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经济法担保法教材
《经济法概论》第五章:担保法
四、担保合同
1 担保合同的成立要件 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四、担保合同
2 担保合同的生效 一般而言,依法成立的担保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下列 担保合同还需具备特殊要件才能生效: 对外担保的合同、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 必须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 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 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及企 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都应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 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五、保证责任
3 保证责任的认定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 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 承担担保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自身提供物的 担保的,应当优先执行物的担保,保证人仅 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
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 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 承担责任。 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 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 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 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
五、保证责任
2 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 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 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 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 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 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 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 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四、担保合同
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以公司 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 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经济法-第六章
(四)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单独保证是指只有一个保证人担保同一债权的 保证。
共同保证是指数个保证人担保同一债权的保证。
第六章 担保法
四、保证责任
(一)范围
主债权 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六章 担保法
(二)保证责任期间
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
第六章 担保法
甲因向乙借款而将自己的一辆汽车抵押给乙,双方 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登记手续。后甲又将该 汽车转让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如果 甲逾期不能偿还乙的借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 A.因没有办理登记手续,造成该汽车的抵押权 没有设立 B.该汽车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C.因为丙属于善意第三人,乙无权要求丙退还 该汽车 D.乙有权要求丙退还该汽车,以实现抵押权
第六章 担保法
二、担保的分类
(一)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 (二)本担保和反担保 (三)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 (四)债务人担保和第三人担保
第六章 担保法
第二节 保证
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 履行债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 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六章 担保法
张某向李某借款,李某要求张某提供担保,张某分别找到友人甲、 乙、丙、丁,他们各自作出以下表示,其中构成保证担保的 有( )。 A.甲在张某向李某出具的有保证条款的借据上签署“保 证人甲” B.乙向李某出具字据称“如张某到期不向李某还款,本 人愿代还3万元”,李某表示接受 C.丙在张某向李某出具的没有保证条款的借据上签署 “如张某到期不向李某还款,由本人负责” D.丁向李某出具字据称“如张某到期不向李某还款,由 本人以某处私房抵债”
经济法课件(第11章__担保法律制度)
主要的担保物和担保方式
抵押物
债务人将其财产作为担保,如房屋、土地等。
质押物
债务人将担保财产交付给债权人,如股票、珠 宝等。
保证人
第三方以自身信誉为担保,承获得对担保物的优先权。
担保物的变更和转让
担保物的变更和转让是担保法中重要的环节。债务人在同意的情况下,可以 变更担保物的种类或者转让担保物,但需要得到债权人的同意。
2
实现担保物
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违约时,将担保物变现,以期满足债权的要求或弥补损失。
3
维权诉讼
在实现担保物的过程中,债权人可以诉诸法律手段,通过司法程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经济法课件的总结
经济法课件的总结将回顾本章所学内容。担保法作为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制度,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 并减少了债务人违约带来的风险。
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担保人具有保证债务履行的权利和义务。担保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并有义务在债务人不能履行时代为履行。
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债务人作为担保法中的一方,有权利要求担保人提供担保,并有义务履行合同中的债务。债务人应及时偿还债 务,以免违约。
担保的追索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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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担保物
债权人可以以适当的方式追索担保物,以弥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损失。
经济法课件(第11章__担 保法律制度)
担保法是保护债权人权益的法律制度,确保借款人有足够的担保物,用于弥 补借贷风险。本章将介绍担保法的概念、作用以及担保物和担保方式。
担保法的概念和作用
担保法是保护债权人权益的法律制度,通过担保提供额外的保障,确保债权 人能够获得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资产。担保法的主要作用是减少债权风险和维 护债权人利益。
《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英文名称:Syllabus of《Economic Law》课程代码:221103012课程类别:专业拓展课课程性质:选修开课学期:第5学期总学时: 36(讲课:36)总学分:2考核方式:随堂考试先修课程:经济学原理适用专业:经济学专业一、课程简介《经济法》是经济学专业的一门专业拓展课程,总共36学时,以理论知识讲授与案例分析为主。
本课程主要内容有: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解决经济纠纷的主要途径,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担保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等。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理解和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主要内容,加强对我国现行的主要经济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学生法制观念,培养和提高学生理解、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熟悉经济活动范围内涉及法律问题的解决程序和有关办法,为毕业后在实际工作中奠定一定的法律基础。
二、课程目标及其对毕业要求的支撑在经济法律制度教学环节中,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造就学生成(备注:毕业要求具体内容详见经济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三、课程内容及要求第一章经济法基础教学内容: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1.经济法的概念2.经济法的渊源、调整对象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3. 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三节法律责任1. 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2. 解决经济纠纷的主要途径学生学习预期成果:通过讲授能够使学生掌握经济法的基本概念,理解经济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并能用于实际案例的分析。
教学重点:法律行为和代理;诉讼管辖与时效。
教学难点:表见代理;诉讼时效。
第二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教学内容:第一节普通合伙企业制度1.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2.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普通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3. 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4. 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第二节有限合伙企业制度1.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2.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第三节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 合伙企业解散的流程2. 合伙企业解散的清算程序学生学习预期成果:通过讲授和案例分析,能够使学生了解企业合伙制度的类型与内涵,并能用于实际案例的分析。
经济法课件第五章担保法
❖ E、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合同的内容,但未实 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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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题」甲公司向乙工厂订购一批价值10万元的产 品,合同约定如甲公司不能按时付款,则支付货款 5%的违约金,并由丙企业为甲公司提供连带担保。 后乙工厂领导认为违约金偏低,就私下与甲公司将 订货合同的违约金修改为货款的10%.如果甲公司不 能按期付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此种情形所 有人丧失了处分权)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违
法、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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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题
❖ 一中学生为修理教育设施向银行贷款,银行 要该学校提供担保,学校有自有财产向银行 抵押,以下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 1)该学校的教学大楼
❖ (二)保证责任 ❖ 1、保证范围。 ❖ 保证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 ❖ 没有约定,保证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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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主合同转让、变更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 (1)主合同债权转让。
❖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 证责任不发生变化,保证人在原担保范围内继续承 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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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证合同
❖ (一)保证合同的概念 ❖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
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 债务的协议。
❖ 思考: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还是双务合同? 无偿合同还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还是实践 合同?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
第八章 担保法 《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4)根据《物权法》第190条的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 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 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8.3.2抵押的财产 1)可以抵押的财产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 承包经营权;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⑥交通运输工具;
⑦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 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2)抵押与租赁的关系
抵押与租赁的关系,实际是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问题,抵押权 属于担保物权,租赁权属于用益物权,二者均属于物权,都具有 优先效力,因此在同一物同时存在着这两种物权时,如何处理二 者之间的冲突?
(1)租赁在先、抵押在后。 (2)登记抵押在先、租赁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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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孳息是指由抵押物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 和法定孳息。在一般情况下,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孳 息。这是由于抵押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设立抵押后的 财产仍由抵押人行使使用权和收益权,因此,抵押物 所产生的孳息应归抵押人所有。
8.3.4抵押合同
1)抵押合同的一般规定
(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 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 权归属;
(4)担保的范围;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 全具备上述内容的,可以补正。设立抵押权,当事人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经济法(2014秋) 第三章 担保法
• 【举例】甲公司电脑坏了,送去乙维修公司 修理,如果乙公司以甲公司上次的电脑维修 费用未支付为由将甲公司这次维修的电脑留 置,那么是可以的,乙公司具有留置权。如 果是个人电脑坏了送去乙公司修理,那么乙 公司是不能以上次未支付维修费用为由行使 留置权的,因为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 【举例】自然人甲帮乙运输一批货物,乙没 有支付给甲运费,则甲可以留置乙的这批货 物,即占有的动产(留置的货物)与债权(支 付运费)是同一个法律关系(运输关系)。假 设之前甲借用了乙的一辆汽车,在乙没有支 付上述货物的运输费用时,甲就不能针对汽 车进行留置,因为这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三、 定金的效力 定金罚则: 在发生违约的情况下,给付定金的一方 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 双倍返还定金。
• 三、留置权的行使与实现 • (一) 留置权的行使 • 留置权人须给予债务人以履行债务的宽 限期。法定2个月。 • (二) 留置权实现的方式 • 折价、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 优先受偿。
•第 六 节
• 定金担保
• 一、 定金的概念 • 二、定金与预付款和违约金的区别 • (一)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 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预付款不是一种担
【例题】下列各项中,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 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的有( )。
A.以拍卖方式取得的荒地承包使用权
B.建设用地使用权
C.乡村企业的厂房 D.正在建造中的船舶
五、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行抵 押权的费用。 (二)抵押权人的权利 1、变价处分权 2、优先受偿权 3、保全抵押物价值权
二、 保证人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经济法教学配套课件刘军楚风华第十章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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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教育规划教材
Economics Law
权利移转型的物的担保,是指以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其他 权利来担保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这种担保方式并不是在标 的物上设定限定物权来担保债权,而是转移标的物的权利归 债权人,即一旦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其 他权利直接归属于债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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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教育规划教材
(二)担保的形式
担保的形式,也就是担保的方式、方法,是指当事人用以担保 债权的手段。
担保方式是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随着债权法的发展,而 不断发展的。当事人可采用何种担保方式也是由法律规定 的。在现代各国法上,担保方式一般都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 担保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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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的担保
Economics Law
Economics Law
3、反担保
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同 时,又反过来要求债务人(借款人)对自己(担保 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可称为担保之担保,即是为 担保人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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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onomics Law
(三)担保法概述
1、担保法的概念
担保法是调整担保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法律表现形式上 来看,担保法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之分。形式意义的担保 法亦称狭义的担保法,仅指以担保法命名的法律,如《中华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实质意义的担保法又称广义的担保 法,是指各种法律中有关调整担保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理论上,一般都是从实质意义上来研究和阐述担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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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教育规划教材
Economics Law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实行计划经济体制, 没有担保法。有关担保方面的规定,只是见于建国初期对个 体经济和民族资本经济发生的交易曾一度实行过的抵押制度 和保证金制度。改革开放后,19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 首先以法律的形式对保证、留置权两种担保方式作出了规 定。1986年颁布了《民法通则》,至此我国始建立起基本的
2024年经济法中级教材第八章协议担保案例分析
2024年经济法中级教材第八章协议担保案例分析本合同目录一览1. 协议担保概述1.1 担保的定义与分类1.2 协议担保的概念与特征1.3 担保合同的订立与生效2. 保证担保2.1 保证人的资格与能力2.2 保证合同的内容与形式2.3 保证责任的范围与期限3. 抵押担保3.1 抵押财产的范围与限制3.2 抵押合同的订立与生效3.3 抵押权的实现与消灭4. 质押担保4.1 质押财产的范围与限制4.2 质押合同的订立与生效4.3 质权的实现与消灭5. 权利质押5.1 权利质押的范围与限制5.2 权利质押合同的订立与生效5.3 权利质权的实现与消灭6. 协议担保的履行6.1 担保人的义务与责任6.2 债务人的履行与违约6.3 担保纠纷的解决方式7. 协议担保的法律责任7.1 担保人的赔偿责任7.2 债务人的违约责任7.3 担保合同的解除与终止8. 协议担保的监管与审查8.1 担保登记与信息公示8.2 担保监管机构与职责8.3 担保风险的控制与防范9. 协议担保的案例分析9.1 案例一:保证担保纠纷案9.2 案例二:抵押担保纠纷案9.3 案例三:质押担保纠纷案10. 协议担保在实践中的应用10.1 贷款担保中的应用10.2 贸易担保中的应用10.3 投资担保中的应用11. 协议担保的创新发展11.1 互联网金融下的担保创新11.2 担保制度的完善与发展11.3 担保行业的监管与自律12. 协议担保的国际比较12.1 英美担保制度的比较12.2 我国与外国担保制度的差异12.3 国际协议担保的实践与借鉴13. 协议担保的法律法规13.1 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条文13.2 担保合同的相关规定13.3 担保纠纷的司法解释14. 协议担保的实务操作14.1 担保合同的起草与审查14.2 担保业务的流程与操作要点14.3 担保风险的控制与应对策略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协议担保概述1.1 担保的定义与分类担保是指为确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财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保障。
担保法课程设计
担保法课程设计一、教学目标本节课的教学目标是让学生掌握担保法的基本概念、种类和效力,了解担保物的权利和义务,培养学生运用担保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具体目标如下:1.知识目标:(1)了解担保法的定义、种类和效力。
(2)掌握抵押、质押、保证、定金等担保方式的基本原理和法律规定。
(3)理解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2.技能目标:(1)培养学生运用担保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提高学生查找、分析法律条文的能力。
3.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1)培养学生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的意识。
(2)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观念。
二、教学内容本节课的教学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担保法的定义、种类和效力。
2.抵押、质押、保证、定金等担保方式的基本原理和法律规定。
3.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4.担保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案例。
三、教学方法为了提高教学效果,本节课将采用以下教学方法:1.讲授法:讲解担保法的基本概念、种类和效力,以及抵押、质押、保证、定金等担保方式的法律规定。
2.案例分析法:分析担保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案例,培养学生运用担保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讨论法:学生分组讨论,引导学生主动思考、提问,提高学生的参与度。
4.实验法:安排学生参观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实践场所,了解担保法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四、教学资源为了支持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实施,丰富学生的学习体验,我们将准备以下教学资源:1.教材:《担保法教程》2.参考书:《担保法解释与应用》3.多媒体资料:担保法相关视频、案例动画等。
4.实验设备:电脑、投影仪、白板等。
5.实践场所:法院、律师事务所等。
五、教学评估本节课的评估方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平时表现:通过观察学生在课堂上的参与程度、发言情况等,了解学生的学习态度和理解程度。
2.作业:布置与课程内容相关的作业,要求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估学生的掌握程度。
3.考试:安排一次课程考试,测试学生对担保法知识的掌握和运用能力。
经济法第十一章 担保法
(三)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债权人享有先诉
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 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 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 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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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 先诉抗辩权: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 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 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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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
履行到期债务时,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 带责任的保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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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证责任
(一)保证范围 我国《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
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 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 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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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抵押
一、抵押制度概述 (一)抵押与抵押权 (二)抵押的种类
1.普通抵押 2.特殊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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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抵押物的范围 (一)抵押物的范围 (二)禁止抵押的物
三、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一)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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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权的基本效力 (二)抵押人的权利 1.抵押物的占有权 2.抵押物的出租权 3.用益物权的设定权 4.抵押物的再抵押权 5.抵押物的处分权
2006年3月,董学友连续在二宗大笔买卖中经 营不善,故服装店只剩下一个空名,已无 力经营。2006年4月15日,贷款期限已满, 银行向董学友要求偿还贷款100万元的本息 。但此时,董学友已完全丧失了偿还能力 ,于是4月30日,银行要求营销部代为清偿 贷款本息。
经济学《经济法概论》第七章担保法
保证责任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
(三)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
6个月 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
6个月 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内
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责任的免除
(1)保证合同约定债权人转让主债权,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的;(2)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但没有取 得保证人书面同意的;(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4)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行使相应请求权的;
(5)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放弃物的担 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一、担保的概念及担保方式 (一)担保的概念
是指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依据法律规定或当 事人的约定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二)担保方式
保证
抵押
合同担保 的方式
定金
质押
留置
二、担保法的概念
担保法是调整担保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10月1 日起施行。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
四、抵押物登记
(一)抵押物登记的作用
1.通过抵押物登记,可以使抵押担保关系公诸于世,抵押权人 在实现抵押权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抵押物登记,便于债权人了解抵押财产是否已经抵押过以及 其与担保债权在价值上的关系,以决定是否接受该财产作 为抵押。
经济法-第5章
2002年4月1日,由于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乙要求行
问:(1)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
四、保证责任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
2、共同担保(物的担保和保证并存) (1)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承担责任的顺序。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则债权人先就债务人的 物的担保求偿。保证在物的担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 清偿责任。 “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保证 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对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
剩余偿还乙银行的贷款 B.由于未办理抵押物登记,两项抵押均无效 C.第二次抵押无效 D.偿还甲银行4万元,偿还乙银行8万元
五、抵押物转让 (1)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
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 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 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 抵押权的除外。
第三节: 抵押
一、抵押的概念
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占有的情 况下,以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 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 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抵押权的实现: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受偿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 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 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 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经济法概论第五章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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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证
案例分析5-1 2011年10月15日,甲公司为乙公司对
丙公司的债权提供保证,未明确约定 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限,债权履行期为2 年,1年后,乙公司同意丙公司将债务 转让给丁公司,甲公司不知情。到期 后,丁公司未能履行债务,乙公司遂 起诉丁公司履行债务并要求甲公司承 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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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担保法概论
一、担保法的渊源 二、担保、担保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担保的概念 担保是指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
实现,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 定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二)担保权的概念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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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担保法概论
担保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1.从属性; 2.补充性; 3.相对独立性。 三、担保的分类 (一)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 (二)意定担保和法定担保; (三)本担保和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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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证
问题: (1)甲所为的保证是什么性质的保证?
为什么? (2)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为什
么? (3)请问保证期间到什么时候届满?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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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抵押
一、抵押的概述
(一)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 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 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 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 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提供抵押财 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 供的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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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证
四、保证合同 (一)保证合同概述 (二)保证合同的法律特征 (三)保证合同的内容 (四)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法律责
任 五、保证期间 (一)保证期间的概精品文念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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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 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连带保证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与保证 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三、债的担保的分类
图8-2 担保的分类
第二节
保证
一、保证概述 二、保证合同 三、保证担保的效力 四、保证责任的减免与消灭
一、保证概述
(一)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 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以其全部财产债务或者 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因保证人和被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而产生,属于约 定担保。因第三人的加入而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起 到保障作用,属于人的担保。
保证合同的内容
被保证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保证的方式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期间
一般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期满之日起6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期满之日起6个月 约定不明,主债务期满之日起2年
双方认为其他事项
(三)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 (1)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 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 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 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 难的; 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③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解释】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 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 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 除保证责任。
(二)保证的分类
1.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从保证人与债务人如何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的角度,可以将保证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2. 单独保证与共同保证 从保证人数量的角度,可以将保证分为单独保
证与共同保证。
3. 将来债务的保证与既存债务的保证 从保证与被担保债务之间的关系考察,可以将 保证区分为将来债务的保证与既存债务的保证。
(一)债的担保具有从属性 (二)债的担保具有补充性 (三)债的担保具有独立性
(一)债的担保具有从属性
附随性,债的担保的成立和存在以一定债权债务关系的 存在为前提,构成主从法律关系。 担保的从属性体现在成立、处分、消灭都依附于主债, 债券债务关系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时归于消灭。 主合同无效,依照当事人的特约,担保合同可以有效, 独立担保,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
2.连带责任保证 (1)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 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 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例题· 多选题】陈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张某向李某单方 面提交了签名的保证书,其中仅载明“若陈某不清偿到期借款本息,张某将 代为履行”。借款到期后,陈某未清偿借款本息,经查,张某并不具有代偿 能力。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保证合同的效力及张某承担保证 责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张某可以以自己不具有代偿能力为由主张保证合同无效 B.张某可以以自己未与李某签订保证合同为由主张保证合同不成立 C.张某须向李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D.张某须向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 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选项B: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 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3)选项CD:当事人对 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合同
(一)保证人 保证合同中的被保证人是主债的债权人。 保证合同属于无偿的单务合同,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属于 纯获利益。 保证人为被担保合同中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具有代为清 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二、保证合同
(一)保证人 《担保法》有例外性的规定: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 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情况下, 国家机关可以作保证人。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债权人有权根据保证合同向保证人请求其承担保证 责任,该权利的行使以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而不履行其债务为前提。
《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 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起6个月。
P158 案例分析二
(1)丙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将纯碱提存,或者要求 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纯碱。
(二)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下列情况中,保 证合同也成立: 1.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 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 2.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 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 3.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 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 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
二、债的担保的性质
三、债的担保的分类
一、担保的概念
所谓担保,是指债的担保。债由债权和债务组成, 担保的目的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 债权得以实现。
一般担保
不为特定债设定,不具有追及效力,缺乏对个别债权偿还
特殊担保
保证、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 债务人/第三人,反担保, 第三人的追偿权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能够系统掌握我国担保法 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与基本理论,掌握担保的概念、 特征与种类,能够区分不同性质的担保行为。 树立依法担保,依法或者依约承担担保责任的理 念,培养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案件的能 力,为今后从事担保活动奠定良好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一、担保的概念
(三)债的担保具有相对独立性
担保关系因担保的成立而发生,与其所担保的债保持相 对独立,有着属于自身的法律属性。 成立须有当事人的合意,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与被担保 债权的发生或者成立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效力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可以不依附于被担保 的债权而单独发生效力,债权不成立不影响担保。同时, 担保不成立,不影响债权债务。 担保的范围不必与债务的范围一致,由合同或法律确定。
(二)债的担保具有补充性
债的担保,只有在其所担保的债务到期未履行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的情形,才能实现担保。 当事人通过设定债的担保,从而对主债权补充权利义务, 通过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形式,起到保障债权实现的作用。 从对债权的清偿角度来说,一般情况下,主债要依靠债 务人的履行来实现,因主债的消灭担保亦随之消灭。仅 自债务人不能履行主债务时,基于补充义务要求实现。
3.共同保证(保证人≥2人) (1)按份共同保证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 额,承担保证责任。 【解释】按份共同保证中的“按份”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 同中约定的份额,该约定对债权人有约束力。 (2)连带共同保证 ①连带共同保证是各保证人约定均对全部主债务承担担保义务或者保证 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约定所承担保证份额的共同保证。 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 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 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解释1】连带共同保证的“连带”是“保证人之间”的连带。 【解释2】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的各自承担的份额 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单独保证、共同保证
只有一个保证人的保证为单独保证,有两个以上保证 人的保证为共同保证。 单独保证只涉及保证人与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责 任,共同保证,保证人之间可以按份也可以连带承担 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 任。
将来债务的保证、既存债务的保证
基于保证的从属性,保证应该为既存债务保证 承让最高额保证
4.主合同的变更 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能解除: (1)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 证责任; (2)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3)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 的期间。 5.共同担保(保证、抵押并存) (1)物保由主债务人提供:先主后次 债权人应当首先执行主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保证人在物保不足清偿时承 担补充清偿责任。 (2)物保由第三人提供:没有先后顺序 ①债权人可以执行第三人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②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不能向另 外一个担保人追偿。
一、担保的概念
债的担保适用于一切债权债务关系,除合同之债可 以设定担保外,其他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 行为等债的关系均可设定担保,只是在与最典型的 合同之债的担保相比,其他担保的设定形式和设定 方式不同。
设定方式
合同债成立的同时或之前设立
设立形式
某些担保形式将受到限制Fra bibliotek二、债的担保的性质
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1)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 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2)债权人“不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 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和保证人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 的民事责任。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在授权范围内可以 作为保证人。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过授权范 围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 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 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 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 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