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农村站运行技术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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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站运行管理与质量控制标准

环境监测站运行管理与质量控制标准

环境监测站运行管理与质量控制标准第一章环境监测站概述 (3)1.1 环境监测站定义 (3)1.2 环境监测站任务 (3)1.3 环境监测站分类 (3)第二章环境监测站组织结构 (4)2.1 管理层 (4)2.1.1 站长 (4)2.1.2 副站长 (4)2.1.3 各部门负责人 (4)2.2 技术人员 (4)2.2.1 基础理论研究人员 (4)2.2.2 现场监测人员 (4)2.2.3 实验室分析人员 (5)2.3 质量控制人员 (5)2.3.1 质量监督人员 (5)2.3.2 质量控制实验室人员 (5)第三章环境监测站运行管理 (5)3.1 运行管理制度 (5)3.2 人员培训与考核 (6)3.3 设备管理与维护 (6)第四章环境监测数据分析与报告 (6)4.1 数据采集与整理 (6)4.2 数据分析 (7)4.3 报告编制与发布 (7)第五章环境监测方法与标准 (8)5.1 监测方法 (8)5.2 监测标准 (8)5.3 方法验证与比对 (8)第六章环境监测设备管理 (9)6.1 设备选购与验收 (9)6.1.1 设备选购 (9)6.1.2 设备验收 (9)6.2 设备校准与维护 (9)6.2.1 设备校准 (10)6.2.2 设备维护 (10)6.3 设备报废与更新 (10)6.3.1 设备报废 (10)6.3.2 设备更新 (10)第七章环境监测质量控制 (10)7.1 质量控制体系 (10)7.2 质量控制措施 (11)第八章样品采集与处理 (12)8.1 样品采集 (12)8.1.1 采样原则 (12)8.1.2 采样方法 (12)8.1.3 采样工具与设备 (12)8.2 样品运输与储存 (13)8.2.1 样品运输 (13)8.2.2 样品储存 (13)8.3 样品处理与分析 (13)8.3.1 样品处理 (13)8.3.2 样品分析 (13)第九章环境监测数据处理与分析 (13)9.1 数据处理方法 (13)9.1.1 数据清洗 (14)9.1.2 数据归一化 (14)9.1.3 数据插值 (14)9.2 数据分析模型 (14)9.2.1 描述性统计分析 (14)9.2.2 相关性分析 (14)9.2.3 回归分析 (15)9.3 数据可视化与展示 (15)9.3.1 图表展示 (15)9.3.2 地图展示 (15)9.3.3 动态展示 (15)第十章环境监测站安全与环境保护 (15)10.1 安全管理制度 (15)10.1.1 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 (15)10.1.2 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15)10.1.3 加强安全教育及培训 (16)10.1.4 实施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16)10.2 环境保护措施 (16)10.2.1 加强污染源监测 (16)10.2.2 提高监测设备功能 (16)10.2.3 加强监测数据分析与评估 (16)10.2.4 强化环境保护宣传与教育 (16)10.3 应急预案 (16)10.3.1 突发事件预警及响应 (16)10.3.2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6)10.3.3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 (17)10.3.4 突发事件后评估与总结 (17)第十一章环境监测站与社会合作 (17)11.1 政产学研合作 (17)11.2 国际交流与合作 (17)第十二章环境监测站评估与改进 (18)12.1 监测站运行评估 (18)12.2 质量控制评估 (18)12.3 改进措施与策略 (19)第一章环境监测站概述1.1 环境监测站定义环境监测站是指专门从事环境监测工作,通过科学、规范的方法对环境质量、污染源排放等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价的机构。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农村站运行技术规定(暂行)全新精选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农村站运行技术规定(暂行)全新精选

……………………………………………………………最新资料推荐…………………………………………………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农村站运行技术规定(暂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二○一一年七月……………………………………………………………最新资料推荐…………………………………………………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和保障体系 (3)第三章点位和站房管理 (3)第四章系统组成 (4)第五章运行管理 (4)第六章质量管理 (5)第七章数据管理 (5)第八章报告应用 (5)第九章人员管理 (6)第十章安全管理 (6)第十一章交流评估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农村站在统一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定框架内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环境空气监测技术规范》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等环境保护部的国家技术规范编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农村站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采用目标导向方法和系统综合技术管理方法制定。

第二章组织和保障体系第五条国家农村站在环境保护部领导下,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技术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具体的运行管理。

第六条各地国家农村站的实际运行单位(托管站)必须具备必要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运行资质。

第七条国家保障国家农村站的运行维护经费并负责监测仪器的更新换代。

第八条国家农村站应定期检查基础设施、站房和监测设备的使用状况,定期进行维修和更新。

原则上,以5-7年为一个周期进行设备的更新换代。

第九条建立国家农村站网络成员为主体的联合技术委员会,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进行国家农村站年度运行审核和评估。

第十条国家农村站实行电子化运行管理,应用于点位与站房管理、仪器设备信息、巡检维护和质控记录等。

第十一条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编制以本技术管理规定为框架的国家农村站作业指导书。

第三章点位和站房管理第十二条国家农村站根据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点位选址规定设置。

各地负责选址,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进行点位考察、论证和报告编制,报环境保护部审批。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号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号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号)关于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的公告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我局制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第四条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

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办法

附件甘肃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环境保护厅二○一二年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组织和保障体系 (1)第三章点位和站房管理 (2)第四章系统组成 (3)第五章运行管理 (3)第六章自动站的变更 (4)第七章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5)第八章数据管理与报告应用 (6)第九章安全管理 (7)第十章运行考核 (8)第十一章附则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甘肃省环境质量自动站(包括地表水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环境空气质量城市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网络城市站;温室气体站及国家农村站等)在统一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定框架内长期稳定运行,及时准确地发布自动监测数据,发挥各自动站的实时监控和预警监视作用,特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环境空气监测技术规范(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4号)、《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农村站等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等技术规范编制。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自动站的职责分工、资产管理、站点变动、运行维护、数据管理与上报、质量管理、维护维修、责任追究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由国家环境保护部、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及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甘肃省环境质量自动站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和保障体系第五条环境质量自动站在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的领—1—导下,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总站)协助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国家总站)做好国家直管站和省、市管站现场运行与维护的监督监管,各市、州环境监测站负责具体的运行管理与维护。

具体职责分工见附件。

第六条各市、州环境质量自动站的实际运行单位必须具备水质自动站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运行资质。

第七条国家直管站的运行维护经费由国家保障,省、市管站的运行维护经费分别由省级财政和市(州)级政府、财政负责。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保障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与信息准确可靠,依据《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发〔2015〕56号)与《“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环办监测〔2016〕10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以下简称国家城市站)就是指经环境保护部批准设置的,以监测城市建成区的环境空气质量整体状况与变化趋势为目的而设置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点。

第三条国家城市站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包括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与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一)环境空气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由空气质量监测子站、质量保证实验室与系统支持实验室组成,其主要功能及基本要求参见《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与质控技术规范》(HJ 817)。

(二)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由空气质量监测子站、中心计算机室、质量保证实验室与系统支持实验室组成,其主要功能及基本要求参见《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与质控技术规范》(HJ 818)。

第四条国家城市站监测项目包括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颗粒物(PM10、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气象五参数(风速、风向、空气温度、相对湿度、大气压力),其她项目结合相关标准要求确定。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城市站的运行管理。

二、运行机制与职责分工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管理国家城市站,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城市站运行所需基础条件的保障工作。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国家城市站的技术管理与运行考核,并依托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组建区域质控实验室,配合开展本区域国家城市站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工作,委托运维机构负责国家城市站的运行维护工作。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第四条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

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各地方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规定的原则,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市(地)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以下称“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空气污染物可能出现的高浓度值;(二)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气污染物的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三)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四)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背景水平;(五)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六)为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第四条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

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各地方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规定的原则,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市(地)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以下称“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空气污染物可能出现的高浓度值;(二)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气污染物的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三)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四)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背景水平;(五)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六)为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第四条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各地方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规定的原则,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市(地)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以下称“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空气污染物可能出现的高浓度值;(二)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气污染物的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三)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四)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背景水平;(五)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六)为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第七条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项目应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的污染物中选取。

环境空气自动监测题库01

环境空气自动监测题库01

一、判断题(对的在括弧中打“√”,错的打“×”,每题1分)1、重量法测定PM2.5时,已采集PM2.5样品的滤膜,在使用感量0.01mg的分析天平称重时,两次重量之差应小于0.4mg。

()答案:错误正确答案为:使用感量0.01mg的分析天平称重时,两次重量之差应小于0.04mg。

2、对用于传递的分析天平、皂膜流量计、湿式流量计、活塞式流量计、标准气压表、温度计等每年至少1次送国家有关部门进行质量检验和标准传递。

()答案:正确3、对于超过有效期的工作标准钢气瓶在8个月内必须进行至少一次的标准传递和在鉴定。

()答案:错误正确答案:应在6个月内4、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及臭氧灯气态污染物获取1小时平均值时,每小时至少45分钟的采样时间。

()答案:正确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应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监测系统或认可的监测单位负责监督实施。

()答案:错误正确答案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应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用于描述空气质量状况,其主要表征首要污染物浓度值,其单位为微克/立方米。

()答案:错误正确答案为:空气质量指数用于描述空气质量状况,为无量纲指数。

7、某城市空气质量指数为133.其当日空气质量指数级别为三级,达中度污染,建议儿童、老年人及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应减少长时间、高强度户外锻炼。

()答案:错误正确答案为:某城市空气质量指数为133.其当日空气质量指数级别为三级,达轻度污染,建议儿童、老年人及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应减少长时间、高强度户外锻炼。

8、某城市空气质量指数为75,其当日空气质量指数级别为二级,空气类别良,各类人群可以正常活动。

()答案:错误正确答案为: 某城市空气质量指数为75,其当日空气质量指数级别为二级,空气类别良,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应减少户外活动。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

臭氧(O3)臭氧(O3) 1 小时 8 小时滑 平均/ 动平均/
(μg/m3) (μg/m3)
于等于 2.5µm) 24 小时
平均/
(μg/m3)
(μg/m3)
0
0
0
0
0
0
0
0
00050来自5015040
100
50
2
5
160
100
35
100
150
500
80
200
150
4
10
200
160
75
150
475
650

黄色
轻度污染 橙色
中度污染 红色
重度污染 紫色 严重污染 褐红色
对健康影响情况
建议采取的措施
空气质量令人满意,基本无空气污 各类人群可正常活动

空气质量可接受,但某些污染物可 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应减少户外
能对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健康有 活动
较弱影响
儿童、老年人及心脏病、呼吸系统 易感人群症状有轻度加剧,健康人
600
60
150
1 200
(3)
500
(1)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和一氧化碳(CO)的 1 小时平均浓度限值仅用于实时报,在日报中
需使用相应污染物的 24 小时平均浓度限值。
(2)二氧化硫(SO2)1 小时平均浓度值高于 800 μg/m3 的,不再进行其空气质量分指数计算,二氧化硫(SO2) 空气质量分指数按 24 小时平均浓度计算的分指数报告。
180
700
250
14
35
300
215
115
200 300 400 500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第四条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

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各地方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规定的原则,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市(地)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以下称“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空气污染物可能出现的高浓度值;(二)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气污染物的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三)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四)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背景水平;(五)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六)为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彩客环境空气站运维知识考试试题2

彩客环境空气站运维知识考试试题2

彩客环境空气站运维知识考试试题2您的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考试说明:1. 满分100分,1-46每题2分,47题3分,48题5分。

2. 答题时间20分钟。

3. 只有1次答题机会。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33-2012)适用于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日报、()和预报工作。

[单选题] *A.实时报(正确答案)B. 半月报C. 月报D. 旬报2.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33-2012)中规定,浓度超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污染物,及IAQI>()的污染物。

[单选题] * A.51B. 101C. 50D. 100(正确答案)3. 对用于传递标准的臭氧发生器必须()送至国家环保部或国际权威组织认可的标准传递单位进行至少一次质量检验和标准传递。

对用于检测现场的工作标准臭氧发生器必须()用传递标准进行至少一次的标准传递。

[单选题] *A.每年,每半年B. 每年,每年C. 每两年,每年(正确答案)D. 每两年,每两年4. 对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每台气态分析检测仪的精密度审核应每()进行至少一次,整个系统的精密度95%可信度区间(δ±1.96Sa)应≤()。

[单选题] * A.3个月, ±15%(正确答案)B.6个月, ±20%C.3个月, ±15%D.6个月, ±20%5.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CO、O3)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193-2013)中点式仪器的定义为:在固定点上通过采样系统将环境空气采入并测定()的检测分析仪器。

[单选题] *A.空气污染物特性B. 空气污染类别C. 空气污染物浓度(正确答案)D. 空气污染物种类6. 分析仪器与支管接头连接的管线长度不超过()米。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第四条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各地方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规定的原则,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市(地)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以下称“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空气污染物可能出现的高浓度值;(二)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气污染物的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三)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四)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背景水平;(五)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六)为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第七条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项目应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的污染物中选取。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2.配备满足国家城市站运行维护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备机、质量保证实验室、系统支持实验室、备品配件库、办公环境、交通工具。
3.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标准规范、质量体系文件、质量控制计划及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签订的国家城市站运维合同中相关要求;建立运行保障制度,制定并实施运维应急预案和内部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制度。
3.建立本区域预防人为干扰干预监测过程的工作机制。
(四)区域质控实验室主要职责
1.协助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开展区域内国家城市站量值传递和溯源工作。
2.协助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开展区域内国家城市站的质量检查。
3.协助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开展区域内的国家城市站颗粒物手工比对的称重。
(五)运维机构主要职责
1.负责国家城市站的日常运行维护,对监测系统正常、稳定和安全运行负责。
第九条国家城市站站房建设应满足《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 193)和《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与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655)相关要求。
第十条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统一组织安装具有大容量储存设备(至少能储存3个月影像资料)的视频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应覆盖站房内外涉及仪器运行和人员操作的区域,并随时接受环境保护部的检查。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
实 施 细 则
(试 行)
一、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保障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和信息准确可靠,依据《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发〔2015〕56号)和《“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环办监测〔2016〕10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以下简称国家城市站)是指经环境保护部批准设置的,以监测城市建成区的环境空气质量整体状况和变化趋势为目的而设置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点。

空气质量监测与评价规定

空气质量监测与评价规定

空气质量监测与评价规定1. 前言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化程度的提高,空气污染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护人民的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各国家都制定了空气质量监测与评价的规定。

本文将介绍我国的空气质量监测与评价规定,包括监测方法、评价标准、责任分工等内容。

2. 监测方法2.1 固定监测站为了全面了解各地区的空气质量情况,我国在各个城市和工业区域设置了固定监测站。

这些监测站采用现代化的空气质量监测设备,可以实时监测大气中的各种污染物浓度,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

2.2 移动监测车除了固定监测站外,我国还配备了一定数量的移动监测车,用于在特定地点进行临时的污染物监测。

移动监测车可以根据需要在城市、工业园区等地进行监测,从而获取更加详细的空气质量数据。

2.3 基于遥感技术的监测除了实地监测外,我国还广泛采用遥感技术对大范围的区域进行监测。

通过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可以获取更广泛的空气质量信息,帮助了解大气污染的传输路径、迁移规律等。

3. 评价标准3.1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PI)我国通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PI)来评价空气质量状况。

API通过对不同污染物的浓度进行加权计算,得到一个综合的空气质量指数,方便对不同地区的空气质量进行比较和评价。

根据API的数值大小,我国将空气质量分为五个等级:优、良、轻度污染、中度污染和重度污染。

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的污染物浓度范围和健康影响。

3.2 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了控制空气污染,我国还制定了各种污染物的排放标准。

这些排放标准规定了不同行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企业需要严格遵守这些标准,确保其排放物不会对空气质量造成严重影响。

3.3 健康风险评估在评价空气质量时,还需要考虑到对人体健康的风险。

通过分析不同污染物对健康的影响,可以评估出不同空气污染状况下的健康风险。

这些评估结果有助于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减少对人体的危害。

4. 责任分工空气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需要各方共同协作。

HJ 663-2013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

HJ 663-2013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663—2013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Technical regulation for ambient air quality assessment (on trial)(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3-09-22发布 2013-10-01实施 环境保护部发布目次前言 (i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评价范围和评价项目 (2)5 评价方法 (3)6 数据统计要求 (4)附录A(规范性附录)数据统计方法 (6)附录B(规范性附录)Spearman秩相关系数计算及判定方法 (9)附录C(资料性附录)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比较评价方法 (10)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工作,保证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结果的统一性和可比性,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的范围、评价时段、评价项目、评价方法及数据统计方法等内容。

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3年9月2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3年10月1日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的范围、评价时段、评价项目、评价方法及数据统计方法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与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HJ 664-2013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管理规定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管理规定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管理规定一、前言为了实现对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进行全面、连续、准确的监测和评估,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数据的可靠性和标准化,需要明确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的关键技术参数并进行规范管理。

本管理规定旨在明确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的定义、测量方法、标准限值及核查要求,确保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二、定义1.关键技术参数:指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在进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时,必须满足的关键性能指标或限制条件。

2.测量方法:指对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的测量方法和评定方法。

三、技术参数1.主要污染物检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PM2.5)、臭氧(O3)、一氧化碳(CO)等主要污染物。

2.检测限值: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的相应污染物的浓度上下限,确定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的检测限值。

3.检测精度:反映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对污染物浓度的测量精度和准确性。

4.检测时间分辨率:指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实时或间隔时间的测量能力。

5.数据采样率:指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对监测数据的采样频率,通常以每小时、每天或每周为单位。

6.数据传输方式:指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将监测数据传输至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系统的方式,可以是有线方式或无线方式。

7.基准校准周期:指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进行标定和校准的时间周期,以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8.仪器维护周期:指对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进行维修和保养的时间周期,以确保仪器正常工作。

四、测量方法1.基础标准: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的基础标准以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为准。

2.检测仪器校准方法: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的校准操作必须按照仪器的说明书和标准执行,并在校准过程中记录仪器的关键技术参数。

3.仪器维护管理: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的维护管理应符合相关的操作规范,并建立相应的维护记录。

4.仪器核查方法: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应定期进行核查,核查时可采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的标准物质进行比对检测。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7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7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7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2.29•【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7号•【施行日期】2012.0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7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公告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防治大气污染,现批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

在全国实施本标准之前,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33号)等文件要求指定部分地区提前实施本标准,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地域范围、时间等)另行公告,各省级人民政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环发〔2000〕1号)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88)废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陈钢会签)附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附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目次前言1 适用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和质量要求5 监测6 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7 实施与监督附录A(资料性附录)环境空气中镉、汞、砷、六价铬和氟化物参考浓度限值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2.29•【文号】环发[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环发[201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2012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国大气污染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部批准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现就分期实施该标准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重要意义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新时期加强大气环境治理的客观需求。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耗大幅攀升,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经济发达地区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显著增长,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加剧,在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总悬浮颗粒物(TSP)污染还未全面解决的情况下,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区域PM2.5和O3污染加重,灰霾现象频繁发生,能见度降低,迫切需要实施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增加污染物监测项目,加严部分污染物限值,以客观反映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推动大气污染防治。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完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

健全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评价指标,使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切身感受相一致,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是探索环保新道路的重要任务。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以及《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关于完善空气质量标准及其评价体系,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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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农村站运行技术规定(暂行)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二○一一年七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组织和保障体系 (3)
第三章点位和站房管理 (3)
第四章系统组成 (4)
第五章运行管理 (4)
第六章质量管理 (5)
第七章数据管理 (5)
第八章报告应用 (5)
第九章人员管理 (6)
第十章安全管理 (6)
第十一章交流评估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农村站在统一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定框架内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环境空气监测技术规范》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等环境保护部的国家技
术规范编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农村站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采用目标导向方法和系统综合技术管理方法制定。

第二章组织和保障体系
第五条国家农村站在环境保护部领导下,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技术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
测中心(站)负责具体的运行管理。

第六条各地国家农村站的实际运行单位(托管站)必须具备必要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运行资质。

第七条国家保障国家农村站的运行维护经费并负责监测仪器的更新换代。

第八条国家农村站应定期检查基础设施、站房和监测设备的使用状况,定期进行维修和更新。

原则上,以5-7
年为一个周期进行设备的更新换代。

第九条建立国家农村站网络成员为主体的联合技术委员会,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进行国家农村站年度
运行审核和评估。

第十条国家农村站实行电子化运行管理,应用于点位与站房管理、仪器设备信息、巡检维护和质控记录等。

第十一条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编制以本技术管理规定为框架的国家农村站作业指导书。

第三章点位和站房管理
第十二条国家农村站根据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点位选址规定设置。

各地负责选址,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进行
点位考察、论证和报告编制,报环境保护部审批。

第十三条国家农村站的点位更新和调整等根据环境保护部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国家农村站的站房建设应满足环境保护部的相关规范要求。

站房组成根据需要包括监测仪器间、值守
间、准备间、综合应用间、其他辅助设备间等。

第十五条国家农村站运行单位需建立站房及其基础设施的设计、验收、设备更新等清单档案备查。

第十六条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建立统一的国家农村站点位环境管理的巡检制度。

第十七条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建立统一的国家农村站站房管理的巡检制度。

检查基础设施(包括避雷、道路、
供电、通讯、给排水、安保设施)、站房外部状况、
站房内部设施(消防、照明、强弱电、通讯网络、
温湿度、空调、备用电源、应急设施)等。

第四章系统组成
第十八条监测系统包括采样系统、监测分析仪器系统、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质量保证系统、中心控制系统和
其他辅助设备。

第十九条根据环境保护部设备配置计划确定的监测项目,包括反应性气体、颗粒物、酸沉降项目等。

第五章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建立统一的国家农村站系统运行维护的巡检制度。

国家农村站运行单位一般每
周不少于一次巡检。

第二十一条国家农村站运行单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日常巡检维护。

第二十二条监测系统的巡检包括采样系统、监测分析仪器、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校准系统和标准气体、中心控
制系统和其他辅助设备的运行状况等检查和记录。

第二十三条对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的采样系统,视积灰等受污情况及时进行清洗。

通常情况下,至少每季度清洗一
次。

第二十四条定期进行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建立仪器的维护保养记录和维修记录。

第二十五条建立故障报修制度。

为保障系统正常和稳定运行,建立必要的备品备件库。

第二十六条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建立年度的运行巡查制度,会同各省市区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开展对国家农村
站的现场检查。

第六章质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建立统一的国家农村站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程序。

第二十八条建立国家农村站网络的量值溯源标准传递体系。

第二十九条国家背景站运行单位负责定期进行零点跨度检查校准、精密度检查、线性校准、流量检查、气密性检
查、颗粒物采样滤膜检查、气象参数检查校准、数
据采集一致性检查。

第三十条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开展年度质控专项检查。

第七章数据管理
第三十一条国家农村站运行单位负责实时数据采集、检查、上报传输。

第三十二条各省市区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数据例行审核、上报传输备份。

第三十三条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国家农村站网络的数据汇总、组织年度数据质量审核、制作数据应用产品、
组织数据传输平台的更新换代。

第三十四条数据的时效性根据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建立非正常运行(校准、停电、电压波动不稳、通讯故障、仪器故障)时报告、检修和数据处理程序。

第三十六条数据的使用根据环境保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报告应用
第三十七条数据发布根据环境保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建立国家农村站的年度报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国家农村站网络数据应用于支持国家和地方的环境评估和环境管理。

第九章人员管理
第四十条建立运行人员的培训和资质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运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国家农村站运行人员必须参加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各省市区环境监测中心
(站)组织的相关年度业务培训和技术交流。

第四十二条运行人员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十三条为国家农村站运行人员提供必要的通讯、交通、野外作业补贴等后勤保障。

第十章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国家农村站运行单位必须建立一套安全运行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四十五条每年度对运行过程中的人员、站房、仪器设备等防护措施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第四十六条原则上现场巡检人员不少于两人。

必须为运行人员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章交流评估
第四十七条建立年度例行的国家农村站监测网络的交流制度。

第四十八条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进行年度网络运行情况评估和系统审核。

第四十九条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定期组织对国家农村站技术管理规定及其作业指导书、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手册的
修订。

第五十条国家农村站应支持实现环境保护部监测网络设施的综合利用,支持包括生态、水、海洋环境监测和环
境遥感等业务。

根据环境保护部的相关规定和管理
指导,同时支持科研单位研究项目、国际交流合作项目、环境科普和环保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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