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教新育法律责任跟法律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发展全民族教育事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素质教育,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劳动者文化科技素质,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全面进步。
第三条国家维护教育公平,保障教育公正,实行差异化、分类指导,支持、重视发展特殊教育和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
第四条教育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促进党和人民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教育是全体国民的基本权利。
国家为保障公民的教育权利,制定教育方针和政策,加强对教育事业的领导和管理,投入必要的资金和设施,给予优待和奖励。
第六条凡符合条件的公民,都有权利接受教育,都有义务接受国家教育规定的义务教育。
第七条国家保障教育的发展,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化、法制化、民主化、现代化。
第八条教育工作者要过硬本领,关心学生,尊重学生的个性,大力促进深化教育改革,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第二章教育管理第九条教育部门要维护教育公平,保障教育质量和教育权益,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
教育部门的职责如下:(一)拟订全国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教育改革的发展规划;(二)颁发和审批国家教育政策、法规、教育标准和规范;(三)监督和管理国家教育基金的使用;(四)建立教育信息网络,公开教育信息和数据;(五)署名发表本工作的政策、研究和研究报告。
第十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事业负责,建立相应管理体制,推进教育发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如下:(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规划和措施,发展教育事业;(二)投入必要的资金,建设、维护教育设施,改善教育条件;(三)对学校的硬件设施和师资力量进行安排;(四)进行教育监督和评估,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第十一条对教育事业具有重要影响的教育机构和专业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积极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小学教师资格:教育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题库版)
小学教师资格:教育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题库版)1、单选《教育法》第八条关于“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的()。
A.公共性原则B.公办性原则C.公立性原则D.方向性原则正确答案:(江南博哥)A参考解析: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法的公共性原则,教育事业是国家、民族乃至全世界的共同事业。
2、单选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的原则。
A.教育为主、惩罚为辅B.教育为主C.惩罚为主D.依法从轻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单选目前通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自()开始施行的。
A.2006年12月29日B.2006年6月29日C.1995年9月1日D.1994年1月1日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5年3月18日修订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4、单选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教师享有的权利的是()。
A.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B.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C.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D.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团体中充分发表意见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的教师享有的六项权利中,不包括B选项中的内容。
5、单选以下不属于教育法律责任归责要件的是()。
A.有损害事实B.有违法行为C.行为人有过错D.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包括:有损害事实、有违法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6、单选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是()。
最新高等教育法知识点总结优秀名师资料
高等教育法知识点(总结)高等教育法知识点(总结)高等教育法一、名词解释1、法律: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一般理解,法律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范的综合。
2、宪法:集中体现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大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3、教育法治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它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
4、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拥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依据教育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规定社会主体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法的渊源:特指法律效力的来源,即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的效力源泉。
包括法的创造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6、政策:它是一个国家、一个政府处理国家事务、公共事务,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的统称。
7、教育基本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律,是国家制定的用于调整教育活动中所产生的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8、学制:指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衔接关系的制度。
9、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由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按照一定标准,对受教育者进行的知识水平和能力测试的一种制度。
10、学位:是评价专门人才学术水平或专业技术水平的一种尺度,是由国家批准的具有学位授予权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颁发给相关人员的一种凭证。
11、学位制度:国家赋予其学位授予权的单位对达到一定学位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一定学位,并向其颁发相应学位证书的一种制度。
12、法律责任: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13、教师:指履行教育教学责任,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的专业人员。
教育法律责任和救济
教育法律责任和救济第一节教育法律救济概述一、教育法律救济的涵义法律救济是法律上的一个专门概念,是指当相对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相对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和途径使受损害的权益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当教育行政主体或其他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在管理过程中侵犯了相对人的权益时,相对人可以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调解等方式获得法律上的补偿。
如当一名教师在无过错的情况下被学校解聘,他有权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纠正学校的错误决定。
二、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一)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二)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三)促进教育行政部门法行政(四)有利于推进教育法制建设三、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1、诉讼2、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3、仲裁或调解第二节教育申诉制度一、申诉制度的涵义教育申诉制度,是指相对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国家有权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
我国现行的申诉制度分两类:诉讼性质的申诉制度和非诉讼性质的申诉制度。
(一)诉讼性质的申诉制度诉讼性质的申诉是指向司法机构提出的申诉。
这类申诉分三种:1、刑事诉讼中的申诉2、民事诉讼中的申诉3、行政诉讼中的申诉(二)非诉讼性质的申诉制度二、教师申诉制度(一)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或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的其他政府部门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处理。
《教师法》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二)教师申诉制度的范围教师申诉制度的内容包括申诉人(教师)、被申诉人(学校或政府行政部门)、申诉的范围、提出申诉的形式(刑事申诉、民事申诉、行政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三)教师申诉的范围1、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侵犯其合法权益(四)教师申诉的受理机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五)教师申诉的管辖1、隶属管辖2、地域管辖3、选择管辖4、移送管辖(六)教师申诉程序1、申诉的提出2、申诉的受理3、申诉的处理三、学生申诉制度(一)学生申诉制度的概念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的权益受到学校或教育行政机关的侵害时,可以依法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申诉理由,请求给予处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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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背景:为了实现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教育 资源均衡配置的政策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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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制度:将 实施新的考试 制度,注重考 查学生的综合 素质和实践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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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队伍建设: 将加强教师队 伍建设,提高 教师待遇和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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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指违反了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权力或职责,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 后果。
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等方面。
教育法律责任的方式:包括赔偿损失、罚款、吊销许可证、撤销资格等。
教育法律关系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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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政策与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对于保障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 促进教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作用:政策与法规对于维护社会稳 定、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国民素质 等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
政策与法规的主要内容
义务教育年限: 2024年起,义 务教育年限将 延长至12年。
课程设置:将 加强体育、艺 术等课程,促 进学生全面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文学习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文学习版本文档旨在为读者提供一个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全面研究版,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教育法的规定和精神。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第九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研究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研究。
第三章教育内容与标准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学业证书包括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章教师与学生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教师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第二十九条国家实行教育考试制度。
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五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第三十七条国家对义务教育经费予以保障。
国家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六章教育监督与违规处理第四十九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
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工作、教育质量、办学水平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拒绝接收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拒不为适龄儿童、少年提供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第八章附则第六十二条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全文研究版,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我国教育制度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以及国家对教育工作的各项规定和保障措施。
第六章 教育法律责任与教育法律救济
(2)法律救济具有弥补性,即通 过法律救济,可以使受损害的权 利得到弥补或者使被破坏的法律 关系得到恢复; (3)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保障 合法权利的实现和保证法定义务 的履行。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通过法定的 程序和途径解决教育领域中发生 的纠纷,维护受损方的合法权益, 并给予其法律上的补救的制度。
(二)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 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 行为或违约而应承担的不利法律 后果。 理解这一定义应注意以下几点: (1)教育法律责任与违法、违 约行为紧密相连。 (2)教育法律责任的承担者是 一切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义务 的个人和组织,任何个人,组织 乃至国家行政机关
(3)教育法律责任的外在表现形 式是违法者要受到国家的法律制 裁。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特点: 1、责任的法定性。 2、责任的国家强制性。 3、责任主体的确定性。 4、归责主体的特定性。
教育法律救济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属 于行政救济,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和行 政诉讼制度。此外,在教育领域,还 有两类特殊的法律救济制度,它们分 别是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 二、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 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或认为学 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行政部门侵 犯其法定权利,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 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第六章 教育法律责任与 教育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 (一)法律责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法 律责任和法律义务是同义语,如守法义务、赡 养义务等,法学上称其为“第一性义务”。狭 义的法律责任则是指因违法、违约或者直接基 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这种不 利法律后果在法学上又称为“第二性义务”。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在说到法律责任时,通常 是在狭义上使用这个概念的。
(五)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及违 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 其他学业证书的法律责任 (六)侵害师生的法律责任 注意:从教育和法律两方面分析
教师法第八章
教师法第八章【实用版】目录1.教师法第八章简介2.教师法第八章的主要内容3.教师法第八章的具体条款4.教师法第八章的实施与影响正文【教师法第八章简介】教师法是我国教育领域的一部基础性法律,旨在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教师法共分为十章,其中第八章是关于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规定。
本章共包括二十四条,涵盖了教师教育教学的各个方面。
【教师法第八章的主要内容】教师法第八章主要规定了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教师教育教学的基本要求:教师应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以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2.教师教育教学的行为规范:教师应遵守教育教学规律,尊重学生人格,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3.教师教育教学的学术研究与学术道德:教师应积极参与学术研究,弘扬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尊严。
4.教师教育教学的法律责任:教师应依法承担教育教学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对违反教育教学行为规范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教师法第八章的具体条款】教师法第八章的具体条款如下:1.第二十二条:教师应当具备本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取得教师资格。
2.第二十三条:教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第二十四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关心学生的成长,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4.第二十五条:教师应当遵守教育教学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5.第二十六条:教师应当加强学术研究,推广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
6.第二十七条:教师应当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对学生学业成绩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
7.第二十八条:教师应当遵守国家教育考试制度,严格执行考试纪律。
8.第二十九条:教师应当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
9.第三十条:教师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教学职责。
教育法学
教育法学名词解释教育法学:是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
教育法体系:是指一个由多种教育法律规范和教育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效力高低有序、纵横协调统一的教育法律系统。
教育法的遵守:是指在该法适用范围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自觉遵守教育法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正确享有法律权利,切实履行法律义务。
教育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责任与教育违法行为紧密相连,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者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诉讼或者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以使自己受害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
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是指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教育制度的活动。
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希望的使命。
受教育者:一般是指通过学习获得各种知识和技能的人。
广义而言,受教育者是指在教育活动中承担学习责任并获取知识和技能的一切人;狭义而言,受教育者仅指在正规学校接受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教育并取得一定学历的人。
高等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基本主体,直接承担着高等教育的根本任务。
一、简答题教育法学的特征:(1)教育法学的时代性。
教育法学的时代性,是指教育法学及时反映了现代商品经济和现代科技的进步;(2)教育法学的边缘性。
它是指在教育法学领域法学和教育学两者相互支持、相互渗透;(3)教育法学的社会性。
它是指教育法学具有广泛的社会应用性;(4)教育法学的综合性。
它是指在教育法中,法学、教育学、心理学等多学科相互融会贯通。
教育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教育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教育法律责任是指在教育活动中,教育工作者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法律救济则是指当教育工作者违反教育法律责任,导致他人权益受损时,受害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赔偿或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本文将就教育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展开探讨。
一、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可以从三个方面来描述:学校责任、教育工作者责任和学生责任。
学校责任是指学校在教育事务中承担的法律责任,它包括提供基本的教育资源、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保障学生安全和保护学生权益等方面的责任。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健康、有序、和谐的学习环境,并承担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学生的身心健康。
教育工作者责任是指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在教育活动中承担的法律责任。
他们应当对教育活动中的言行负责,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虐待、暴力或歧视行为。
同时,教育工作者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素养,保证教育活动的质量。
学生责任是指学生在接受教育过程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学生应当尊重教育工作者的教学权威,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努力学习,积极参与课堂活动。
同时,他们也应当尊重其他同学的权益,不得进行欺凌、暴力行为。
二、追究教育法律责任的方式当教育工作者违反教育法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受害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赔偿或解决争议。
主要的方式有行政救济、民事救济和刑事救济。
行政救济是指受损害者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投诉,要求修复受损害权益的一种救济方式。
教育行政部门会对申诉或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补偿。
民事救济是指受损害者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教育工作者承担法律责任并给予经济赔偿。
法院会依法判决,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赔偿金额。
刑事救济是指当教育工作者的违法行为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时,受损害者可以报案,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教育工作者如果被定罪,将受到相应的刑罚。
三、加强教育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的意义加强教育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的意义在于维护教育的公平和正义,保护学生的权益。
教育法律责任和救济
2、过错在整个责任构成要件中占有最终和最核心 的地位。
3、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确定责任范围、责任大小 的依据,无过错无责任。
4、抗辩的理由是无过错,只要证明自身无过错, 就不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1:
某幼儿园一群小朋友在冬天围着火炉烤火,阿姨 甲外出打电话。其间,小朋友乙(5岁)将一个火炭 拨到小朋友丙(5岁)的屁股下,火炭燃着了丙的棉 裤,并灼烧了屁股。
案例8 市招办主任招生舞弊获罪 四川省泸州市招生办公室副主任石仁富,在招生的过程中 利用招生办与各招生学校有联系这个桥梁,向考生家长提供各 种“有偿服务”。 从1983年石仁富任泸州市招生办副主任以来,他共向405 名学生家长索要收受贿赂款共计411310元,此外,尚有 337837.47元不能说明经济来源。 此案中,石仁富的受贿数额已远远超过了5万元,构成情 节严重的受贿罪。另外石仁富还因财产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 大,不能说明来源,而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因而,法院 判决石仁富犯受贿罪,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巨额财 产来源不明罪,判有期徒刑4年,没收财产88 117.53元。另 外,还对石仁富受贿赃款411310元和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 337837.47元予以追缴。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违法 行为所导致的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简称民 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特点: 1、基于民事违法行为而产生,是一种救济 责任。 2、主要是承担财产责任。 3、一定条件下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4、它既有个人责任,也有连带责任或由其 他相关人负替代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犯罪行为所必 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法律 后果。简称刑事责任。
③、侵占或者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设备 情节严重的;
最新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汇编
最新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汇编第一章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第一节教育政策一、教育政策概述(一)定义: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根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行为准则(二)类型1.根据制定政策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政党的教育政策、国家的教育政策、社会团体的教育政策2.根据政策内容与层次的不同,可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3.根据政策效力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全局性政策和区域性政策4.根据政策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分为鼓励性政策和限制性政策。
5.根据政策适用时间的不同,可分为短期政策、中期政策和长期政策(三)体系结构:是指政党、国家和社会团体制定的有关于教育政策的存在及其表现形式横向结构是指不同领域的教育政策,依照横向并列关系加以排列形成的组合方式和秩序纵线结构是指依照教育政策的内在逻辑关系作出的纵向排列。
二、制定过程(一)认定教育政策问题:又称教育政策问题诊断(二)确定教育政策目标:方向正确;抓住要害;适度;具体(三)拟定教育政策方案:调查研究和预测(四)选择教育政策方案(五)公布教育政策方案:领导和专家咨询;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模拟试运转和正式提请上级部门批准第二节教育法规一、概述(一)含义:教育法规是有关教育方面的法令、条例、规则、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也是对人们的教育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二)类型:1.依据教育法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依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的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3.依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4.依据教育法规的使用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二、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一)纵向结构:由不同层次的教育法律文件组成的等级、效力有序的纵向体系1.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教育基本法:“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规体系中“母法”3.教育单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民办教育促进法》4.教育行政法:名称一般有三种: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5.地方性教育法规6.教育部门规章:(1)由国家教育部规定的教育规章;(2)地方政府教育部门规章(二)横向结构: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或社会关系的构成要素的不同1.教育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基础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3.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4.终身教育法或社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订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五章受教育者第六章教育与社会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第八章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详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第一章教育法基本原理第一节教育法的概念一、教育法的概念和性质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教育法:国家对教育进行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合,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和协调。
定义:(一)教育法是国家干预、管理和协调教育的法(教育行政机关是一个管理者,而且也是一个协调者、服务者);(二)教育法是规定教育管理过程中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的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律;(三)教育法是国内法,它是由各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的整体二、教育法的地位和作用:地位:教育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教育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作用:保障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战略地位;保障和促进依法治教;确认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教育法与党的教育政策的关系:党的教育政策是党为完成一定时期的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而规定的活动准则,它是党实现对国家教育工作领导的基本方式。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又有区别。
区别:1、制定主体不同,教育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而党的教育政策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法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形式表现,内容比较明确、具体;而党的教育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领、宣言、口号等形式表现出来,内容一般比较原则。
3、实施方式不同,教育法更主要的是依靠国家强制力,而党的教育政策为人民群众自觉的行动。
4、调整范围不同,党的教育政策调整教育关系的范围比教育法要广泛。
第二节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一)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或方向原则。
1、由工人阶级掌握教育的领导权; 2、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宗教与教育分离。
高等教育法规考试
高等教育法规复习题1.教育法规与教育道德的区别:在内容上:教育法规规范的内容既有权利又有义务,而且体现为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相对应。
而教育道德规范的内容侧重于教育义务,同时这种义务的履行并不意味着享有相应的权利。
在调整范围上:教育道德涉及教育的各个领域,其调整对象既包括行为有包括思想、品德和动机。
而教育法规并不能覆盖全部教育领域,其调整对象侧重于人们的外部教育行为。
2.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颁布并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内在逻辑结构的具体行为规则。
从逻辑结构上看,任何教育法律规范都应包括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要素。
3.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教育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一种社会关系,它由三个要素构成,即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4.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具备教育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组织或个人。
5.教育法律事实:法学理论上把能够引起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失的客观情况称为教育法律事实,它分为两类:一类是教育法律事件;另一类是教育法律行为。
6.教育法律责任:从狭义来说,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种类有: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三种。
7.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依据法律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由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给余犯有违法失职行为或违反内部纪律的所属人员的一种制裁,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开除等八种轻重不同的制裁,特征是针对“自然人”。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组织或个人进行惩戒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警告、罚款、取消资格、停止营业、责令赔偿等多种手段,特征是针对“法人”。
8.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或条件:(一)就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必须违反教育法律法规。
教育法律救济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教育法律救济是指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当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法定程序,请求国家机关给予法律上的补救和恢复的一种法律制度。
教育法律救济案件是教育法律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一起教育法律救济案件为例,对教育法律救济案件的性质、程序、法律依据以及处理结果进行分析。
二、案件背景某市某中学教师李某,因教学成绩突出,被学校评为优秀班主任。
然而,在评选校级优秀教师的过程中,李某因与其他教师竞争激烈,未能获得该荣誉称号。
李某认为,学校在评选过程中存在不公平现象,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于是,李某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
三、案件性质本案属于教育法律救济案件,主要涉及教育法律关系中的教师权益保护问题。
具体来说,本案涉及以下法律关系:1. 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劳动关系:学校是教师李某的雇主,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 教师与学校之间的教育管理关系:学校对教师进行教育教学管理,教师需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3. 教师与其他教师之间的竞争关系:教师李某与其他教师竞争校级优秀教师荣誉称号。
4. 教师与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行政申诉关系:李某向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请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案件程序1. 李某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要求对评选过程进行调查。
2. 学校接到申诉后,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向李某反馈调查结果。
3. 李某对学校的调查结果不满意,再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
4. 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李某的申诉后,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教师享有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学术交流权、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权、获得报酬待遇权、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育政策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政策法规名词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教育法: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活动,规定社会主体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教育法制化:教育法制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它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
3、学业证书制度: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之一。
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的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其他证书。
4、学业证书: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在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相关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明其完成其学业情况的凭证。
5、学制:高等教育的学校的教育制度,是各国高等教育法律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高等教育的基础。
(专科、本科、研究生教育)6、法律责任: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佥权益时所必须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7、教育权的法律救济:学校、公民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受到行政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当行为的侵害时,由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矫正、恢复或补救,使之能正当享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活动。
8、教育申诉制度:指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影响其利益的处理不服,或者在其佥权益遭受伤害时,依法行使申诉权,向法定的国家机关申明不复,申诉理由、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
9、学力:学习能力,即是一种与相应的学历教育毕业的人具有同等学习能力的意思。
10、职业教育:国家为实现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通过开办或允许开办各级种类的职业教育学校和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素质,增加劳动者的就业渠道,为社会输送大量专业型、技术型和应用型人才的一种法律活动。
教育法学
教育法学名词解释教育法学:是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
教育法体系:是指一个由多种教育法律规范和教育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效力高低有序、纵横协调统一的教育法律系统。
教育法的遵守:是指在该法适用范围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自觉遵守教育法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正确享有法律权利,切实履行法律义务。
教育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责任与教育违法行为紧密相连,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者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诉讼或者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以使自己受害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
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是指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教育制度的活动。
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希望的使命。
受教育者:一般是指通过学习获得各种知识和技能的人。
广义而言,受教育者是指在教育活动中承担学习责任并获取知识和技能的一切人;狭义而言,受教育者仅指在正规学校接受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教育并取得一定学历的人。
高等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基本主体,直接承担着高等教育的根本任务。
一、简答题教育法学的特征:(1)教育法学的时代性。
教育法学的时代性,是指教育法学及时反映了现代商品经济和现代科技的进步;(2)教育法学的边缘性。
它是指在教育法学领域法学和教育学两者相互支持、相互渗透;(3)教育法学的社会性。
它是指教育法学具有广泛的社会应用性;(4)教育法学的综合性。
它是指在教育法中,法学、教育学、心理学等多学科相互融会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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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
教育法律救济
3. 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
第一节 教育法律责任
行政 法律 责任 的构 成要 件
行为人已构成行政违法及部分的行政不当 行为人须具有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行为须具有相应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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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制原理 第八章
教育法律责任与 教育法律救济
教育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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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
教育法律救济
1. 学生伤害事故概述 1.1 学生伤害事故的含义
第二节 学生伤害事故
关于学 生伤害事 故的概念, 从不同的 视角对其 有不同的 定义:
是学生在学校发生的人身伤害事件 是在学校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学生人身八章
教育法律责任与 教育法律救济
教育法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
教育法律救济
第二节 学生伤害事故
3. 学校法律责任的认定
学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 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 的; 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 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 准、要求的;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 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学校知道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 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 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
我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是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 则、无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所组成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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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责任与 教育法律救济
教育法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
教育法律救济
2.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第二节 学生伤害事故
2.2 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学生伤害事故应根据过错 责任原则来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根据这一原则, 在学校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当由受害人就加害人的过 错问题举证,即谁主张谁举证。
是在学校内发生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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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责任与 教育法律救济
教育法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
教育法律救济
1. 学生伤害事故概述 1.1 学生伤害事故的含义
第二节 学生伤害事故
我国教育部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二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 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 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 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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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
教育法律救济
1. 教育法律责任概述 1.1 法律责任的定义
法律责任
第一节 教育法律责任
广义的法律责任
狭义的法律责任
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不必 强制履行的各种应尽的义务;二是行为人由 于实际违反了法律规定而必须承担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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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
教育法律救济
1. 学生伤害事故概述 1.2 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
第二节 学生伤害事故
学
就其产生而言,可分为:
生
意外事故 过错事故
伤
害
事 故
从责任承担的方式,分 为:
学校直接责任事故 学校间接责任事故
学校无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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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
教育法律救济
教育法律责任与教育 法律救济
第一节 教育法律责任 第二节 学生伤害事故 第三节 教育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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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责任与 教育法律救济
教育法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
教育法律救济
第一节 教育法律责任
1. 教育法律责任概述 2. 教育法律责任的分类 3. 教育法律责任的规则要件 4. 教育行政违法行为的免责条件
学生伤害事故
教育法律救济
3. 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
结合案例1 与案例2 谈谈对行政处 分与行政处罚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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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教育法律责任
4. 教育行政违法行为的免责条件
教育行政违法行为的免责是指行为已构成教育行 政违法,但依法可以不承担教育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我 国现行 法律规 定及行 政实践,四类 行政违 法行为 的免责 条件有:
行为人无责任能力 超过时效
情节显著轻微 符合社会价值取向或者特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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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责任与 教育法律救济
教育法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
教育法律救济
第二节 学生伤害事故
1. 学生伤害事故概述 2.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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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责任与 教育法律救济
教育法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
教育法律救济
2. 教育法律责任的分类
第一节 教育法律责任
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违法行为性 质和危害程度,一般将教育法律责任分为:
行政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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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指广义法 律责任的后 一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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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
教育法律救济
1. 教育法律责任概述
第一节 教育法律责任
1.2 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及特点
教育法律责任 特 征
法律的规定性 国家强制性 专权追究性 规则的特定性
含义 特征
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 育法律关系的主体违 反了教育法律规定的 义务,在法律上应当 承担的义务;或是由于 违反教育法规定的 行为所产生的一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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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
教育法律救济
2.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第二节 学生伤害事故
2.2 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就是归责的根据和标准,就是行为人致他人伤 害后,应根据何种标准化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它是 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的基本准则,也是制定侵权法的指导 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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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
教育法律救济
教育法律责任与教育 法律救济
本章学习要求
● 掌握法律责任及其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 ● 了解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责任的规则要件 ● 澄清学生伤害事故的含义及其类型 ● 明确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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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第二节 学生伤害事故
2.1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性质
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性质,应从两个 方面展开讨论:
学校不是学生监护人
学校对学生承担教育与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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