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
亚里士多德对法的定义
亚里士多德对法的定义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和逻辑学家,他对法律的定义对后世产生了
深远的影响。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一种为实现正义和公正而设立的规范和规则体系。
他的法律观点基于他对道德与政治的理解,认为法律是人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亚里士多德将法律定义为一种寻求公平正义的工具。
他认为,法律作为一种规
则和规范,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
他强调法律的目的是确保个体和整个社会的幸福与稳定。
亚里士多德提出了正义的概念,他将正义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一般正义(普遍
正义),它指的是法律制定的普遍适用于全体公民的规则和原则。
二是个别正义(特殊正义),它涉及特定案例和个人之间的公平和平等。
亚里士多德认为,合理的法律应该建立在正确的道德原则之上,并且应该根据
具体情境和社会文化来制定。
他主张法律应该根据人的本性和社会的实际需求来界定。
他认为,法律应该协调个体的自由和社会秩序之间的关系,并且应该促进人们的幸福和共同利益。
总而言之,亚里士多德对法律的定义强调了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正与正义,以确保社会的稳定和个体的幸福。
他认为法律应该建立在正确的道德原则之上,并根据具体情境和社会需求制定。
他的观点对后世的法律哲学和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亚里士多德(Aristotle,BC384—BC323)是古希腊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政治学家和百科全书式的大学者,被恩格斯称为古希腊学者中“最博学的人物”。
他的代表作之一《政治学》是西方政治学和法学的奠基之作,在该书中,他关于法律问题的论述对西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城邦、政体与法律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与城邦观是连结在一起的。
最好的城邦是行于中庸的城邦,最好的法律也应该是权衡中道的法律。
法律“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
”法律的作用与城邦的目的是同一的。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决定于政体,根据政体而制定。
法律是政体宗旨的体现,政体的好坏决定了法律的好坏。
他说:“符合于正宗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一定合乎正义,而符合于变态或乖戾的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不合乎正义。
”当亚里士多德把法律与城邦、政体的目的联系在一起的时候,我们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把法律当作手段和工具。
但是,这也体现了他对法律的目的的一种价值判断。
法律的目的和国家的目的在一定意义上是同一的,但是法律与国家毕竟不是同一事物,它们的目的也有所不同。
与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保护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秩序的实证观点相比,亚里士多德的法律目的论明显具有理想主义色彩。
二、正义论的法律观正义与法律的关系是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核心。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概念与正义概念是联系在一起的,而他的正义观念又与平等观念密不可分。
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平等分为“数量相等”和“比值相等”。
“‘数量相等’的意义是你所得到的相同事物在数目和容量上与他人所得者相等,‘比值相等’的意义是根据各人的真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衡称的事物。
”亚里士多德认为,“现在的人们大家都承认政治权利的分配应该按照各人的价值为之分配这个原则是合乎绝对的正义的。
”可见,人人平等不是正义,不同的人应该享有不等的权利才是正义的。
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与矫正正义(corrective justice)的著名二分法。
亚里士多德 政治学中的著名观点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的著名观点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是古希腊哲学家和学者,他的著作《政治学》(Politics)对政治
理论和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以下是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的一些著名观点:
1. 政治的本质: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是人类社会中不可避免的活动,是组织和管理城邦(polis)的方式。
他将政治定义为追求公共利益、实现公正和道德的活动。
2. 社会阶级和公民参与:亚里士多德认为,社会中存在不同的阶级,包括奴隶、自由民和市民。
他主张市民应该积极参与政治事务,并拥有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和责任。
3. 政治制度: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这三种主要的政治制度。
他认为,各
种制度都有其优点和缺点,理想的政治制度应该是基于合理、公正和权力分散的原则。
4.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的目的应该是追求公共利益而非个人利益。
他
认为,政治制度的目标是实现全体市民的幸福和繁荣,而不仅仅是个别人或特权阶级的利益。
5. 法治和合法政府:亚里士多德主张政府应该依法行政,通过正当的立法程序制定和执行法律。
他认为,政府合法性是建立在为公众利益工作,并受到市民认可和支持的基础上的。
6. 教育与公民美德:亚里士多德认为,个人的教育和道德熏陶对政治社会的稳定和繁荣至关重要。
他主张通过教育来培养市民的美德和公民品质,以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
这些观点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思想中被广泛讨论和引用,对后世政治学和社会科学的发展产
生了重要影响。
简析亚里士多德的良法之治
简析亚里士多德的良法之治作者:陈思静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6期摘要亚里士多德的良法之治思想有着丰富的内涵:正当的立法主体,求善的法律价值,稳定的法律形态,法律维护的广泛。
良法之治思想形成的基础:城邦民主制度的发展;个人与共同体价值取向的趋同,希腊神话的正义理念,自然哲学的理性基础。
良法之治思想的当代意义在于:重点要确保“良法”生成,同时应注重培养全社会的守法情感。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良法之治法治正义作者简介:陈思静,山西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主要从事外国法律思想研究。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03-02法治,一种治道,其源头可以一直追溯到古希腊的城邦政治,尤其是雅典的民主式的城邦政治体制。
在西方法治思想史上,亚里士多德是一个可以超越但却无法绕过的人物。
他对古希腊的全部法律思想进行了概括和总结,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法治概念,坚持法治优于人治,建立了系统的法治主义法律哲学,对西方法律思想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本文就亚氏良法之治思想进行分析,试图从中汲取能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借鉴的思想因素。
一、良法之治思想的特征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法治之法应是良法。
在他看来,无良法,则无法治。
良法是法治的基石和前提。
亚氏良法思想特征可以归结为以下四个方面:(一)立法主体的正当性亚里士多德将法的正当性与政体(即法的制定主体)紧密的联系在一起。
在《政治学》中他多次提到优良政体和良法的关系,“同城邦政体的好坏,法律也有好坏,或合乎于正义或不合乎于正义。
唯有一点是可以确定,即法律必然是根据政体(宪法)制定的;既然如此,则符合变态和乖戾的政体所制定的法律不合乎正义。
”亚氏把政体分为正确政体和变态政体两类,他认为在正当的政体下制定的法是良法,相反,所有变态政体下制定出的法是恶法。
所以在立法前必须建立良好的政体。
而今,事实证明了亚里士多德的正确性。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到:“立法权是国家的心脏……一旦心脏停止了它的机能,则任何动物马上就会死掉,国家的生存绝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
023第二章古希腊法律思想(亚里士多德)
正义是指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所产生的一种美德。 正义和不正义含有两种意思:一是指能否服从纪 律;二是指一个人所取得的东西是否他应当得到 的。
“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 为依归。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些事物的 ‘平等’(均等)观念。„„简而言之,正义包含 两个因素——事物和应该接受事物的人;大家认 为相等的人就该配给到相等的事物”。 正义的实质在于“平等的公正”。
二、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
正义的含义 正义的分类 法律与正义 与柏拉图的正义观相比较
亚里士多德:“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 正义衍生的法律,而凭以判断(人间的)是 非曲直,正义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
法律来源于正义、体现正义并以实现正 义为根本目的,是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核 心的所在。
2、正义的含义
中产阶级治国论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城邦有极富、极贫和中产阶级三 个等级,极富阶级逞强好胜,易犯重罪;极贫阶级懒散无 赖,易犯小罪;只有中产阶级最能服从理性而达到正义。
中产阶级拥有适度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产,既不象穷人那样希图别人
的财物,也不象富人那样容易引起别人的觊觎;最能“恪 守中道”,“是一个国家中最安稳的公民的阶级”,是富 有和贫穷二个极端阶级之间矛盾的“仲裁者”,所以“最 好的政治社会是由中等阶级的公民组成的”。
第三节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生平与著作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 亚里士多德的国家与政体理论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
一、亚里士多德的生平与著作
马恩:“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 “最博学的人”。被誉为“百科全书 式“的学者”。 黑格尔:一切哲学家的老师。 评论:亚里士多德对西方学术思想的 影响是无与伦比的。在他死后长达一 千多年的时光里,他的权威几乎与基 督教会的权威一样无庸置疑,自公元 17世纪以来,几乎每一种知识的进步 都必定以从攻击亚里士多德的某种学 说而起步。这恰恰应验了这样一句箴 言:一个天才的出现往往会窒息数代 人的思考。
亚里士多德正义论的主要内容
亚里士多德正义论的主要内容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主要内容如下:
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政治学上的善,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
他将正义分为普遍的正义和特殊的正义。
普遍的正义指的是数量相等,即在平等的个人之间各人的所得在数目和容量上都相等;特殊的正义指的是比值相等,即在不平等的个人之间根据各人的价值不等按比例分配与之相称的事物。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正义的核心在于平等,避免通过夺去另一个人的所有或通过拒绝给予某个人以他应得的尊敬、偿款和不遵守对他的诺言来为自己谋利。
这种正义观主要用于人的行为,并逐渐被专门用作评价社会制度的道德标准。
论亚里士多德法治理论
最新【精选】范文参照文件专业论文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纲要】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世界法治理论的初步,包含正义理论,衡平理论,法治主义理论等等。
第一从司法者的角度提出了法官需要有衡平的理念,其次说了然正义论是法律的基础,最后阐明法治是优于人治的,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本文对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进行了阐释和解读,从法治精神的角度进行了新的理解,并进一步对其法治思想作出了现代价值的评论,进而得出对目前中国建想法治国家的几点启迪。
【重点词】法治,现代意义,中国法治建设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在初期希腊的法治观点、思想上不停发展完美得来的。
他的相关法治的理论也成为现代依法治国的主要依据。
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个为法治下定义的:已成立的法律获取广泛的听从,而大家所听从的法律又应当自己是拟订得优秀的法律。
【1】一、法治思想的内容(一)衡平理念.法律所针对的案件是一般的拥有一般性的多半案件,对一些详细的特别状况却没有做过多的说明,为了防止这一缺点,亚里士多德提出用衡平的理论来解决。
亚里士多德相关衡平法的思想填补了法律仅对大部分案件予以规定的缺点,对其进行了很好的一个增补。
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在个案中实现公正,法官应有独立思虑的能力,对法的内在精神要有正确的理解。
这为以后英美法系中的判例法确定了坚固的基础。
亚里士多德特别重视法官有无“衡平”理念。
他以为民心“偏好衡平的判决者而非恪守纪律的法官。
”【2】衡平易立法上的公正有什么不同样呢?刚开始接触的时候的确以为可能衡平是剩余的,我们向来在重申立法公正,司法公正,哪还需要什么衡平。
其实事实其实不是那样的,法律的条则是广泛的正义,不行能详细对应司法每日要面对解决的百怪千奇的个案,当法条不可以对应个案时,衡平思想就显得尤其重要。
其实实质上它们是一回事情,但衡平更有力些,它其实不是法律上的公正,而是对法律在某些方面的纠正。
它实时填补了法律破绽和一些不确定要素。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历史上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政治家,也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创始人,因其曾师从柏拉图,所以他的思想深受其师柏拉图和前辈苏格拉底的影响。
其代表著作是《政治学》和《雅典政制》。
他继承并发扬了柏拉图法律思想中关于良法,法与正义等最有优秀的部分,从而也形成了他自己的思想体系,对后世有深远影响。
亚里士多德坚持法律的正义性。
他从正义论出发,认为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法律的好坏完全以其是否符合正义为标准。
在他看来,社会关系中,人们服从法律就是在服从正义,而立法的根本目的也恰恰是要促进正义的实现。
法律是建立在正义基础之上的,由正义延伸出法律。
正义的原则寓于实体法之中。
自由正义导致了自然法的形成,而这成为国家制定实在法的依据。
根据自己的思想,亚里士多德为法治下了定义,认为其应包含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的良好法律。
他用简洁的语句将良法与普遍服从相联系,却为我们指出了法治的基本标识。
到现在,良法和法律的权威,仍然是法治的重要标识。
所谓法治,即良法与守法的结合。
在立法方面,亚里士多德强调立法要反映中产阶级的利益,还要符合国家的现状。
三是考虑对公民的加强教育,也要灵活性与稳定性相结合。
守法是法治的关键。
国家必须加强对公民守法观念的培养和训练。
亚里士多德与柏拉图一样,也是从伦理学入手来探讨理想的政治生活方式,由此开创了西方法哲学的理论传统,将法与政治合而为一进行研究,使法律社会学或者政治法律学的学科构造奠定了基本的原型。
他的思想具有鲜明的现实主义的特点,分析问题的立足点是重在考察现实。
推崇法治的精神,对于西方成熟的法治理论的建立,有着重要的意义。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念尽管是在古希腊时代提出的,在经历了千年的磨砺后,仍对我国的法制文明建设有重要意义。
我国法制建设还不完善,我们应该从他的法律体系中吸取其精华,服务于我国现代化法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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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之法学思想
浅谈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之法学思想摘要: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有名的政治家、思想家及哲学家。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为我们叙述了正义的理论,假想了一个理想的国家,并提出哲学王统治的思想。
亚里士多德师从柏拉图,其法律思想在继承老师的基础上也衍生了自己的理解与想法。
本文经过剖析二者的法学思想的比较,印证了我国依法治国理念的正确性,进而更为牢固依法治国的步伐。
重点词:正义;法治;法学思想一、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简介柏拉图是古希腊以致西方文化历史中有名哲学家、思想家之一。
他一世有好多著作,其法律思想主要在《理想国》与《法律篇》中集中表现。
在《理想国》中,提出只有有一个富裕思想智慧的人来管理国家才能够实现正义。
在《法律篇》中他重申人类需要拟订一部法律并恪守纪律,才能拥有优秀的社会次序,不然人们将会像最野蛮的兽类同样生活。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百科全书式的学者,不单是伟大的哲学家思想家,仍是教育家。
他一世标榜公正的价值,并对正义进行了系统的分类。
与老师柏拉图相对应的是其更为着重法治的价值与作用,他以为法律是客观正义的,对每一个人都是同等的,一个国家要想获取安乐稳固的生活,就一定实行“法治”,用法律武器来推行统治。
二、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法学思想1.正义的思想理念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了一套系统的正义理论。
柏拉图以为城邦正义就是各个等级各守其职,各安其份。
个人正义就是合理的安排自己灵魂中的理性,欲念和激情,并且使三部分互相协作,互相配合使整个心灵处于和睦状态。
第一他以为正义是一种等级分工。
柏拉图把正义分为城邦正义与个人的正义,他在《理想国》中指出城邦的正义就是城邦的三个阶层各守其职、各安安分,治国者靠智慧把城邦治理好,卫国者凭英勇捍卫好疆土,劳动者以克制搞好生产,进而使城邦处于安全稳固之中,正义就是每一个人固守安分,履行职责。
其次他以为正义是一种和睦美好的次序。
他说:“我们成立这个国家的雄伟宏图和理想目标其实不是为了某个突出阶级的利益,而是为了全体公民最大的利益。
亚里士多德法治理论的人性论和认识论基础
亚 里 士 多 德 的法 治 思 想 是从 不 同 角度 和 层
面上 揭 示 了人 性 的特 点 后 提 出 的 , 认 为 人 性 他
有 如下 几 种 特 性 : ( ) 会 性 。亚 里 士 多 德 认 为 人 天 生 就 一 社
了克 服 这 些 人 性 的弱 点 对 社 会 造 成 的 损 害 , 城 邦 就 应 该 实 行 法 治 , 法 律 来 对 人 性 中 的 弱 点 用 进 行 限制 和 克 服 。因 而 人性 恶 证 明法 治 有 其 必 要 性 。亚 里 士 多 德 人 性 论 就是 对 前 人 的继 承 和
亚 里 士 多德 法治 理 论 的 人性 论基 础
对 于 人 的认 识 是 思想 家 们 认 识 社 会 政 治 生 活 的 前 提 。亚 里 士 多德 法 治 思 想 的提 出也是 建
立 在 人 性论 基 础上 的 。亚 里 士 多 德 首 先对 希 腊 早 期 法 治 观 念 、 想 的基 础 进行 了 总结 、 善 和 思 完 发 展 。如 , 达 库 斯 认 为 “ 治 权 寄 托 于 任 何 毕 把
一
主 义 法 治 国家 , 必 要 再 回到法 治思 想 源 头 , 有 来 考 察 一 下 亚 里 士 多德 法 治 理 论 的人 性 论 和认 识
论基础 。
、
文化所 征服 , 素说 : 除 了这点 政 治影 响 外 , 罗 “ 罗 马 未 能 产 生 任 何 可 以启 迪 希 腊 思 想 家 的新 观 念 。而 对 于 希 腊 来 说 , 然 它 作 为 一 个 国 家 被 虽 摧 毁 了 , 在 文 化 领 域 却 击 败 了 罗 马 征 服 但 者 。 … ‘ 西 方 , 马 变 成 了 希 腊 遗 产 的 后 ” 在 罗 继 者 和传 播 者 。 … 在 法 治 领 域 , 马人 也 无 ” 罗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
二、关于法律理论的概述和评论
1.城邦、政体与法律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与城邦观是连结在一起的。最好的城邦是行于中庸的城邦,最好的法律也应该是权衡中道的法律。法律“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法律的作用与城邦的目的是同一的。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决定于政体,根据政体而制定。法律是政体宗旨的体现,政体的好坏决定了法律的好坏。他说:“符合于正宗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一定合乎正义,而符合于变态或乖戾的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不合乎正义。”
另外,从伦理学来看,亚里士多德关于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的“二分法”是经典的分类法,意义深远。当代美国哲学家、伦理学家、新自然法学派代表之一的哈佛大学教授罗尔斯及其代表作《正义论》也深受其影响。
3.法治观
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位系统论述法治的思想家。他关于法治的含义的论述影响深远。他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必须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综观《政治学》全书,法治是这样的统治:(1)为了公众的或城邦的普遍利益而实行的统治,区别于为了某一个人或某一团体的利益而实行的宗派统治;(2)依靠普遍的法律而实行的守法的统治,区别于专断的统治;(3)对自愿的臣民的统治,区别于依靠武力的专横的统治。
关于政体的分类。亚里士多德根据统治者的目的和人数两项主要标准,把政体分为两类六种。两类是指正宗政体和变态政体。在前者,统治者的目的是促进公共利益;在后者,统治者的目的是牟取私利。六种是指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平民政体、寡头政体和僭主政体。前三种属于正宗政体,后三种属于变态政体。君主政体和僭主政体的统治者为一人,贵族政体和寡头政体的统治者为少数人,共和政体和平民政体的统治者为多数人。笔者评论:亚里士多德的政体分类不同于他的老师柏拉图的分类,他的基本划分标准是统治者为公益还是私利,这鲜明的反映了他的伦理政体观。亚里士多德之后的思想家几乎接受他的政体观,特别夸大政体形式的作用,以致使政体问题成为西方政治学的一个主题。有人批判亚里士多德的分类法是形式主义的,其实柏拉图的分类才是完全的形式主义,亚里士多德的分类考虑了伦理因素。而这种统治目的的考虑,类似于马克思主义的国体理论。
简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简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哲学家,也是西方法律史上最具影响力的思想家。
他的法律观点发挥了深远的影响力,对影响了西方世界数千年的法律原则做出了重要贡献。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是以“理性法治”为基础,以“神授权之法”为框架,以“社会契约理论”为中心的一套哲学思想体系。
亚里士多德认为,理性法治是世上最好的制度,并认为法律应当是可以指导人们的有利的行为的,应当服从于正义,受到神授权,受到社会承认,并受到民众尊敬和普遍采纳,而不应是任意取舍和施行。
他认为,神给予人们“自然权”,这是一种与生俱来的权利,无论身份地位如何,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同等的尊重和保护。
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神权利的根本,是由神授权的,应当得到人类遵守。
他说,“没有正义,世界上就没有任何规矩,没有规矩就没有法律,没有法律就没有任何控制,没有控制,就没有任何正义的行为。
”正义的行为就是因果报应的行为,也是神授权的行为。
亚里士多德认为,社会契约理论是法律的基础。
认为社会契约是一种合约,由社会成员相互约束,以避免社会成员混乱和纷争,而改善整体利益,这种合约意味着每个人必须服从法律,以确保各成员在这种合约中公平间,因此社会契约也被称为“社会正义”。
综上所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以理性法治、神授权之法和社会契约理论为基础,他的理论为西方法律原则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对当代立法及司法体系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就此而言,亚里士多德
关于法治观的思想仍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因此,西方法治中理性法治、神授权之法和社会契约理论的引入也受到普遍采纳,为世界各国的司法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中西古代_法治_思想之比较_评析亚里士多德与法家法治理论的异同点
·!"#·$作者简介%时显群,男。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西南师范大学经济政法学院系副主任,主要从事法理学教学与研究。
中西古代“法治”思想之比较———评析亚里士多德与法家法治理论的异同点!时显群&西南师范大学,重庆’""(#)*$摘要%亚里士多德与法家的“法治”理论分别代表了西方与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的最高水平,分析、研究它们之间的异同及其形成的原因,不但对于理解中国与西方不同的法哲学传统,而且对于建设现代化的法治国家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法家;法治;法律历史是一本打开的教诲人们的百科全书,它展示给我们许多绘制现实的通向未来的智慧。
希腊和中国同为世界文明古国,在古西腊时代与中国的先秦时期大致处于同一时期,都处于社会大转变与大改革的时代,而且两国的思想文化发展均已达到很高水平,法律文化作为思想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表现为各自形成了较为系统而完备的“法治”理论。
在西方,最早提出系统的“法治”理论的当属亚里士多德,而在中国是先秦法家人物,他们分别代表了该时期两国法治理论的最高水平。
因此,分析研究他们各自法治思想的特点及其成因,对于深入理解中国和西方不同的法哲学传统以及建设现代化的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亚里士多德与法家法治思想的主要差异亚里士多德与法家生活的时代,不但东西方思想文化空前繁荣,制度文明也已达到很高水平,他们所创立的法治理论代表了那个时代人们对法律、法治的最深刻理解。
但是由于他们所生活的物质环境和人文环境不同,使得他们对法律、法治的理解又有许多差异,主要表现如下:#、善德与正义是亚里士多德理解法律的出发点,而法家则用非道德的观点理解法律。
人们常说,法律不承认道德,但在现实生活中,两者之间的联系却是无法割断的。
它们尽管只是在各自的领域内才有意义,但法律意义上的合法与道德上的正义总不能相去甚远。
因此,在倡导人们服从法律的时候,思想家必须解决一个问题,即什么样的法律才是好的法律。
试论亚里士多德的有机整体论思想的内涵
试论亚里士多德的有机整体论思想的内涵亚里士多德的有机整体思想中蕴涵着丰富的伦理思想。
在中观和宏观层面,其基本内涵主要包括人性假设前提上的“政治人”假设、整体主义的组织管理目标、德法兼备的管理方法等。
亚里士多德的管理伦理思想,对构建内容更加丰富的现代管理伦理理论具有深刻的启示性价值。
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主要有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法律至上是法治的根本、法治优于人治等。
亚里士多德在哲学上最大的贡献在于创立了形式逻辑这一重要分支学科。
逻辑思维是亚里士多德在众多领域建树卓越的支柱,这种思维方式自始至终贯穿于他的研究、统计和思考之中。
他在研究方法上,习惯于对过去和同时代的理论持批判态度,提出并探讨理论上的盲点,使用演绎法推理,用三段论的形式论证。
亚里士多德的政治理论同柏拉图一样,他认为城邦高于公民,但是他也主张人有自己的权利,要求实现城邦和公民利益的平衡。
他还确立了公平的正义和交换的正义的均衡正义原则。
一方面对于不同出身、财产、地位、能力的人要平等对待,另一方面对于特殊的任务也可以给予特殊的优待。
为此他非常推崇民主制和君主制的结合,在立法问题上实行民主,行政上实行君主制。
他希望借此在维护城邦整体利益时保证公民的各种利益,并提出了分权学说。
亚里士多德所处的古希腊后期,社会混乱无序,这种状况催生了他试图挽救时局的治世之道。
这些治世之道:仅包含着富有真知灼见的管理思想,而且蕴涵着深厚的伦理精神,是管理与伦理的内在统一。
本文试从理伦理的视角对亚里士多德的管理伦理思想的缘起;基本内涵及其理论特色进行初步探讨,以期有益于现代管理伦理的建构。
一、亚里士多德管理伦理思想的缘起诈为西方最有学识的思想家之一,亚里士多德被认为:巳希腊哲学家中“最博学的百科全书式的学者”,他注重严谨实用,学术思想充分体现其治世之道。
亚里士多德所处的希腊社会,政治斗争激烈,制度更迭频繁,社会动荡,人心涣散。
这种社会背景,使亚里士多德将更多的目光投向政制建构和平息纷争上,这是亚里士多德管理伦理思想的主要来源之一。
从《政治学》看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从《政治学》看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从《政治学》看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通过《政治学》,可以看到奴隶制时代伟大的哲人亚里士多德对社会形态,社会制度以及政体的设计,其中包括当今时代热议的“枣弧形社会阶层结构”、民主政治建设、国防事业及对外政策,这些虽不是《政治学》一书的主要论述内容,但也足以显示出亚里士多德的政治理论对后世的影响。
在此,仅以本人观点选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念对《政治学》进行学习。
首先,对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念进行归纳总结,得出以下结论:一、法的概念———理性的表现和正义的化身无论是从词源结构、逻辑或者是从法学理论上来说,法和法治都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在亚里士多德的代表作《政治学》一书中,法和法治始终是一个重要的命题。
亚里士多德把法定义为“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祉和理智的体现”,在他看来,法律是理性的体现,代表着正义,为世人所公认的公正无偏的权衡。
这也是亚里士多德用来反驳柏拉图人治主张的有力论点。
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以正义为原则,正义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其实质在于“平等的公正”,它以“城邦整个利益以及全体公民的共同善业为依据”。
而由正义派生出来的法律,是可以裁断人间的是非曲直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服从法律就是服从正义。
可见在这一点上,他把法律和理性及正义等同起来。
二、法治的内涵法治是什么?它的内涵和外延有多大?至今法律界都无一个统一的定义。
亚里士多德尽管也没有对法治给出一个明确的界定,但他却给出了法治的两个必备的要素。
他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1、法治的前提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毫无疑问,这点是与他的法律观念一脉相承的。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善恶的的衡量标准尺度是正义。
恶法尽管也能导致法律的统治,但绝不可能达到法治。
唯有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接着他又提出良法的判断标准:首先,良法必须能够促进建立合于正义和善德的政体,并为保存、维持和巩固这种政体服务;其次,良法不得剥夺和限制自由,在法律、自由的关系上,他提出应将自由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再次,良法是符合公众利益而非只是谋求某一阶级或个人利益的法。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亚里士多德(Aristotle)是古希腊伟大哲学家之一,也是法律与政治思想的重要代表人物。
他对法治的理论贡献深远,提出了许多与当今社会仍然相关的观点和原则。
本文旨在探讨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并剖析其对现代法治理念的影响。
亚里士多德主张,法治是一种合理而正义的社会秩序,它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来维护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平衡。
他认为,政治实践需要遵循合乎道德的原则和规范,而法律则是这些原则和规范的具体体现。
因此,亚里士多德将法律视为一种力量,能够引导人们追求和实现公共善,确保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在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中,他提出了三种不同的法律形式:自然法、法定法和制度法。
自然法指的是基于人类本性和人类理性所确定的道德法则,它具有普适性和永恒性。
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法是从人的本质中派生出来的,因此它应该被视为上帝或自然界所赋予的不可动摇的原则。
与自然法相对应的是法定法,即通过制定法律来规范人类行为。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应该是合理的、公正的和公共利益的体现,而不仅仅是统治者的意志。
他主张,法律的制定应该依靠拥有合法权威的机构,通过公正的程序和程序确定。
这种法律的形成过程应该经过广泛的讨论和参与,以确保公正与公共意识的实现。
制度法是亚里士多德提出的第三种法律形式,它指的是由政府机构或社会团体制定和实施的特定规则和准则。
亚里士多德认为,制度法是一种为特定社会目标和政治价值服务的法律形式。
它可以是国家机构的规定,也可以是公民团体的内部规则。
制度法的制定和执行应遵循公正、合理和公共利益的要求,不能偏离法律的原则和道义准则。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对现代法治理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他的思想强调了法治的原则和价值,尤其是法律公正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性。
这为现代法律制定和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借鉴。
其次,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强调了法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要求法律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公正和参与性。
这对现代民主法治和法律权威的建设具有启示意义。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的法治思想
文_学术探讨372摘要 :法治思想是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的精华之一。
他论证了法治与人治、良法之治与普遍守法的结合、法治不是由政体决定的,不是民主政治的产物,法治也不是法律自身的权威造就的。
法律的权威是由政治中的人们赋予的,法治是人们选择的结果——即信仰。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至今仍闪烁着智慧的光芒。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政治学;法治;人治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著名学者、哲学家,其著作几乎涉及一切领域。
在对古希腊的全部法律思想进行了概括和总结的基础上,他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法治的概念,分析了法治产生的条件,坚持法治优于人治,并探讨了影响法治的因素,从而建立了系统的法治主义法律哲学。
亚里斯多德法治思想对法治的系统论述为法学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对近现代西方法治思想的发展与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法治”的内涵历史上最早揭示法治含义的是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
他在《政治学》一书中这样说道:“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
”虽然自亚里士多德以来,不同思想家、法学家对“法治”概念长期无休止的争论,对法治的理论和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困惑,但亚里士多德“法治”含义的思想延续至今仍然闪烁着智慧的光芒,成为今天实行实质法治的评价标准,对立法、执法和司法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法律是衡量是非曲直的“权衡”,遵从法律便是遵从正义。
所以,衡量法律的良恶与否,其标准为是否合乎正义。
因为人们可以遵从良法,亦可以遵从恶法,而遵从恶法不符合正义,也有违法治,遵从良法才符合法治。
同时,他还认为法律的良恶与政体有关,指出:法律的好与坏,公正与不公正,必然要与各种政体的情况相对应。
有一点很明确,法律的制订必定会根据政体的需要。
……正确的政体必然就会有公正的法律,蜕变了的政体必然有不公正的法律。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历史上最有影响力的哲学家之一,他的思想对当今西方文明有着深远的影响。
本文旨在通过对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的研究,探讨他对当今社会的影响。
一、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亚里士多德曾提出过以法治为基础的政治理论,他认为,法治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元素之一,因此应该把法治作为一个社会的基础,而不是作为一种强制力量。
他认为,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应该以公正、公平、合理的法律为基础,以便使政治权力有效地发挥作用,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实现政治秩序。
亚里士多德还认为,国家的法律制度应该以人民的利益为核心,而不是满足统治者的政治目的。
他认为,法律制度应该以公正、公平、合理的法律为基础,以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他还认为,法治是社会和政治的基础,应该以正义为主要原则,以确保社会的平等和公正。
二、亚里士多德对当今社会的影响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对当今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他提出的法治思想被广泛应用于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中,并对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影响。
(1)认同公民权利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强调了公民权利的重要性,并认为法治应该以保护公民权利为基础,因此,当今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都将公民权利作为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设立相应的法律来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2)强调公正、公平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也强调了公正、公平的重要性,他认为,法治应该以公正、公平、合理的法律为基础,以期实现政治秩序。
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公正、公平作为法治的基本原则,并通过立法、执法、审判等措施来确保公正、公平。
(3)强调正义亚里士多德也强调了正义的重要性,他认为,法律制度应该以正义为基础,以确保社会的平等和公正。
当今,许多国家都将正义作为法治的核心,并通过立法、审判等措施来确保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
三、结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对当今社会有着重大影响,他提出的法治思想被广泛应用于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中,他的法治思想强调了公民权利的重要性,同时也强调了公正、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性,为当今世界的社会秩序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基本内涵
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基本内涵无论是政治还是法律都是为了实现正义,善就是正义。
亚里士多德提到“世上一切学问(知识)和技术,其终极(目的)各有一善;政治学术本来是一切学术中最重要的学术,其终极(目的)正是为大家所重视的善德,也就是人间的至善。
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
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恰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
”可见,正义是其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的基础。
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一般正义和特殊正义。
一般正义即是指守法,而且要求即使是统治者也应遵守法律,依法办事。
这一观点是对柏拉图的“在依法治国的城邦里,统治者是法律的仆人”观点的继承,但比柏拉图更为缓和。
而亚里士多德的“守法”也是在此强调法律的至高无上性,从而提出法治的精髓。
社会的特殊正义又可以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这种分类对后世正义理论产生深远影响。
分配正义是指“人们都承认应该按照个人的价值为之分配这个原则是合乎绝对正义(公道)的”。
亚里士多德将正义与价值联系起来,他看到了价值对分配正义的作用,然而对于价值的界定却产生一定困难。
而矫正正义是对人们在社会活动中不公正行为进行裁决和惩罚,通过矫正以趋平等。
另外矫正正义的实现有赖于一位中立的裁判者,于是,他所提出的政体构成中的司法,由法官对一些案件进行审理。
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也应是人们的行为原则,是指人们依靠“正义”和“善”来做事,而上升至更高的层次就是指城邦也应以正义为原则,而正义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
换句话说人们以“正义”和“善”建立了城邦,而其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和维护基于公共利益基础上的正义。
既然如此,那么人们在城邦中就应服从以“正义”和“善”为基础的法律。
因为法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是没有感情色彩,所以它才能代表正义,主持公道,做到公正无私,不偏不倚。
由此可以看出,在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中,法律甚至可以等同于理性和正义,人们遵守法律实际上就是坚持理性和正义原则,而所谓的“法治”也实际上是正义观下的法治,正义观也是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础性构件。
浅析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浅析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一、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产生的条件任何思想的形成,都是和当地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的形成也有其特定的社会因素和文化因素。
亚里士多德出生于公元前384年,比柏拉图年轻46岁,;他出生在希腊北方小镇斯塔吉拉,父亲是马其顿国王阿明塔的御医;在其幼年的时候父母双亡,由一个亲戚抚养成人,17岁来到雅典,进入柏拉图学院学习,从事教学研究直到柏拉图去世,长达20年。
亚里士多德所生活的年代,希腊正处在城邦制社会,各个相互独立的城邦都有自己的一套体制和治理模式,其中雅典和斯巴达是两个最重要的城邦。
雅典经过一系列改革,最终确立了雅典的民主体制,使它成为了整个希腊的政治、军事与文化中心,但不久的伯罗奔尼撒战争雅典惨败给斯巴达,原来强盛不再,马其顿成绩崛起。
马其顿统治不久,其统治也被推翻。
可以说亚里士多德处在一个危机四伏、急剧动荡的时代,各种政治力量相互交错。
“如果说柏拉图正值希腊城邦急剧衰落之际,那么亚里士多德则亲眼目睹了马其顿队雅典的征服。
面对多变的局势,亚里士多德对历史事实进行了细致而冷静的分析,并探寻人的行为以及国家生活的道德性,他试图为城邦政治制度寻找一条能够摆脱危机的道路,在充满社会矛盾和面临分崩离析的城邦中继续保持社会秩序的和谐与稳定。
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提出也与其老师柏拉图的思想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
柏拉图在其《法律篇》中也提出过法治的思想,但柏拉图主张哲学王之治,亚里士多德在吸收其老师思想精髓的基础上提出了法治优于人治的主张。
二、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形成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是由感性和理性的合体,并且对于一个正常的人而言,不可避免的感情会大于理性。
人性是贪婪的而权力本身就是一个天然的腐败体。
而法律没有感情,具有一种人治所不能做到的“公正”性质,所以法治优于人治。
亚里士多德人认为“单单一个人必定容易为愤怒或其他此类感情所左右”,而“法律绝不会听任感情的支配”。
在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中,法律史经过众人慎重考虑后指定的,众人的意见肯定比一个人或少数人的意见更具有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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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
【摘要】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世界法治理论的开端,包括正义理论,衡平理论,法治主义理论等等。
首先从司法者的角度提出了法官需要有衡平的理念,其次说明了正义论是法律的基础,最后阐明法治是优于人治的,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本文对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进行了阐释和解读,从法治精神的角度进行了新的理解,并进一步对其法治思想作出了现代价值的评述,从而得出对当前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几点启示。
【关键词】法治,现代意义,中国法治建设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在早期希腊的法治观念、思想上不断发展完善得来的。
他的有关法治的理论也成为现代依法治国的主要依据。
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个为法治下定义的: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1】
一、法治思想的内容
(一)衡平理念.法律所针对的案件是普通的具有一般性的多数案件,对一些具体的特殊情况却没有做过多的说明,为了避免这一弊端,亚里士多德提出用衡平的理论来解决。
亚里士多德有关衡平法的思想弥补了法律仅对大多数案件予以规定的弊端,对其进行了很好的一个补充。
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在个案中实现公正,法官应有独立思考的能力,对法的内在精神要有正确的理解。
这为后来英美法系中的判例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亚里士多德非常重视法官有无“衡平”理念。
他认为民心“偏好衡平的裁决者而非恪守法律的法官。
”【2】
衡平和立法上的公平有什么不一样呢?刚开始接触的时候确实
认为可能衡平是多余的,我们一直在强调立法公平,司法公平,哪还需要什么衡平。
其实事实并不是那样的,法律的条文是普遍的正义,不可能具体对应司法每天要面临解决的千奇百怪的个案,当法条不能对应个案时,衡平思想就显得尤为重要。
其实实质上它们是一回事情,
但衡平更有力些,它并不是法律上的公正,而是对法律在某些方面的纠正。
它及时弥补了法律漏洞和一些不确定因素。
不得不感叹亚里士多德的超强的能力。
(二)正义理论.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指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所产生的一种美德。
正义的本质在于“平等的公正”,亚里士多德提出的正义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它体现了一种中庸主义的原则。
从中庸的思想上发展并产生了正义。
第二,它体现了平等分配权利的原则。
正义可以划分为“个别正义”和“普遍正义”,正义就是平等。
“【3】而矫正正义是对事不对人,法律只问损害大小,所有人一律平等。
所以法官在扮演其中的角色的时候必须时刻保持中立,否则将找不到矫正不公平所应当具有的中间线。
达不到正义的要求。
(三)法治主义理论.亚里士多德十分重视法治的一系列作用。
他认为“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法治的核心问题是“普遍的服从良法”。
法治应该在立法者立法,执法者执法以及普通公民守法的过程中得以体现,现实生活中的各个环节都离不开法治。
其中守法才是法治的最关键的部分。
亚里士多德的确是一位伟大的学者,对法治思想的产生与实现有着突出的贡献,功绩在于,首创了比较完整的法治思想的体系。
他是反对“一人之治”的,认为“法律才是最优良的统治者”。
由法律进行统治,可以避免很多人治的不确定因素。
他的结论很明显:“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在中国古代,虽然存在着法律,但那都是统治者为了自己的利益,维护自己的政权而制定的,实质上是人治,只不过是打着法治的幌子。
和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是背道而驰的,亚里士多德的法治中的法是良法,是被社会普遍认可的,其为以后法治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二、法治思想的现代意义
在亚里士多德的所有理论中有很多都被广泛应用。
法治理论就是其中一个很具有代表性的。
由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普遍认同而成为法治的公理。
众所周知,当今的大多数国家都迈向了法治社会,并且或多或少的借鉴了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所以对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是要优于人治的,并且他有足够的理由可以证明这一点。
法治需要公民的普遍遵从。
仅仅有良好的法律是远远不够的,法律制定的目的是什么?法规范国家的行为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总之法是让我们更好地生活的规定。
法制定出来就是需要我们去遵循,如果存在良好的法律,人们不去服从它,而是为所欲为,那么法的制定就失去了意义,这不是亚里士多德所谓的法治。
所以法治的发展需要两个重要因素:第一,要存在良好的法律,而不是损害人们利益的恶法;第二,要有公民去服从。
二者缺一不可,任何一方面的缺失都会导致法治的不完善。
法治还需要个人及社会的德性。
在亚里士多德的所有理论中他都很注重德性的作用,德性是主观的理想,还须其它很多客观的环境配合,才能达成。
三、法治对中国发展的启示
遵守法律规定,确立守法意识。
不管是公民还是统治者都需要遵守法律。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起来,可法治面临的困境依然存在,表现在:“潜规则”现在几乎是风靡官场,权钱交易,司法腐败到了无法想象的地步,而这些问题的存在可以归结为法律没有被遵守,没有成为人们的信仰。
实质上,法律就形同虚设。
我们必须要想好应对的策略:大力打击腐败行为,可以通过立法的手段加以控制,加上重视官员自身素质的培养,让他们养成遵法守法的好习惯。
其实相比于文革时期,中国的法治建设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
毕竟中国真正开始法治才没多长时间,所以要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还需要我们不断的努力,循序渐进,一步步的发展,中国发展成法治高度发展的社会指日可待。
建立完善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是根本保障。
亚里士多德的权力制约思想对近代以来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制衡理论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最近几年来,只要你细心就会发现,腐败问题成了令党十分头疼的问题,尽管大力倡导要反腐败,并且对一些腐败行为给予严厉的惩处,但是仍然没有太大的效果。
无论是高级官员还是一般官员,且数字越来越大,简直令人发指。
可制度带来的腐败、历史人文带来的腐败,很难根治。
其实腐败问题不只是我们中国有,世界上几乎各个国家都存在。
我们应该正确认识腐败,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
为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努力奋斗。
参考文献:
[1][爱尔兰]J.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史》,王笑红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苗力田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刷馆198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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