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2020】中级《经济法 》讲义第03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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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点题】中级《经济法》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考前点题】中级《经济法》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2018年考前点题
05
母题
【例题4·多选题】赵、钱、孙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合伙企业, 孙某为有限合伙人,其他为普通合伙人。赵某、孙某因其子出国 留学,向朋友侯某借款20万元,侯某要求其提供担保,两人拟以 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孙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是其个人财产,可以直接出 质无须经钱、赵二人同意 B.赵某以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必须经钱、孙二人同 意 C.未经钱、孙二人同意,赵某的出质行为无效 D.未经钱、孙二人同意,赵某的出质行为给合伙企业造成损 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独立的民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投资人对企 责 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任 【注意】解散后,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 ,责任消灭
02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
2018年考前点题
05
母题
【例题2·多选题】赵、钱、孙、侯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 普通合伙企业,四人约定由赵某和侯某执行合伙事务,钱某和孙 某不执行合伙事务,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钱某有权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B.钱某可以建议该合伙企业投资房地产市场 C.孙某有权对赵某和侯某执行合伙事务进行监督 D.孙某有权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李某的入伙事宜 E.钱某有权对赵某执行的合伙事务提出异议 F.赵某不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有权 决定撤销对其执行合伙事务的委托
2018年考前点题
05
母题
【例题3·多选题】赵某、钱某是甲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 人,孙某、李某是有限合伙人,四人认缴的出资额均为10万元。 2015年3月10日,周某入伙成为普通合伙人,吴某入伙成为有限 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均为10万元;赵某转为有限合伙人,李某 转为普通合伙人;钱某、孙某退伙,各从合伙企业分得20万元。 2016年10 月,该合伙企业经营不善,在清算时发现,合伙企业 无力偿还的欠款包括:(1)欠乙企业80万元,是2015年2月的 购货款;(2)欠丙银行100万元是2015年6月的贷款,则下列说 法中正确的有( )。 A.乙企业可以要求赵、钱、孙、李、周、吴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 B.乙企业可以要求赵、钱、李、周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孙某、吴某应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 限责任

中级经济法重点精讲—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法重点精讲—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数额未作限制。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采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应将其折算成货币数额。

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

东奥小编“娜写年华”发布。

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企业的住所和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处所。

住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法定地址。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即要有与其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1.提出申请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

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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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数上予以明确。

(2)投资人身份证明,主要是身份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3)企业住所证明和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如土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

备考2020年中级《经济法 》第三章_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备考2020年中级《经济法 》第三章_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答案】C 【解析】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 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 立个人独资企业。
备考2020《经济法》
【考题·多选题】(2011年)根据《个人 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用 作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的有( )。 A.云滇针织品有限公司 B.昆海化妆品经销公司 C.樱园服装设计中心 D.霞光婚纱摄影工作室
(2)出资形式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如: 不能用劳务出资)
(3)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应当在设立(变 更)登记申请书上“注明”
【注意1】如未注明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注意2】不能以“家庭其他人员”的财产出资 【注意3】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必 须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 责任
有固定的生 【注意】从事“临时经营、季节性经营、 产经营场所 流动经营和没有固定门面的摆摊经营 和经营条件 ”,不得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备考2020《经济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VS个人独资企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性质
法人型企业
非法人型企业
投资人对企业债 务承担的责任
有限责任
无限责任
只能是中国公民,
投资人的资格
可以是自然人,也 且不得是法律、行
可以是法人
政法规禁止从事营
利活动的人
出资
需要按照法律或章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 程规定缴纳出资 资即可
备考2020《经济法》
A.合同无效,甲企业有权拒绝支付30万元货款 B.合同部分无效,甲企业向乙企业出示授权委
托书后,有义务支付20万元货款 C.合同有效,甲企业有义务支付30万元货款 D.合同效力待定,甲企业追认后方有义务支付
【答案】CD 【解析】(1)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厂、店、部、 中心、工作室等(选项CD正确);(2)个人独资企业 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 字样(选项AB错误)。

会计-中级-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会计-中级-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中国公民),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非法人企业,但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民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机构设置简单,经营方式灵活。

●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4、场所;5、从业人员。

●设立程序:1、提出申请;2、工商登记。

若设立分支机构,投资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投资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能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事物管理: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物,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

委托他人的,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订明委托的具体内容、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应履行的义务、报酬和责任等。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与企业发生经济业务关系的人)。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以权谋私、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行动以及泄露商业秘密。

●解散:解散的情形:1、投资人决定;2、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3、依法吊销执照。

●清算: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自行清算,应当在清算前15日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在公告之日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2、财产清偿顺序;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不得阻碍或影响清算;4、投资人的持续清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中级经济法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真题及答案

中级经济法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真题及答案

中级经济法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真题及答案中级经济法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真题一、单项选择题1.(2011年)甲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赵某欠个体工商户王某10万元债务,王某欠甲合伙企业5万元债务已到期。

赵某的债务到期后一直未清偿。

王某的下列做法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A.代位行使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权利B.自行接管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C.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D.主张以其债权抵销其对甲合伙企业的债务【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2.(2011年)国有企业甲、合伙企业乙、自然人丙拟共同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伙企业设立及相关事项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拟设立的合伙企业可以是普通合伙企业,也司以是有限合伙企业B.乙既可以是有限合伙人,也可以是普通合伙人C.三方可以约定由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D.三方可以约定不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吸收新的合伙人【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设立及相关事项。

国有企业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因此题目中只能设立“有限合伙企业”,选项A表述错误,当选。

3.(2011年)某外国投资者通过购买境内某公司股权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700万美元。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定的规定,该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最高应为()万美元。

A.1000B.1400C.1750D.2100【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年中级经济法重点精讲—其他主体法律制度定稿版

年中级经济法重点精讲—其他主体法律制度定稿版

年中级经济法重点精讲—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只能是一个自然人,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

上述的自然人仅指中国公民。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仅为一个自然人,因此,对企业出资多少、是否追加投资或减少投资、采取什么样的经营方式等事项均由投资人一人决定。

东奥小编“娜写年华”发布。

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

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既可以是企业的所有者,又可以是企业的经营者。

因此,法律对其内部机构的设置和经营管理方式不像公司和其他企业那样加以严格规定。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出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在权利义务上,企业和个人是融为一体的,企业的责任即投资人个人的责任,企业的财产即投资人个人的财产。

个人独资企业随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理论上,个人独资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国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了下列基本原则:(1)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2)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4)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5)个人独资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各章节详解_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一)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各章节详解_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一)

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考点1:个人独资企业(一)法律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个人独资企业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二)设立条件1.有投资人(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不包括港、澳、台同胞)。

(2)不得为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1)可以使用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字样。

(2)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否则,仅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三)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

1.任意限制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法定限制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中级经济法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法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章节解读】本章属于经济法中性价比较高的章节,主要由于相关知识点难度不大,又多以客观题形式考核;考核中重者恒重的特点较为明显,建议考生结合历年真题对相关内容进行学习和掌握。

【高频考点】1.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2.普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3.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关系4.入伙、退伙5.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知识点1: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2018多,2014单)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投资①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

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014单)(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

(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5)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企业的财产不论是投资人的原始投入还是经营所得,均归投资人所有知识点2: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2018单,2017单)管理方式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聘用他人投资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

皇冠精讲班:中级经济法第3章

皇冠精讲班:中级经济法第3章
2020 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皇冠精讲班-第 3 章讲义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本章近几年考核比较稳定,分值相对较低,大约 8 分左右。 本章大多数都以小案例形式考核,但复习难度不大。考试题型客观题,主观题都会出现。 2020 年删除了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一整节内容。把章名改为“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并对原有内 容进行了拆分。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实质内容变动很少,主要是合伙企业设立条件中的“有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中增加“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可以直接使用“合伙企业”字样”。
1
慢一点,大目标化为小目标,日拱一卒。
有限合伙企业
2020 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皇冠精讲班-第 3 章讲义
普通合伙人
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理解 1】普通合伙企业:“所有的合伙人”对“所有的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理解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某一个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由“该合伙人”承 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一般的企业债务,“所有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理解 3】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所有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 对所有的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
(二)分 类
合伙企业类型
合伙人性质
合伙人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国有 一般 独资公司、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 的事业单位、社会团 特殊 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
人)2019 年判断题
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
无限连带责任
无故意或重大过失
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年中级经济法重点精讲—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精编

年中级经济法重点精讲—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精编

1.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只能是一个自然人,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

上述的自然人仅指中国公民。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仅为一个自然人,因此,对企业出资多少、是否追加投资或减少投资、采取什么样的经营方式等事项均由投资人一人决定。

东奥小编“娜写年华”发布。

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

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既可以是企业的所有者,又可以是企业的经营者。

因此,法律对其内部机构的设置和经营管理方式不像公司和其他企业那样加以严格规定。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出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在权利义务上,企业和个人是融为一体的,企业的责任即投资人个人的责任,企业的财产即投资人个人的财产。

个人独资企业随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理论上,个人独资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国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了下列基本原则:(1)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2)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4)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5)个人独资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最新中级会计-经济法笔记-第3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最新中级会计-经济法笔记-第3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个人独资、合伙(普通、有限)、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
2、你大部分的零用钱用于何处?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3、消费“多样化”大学生个性化消费增多是一种趋势。当前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各种新的消费品不断增多,流行文化时尚飞速变化,处于校园与社会两者之间的大学生肯定会受影响。目前在大学校园,电脑、手机、CD、MP3、录音笔被称为大学生的“五件武器”。除了实用,这也是一种表明自己生活优越的炫耀性的东西。现下很大一部分大学生中的“负债消费”表现的典型的超前享乐和及时行乐——其消费项目多半是用于奢侈浪费的非必要生活消耗。如举办生日宴会、打网球、保龄球、上舞厅跳舞、进夜总会唱“卡拉OK”等。“负债消费”使很多学生耽于物欲,发展严重者轻则引起经济纠纷,动武斗殴,影响同窗友谊,重则引发犯罪事件,于社会治安不利。性质
合计50100%设立条件
(1)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只能是中国公民,不包括港、澳、台同胞。不能是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2)企业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4)有必要的从业人员。(5)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注意】没有“最低限额”的要求。没有“企业章程”的法定要求。
不得以劳务出资。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名称
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一一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强化学习七、有限合伙企业(一)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1•合伙人(1 )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链接】普通合伙企业2人以上。

(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

【注意】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2•名称: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出资方式: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1•执行人:|(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一一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2•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冋样的责任(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A、B、C、D设立甲有限合伙企业,A、B为有限合伙人,C、D为普通合伙人;若A 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乙有理由相信A有权代表企业。

A、C、D对该笔交易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B承担有限责任。

【总结】诀窍:先看人,再看事3•利润分配: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串讲-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4页)

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串讲-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4页)
知识点三、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考点
具体内容
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债务
先企业后合伙人,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注意】内部约定不对外
合伙人债务
不可以
“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可以
用该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清偿
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非合伙人责任
(9)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10)普通合伙人同本企业交易
【记忆提示】“地点范围名称变、聘任入伙身份转、担保交易改协议、转让处分继承权”
知识点二 附表(二)、退伙
种类
条件
自愿退伙
协议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注意4】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见知识点二附表(一)
不执行合伙事务
【注意】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参与决定入退伙、选择会计事务所、建议诉讼和担保、查阅账簿和报表
关联交易
约定→一致同意→×
约定→√
竞业禁止
×
约定→√
损益分配
协议→协商→实缴出资→平均
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约定→不得将时“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丧失偿债能力
当然退伙
无须退伙
丧失行为能力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未能一致同意,退伙
无须退伙
继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约定→一致同意
依法直接取得
【注意】无需任何人同意,不看继承人行为能力
无限人:一致同意,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未能一致同意,退伙

会计专业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9页)

会计专业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9页)

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考情分析考点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习题演练【例题•单选题】下列中国公民中,依法可以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是()。

A.某市中级法院法官刘某B.某商业银行支行部门经理关某C.某大学在校本科生张某D.某县政府办公室主任钱某【答案】C【解析】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例题•单选题】王某设立甲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甲企业),委托李某管理企业事务,授权其可决定50万元以下的交易。

后李某以甲企业的名义向乙企业购买60万元的商品,乙企业不知王某对李某的授权限制,甲、乙企业因付款问题发生争议。

关于甲、乙企业商品买卖合同付款责任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应由李某承担付款责任B.甲企业应承担向乙企业付款50万元责任,余款由乙企业向李某个人追讨C.甲企业不承担付款责任D.甲企业应承担全额付款责任【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题•多选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B.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C.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D.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由一个外国公民投资设立【答案】AB【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选项AB:个人独资企业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选项C: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选项D: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例题•多选题】赵某因出国留学将自己的个人独资企业委托王某管理,并授权王某在5万元以内的开支和50万元以内的交易可自行决定。

假设第三人对此授权不知情,则王某在受托期间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属于法律禁止或无效的是()。

中级经济法重点精讲—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法重点精讲—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1.提出申请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

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

东奥小编“娜写年华”发布。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数上予以明确。

(2)投资人身份证明,主要是身份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3)企业住所证明和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如土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

(4)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工商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6.个人独资企业违反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未保障职工劳动安全,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7.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者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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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本章单元框架第一单元个人独资企业考点1: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P85)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个人独资企业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例题·多选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8年)A.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B.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C.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D.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由一个外国公民投资设立【参考答案】AB【答案解析】(1)选项C: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2)选项D: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且只能是“中国公民”(参考本单元考点2)。

考点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P86)(一)设立条件1.有投资人(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不包括港、澳、台同胞)。

(2)不得为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1)可以使用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字样。

(2)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1)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否则,仅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登记1.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2.分支机构A.云滇针织品有限公司B.昆海化妆品经销公司C.樱园服装设计中心D.霞光婚纱摄影工作室【参考答案】CD【答案解析】(1)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选项CD正确);(2)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选项AB错误)。

【例题3·多选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9年)A.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B.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并且自然人只能是中国公民C.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D.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参考答案】BCD【答案解析】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投资者依法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例题4·判断题】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未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在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不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009年)【参考答案】√【答案解析】关键看“登记”;如果投资人在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中注明“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则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未注明的,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考点3: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P87)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

1.任意限制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题1·单选题】王某设立甲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委托李某管理企业事务,授权其可决定50万元以下的交易。

后李某以甲企业的名义向乙企业购买60万元的商品,乙企业不知王某对李某的授权限制,甲、乙企业因付款问题发生争议。

关于甲、乙企业商品买卖合同付款责任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8年)A.应由李某承担付款责任B.甲企业应承担向乙企业付款50万元责任,余款由乙企业向李某个人追讨C.甲企业不承担付款责任D.甲企业应承担全额付款责任【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50万元以下”是王某对李某的任意限制,乙企业并不知情,该限制不得对抗乙企业(对乙企业没有约束力),因此,仍应由甲企业向乙企业承担责任,而后甲企业要求越权签订合同的李某承担相应责任。

【例题2·单选题】王某投资设立甲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委托宋某管理企业事务,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宋某可以决定20万元以下的交易。

后来,宋某未经王某同意,以甲企业的名义向乙企业购买30万元原材料,乙企业不知甲企业对宋某权利的限制。

下列关于合同效力及甲企业权利义务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7年)A.合同无效,甲企业有权拒绝支付30万元货款B.合同部分无效,甲企业向乙企业出示授权委托书后,有义务支付20万元货款C.合同有效,甲企业有义务支付30万元货款D.合同效力待定,甲企业追认后方有义务支付30万元货款【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20万元以下”王某对宋某的任意限制,乙企业并不知情,因此,该限制不能对抗乙企业,甲企业应当依约履行合同、支付30万元货款,而后甲企业要求越权签订合同的宋某承担相应责任。

2.法定限制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相关链接1】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相关链接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例题·单选题】2018年5月,赵某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并将企业事务委托给孙某管理。

关于该企业事务管理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8年)A.未经赵某同意,孙某不得从事与该企业相竞争的业务B.赵某和孙某可以协商确定是否采用书面合同形式建立委托管理关系C.孙某与该企业订立合同,若有利于该企业,则不需要事先取得赵某同意D.孙某超出赵某的授权范围而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无效【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选项B: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

考点4: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P88)1.原因(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清算人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

3.通知、公告及债权申报时间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相关链接】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4.清偿顺序(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

5.投资人的偿债责任(1)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6.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例题1·判断题】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2017年)【参考答案】√【例题2·判断题】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债权人在2年内未向原投资人提出偿债请求的,原投资人的偿还责任消失。

()(2014年,2017年类似判断题,2012年类似单选题)【参考答案】×【答案解析】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本单元考点回顾第23讲-普通合伙企业的基本特征、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普通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合伙企业的财产、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与出质第二单元普通合伙企业和它的合伙人本单元考点框架考点1:普通合伙企业的基本特征(★)(P92)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的一种合伙企业。

【提示】广义的普通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不论是普通合伙企业,还是特殊普通合伙企业,都是所有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

考点2: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P102)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偿付到期债务时(先企业后个人),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普通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清偿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各普通合伙人之间没有先后顺序之分)。

(2)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普通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资份额大小、合伙协议有特别约定、合伙企业债务另有担保人或者自己已偿付所承担的份额等理由,拒绝向债权人承担该责任。

3.普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按照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规则向其他普通合伙人追偿。

【案例】自然人甲、乙、丙、丁共同投资成立了A普通合伙企业,约定损益的分配和分担比例为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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