,而不是通过强制或压迫来实现的。
在边沁看来,法律的公正性是基于它对社会幸福的追求和实现。
他认为,法律应该是不偏不倚的,追求整体利益而不是特殊利益。
边沁主张,法律应该遵守公正原则,对每个人都平等地适用,而不是基于地位、财富或权力的差异对人做出不同的待遇。
他认为,公正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对整体幸福的追求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基础上的。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对法律的发展和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
他的理论强调法律的目标、权威和公正性,为法律提供了指导原则。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也引发了许多争议。
一些人认为,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忽视了个人权利和尊严,将个体的利益置于社会整体的利益之上。
他的理论也被批评为过于浪漫主义和理想主义,无法在真实的社会中得到有效实施。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为我们理解和评价法律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
尽管其理论存在争议,但其对法律目标、权威和公正性的关注使我们深入思考法律的真正价值和意义。
法律契约论的历史发展
法律契约论的历史发展契约论是西方法律思想大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像许多法律学说和法律意识一样,法律契约论的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作为西方精神家园的古希腊时代,它萌芽于早期智者的言论和苏格拉底的实践(注:柏拉图的对话集《克力同》篇说,苏格拉底在被判死刑以后,他的朋友克力同劝他逃跑,但苏格拉底坚持认为,自己同城邦是订有契约的,服从法律就是遵守契约。
既然法律判处自己死刑,即使它是不公正的,自己也没有理由不遵守契约。
)。
从思想渊源上来看,智者安提丰(Antiphon)在《真理篇》曾经谈到法律规范是依照契约制定的观点;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也提到,智者吕哥弗隆(Lycophron)认为,法律是一种人们相互不侵犯对方权利的约定(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3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
)。
而关于法律契约论萌芽最详细和最明确的阐释出于柏拉图在《理想国》中的记载,按照柏拉图的说法,智者格劳孔(Glaucon)在与苏格拉底(Socrates)讨论正义的本质和起源问题时,在人类历史上首次提出了法律来源于社会契约的思想。
格劳孔认为,人类从本性来说“都是在法律的强迫之下,才走到正义这条路上来的——在任何场合之下,一个人只要能够干坏事,他总会去干的。
大家一目了然,从不正义那里比从正义那里能得到更多的利益——如果谁有了权而不为非作歹,不夺人钱财,那他就要被人当成天下第一号傻瓜。
”(注:[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第47~48、"4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
)所以,人性中存在着作恶、存在着损害他人的因素。
然而,问题是,每个人都有无限度地损害他人的倾向,也就意味着每个人都可能受到他人的损害,于是,“人们在彼此交往中既尝到过干不正义的甜头,又尝到过遭受不正义的苦头。
两种味道都尝过了之后,那些不能专尝甜头不吃苦头的人,觉得最好大家成立契约:既不要得不正义之惠,也不要吃不正义之亏。
打这时候起,他们中间才开始订法律立契约。
关于宪法是契约
宪法是契约吗在中国的知识界,对宪政问题的关心和探讨,改革开放以来有了很大的复兴和发展。
推进宪政诉求的一个有力的理论工具就是从契约论的角度来伸张宪法和宪政。
我在以往的一些文章中也常用契约的概念来阐述宪法与宪政的理论。
在西方,宪法的概念从其产生的一开始就与契约有着密切的联系。
现代意义上的宪法(constitution)在概念上起源于中世纪罗马的神学法学和宗教法律,故宪法在早先被看成是神法的一部分,是人与上帝的契约。
即使是后来用于解释宪法的种种契约理论,在卢梭那里除外,都有浓厚的基督教神学背景,都离不开自然状态和天赋权利。
在思想史上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宪政在两个方面与契约相关。
一是人们习惯用订立契约来解释制定宪法。
宪法被当作(比喻为)社会契约。
二是用契约理论来解释宪政制度并为之提供论证。
根据契约论,人们同意并遵守宪法和相应的制度安排,就像人们同意并遵守某个契约一样。
把宪法看作是契约主要是论证(统治者)服从宪法的义务,就像天命论用天意来制造服从君主统治的义务一样,因为君主是上帝任命的,并代表上帝的意志。
契约论强调宪法和据其所建立的必须建立在被统治者的同意的基础之上。
另一方面,当今的契约理论普遍认为,宪法作为契约并不是像霍布斯等人所说的那样是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契约,一个社会的所有成员相互之间为了保障自由和共存共荣而同意设立政府所订立的契约。
因此,契约论常被用来解释政府权力合法性的来源。
把宪法看成是政府(统治者)与人民(被统治者)之间的契约,其最大的弊端是把政府看作是与人民至少是平起平坐的关系,排除了建立由下至上的自治的政治秩序的正当性与必要性。
按照主流的契约论,法治之下的宪法具有契约的性质。
这样的契约给政府提供合法性并授予其法律之内的权力。
政府则以这一契约为行动指南,代表全社会履行处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这一契约隐含着通过法治来实现对公共权力的限制和对宪法中所规定的基本人权的保护。
宪法与契约之间也有许多共同之处。
法律契约论的历史发展及当代意义(一)
法律契约论的历史发展及当代意义(一)“内容提要”古往今来,无数睿智圣哲对法律到底从何而来,有多种解说。
如神源论、圣贤论、强者论、国家意志论、契约论等等。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认识能力的提升,现在绝对相信神源论和圣贤论的思想家已经罕见了,公开主张强者论的学者也已经不多了。
现代社会中人们更多的是从意志论和契约论的角度解析法律。
然而,细究起来,这两种妙论,背后隐含的价值取向是存在相当差距的。
本文在详细研究了法律契约论历史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和论证:在遵循与时俱进精神的前提下,以中国社会发展大势和不可逆转的法治进程为导向,以法律契约论代法律意志论乃是时代和历史的必然选择,法律契约论在当代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法律契约论/法律意志论/当代意义一、法律契约论的历史发展契约论是西方法律思想大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像许多法律学说和法律意识一样,法律契约论的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作为西方精神家园的古希腊时代,它萌芽于早期智者的言论和苏格拉底的实践(注:柏拉图的对话集《克力同》篇说,苏格拉底在被判死刑以后,他的朋友克力同劝他逃跑,但苏格拉底坚持认为,自己同城邦是订有契约的,服从法律就是遵守契约。
既然法律判处自己死刑,即使它是不公正的,自己也没有理由不遵守契约。
)。
从思想渊源上来看,智者安提丰(Antiphon)在《真理篇》曾经谈到法律规范是依照契约制定的观点;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也提到,智者吕哥弗隆(Lycophron)认为,法律是一种人们相互不侵犯对方权利的约定(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3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
)。
而关于法律契约论萌芽最详细和最明确的阐释出于柏拉图在《理想国》中的记载,按照柏拉图的说法,智者格劳孔(Glaucon)在与苏格拉底(Socrates)讨论正义的本质和起源问题时,在人类历史上首次提出了法律来源于社会契约的思想。
格劳孔认为,人类从本性来说“都是在法律的强迫之下,才走到正义这条路上来的——在任何场合之下,一个人只要能够干坏事,他总会去干的。
浅评功利主义法学
浅评功利主义法学功利主义法学是一种法学理论,强调法律的目标是实现最大的幸福或最大的利益。
这一理论主张,法律应该以提高社会福利为目标,法律的制定和解释应该根据实现最大利益的原则来进行。
功利主义法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英国哲学家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和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
他们认为,一个行为的好坏应该以其对社会的影响为标准,对社会产生积极影响的行为应该被鼓励,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的行为应该被限制或禁止。
功利主义法学的核心思想是“最大幸福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法律应该追求实现社会的最大幸福或最大福利。
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功利主义法学提出了一些具体原则。
功利主义法学主张追求实现最大幸福的法律应该具有普遍适用性。
法律应该适用于所有人,而不应该对特定人群或利益集团进行特殊待遇。
这样可以避免法律的偏袒和不公正,保障社会的整体利益。
功利主义法学认为法律应该追求平等和公正。
法律应该给予每个人相同的权利和机会,不应该有任何形式的歧视。
这样可以保障每个人的利益受到公正的平等对待,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功利主义法学主张法律应该以实现最大的幸福为目标,而不是追求个人或特殊利益的最大化。
法律应该考虑到社会的整体利益,而不是个别利益。
这就需要权衡不同人群的利益,寻求最大程度的共同利益。
功利主义法学也存在一些争议和问题。
如何衡量和评估幸福或利益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不同人对幸福和利益的定义和认知可能存在差异,如何权衡不同人的利益至今仍然没有明确的答案。
功利主义法学主张以实现最大幸福为目标,有时可能会忽略或损害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个人权利和自由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过度强调幸福或利益可能导致法律的专断和滥用。
功利主义法学的实施可能面临难以实现的困境。
在实践中,法律往往需要权衡不同的利益和价值观念,追求最大幸福的目标并不总是可行或适用。
功利主义法学是一种具有一定启发意义的法学理论。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是英国19世纪的法学家和哲学家,他以其在功利主义思想下对法律作出的评述而闻名。
他认为,法律的存在和发展应基于人类社会的实际需求,来实现最大的功利。
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认为,一个行为的道德程度应通过它带来的幸福来衡量。
他认为,一切行为和社会制度都应追求最大化的幸福。
对于法律来说,它的存在和作用应该在于最大化整个社会的幸福。
边沁指出,法律应该是一种规则体系,通过确立和执行这些规则,可以为社会带来最大的幸福。
边沁进一步解释说,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通过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则,人们可以根据这些规则来行事,从而减少冲突和争议的可能性。
法律还可以为人们提供一种公正和平等的基准,即人人平等地受到保护和待遇。
边沁还强调,法律应该是一种工具,而不是目的。
法律的存在和发展应取决于人类社会的实际需求。
边沁认为,法律应该是灵活的,能够根据社会的变化和发展的需要进行调整和改革。
法律应该随着时间和社会的变迁而发展,以适应新的情况和需求。
边沁也承认,在实践中,法律的实现和维护可能会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他指出,法律的实施需要一个有效的政府和法律制度,以确保法律的执行和公正。
边沁还提到,人类的自私和利己心态可能会妨碍法律的实施和法律的目标。
他强调,法律制度应该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影响力,能够对这些问题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强调了法律的目的和作用,即为社会带来最大的幸福。
他认为,法律应该是一种灵活和适应变化的工具,以满足社会的实际需求。
法律的实施和维护可能会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这需要一个有效的政府和法律制度来解决。
边沁的理论为我们理解和思考法律的发展和作用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最大最小化原则:功利主义和公平的社会契约
遵循何种原则 , 国经济学家穆勒( ulr曾引用德 美 M ee) l 国哲学家伊曼努 ・ 康德( m n eK n) I aul at的观点 , m 认为
“
的任务就在于如何依公共需求合理生产与分配资源。
但究 竟什 么才 是真 正 的社 会需 求 呢? 怎样达 到既定 的
分 配 目标 呢 ?从 福 利经 济学 产生 并发 展 以来 , 功利 主
这个位置有赖于无知之幕者认为罗尔斯的理论更像是规则功利主义因为他并可以在缺乏参与者信息的情况下实现所有人都将的理论指出道德行为只有符合规则才可以导致理想接受这个点因为任何人都不知道自己所扮演的角色的结果或者如戛纳和侯森巴纳160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9月bernar所言
21 0 0年 9月
[ 者 简 介 ] 东 茁 (9 6O .9 )男 , 京 人 。 德 国 弗 莱 堡 大 学 ( riug U i ri ) 济 与 行 为 学 院 (a u fE o o c 作 高 1 8 .11 一 , 北 Feb r n esy 经 v t F c l o c n mis y t
大 最 小化 原 则 ) 出 了质 疑 , 宾 默 则 通 过 在 公 平 社 会 契 约 形成 的过 程 中 引入 “ 存 博 弈 ” “ 德 博 弈 ” 提 而 生 和 道 的概 念 , 通过 并 引入 “ 情偏 好 ” 一分 析 工 具 , 塑 了一 个 可 以 判 断 “ 移 这 重 平均 主 义 ” “ 和 功利 主义 ” 非永 不 相 容 的 理论 模 型 。 并 [ 键 词 ] 原始 状 态 ; 关 差别 原 则 ; 际 比较 ; 人 同情 偏 好 ; 进 演
产 品 以满 足 民众 的需 要 。与此 同时 , 于公 平 的问题 关
哈佛大学公开课《公正》学习感受(共5篇)
哈佛大学公开课《公正》学习感受(共5篇)第一篇:哈佛大学公开课《公正》学习感受网络时代,教师如何更好的学习和教学——哈佛大学公开课《公正》学习感受自从有了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这些移动便捷的设备以后,让想学习的人可以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来进行学习。
我在网上看到一篇题为《像追美剧一样追网络》的文章介绍到现在已经到了MOOC (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时代,其中Coursera,Udacity,edX是MOOC的三座大山。
让学习变成像追美剧一样,足见学习者学习的热情。
而在网易公开课这个平台,我有幸看到了哈佛大学桑德尔教授的《公正》课,让我受益匪浅。
一、选择这门课的缘由选择《公正》课源于我以前的教学师傅沈亚琴老师,她给我讲了其中的两个小故事。
一个故事是这样的:电车司机刹车失灵,既可以选择往前开,但那边有5个工人在干活,也可选择转弯,有1个工人在干活,问题是你会怎么选择?大部分人选择转弯,因为那样只会牺牲一个人。
另一种情形,你是一个旁观者,在电车经过的前方有一个胖子,如果你将它推倒,他就可以阻止电车的运行,而让5个工人免于灾难,你会选择推那个胖子吗?大部分人不选择推。
经过一番激烈的讨论,教授引出了以边沁为代表的结果主义道德理论和以康德为代表的行为主义道德理论,这里没有绝对的对和错,而要看评价的标准。
她还给我介绍了另一个真实的故事是发生在救生艇上的人吃人的事件。
有4个人,其中一个喝了海水而病重的派克是个没有家庭没有父母的下士,其他3人在食物严重短缺的情况下做出决定杀死了派克,最终其他3人得救,问题是其他三人的行为道德吗?这些小故事引起了我强烈的兴趣,于是我开始追随这门课程。
二、学习过程及主要内容摘要假期里进行学习,时间相对较为宽裕,但是要克服惰性。
当我真正的进入课程学习时,发现课程虽然有意思,但是毕竟是大学的课程,而且又是外文的翻译,所以看起来有一定的难度,而且不能保证完全掌握其中的精神实质,即便如此,我坚持看了8个视频(共有12个视频,每个视频约为55分钟),并将主要内容整理如下:1、谋杀背后的道德逻辑教授引用上面的第一个故事引出了结果主义和行为主义,并且列举了“医生可以杀死一个健康人取他的器官去挽救其他五个需要器官移植的病人吗?”这样的事例让学生进行讨论。
功利主义
19世纪,西方政治思想的主导转变为功利主义,功利主义对理性主义进行了强烈批判,但是个人主义因素却被继承下来。
功利主义是用快乐和痛苦的心理学解释人的行为动机的理论,功利主义认为,人类行为的一切动机都是为了追求快乐,避免痛苦,因此,人本质上是自私的、利己的,开明的自利的正当性表现在它是与公民利益和谐一致的。
边沁系统地阐述了功利主义,他把个人利益看作人类一切行为的动因,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根本的道德原则,个人只要都能够追求和实现个人的最大利益那么整个社会也就实现了利益的最大化。
密尔对个人自由进行了深刻剖析和论证,他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中论述自由,确立了个人在社会中的核心地位他详细论述了思想言论自由、个性自由和反对政府干涉的自由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特别是对个性自由的论述,成为自由主义思想史上的经典论述。
个人主义是理性主义和功利主义共同的思想基础和价值取向,因为理性主义和功利主义同为新兴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不过由于资产阶级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着不同的政治和社会要求,二者又表现为不同的理论模式。
17至18世纪理性主义政治观的核心是“权利”即自然权利或天赋人权。
自然权利意指人具有天生的生存、自由、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这成为当时大部分政治思想家的共识。
他们认为在国家形成之前的自然状态下,人是自由和平等的,生存、自由、追求幸福和财产是人的固有品质,也是人应有的权利这种权利受到自然法(人类理性)的指导和规定。
功利原则要求以行为的最终结果为标准来判断行为的优劣,看行为能否实现个人和社会的需要。
功利原则虽然仍具有一定批判功能,但已大为减弱,尤其它建立在以苦乐为内容的心理学基础上,使其具有了更强烈的现实意义。
更为重要的是它关注的焦点从政治领域转向经济社会领域,提倡通过个人在经济领域的积极进取以获取个人的幸福和利益,从而增加整个社会和全人类的共同幸福。
功利主义是一种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作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
至18世纪末19世纪初,由边沁和密尔最终将其建立成一种系统的、有严格论证的伦理思想体系。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是19世纪英国的一位著名哲学家和法学家,他以其功利主义理论而著称。
其代表作《权利与自由》和《功利主义》被认为是功利主义理论的经典著作,对后世的法学和伦理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中,他认为人类的行为应该追求“最大幸福原则”,即一个行为是否道德,取决于其对整体社会幸福的影响。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在当今仍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强调了社会利益和幸福感的重要性。
他认为,法律和道德规范的制定应该以增进整体社会的幸福感和利益为目标。
在法学领域中,这意味着法律的制定和司法裁决应该考虑到社会的整体利益,而不是只关注个人或少数群体的利益。
这种社会利益导向的法学观念,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可持续发展,对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强调了理性和客观判断在法律制定和司法裁决中的重要性。
他认为,法律和道德应该建立在理性和客观的基础上,而不是基于主观偏见或个人意愿。
在法学领域中,这意味着法官和法律从业者应该根据客观事实和理性思考,做出公正而合理的裁决和建议。
这种理性和客观的法学观念,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法律效力,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强调了法律和道德规范的灵活性和变革性。
他认为,法律和道德规范应该根据不同社会和时代的需求,不断地进行调整和改进。
在法学领域中,这意味着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应该保持与时俱进,不断地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这种灵活和变革的法学观念,有助于增强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促进社会的法治和民主进程。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在今天仍然具有深远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其强调社会利益和幸福感的重要性,理性和客观判断的重要性,以及法律和道德规范的灵活性和变革性,对于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我们应该认真研究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加强其在当代法学和社会实践中的应用和发展。
政策研究经济学途径
政策研究的经济学途径中图分类号:f124.7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1-002-02摘要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假定、分析框架和方法技术分析政策,已成为政策研究的新方法,为政策的制定和评估提供了新的思路。
本文旨在介绍经济学中研究政策常用的假定和分析模式,阐明和强调其在政策制定、执行与评估中可以发挥的作用。
关键词政策研究外部性成本-效益政策研究的经济学途径就是运用经济学中的理论假设、概念框架、分析方法及技术看待公共决策问题,为解决现实问题提供实证的分析工具,为政府制定出合理的公共政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一、经济学的基本假定(一)完全自私经济人论“经济人”假设是指各微观主体是关心个人利益的,完全理性的并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经济人”假设包含三个基本命题:1.人的自利性。
2.经济活动中的人在行为上是理性的。
3.只要有良好的制度保证,个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自由行动会无意而有效地增进社会公共利益。
(二)资源有限与需求无限假设资源的有限性是相对于人们需求的无限性而言的,“资源的有限与需求无限假设”是现代经济学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假设前提。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保罗萨谬尔森指出:“经济学研究的是社会如何利用稀缺的资源以生产有价值的商品,并将它们分配给不同的人。
这个定义的背后隐含了经济学的两大核心思想,即物品是稀缺的,社会必须有效地利用它们的资源。
”(三)公平与效率高低反向变动论经济学意义上的公平,是指有关经济活动的制度、权利、机会和结果等方面的平等和合理。
经济学意义上的效率,是指经济资源的配置和产出状态。
经济公平与经济效率是人类经济生活中的一对基本矛盾,也是经济学论争的主题。
人们所以把这一矛盾的难题解析称作经济学说史上的”哥德巴赫猜想”。
(四)外部效应的普遍存在布坎南和斯塔布尔宾给外部效应下的定义:只要某一个人的效用函数(或某一厂商的生产函数)所包含的变量是在另一个人(或厂商)的控制之下,即存在有外部效应。
浅评功利主义法学
浅评功利主义法学
功利主义法学是一种实用主义的法学思想,其核心思想是将法律视为实现最大幸福原
则的工具。
在功利主义法学的视野中,法律义务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其本身的内在道德价值,更在于其能够为社会创造最大的实用性效益。
因而功利主义法学更加强调法律为社会行为
带来的效益和其约束作用。
功利主义法学主张法律的实用性和效益性应该被最大化。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它主张
法律应该依据某种理性的考虑来制定和解释,法律应该营造一种最有效的体系结构,以保
证法律对社会更好的效益。
同时,它主张法律应该建立在理性和证据基础之上,优先考虑
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保证法律的实际效益。
功利主义法学强调实际社会生活中得到的利益成果,而非单纯的抽象规则。
这种思想
认为最大化幸福是法律的基本准则,夺取个人、少数民族或贫穷阶层的幸福是不道德的。
这种法学思想认为,法律的主要目的是公正地分配和维护权利和资源,促进个人的幸福和
全体人民的利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种集体行动选择
• 不需要集体行动 urj>0,erj>0 或urj<0,erj<0时 • 禁止行动 urj>o,erj<0时 • 强制行动(义务) urj<0,erj>0时
(ucj同理)
26.3不确定性下的最优集体行动
• 不确定性的程度 1.身份不确定 2.数目不确定 3.回报不确定
定理1(身份不确定)
• 身份不确定,但对所有未来市民的偏好和 数目又有充分的了解,这样一种情况可以 使得在立宪阶段的个人规定所有未来的禁 令和义务,来最大化未来市民在后立宪阶 段的预期效用。第二阶段的集体决策是不 需要的。
定理2(数目不确定)
• 当urj>0,ucj>0,erj<0和ecj<0,身份不确定, 人数也不确定,但充分了解所有未来市民 的偏好,这样一种情况可以使得在立宪阶 段的个人为集体决策的第二阶段制订一个 投票规则来最大化他们的预期效用,第二 阶段的集体决策要确定反对arj(acj)的所有未 来的禁令,以满足条件(26.4)[(26.5)]
解决悖论
• 方法二:行动的帕累托交易 为实现帕累托最优,允许个人出卖自己的自 由权利。——拥有个人出卖行动的自由。
例子:A和B缔结契约,让B同意不读此书, 以换取A读此书。
解决悖论
• • • • • • • 方法三:权利的帕累托交易 例子:x:A吃苹果,B不吃苹果 y:A吃橘子,B不吃橘子 z:B吃苹果,A不吃苹果 w:B吃橘子,A不吃橘子 A的偏好:x>y>w>z B的偏好:w>z>x>y
• 立宪集会考虑到简单多数规则导致的循环 概率和决策成本,会拒绝将简单多数规则 用于公共物品的议案,而赞成一个更高的 合理多数的投票规则——64%
27.1森的悖论
• 定理:承认个人自由:存在某些个人事务, 对这些事务,应该让每个人都自己决定其 事态,并且,在这些事情的选择中,只要 他或她认为是较好的,那就必须把它们视 为对整个社会来说也是较好的,而不管其 他人看法如何。 • 举例阐明该定理,并提出悖论。
回报不确定
• 身份、人数和未来的效用回报都是不确定 的。 • 立宪阶段,假设收益和损失相等,并 且在这种假设下,选择可以最大化他们预 期效用的投票规则。
26.4集体行动的决策成本
• 在选择决定议案的投票规则过程中,立宪 阶段的个人会衡量他从增加通过议案所需 的大多数中预期的效用收入和随着人数增 加而增加的决策成本。
26章 作为功利主义契约的宪法 27章 自由权利和社会选择
主要内容
作为功利主义契约 的宪法 • 宪法内容 • 不确定性下的最优 集体行动的选择 • 集体行动下的决策 成本
PPT素材
自由权利和社会选 择 • 自由主义的悖论 • 悖论的解决 • 自由权利和义务
26.1宪法内容
悖论提出
• 一本《查特莱夫人的情人》的书可供阅读, 并且有下述三种可能的社会状态: a.A读,B不读 b.B读,A不读 c.两个人都不读 二人偏好:A:c>a>b B:a>b>c 自由主义原则下:B选择b>c A选择c>a 帕累托最优为:a一:权利优先于帕累托原则 “个人虽然本性上是爱管闲事的,但都有自 由主义的价值观,会用这种价值观来约束自 己。并且会尊重其他人的选择。” 使得社会偏好序列具有可传递性。 例子:自由主义者B:b>c b是最优结果 自由主义者A:c>a
27.3自由权利和义务
• 社会状态上的权利 VS 行为上的权利 • 1.“当在社会状态上定义权利的时候,总是 有条件的。”——A的权利取决于B不读这 本书。 • A的权利实现,B还是自由的吗? • 2.“权利是无条件的行动自由” 结论:自由权利有无条件性取决于行动本身 是否具有外部性。
义务
• 关于义务的被动的概念:“所有对行动权 利的保护,意味着对社会其他人的义务, 因为他们是被动地允许这些行动发生。” • 社会义务的积极概念:既要保证有行动自 由,同时提供行动资源。
定理4(数目不确定)
• 存在对称性负的(正的)外部性和议案双 方等强度情况之下,身份不确定,人数也 不确定,但对未来市民的偏好有充分的了 解,这就意味着简单多数规则是确定是否 禁止(强迫)未来的R和C采取行动arj和acj 的最优规则。在这些假设条件下,将这种 投票规则运用到集体决策的第二阶段,必 然会产生对行动arj和acj的一个非对称性禁 令(义务)。
• 关于集体行动的选择 • “所有集体选择都是有关个人行动的决策” • 三类行动:1.只影响行动者福利的中性行动 2.带来负外部性的行动 3.带来正外部性的行动
对应的三种决策:允许、禁止、强迫。
26.2集体行动的选择
• 假设:1.只存在两类人R和C • 2.效用可分:自身效用和外来效用 • arj:R采取的行动j, (acj) • urj:R采取arj 获得的效用, (ucj) • erj:R采取arj带来的外部效用。(ecj )
定理3(数目不确定)
• 当urj<0,ucj<0,erj>0和ecj>0,身份不确定, 人数也不确定,但充分了解所有未来市民 的偏好,这样一种情况允许在立宪阶段的 个人为集体决策的第二阶段制定一个投票 规则来最大化他们的预期效用,第二阶段 的集体决策要确定支持arj(acj)的所有未来的 义务,以满足条件(26.6)[(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