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
亚里士多德论文法治概念论文:亚里士多德“法治”概念之“谬误”
亚里士多德论文法治概念论文:亚里士多德“法治”概念之
“谬误”
摘要: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概念无疑是经典的并且是影响深远的,但其对于现代法治的正向影响并不是建立在对亚氏法治概念内涵正确理解的基础上,而是建基于现代人对亚氏法治概念的“误解”之上,因为亚氏法治概念本身是在具有法治表象的语词掩盖之下的“德治”。作为对法学理论概念和命题的知识追求,我们必须保持理论逻辑和历史逻辑的内在统一,才有可能将一切本质上有害于法治的思想遗产拒之于外。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法治概念;谬误;德治
对于处在法治进程中的中国及中国学术而言,法治的概念与思想无疑是重要的。然而“法治是一个无比重要的,但未被定义、也不是随便就能定义的概念”。不过,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概念却似乎是一个例外。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这样阐释法治:“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的良好的法律。”至少在目前的中国,只要翻开任何一本法理学的教材,甚或大多数论及法治的论文,我们都能发现对亚里士多德法治概念的广泛引用。通过深入到亚里士多德法治概念的社会历史背景、内在意涵和外在关系的分析中去,我们会发现实则大谬不然。
一、背景分析:古希腊不具备产生法治的条件
法治作为一种制度理念和治理实践,完全是现代性的产物。它的源头和某些构成要素可以追溯到整个西方文明的创始阶段,包括古代希腊和古代罗马的政治、哲学学说和制度实践,但是作为一种成熟的意识形态和制度形态,法治则是一个完全现代的事物。从认识论的观念讲,一切理论思维的构造都只能是对客观现实的抽象和组装,如果不存在一种特定的客观社会事实,则关于这种社会事实的概念和理论就是不可能的。同样,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概念和理论构造也只能是对他那个时代的相应制度实践的理论抽象和理论阐释,而不可能有本质性的超越。如此推论,则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概念必然受制于当时的政治观念和制度实践,他所谓的法治也因此和现代法治具有明显的区分: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及对我国法治文明的启示--良法之治与法律至上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及对我国法治文明的启示
一、绪论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历史上继柏拉图之后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与政治家,亦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创始人,深受其师柏拉图及前辈苏格拉底的影响,同时继承并发扬了柏拉图法律思想中优秀的部分(良法、立法、守法、法与正义、法与人性等),在长期理论与实践的指导下,逐渐形成了自己经典独到的思想体系并传承至今,这其中最重要的思想之一便是其对“法治”的诠释。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亚里士多德是一个可以超越但却无法绕过的人物,他的法治思想,可以说是法治思想的源头之一。”①因此,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论及法治及其内涵,也必须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谈起。
二、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定义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最早见于其著作《政治学》中,在本书中,他作出了关于法治的经典语义解释:“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②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涵义进行了高度概括,虽只是将“良法”与“普遍服从”两个特定概念相链接,却为我们昭示了法治的基本标志,并且建立了后世法治的基本逻辑结构。
注释:
①张正文,李青莲.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探讨[J].人民论坛,2010(17):144.
亚里士多德这一经典定义沿用至今已逾2300年,却仍保持着法治的两个基本属性:法治之法应是良法;法律应具有至上的权威性。现就“良法之治”与“法律至上”之内容作如下简述:
三、良法之治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围绕着“正义”与“理性”而展开的,并以此为标准认为法律应当有良法与恶法之分。即使恶法也能达到法律的统治,但却不能达到真正意义的“法治”,“法治首先是良法之治,其次是规则之治,另外还应是理性之治。”①
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基本内涵
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基本内涵
无论是政治还是法律都是为了实现正义,善就是正义。亚里士多德提到“世上一切学问(知识)和技术,其终极(目的)各有一善;政治学术本来是一切学术中最重要的学术,其终极(目的)正是为大家所重视的善德,也就是人间的至善。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恰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可见,正义是其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的基础。
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一般正义和特殊正义。一般正义即是指守法,而且要求即使是统治者也应遵守法律,依法办事。这一观点是对柏拉图的“在依法治国的城邦里,统治者是法律的仆人”观点的继承,但比柏拉图更为缓和。而亚里士多德的“守法”也是在此强调法律的至高无上性,从而提出法治的精髓。社会的特殊正义又可以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这种分类对后世正义理论产生深远影响。分配正义是指“人们都承认应该按照个人的价值为之分配这个原则是合乎绝对正义(公道)的”。亚里士多德将正义与价值联系起来,他看到了价值对分配正义的作用,然而对于价值的界定却产生一定困难。而矫正正义是对人们在社会活动中不公正行为进行裁决和惩罚,通过矫正以趋平等。另外矫正正义的实现有赖于一位中立的裁判者,于是,他所提出的政体构成中的司法,由法官对一些案件进行审理。
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也应是人们的行为原则,是指人们依靠“正义”和“善”来做事,而上升至更高的层次就是指城邦也应以正义为原则,而正义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换句话说人们以“正义”和“善”建立了城邦,而其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和维护基于公共利益基础上的正义。既然如此,那么人们在城邦中就应服从以“正义”和“善”为基础的法律。因为法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是没有感情色彩,所以它才能代表正义,主持公道,做到公正无私,不偏不倚。由此可以看出,在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中,法律甚至可以等同于理性和正义,人们遵守法律实际上就是坚持理性和正义原则,而所谓的“法治”也实际上是正义观下的法治,正义观也是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础性构件。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
【摘要】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世界法治理论的开端,包括正义理论,衡平理论,法治主义理论等等。首先从司法者的角度提出了法官需要有衡平的理念,其次说明了正义论是法律的基础,最后阐明法治是优于人治的,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本文对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进行了阐释和解读,从法治精神的角度进行了新的理解,并进一步对其法治思想作出了现代价值的评述,从而得出对当前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几点启示。
【关键词】法治,现代意义,中国法治建设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在早期希腊的法治观念、思想上不断发展完善得来的。他的有关法治的理论也成为现代依法治国的主要依据。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个为法治下定义的: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
一、法治思想的内容
(一)衡平理念.法律所针对的案件是普通的具有一般性的多数案件,对一些具体的特殊情况却没有做过多的说明,为了避免这一弊端,亚里士多德提出用衡平的理论来解决。亚里士多德有关衡平法的思想弥补了法律仅对大多数案件予以规定的弊端,对其进行了很好的一个补充。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在个案中实现公正,法官应有独立思考的能力,对法的内在精神要有正确的理解。这为后来英美法系中的判例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亚里士多德非常重视法官有无“衡平”理念。他认为民心“偏好衡平的裁决者而非恪守法律的法官。”【2】
衡平和立法上的公平有什么不一样呢?刚开始接触的时候确实
认为可能衡平是多余的,我们一直在强调立法公平,司法公平,哪还需要什么衡平。其实事实并不是那样的,法律的条文是普遍的正义,不可能具体对应司法每天要面临解决的千奇百怪的个案,当法条不能对应个案时,衡平思想就显得尤为重要。其实实质上它们是一回事情,
试论亚里士多德法治观
试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摘要】“良法”和“普遍服从”构成了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本内核;亚里士多德注意到了从人性论和认识论两个角度看待法治问题;从立法、执法、守法三个方面进一步论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关键词】《政治学》;良法;普遍服从;人性论;认识论;立法;执法;守法。
提起亚里士多德,无论是研究自然科学的,还是研究社会科学的,没有人不了解他。因为他的研究已经覆盖了各种各样的科学领域。正是由于这一点,马克思和恩格斯称他为“掌握着百科全书式的科学”的人。
亚里士多德把科学分为理论的科学、实践的科学和创造的科学。在他的《政治学》一书中,他又把政治学(包括法学)从实践的科学中分出来,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把法学从哲学中分离出来。
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谈论法律的言论相当多,但很难说哪个是他为法律下的确切定义。但是他最基本的思想是把法律同正义联系在一起。亚里士多德从正义论出发,认为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法律的好坏完全以是否符合正义为标准。总之,法律离不开正义,离不开美德,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法律的作用和大小、法律变革与否、政体的选择都要以是否符合正义为转移,因为法律本身是从社会的政治正义演化而来的,正义的原则必须寓于法律之中。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亚里士多德所谓的法律是正义的体现。
至于他的法治观,笔者将从以下几方面来阐述!
首先,“良法”和“普遍服从”构成了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本内核。
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一书中对法治的定义是人们所熟悉的,这就是:“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们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就说明了“良法”和“普遍服从”构成了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本内核,其中,“良法”是前提,“普遍服从”是法治所要达到的一种状态。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这一基本诠释,厘定了西方法治思想的大致走向!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历史上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政治家,也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创始人,因其曾师从柏拉图,所以他的思想深受其师柏拉图和前辈苏格拉底的影响。其代表著作是《政治学》和《雅典政制》。他继承并发扬了柏拉图法律思想中关于良法,法与正义等最有优秀的部分,从而也形成了他自己的思想体系,对后世有深远影响。
亚里士多德坚持法律的正义性。他从正义论出发,认为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法律的好坏完全以其是否符合正义为标准。在他看来,社会关系中,人们服从法律就是在服从正义,而立法的根本目的也恰恰是要促进正义的实现。法律是建立在正义基础之上的,由正义延伸出法律。正义的原则寓于实体法之中。自由正义导致了自然法的形成,而这成为国家制定实在法的依据。
根据自己的思想,亚里士多德为法治下了定义,认为其应包含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的良好法律。他用简洁的语句将良法与普遍服从相联系,却为我们指出了法治的基本标识。到现在,良法和法律的权威,仍然是法治的重要标识。所谓法治,即良法与守法的结合。
在立法方面,亚里士多德强调立法要反映中产阶级的利益,还要符合国家的现状。三是考虑对公民的加强教育,也要灵活性与稳定性相结合。守法是法治的关键。国家必须加强对公民守法观念的培养和训练。
亚里士多德与柏拉图一样,也是从伦理学入手来探讨理想的政治生活方式,由此开创了西方法哲学的理论传统,将法与政治合而为一进行研究,使法律社会学或者政治法律学的学科构造奠定了基本的原型。他的思想具有鲜明的现实主义的特点,分析问题的立足点是重在考察现实。推崇法治的精神,对于西方成熟的法治理论的建立,有着重要的意义。
浅谈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之法学思想
浅谈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之法学思想
摘要: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有名的政治家、思想家及哲学家。在《理想国》中,柏拉图为我们叙述了正义的理论,假想了一个理想的国家,并提出哲学王统治的思想。亚里士多德师从柏拉图,其法律思想在继承老师的基础上也衍生了自己的理解与想法。本文经过剖析二者的法学思想的比较,印证了我国依法治国理念的正确性,进而更为牢固依法治国的步伐。
重点词:正义;法治;法学思想
一、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简介
柏拉图是古希腊以致西方文化历史中有名哲学家、思想家之一。他一世有好多著作,其法律思想主要在《理想国》与《法律篇》中集中表现。在《理想国》中,提出只有有一个富裕思想智慧的人来管理国家才能够实现正义。在《法律篇》中他重申人类需要拟订一部法律并恪守纪律,才能拥有优秀的社会次序,不然人们将会像最野蛮的兽类同样生活。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百科全书式的学者,不单是伟大的哲学家思想家,仍是教育家。他一世标榜公正的价值,并对正义进行了系统的分类。与老师柏拉图相对应的是其更为着重法治的价值与作用,他以为法律是客观正义的,对每一个人都是同等的,一个国家要想获取安乐稳固的生活,就一定实
行“法治”,用法律武器来推行统治。
二、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法学思想
1.正义的思想理念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了一套系统的正义理论。柏
拉图以为城邦正义就是各个等级各守其职,各安其份。个人
正义就是合理的安排自己灵魂中的理性,欲念和激情,并且
使三部分互相协作,互相配合使整个心灵处于和睦状态。第
一他以为正义是一种等级分工。柏拉图把正义分为城邦正义
最新-略论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精品
略论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亚里士多德是世界历史上举足轻重的唯一的百科全书式的大学者,[1]是理智的化身,[2]是人类的导师。
[3]他一生著述甚丰,为后世留下了极为宝贵的法律思想,尽管有一些难免打上时代的烙印,却也是后世研究古代法律文明不可或缺的珍贵资料。
笔者通观其相关著述,从以下七个方面对亚翁的法律思想逐一进行简要探讨。
第一,亚翁对法律本质的认识可以说开后世社会契约论、自然法观的先河。
探讨法律的本质,离不开对国家本质的认识,但亚翁与我们所奉行的马恩列斯经典学说不同,他认为国家是自然起源的,是一种为追求全民幸福的社会团体,国家之形成是出于人类本性的自然要求。
他说城邦出于自然的演化,而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人类在本性上,也正是一种政治动物。
[4]城邦国家的建立是出于人类的自然需求,而法律则是这种需求的保障,因而,国家不能没有法律,而正义是治理国家的最基本的原则,是立法的最高依据。
同时,亚翁又说自然正义在任何地方都具有相同的效力,并且不依赖于接受。
[5]从其论述中可以看出,他把国家看成是基于人类滋生要求而结成的最高的社会团体,这种观点与后世的社会契约论可以说是大同小异,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认为,卢梭的社会契约学说的源头即是亚翁之理论,只不过卢梭是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又对其进行了文采飞扬、逻辑严密的发挥罢了。
由是自然而然产生的保障国家正常运转的法律,实际上被亚翁认为是正义的化身且不依赖于接受,这种法律观与西塞罗的永恒法思想,霍布思、洛克、孟德斯鸠的自然法思想亦是极其相近。
尽管我们今天可能不尽赞同亚翁的论述,但试想在远古的古希腊时期,这种思想是多么的难能可贵!第二,亚翁的法治思想至今仍闪耀着真理的光芒。
略论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法律思想
略论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法
律思想
略论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亚里士多德是世界历史上举足轻重的唯一的百科全书式的大学者,[1]是理智的化身,[2]是人类的导师。[3]他一生著述甚丰,为后世留下了极为宝贵的法律思想,尽管有一些难免打上时代的烙印,却也是后世研究古代法律文明不可或缺的珍贵资料。笔者通观其相关著述,从以下七个方面对亚翁的法律思想逐一进行简要探讨。
第一,亚翁对法律本质的认识可以说开后世社会契约论、自然法观的先河。探讨法律的本质,离不开对国家本质的认识,但亚翁与我们所奉行的马恩列斯经典学说不同,他认为国家是自然起源的,是一种为追求全民幸福的社会团体,国家之形成是出于人类本性的自然要求。他说:“城邦出于自然的演化,而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人类在本性上,也正是一种政治动物)。”
[4]城邦国家的建立是出于人类的自然需求,而法律则是这种需求的保障,因而,国家不能没有法律,而正义是治理国家的最基本的原则,是立法的最高依据。同时,亚翁又说:“自然正义在任何地方都具有相同的效力,并且不依赖于接受。”
[5]从其论述中可以看出,他把国家看成是基于人类滋生要求而结成的最高的社会团体,这种观点与后世的社会契约论可以说是大同小异,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认为,卢梭的社会契约学说的源头即是亚翁之理论,只不过卢梭是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又对其进行了文采飞扬、逻辑严密的发挥罢了。由是自然而然产生的保障国家正常运转的法律,实际上被亚翁认为是正义的化身且不依赖于接受,这种法律观与西塞罗的永恒法思想,霍布思、洛克、孟德斯鸠的自然法思想亦是极其相近。尽管我们今天可能不尽赞同亚翁的论述,但试想在远古的古希腊时期,这种思想是多么的难能可贵!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及对我国法治文明的启示--良法之治与法律至上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及对我国法治文明的启示
一、绪论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历史上继柏拉图之后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与政治家,亦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创始人,深受其师柏拉图及前辈苏格拉底的影响,同时继承并发扬了柏拉图法律思想中优秀的部分(良法、立法、守法、法与正义、法与人性等),在长期理论与实践的指导下,逐渐形成了自己经典独到的思想体系并传承至今,这其中最重要的思想之一便是其对“法治”的诠释。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亚里士多德是一个可以超越但却无法绕过的人物,他的法治思想,可以说是法治思想的源头之一。”①因此,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论及法治及其内涵,也必须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谈起。
二、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定义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最早见于其著作《政治学》中,在本书中,他作出了关于法治的经典语义解释:“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②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涵义进行了高度概括,虽只是将“良法”与“普遍服从”两个特定概念相链接,却为我们昭示了法治的基本标志,并且建立了后世法治的基本逻辑结构。
注释:
①张正文,李青莲.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探讨[J].人民论坛,2010(17):144.
亚里士多德这一经典定义沿用至今已逾2300年,却仍保持着法治的两个基本属性:法治之法应是良法;法律应具有至上的权威性。现就“良法之治”与“法律至上”之内容作如下简述:
三、良法之治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围绕着“正义”与“理性”而展开的,并以此为标准认为法律应当有良法与恶法之分。即使恶法也能达到法律的统治,但却不能达到真正意义的“法治”,“法治首先是良法之治,其次是规则之治,另外还应是理性之治。”①
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
浅谈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摘要:希腊文明造就了一大批追求法治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其中,亚里士多德无论是对自然科学,还是对社会科学的创立和发展,都作出了不朽的贡献,他在继承和发展前人法治思想的基础上,系统地阐述了法治理论,成为古希腊法治思想的集大成者和后世法治理论的奠基人。他的思想被后人所继承、发展。因此,有很重要的研究意义。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法治;人治
古希腊是文明的发源地,希腊文明造就了梭伦、德漠克利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这样一批追求法治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对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创立和发展,都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他在继承和发扬前人法治思想的基础上,系统地阐述了法治理论,成为古希腊法治思想的集大成者和后世法治理论的奠基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奠定了其后西方两千多年来的法律思想中法治主义的理论基础,成为法治主义思想的重要理论源渊。在其后的中世纪、近代,以至现代的法律思想家中,都可以发现他的思想的巨大影响。
一、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产生
(一)自然环境
西方政治思想源于东南欧的古希腊,是学术界的共识,人类是在希腊开始进入科学、哲学和政治学说的领域的。公元前6~前4世纪,在这个依存于海洋的世界中,哲人们即开始了他们深刻而又生动的政治思维,为后人建造了一座瑰丽的政治哲学宝库。
从地理环境来看,古希腊为航海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便利的交通,使亚洲的大陆文明在这个岛屿上培育出来。而经过了城邦制度的历史变迁,政治思想也经历了一个演变的过程。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完整而系统的政治学说,是整个古希腊政治思想的高峰。(二)古希腊时期政治文化的形成及其影响
简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简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哲学家,也是西方法律史上最具影响力的思想家。他的法律观点发挥了深远的影响力,对影响了西方世界数千年的法律原则做出了重要贡献。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是以“理性法治”为基础,以“神授权之法”为框架,以“社会契约理论”为中心的一套哲学思想体系。
亚里士多德认为,理性法治是世上最好的制度,并认为法律应当是可以指导人们的有利的行为的,应当服从于正义,受到神授权,受到社会承认,并受到民众尊敬和普遍采纳,而不应是任意取舍和施行。他认为,神给予人们“自然权”,这是一种与生俱来的权利,无论身份地位如何,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同等的尊重和保护。
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神权利的根本,是由神授权的,应当得到人类遵守。他说,“没有正义,世界上就没有任何规矩,没有规矩就没有法律,没有法律就没有任何控制,没有控制,就没有任何正义的行为。”正义的行为就是因果报应的行为,也是神授权的行为。
亚里士多德认为,社会契约理论是法律的基础。认为社会契约是一种合约,由社会成员相互约束,以避免社会成员混乱和纷争,而改善整体利益,这种合约意味着每个人必须服从法律,以确保各成员在这种合约中公平间,因此社会契约也被称为“社会正义”。
综上所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以理性法治、神授权之法和社会契约理论为基础,他的理论为西方法律原则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对当代立法及司法体系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就此而言,亚里士多德
关于法治观的思想仍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因此,西方法治中理性法治、神授权之法和社会契约理论的引入也受到普遍采纳,为世界各国的司法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法治论的比较1
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法治论的比较
杨智铭(20010248)
(山东大学法学院 2001级法律硕士)
提要:柏拉图从盛年力主人治到晚年乃倡议法治,但其立场仍旧是半心半意和不彻底的。在他看来,法治乃是对不完善的现实的让步。根本原因就在于他的二元论的哲学体系,这个体系基本上是向着另一个世界的。亚里士多德则走向了一种彻底的法治学说,法治乃是现实自身的理想,其理论具有鲜明的现实主义特点。两者在法治学说方面的差异有其本体论、认识论、人性论及方法论上的深刻根源。
主题词: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法治
柏拉图青年时期亲眼目睹雅典大民主阴暗的一面,加之盛年时期面对雅曲城邦昔日鼎盛之日阳光的渐渐隐退,乃欲重整世风、再现盛况,遂以为救世的灵丹妙药乃哲学王的统治(“人治”)。至他经过一系列的政治挫折和个人的惨痛经历之后,乃认识到现实的治国安邦之道唯在法治。可惜由于他二元论世界观的局限性,其法治观最终只能是半心半意和不彻底的。亚里士多德从柏拉图《法律》中的法治学说起步,发展出了一种彻底的法治学说。这根本上由于其实体论克服了柏拉图理念论的一系列无法解决的理论困难(虽然实体论自身也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认识论、人性论及方法论上的深刻变革。对这两位思想家的法治学说的同异及其深层原因予以深入的剖析,对于我们现时代建构一种彻底的法治学说尤其是其哲理维度具有重大的启发意义。
一、从柏拉图到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演变轨迹
(一)柏拉图从人治论到法治论的思想历程
柏拉图的人治论——“哲学王统治”,直接来源于他对“成文法和习惯皆被败坏,世风急转日下”的雅典城邦现状的激愤。他的法律学说及其思想基础——绝对理性主义,本质上都产生于伦理的需要,是一种致力于类的伦理的完美的伦理理性主义。作为其人治学说的深层基础的理念论——伦理理性主义的核心,其形成的直接思想动因则是“对赫拉克利特所持流变学说的消极抵制和从苏格拉底那里继承下来的对真实知识的信仰和追求。”在柏拉图看来,至善就在于认识理念,尤其是认识最高的理念——善的理念。这正是“哲学家”的灵魂的天性所在,因为“见到真理最多的灵魂投生成为一个哲人”,“哲学家总是通过理性去认识存在的理念”。这一点成为他应当拥有最高权力的内在根据。
从《政治学》看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从《政治学》看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从《政治学》看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通过《政治学》,可以看到奴隶制时代伟大的哲人亚里士多德对社会形态,社会制度以及政体的设计,其中包括当今时代热议的“枣弧形社会阶层结构”、民主政治建设、国防事业及对外政策,这些虽不是《政治学》一书的主要论述内容,但也足以显示出亚里士多德的政治理论对后世的影响。在此,仅以本人观点选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念对《政治学》进行学习。
首先,对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念进行归纳总结,得出以下结论:
一、法的概念———理性的表现和正义的化身
无论是从词源结构、逻辑或者是从法学理论上来说,法和法治都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在亚里士多德的代表作《政治学》一书中,法和法治始终是一个重要的命题。亚里士多德把法定义为“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祉和理智的体现”,在他看来,法律是理性的体现,代表着正义,为世人所公认的公正无偏的权衡。这也是亚里士多德用来反驳柏拉图人治主张的有力论点。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以正义为原则,正义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其实质在于“平等的公正”,它以“城邦整个利益以及全体公民的共同善业为依据”。而由正义派生出来的法律,是可以裁断人间的是非曲直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服从法律就是服从正义。可见在这一点上,他把法律和理性及正义等同起来。
二、法治的内涵
法治是什么?它的内涵和外延有多大?至今法律界都无一个统一的定义。亚里士多德尽管也没有对法治给出一个明确的界定,但他却给出了法治的两个必备的要素。他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的法治思想
文
_学术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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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治思想是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的精华之一。他论证了法治与人治、良法之治与普遍守法的结合、法治不是由政体决定的,不是民主政治的产物,法治也不是法律自身的权威造就的。法律的权威是由政治中的人们赋予的,法治是人们选择的结果——即信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至今仍闪烁着智慧的光芒。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政治学;法治;人治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著名学者、哲学家,其著作几乎涉及一切领域。在对古希腊的全部法律思想进行了概括和总结的基础上,他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法治的概念,分析了法治产生的条件,坚持法治优于人治,并探讨了影响法治的因素,从而建立了系统的法治主义法律哲学。亚里斯多德法治思想对法治的系统论述为法学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对近现代西方法治思想的发展与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法治”的内涵
历史上最早揭示法治含义的是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他在《政治学》一书中这样说道:“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虽然自亚里士多德以来,不同思想家、法学家对“法治”概念长期无休止的争论,对法治的理论和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困惑,但亚里士多德“法治”含义的思想延续至今仍然闪烁着智慧的光芒,成为今天实行实质法治的评价标准,对立法、执法和司法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良法是法治的前提。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法律是衡量是非曲直的“权衡”,遵从法律便是遵从正义。所以,衡量法律的良恶与否,其标准为是否合乎正义。因为人们可以遵从良法,亦可以遵从恶法,而遵从恶法不符合正义,也有违法治,遵从良法才符合法治。同时,他还认为法律的良恶与政体有关,指出:法律的好与坏,公正与不公正,必然要与各种政体的情况相对应。有一点很明确,法律的制订必定会根据政体的需要。……正确的政体必然就会有公正的法律,蜕变了的政体必然有不公正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历史上最有影响力的哲学家之一,他的思想对当今西方文明有着深远的影响。本文旨在通过对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的研究,探讨他对当今社会的影响。
一、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曾提出过以法治为基础的政治理论,他认为,法治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元素之一,因此应该把法治作为一个社会的基础,而不是作为一种强制力量。他认为,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应该以公正、公平、合理的法律为基础,以便使政治权力有效地发挥作用,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实现政治秩序。
亚里士多德还认为,国家的法律制度应该以人民的利益为核心,而不是满足统治者的政治目的。他认为,法律制度应该以公正、公平、合理的法律为基础,以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他还认为,法治是社会和政治的基础,应该以正义为主要原则,以确保社会的平等和公正。
二、亚里士多德对当今社会的影响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对当今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他提出的法治思想被广泛应用于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中,并对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影响。
(1)认同公民权利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强调了公民权利的重要性,并认为法治应该以保护公民权利为基础,因此,当今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都将公民权利作为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设立相应的法律来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2)强调公正、公平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也强调了公正、公平的重要性,他认为,法治应该以公正、公平、合理的法律为基础,以期实现政治秩序。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公正、公平作为法治的基本原则,并通过立法、执法、审判等措施来确保公正、公平。
(3)强调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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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
【摘要】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世界法治理论的开端,包括正义理论,衡平理论,法治主义理论等等。首先从司法者的角度提出了法官需要有衡平的理念,其次说明了正义论是法律的基础,最后阐明法治是优于人治的,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本文对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进行了阐释和解读,从法治精神的角度进行了新的理解,并进一步对其法治思想作出了现代价值的评述,从而得出对当前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几点启示。
【关键词】法治,现代意义,中国法治建设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在早期希腊的法治观念、思想上不断发展完善得来的。他的有关法治的理论也成为现代依法治国的主要依据。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个为法治下定义的: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
一、法治思想的内容
(一)衡平理念.法律所针对的案件是普通的具有一般性的多数案件,对一些具体的特殊情况却没有做过多的说明,为了避免这一弊端,亚里士多德提出用衡平的理论来解决。亚里士多德有关衡平法的思想弥补了法律仅对大多数案件予以规定的弊端,对其进行了很好的一个补充。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在个案中实现公正,法官应有独立思考的能力,对法的内在精神要有正确的理解。这为后来英美法系中的判例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亚里士多德非常重视法官有无“衡平”理念。他认为民心“偏好衡平的裁决者而非恪守法律的法官。”【2】
衡平和立法上的公平有什么不一样呢?刚开始接触的时候确实
认为可能衡平是多余的,我们一直在强调立法公平,司法公平,哪还需要什么衡平。其实事实并不是那样的,法律的条文是普遍的正义,不可能具体对应司法每天要面临解决的千奇百怪的个案,当法条不能对应个案时,衡平思想就显得尤为重要。其实实质上它们是一回事情,
但衡平更有力些,它并不是法律上的公正,而是对法律在某些方面的纠正。它及时弥补了法律漏洞和一些不确定因素。不得不感叹亚里士多德的超强的能力。
(二)正义理论.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指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所产生的一种美德。正义的本质在于“平等的公正”,亚里士多德提出的正义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它体现了一种中庸主义的原则。从中庸的思想上发展并产生了正义。第二,它体现了平等分配权利的原则。正义可以划分为“个别正义”和“普遍正义”,正义就是平等。“【3】而矫正正义是对事不对人,法律只问损害大小,所有人一律平等。所以法官在扮演其中的角色的时候必须时刻保持中立,否则将找不到矫正不公平所应当具有的中间线。达不到正义的要求。
(三)法治主义理论.亚里士多德十分重视法治的一系列作用。他认为“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法治的核心问题是“普遍的服从良法”。法治应该在立法者立法,执法者执法以及普通公民守法的过程中得以体现,现实生活中的各个环节都离不开法治。其中守法才是法治的最关键的部分。亚里士多德的确是一位伟大的学者,对法治思想的产生与实现有着突出的贡献,功绩在于,首创了比较完整的法治思想的体系。他是反对“一人之治”的,认为“法律才是最优良的统治者”。由法律进行统治,可以避免很多人治的不确定因素。他的结论很明显:“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在中国古代,虽然存在着法律,但那都是统治者为了自己的利益,维护自己的政权而制定的,实质上是人治,只不过是打着法治的幌子。和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是背道而驰的,亚里士多德的法治中的法是良法,是被社会普遍认可的,其为以后法治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二、法治思想的现代意义
在亚里士多德的所有理论中有很多都被广泛应用。法治理论就是其中一个很具有代表性的。由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普遍认同而成为法治的公理。众所周知,当今的大多数国家都迈向了法治社会,并且或多或少的借鉴了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所以对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是要优于人治的,并且他有足够的理由可以证明这一点。
法治需要公民的普遍遵从。仅仅有良好的法律是远远不够的,法律制定的目的是什么?法规范国家的行为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总之法是让我们更好地生活的规定。法制定出来就是需要我们去遵循,如果存在良好的法律,人们不去服从它,而是为所欲为,那么法的制定就失去了意义,这不是亚里士多德所谓的法治。所以法治的发展需要两个重要因素:第一,要存在良好的法律,而不是损害人们利益的恶法;第二,要有公民去服从。二者缺一不可,任何一方面的缺失都会导致法治的不完善。法治还需要个人及社会的德性。在亚里士多德的所有理论中他都很注重德性的作用,德性是主观的理想,还须其它很多客观的环境配合,才能达成。
三、法治对中国发展的启示
遵守法律规定,确立守法意识。不管是公民还是统治者都需要遵守法律。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起来,可法治面临的困境依然存在,表现在:“潜规则”现在几乎是风靡官场,权钱交易,司法腐败到了无法想象的地步,而这些问题的存在可以归结为法律没有被遵守,没有成为人们的信仰。实质上,法律就形同虚设。我们必须要想好应对的策略:大力打击腐败行为,可以通过立法的手段加以控制,加上重视官员自身素质的培养,让他们养成遵法守法的好习惯。其实相比于文革时期,中国的法治建设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毕竟中国真正开始法治才没多长时间,所以要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还需要我们不断的努力,循序渐进,一步步的发展,中国发展成法治高度发展的社会指日可待。
建立完善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是根本保障。亚里士多德的权力制约思想对近代以来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制衡理论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最近几年来,只要你细心就会发现,腐败问题成了令党十分头疼的问题,尽管大力倡导要反腐败,并且对一些腐败行为给予严厉的惩处,但是仍然没有太大的效果。无论是高级官员还是一般官员,且数字越来越大,简直令人发指。可制度带来的腐败、历史人文带来的腐败,很难根治。其实腐败问题不只是我们中国有,世界上几乎各个国家都存在。我们应该正确认识腐败,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为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努力奋斗。
参考文献:
[1][爱尔兰]J.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史》,王笑红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苗力田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刷馆198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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