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价局关于继续保留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12、市政办发 [2006]110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代征绿地和代征道路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 2006.05.29
13、市政告字 [2006]6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秋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期间禁止会外展的通告 市政府 2006.06.02
3、市政发 [2005]10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 2005.09.05
4、市政告字 [2005]15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法占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专项治理工作的通告 市政府 2005.09.29
5、市政告字 [2005]17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土地证书查验工作的通告 市政府 2005.10.31
26、市政告字 [2007]8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郭上村棚户区改造工程拆迁工作的通告 市政府 2007.08.16
27、市政告字 [2007]11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仁义村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 市政府 2007.09.27
28、市政告字 [2007]16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民乐园地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拆迁工作的通告 市政府 2007.10.20
西安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110223(颁布时间)
20110223(实施时间)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文号)
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年12月31日市政府第14届1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4.07.15•【字号】鲁价综发[2014]99号•【施行日期】201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鲁价综发〔2014〕99号)各市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种子桑蚕茧和两碱外工业用盐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20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289号)精神,根据市场竞争情况,经省政府同意,决定放开桑蚕茧、两碱(纯碱、烧碱)外工业用盐价格,7月1日起放开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标准,2015年1月1日起放开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
上述商品和服务价格放开后,各级物价部门要按照放开价格同步加强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市场价格监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促落实明码标价制度。
要加强对相关经营单位明码标价制度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促进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桑蚕茧、两碱外工业用盐经营单位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销售(收购)价格等内容。
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和经纪服务收费价目表,价目表应包括服务项目、内容及完成标准、收费标准、收费对象及支付方式等基本标价要素;一项服务包含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代收代付的税、费也应予以标明。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二、加强市场价格监测。
要进一步完善价格监测制度,密切跟踪桑蚕茧、两碱外工业用盐价格及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变动情况,科学分析判断相关市场价格运行情况,发现异常波动要第一时间发出预警、上报情况、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市场价格平稳运行。
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调整市内区间公交客运线路票价的通知-淄价字〔2015〕90号
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调整市内区间公交客运线路票价的通知正文:---------------------------------------------------------------------------------------------------------------------------------------------------- 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调整市内区间公交客运线路票价的通知淄价字〔2015〕90号各区县物价局、交通运输局,高新区、文昌湖区审计物价局,各有关客运经营企业: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价格发〔2011〕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调整市内区间公交客运线路票价。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次调整仅限于中心城区至区县、乡村间以及跨区县间公交客运线路票价(详见附件);城市一元无人售票公交客运线路票价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二、除中心城区以外,其他各区县城区至乡村公交客运线路票价如需调整,由所在区县物价局会同交通运输局提出建议,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调整方案同时报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三、按照相关规定,因线路调整、新增线路以及车辆等级提高等因素,需要制定或调整票价的,各有关客运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客运线路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区县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四、各客运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交客运线路票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定价、乱涨价、乱收费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本文件有效期自2015年8月27日至2020年8月26日,之前市物价局与市交通运输局制定的关于公交客运线路票价政策如与本文件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市内区间公交客运线路票价表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交通运输局2015年8月18日附件市内区间公交客运线路票价表线路号起止点运营里程(公里)客车等级全程票价(元)1张店—博山43中级8.0327中级5.04公交东站-周村22.1中级4.05张店-西齐33中级6.06张店-辛店26.3中级5.08公交东站-万华水泥厂22中级2.012张店-水利学院34中级5.01937中级6.520张店-辛店28中级5.022淄川—周村33中级6.025博山—周村45中级7.531淄川—田家27中级5.032博山—西河15中级2.53329中级5.034公交东站-周村34.5中级5.036张店-田家12中级2.037张店-化建35中级5.045公交东站-周村21中级4.051公交东站-桓台公交站25.3中级3.053张店-萌山水库27中级5.055博山—磁村20中级3.556周村—磁村36中级6.059周村-鲁中教考中心30中级5.061辛店-索镇40.5中级7.067峨庄—辛店51.7中级9.071张店-田镇62中级10.072张店-北羊55中级9.080张店-教考中心33中级6.082张店-召口28中级5.085淄川—蓄电池厂18中级3.586张店-南韩21中级4.087张店-山铝矿山12中级2.096公交东站-周村26.5中级4.0103张店-矿务局25中级4.5109辛店—淄川51中级8.0110张店—姚家峪49中级8.0133淄川—萌山水库25.5中级4.5线路号起止点运营里程(公里)客车等级全程票价(元)150张店-金岭铁矿21中级4.0151张店-淄川(淄博商厦-淄川)24.5中级4.5152张店-炼油厂35中级5.0154南博山—矿务局58中级9.0160公交东站-科技职业学院21中级3.0161博山—淄川24中级4.5162张店—荆家34中级6.0163张店—青城-木李82中级13.5164张店—鱼龙41中级7.0165张店-李官73中级11.0166张店-贾庄74中级11.0张店—台李73中级11.5171张店—沂源99中级20.0173张店—黑里寨73中级12.0175张店—马桥42中级7.0178张店—东里145中级23.0179张店—西南峪128中级22.0张店—曹家庄129中级20.0181金帝广场—陶瓷大观园47中级8.0182张店—(池上)三岔111中级20.0183张店—南流泉148中级25.0184张店—(流水)三岔124中级21.0185桓台公交站-小义乌24.2中级3.0张店—小张庄122中级21.0187张店—张庄130中级22.0189张店—韩旺154中级25.0190张店—金星152中级25.0191义乌—博山50中级8.0192张店—徐家庄131中级22.0淄川-张店-黑里寨96中级15.0194淄川-田镇74中级12.5195张店-马扎子90中级15.0196淄川—青城76中级12.5198田庄—淄川51.5中级7.0199索镇—淄川43中级7.5太公湖玉泉湾-小义乌42中级6.0201淄川—东里125中级21.0202淄川—金星133中级22.0204淄川—中庄107中级20.0205淄川—焦家上庄126中级20.0207淄川—徐家庄112中级19.0线路号起止点运营里程(公里)客车等级全程票价(元)208淄川—公家场156中级22.0209淄川—鲍庄105中级17.0211淄川—沂源80中级17.0212周村-青城55中级9.5213周村-唐口-田镇65中级11.0周村-木李63中级10.5216码头-周村70中级11.5217荆家—周村48中级8.0219周村—金星178中级29.0220索镇-田镇65中级11.0221沂源—周村123中级21.0淄川—黑里寨76中级12.5227张店-杜集-木李80中级13.0228张店-赵店76中级12.5231周村-青城-田镇68中级11.0251公交东站-桓台公交站28.3中级3.0K1张店-开元溶洞67.8中级11.0张店-玉黛湖21中级3.0——结束——。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20•【字号】淄政发〔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发〔2017〕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第7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20日淄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山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和《淄博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解释、监督适用本办法。
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应当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并严格遵守本办法对规范性文件登记、公布、备案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法制统一;(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三)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四)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规范和格式要求。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下列内容:(一)行政许可事项;(二)行政处罚事项;(三)行政强制事项;(四)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财政、价格部门依法履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职能的除外)。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有关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有关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24•【字号】淄政办字〔2014〕112号•【施行日期】2014.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有关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14〕112号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淄博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淄发〔2014〕13号),市编委办公室制定了《关于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有关工作任务分工方案》。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计划,加快推进改革,确保按时完成改革任务。
市编委办公室要做好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牵头工作,及时调度有关工作进展情况,抓好工作落实。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24日关于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有关工作任务分工方案一、推进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事项1.对各类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凡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凡直接面向基层、面广量大、由下级政府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凡企业投资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最大限度向市场、社会、基层放权。
(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有关部门)2.减少下放投资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和资质资格许可认定事项。
(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有关部门)3.全面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
严格执行省政府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收费文件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收费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5.03.09
•【字号】鲁价综发〔2015〕20号
•【施行日期】2015.03.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收费文件目录的通知
鲁价综发〔2015〕20号
各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收费文件规范化管理,维护收费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不断提高收费决策、管理和服务水平,决定废止收费文件104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山东省物价局废止收费文件目录
山东省物价局
2015年3月9日附件
山东省物价局废止收费文件目录。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全面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鲁价调发[2004]50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全面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全面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鲁价调发[2004]5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自2002年我省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公示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涉农价格和收费秩序明显好转,农民负担有所减轻。
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价格和收费公示成果,确定自2004年起在全省城乡全面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
通过实施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实现收费审批合法、收费政策透明、收费行为规范、社会负担减轻的目标。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全面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
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是提高收费政策透明度、强化政府和社会监督、有效制止各种乱收费、建设“阳光政府”的一项重要措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把这项工作开展好、落实好。
要通过推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有效的收费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范围。
凡《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中的收费项目,《山东省定价目录》中关系企业和群众切身利益的价格和收费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
三、价格和收费公示的主要内容和方式。
各收费单位向社会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
公示可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4.23•【字号】鲁价调发[2003]95号•【施行日期】2003.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鲁价调发[2003]95号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各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为做好“非典”疫情防治工作,抑制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上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对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特通知如下:一、对按各种药方所配的中药,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凡本省范围内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销售按各种药方配制的中药,每副零售价格最高不得超过9元;代煎剂每付(一天两次量)零售价格最高不得超过12元。
二、凡在本省销售的16层纱布口罩,每个零售价格最高不得超过4.00元;活性碳口罩每个零售价格最高不得超过9.80元;过氧乙酸(浓度16%--18%、一元溶液、500ml)每瓶零售价格最高不得超过22.00元;次氯酸钠84消毒液(470ml)和利克消毒液(500ml)每瓶零售价格最高不得超过4.00元。
销售其他口罩、消毒液等不得借机涨价、哄抬物价。
三、对政府定价目录以外的抗病毒类和调节免疫功能类化学药品实行限价和提价申报制度。
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均应在本单位2003年4月22日的价格水平上保持稳定。
产地出厂价格或批发价格提高,本省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如调整零售价格,必须向省物价局申报。
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后方可提高零售价格。
未经批准擅自提高零售价格的,一律按价格违法行为论处。
各单位应将本单位4月22日的实际价格水平、进货票据等留存备查。
四、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经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培训的服务队伍,依照卫生部门规定的消毒规范对社会开展预防性消毒服务,按照“资源、互利”的原则,卫生防疫服务费(含消毒剂)每平方米不得超过1.50元。
淄博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热源企业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价字〔2018〕7号
淄博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热源企业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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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热源企业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价字〔2018〕7号
各区县物价局、高新区经发局、文昌湖区审计物价局,各有关电厂、热力公司:
从2016年下半年开始,市场煤炭价格持续上涨,热源企业供热出现严重亏损,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心城区供暖价格和对低收入群体继续实行供暖补贴的通知》(淄政办发〔2015〕120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启动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业供热价格。
华电淄博热电有限公司直供工业供热价格由现行的53.5元/吉焦调整为63.5元/吉焦;淄博热电集团直供工业供热价格由现行的63元/吉焦调整为73元/吉焦。
二、民用供热价格
(一)居民供暖价格不作调整。
(二)华电淄博热电有限公司、淄博热电集团供热力公司民用供热价格由现行41元/吉焦上调到48元/吉焦;山东开泰热电有限公司供民用供热价格由现行的46元/吉焦上调为53元/吉焦。
三、各区县供热价格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四、工业供热价格自2017年11月1日,民用供热价格自2017年11月15日执行。
淄博市物价局
2018年1月10日
——结束——。
淄博市物价局关于废止部分收费文件的通知-淄价字[2013]130号
淄博市物价局关于废止部分收费文件的通知正文:---------------------------------------------------------------------------------------------------------------------------------------------------- 淄博市物价局关于废止部分收费文件的通知(淄价字[2013]130号)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区县物价局,高新区、文昌湖区审计物价局: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和《淄博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淄政发〔2011〕85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废止部分收费文件。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3年12月1日起,废止《关于适龄少年儿童发育程度鉴定及体育项群能力预测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等26件收费文件(具体废止文件见附件)。
二、各有关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收费票据的部门办理收费票据缴销手续。
三、各收费单位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应按现行政策规定重新报批。
四、各级物价部门对已废止的收费文件落实情况要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收费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废止的收费文件淄博市物价局2013年11月6日附件废止的收费文件序号发文单位文件编号收文单位文件标题1市物价局淄价字〔2000〕72号淄博市张店元通劳动服务公司关于对机动车辆资料查询、鉴定等收费标准的批复2市物价局淄价字〔2000〕168号淄博市价格事务所关于贷款抵押车辆价值认定收费标准的批复3市物价局淄价字〔2000〕196号淄川区物价局关于聊斋园门票价格及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4市物价局淄价字〔2001〕23号张店区物价局关于淄博婴幼儿潜能开发中心收费标准的批复5市物价局淄价字〔2001〕30号市涉案资产价值认定中心关于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占用价格鉴证收费标准的批复6市物价局淄价字〔2001〕110号市足球运动协会星期天足球俱乐部关于厦门足球俱乐部淄博青少年足球培训中心学员收费标准的批复7市物价局淄价字〔2001〕170号市教育局关于淄博怡中外国语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8市物价局淄价字〔2001〕188号齐鲁石化公司工会关于齐鲁石化公司游泳馆游泳票价格的批复9市物价局淄价字〔2002〕83号张店区物价局关于张店区特殊教育中心学校“学龄前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班”收费标准的批复10市物价局淄价字〔2002〕132号淄博市价格信息中心关于标价签工本费标准的批复11市物价局淄价字〔2003〕32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汽车驾驶员电子仪器考试收费临时标准的批复12市物价局淄价字〔2003〕55号淄博市展览馆关于淄博市展览馆房屋出租等收费标准的批复13市物价局淄价字〔2003〕117号市职业病防治院关于健康监护档案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14市物价局淄价字〔2003〕118号淄博市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关于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实作费收费标准的批复15市物价局淄价字〔2003〕139号市蒲松龄艺术馆关于聊斋园讲解费收费标准的批复16市物价局淄价字〔2003〕158号淄川区物价局关于淄川特教中心学龄前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收费标准的批复17市物价局淄价字〔2004〕71号临淄区物价局关于齐鲁武术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18市物价局淄价字〔2004〕116号淄川区物价局关于调整蒲松龄艺术馆聊斋园门票价格的批复19市物价局淄价字〔2004〕238号淄博市张店元通劳动服务公司关于磁吸式“实习”驾驶标志牌工本费标准的批复20市物价局淄价字〔2005〕39号淄川区物价局关于淄博警拳道搏击武校小学、初中部培养费收费标准的批复21市物价局淄价字〔2005〕160号市老年大学关于市老年大学电子琴等新增专业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22市物价局淄价字〔2005〕257号市老年大学关于市老年大学书法国画类等专业调整学费标准的批复23市物价局淄价字〔2006〕175号山东理工大学关于山东理工大学档案馆收费标准的批复24市物价局淄价字〔2006〕215号市体育科研所关于适龄少年儿童发育程度鉴定及体育项群能力预测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25市物价局淄价字〔2009〕18号淄博市体育馆关于调整淄博市体育馆场租费收费标准的批复26市物价局淄价字〔2009〕211号鲁中机动车驾驶员教考中心关于我市机动车驾驶员教考场场地租用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结束——。
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教育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幼儿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价字[2014]64号
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教育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幼儿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教育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幼儿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价字[2014]64号)各区县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高新区、文昌湖区审计物价局、公用事业局、财政局,有关幼儿园: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山东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2〕93号)和《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物价局关于明确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3〕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幼儿园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幼儿园收费项目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收费实行统一项目、分级分类管理。
幼儿园可按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
1、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
2、住宿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寄宿的幼儿提供住宿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
县级以上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办的幼儿园(以下简称“公办幼儿园”)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收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二、规范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根据山东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幼儿园可以收取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印发日期发文部门1关于补充、修订部分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的通知计基[1979]725号1979年12月16日国家计委2关于请妥善安排物价检查业务经费的通知价字[1983]22号1983年2月25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3关于依法惩处妨碍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计价检[1994]600号1994年5月21日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4关于开展创建规范化基层物价检查所活动的通知计价检[1999]593号1999年5月27日国家计委5关于价格违法所得收缴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检[2000]57号2000年1月27日国家计委6关于印发《规范化物价检查所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计价检[2000]778号2000年6月19日国家计委7关于查处国家行政机关乱收费的执法依据的复函计办经调[2000]1005号2000年12月20日国家计委8关于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检[2001]1568号2001年12月31日国家计委9关于企业使用“平价”等价格术语是否属于价格欺诈问题的复函计办经调[2002]672号2002年6月1日国家计委10关于印发加强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意见的通知计价检[2002]2844号2002年12月24日国家计委11关于统一价格行政执法标志的通知计办价检[2003]240号2003年3月12日国家计委12关于转发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发改能源[2003]369号2003年5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技术导则的通知13关于明确明码标价执法主体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检[2003]320号2003年6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4关于公布车辆生产企业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发改办产业[2003]1188号2003年11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WMI)的通知15关于风电前期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4]29号2004年1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6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创建规范化物价检查所(局)发改价检[2004]568号2004年3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活动的意见的通知17关于印发《全国风能资源评价技术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4]865号2004年5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8关于标价方式监制问题的答复发改价检[2004]1098号2004年6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9关于印发《价格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发改价检[2004]1717号2004年8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通知20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发改价检[2004]2832号2004年12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意见的通知21关于明确有关电价政策的复函发改办价检[2005]115号2005年1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2关于深入开展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试点工作的通发改办价检[2005]765号2005年4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知23关于印发开展价格监督进社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检[2005]805号2005年5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4关于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5]1367号2005年7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5关于总电表款及安装费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检[2005]1931号2005年9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6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机电设备采购核定规则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5]2084号2005年10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7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基层工作联系制度》(修订)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981号2006年5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8关于坚持不懈、务求实效,不断把“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引向深入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1166号2006年6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9关于投资体制改革政策中有关事项的复函发改办投资[2006]1363号2006年6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0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1735号2006年8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31关于优先安排运输仪器化公证检验大包棉花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6]2773号2006年12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质检总局32《钨行业准入条件》《锡行业准入条件》《锑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年第94号2006年12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3关于印发《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41号2007年1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34关于做好“十一五”农村电网完善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421号2007年2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5符合《电石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一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17号2007年3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6关于切实抓好主要食品价格及相关收费专项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7]1887号2007年8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7关于印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2291号2007年9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8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检[2007]2814号2007年10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9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74号2007年11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0关于开展大型并网光伏示范电站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7]2898号2007年11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1符合《电石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二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92号2007年12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2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国法函[2008]25号文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检[2008]1279号2008年5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3关于进一步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08]1554号2008年7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价格公共服务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08]2641号2008年10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5关于做好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8]2354号2008年10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6关于对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政策中价格上涨认定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检[2008]2358号2008年10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7关于印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222号2009年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8关于印发半导体照明节能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9]2441号2009年9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质检总局49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统计报告制度》(修订)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9]2052号2009年9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0关于编制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的指导意见发改办东北[2009]2173号2009年10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1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发改价检[2010]1137号2010年5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52关于印发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法规[2010]1538号2010年7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53关于印发空白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基础[2010]1720号2010年7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4关于规范开展低碳绿色发展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0]2046号2010年8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5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1993号2010年8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6关于进一步做好东部城市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西部[2010]2519号2010年10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7关于积极推进明码实价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11]854号2011年4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消费者协会58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农民创业促进工程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西部[2011]854号2011年4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59关于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办产业[2011]1228号2011年5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0关于开展西部地区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的实施意见发改西部[2011]1726号2011年8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61关于印发《广播电视高山无线发射台站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11]2390号2011年9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广电总局62关于印发地方应对气候变化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1]2552号2011年10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3关于印发“十二五”墙体材料革新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437号2011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4关于印发“十二五”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615号2011年11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财政部65关于印发《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1]2626号2011年11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6关于印发“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和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919号2011年12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7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工作的意见发改基础[2012]43号2012年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邮政局68关于印发对口援疆工作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地区[2012]802号2012年3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9“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企业名单及节能量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2年第10号2012年5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0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对外物资赠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2]1265号2012年5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1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2]2130号2012年8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2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2413号2012年8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73关于做好广播电视高山无线发射台站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12]2305号2012年8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广电总局74关于开展“十二五”城市城区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县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2313号2012年8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5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基层联系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2]2475号2012年9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6关于严格禁止县级公立医院举借新债的紧急通知发改社会[2012]3412号2012年10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银监会77关于印发半导体照明应用节能评价技术要求(2012年版)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3233号2012年11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8关于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监[2012]3547号2012年12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9关于印发2013-2015年西部和农村地区邮政普遍服务以及全国邮政机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基础[2013]271号2013年1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0关于印发《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气候[2013]279号2013年2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81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3]930号2013年5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环境保护部82关于调整第三批等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审查论发改办东北[2013]1573号2013年7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程序的通知83关于无电地区电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发改办能源[2013]2365号2013年9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84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发改气候[2014]63号2014年1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告工作的通知85关于印发《价格举报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4]120号2014年1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6关于印发《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工作规则》发改办价监[2014]121号2014年1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通知87关于加强民生用气监管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4]192号2014年1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8关于印发《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65号2014年1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8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发改外资[2014]947号2014年5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90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发改价监[2014]1223号2014年6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知91关于印发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格式文本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4]1329号2014年6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2关于对价格欺诈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监[2014]1555号2014年7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3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4]1579号2014年7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94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地区[2014]2174号2014年9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5关于印发《现代物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贸规[2016]1689号2016年7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6关于印发《网络交易价格举报管辖规定(试行)》的通知发改价监规[2016]2245号2016年10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7关于印发《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的通知发改环资[2016]2635号2016年12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98关于印发《网络交易价格举报管辖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规[2018]231号2018年2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7.29
•【字号】淄政发[2010]62号
•【施行日期】2010.07.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淄政发〔2010〕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要求,市政府组织对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2008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市政府2008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继续有效的
市政府办公厅2008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16件)
废止的市政府2008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71件)
废止的市政府办公厅2008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7件)。
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惠府〔2008〕1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市政府从2008年4月起,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对2007年12月31日以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继续有效实施的249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审核,现决定对主要内容与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不一致,以及主要内容与新的或已作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不相适应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出台的政策代替的,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惠州市房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等71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惠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惠州市人民政府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件:惠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关于加强市区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惠府〔2009〕124号为维护我市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惠州市区(以下简称市区)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的有关规定,凡由动力装置驱动、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的两轮或三轮燃油助力车、电动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均属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以下统称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
二、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市区道路行驶。
三、从2009年9月1日起,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不得在市区道路上行驶。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15•【字号】鲁政发[2003]5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发[2003]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行政效率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鲁政发[2002]26号)要求,各级、各部门在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坚决制止各种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坚决制止“三乱”,省政府决定取消、合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将部分项目转为经营性收费,并对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收费项目98项。
本次取消的收费项目,省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市一律不得再收费。
各级财政、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对取消收费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取消收费或变相继续收费的,一经查实,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合并收费项目43项。
收费项目合并后,执收部门要按合并后的收费项目执行,原收费项目停止执行。
需重新核定收费标准的,由省物价、财政部门重新核定后,按新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转为经营性收费的项目5项。
转为经营性收费的收费项目纳入《山东省定价目录》,其资金不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费要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四、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必需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安排。
五、对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每年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核定后向社会公布。
凡未进入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
淄博市物价局关于城市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淄价字〔2015〕48号
淄博市物价局关于城市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正文:---------------------------------------------------------------------------------------------------------------------------------------------------- 关于城市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淄价字〔2015〕48号淄博市园林管理局:你局《关于延期使用城市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淄园字〔2015〕7号)收悉。
该收费运行三年来,对于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得到了社会认可。
经研究,同意继续收取城市绿化补偿费,现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一、城市绿化补偿费(一)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城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淄博市城市绿化条例》中规定标准的,经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建设单位不能按规定就地或易地补建所缺绿化面积的,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一次性缴纳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由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代建。
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包括按所处地区的土地基准地价或土地成本和完成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费。
其中土地基准地价或土地成本按淄博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绿化工程建设费具体标准按附件一《淄博市城市绿化工程建设费标准》执行。
(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经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的单位和个人,须缴纳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
临时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其收费标准按附件二《淄博市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标准》执行。
(三)树木补偿费和代植费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占用期满退出后,造成绿地损失,又不能恢复原貌的,应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缴纳树木补偿费。
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及垂直绿化植物的和经批准迁移树木未成活的,应向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树木补偿费;对不能在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补栽树木的,还应按照树木补偿费的50%缴纳补栽树木的代植费。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收费促进重点投资项目建设的意见-淄政发[2008]46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收费促进重点投资项目建设的意见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收费促进重点投资项目建设的意见(淄政发〔2008〕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收费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重点投资项目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称重点投资项目),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及开工建设许可、监督等环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优惠政策。
凡国家、省规定的收费标准有幅度的,一律按最低标准收费;凡国家、省规定的基准收费标准有上下浮动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凡省有关部门制定收费标准幅度,需由市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省规定的最低标准重新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行使重点投资项目管理职能时,需建设单位提供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评价、审查、审核、鉴定、监测、检验、验收等意见的,一律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办理机构。
本市有资质的投标人达不到法定人数的,应邀请市外有资质的投标人参与竞标。
三、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中介机构的,中介机构收费按照招标价格执行。
本市有资质的投标人达不到法定人数又未邀请市外投标人参与竞标的,中介机构收费按不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一半收取。
四、各收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服务内容提供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也不得对综合服务内容已包含的单项服务另行收费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
五、对重点投资项目建设收费实行目录管理制度。
未列入《淄博市重点投资项目开工建设收费项目目录》(附后)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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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物价局关于继续保留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淄价办发[2015]72号
【发布部门】淄博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5.11.09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淄博市物价局关于继续保留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淄价办发〔2015〕72号)
各区县物价局,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审计物价局,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我市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我局对2012年1月1日前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继续保留规范性文件22件,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有效期
淄博市物价局
2015年11月9日
附件
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