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善意取得制度、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知识点一】物的概念与种类1.物的概念(1)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2)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2.物的特点(1)有体性①一般情况下,物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是无形资产,更不能是行为。
②特殊情况下(经法律特别规定),某些权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股权、票据权利等出质构成权利质权,亦称“准质权”。
【提示】①行为是债权的客体,②智力成果则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如电脑程序、基因信息。
(2)可支配性①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②不能为人所支配(如太阳、月亮、星星等)或不为人所需之物(如汽车尾气),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3)在人的身体之外①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②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
【知识点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2.物权的种类——法定【知识点三】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①物权种类法定: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
举例:我国法律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的物权种类,因此,甲乙双方约定(假若甲将自己的房子出售,乙有有权优先购买)因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
但双方买卖合同仍有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②物权内容法定:不得创设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举例:《民法典》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须以向质权人转移质物占有为前提,否则,质权不成立。
因此,甲乙双方约定,自行车不需要交付,仍可以在甲处,违反了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而无效。
(2)法定的原因: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不利于交易安全。
(3)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①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②行为人设定与打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1)客体特定:物权只存在于①已存在的物,②已确定的物。
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构成要件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又称动产所有权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于受让人后,若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实质在于保护民事流动中的交易安全,因为:第一,在市场经济中民事流转日趋迅速便利,交易者不可能在每次交易中均对动产出让人是否拥有所有权一一详查,否则,就必然会造成交易过程延长,阻碍民事流转速度。
第二,对原所有权人所有权追及力的限制,可以避免民事流转不至于因动产所有权的诉讼导致交易处于动荡和不安全状态。
日常生活中,往往出现在动产所有权人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动产占有人将该动产转让于第三人的现象。
那么,第三人在什么情况下占有该动产,才构成善意占有并取得所有权,这方面我国目前的民事立法尚未完全明确,审判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样,对于类似的案件,由于审判人员认识上的不同,案件的处理结果也不一样,有的甚至出现完全相反的结果。
鉴于实行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必然在一定条件下使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如果滥用,势必侵害原所有人的利益。
因此,对动产的善意取得,法律不得不规定严格的适用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下面就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概述如下:一、第三人受让动产时,须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出于善意而取得,并以取得该动产所有权为目的。
第一、第三人须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受让动产,这是善意取得的先决条件。
如果出让人对其出让的动产具有处分权,则第三人所取得受让动产所有权依据的是物权法,而不是善意取得制度。
第二、第三人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占有动产时须出于善意。
也就是说,第三人在取得该动产所有权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出让人转让动产时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
德国民法典中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doc
德国民法典中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一、概述《德国民法典》第932-936条规定了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
根据该规定,善意受让人可从非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
善意取得这一规定从表面上看是令人费解的,因为早在罗马法时期就有一个法则:“任何人不得以大于其所有的权利转让于他人。
”(nemoplusiurisadaliumtransferepotestquamipsehaberet)罗马法的这一法则比善意取得规则更令人信服,因为人们一般会认为,一个人只有对属于自己所有的物进行处分才是合理、合法的。
罗马法的这一规则在德国土地法中很容易得到贯彻,因为德国的土地制度很详尽,在一般情况下土地登记簿反映真实的权利状况,通过土地登记簿人们很容易知道所有人是谁。
然而在动产法中则不尽然,所有权人和直接占有人经常不统一。
出让人占有某物,使人相信他就是该物的所有人,占有具有明确的所有权推定的效果(第1006条,以下凡涉及德国民法典条文时,均只标明条文)。
因此,一个以占有为基础的、令受让人信赖的权利表象构成了保护善意取得的基础。
商品交易的安全要求人们相信这一权利表象———占有某动产的人即为某动产的所有人———否则,人们在任何一次购买行为中都要检验,出让人是否为该动产的所有人,或者是否为由所有人授权处分的人,这将使物的交易相当困难,且产生不必要的费用。
然而,并不是只要存在权利表象,外人基于信任从非所有人那里取得占有,即可取得所有权。
只有在所有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将物交给他人占有,使外人对这一权利表象产生信任的情况下,才会使真正的所有人有可能承受不利后果。
比如,在所有人将物交给他人占有、而该他人转卖该物的情况下,所有人才承担风险。
因此,第935条排除丢失物的善意取得,但为了维持必要的交易安全,对于丢失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可例外地适用善意取得。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一)合意和交付的善意取得(第932条第1款第1句)如果出让人是非所有人,采用第929条第1句的转让方式向受让人交付了他人所有的物,那么,这个受让人———如果是善意的———即可根据第932条的规定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11讲_善意取得制度、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用益物权概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单元所有权【考点2】善意取得制度(3级)(2014年案例分析题;2015年案例分析题;2016年单选题)【案例】甲有一手表,委托乙保管,乙将手表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丙,丙将其作为生日礼物赠与女友丁,丁戴着手表遗失于街头,为戊拾得,戊将手表卖给庚。
问:(1)乙、丙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手表所有权归谁?【分析】(1)买卖合同有效。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手表所有权属于丁。
①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原权利人甲丧失了对该手表的所有权。
②由于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故丙有权以任何方式处分该手表,丙将手表赠与丁,丁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③赃物、拾得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戊、庚不能取得表的所有权。
1.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提示】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转让人无处分权(3)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解释】转让合同必须有效。
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事由被撤销。
标的物受让人均不得主张善意取得。
(4)受让人为善意【解释】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交付之后第三人嗣后得知转让人无权处分,不影响受让人之善意。
(5)以合理的价格转让(6)物已交付(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解释1】占有改定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上的“交付”要求。
【解释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交付给受让人的,符合善意取得的交付条件。
2.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1)所有权发生转移(直接法律效果)善意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真权利人的所有权随之失去。
(2)赔偿请求权(间接法律效果)真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之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
3.限制物权的善意取得善意取得不但适用于所有权的取得,也适用于他物权的取得。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注会)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知识点: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 定义:(一)先占(二)拾得遗失物(三)添附● 详细描述:(一)先占先占人基于先占行为取得“无主动产”的所有权。
——原始取得1.天然的无主物:如捡到贝壳,捡到者为所有者。
2.抛弃物:抛弃物是本意就不想要的,属于无主动产,捡到后属于先占。
比如小王扔掉一件衣服,捡到后属于先占。
【遗失物VS抛弃物】遗失物是不小心弄丢,但本意还想要的。
比如小王扔掉一件衣服,衣服里面有他偷偷私藏的金链一条。
那条金链是遗失物,捡到的人无法得到所有权,小王将来要必须还给他。
(二)拾得遗失物1.处理:2.追及方式(P47):【示例】甲遗失手机,乙拾得,之后卖给不知情的丙。
适用善意取得吗?不适用。
(三)添附添附:原属数人之物成为一新物。
例题:1.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的是()。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正确答案:D解析: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①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②转让人无处分权;③受让人为善意;④以合理的价格转让;⑤物已交付;⑥转让人基于真正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
选项D中的第三人接受赠与,没有付出合理对价,不构成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什么,善意取得是继受取得吗
善意取得是什么,善意取得是继受取得吗善意取得是继受取得吗?那么什么是善意取得?什么⼜是继受取得?善意取得⼜称为即时取得,⽆权处分⼈将其财物转让给第三⼈,如受让⼈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丧失所有权。
那么善意取得是不是继受取得?如果不是那⼜属于哪种取得?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善意取得是什么,善意取得是继受取得吗善意取得⼜称为即时取得,⽆权处分⼈将其财物转让给第三⼈,如受让⼈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丧失所有权。
指动产占有⼈向第三⼈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继受取得,⼜称“传来取得”。
“原始取得”的对称。
通过⼀定法律⾏为从原所有⼈那⾥受让所有权的所有权取得⽅式。
主要包括买卖、互易、赠与、继承、遗赠、消费借贷等。
在继受取得中,所有权移转时间因标的物的性质不同⽽有所不同:不动产所有权从登记时起移转,动产所有权从交付或移转占有时移转。
⼟地使⽤权等他物权和知识产权也可以通过继受取得⽅式取得。
善意取得是继受取得吗不是。
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
善意取得应该符合的条件:(⼀)出让⼈⽆权处分;(⼆)受让⼈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三⼈必须是善意的。
善意⼀词是拉丁⽂bonafides来的,亦称不知情,指不知存在⾜以影响法律效⼒的事实的主观状态。
我们这⾥所说的善意是指第三⼈不知道占有⼈系⾮法转让。
善意取得,是第三⼈不知并不应知转让⼈是⾮法转让,⼀般是误信其为所有⼈或其他有处分权的⼈。
(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四)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
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下列成⽴条件:1.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2.让与⼈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处分权3.受让⼈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4.受让⼈须⽀付合理的价格5.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所以说,善意取得不是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是指权利从原权利⼈处继受⽽来,其对应的是“原始取得”。
税务师考试(法律)第39讲所有权的特征和权能、所有权类型、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共有
第二节所有权制度【考点1】所有权的特征和权能(熟悉)(P188)一、所有权的特征(2020年调整)1.所有权具有自权性。
所有权是对自有物所享有的物权,是唯一的自物权类型。
2.所有权具有完全性。
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所有物全面支配的最完全、最充分的物权。
所有人具备全面支配物的一切可能性,除了法律和公序良俗,不受任何限制。
3.所有权具有归一性或整体性。
所有权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于一身。
但又不是这四项权能在量上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性的权利。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只是从不同的角度表现了所有人自由支配的各种可能性以及权利的概括性。
4.所有权具有恒久性或者永久性。
即法律并不限制所有权的存续期限,民事主体在取得所有权时也无须为其设定存续期限。
5.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所有权部分权能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可以通过设定他物权的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同作为整体的所有权相分离,但所有权人并不因此而丧失其对物权的所有权,只是在行使所有权时受到一定的限制。
所有权的权能分离又是暂时和有条件的,所有权之上的限制或者负担一旦消除,分离出去的权能即回复原位,所有权即可回复其圆满状态。
所有权的这种弹力性,有利于财产经济效益的充分发挥,以实现物尽其用。
二、所有权的权能(2020年调整)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权人为实现其对所有权的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所有物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手段。
所有权的权能或者被概括性地描述为“随意处分”,或者被明确划分为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考点2】所有权类型(熟悉)(P189)1.国家所有权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集体所有权(2020年新增)集体所有权的行使:(1)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2)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3)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④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 (动产或者不动产) 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 (占有人) 赔偿损失。
1.主体在主体方面,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
2.客体在客体方面,从《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规定善意取得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其公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原则。
3.主观方面就主观方面来说,受让人应当的善意的。
所谓“善意”,主要指不知情,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
4.客观方面在客观方面,善意取得必须依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存在,这是善意取得的前提。
受让人通过交易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而受让人的这种行为是一种“支付合理对价”的法律行为。
1.出让人无权处分;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4.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1、禁止和限制流通的动产不合用善意取得制度,如毒品、剧毒物、爆炸物、倒卖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珍稀动物以及国家重点保护的文物等,其交易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不能合用善意取得制度。
2、被查封的财产也不合用善意取得制度。
3、某些具有人身性质或者重大感情价值的财产也不合用善意取得制度。
普通而言,原所有人的损失可以通过无权转让人赔偿的方式得到补偿,但类似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奖章、祖传家物等与所有人具有身份上或者特殊感情联系的财产,除非善意第三人归还,否则其损失是无法得以补偿的。
从善意第三人方面而言,他也没有理由非拥有这些财产不可,他可通过替换或者赔偿恢复损失,故此类特殊财产不能合用善意取得制度。
4、赃物、遗失物不合用善意取得制度。
受让人取得转让财产的所有权,该财产上的原有权利泯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原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浅谈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浅谈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就实质来看,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以牺牲财产的静的安全为代价而保护财产的动的安全的制度。
法律为何要牺牲财产的静的安全以保护财产的动的安全呢?这便涉及到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论基础的问题。
关于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论基础问题,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大致有以下观点:(1)取得时效说。
时效制度,以时间及时间之经过为其构成要素,而善意取得制度则与时间及时间之经过没有联系,所以,时效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是两种各自独立的制度。
(2)权利外形说。
占有人应推定其为法律上的所有者,故受让人有信赖之基础。
(3)法律赋权说。
善意取得是由于法律赋予占有人处分他人所有权的权能。
(4)占有效力说。
善意取得系由于受让人受让占有后,占有之效力使然。
大多数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法律上承认占有公信力的逻辑结果,即赞成权利外形说。
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所有权属于物权,物权是一种对世权,物权对世人的对抗是以对方知情为前提的。
因此,物权必须具有向世人公开的手段,这就是占有和登记。
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占有;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物权的变动以占有和登记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即使占有和登记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占有仅对动产具有公信力,即动产的占有人被推定为所有权人。
第三人正是基于占有来判断无处分权人是所有人,因此信任他应有处分权而为交易行为的。
受让人信任的基础是占有的公信力。
对于不动产,只有登记证书才能表征所有权,标的物的转移占有并不移转所有权,只有经登记取得证书后才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力,但是,不动产交易也会因登记错误、疏漏、未登记等原因发生无权处分问题,若不动产交易中第三人取得不动产时出于善意,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秩序的目的出发,应当允许第三人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
2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2.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善意取得制度是什么
善意取得制度是什么⼀些⼈会将⾃⼰的财产进⾏买卖,把⾃⼰的动产或是不动产转移到他⼈的名下。
⽽有的⼈没有处分权,却将财产其转到第三⼈名下,那么善意取得制度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善意取得制度是什么《民法典》第三百⼀⼗⼀条【善意取得】⽆处分权⼈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的,所有权⼈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受让⼈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
受让⼈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有权向⽆处分权⼈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前两款规定。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转让⼈⽆权处分。
所谓⽆权处分,是指⽆处分权⼈处分他⼈的财产权利,即学术界通常所说的缺乏正当的处分权源。
例如甲将某物交由朋友⼄代为保管,⼄将该物⾮法转让给丙。
某个或某些共有⼈未经其他共有⼈的同意擅⾃处分共有财产。
在此还需指出⽆权处分的例外情况,诸如基于法律规定或者权利⼈的授权⽽处分他⼈财产权的⾏为不属于⽆权处分,如破产管理⼈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破产财产进⾏的处分以及法定监护⼈对被监护⼈的财产⾏使管理权等。
(⼆)受让⼈受让时善意。
善意是与恶意相对⽽⾔的,只有当受让⼈取得财产时是善意的,才适⽤善意取得制度,否则不适⽤。
何为善意?通说是指不知情,即不知道或不应知道让与⼈转让财产时没有处分该项财产的权限。
我国司法实践中,也采⽤该通说来确定当事⼈是否具有善意,但从兼顾所有⼈利益及交易安全保护两⽅⾯考虑,受让⼈对于让与⼈是否有让与权利,也负有⼀定程度的注意义务,才算合理,但如何确定注意程度,则属于法律政策判断上的问题,对此,我们不妨借鉴德国民法的规定,即将善意理解为受让⼈⾮因重⼤过失⽽不知让与⼈⽆让与的权利。
(三)转让合同有偿。
浅谈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一)
浅谈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一)摘要]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现代民法中的一项保护动态交易安全的重要制度,已被世界各国民法所确认,同时各国民法对该制度的适用也作了相当严格的规定。
占有改定为观念交付的一种,其作为一项特殊的动产交付方式,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成为各界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
本文中,笔者试从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价值取向、理论基础及现实基础几个方面,对此问题作一些尝试性的论述。
关键词]善意取得制度价值取向占有占有的公信力占有改定交易安全一、善意取得制度(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问题,争论颇多。
通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近现代的善意取得是以日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HandmussHandWahren)原则为滥觞。
1]其依据在于:1、在古罗马时期,法律上虽然已经出现了善意占有(possessiobonafides)和恶意占有(possessiomalafides)的区别: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认为自己有正当权利而为占有;恶意占有则是指明知或应当知道而不知道自己无正当权利而为占有。
罗马法亦允许无所有权的占有人通过占有时效而取得对占有物的所有权。
但是,在罗马法中,强调所有权的绝对性,法谚中有“物在呼叫主人”,“无论何人,不能以大于自己所有之权利,转让与他人”,“发现我物之处,我取回之”,表明任何人不能转让属于他人的财产,否则真正的权利人可以要求返还已经由转让人转让给他人(第三人)的财产。
此外,罗马法上,由于所有权概念出现较早,土地所有权关系易于确定,因而有助于将占有与物权分离,予以独立化,并在法律观念上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权利。
占有制度的机能在于保护社会平和,而不在于保护权利,一旦占有与可据以占有的权利,尤其是与所有权发生冲突时,大法官在权利确定之前往往发布暂时维持占有现状的命令。
善意取得制度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善意取得制度即是指无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之后,如第三人在受让与时为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后,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只能要求其原占有人赔偿损失。
二、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功能目的:1. 适用范围:善意取得制度不限于适用所有权,其他的物权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
2. 功能目的:法律从保护交易的安全和快捷的角度出发,规定善意第三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取得无处分权人转让的所有权。
可见,善意取得制度作为所有权保护的一种例外,是无权处分的特别规定,是对所有权的效力的一种限制,它是法律在所有权的保护与交易安全和快捷之间予以平衡的结果。
三、善意取得制度成立的条件(一)、占有人所非法转让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我国物权法规定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动产、不动产,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是转让人通过合法手段占有的,但是特殊的动产比如货币和无记名的有价证券,不论转让人是否是合法占有,也不论第三人有偿无偿取得,都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二)、转让的标的物依照法律规定已经登记或交付依我国民法领域所认为的善意取得的标的物为动产、不动产,而善意取得的必须以交付或登记为条件,这也是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的体现。
而动产的交付方式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三)、必须是有偿取得标的物转让人与善意第三人必须是通过交易的方式取得标的物,即是必须有偿符合一定对价的交易,对价与本身的价值的差距,不应很大,而应该具有相等性。
(四)、第三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指行为人在为某种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即:不知或不应该知道或无重大的过失,知道该处分权人为无处分权人。
(五)、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若转让人为有处分权人,则其转让为有权行为,不欠缺法律依据,自然无法适用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1.不动产善意取得: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可以通过合法的取得方式获得。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那些在购买或者获得不动产时,合理相信自己的获得是合法有效的情况下,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
比如,在购买房屋时,购买人以房屋产权证明为凭证,并且无法知道该房屋是否存在其他权利人的情况下,购买人可以依法认为自己是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而对抗其他可能存在的权利人。
2.动产善意取得:动产一般指可以移动的物品,如货物、车辆等。
在我国法律上,善意取得制度也适用于动产的所有权的取得。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善意购买交付的动产,买受人成为该动产的所有权人。
即在合理相信自己购买的动产是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而对抗其他可能存在的权利人。
3.依法登记取得的物权:除了购买和交付的方式,善意取得制度还适用于通过依法登记取得物权的情况。
在我国法律上,很多不动产的所有权是通过依法登记取得的,比如房屋产权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等。
在这些情况下,如果善意取得人在合理相信自己的登记是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也可以对抗其他可能存在的权利人。
总的来说,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是指在异议登记、不合法手段等情况下,取得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的方法。
在以上情况下,法律赋予了善意取得人一定的保护,以保障其合法获得财产权益。
但是,善意取得制度并非是完全无懈可击的,法律也会对特定情况下的不当取得行为进行限制和制约,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权益受损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并非一劳永逸,具体的适用条件和限制还需要根据不同法律规定的具体要求来确定,并且在实践中需要考虑到公平、合理和公共利益等多方面的因素。
公共基础知识: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
公共基础知识: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1.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2. 拾得遗失物。
遗失物,是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
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
遗失物也不是无主财产,只不过是所有人丧失了对于物的占有,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
至于所有人丧失对于物的占有的情况,则由种种不同。
一般是所有人自己因某种原因遗失;还有其它的情况,例如直接占有人(承租人)将物(租赁物)丢失,对于间接占有人(出租人)即所有人来讲,是为遗失物。
再如,无行为能力的人的所有人将物抛弃,因他欠缺意思能力,不成立所有权的抛弃,而只是丧失占有,是为遗失物。
但是,所有人为了安全的目的或其他考虑,将物品埋葬于土地之中或放置于一定的隐秘的场所,这时所有人并没有丧失对物的占有,因此不是遗失物,如果因年长日久,所有人忘其所在,则为埋葬物或者隐藏物。
3.发现埋葬物或隐藏物。
埋葬物,是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容易从外部发现的物。
埋藏物是有主物,它只是所有人不明,而非无主物。
所谓隐藏物,是指放置于隐蔽的场所,不易被发现的物。
4.添附。
添附一般是附合、混合的通称,广义的添附还包括加工在内。
附合是指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毁损该物或者花费较大,如用他人的建筑材料建造房屋。
混合,是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杂合并,不能识别。
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附上自己的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新物。
【实战演练】简述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
【参考答案】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主要包括:(1)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动产占有人,将该动产让与第三人,若第三人取得动产系出于善意,则确定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能追夺的法律制度。
(2)拾得遗失物。
遗失物,是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
《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知识点提要
《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知识点提要考情分析近年本章分值有所降低,预计分值在8分左右。
各种题型均可出现,注意《物权法》与《合同法》结合考案例分析题。
学习注重理解掌握重点法条。
重点关注物权变动、善意取得制度、建设用地使用权、担保物权内容。
专题概要专题一物权法律制度概述专题二物权变动专题三所有权专题四用益物权专题五担保物权专题一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知识点物的特征习题演练【例题·多选题】物权法中,能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
A.土地B.存储程序的光盘C.云南白药D.人身体内的血液『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特征。
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知识点物的种类1.动产与不动产(1)不动产须登记,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2)动产以交付为原则。
2.主物与从物(1)主物和从物在物理实体上都独立存在,从物不是主物的组成部分。
例:旅馆设置的家具、房间的钥匙、汽车后箱中的备用胎等属于从物。
(2)在无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时,从物的权利归属与主物一致。
3.原物与孳息(1)原物VS孳息: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为独立物。
例:母牛肚子里的小牛不是孳息,只有母牛生出来的小牛才是孳息。
(2)天然孳息VS法定孳息习题演练【考题·单选题】(2018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动产的是()。
A.房屋B.林木C.海域D.船舶『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种类。
选项ABC属于不动产。
【考题·单选题】(2017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物的种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海域属于不动产B.文物属于禁止流通物C.金钱属于非消耗物D.牛属于可分割物『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种类。
文物属于限制流通物,选项B错误;金钱属于消耗物,选项C 错误;牛属于不可分物,选项D错误。
【考题·多选题】(2009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有关理论,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意义上孳息的有()。
如何理解善意取得以及如何理解善意取得制度并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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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通俗的解释一下,什么是善意取得?谢谢~1、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物权取得制度。
2、法律主观: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转让标的物给第三人时,如第三人取得该物时出于善意,则该善意第三人一般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3、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他人,善意受让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4、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物产的所有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5、第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第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四个:出让人无权处分;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在客观方面,善意取得必须依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存在,这是善意取得的前提。
受让人通过交易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而受让人的这种行为是一种“支付合理对价”的法律行为。
3、善意取得应该符合的构成要件:出让人无权处分;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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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有哪些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制度有哪些构成要件善意取得制度系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为目的,移转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法律知识。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由于善意取得制度要发生原所有人的所有权消灭,而受让人取得所有权的法律效果,因此,各国的法律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
从《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看,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善意取得的对象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还可以是其他物权。
学说通识,动产的公示以占有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
采取占有为公示方法的动产,始有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不动产借助登记的公信力来达到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这与采纳占有的公信力原则来维护交易安全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相去甚远。
因此,各国通例皆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限定于动产。
然而,《物权法》却没有采取各国通例,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动产,甚至包括其他物权。
《物权法》之所以突破各国通例,将不动产纳入善意取得的范围,是因为不动产虽然采取登记的公示方法,相对于动产而言,受让人误认为占有人为所有人的概率要小得多。
但是,由于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渡时期,许多不动产登记制度尚未完善,如在房屋预售的过程中,存在“一房二卖”,甚至“一房多卖”的情况,导致许多购房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作为不动产的登记制度,其目的就是向社会公众宣示其物权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对所有权人是一种依赖。
但是,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体系(尤其是在我国广大农村,房产登记制度几乎是一片空白),不动产登记存在很多瑕疵,如不动产共同共有关系中,不动产物权仅登记在一个或部分共有人名义之下;虚假登记,这种情况在我国比较普遍,比如实际购买人出于种种原因将所购买的房产登记于亲戚朋友名下,尔后又转卖于善意第三人;当事人利用登记工作人员的不正当关系,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变动从而擅自处分了他人的不动产等等。
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的应用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善意取得(注:善意取得亦即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系指以动产物权的移转或设定为目的而善意受让动产的交付,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纵为移转或设定的占有人无移转或设定的权利,受移转或设定的占有人,仍取得其权利的制度。
是民法物权的一项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制度。
近代的善意取得制度一方面体现了日耳曼法理中占有的公信力在交易安全中所起的保护作用,同时又导入罗马法时效制度中的善意的要件,从而在法律技术上弥补了让与人处分权之不足,在法律政策上则调和了保护所有权与动态的交易安全价值冲突之两难,因而成为财产所有权制度中的重要一环。
由于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诸多方面均与占有的法律问题休戚相关,因此,本文拟从占有的视角来探讨善意取得制度的有关问题。
一、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依通说,动产善意取得以让与人的占有和受让人的善意为两大基本构成要件(注:王泽鉴著:《民法物权》第二册《占有》,台1996年版,第124页。
但我们主张,受让人的占有这一要件也颇为重要。
受让人占有的重要性于“依观念交付中的占有改定能否成立善意取得?”问题中,至为明显。
众所周知,观念交付中的简易交付与返还请求权的让与,因原占有人均已丧失占有,且占有之变动均得自外部认识,故并无问题(注: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上,台北1989年出版,第269页。
但依占有改定方式发生物权让与场合,因让与人仍须占有动产,外观上不足发生物权变动的公示,此际如何权衡动产所有权人和受让人的利益,来判断可否成立善意取得,特别在我国现行立法尚无明文规定,又欠缺占有效力之条文的背景下,不无有疑。
占有改定能否成立善意取得?学说中有四种主张:即肯定说、共同损失分担说、折衷说与否定说。
肯定说强调善意受让人信赖让与人的占有的公信力,认为善意取得不能因观念交付方式的不同而有异,法律既无明文限制占有改定不能成立善意取得,则应反面推论可成立善意取得(注:参见史尚宽著:《物权法论》,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印,第507页;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上,台北1989年版,第270页;梁慧星、陈华彬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87页。
什么是善意取得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什么是善意取得一、善意取得的性质通说认为,近代各国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源于日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原则。
依日耳曼法,动产所有权的享有,必须以占有为条件,权利人未占有动产时,其权利的效力便减弱,如该动产被占有人转让第三人,原所有人无权请求该第三人返还,因此,第三人也就善意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二、所有权的丧失所有权的取得须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
在日常生活中,一般是以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如买卖、互易、赠与等;或者是因事实行为取得所有权,如生产、先占、拾得遗失物、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添附、取得时效等;还可以是因为某种事件,如产出孳息、继承取得所有权。
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特殊方式,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涉及民法所有权的保护与交易安全问题。
从本质上说,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以牺牲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为代价来保障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的制度。
在近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每一场交易,都要求调查对方用于交易的财产有无所有权或处分权,则不但增加交易的成本,也势必妨害市场经济的顺利进行。
正是因为如此,立法政策于财产的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的保障之间,也就不得不作出保护财产的动的交易安全的选择,是近代各国民事立法政策为保护市场交易安全、便捷与迅速而建立的制度。
简而言之,近代各国市场经济要求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与便捷的客观需要,是促成各国民法建立善意取得制度的根本原由。
三、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相对应,其构成必须有如下要件:第一,善意取得的标的物必须是动产。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买受人在交易时不会将占有人误认为所有权人,而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法,易使人相信占有人就是所有权人,所以善意取得的物,仅限于动产;第二,让与人须是无处分权的动产占有人。
有处分权人处分财产时则不存在善意取得;第三,受让人须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动产。
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所以,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必须有交易行为;第四,受让人取得动产必须出于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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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单元所有权【考点1】共有(★★)(P53)(2008年单选题,2012年单选题,2017年单选题,2019年案例分析题)1.共有形态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或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共同共有情形夫妻共有、家庭共有等重大修缮未约定→全体共有人同意(否则构成无权处分)共有物分割未约定→共有基础丧失或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分割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该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对外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3.按份共有(2019年案例分析题)份额确定未约定→出资额确定→等额份额处分自由转让,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共有物处分/重大修缮未约定→“占份额2/3以上”按份共有人同意(否则构成无权处分)共有物分割未约定→随时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予赔偿对外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解释】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1)优先购买权以交易为前提(另有约定除外)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优先购买权需在期限内行使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①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②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五日的,为15日;③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④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
(3)数人主张优先购买的处理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
(4)优先购买权不具有排他的物权效力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只能向侵害人请求债权性质的损害赔偿救济,不得要求撤销共有人与第三人的份额转让合同或主张该合同无效。
【考题1·单选题】甲、乙系多年同窗,二人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
甲出资90万元,乙出资60万元,双方未约定共有事项。
一年后,甲利用乙出差之机,请丙装修公司对房屋重新装修,并告知丙,该房屋由自己与乙共有,但装修费用由乙一人承担。
乙获悉装修事宜后,表示反对,并拒绝向丙付款。
后乙欲将(整个)房屋所有权(全部)转让给丁。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2年)A.甲、乙对该套房屋形成共同共有关系B.甲对房屋重新装修,不必征得乙的同意C.对于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乙无权拒绝D.乙转让房屋所有权,须征得甲的同意【答案】D【解析】(1)选项A: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2)选项BC:对共有的不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甲、乙按份共有该房屋,但未约定各自享有的份额,应按照各自的出资额确定,即甲享有60%(90÷150)的份额。
因此,甲重新装修房屋应当取得乙的同意,未取得乙的同意且乙事后亦未追认的,甲、丙之间的装修合同对乙不具有约束力,对于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乙有权予以拒绝;(3)选项D:按份共有人处分共有物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考题2·单选题】朋友6人共同出资购买一辆小汽车,未约定共有形式,且每人的出资额也不能确定。
部分共有人欲对外转让该车。
为避免该转让成为无权处分,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同意转让的共有人至少应当达到的人数是()。
(2017年)A.4人B.3人C.6人D.5人【答案】A【解析】(1)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可以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2)按份共有中,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当经占份额2/3以上(≥2/3)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朋友6人等额享有该汽车,故同意转让的共有人至少应当达到的人数是6×2/3=4人。
【考点2】善意取得制度(★★★)(P56)(2014年案例分析题,2015年案例分析题,2016年单选题,2019年案例分析题)【解释】转让人虽然没有处分权,但如果受让人为善意,转让价格合理,标的物已交付或登记的,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受让人即可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提示】善意取得不但适用于所有权的取得,也适用于他物权的取得。
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押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案例】甲有一手表,委托乙保管,乙将手表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丙,丙将其作为生日礼物赠与女友丁,丁戴着手表遗失于街头,为戊拾得,戊将手表卖给庚。
问:(1)乙、丙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手表所有权归谁?【分析】(1)买卖合同有效。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手表所有权属于丁。
①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原权利人甲丧失了对该手表的所有权。
②由于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故丙有权以任何方式处分该手表,丙将手表赠与丁,丁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③赃物、拾得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戊、庚不能取得表的所有权。
1.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提示】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转让人无处分权(3)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解释】转让合同必须有效。
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事由被撤销。
标的物受让人均不得主张善意取得。
(4)受让人为善意【解释】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交付之后第三人嗣后得知转让人无权处分,不影响受让人之善意。
(5)以合理的价格转让(6)物已交付(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解释1】占有改定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上的“交付”要求。
【解释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交付给受让人的,符合善意取得的交付条件(无论是否登记)。
2.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1)所有权发生转移(直接法律效果)善意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真权利人的所有权随之失去。
(2)赔偿请求权(间接法律效果)真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之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
【总结】所有权归属【考题·单选题】甲、乙、丙三兄弟共同继承一幅古董字画,由甲保管。
甲擅自将该画以市场价出卖给丁并已交付,丁对该画的共有权属关系并不知情。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6年)A.丁取得该画的所有权,但须以乙和丙均追认为前提B.无论乙和丙追认与否,丁均不能取得该画的所有权C.无论乙和丙追认与否,丁均可取得该画的所有权D.经乙和丙中一人追认,丁即可取得该画的所有权【答案】C【解析】甲对该画为无权处分,丁为善意,已支付相应对价,且已完成交付;丁可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如果乙、丙追认,甲的无权处分转为有权处分,则丁基于交付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考点3】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P60)(2012年单选题,2019年多选题)1.先占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
2.拾得遗失物【考题1·单选题】甲在上班途中遗失手机一部,被乙拾得。
甲发布悬赏广告称,愿向归还手机者支付现金1000元作为酬谢。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2年)A.返还手机是乙的法定义务,故甲虽承诺向归还手机的拾得人支付1000元酬金,乙仍无权请求甲支付该酬金,仅有权要求甲支付因返还手机而发生的必要费用B.若乙将手机以3000元的市场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则甲除非向丙支付3000元,否则无权请求丙返还手机C.若乙将手机送交公安机关,而甲未于公安机关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认领,则乙取得该手机的所有权D.若乙欲将手机据为己有,则甲有权请求乙归还,乙既无权请求甲支付1000元酬金,亦无权要求甲支付必要的返还费用【答案】D【解析】(1)选项A:拾得人享有费用返还请求权,在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时,归还失物的拾得人还享有悬赏广告所允诺的报酬请求权。
(2)选项B: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在本题中,丙直接从乙手中购买手机(而非通过拍卖或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无权要求甲支付购买手机所付的费用。
(3)选项C: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4)选项D: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考题2·多选题】乙拾得甲丢失的手机,以市场价500元出让给不知情的旧手机经销商丙。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9年)A.乙拾得手机后,甲即失去手机所有权B.甲有权请求丙返还手机,但应向丙支付500元C.乙将手机出让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D.甲有权请求乙给予损害赔偿【答案】CD【解析】(1)选项AC: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2)选项BD: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所占有时,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3.添附附合不动产+动产归不动产所有人动产+动产主物者得或按价值共有加工只要加工或改造价值不明显低于材料价值,加工者取得新物所有权【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