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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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总9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字〔2021〕13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字〔2021〕13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现就进一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

将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制定经济增长目标的基准,强化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刚性约束。

构建以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为取向的经济增长方式,推动财政、金融、投资、消费、产业、外贸等政策聚焦稳就业综合发力。

精准谋划实施补链延链强链项目,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十强”现代优势产业集群,对带动就业作用大的行业企业和重点项目实施差别化资源要素配置。

发挥开发区吸纳就业作用,打造区域经济发展和就业增长极。

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根据市场化原则适度降低保险费率。

各级各类涉企评选表彰要把就业贡献度、用工规范度、安置残疾人就业作为重要参考。

对就业与社会保障表现突出民营企业给予表扬激励。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延续稳岗扩岗政策。

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至2022年4月30日。

统筹地区2020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1年以上备付能力的,继续实施稳岗返还政策,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政策受理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定地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定地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定地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正文:----------------------------------------------------------------------------------------------------------------------------------------------------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定地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1995年5月8日)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来源根据“暂行规定”,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法规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这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唯一来源。

社会专项捐款、残联所属福利企业投资提成等收入,可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但不计入就业保障金的来源范围。

二、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1.根据“暂行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按照单位属地原则,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接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省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指导、推动分散按比例就业工作,原则上不具体承办收取工作。

设区的市(地区)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是否具体承办,由省、自治区在“实施办法”中具体规定。

2.“暂行规定”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以单位年度差额人数和本地区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各地应按此执行;已经出台有关文件,收费标准与此规定不一致的,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予以修订。

三、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规定了由“县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接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各地细化其管理内容、职责方面,我们认为应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含县级)分别设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乡、镇、街道不设。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残疾人就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4年)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残疾人就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4年)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残疾人就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4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5.23•【字号】济政办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残疾人就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4年)的通知济政办发〔2023〕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济南市促进残疾人就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4年)》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5月23日济南市促进残疾人就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4年)为促进残疾人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22〕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持续优化残疾人就业创业环境,稳定并不断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推动实现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城乡未就业残疾人高质量充分就业。

2023年至2024年,全市实现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5000人以上,就业年龄阶段持证残疾人就业率不低于60%。

二、主要措施(一)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1. 健全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机制。

建立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制度、公示制度和岗位预留制度,充分保障适合残疾人的就业岗位,定期向社会公开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机关、事业单位结合各自实际面向残疾人专设职位、岗位,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年龄、户籍、学历、专业等报名条件,为残疾人参加招录(聘)考试提供合理便利。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编办,责任单位:市残联、各区县政府及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问答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问答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问答(2011版)一、我国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职位。

达不到规定比例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必然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职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都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如实际差额人数和上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规定,从2006年起,各用人单位每一年都应当向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形,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由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其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二、我市哪些单位应当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集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依照很多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我市对用人单位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形的时刻、方式是如何规定的?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如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每一年以《通告》的形式公布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形时刻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刻。

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3年)

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3年)
(三)资金保障。各地要落实《“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和单位印发 的《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等文件要求,保障残疾人就业培训、就业 服务、补贴奖励等相关资金投入,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要制定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重点项目实施办法,合 理确定补贴和奖励标准、条件等内容。统筹用好各类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资金,避免交叉使用。对各类就业帮扶、 培训基地建设按规定给予扶持。加大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力度。
谢谢观看
(二)政策保障。落实中央组织部、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印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 疾人就业办法》。为残疾人参加招录(聘)考试提供合理便利,合理确定残疾人入职体检条件。创新残疾人按比 例就业形式。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创业残疾人,按规定落实相关就业补贴政策。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广泛 开展各类残疾人就业服务与职业培训。制定残疾人就业服务与职业培训服务管理规范。建立东西部残疾人就业创 业扶持政策协调机制。将符合条件的工伤伤残职工纳入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残联、财政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相关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 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国办发〔20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二)实施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组织开展国有企业助残就业专场招聘活动。选取一批业务范围覆 盖较广、岗位较多的国有企业,每年开发一批岗位定向招聘残疾人。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及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国有企业应当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 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新增建设邮政报刊零售亭等社区公共服务点时,应当预留一定比例的岗位专门安排残疾人 就业,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有条件的地方免费提供店面。各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残疾人申请烟草专卖 零售许可证的,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放宽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数量、间距要求。(国务院国资委、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国家邮政局、国家烟草局、中国企业联合会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知识问答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知识问答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知识问答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问答1.什么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答: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2.为什么要实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答:实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国家保障残疾人合法劳动权益的一项政策法规。

根据我国《宪法》、《劳动法》、《残疾人保障法》、《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令第137号),以及《山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安排残疾人就业,确保残疾人与健全人共同享有平等合法劳动权益,保障残疾人的生存与发展。

3.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指导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比例。

(2)《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内。

”(3)《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第四条规定:“本省行政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含中央部署、外省市驻本省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均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确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4.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要遵循哪些原则?答: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必须遵守以下原则:(1)择优录取的原则。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4月22日,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二审。

在一审修改意见的基础上,该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具体办法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另外,草案规定,免除残疾人个体经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并禁止强迫残疾人劳动。

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柏林介绍,修订草案一审稿曾对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作出规定,但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应明确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用人单位如果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经法律委员会与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民政部、中国残联研究,草案二审稿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

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另外,根据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除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外,还应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也增加了“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

针对有些地方发生的强迫残疾人劳动的违法行为,草案二审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

违反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悉,如果本次常委会审议中大家的意见比较一致,修订草案有望交付表决。

另外,消防法修订草案提请本次会议初次审议,修订草案主要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责任以及消防执法监督等方面对现行消防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山东省政府令第115号

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山东省政府令第115号

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春亭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一条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劳动就业的公民。

第三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管理。

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民政、税务、统计、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配合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残疾人依法享有劳动的权利。

任何单位在招用职工时,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必须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安排1名一级盲人的,按照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当给予精神、物质奖励。

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

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和人事关系的,应报单位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残疾程度和特长,给其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并加强对残疾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水平。

第八条残疾职工在转正、定级、职称评定、晋级、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应享受与其他职工同等的待遇。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操作规范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操作规范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操作规范一、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二)性质:与企业和群众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4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二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3号)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按规定比例计算安排残疾人达到0.5人又不足1人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残疾人就业现状近年来,我国残疾人就业面临的问题日益突出,残疾人就业率低、就业困难、薪资偏低等问题令人担忧。

据统计,截至2018年底,我国残疾人总人口约为8500万,但残疾人就业率仅为37.42%,仅有不到4成残疾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同时,许多企业依然存在对残疾人的歧视,对于残疾人员工的待遇不如普通员工,甚至存在不允许残疾人入职的情况。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的意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指的是在招聘和录用时,企业应当按照残疾人人口比例(目前我国规定为 1.5%)来安排残疾人的就业,并为残疾人提供平等的薪资、福利、职业发展机会和工作保障。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具有积极的意义:1.促进残疾人就业。

在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之后,残疾人有更多的机会获得就业,减少就业歧视。

2.促进社会和谐。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能促进社会公平,传递出尊重和关爱的社会心态,为促进社会和谐发挥积极作用。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的实施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和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企业应当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建立残疾人就业办公室。

企业应当建立残疾人就业办公室,专门负责残疾人的招聘、就业、培训、职业规划、工作保障等事宜。

2.开展残疾人招聘。

企业应当加强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合作,通过报纸、广告、宣传栏等渠道发布招聘信息,并参与残疾人求职招聘会等活动,招聘符合要求的残疾人员工。

3.开展培训与技能提升。

企业应当为残疾人员工提供适当的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和胜任能力。

4.推行薪资平等制度。

企业应当对残疾人员工实行平等的薪资待遇,根据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贡献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薪酬制度。

5.保障残疾人员工权益。

企业应当为残疾人员工提供公平的职业晋升机会和安全的工作环境,切实保障他们的工作权益。

总结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落实社会公平具有积极意义,对于企业来说,也能够为企业带来一些优势,比如提高员工满意度、树立企业社会责任形象等。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济人社发〔2018〕66号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济人社发〔2018〕66号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济人社发〔2018〕66号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党工委组织部、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南部山区组织人事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根据《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对2018年2月28日前发布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定继续实施的75件,废止的1件,需修改的2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5月16日附件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登记号1关于做好《就业失业证》管理发放工作通知济人社发〔2011〕48号2022.6.30JNCR-2012-01200132关于印发《关于全市就业与社会保障精准扶贫具体措施》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81号2020.5.15JNCR-2016-01200073关于调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06号2020.8.31JNCR-2015-01200084关于印发《济南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视频联系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135号2019.7.21JNCR-2014-01200135关于明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36号2020.3.23JNCR-2015-01200016关于印发《济南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135号JNCR-2016-01200117关于印发《济南市技工院校国家资助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127号2022.6.30JNCR-2016-01200098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劳社险字〔2002〕40号2022.6.30JNCR-2012-01200719《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济劳社险字〔2002〕46号2022.6.30JNCR-2012-012007410关于印发《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58号2019.3.31JNCR-2014-012000811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济人社发〔2014〕180号2019.12.31JNCR-2014-012001812关于调整济南市市属离休人员医疗费定额及结算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92号JNCR-2015-012000613关于印发《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定点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24号2021.3.31JNCR-2016-012000314关于建立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济人社发〔2016〕45号2021.5.31JNCR-2016-012000515关于印发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人社发〔2017〕120号2022.9.1JNCR-2017-012000416关于印发《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机构定点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84号2021.6.28JNCR-2016-012000817关于印发《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机构定点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153号2021.12.31JNCR-2016-012001318关于印发《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济人社发〔2018〕4号JNCR-2018-012000119关于公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60号2019.3.31JNCR-2014-012000620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的通知济人社发〔2013〕38号2022.6.30JNCR-2013-012000121关于转发鲁人社字〔2014〕567号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189号2019.12.31JNCR-2014-012002022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有关规定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65号2020.5.25JNCR-2015-012000223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75号2020.6.30JNCR-2015-012000324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2020.9.30JNCR-2015-012001125关于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乙类目录药品个人自付比例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36号2020.10.31JNCR-2015-012001326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23号2021.3.31JNCR-2016-012000227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25号2021.3.31JNCR-2016-012000428关于提高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116号2021.8.11JNCR-2016-012001029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162号2021.12.31JNCR-2016-012001430《关于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过渡性补助的通知》2022.6.30JNCR-2012-012007531《关于济南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2008〕58号2022.6.30JNCR-2012-012008032《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的通知》济人社〔2010〕35号2022.6.30JNCR-2012-012009433关于调整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济人社发〔2012〕190号2020.6.30JNCR-2012-012012234关于生活困难的参保人退休后继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济人社发〔2013〕122号2022.6.30JNCR-2013-012000235关于印发《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59号2019.3.31JNCR-2014-012000736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2019.12.31JNCR-2014-012001737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市政府《济南市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实施办法》的通知济劳社险字〔2001〕4号2022.6.30JNCR-2012-012004338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加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统筹项目的通知济劳社险字〔2002〕50号2022.6.30JNCR-2012-012004639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2004〕77号2022.6.30JNCR-2012-012005140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临时聘用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2007〕50号2022.6.30JNCR-2012-012005541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劳动厅、民政厅财政厅鲁劳社〔2007〕40号文件的通知济劳社字〔2007〕147号2022.6.30JNCR-2012-0120056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的通知济人社办字〔2010〕13号2022.6.30JNCR-2012-012006043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济人社发〔2013〕140号2022.6.30JNCR-2013-012000344关于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187号2022.6.30JNCR-2014-012001945关于贯彻实施鲁人社发〔2015〕29号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86号2022.6.30JNCR-2015-012000546关于印发《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42号2019.9.30JNCR-2015-012001447济南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管理工作的意见济劳险字〔1997〕179号2022.6.30JNCR-2012-0120035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山东省劳动厅《关于制止和纠正违法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劳社险字〔1999〕19号2022.6.30JNCR-2012-012003949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劳社险字〔2001〕17号2022.6.30JNCR-2012-012004450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2003〕26号2022.6.30JNCR-2012-012004751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保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函字〔2004〕16号2022.6.30JNCR-2012-012005052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0〕116号2022.6.30JNCR-2012-012006153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鲁人社发〔2010〕69号文件关于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0〕130号2022.6.30JNCR-2012-012006254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5〕23号文件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93号2020.12.31JNCR-2015-012000755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5〕55号文件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45号2020.12.31JNCR-2015-012001656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1〕136号2022.6.30JNCR-2012-012006657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人社发〔2011〕175号2022.6.30JNCR-2012-012006758关于印发济南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68号2019.4.14JNCR-2014-012000259济南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意见济人社发〔2015〕112号2020.10.31JNCR-2015-012001060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5〕52号文件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41号2020.9.30JNCR-2015-012001561《关于印发<济南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2011〕4号2022.6.30JNCR-2012-012011162《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工伤人员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济劳社字〔2007〕186号2022.6.30JNCR-2012-012010363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34号2022.6.30JNCR-2015-012001264《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1-4级工伤职工退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2009〕127号2022.6.30JNCR-2012-012010965关于印发济南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69号2019.4.14JNCR-2014-012000366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政策的意见济人社发〔2017〕95号2022.8.10JNCR-2017-012000167关于企业报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通知济劳社字〔2008〕69号2022.6.30JNCR-2012-012002668关于转发《山东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济劳社字〔2008〕145号2022.6.30JNCR-2012-012002969关于印发济南市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3〕146号2022.6.30JNCR-2013-012000470关于印发济南市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济人社发〔2013〕147号2022.6.30JNCR-2013-012000571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引进国外人才和智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48号2020.12.1JNCR-2015-012001772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引进国外人才和智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49号2020.12.1JNCR-2015-012001873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部分基本药物免费使用的通知济人社发〔2017〕112号2022.8.31JNCR-2017-012000274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人社发〔2017〕115号2022.8.31JNCR-2017-012000375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人社发〔2017〕167号2022.12.31JNCR-2017-0120006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有效期至登记号1关于印发济南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83号2018.12.31JNCR-2015-01200042关于印发《济南市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67号2018.12.31JNCR-2016-0120006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登记号1《关于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2008〕102号JNCR-2012-0120085——结束——。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要求,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Gx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和《xx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xx市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部署安排,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提出以下实施方案:一、任务目标到2025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xx%的市级、县市区编制XX名(含)以上的机关至少安排X名残疾人,编制XX名(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至少安排X名残疾人。

县级及以上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xx%以上(含xx%)的残疾人。

县、乡两级根据机关、事业单位编制总数,统筹按xx%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xx%的国有企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主要措施(一)加强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统筹1.全面调研摸底。

市、县两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对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自查,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同级残联。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县残联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对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员和编制信息进行比对核实,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员情况进行比对核实,全面掌握实际情况,列出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名单。

2.提出规划计划。

市、县残联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队伍建设实际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需要,制定本地区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三年规划,并提出分年度工作计划。

关于2020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和残保金申报缴纳有关工作的公告(2020)

关于2020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和残保金申报缴纳有关工作的公告(2020)

关于2020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和残保金申报缴纳有关工作的公告(20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488号令)、《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鄂财法规〔2017〕1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荆门市开展2020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年审和残保金申报缴纳有关工作公告: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年审工作(一)年审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境外驻荆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中安排了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对2019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申报年审,确认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进行申报年审。

(二)年审时间2020年4月30日之前。

逾期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年审方式、地点及所需资料1.沙洋县、钟祥市、京山市、屈家岭管理区区域内的用人单位自行向其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市直、东宝区、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漳河新区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监督管理处申报。

2.申报年审须提交以下资料:(1)《湖北省荆门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申报表可从荆门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下载,网址为略);(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3)残疾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用人单位职工花名册及残疾职工花名册,通过金融机构支付残疾职工的工资凭证;(5)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6)为残疾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有效凭证。

二、残保金申报、缴纳工作对于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 1.5%及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其费款所属期为2019年。

(一)缴纳金额计算方法残保金缴纳金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

我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问题研究

我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问题研究

我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问题研究
梁土坤
【期刊名称】《人口与经济》
【年(卷),期】2011(000)0z1
【摘要】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本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总页数】3页(P7-9)
【作者】梁土坤
【作者单位】北京物资学院研究生部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地方残疾人就业政策比较与评价——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为例
2.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管大力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3.我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地区差异及影响因素分析
4.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笔谈
5.安排残疾人就业按比例补贴超比例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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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XX市市级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

2021年度XX市市级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
479
9
8
30240

7560
37800
第一次
80
XX麦当劳餐饮食品有限XXXX分店
33
2

3780
1
7560
11340
第一次
81
XX和昌置业有限XX
50
1
1
3780
0
0
3780
第一次
82
XX时代实业有限XX
23
1
1
3780
0
0
3780
第一次
83
XX扬宝机械有限XX
87
2
2
7560
0
0
7560
第一次
92
7
2
7560
5
37800
45360
第一次
43
XX益康商贸有限XX
40

1
3780

0
3780
第一次
44
XX意得机械有限XX
171
4

11340
1
7560
18900
第一次
45
XX意得粉末冶金制品有限XX
43

1
3780
0
0
3780
第一次
46
麒杰运动服饰(XX)有限XX
193


11340

0
11340
33
1
1
3780
0
0
3780
第一次
28
XX华德XX运动用品有限XX
179
3
3
11340
0

残疾人保障金收缴管理办法

残疾人保障金收缴管理办法

残疾人保障金收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依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方法》、《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省残疾人就业保障代征治理暂行方法》及《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代扣代缴方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州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法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奖金。

第三条残疾人保障金收缴治理和使用,要坚持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和进展残疾人事业为根本原则,以促进改革、进展、稳定大局为动身点,以强化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残疾人共享改革开放、富有文明和谐成果,感受社会主义大家庭暖和为目标要求。

第四条州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残疾人保障金,根据行政隶属关系进展收缴治理。

州财政局、残联负责州级行政事业单位残疾人保障金代扣代缴工作,各县财政局、残联负责本县行政事业单位残疾人保障金代扣代缴工作,并实行分级全额治理和使用。

各企业就业保障金收缴,根据州残联、州地税局《关于明确地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第五条残疾人保障金代扣代缴范围是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到达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 1.5%比例的,分别与州县财政有预算拨款关系的州县全额行政事业单位。

第六条残疾人保障金按年度征收。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均要缴纳残疾人保障金。

残疾人保障金收缴数额计算公式为:应缴纳的残疾人保障金=(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就业的残疾职工人数)×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依州县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已安排就业残疾人必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安排1名盲人就业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影响因素研究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影响因素研究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影响因素研究作者:殷苏彬来源:《智富时代》2015年第04期【摘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国家和地方政府以法令形式规定社会各单位必须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以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方式履行法律责任。

其实质就是把残疾人就业作为全社会的责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现代社会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效途径。

历经二十多年的发展,在政府和社会团体等各种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在不断地完善,同时残疾人就业的渠道也得到了扩大,残疾人就业率也得到了提高。

然而,在取得重大进步的同时,残疾人按比例安排就业政策制度的实施在我国还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其所发挥的作用受到了极大限制。

目前,我国残疾人就业状况仍不容乐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更是屡受阻力。

本文以南宁市的调查为例,把握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现状,借助残疾人就业的理论研究,深入分析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现状及问题,探索其影响因素,从而提出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对策建议,以期能对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作出贡献。

【关键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就业保障金一、绪论(一)问题的提出对于某一个问题进行学术研究,一般是由于两个因素的引导,一是观念上的转变,另一则是现实社会的需要。

目前,残疾人就业面临着社会排斥的困境,大多数人都以旧残疾人观念去对待身边的残疾人,即使是国家有法律明文规定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在现实执行中仍是存在残疾人就业难的问题。

就残疾人自身来看,大多数残疾人都有内心自卑等消极心理。

受心理因素的影响,残疾人也缺乏必要的劳动技能和训练,即使有岗位的需求,但是由于自身素质水平有限,导致无法胜任岗位,阻碍按比例就业的实施。

据调查发现,南宁市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状况并不乐观,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从接受调查的残疾人得知,有些用人单位仅仅是安排残疾人“挂靠”,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工作,或者是安排了部分残疾人就业,但没有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甚至是既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也不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审核手续。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背景残疾人就业是当前社会关注的话题之一。

残疾人虽然在劳动力市场中面临许多难题,但也具有一定的就业能力。

因此需要制定相关政策来促进残疾人就业,从而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地位。

目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旨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实现社会公平,并且鼓励企业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同时,该制度还能够推进国家残疾人基本权利的实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制度原则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原则:1.公平原则:遵循平等、公正、合理的原则,依照残疾人的工作能力和岗位需求进行就业安排。

2.适应原则:满足残疾人的实际需求,根据残疾人的不同状况和能力,为其提供相应的就业机会和保障措施。

3.支持原则: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培训、技能提升和资金支持,提高其就业能力和竞争力。

4.法制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相关标准和程序,确保该制度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实施方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的实施方法包括:1.制定政策:政策需要明确规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要求和标准,鼓励企业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并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保障和补贴。

2.提供培训:为残疾人提供培训和技能提升的机会,加强他们的就业能力和自信心。

3.优化就业环境:建立残疾人友好型企业,为残疾人提供友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鼓励企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4.完善制度建设:完善残疾人就业配套措施、工作场所条件、工作时间和薪酬待遇等制度,提高残疾人的工作满意度和生活质量。

总结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政策之一。

该制度的实施需要政府、企业和整个社会的共同支持和努力。

此外,我们还应该不断提高社会对残疾人的认知和支持,确保他们融入社会,并为他们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和发展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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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市政府令第189号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03.29
【实施日期】2002.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法规制定程序的规定》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189号)
《济南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若干规定》已经2002年3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谢玉堂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济南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条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无业残疾人,为本规定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四条本市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

政府鼓励并扶持社会各界兴办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全面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大力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第五条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分级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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