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
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尊敬的法官:您好!在此,本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就本案中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向您提交申请书。
鉴于该证据对案件审理的重要性和公正性,特恳请您予以审查和排除。
一、案件基本情况(以下简要介绍案件涉及的主要事实和证据,具体细节将在开庭审理时详细阐述。
)本案涉及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纠纷。
根据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犯有故意伤害罪。
然而,在案件侦查和审判过程中,部分证据存在严重瑕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和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非法证据的具体情况和理由1. 证据收集程序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收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
然而,在本案中,部分证据的收集程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例如,侦查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时,未按照法定程序告知其权利和义务,且询问过程中存在威胁、引诱等不正当手段。
此类证据收集程序的合法性存在严重疑问。
2. 证据真实性存疑在本案中,部分证据的真实性令人质疑。
例如,侦查机关提供的受伤程度鉴定意见,未能提供充分的鉴定依据和过程,且鉴定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部分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且证人证言的收集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可能导致证言失真。
3. 证据关联性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应当具有关联性。
然而,在本案中,部分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不足。
例如,侦查机关提供的犯罪嫌疑人的通讯记录,未能充分证明其与案件之间的关联。
此类证据的关联性存疑,可能导致案件事实认定不清。
三、排除非法证据的必要性1. 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刑事诉讼的重要任务。
排除非法证据,有助于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司法公正。
2. 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非法证据的存在可能导致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受到影响。
排除非法证据,有助于还原案件事实,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什么是非法证据,要符合哪些条件才合法
People who have never failed may not have succeeded either.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什么是非法证据,要符合哪些条件才合法1、法定人员以外的人非法收取的证据材料。
2、非经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3、未经法定程序在法庭上出示并查证属实的证据材料。
证据的合法性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
2、证据必须是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运用。
3、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
4、证据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证据,根据其来源、收集的途径等等,也是可以具体分为合法证据与非法证据的,而不管是怎样的证据都是要经过质证,然后才能认定的。
不过对于这里面的非法证据,相信很多人都不清楚。
下面就来告诉大家什么是非法证据。
一、什么是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指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取得的程序违法而不具有可采性的证据材料。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主要是指:1、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7种证据以外的证据形式;2、法定人员以外的人非法收取的证据材料。
例如,商场保安人员主持的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物品,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供述、陈述和证言;4、未经法定程序在法庭上出示并查证属实的证据材料。
我国证据的合法性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
2、证据必须是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运用。
3、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
4、证据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以上对证据合法性的阐述是论述证据能力所必要的,即一件事实要成为刑事司法中定案的根据须具备相应条件经过一定的程序加以认定,否则不能成为法院定案的依据。
二、非法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主要是指:1、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7种证据以外的证据形式;2、法定人员以外的人非法收取的证据材料。
例如,商场保安人员主持的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物品,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供述、陈述和证言;4、未经法定程序在法庭上出示并查证属实的证据材料。
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违反法律规定收集或提取的证据,又可称为“瑕疵证据”。
“非法证据”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非法证据包括形式非法的证据,即不具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如举报犯罪的匿名信,因不明证人身份,只能作为破案线索,不能作为诉讼中的证据。
一、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即违反法律规定收集或提取的证据,又可称为“瑕疵证据”。
“非法证据”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非法证据包括三种:(1)形式非法的证据,即不具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如举报犯罪的匿名信,因不明证人身份,只能作为破案线索,不能作为诉讼中的证据;(2)主体非法的证据,即不具备法定取证主体资格的人收集提取的证据,如私人侦探通过侦查手段获得的证据;(3)程序或手段非法的证据,即通过不符合或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手段取得的证据,如通过刑讯逼供,非法搜查、侦查陷阱等方式取得的证据。
狭义的非法证据仅指第三种。
如何对待非法证据,世界各国的法律界有不同的观点,世界各国在立法上或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的做法。
概括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1)真实肯定说。
凡是经查证属实的非法证据,都可以采纳。
(2)一律排除说。
凡是非法证据,一律排除,不得采纳。
(3)排除加例外说。
非法证据一般都要排除,但法律规定在一些例外情况下可以采纳,如严重刑事案件中的例外、善意违法的例外、危害不大的例外等。
(4)线索转化说。
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直接采纳为诉讼中的证据,但是可以用作证据线索,经合法程序或手段转化之后,可以采纳。
(5)区别对待说。
非法取得的证据要区别对待,既不要一概肯定,也不要一律否定。
具体来说,又有以下几种做法:第一,不同种类的证据要区别对待,例如,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必须排除,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不必排除;第二,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要区别对待,例如,严重侵犯人权的非法证据必须排除,轻微违反程序规定的非法证据不必排除;第三,不同情况的案件要区别对待,例如,一般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必须排除,严重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不必排除;第四,证据与行为人要区别对待,例如,违法收集的物证可以采纳,但是违法收集证据的侦查人员要受到处罚。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于非法获得的证据,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排除在法庭审判的证据范围之外。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立旨在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的贯彻执行。
首先,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于非法获得的证据,被告人或者其辩护人有权要求排除,并且法院应当依法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这一规定为非法证据排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具体的适用。
在实际案件审理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对非法证据进行审查,并在必要时排除非法证据。
例如,对于通过非法窃听、监视、搜查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法院会认定其为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和合法权益,而非法证据的使用会损害被告人的权益,甚至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因此,排除非法证据有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的贯彻执行。
此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也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
在司法实践中,排除非法证据可以避免非法手段的滥用,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排除非法证据有助于保持司法机关的公信力,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总之,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立和适用对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法院应当严格依法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对于非法证据要坚决予以排除,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和合法。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和尊重,共同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认定事实、解决纠纷的关键依据。
然而,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对于案件的公正审理至关重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对于保障诉讼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证据的收集过程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这部分证据将不能被法庭采纳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这一规则的设立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因非法取证而导致的冤假错案。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此外,我国还通过一系列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所有违反法律规定取得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证据的收集过程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部分证据将被排除在法庭之外,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意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非法取证而导致的冤假错案。
其次,它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法庭认定的事实和依据具有合法性和公正性。
最后,它有助于促进法治建设,推动社会形成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风气。
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建议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在实际运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和程序。
2. 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制定和发布,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明确依据。
非法证据处理情况汇报材料
非法证据处理情况汇报材料根据公司相关规定,我向您汇报我部门最近处理非法证据的情况。
自上次汇报以来,我们部门共处理了10起非法证据案件,现将情况汇报如下:1. 案件一,某甲公司在竞争对手的办公室内非法植入摄像头,企图窃取对手商业机密。
经过调查取证,我们成功查明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并及时通知了相关执法部门。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 案件二,一名员工私自携带录音设备,将公司内部会议内容进行录音并传播。
经过调查,我们发现该员工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保密规定,已经对其做出严肃处理,并要求其删除所有非法录音。
同时,我们也加强了对员工保密意识的培训,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3. 案件三,某供应商涉嫌向我公司提供伪造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我们立即对涉事供应商展开调查,并要求其提供真实的检测报告。
经过多方比对和验证,我们确认了该供应商的违法行为,并立即终止了与其的合作关系。
4. 案件四,一名员工利用公司电脑非法下载侵权软件,导致公司网络受到病毒攻击。
我们对该员工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并对其进行了相关网络安全知识培训,以提高员工的网络安全意识。
5. 案件五,某外部合作伙伴企图向我公司提供伪造的合同文件,试图骗取公司利益。
我们通过严格的合同审查程序,成功识别了伪造文件,并拒绝了该合作伙伴的恶意行为。
6. 案件六,一名员工在离职前窃取了公司机密资料。
我们立即采取了法律手段,追究了该员工的法律责任,并通过技术手段阻止了其对公司资料的进一步利用。
7. 案件七,某竞争对手企图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我公司客户名单。
我们及时发现了对方的行为,并通过法律途径保护了公司客户的权益。
8. 案件八,一名员工在离职后将公司内部文件带走,并试图向竞争对手泄露公司机密。
我们通过法律手段制止了该员工的行为,并成功阻止了机密信息的泄露。
9. 案件九,某合作伙伴企图利用虚假的财务报表欺骗我公司。
我们通过严格的财务审查,成功识别了伪造报表,并及时制止了对方的欺诈行为。
非法证据怎么认定
⾮法证据怎么认定在现实社会中,我们了解到从形式上保障证据事实内容的客观性⽽作出的规定,如不符合形式,即收集的证据不合法。
那么,不合法的证据材料具体有哪些,单位证明材料是否可以书证。
对此,店铺⼩编在下⽂为您具体介绍有关问题,希望有所帮助。
⼀、⾮法证据怎么认定不符合法律对证据收集、提供主体的规定,是⾮法证据。
具体如下所述:1、作证主体不合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不能作证。
”因此,⽆民事⾏为能⼒的未成年⼈、精神病⼈作为证⼈提供的证⾔,不符合法律对证据收集、提供主体的规定,是⾮法证据。
2、取证程序不合法。
以威胁、欺骗、引诱等⾮法⽅式收集证据,是不合法的;⾏政诉讼中,被告向原告和证⼈收集的证据,因为不具备收集程序的合法性,这种情况下,收集的证据不合法。
3、表现形式不合法。
《民事诉讼法》第六⼗三条及《⾏政诉讼法》第三⼗⼀条作出了证据的7种表现形式,即:书证、物证、证⼈证⾔、当事⼈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这是从形式上保障证据事实内容的客观性⽽作出的规定,如不符合以上7种形式,即收集的证据不合法。
4、证据要件不合法。
法律要求应当具备特定形式或履⾏法定⼿续才能成⽴的书证,还必须符合特定形式。
例如,证明婚姻关系成⽴的书证,必须是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后取得的结婚证。
⼆、单位的证明材料是书证吗单位的证明材料是哪⽅⾯证据呢?单位的证明材料属书证范围。
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切物品。
书证所表达的思想内容和意图同案件事实有联系,内容可以被认知,其要有明确的制作者。
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应属⽤⽂字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书证。
但为了便于审查、核实有关情况,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除加盖单位公章外,还应署上材料制作者或提供⼈的姓名。
综合上述,⼩编整理有关证据材料不合法的相关内容。
由此可见,法律要求应当具备特定形式或履⾏法定⼿续才能成⽴的书证,还必须符合特定形式。
非法证据排除指导案例汇总及75种非法证据清单
非法证据排除指导案例汇总及75种非法证据清单非法证据排除指导案例汇总及75种非法证据清单导语: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的排除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
非法证据指的是以非法手段所获取的证据或者违反法律规定而取得的证据。
为了保障公正审判,法律对非法证据的使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有一系列的排除措施。
下面汇总了一些非法证据排除指导案例和75种非法证据清单,以供参考。
一、非法证据排除指导案例汇总:1. 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238条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刑事案件类型,这些案件包括:以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依法禁止采取的偷拍、窃听、监视、搜查等证据、对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刑讯逼供等证据,以及其他被认定为非法证据的情形。
2. 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同样有明确规定,包括: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非法窃取、窃密、非法搜查等行为所取得的证据、对当事人的非法监视、追踪、跟踪等行为取得的证据。
3. 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也有明细规定,包括: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违反法定程序的偷拍、窃录、监视等手段取得的证据、侵犯个人隐私的证据等。
二、75种非法证据清单1. 以非法手段获取的录音、录像、照片等证据;2. 偷窃、侵占、伪造的文件、证件、资料等;3. 通过非法窃听、偷拍获取的证据;4. 通过非法监听、监视、追踪等手段获取的证据;5. 以非法手段获取的电子邮件、短信等通讯记录;6. 以非法手段获取的银行、通讯、社交媒体账户等信息;7. 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8. 依法禁止采取的非法搜查、搜查非法得来的证据;9. 违反法律规定进行的非法搜寻、捕捉、扣押等行为所获取的证据;10. 违反法定程序的强制、监视、拘禁所取得的证据;11. 侵犯个人隐私、人身自由权利所得到的证据;12. 违反宪法规定的证据获取方式;13. 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14. 违反律师代理权利获得的证据;15. 强制要求证人、被告人作伪证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16. 违反法律规定对证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进行的非法调查取证;17. 违背法律规定对公民隐私进行的非法调查取证;18. 违反法律规定对证据进行的非法保管调取;19. 以非法手段获取的遗嘱、合同等法律文件;20. 非法支配、挪用、篡改、销毁证据;21. 非法侵入、篡改电子数据、计算机系统等;22. 利用伪造、弄虚作假的证据及其陈述;23. 非法扮演律师、代理人、鉴定人、专家等角色收集证据;24. 伪造、捏造、歪曲事实所获取的证据;25. 以胁迫、贿赂等手段获取的证据;26. 憎恨言论、种族歧视、性别歧视等非法获取的证据;27. 非法获取的健康状况、病历等个人隐私证据;28. 以歧视、侮辱等方式获取的证据;29. 违反法律规定获取的金融交易记录、征信报告等证据;30. 通过违反法律程序获取的调查报告、鉴定报告、审计报告等证据;31. 通过偷运、走私、伪造等手段获得的证据;32. 通过非法拘禁、胁迫等手段获取的证据;33. 通过克扣、篡改、销毁证据等手段获取的证据;34. 通过强制要求、恐吓等手段获取的证据;35. 通过暴力行为、威胁等手段获取的证据;36. 通过冒用、盗窃等手段获取的证据;37. 通过非法调取、搜查、监视等手段获取的证据;38. 通过伪造、造假等手段获取的证据;39. 通过贿赂、送礼等手段获取的证据;40. 通过弄虚作假、颠倒黑白的手段获取的证据;41. 通过抹黑、谩骂、污蔑对方等手段获取的证据;42. 以捏造、歪曲事实等手段获取的证据;43. 通过侵犯他人隐私、人身自由等手段获取的证据;44. 通过强迫、恐吓等手段获取的证据;45. 通过操纵、窜改等手段获取的证据;46. 通过隐瞒、误导等手段获取的证据;47. 以假冒、伪造、买卖等手段获取的证据;48. 以违法、违规手段获取的证据;49. 以技术手段入侵、窃取的证据;50. 以暴力、威胁手段获取的证据;51. 以悔罪、自首、与其达成交易等手段获取的证据;52. 通过伪造、盗窃等手段获取的证据;53. 通过违法侵害、打击报复等手段获取的证据;54. 通过非法调查、搜寻等手段获取的证据;55. 以违背法定程序的方式获取的证据;56. 通过逮捕、拘禁等手段获取的证据;57. 以滋扰、恐吓、打击等手段获取的证据;58. 以操纵、篡改、销毁等手段获取的证据;59. 以非法要求、敲诈等手段获取的证据;60. 以利诱、贿赂等手段获取的证据;61. 以威胁、打击等手段获取的证据;62. 以伪造、捏造等手段获取的证据;63. 以假借、拍卖等手段获取的证据;64. 以侵害、抢劫等手段获取的证据;65. 以扰乱、恶意举报等手段获取的证据;66. 以弄虚作假、颠倒黑白等手段获取的证据;67. 以污蔑、诋毁等手段获取的证据;68. 以捏造、歪曲事实等手段获取的证据;69. 以侵犯个人隐私、人身自由等手段获取的证据;70. 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获取的证据;71. 以操纵、窜改等手段获取的证据;72. 以冒用、盗用等手段获取的证据;73. 以非法调取、搜查等手段获取的证据;74. 以伪造、买卖等手段获取的证据;75. 以违法、违规手段获取的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
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什么是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犯人权的方式所获得的证据。
例如,通过非法搜查、非法拘禁、非法监视等手段所获得的证据都属于非法证据。
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是不被允许使用的。
这是因为非法证据的使用会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破坏司法公正,损害法律权威。
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这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
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的作用当被告人认为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在取证过程中使用了非法证据,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向法院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
该申请书的作用是要求法院排除非法证据,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的内容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详细说明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 申请的理由和事实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详细说明自己认为哪些证据是非法证据,以及为什么认为这些证据是非法证据。
同时,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如非法证据的来源、获取方式等。
3. 申请的内容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明确提出要求法院排除哪些证据,并说明排除该证据的理由。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明确提出申请的方式,如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等。
5. 申请人的签名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签名,并注明申请日期。
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的适用范围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适用于以下情况:1. 非法搜查在搜查过程中,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未经法定程序或者超出法定程序搜查被告人的身体、住所、车辆、物品等,所获得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
2. 非法拘禁在拘禁过程中,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未经法定程序或者超出法定程序拘禁被告人,所获得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
3. 非法监视在监视过程中,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未经法定程序或者超出法定程序对被告人进行监视,所获得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理解和完善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理解和完善行政诉讼证据规定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对证据的收集、证明、运用等方面进行规定的法律规范。
其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是证据规定中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就该问题进行理解和完善分析。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意义和基本规定非法证据指的是在取证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损害诉讼各方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获得的、法律不承认的证据。
非法证据不仅会直接影响案件的裁决结果,也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影响司法权威和公正性。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我国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必须是合法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是真实、合法的。
法庭审理案件,应当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辩论。
法庭不应当采信非法证据或者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
因此,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首先要考虑的是证据的合法性,合法的证据才能应用于案件的审理中。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情形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一)违反法定程序的证据法定程序是指在法定的程序规定下行使权利、执行行政行为、进行审判等程序。
若在程序方面存在违反法定程序,证据就被认为是非法的。
具体情形包括,非法窃听、拍摄、录音等方式获取证据;未经许可进入他人住所搜查,或强制搜查等非法手段获得证据。
这些情况都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行政诉讼的主要争议是政府是否存在不当行为,因此,政府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证据是重要的证明材料。
但是,如果证据是通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获取的,如欺骗、逼迫、胁迫或者诈骗等,就该视为非法证据,需要排除。
(三)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也属于非法证据。
例如,刑事诉讼中,酒精测试可能产生误差,需要符合规定的要求才能采用测试结果;行政诉讼中,调查取证受法律限制,如不能非法搜查、拘禁、刑讯逼供等。
如果证据的取得违反了这些限制,就属于非法证据,需要排除。
三、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完善综合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在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
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
而在一些案件中,可能会出现非法证据的情况,这就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
那么,什么样的证据可以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又有哪些标准可以依据来排除非法证据呢?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展开讨论。
首先,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反法定程序获取的证据。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审判活动中获取证据必须依法进行。
如果警察、检察官或法院在侦查、审判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获取证据,比如未经法定程序依法取得搜查证、逮捕证等,那么这些证据就属于非法证据,应当被排除。
2. 逾越法定职权获取的证据。
在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如果执法人员逾越了法定职权,利用职权地位获取证据,那么这些证据也应当被认定为非法证据,需要被排除。
3. 违反法定程序取证的证据。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取证必须依法进行,如果取证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程序,比如没有出示搜查证、超出搜查范围等情况,相应的证据也应当被排除。
4. 侵犯人身权利获取的证据。
在取证过程中,如果侦查人员、执法人员侵犯了被告人或其他相关人的人身权利,比如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获取证据,这些证据也应当被认定为非法证据,需要被排除。
5. 违反证据链条规定获取的证据。
在证据链条上,如果某个证据的获取违反了相关规定,比如证据的保管、转递等环节存在问题,这些证据也应当被排除。
综上所述,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主要包括违反法定程序、逾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取证、侵犯人身权利和违反证据链条规定等方面。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些非法证据,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排除,以保障案件的公正、公平。
希望各位法律工作者能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证据,确保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
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
尊敬的审判机关:
我谨代表申请人,就本案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涉及[具体案件名称],申请人被控[具体罪名]。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发现存在非法证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二、非法证据的具体情形
1. 证据来源不合法:[具体说明证据来源的非法性,如证据是通过非
法搜查、非法监听等方式获得的]。
2. 证据收集程序违法:[具体说明证据收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如未
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经法定程序等]。
3. 证据内容不真实:[具体说明证据内容的不真实性,如证据存在伪造、篡改等情况]。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
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此外,根据相关司法
解释,对于非法证据,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四、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
基于上述情况,申请人请求贵院依法对以下证据进行排除:
- [具体列出非法证据的名称或编号]
- [如有需要,附上证据的复印件或摘要]
五、排除非法证据对案件的影响
排除上述非法证据后,将有助于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六、结语
申请人恳请贵院依法审查本申请,并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审判机关名称]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
[申请人代理人姓名]
[申请人代理人职务]
[申请人代理人联系方式]
[申请日期]
[附件:证据复印件或摘要等相关材料]。
《2024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研究》范文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重要的证据之一。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这些供述可能存在非法获取的情况,这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本文将从理论背景、现状分析、问题剖析、法律分析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
二、理论背景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非法获取的证据不仅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而且可能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如果其是在非法手段、程序下获取的,那么这些供述应当被排除,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现状分析当前,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由于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证据的界定不够明确,导致一些非法获取的供述没有被及时排除;另一方面,部分司法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导致获取的证据存在合法性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也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四、问题剖析(一)非法证据的界定问题当前,我国法律对非法证据的界定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某些非法获取的证据是否应当排除存在争议。
例如,对于通过威胁、引诱等手段获取的供述,是否应当被排除?对于通过违反法定程序获取的证据,其合法性如何界定?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二)司法人员取证过程中的违规行为部分司法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如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获取供述。
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使得获取的证据存在合法性问题。
因此,需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五、法律分析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首先需要在法律层面明确非法证据的界定。
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应当对非法证据的界定进行明确规定,包括非法手段、程序的种类和情形等。
非法证据排除名词解释
非法证据排除名词解释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判断案件事实的基础,然而,如果证据的获取方式不合法,就会对案件的审判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应运而生,它是一种保护被告人权利的法律原则,也是保障司法公正和权威的重要手段。
一、非法证据的概念非法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证据。
例如,非法拘禁、非法搜查、非法抄录、非法监视等。
这些证据的获取方式不合法,其真实性和可信度都存在疑问,因此不能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
二、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意义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是一种保护被告人权利的法律原则,其主要意义在于:1.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非法证据可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那么被告人的权利就会受到侵犯。
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出现,可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非法证据的使用会导致司法公正和权威受到质疑,这对司法制度的稳定和发展都会带来不良影响。
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实施,可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3.促进刑事诉讼的合法化。
非法证据的排除,可以促进刑事诉讼的合法化,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保证司法制度的正当性和权威性。
三、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适用条件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的获取方式不合法。
只有在证据的获取方式不合法的情况下,才能适用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如果证据的获取方式是合法的,那么即使证据本身存在瑕疵,也不能排除其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
2.证据的非法性明显。
证据的非法性必须是明显的,不能是主观臆断或者推测。
只有当证据的非法性是明显的,才能排除其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
3.证据的排除不影响事实的查明。
证据的排除不能影响事实的查明,也不能对案件的审判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如果证据的排除会对事实的查明产生实质性的影响,那么就不能适用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四、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具体操作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具体操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确定证据的非法性。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确定证据的获取方式是否合法,如果证据的获取方式不合法,那么就需要确定证据的非法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非法获得的证据进行排除的规则。
其主要目的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下面就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进行一番阐述。
一、非法证据的含义非法证据是指在获得证据的过程中侵犯了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规定的规定而得到的证据。
例如,非法搜查、非法拘禁、非法窃听、非法侦测等。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依法获得的证据,在证明有罪无罪方面应该予以保留,不能排除。
而对于非法证据,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予以排除。
排除的内容包括证据本身及其衍生物。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1.法律权威原则。
只有法律规定禁止的证据才能被排除,不能用道德标准或秩序观念替代法律标准。
2.原则性排除原则。
对涉嫌犯罪人,签订认罪认罚协议不算非法证据,但是,如果强制要求,即使认定犯罪,也应排除。
3.合理期待原则。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某些证据仍然能够合理期待。
比如合法的巡视、检查和审计等。
四、证据排除的具体办法1.禁止使用非法证据。
2.排除被非法证据所影响的其他证据。
3.制止违法证据的发掘、调取、复制和传递。
4.排除非法证据的罗网。
五、非法证据排除的时机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上应该在每一审阶段都能够实现,但是,具体时机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如果一份证据在审理阶段已经被排除,再次出现该证据时,法官应该予以驳回。
总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只有遵循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才能确保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
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是指针对在诉讼过程中非法收集或使用的证据,在当事人主张的证据排除原则下,向法院提出排除该证据的申请书。
这一申请书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本文将详细介绍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的相关内容。
一、非法证据的定义非法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中,违反法律规定或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和利益所获得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
其核心特点是违法性和不合理性,因此严禁在司法过程中使用。
二、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的意义非法证据的存在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了威胁。
当事人可以通过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该申请书包括以下意义:1.保障证据排除原则的实施证据排除原则是处理证据关系的一项重要原则,即排除所有非法、有误或未取得合法获取渠道的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有助于法院依据证据排除原则作出正确的判决。
2.保障当事人权益不受侵害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是当事人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
提出申请书可以使得非法证据被排除,避免其对当事人造成的影响,确保当事人权益不受侵害。
3.维护司法公正性法院作出正确的判决需要正确、合法的证据作为支持。
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有助于排除非法证据,使得法院作出的判决更加准确、公正,从而维护司法公正性。
三、申请书的内容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需要包含以下内容:1.当事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等必要信息。
2.案件基本情况:包含诉讼案号、案件基本事实、争议焦点等必要信息。
3.非法证据的明确说明:明确列举非法证据的来源、形式、知情人、获取方式等必要信息,以确保法院能够理解并准确裁定。
4.证据排除原则的适用理由:包含证据排除原则的适用法律条款、证据排除原则在当事人权益保护方面的作用等必要信息,以强调申请合理合法。
5.相关证据的补充说明:包含排除非法证据后,当事人是否需要提供其他证据支持争议焦点的二次说明。
四、申请书的递交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需要当事人亲自递交。
非法证据是什么
⾮法证据是什么⾮法证据排除原则是指将诉讼主体提供到法院、⽤来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中具有违法成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予以排除。
内容1.以刑讯、威胁、欺骗、利诱等⽅式获取的⾔辞证据和以⾮法搜查、扣押等⽅式获得的实物证据属于⾮法证据。
2.对于⼀性质严重的⾮法⼿段获取的证据,要在审判程序中予以排除买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争议所谓⾮法证据,就是指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
⽽⾮法证据排除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排除那些通过⾮法⼿段获取的证据的规则。
现代任何国家的刑事诉讼法都禁⽌以违反法律的⽅式获取证据,然⽽对⾮法获得的证据能否获得证据能⼒,成为定案根据,在刑事诉讼法学界却颇有争议。
概括⽽⾔,主要有四种观点:第⼀种观点为全盘否定说。
认为⾮法证据不具有证据资格,因⽽主张⼀概不得作为证据使⽤。
根据主要是“毒树之果”的理论,认为以⾮法⼿段获取的证据其使⽤是有害的,因为它会⿎励司法⼈员的违法⾏为,纵容对公民隐私、住宅和⼈⾝等权利侵犯,破坏法制。
英国⼤法官基尔穆尔有句名⾔:“必须遵守审判活动的程序,即使——在⼀些例外的场合下——有损于事实真相,也在所不惜!”第⼆种观点为真是肯定说。
认为⾮法证据只要是查证属实的就具有证据资格,主张把⾮法⼿段和⾮法⼿段获取的证据区分开来。
欧洲司法调查官——埃莫⾥克斯就是这个观点的坚定⽀持者,他曾说过:“只要真相能够得到,它是如何获得的并不重要。
”第三种观点为折中说。
即:⼀⽅⾯认为⾮法证据不具有证据资格,另⼀⽅⾯⼜认为不能把⾮法证据完全排除。
可以把⾮法证据看作证据线索,再通过合法的⼿段将其转化为合法的证据。
第四种观点为利益权衡说。
认为⾮法证据在⼀般情况下不得作为证据,但是对于危害国家和社会重⼤安全的案件,基于国家安全利益和重⼤社会公共利益与个⼈利益的权衡,也可以将采取⾮法⼿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作为诉讼证据使⽤。
非法证据排除与证明标准
非法证据排除与证明标准在司法实践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
而在证据的使用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一些非法证据,这些非法证据可能会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与证明标准,司法实践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什么是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是指在获取、保存、提取、鉴定、审查、使用证据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
比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证据的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等情况都可以构成非法证据。
对于这些非法证据,我们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排除和证明。
对于排除非法证据,首先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确定证据的非法性质。
只有确定了证据的非法性质,才能进行排除。
在确定证据的非法性质时,需要考虑证据获取的程序是否合法、证据的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因素。
只有在确定了证据的非法性质后,才能对其进行排除,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而对于证明标准,我们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确定证据的证明标准。
在证明非法证据时,需要充分考虑证据的来源、获取程序、鉴定程序等因素,确保证据的证明过程符合法律规定。
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下,才能有效地证明证据的非法性质,为案件的审理提供有力的依据。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与证明标准,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操作。
只有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因此,在处理非法证据时,需要充分考虑证据的来源、获取程序、鉴定程序等因素,确保证据的排除和证明符合法律规定。
总之,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与证明标准,是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只有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有效地排除非法证据,证明证据的非法性质,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因此,在处理非法证据时,需要充分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确保操作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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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非法证据“非法证据”含义:即违反法律规定收集或取得的证据。
从广义上讲,非法证据包括四种:(1)主体不合法的证据,即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取证主体资格的人收集提取的证据,例如,纪检人员提取的被告人口供或物证书证;(2)形式不合法的证据,即不具备或不符合诉讼中法定形式的证据,例如,没有见证人签名的现场勘查笔录;(3)程序不合法的证据,即违反法律规定之程序取得的证据,例如,通过非法搜查获得的物证或书证;(4)方法手段不合法的证据,即使用法律禁止之手段获得的证据,例如,通过刑讯获得的口供或证言。
狭义的非法证据则仅指后面两种。
例如,通过刑讯获得的口供或证言。
狭义的非法证据则仅指后面两种。
非法证据的范围包括: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2、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提查收集证据材料;3、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4、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刑事非法证据的特征(一)非法性。
非法性是非法证据区别于合法证据的关键所在,是刑事非法证据最重要、最本质的特征。
所谓证据的非法性,指的就是证据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和制度的特性。
(二)关联性。
非法证据的关联性也称相关性,是指非法证据必须与对待证的案件事实的证明有联系,即对与犯罪行为是否存在,犯罪行为是否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轻、罪重有关的事实的证明相联系。
这种联系有的表现与案件事实存在着客观真实的联系。
(三)客观性。
非法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犯罪嫌疑人在整个犯罪活动中,不可避免地要同周围的各种事物发生联系,要接触一些人和物,引起周围环境的变化并留下各种痕迹,为周围人所感知,或在犯罪过程中,要使用某种物品,总之,这些因犯罪行为发生而产生的痕迹和犯罪嫌疑人使用过的物品,以及留在人们头脑中的印象,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非法证据取证主体: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和律师非法证据的举证责任分配非法取证应当由谁承担证明责任,实际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由正面证明取证行为的正当性;二是证明非法取证事实的存在。
一般而言,第一个问题应当由控诉方证明,第二个问题只能由辩护方证明。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要求,辩护方提出非法证据排除时应履行证明责任。
但由于受取证条件的限制,公民一般无法证明,因此在证明责任法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一旦公民或其诉讼代理人提出国家行为正当性质疑,由国家机关承担证明其正当性的责任。
举证责任的分配考虑因素:一是举证的难易程度;二是符合公平正义的基本理念。
从理论上证明责任有三种选择:由控诉方证明;由被告方证明;由双方分别证明。
国内不少学者认为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应当由控诉方来承担。
因为根据无罪推定原理,控诉方应当承担证明有罪的责任。
且根据司法公正的原理,控诉方必须证明追诉被告人是以正当程序进行的。
另外,从控诉双方掌握的诉讼资源和举证能力来看,也应由控方承担举证责任。
实践中可以采取如下方式:1、假定证据合法。
证据在被要求进行合法性审查前,应假定所有证据均为合法取得的证据。
2、申请进行证据合法性审查时,被告方应承担举证责任。
但被告方的这种证明只需要达到“存在合理怀疑”的程度,即被告方必须向法庭提供非法取证行为存在的信息。
以刑讯逼供为例,被告方应当能提供何时、何地甚至何人及何种方法进行的刑讯逼供。
3、公诉机关承担证明证据合法的责任。
一旦法院认可被告方排除证据的申请并进入证据合法性审查程序,就意味着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转移到控方身上。
在控方证明证据合法性这一点上,笔者认为应当避免仅仅由侦查机关出具“情况说明书”来证明自己没有实施非法取证的做法,而应当要求当时从事取证行为的侦查人员出庭接受询问。
这是保证辩方对质权的需要,也是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的需要。
刑事非法证据操作程序:1、程序启动。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2、法庭初步审查。
程序启动后,法庭应当进行审查。
合议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对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则由公诉人对取证的合法性举证。
3、控方证明。
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4、双方质证。
公诉人举证后,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5、法庭处理。
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问题作出裁定:如公诉人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法庭确认该供述的合法性,准许当庭宣读、质证;否则,法庭对该供述予以排除,不作为定案的根据相关法律: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没有就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该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而有关的司法解释则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作出了补充规定。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凡经查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则》第233条规定:“以刑讯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
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上述证据而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合法权益或者可能影响证据客观真实的,该证据也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
对于以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物证、书证,经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可以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但非法收集证据的手段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有关公民合法权益的除外。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则一”)、《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则二”)首次明确了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形式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在“规则一”的规定中凸显了一系列的新亮点:(1)确立了证据裁判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项要求:①裁判的形式必须以证据为依据;②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③据以作出裁判的证据必须达到相应的要求。
(2)细化了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
在规定中暗含了对死刑案件要求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规定。
(3)明确了死刑案件的证明对象。
在“规则一”第5条第3款中,以列举形式规定了需要达到确实、充分证明程度的证明对象,共7种情形。
(4)明确了对于明显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5)确立了原始证据优先的原则。
规定不能反映原始物证、书证的外形、特征或者内容的复制品、复制件应当予以排除。
(6)确立了意见证据规则。
对于证人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7)确立了有限的直接言词证据原则。
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形。
“规则二”的突出特点是:(1)明确了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及处延。
规定凡是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都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而且“规则二”突出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突出对以刑讯逼供等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的排除。
(2)明确了法院对非法言词证据进行调查的责任。
公诉人对于被告人提出的关于非法取证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3)明确了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初步责任。
规定虽然控方承担对被告人审前供述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但是,启动这一程序的初步责任则应当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承担,避免提起审查的随意性。
(4)明确了应当由控方对被告人审前供述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和相应的证明标准。
对被告人提出非法证据的问题,公诉机关不举证的,或者达不到确实、充分的应当承担证明不能的责任。
(5)明确了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的排除。
规定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此作的是原则性规定。
(6)明确了讯问人员出庭作证的规定。
当控辨双方对有无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产生争议时,讯问人员就必须出庭作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含义: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1、有利于司法机关严肃执法,有效制止司法人员非法取证行为2、有利于彻底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减少冤假错案3、有利于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能促进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制观念的转变大陆法与英美法对比:1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度不同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采取强制排除主义。
而在德国的刑事司法中,采取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相应性原则,或称权衡理论,法官首先确定所争论的证据的取得是否违反了法治原则,如果违反了,必须排除该证据的适用。
如果没有被排除,再由法官衡量各方面的因素,然后决定是否排除有关证据。
这招致了强烈批评,认为这样做只会让侦查机关心存侥幸,促使侦查机关为破获大案而不择手段,因为只要能够借非法证据破获更大宗的犯罪,则取证行为的瑕疵或非法将弱化,不会导致相关证据被排除。
2排除非法证据的目的不同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目的在于阻止警察在取证中的违法行为。
德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目的着重于保护个人权利和执法需要两者之间的平衡。
3确立非法证据排除的方式不同美国以案例方式确立各种非法证据排除的方式。
德国以德国宪法为根据,具体的规则体现在其刑事诉讼法中,案例没有法律效力。
4搜查与扣押的关系不同在美国,如果搜查是非法的,则搜查后扣押的证据就是非法证据。
而德国则把搜查和扣押分开来分析,即使搜查是违法的,也不必然导致通过该搜查行为所获得的证据被排除。
刑事非法证据适用范围:1、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的排除在美国,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包括信息)主要指违反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的证据,它构成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
这些非法证据的取得,主要发生在逮捕、搜查和扣押的过程中。
在美国,进行逮捕、搜查和扣押必须有“可能成立的理由”,而且该理由必须在逮捕、搜查、扣押之前就已经成立,不能以逮捕或搜查中所得的证据来证明逮捕和搜查的合法性,更不能以逮捕以后侦查过程中发现的证据证明逮捕和搜查的合法性。
除非在警察在场时犯重罪或警察虽不在场,但有合理根据相信犯罪嫌疑人犯有重罪的情况下,必须有法官签发的逮捕证才能执行逮捕;除非搜查附属于一个合法的逮捕行为,或搜查得到当事人的同意,或有特殊情况而使进入搜查是合理的行为的情况下,必须有治安法官签发的搜查证才能进行搜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