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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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通知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通知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8.19•【字号】桂地税发[2008]128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128号2008年8月19日)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现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地税局法规处。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文书样式(略)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广西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组织实施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听证,是指税务机关拟对公民处以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

第四条税务机关举行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和回避的原则。

第二章听证参与人第五条听证参与人包括听证机关、听证主持人、记录员以及本案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证人、鉴定人等。

第六条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为听证机关,负责组织听证。

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举行听证。

第七条听证主持人由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原则上由本机关法制、税政、征管、审理等部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听证主持人一般由1人担任。

重大复杂的案件,税务机关负责人可指定2-3名主持人共同主持听证,并确定其中1人为主要主持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5.01.06•【字号】桂国税发〔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桂国税发〔2015〕2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4〕15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是税收信息化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是税收科技领域又一重大创新,是增值税发票管理的根本性变革,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推行将进一步堵塞征管漏洞,减轻纳税人负担,实现增值税一体化管理。

为做好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自治区国税局成立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王柳德任组长,副局长欧发明、杨辉、总经济师李传玉任副组长,办公室、货物劳务税处、征管科技处(大企业税处)、纳税服务处、信息中心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欧发明兼任主任,凌蔚、朱焰宇、黄国准、陈泓任副主任,成员有张仕龙、赵明、张海、徐世南、吴彬、陈伟琰、韦红波、蔡磐。

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推行领导小组,确保全区国税系统的顺利推行和正常运转。

二、做好宣传培训(一)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将实现“两个覆盖”,即覆盖所有的增值税纳税人,覆盖所有的增值税发票。

系统的推行工作涉及广大纳税人,各单位要加强纳税服务和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如广播电视、新闻报纸等媒体广泛向社会和纳税人宣传增值税发票升级版工作的意义和基本操作内容,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推动工作开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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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税务代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税务代理收费【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 号】桂价费字﹝2003﹞279号【发文日期】2003-08-29【实施时间】2003-08-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各市、县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加强税务代理收费管理,规范税务代理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精神,我们对1999年9月自治区物价局制定的《关于印发广西税务代理业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重新修订的《广西税务代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广西税务代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附: 广西税务代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税务代理收费管理,规范税务代理收费行为,促进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境内,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承办的税务代理收费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税务代理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

税务代理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税务代理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对有关涉税事宜可自行办理,也可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办理。

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将税务行政管理职能转交税务代理机构办理并收费,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纳税人和扣缴人接受代理服务和到指定的税务代理机构接受服务。

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自行办理涉税事宜的,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故意刁难或拒绝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10.08•【文号】国税发[2003]128号•【施行日期】2003.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税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编发〔2000〕2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执行。

为了确保《意见》的贯彻、落实,特提出如下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规范机构设置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坚持依法治税,树立税务部门的良好形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把搞好规范机构设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

二、统筹安排,严密实施。

规范机构设置是一项细致、复杂、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保证工作不断,思想不乱,队伍不散,资产不流失。

工作过程中,对印章、票证等对收入工作有影响的问题,要提前做好预案,避免出现问题。

要认真做好撤并机构中人员安置工作,原则上人随工作走。

对职务变动的干部,保留现有职级待遇。

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确保规范机构设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严格执行,严守纪律。

规范机构设置是一项严肃的任务,任何单位不得借口搞变通。

对因机构变动需要更换的印章、票证、牌匾等,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确保安全。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试行)(讨论稿)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解决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的异议,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以公平、简便、有效化解征纳矛盾为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是指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存量房交易的个人(以下称为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有异议,要求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主管税务机关应与纳税人及时沟通,化解异议。

经沟通后纳税人对计税价格仍有异议的,进入本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程序。

第四条纳税人对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进入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程序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应根据相关事实阐明理由,报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表》(以下简称《异议申请表》),并提交真实、合法、有效佐证材料。

如果纳税人无正当理由或佐证材料不真实充分的,对评估计税价格不作调整。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纳税人《异议申请表》的当日决定是否受理,并向申请人下达《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异议申请后,应于二个工作日内委托市、县级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机构或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向受委托机构发出《委托评估业务联系单》,一并移交纳税人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机构或者第三方评估机构在接到《委托评估业务联系单》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出具评估报告给税务机关。

情况复杂无法按时办结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七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论无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在《异议申请表》签署意见,进入税款征收环节。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准期申报率考核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发[2009]36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准期申报率考核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发[2009]36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准期申报率考核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准期申报率考核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函〔2009〕363号2009年6月19日)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为科学考核和评价基层税务机关征管质量,促进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通过广泛征求基层意见,区局决定在继续执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有关数据指标考核通报的基础上,对“准期申报率”的考核作如下调整:一、调整完善考核内容。

将“准期申报率”细分为“逾期申报责令限改率”、“逾期申报处罚率”、“税种登记率”、“准期申报率”四个指标,以全面衡量纳税申报管理的过程和结果。

其中:前三项为按月或年度考核内容,“准期申报率”作为考核结果的参考指标。

二、改进考核方式。

改变采取按单个指标比率高低排名的做法,实行综合得分评定办法确定评定等级,分为“优秀”和“一般”两个等级,结果全区通报。

对“准期申报率”达到95%以上(实施后前两个月要求达到90%以上),同时“逾期申报责令限改率”、“税种登记率”达到100%、对同一年度内逾期申报二次以上的纳税人的“逾期申报处罚率”达到100%的单位,评定为“优秀”等级,不再按比率高低排名。

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确定为“一般”等级,按“准期申报率”排名通报,并限期改进。

具体的考核办法:(一)对“逾期申报责令限改率”的考核。

逾期申报责令限改率是考核主管税务机关是否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作出处理的指标,该指标着重对执法过程的监控。

对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责令其限期改正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因此要求“逾期申报责令限改率”达到10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我区“六税两费”有关政策文件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我区“六税两费”有关政策文件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我区“六税两费”有关政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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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3.11.14
•【字号】
•【施行日期】2023.1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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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我区“六税两费”有关政策文件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县(市、区)税务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公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3年1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区小微企业等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幅度的通知》(桂财税〔2022〕10号)停止执行。

我区小微企业等纳税人的“六税两费”减征幅度依照《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总局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11月1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税发[2010]3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税发[2010]3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税发〔2010〕32号2010年2月11日)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近几年来,总局和区局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意见,我区各级国税部门按照总局和区局的要求,加强了企业所得税管理,管理水平和质量有了明显提高。

但从近期执法检查和审计、财政监察专员办对我区税收征管质量检查反映的情况看,我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现就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目前,我区一些地方存在对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抓得不力、不深入,存在重审批、轻管理、管理粗放、不规范等问题。

因此,各级各单位各部门要提高对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认识,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领导,加大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力度,所得税管理部门要具体抓落实,切实把企业所得税各项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不断提高我区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二、严格执法,把好政策关各级各单位各部门特别是从事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岗位人员,要认真学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精确掌握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政策规定,严格执法,把好政策关。

一是要依托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平台,明确执法岗位职责,对税收执法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实施责任人制度,确保执法的正确性。

二是要加强对税务人员执法薄弱环节的培训辅导,突出税收政策、执法程序,强化岗位责任意识,使税务人员在熟悉政策法规的同时,严格执法程序操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3.18•【字号】桂政发[2002]13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2]13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为了顺利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和地市之间的分配关系,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改革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的办法,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自治区本级、地市按比例分享。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二年三月十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改革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的办法,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自治区本级、地市按比例分享。

改革方案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如下:一、改革的必要性实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化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中央和地方各级所得税收入的弊端日益显现。

主要是制约了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议,客观上助长了重复建设和地区封锁,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和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不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也不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和监控。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2024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2024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2017年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税收管理第三章税收协助第四章税收服务第五章税收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税收管理、税收协助、税收服务、税收监督等税收保障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税收保障工作坚持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信息化支撑、司法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收保障措施,完善税收保障考核制度,按照财政管理体制保障税收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税收保障工作。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税收保障工作。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保障相关工作。

第二章税收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适时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培植税源,保障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第七条税收收入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应当与本行政区域的税源相适应。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7.01
•【字号】桂地税公告[2011]5号
•【施行日期】201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1〕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我局对现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本次清理我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269份,确认现行有效文件167份,全文失效废止文件59份,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文件43份。

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附件: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正式实施。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部分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所引用的条例及细则条款依据已发生变化,需要根据修订后的条例及细则进行修改。

现将有关修改内容明确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第二条中“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修改为“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191号)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及有关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及有关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华参展后销售展品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07号)第一条中“按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6%征收率”修改为“按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3%征收率”。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84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9.27•【字号】桂地税发[2006]282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资源税,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282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等有关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凡在我区开采《资源税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列举项目的应税资源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应税产品,《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附后)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收购或购买(以下简称收购)未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体户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包括收购未税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非矿山企业和个体户。

第五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能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第六条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销售或自用应税产品的数量。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预缴、汇总纳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预缴、汇总纳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预缴、汇总纳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3.24•【字号】桂国税发[2009]77号•【施行日期】2009.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预缴、汇总纳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发〔2009〕77号2009年3月24日)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10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石油分公司统一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发〔2005〕295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销售分公司统一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发〔2005〕375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广西自治区烟草专卖机构体制改革后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发〔2003〕238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广西辉煌交通石化有限公司增值税纳税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函〔2004〕122号)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广西百祥石油有限公司增值税纳税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函〔2007〕243号)的规定,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对实行预缴、汇总纳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制进行统一和规范,并从2009年4月份申报期开始执行。

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预缴、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规范(一)电力、中石油、中石化、烟草系统、辉煌石化和百祥石油所属分支机构按一定比例或税额预缴的税款,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相关附表,通过申报进行税款征收。

电力系统实行预缴企业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在综合征管系统设置隶属关系。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填写:第1栏“(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第2栏“应税货物销售额”、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分别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发生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实行按发电量预缴增值税的发电企业填写上网电量)。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9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根据各地的反映,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及个人所得税管理中遇到一些税收政策及征管环节不够明确的问题,造成各地政策执行和管理不统一,要求自治区地税局规范和统一,现将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所得税(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问题1.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已被新企业所得税法废止,为此,我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制定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5]209号)也应自动失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总局有关税务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各市地税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要求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时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为了加强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经营的税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各地可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要求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时必须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等资料到建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提供相关资料,包括银行对帐单、财务报表、总机构及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以及足以说明该建筑项目已在总机构及分支机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材料,方可回总机构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否则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的规定办理。

(二)关于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扣除凭证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职工食堂经费补贴以实际支出的凭证,在规定的比例内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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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计算机设备(11)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 北京中科联通科技 务局 12366 服务热线管理建设中 有限责任公司 标结果公告
TOP2



为 南宁市宇络安科技
/HuaweiS5735-L48T4X-A 交换机 有限公司
的采购结果
1039.6 39.4
目录
企业基本信息 .................................................................................................................................1 一、采购需求 .................................................................................................................................1
1.4.1 重点项目
(1)广播、电视、电影设备(17)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广西新豪智云技禾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 股份有限公司
136.0
2023-06-05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18 日 生成
3/29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务局 2023 年视频会议系统和相 关会议室设备运维服务项目
1.1 总体指标 ...........................................................................................................................1 1.2 需求趋势 ...........................................................................................................................1 1.3 项目规模 ...........................................................................................................................2 1.4 行业分布 ...........................................................................................................................3 二、采购效率 .................................................................................................................................9 2.1 节支率分析 .......................................................................................................................9 2.2 项目节支率列表 ..............................................................................................................10 三、采购供应商 ...........................................................................................................................13 3.1 主要供应商分析 ..............................................................................................................13 3.2 主要供应商项目 ..............................................................................................................13 四、采购代理机构........................................................................................................................17 4.1 主要代理机构分析 ..........................................................................................................17 4.2 主要代理机构项目 ..........................................................................................................17 五、信用风险 ...............................................................................................................................21 附录 .............................................................................................................................................21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松香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松香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松香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7.11.29•【字号】•【施行日期】2017.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松香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9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经商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决定在全区松香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具体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林产化学产品制造”类别(代码C2663)的“松香类产品”部分执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将以购进松脂为原料生产松香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文公布,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二、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统一实行投入产出法。

全区统一的松香加工行业扣除标准为:每吨松香耗用松脂1.30吨。

试点纳税人企业购进松脂为原料生产的松香用于连续生产其他产品,最终产品根据企业实际生产情况折算为松香产品并按照松香的核定扣除标准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副产品不再另行计算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1.1 总体指标 ...........................................................................................................................1 1.2 需求趋势 ...........................................................................................................................1 1.3 项目规模 ...........................................................................................................................2 1.4 行业分布 ...........................................................................................................................3 二、采购效率 .................................................................................................................................7 2.1 节支率分析 .......................................................................................................................7 2.2 项目节支率列表 ................................................................................................................8 三、采购供应商 .............................................................................................................................9 3.1 主要供应商分析 ................................................................................................................9 3.2 主要供应商项目 ..............................................................................................................10 四、采购代理机构........................................................................................................................12 4.1 主要代理机构分析 ..........................................................................................................12 4.2 主要代理机构项目 ..........................................................................................................13 五、信用风险 ...............................................................................................................................15 附录 .............................................................................................................................................15

广西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附件一:广西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194)的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自治区及自治区以上部门批准设立,持有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年审合格,并依法注册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涉税鉴证业务和涉税服务的收费行为,均应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业务准则,并按本实施办法的收费规定收取涉税鉴证业务服务费。

第四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服务收费的管理部门,依法对税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级税务机关应督促税务师事务所规范服务收费行为,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鉴证业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三)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四)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第七条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服务业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一)代理税务登记、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二)代理普通发票;(三)代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四)代理减免税、申请退税;(五)代理建账记账;(六)代理税务行政复议;(七)税务咨询;(八)受聘税务顾问;(九)其他涉税服务业务(含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涉税鉴证业务)。

第八条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以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九条涉税鉴证业务服务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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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标 签】关于发布,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颁布单位】广西国家税务局【文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发文日期】2012-12-25【实施时间】2012-12-2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机构管理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3.关于广大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解读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各级国税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规范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纳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担保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全区国税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各级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税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国税机关在依法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权时,根据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其是否实施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进行裁量的权力。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税务行政处罚。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应当遵循法定、公正、公开、公平、合理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六条 国税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结合本办法,按照《广西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执行。

制作行政处罚文书,不能直接引用本办法和《裁量基准》,应当援引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七条 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 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应当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国税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有从轻处罚情形的,根据违法情节自动适用《裁量基准》下一档处罚标准,如已经是最低档的按最低档执行。

有特殊情形,需要减轻处罚的,应由作出处罚机关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决定;作出处罚机关为市以下国税机关的,需报市国税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其他特殊情况不适用《裁量基准》的,需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第十条 国税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拟作出的处罚种类、罚款数额,并告知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条 件的,应当告知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国税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充分听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陈述、申辩。

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国税机关不得因当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在听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后,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拟作出的处罚种类、金额有变化的,应当重新告知。

第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拟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法律、法规、规章有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情形以外,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税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一)符合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条 件的; (二)特殊情况不适用《裁量基准》的; (三)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 (四)减轻处罚的; (五)其他需要集体审议的。

符合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条 件的行政处罚案件,适用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国税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和下级国税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要求说明原因,视具体情节进行责任追究,有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解读 发性固广大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其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已经印发执行。

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就文件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重要意义 《实施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国税机关在依法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权时,根据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其是否实施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进行裁量的权力。

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必然选择。

限制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利于切实提高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质量和水平,有效促进税务机关带头遵从税法,并充分带动纳税人自觉遵从税法,不断实现税收征纳关系的和谐。

(二)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推进依法行政、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现实要求。

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利于防止和减少税务机关随意执法、选择性执法和机械性执法等问题,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加强税务机关自身建设、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有效途径。

合理调整执法权行使的弹性空间,有利于促进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定位更准确,操作更规范,有效降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执法风险,全面提升税务机关的执法形象。

(四)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促进税务机关廉政建设、遏制腐败的重要举措。

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从机制上加强对税收执法权运行的监控,有利于实现制度防腐和源头防腐,有效遏制税收执法领域职务腐败的发生。

二、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裁量。

国税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应当依照法定权力、条件、范围、幅度和程序进行。

(二)合理裁量。

国税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全面考虑相关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公正裁量。

国税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平等对待纳税人,同样情形同等处理。

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务事项,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

(四)程序正当。

国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注意听取纳税人的意见,依法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五)公开透明。

国税务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依法公开执法依据、执法过程、处理结果等。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1.《实施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是全区各级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税机关。

2.《实施办法》明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应当遵循法定、公正、公开、公平合理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3.《实施办法》明确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税收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依法应不予行政处罚的。

4.《实施办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明确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包括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合国税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5.《实施办法》明确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裁量基准的办法。

对有从轻处罚情形的,根据违法情节自动适用《裁量基准》下一档处罚标准,如已经是最低档的按最低档执行。

有特殊情形,需要减轻处罚的,应由作出处罚机关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决定;作出处罚机关为市以下国税机关的,需报市国税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6.《实施办法》明确国税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国税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拟作出的处罚种类、罚款数额,并告知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国税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充分听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陈述、申辩。

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国税机关不得因当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在听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后,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拟作出的处罚种类、金额有变化的,应当重新告知。

7.《实施办法》明确国税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的情形,包括符合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条件的;特殊情况不适用《裁量基准》的;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减轻处罚的;其他需要集体审议的。

符合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适用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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