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农村站运行技术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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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农村站运行技术规定(暂行)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二○一一年七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组织和保障体系 (3)

第三章点位和站房管理 (3)

第四章系统组成 (4)

第五章运行管理 (4)

第六章质量管理 (5)

第七章数据管理 (5)

第八章报告应用 (5)

第九章人员管理 (6)

第十章安全管理 (6)

第十一章交流评估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农村站在统一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定框架内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环境空气监测技术规范》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等环境保护部的国家技

术规范编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农村站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采用目标导向方法和系统综合技术管理方法制定。

第二章组织和保障体系

第五条国家农村站在环境保护部领导下,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技术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

测中心(站)负责具体的运行管理。

第六条各地国家农村站的实际运行单位(托管站)必须具备必要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运行资质。

第七条国家保障国家农村站的运行维护经费并负责监测仪器的更新换代。

第八条国家农村站应定期检查基础设施、站房和监测设备的使用状况,定期进行维修和更新。原则上,以5-7

年为一个周期进行设备的更新换代。

第九条建立国家农村站网络成员为主体的联合技术委员会,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进行国家农村站年度

运行审核和评估。

第十条国家农村站实行电子化运行管理,应用于点位与站房管理、仪器设备信息、巡检维护和质控记录等。第十一条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编制以本技术管理规定为框架的国家农村站作业指导书。

第三章点位和站房管理

第十二条国家农村站根据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点位选址规定设置。各地负责选址,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进行

点位考察、论证和报告编制,报环境保护部审批。第十三条国家农村站的点位更新和调整等根据环境保护部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国家农村站的站房建设应满足环境保护部的相关规范要求。站房组成根据需要包括监测仪器间、值守

间、准备间、综合应用间、其他辅助设备间等。

第十五条国家农村站运行单位需建立站房及其基础设施的设计、验收、设备更新等清单档案备查。

第十六条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建立统一的国家农村站点位环境管理的巡检制度。

第十七条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建立统一的国家农村站站房管理的巡检制度。检查基础设施(包括避雷、道路、

供电、通讯、给排水、安保设施)、站房外部状况、

站房内部设施(消防、照明、强弱电、通讯网络、

温湿度、空调、备用电源、应急设施)等。

第四章系统组成

第十八条监测系统包括采样系统、监测分析仪器系统、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质量保证系统、中心控制系统和

其他辅助设备。

第十九条根据环境保护部设备配置计划确定的监测项目,包括反应性气体、颗粒物、酸沉降项目等。

第五章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建立统一的国家农村站系统运行维护的巡检制度。国家农村站运行单位一般每

周不少于一次巡检。

第二十一条国家农村站运行单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日常巡检维护。

第二十二条监测系统的巡检包括采样系统、监测分析仪器、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校准系统和标准气体、中心控

制系统和其他辅助设备的运行状况等检查和记录。第二十三条对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的采样系统,视积灰等受污情况及时进行清洗。通常情况下,至少每季度清洗一

次。

第二十四条定期进行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建立仪器的维护保养记录和维修记录。

第二十五条建立故障报修制度。为保障系统正常和稳定运行,建立必要的备品备件库。

第二十六条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建立年度的运行巡查制度,会同各省市区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开展对国家农村

站的现场检查。

第六章质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建立统一的国家农村站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程序。

第二十八条建立国家农村站网络的量值溯源标准传递体系。

第二十九条国家背景站运行单位负责定期进行零点跨度检查校准、精密度检查、线性校准、流量检查、气密性检

查、颗粒物采样滤膜检查、气象参数检查校准、数

据采集一致性检查。

第三十条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开展年度质控专项检查。

第七章数据管理

第三十一条国家农村站运行单位负责实时数据采集、检查、上报传输。

第三十二条各省市区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数据例行审核、上报传输备份。

第三十三条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国家农村站网络的数据汇总、组织年度数据质量审核、制作数据应用产品、

组织数据传输平台的更新换代。

第三十四条数据的时效性根据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建立非正常运行(校准、停电、电压波动不稳、通讯故障、仪器故障)时报告、检修和数据处理程序。第三十六条数据的使用根据环境保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报告应用

第三十七条数据发布根据环境保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建立国家农村站的年度报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国家农村站网络数据应用于支持国家和地方的环境评估和环境管理。

第九章人员管理

第四十条建立运行人员的培训和资质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运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国家农村站运行人员必须参加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各省市区环境监测中心

(站)组织的相关年度业务培训和技术交流。

第四十二条运行人员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十三条为国家农村站运行人员提供必要的通讯、交通、野外作业补贴等后勤保障。

第十章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国家农村站运行单位必须建立一套安全运行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四十五条每年度对运行过程中的人员、站房、仪器设备等防护措施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第四十六条原则上现场巡检人员不少于两人。必须为运行人员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章交流评估

第四十七条建立年度例行的国家农村站监测网络的交流制度。第四十八条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进行年度网络运行情况评估和系统审核。

第四十九条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定期组织对国家农村站技术管理规定及其作业指导书、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手册的

修订。

第五十条国家农村站应支持实现环境保护部监测网络设施的综合利用,支持包括生态、水、海洋环境监测和环

境遥感等业务。根据环境保护部的相关规定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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