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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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

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

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提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以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监督抽查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管理制度,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对本单位的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并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考核。

第四条(行业组织的义务)

食品安全相关协会负责制定本行业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大纲、考核标准和考核题库,对社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承担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师资人员进行培训。

食品安全相关协会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开展食品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

相关行业协会可以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开展食品从业人员培训。

第五条(社会培训机构的条件与义务)

承担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标准,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委托,开展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承担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培训活动的资质、管理制度、培训师资以及与培训考核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等条件。

上海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上海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上海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1. 本制度旨在加强上海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 本市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和

个人,均应遵守本制度。

二、食品安全责任

1.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

管理制度。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确保食品符合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1.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2. 对监测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

四、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采购、生产加工、产品检验、

储存运输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控制制度。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五、食品安全信息公示

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包

括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2. 对于食品安全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应当依法及时向社

会公开。

六、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2.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七、食品安全培训

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2. 培训记录应保存备查。

八、监督检查

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2. 对于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九、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的补充意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9.02.16

•【字号】沪食药监食安[2009]090号

•【施行日期】2009.0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

(沪食药监食安〔2009〕090号)

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各相关单位:

《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食品安全培训机构、考核机构以及广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本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规范化培训考核工作已逐步走入正轨,并取得良好效果。为进一步明确《办法》实施中的一些具体要求,更好地实施《办法》,现提出如下《办法》实施补充意见:

一、《关于〈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沪食药监食安[2008]446号)中规定,已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特大型饭店、大型饭店、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餐饮单位的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取得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的(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明)期限延至2009年3月31日,其余各类餐饮单位截止时间不变。

二、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中无法识读汉字的,允许其推迟到食品安全在线考核系统语音读题功能建立以后取得培训合格证明,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中的外籍人士,允许考试时由翻译陪同,但不得由已取得培训合格证的人员充当翻译。

上海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上海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标题:上海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背景和目的

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健康、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上海市作为我国的经济中心和国际化大都市,一直以来都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市民饮食安全,上海市制定了一系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旨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二、管理组织体系

1. 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研究

解决食品安全重大问题,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工作。

2.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等。

3. 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等。

4.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区县市场监管部门、街道(乡镇)市

场监管所等,负责具体执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制度: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定期开展食品安

全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预防食品安全风险。

2. 食品安全标准制度: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确保食品安全标准与国家标准

相衔接,逐步提高食品安全标准水平。

3. 食品生产许可制度:对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加工小作坊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确保食品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4. 食品经营许可制度:对食品经营者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确保食品经营活动

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5. 食品溯源制度:建立食品溯源体系,实现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全程

上海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上海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

为确保上海市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

1. 成立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制定食品安全政策,指导、监督、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2. 各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相关部门,确保食品安全政策在本地区的落实。

3.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学校、医院、养老院、机关等集中用餐单位等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具备合法的生产经营资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进行严格把关,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加强食品生产过程控制,确保食品在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等环节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4.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

5.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6.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加强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和技能。

7. 集中用餐单位应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堂承包经营者的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四、食品安全监督与检查

1.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确保食品安全制度落实到位。

2.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安全知识在线模拟考核系统[1]

食品安全知识在线模拟考核系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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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题题型:单选题(非必对)

题目:“毛蚶是违禁水产,但泥蚶不是,能够采购与经营”,这句话:

1:对,泥蚶不是违禁水产品

2:不对,毛蚶的产地决定是否能够采购经营,近海的不行,青岛、舟山远海的能够

3:不对,泥蚶同样属于蚶类,在本市不能采购与经营

(二)本题题型:多选题(非必对)

题目:下列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是:

1: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

2:尽管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但仍未变质

3:无标签的食品

4: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三)本题题型:单选题(非必对)

题目:餐饮单位在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采取下列哪种措施是正确的?1:做好厨房的卫生清洁工作,等政府监管部门前来检查

2:保留造成事故或者可能导致事故的食品、原料、工具、现场等

3:照常营业

(四)本题题型:单选题(非必对)

题目:采购食品时索证的作用是:

1:证明所采购食品的质量

2:证明所采购食品的来源

3:以上都是

(五)本题题型:单选题(必对)(3)

题目:企业领导层关于企业食品卫生管理应在什么方面进行支持?

1:给予食品卫生管理员在食品卫生管理方面足够的权力

2:投入足够的资金用于企业的食品卫生工作(包含企业硬件设施、人员培训、管理设备等)3:以上都是

(六)本题题型:单选题(非必对)

题目:引起副溶血性弧菌食物中毒的要紧食品是:

1:罐头食品

2:发酵食品

3:海产品

(七)本题题型:单选题(非必对)

题目:《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禁止采购食品不包含: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的食品

食药监餐饮从业人员考试题库

食药监餐饮从业人员考试题库

1、以下哪项是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食品卫生管理中应采取的最为重要的措施?C

A:食品留样

B:食品检验

C:食品加工过程控制

2、以下哪类不是《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规定应设置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的单位?C

A: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盒饭、桶饭)

B:加工及经营场所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馆

C:连锁经营餐饮企业的门店

3、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安全全面负责人的人员是?A

A:法定代表人会负责人

B:食品卫生管理员

C:厨师长和餐饮部经理

4、以下可以作为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的是?B

A:厨师长

B:采购负责人

C:餐饮部经理

5、《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规定,每年再培训的学时应当不少于初次培训学时的?B

A:30%

B:50%

C:70%

6、以下哪种不是《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申领食品安全培训许可证时应取得《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的人员?C

A:主要负责人

B:食品卫生管理员

C:关键环节操作人员

1、餐饮业是食品安全风险最高、发生食物中毒最为集中的食品行业。(√)

2、有一部分食物中毒可以采取措施加以预防。(√)

3、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可以使企业内部独立的部门,也可以使相关部门组成的非独立管理组织。(√)

4、单位主要负责人、食品卫生管理员及其他食品从业人员初次培训的时间应分别不少于1

5、50、20学时.(×) 第一章餐饮食品中常见的危害因素

1、食品在被细菌污染后,色、香、味就会发生变化。(×)

2、食品如果污染了病原菌,彻底加热后可以保证安全食用.(×)

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

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

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并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
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考核。
第四条(行业组织的义务)
食品安全相关协会负责制定本行业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大纲、
考核标准和考核题库,对社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承担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
师资人员进行培训。
食品安全相关协会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社会培训机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8号)
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
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
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参加培训的人员可
以按照规定,享受本市企业职工培训补贴。
监督抽查考核试题根据考核方案从考核题库中按照类别随机抽取。
第二十五条(考核不合格的处理)
考核不合格的食品从业人员可以申请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应调离岗位。
集中监督抽查考核时缺考的,应当在一年内参加补考。
第二十六条(考核结果公布)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政务网站等途径,及时
本市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以及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监督抽查考
核,适用本办法。

上海市食品规章制度

上海市食品规章制度

上海市食品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保障广大市民的健康和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规章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上海市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章的规定,确保食品安全。

第五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关注食品安全问题,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共同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七条本规章所称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食品,包括但不限于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食品保健品等。

第二章食品生产管理

第八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照生产许可证中的范围和要求生产食品。

第九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工艺流程的规范、原材料的采购管理、生产设备的卫生维护等。

第十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员工的食品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食品质量检测,确保生产的食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卫生设施设备,保持生产场所的清洁卫生,避免污染食品。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能够及时有效追溯食品的生产流程和来源。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保障食品安全,对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上海市食品安全员费用和课时

上海市食品安全员费用和课时

上海市食品安全员费用和课时

1.引言

1.1 概述

概述部分的内容应该对上海市食品安全员费用和课时进行概括和介绍。以下是对该部分内容的编写示例:

在现代社会,食品安全问题成为各国普遍关注的焦点,为了确保食品供应链的安全与质量,许多地区都设立了相关的食品安全岗位。上海市作为中国的一线城市,其对于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不言而喻。为了规范食品安全员的从业行为,上海市强制要求食品安全员具备一定的培训课时和支付一定的费用。

本文旨在研究上海市食品安全员费用和课时的相关问题。首先,我们会探讨上海市食品安全员费用的构成,包括政府补贴与企业自付的比例和方式。其次,我们会详细介绍上海市对食品安全员的培训课时要求,以及培训机构与培训内容的选择与标准。最后,我们将讨论费用和课时在食品安全员岗位中的重要性,并提出建议和展望。

通过本文的研究,读者将能更加全面地了解上海市食品安全员费用和课时的相关情况,以及其在保障食品安全和提升从业人员能力方面的重要性。希望本文能为相关决策者和从业人员提供参考,并为上海市食品安全

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1.2文章结构

在文章结构部分,我们将对整篇文章的组织结构进行介绍。本文分为三个主要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论。

引言部分包括三个小节: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在概述部分,我们将简要介绍上海市食品安全员费用和课时的问题以及其重要性。文章结构部分,即本节所在的位置,将说明整个文章的组织结构,让读者对接下来的内容有一个整体的把握。目的部分将阐述本文的目标和意义。

正文部分是整篇文章的核心,我们将分为两个主要小节:上海市食品安全员费用和上海市食品安全员课时。在上海市食品安全员费用部分,我们将详细探讨费用的构成,包括政府补贴和企业自付等方面的内容。在上海市食品安全员课时部分,我们将介绍课时要求,包括培训机构和培训内容的相关信息。

{安全管理制度}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年月日起实施

{安全管理制度}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年月日起实施

{安全管理制度}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年月日起实施

(四)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督查考评;(五)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六)研究、协调、决定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问题;

(七)市、区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市、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督考评、应急管理等工作,承担委员会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条例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建立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做好辖区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第七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进行组织指导。根据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要求,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处置中监管职责存在争议、尚未明确的事项,先行承担监管职责。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部门负责本市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以及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出本市食用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和检测方法的建议,负责生鲜乳收购的质量安全、畜禽屠宰环节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置的监督管理;农业投入品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上海食品卫生安全培训A1证教程2

上海食品卫生安全培训A1证教程2

即将公布
分步实施方案:餐饮、流通、生产 主要负责人、食品卫生管理员、食品生 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具体范围 培训大纲、考核要求 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培训师资
2010-102010-10-20
23
三、开展从业人员培训中的 注意点
2010-102010-10-20
24
注重实用性
– 食品安全法规要求 – 食品安全理论知识 – 指导开展食品安全管理 – 传授安全制作食品技能
– 行为
按照《上海市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评分表》 按照《上海市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评分表》对被调查 单位进行评分,每户平均扣分27.5分,其中可直接危 单位进行评分,每户平均扣分27.5分,其中可直接危 及食品安全的操作行为导致的扣分至少占50%以上 及食品安全的操作行为导致的扣分至少占50%以上
2010-102010-10-20 8
2010-102010-10-20
29
2010-102010-10-20 14
2010-102010-10-20
15
培训分类和学时
食品从业人员培训、考试按行业和性质分为 餐饮A1、A2、A3、流通B1、B2、B3、生产 餐饮A1、A2、A3、流通B1、B2、B3、生产 C1、C2、C3,共九类 C1、C2、C3,共九类 各类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学时要求
– A1、B1、C1(食品卫生管理员)50学时 A1、B1、C1(食品卫生管理员)50学时 – A2、B2、C2(主要负责人 )20学时 A2、B2、C2(主要负责人 20学时 – A3、B3、C3(普通从业人员)15学时 A3、B3、C3(普通从业人员)15学时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解释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8.07.14

•【字号】沪食药监食安[2008]446号

•【施行日期】2008.07.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沪食药监食安〔2008〕446号)

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为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好《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有关条款的规定和要求做如下解释,请遵照执行:

一、培训考核人员范围

《办法》第二条第三款中主要负责人和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的具体范围包括:

1、“主要负责人”指:卫生许可证上的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以及单位分管食品安全的负责人。

2、“关键环节操作人员”指:餐饮单位的采购人员、厨师、分餐人员、熟食等专间操作人员、餐饮具消毒人员、餐饮部门负责人等;食品流通单位的采购人

员、食品现场制作人员、熟食等专间操作人员、生鲜食品销售人员、食品销售部门负责人等;食品生产单位的采购人员、与生产加工有关的操作人员、食品生产部门负责人等。

二、培训条件

《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其中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开展的食品安全培训活动相适应的条件”,具体是指:

1、有专用和固定的培训场地。场地为租赁的,必须签订2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不得租借简易建筑物、危房、地下设施、从事正常教学的中小学房舍以及其他不适合培训教学的场所作为教学场地;

食药监餐饮从业人员考试题库

食药监餐饮从业人员考试题库
B:5~10月A:鲜肉
C:10~12月B:豆腐
C:鱼干
4、本市餐饮业细菌性食物中毒最常见的原因是?
A:交叉污染13、以下哪种方法不能进行有效的消毒?A
B:食品未烧熟煮透A:热水冲洗
C:熟食贮存不当B:蒸汽或煮沸
C:消毒液浸泡
5、以下哪项不是预防细菌性食物中毒的基本原则?
A:防止食品受到细菌的污染14、以下哪种食品应按成品对待?A
A:咸鱼A:0.85
B:熏肉B:0.90
C:暴腌菜C:0.95
14、黄曲霉毒素最易污染哪种食品? C23、一个细菌经过小时就能繁殖到数以百万计的数量,足
A:水果以使人发生食物中毒。B
B:禽蛋类A:1~2
C:粮油食品B:4~5
C:8~10
15、细菌生长繁殖良好的温度范围(即危险温度带)是?C
A:-18~30℃24、加入糖、盐、酒精等可以使食品中的降低,以致细菌
的贝类?C6、细菌、病毒都可以在食品中生长繁殖。(×)
A:福寿螺7、冰冻或彻底加热均不能杀灭寄生虫。(×)
B:黄泥螺8、被霉菌毒素污染的食品用一般烹调方法加热处理不能将其破
C:织纹螺
坏去除。(√)
9、青砖鱼、金枪鱼、沙丁鱼、秋刀鱼等青皮红肉鱼鱼体中含有
多选题较多的组氨酸,如烹调不当可引起食物中毒。(×)
沸后一般应维持沸腾多少时间?C2、在pH4.6~7.0的弱酸性或中性食品中细菌很容易生长繁殖。

上海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上海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上海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之一,在上海,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得到了重视和完善。为了保障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上海制定和执行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规章制度。本文将就上海的食品安全规章制度进行详细介绍和分析。

一、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的核心法律,对食品安全的管理、监督和法律责任有了明确的规定。上海市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细则和规章,以确保食品安全管理的严谨性和科学性。

2.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是上海市政府出台的食品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从地方层面对食品安全管理进行了规范。该条例明确了食品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对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提出了具体要求,也详细说明了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这一条例为上海市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提供了法律支撑和依据。

3. 其他相关规章制度

除了《食品安全法》和《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外,上海市还有一系列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规章制度。例如,针对特定群体的食品安全

管理规定,如婴幼儿配方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等。此外,针对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的规章制度也有齐全,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等。

二、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上海市设立了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主要负责对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该机构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食品企业的许可、检验、监督抽检、投诉处理等事项进行监管。同时,该机构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措施,加强对食品生产、流通企业的监管力度。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2011年7月29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第一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第二节食品摊贩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

-1-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和社会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一)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二)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三)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四)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五)研究、协调、裁决有关部门监管职责问题;

(六)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办法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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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

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管理,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食品安全守法意识、知识水平和

操作技能,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及

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包括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食品卫生管理员、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上述三类人员统称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和其他岗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公布。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本市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指导及其监督管理,组织开

展对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考核。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区(县)分局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指导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组织培训和考核的义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

组织本单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实施方案)

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另行规定并公布。

第二章培训和考核管理

第六条(分类管理)

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按照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业和性质分为以下九类:

(一)A1 :适用于餐饮行业食品卫生管理员;

(二)A2 :适用于餐饮行业主要负责人;

(三)A3 :适用于餐饮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和其他岗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四)B1 :适用于食品流通行业食品卫生管理员;

(五)B2 :适用于食品流通行业主要负责人;

(六)B3 :适用于食品流通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

作人员和其他岗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七)C1 :适用于食品生产行业食品卫生管理员;

(八)C2:适用于食品生产行业主要负责人;

(九)C3 :适用于食品生产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和其他岗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第七条(培训的一般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参加

上岗前的初次培训和在岗期间的每年再培训,并按照培训大纲的

要求,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学时。培训情况应当有记录(格式见附件1)。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培训形式)

食品安全培训包括以下形式:

(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的;

(二)符合本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食品安全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组织的。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参加前款所列之一的食品安全培训。前款第(一)项所列的培训形式仅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岗期间的每年再培训和A3、B3、

C3类中其他岗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上岗前的初次培训。

第九条(培训大纲和考核要求)

食品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要求应当包括与该食品生产经营行业有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以下简称法规)、知识和技能。

培训大纲和考核要求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培训学时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上岗前的初次培训,应当按照以下学时要求进行:

(一)A1、B1、C1类不少于50学时;

(二)A2、B2、C2类不少于20学时;

(三)A3、B3、C3类不少于15学时。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岗期间的每年再培训,学时应当不少于

初次培训学时的50%。

第十一条(培训档案)

从事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食品安全培训的单位,应当

建立食品安全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姓名岗位、培训日期、地点、方式、教材、教师、学时数和考核日期、成绩等内容。

第十二条(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考核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凭培训记录,参加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者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的食品安全考核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组织的全市统一的在线食品安全考核。

食品安全法规变化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可以根据修订后的培训大

纲和考核要求,要求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再次参加按前款要求进行的考核。考核内容为培训大纲和考核要求中修订部分。

第十三条(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培训合格证明)

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经食品安全考核合格的,由市食品药

品监管局或其委托的食品安全考核机构发放培训合格证明(格式见附件2),并加盖“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考核专用章”。

培训合格证明全市通用。不同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的培训合格证明不得混用。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行业中取得较高等级培训合格证明的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可以从事较低等级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培训和考核信息库)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建立全市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信息库。

第三章培训机构、考核机构和培训师资管理

第十五条(培训机构的条件)

食品安全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

法人登记证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

记证书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核准其有从事培训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具有与其开展的食品安全培训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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