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泛适用相对不起诉是宽严相济政策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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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应加大对相对不起诉的适用

司法实践中应加大对相对不起诉的适用

司法实践中应加大对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摘要]虽然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律对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作出了一些概括性的规定,但没有对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的适用作出明确的细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操作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科学分析,不断加以完善,以扩大适用范围。

[关键词]检察权;自由裁量权;相对不起诉;完善相对不起诉,是指公诉机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它是起诉便宜主义的产物。

作为贯彻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刑事政策的程序机制,相对不起诉制度以实施个别预防和节约司法成本为价值目标,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相对不起诉的条件、制约和救济都作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此项自由裁量权,控制和防范不正确运用不起诉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维护公平正义,仍存在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探讨。

一、相对不起诉的诉讼价值我国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通过取消免于起诉制度,建立了相对不起诉制度,从制度设计上,确立和发展了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进而使得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对待起诉裁量权方面体现了一定的时代性。

(一)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长期以来预防犯罪、控制犯罪得出的重要结论,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

宽严相济的精神实质就是区别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当宽则宽,当严则严。

要求刑事程序在认定和裁处犯罪时,总体上应当倾向于相对宽缓,使严厉的刑事惩罚只适用于严重的犯罪,鼓励司法机关适用相对轻缓的刑罚、非监禁刑、非刑事化的措施裁处一般刑事犯罪和轻微刑事犯罪。

而相对不起诉正是宽严相济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上的一种体现,对于轻微犯罪,包括偶犯、初犯等主观恶性不深的犯罪,检察机关完全可以适用不起诉裁量权将其控制在最低限度的惩治范围内,用行政处罚、治安处罚等手段代之以刑罚处罚,一方面可以改善犯罪者更生和重返社会的条件,降低社会改造的难度和成本,降低再犯罪率,另一方面也能减少案件处理对家庭和社会的负面影响,从而实现刑法的最终目的,有效地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

宽严相济论文: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论文: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论文: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摘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

它对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近几年作不起诉力度在加大,但作不起诉的人数比率还很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有现实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把握好四个方面的问题。

关键词宽严相济不起诉和谐社会2004年12月22日,罗干同志首先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

2006年10月11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将宽严相济形势政策定位为刑事司法政策。

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对在检察工作中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

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现实意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就是轻轻重重、轻重结合的刑事政策,具体来说就是,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立面,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特征,反映了中国司法更加重视人权保障,对于有效打击和预防犯罪,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表现在:一是有利于犯罪人良性回归社会,对实施了轻罪的行为人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使犯罪人充分体会社会的宽容和温暖,有利于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和自身发展;二是有利于保持犯罪人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尽可能避免给犯罪人家庭带来情感缺失,增加经济负担,甚至出现家庭破裂或其他负面效应;三是有利于化解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冲突,在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宽严相济政策时,通过充分听取和考虑被害人的意愿,既提升了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又可以较好地化解双方的矛盾和冲突,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四是有利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在当前刑事犯罪问题日益严重与司法资源明显不足的矛盾背景下,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减少了诉讼环节,降低了诉讼成本,节约了诉讼资源,尽可能集中人力、物力查办严重刑事犯罪,突出打击重点和效果。

对我国不起诉制度的一些看法

对我国不起诉制度的一些看法

关于对我国不起诉制度的一些看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后依法做出的处理结果之一,其性质是人民检察院对其认定的不应追究、不需要追究或者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一种诉讼处分。

它的法律效力在于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从而在审查起诉阶段终止刑事诉讼。

在刑事诉讼发展史上,关于不起诉制度有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之说。

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基本是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顾起诉便宜主义。

17这实际上是兼顾了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的长处,以使诉讼程序更为合理和科学。

不起诉是公诉的组成部分,与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相比,不起诉的情况有了很大变化,例如,绝对不起诉在过去的做法是以撤销案件来处理的,相对不起诉过去是以免予起诉处理的。

而增设存疑不起诉,保留追诉权,即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如果有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检察机关仍可以起诉。

长期以来,中国法学界和司法部门对于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免予起诉存在较大的争议,多数人认为检察机关免予起诉的决定职能相当于法院作出的确认有罪但免除刑罚的判决,这样,赋予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这种定罪免诉的权力显然是行使了人民法院的职能,客观上破坏了法律的权威。

因此,中国在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立法者充分考虑了司法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取消了免予起诉,确立了相对不起诉,即赋予检察机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灵活处理便宜行事的权力。

检察机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享有决定是否起诉的自由裁量权。

这样就将原来可以适用免予起诉的对象纳入不起诉的范围,在原有的不起诉制度中增加新的内容,可见,不起诉内涵扩大了,形式更多元化了,形成了适合中国国情的不起诉制度。

公诉部门在三项重点工作中如何正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公诉部门在三项重点工作中如何正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业务实践
青海黼
● 青海省人 民检 察院海 东地 区分 院 马 延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其实质就是在处理刑事案件
时, 以罪 刑 法 定原 则 为 根本 原 则 , 要 坚持 对 轻微 犯 既
用相对不起诉外 , 对于例如未成年人犯罪 、 过失犯罪
以及 初 次犯 罪 等 可 能 被判 处 三 年 以下 有 期徒 刑 刑 罚 的 , 用 相对不 起 诉 , 适 以利 于轻微 犯罪 人 悔过 自新 , 减 少 主观 恶性 , 化解 社 会 对抗 , 现刑 罚 的特殊 预 防 目 实
法是 以国家起 诉和对 被告 人判 刑为 主要模 式 的 , 这种
回损失 ; 五是可提供担保或者交纳保证金 , 具备帮教
条 件 。 足 以上条件 的 , 予暂缓 起诉处 理 。目前 , 满 给 修 改 中的刑 事诉讼 法 已经将 暂缓起 诉 制度纳 人讨 论 , 这
模式 不仅 司法 成本 高 , 严重 忽略 了被害 人在刑 事诉 还 讼 中所应具 有 的本体 地位 。 复性 司法这种 司法模 式 恢 与我 国传 统 的调 解 制度 所 蕴涵 的 “ 为 贵 ” 和 的理 念 相
平 时表 现 良好 , 受 过刑 事 处罚 , 未 系初犯 、 偶犯 ; 四是 如 实供 述 自己 的罪行 , 有悔 罪表 现 , 极退 赔 或者 挽 积
( 告人 ) 被 和被 害人之 问建 立一种 对话 关 系 , 以犯 罪嫌 疑人 ( 被告 人 ) 主动承 担责 任消 弱双方 冲 突 , 从深 层次 化解 矛盾 , 通过 社 区等 有关 方 面 的参 与 , 复受 损 并 修 社会 关 系的一种替 代性 司法活 动 。 国现行 的刑事 司 我
案。该案被害人先强占被告人的床铺 , 继而又殴打了

从交通肇事案件相对不起诉的法律适用看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从交通肇事案件相对不起诉的法律适用看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从交通肇事案件相对不起诉的法律适用看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摘要]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及作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要载体的相对不起诉制度是当前检察机关各部门在检察工作实务中致力于探讨和实践的重要内容,本文笔者就以对两个交通肇事案件所做的相对不起诉及起诉的两个不同处理决定为切入点,分析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检察实践中的适用,以期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公诉实践中的贯彻落实提供一定的经验。

[关键词]宽严相济;相对不起诉;交通肇事;刑法谦抑;区别对待2006年10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积极推行社区矫正”。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

对我国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司法实践予以指导。

笔者结合办案实践,从交通肇事案件相对不起诉的法律适用人手分析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检察实务中的适用。

一、案例的提出案例一:徐某某交通肇事案件。

2009年11月3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徐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温州市瓯海区仙岩镇方向驶往瑞安市塘下镇方向。

下午5时许,沿瑞安市塘下镇罗凤盛明路由北往南行驶至盛明路与双桥路“T”型交叉路口地段,在左转弯过程中,车头左侧碰撞自西向东横过路口的行人虞某某,造成虞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09年11月20日死亡。

经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已赔偿被害人虞某某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65000元。

案例二:蔡某某交通肇事案件。

2010年2月15日晚,犯罪嫌疑人蔡某某驾驶浙小型轿车从温州市瓯海区方向驶往瑞安市区。

当晚6时30分许,途经104国道1928KM+395M即瑞安市塘下镇肇平垟新渎村人行横道地段时,车头左侧碰撞在人行横道上自右向左横过道路的行人谢某某,后犯罪嫌疑人蔡某某驾车逃离现场,而谢某某被撞倒在地后又被其他机动车多次碾压,造成谢某某死亡。

充分发挥不起诉制度作用完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充分发挥不起诉制度作用完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的。
规 定 不 需要 判 处 刑 罚 或 者 免 除 刑 罚 。 或 者 经 过 补充 侦查 仍 然 证 据 不 足 .不 符 合 起 诉 条 件 的 。依 法 作 出的 不 将行 为人 交 付 审 判 机关 进 行 审 判 而 终 止 诉讼 程序 的
处分决定。 不 起 诉 的适 用 范 围

不 起诉 的适 用 范 围 又 称 不起 诉 的法 定 原 因 或 不 起 诉 的 条 件 或 不 起 诉 的 种 类 ,是 指 检 察机 关 作 出不 起 诉 决 定 的法 定情 形 。 正确 认 识 和划 分 不 起 诉 的种 类 ,
宽 严 相 济 是 我 们 党 和 国 家 的一 项 重 要 的刑 事 司 法 政 策 。 实施 宽严 相 济 的刑 事 司法 政 策 .就 是 对 刑 事 犯罪 要 区别 对
待 。 有 力 打 击 和震 慑 犯 罪 , 护法 律 的 既 维
权威 和尊 严 .又 充 分 重 视 依 法从 宽 的一
罪 分子 , 防其 重 新 犯 罪 ; 育 和 警 戒 社 预 教 会上不稳定 的和可能走 向犯罪的人 , 使 他 们不 犯 罪 :教 育 广 大 群 众 增强 法 制 观
定 :犯 罪嫌 疑 人有 本 法 第 十 五 条 规定 的 “
情 形 之 一 的 .人 民检 察 院 应 当 作 出不 起 诉 决 定 。 对 具有 刑 事 诉讼 法 第 l 条规 定 ” 5
地追 求 罪 刑 相 适 应 , 罪 必 罚 , 有 罪刑 相 当 。 着 政 治 、 济形 势 的 变 化 和人 们 司 随 经
进 行 了补 充 侦 查 ,检 察 机关 仍 然认 为 证 据不足 , 不符 合 起 诉 条 件 的 , 可 以作 出 就 不 起 诉 的 决 定 。 补 充 侦 查 以 二次 为 限与 必须 补 充 侦 查 二 次 的 含 义 是 不 一 样 的 。 那种 认 为 检 察 机 关 作 出 存 疑 不起 诉 必 须 以补 充 侦 查 二 次 为 前 提 的 观点 是 不 正 确

关于“宽严相济”司法政策适用性的分析探讨

关于“宽严相济”司法政策适用性的分析探讨

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正式确立了检察工作中适用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的相关原则和制度,也为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宽严相济政策指明了方向和办法。

结合作为最基层工作的我院检察工作实际,现在此谈一谈如何在基层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司法政策,如何通过每一件案件的办理为构建和谐社会这一宏伟目标服务。

一、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的内容及原则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明确了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依法分别予以宽严体现,对犯罪的实体处理和适用诉讼程序都要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

同时确立了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应当坚持的原则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内容:1、全面把握。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的宽与严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二者相辅相成,必须全面理解,全面把握,全面落实。

既要防止只讲严而忽视宽,又要防止只讲宽而忽视严,防止一个倾向掩盖另一个倾向。

2、区别对待。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核心是区别对待。

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包括犯罪侵害的客体、情节、手段、后果等)、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包括犯罪时的主观方面、犯罪后的态度、平时表现等)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犯罪与社会治安的形势,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依法予以从宽或者从严处理。

3、严格依法。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必须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实现政策指导与严格执法的有机统一,宽要有节,严要有度,宽和严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做到宽严合法,于法有据。

4、注重效果。

贯彻宽严相济 依法充分准确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贯彻宽严相济 依法充分准确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贯彻宽严相济依法充分准确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作者:苗生明纪丙学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2年第01期摘要:少捕慎诉慎押是党和国家确立的一项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刑事司法适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人民群众法治新需求和犯罪结构变化的体现。

少捕慎诉慎押不是不捕不诉不押,要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坚持区分情况、区别对待。

少捕慎诉慎押是具体政策引领,宽严相济是尺度把握、基本遵循。

应坚持辩证思维,全面理解、准确运用,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宽严有度。

坚持系统思维,强化侦诉审一体统筹、分工配合、互相制约,不断凝聚共识、协同发力、共同推进。

坚持科技思维,注重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推动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关键词:宽严相济少捕慎诉慎押辩证思维系统思维科技监管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倡导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对指导刑事办案实践发挥了积极效果。

2021年4月,少捕慎诉慎押被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确立为党和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强化人权司法保障、节约执法司法资源、推动以检察司法高质量发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充分、准确适用少捕慎诉慎押,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高检院”)发布了第一批少捕慎诉慎押典型案例。

一、发布本批典型案例的主要考虑(一)推动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随着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日益发挥指导作用,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高比例适用,检察机关不捕率、不诉率以及诉前羁押率发生了比较明显的变化,根据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数据,2021年1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不捕率29.9%,同比增加7.4个百分点,其中,无逮捕必要不捕占48.5%,同比增加11.4个百分点;不起诉率15.0%,同比增加1.9个百分点,其中,相对不起诉占86.6%,同比增加4.7个百分点;而诉前羁押率49.7%,同比下降4.6个百分点,少捕慎诉慎押取得一定成效。

宽严相溯下相对不起诉的法律适用

宽严相溯下相对不起诉的法律适用

到 《 事 诉 讼 法 》 1 2条第 2款 , 出相 对 不 起 诉 的 刑 第 4 做 结 论 。 管犯 罪 情节 轻 微不 是 一份 将犯 罪 动 机 、 尽 手段 和 目的一一 填 上 就能 确 认 的清 单 ,但 是 在 不起 诉 决 定书
中将不 罚 原 因详 尽 说清 , 大有 必 要 。
司法政 策 重要 载体 的相 对不 起 诉 制 度是 否 真正 达到 了 宽严 相 济刑 事 政 策 的要 求 ,实 现 了刑 法 谦 抑 的精 神 内
涵 。 过对 司 法实 践 的实 证研 究 , 们 发现 相 对不 起 诉 通 我
首 先 , 们 可 以看 出 相对 不 起诉 制 度运 行 的特 点 : 我 1相 对不 起 诉 的范 围 在法 定 刑 最 高 为 3年 以下 有期 徒 .
责任编辑: 环 苗红
公诉方略
文金 鑫 宽 严相 ◎
下 相 对不 起 诉 的法 律 适 用
结 合 对 不起 诉 决 定 书 的上 述相 关 分 析 。笔 者做 出
以下 两方 面 的思 考 :

严 相济 刑 事 政 策 对 刑 事 法 律 适 用 具 有 导 向 、 调
节 和弥 补 的功 能 .作 为 贯彻 宽 严 相 济基 本 刑 事
刑 或宣 告 刑 可 能在 3年 以下 有期 徒 刑 。2法 定 量 刑情 .
的裁 量 空 间仍 然极 为狭 小 .其 运行 弱 化 与 割裂 了该 制 度 所蕴 含 的 内在 机能 .排 除 了基 于 宽严 相 济刑 事 政 策
节较 多 , 定 量刑 情 节较 少 。 3 酌 在 O起 案 件 中 , 有 法定 具 量刑 情 节 的案 件 有 l 9起 , 我们 看 到 , 合 运 用 酌 定 而 综 量刑 情 节 的案 件 中 ,酌 定量 刑 情 节也 具 有 一定 的 局 限 性。 即大 多为 初犯 、 犯 , 罪 态 度较 好 等 , 些 量 刑 因 偶 认 这 素都 是 在高 检 院 《 于贯 彻 宽 严 相济 刑 事政 策 若 干 意 关 见》 中明 确列 举 出来 的 , 以看 出司法 实 践 中 的思 路仍 可 然是 看 法律 、司法 解 释 或相 关 刑 事政 策 是否 有 明 文规 定 。 有 明文 规定 的情 况 下检 察 官才 敢 于 引用 , 为 相 在 认

充分发挥不起诉制度作用完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充分发挥不起诉制度作用完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充分发挥不起诉制度作用完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作者:吴金山来源:《活力》2009年第17期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是检察机关依其职权,对公安机关或者自侦部门移送起诉的刑事案件审查后,确认存在法定情形依法应当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或者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的不将行为人交付审判机关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程序的处分决定。

一、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又称不起诉的法定原因或不起诉的条件或不起诉的种类,是指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定情形。

正确认识和划分不起诉的种类,是准确适用不起诉的基础。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以下三种情形:1.绝对不起诉。

绝对不起诉又称法定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只能作出不起诉决定,没有酌定的余地。

2.相对不起诉。

又称酌量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种情形的不起诉类似于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免予起诉,但二者的性质是根本不同的。

不起诉是无罪的认定,免予起诉则属于有罪认定;再者二者法条的语言表达和含义是不一样的。

1996年刑事诉讼法在法条中加上“犯罪情节轻微”,从而进一步明确这种情形的性质。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对不起诉类似于国外学者提出的“微罪不起诉”。

3.存疑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并非指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的案件必须进行二次补充侦查。

只要公安机关进行了补充侦查,检察機关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就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正确贯彻宽严相济 给力社会矛盾化解

正确贯彻宽严相济 给力社会矛盾化解
因此,我们在刑事执法过程中,只有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才会将它的精神实质正确落实到所审理的每一案件中,贯穿于具体案件的每一环节里,才能准确适用法律,也才能产生积极的、正面的社会效果,也才能最终体现立法宗旨,实现司法的价值。
二、羁押强制措施的减少运用,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措施
六、简便程序的扩大运用,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环节
目前司法实践中,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较多,没有被羁押的,案件承办人员往往从方便审判的角度考虑也要采取羁押措施,这样导致被羁押的刑事被告人就更多,如果是被告人人数较多、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还会延长审限,造成被告人判决前被羁押的期限更长。因此,实行繁简分流,扩大被告人认罪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和简易程序的运用,既能节省刑事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又能有利于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减轻刑事司法程序对被告人的不良影响,能有效减少被告人的对抗,也能现实地体现刑罚宽缓、人性的理念,将以人为本、关爱挽救的司法精神实实在在地体现在司法实践中,落实到具体的刑事被告人身上。因此,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依法进一步扩大普通程序简易审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提高诉讼效率,尽量缩短被告人在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的羁押时间,是正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容忽视的一环。
一、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髓,是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必要前提。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在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期实践中得出的重要结论,是进行科学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政策是正确落实的前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总的要求是:以刑事立法精神和具体法律条文为基础,参考当时、当地的社会治安状况,根据具体案件的量刑情节,对罪犯适用刑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①其精神实质就是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关键是宽严互济,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又要教育、改造、挽救犯罪分子,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最终促进社会和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包含宽与严两个方面,二者相互协调,互为救济。如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理解不够全面,把握不准,就不能准确适用法律,刑事执法就可能发生偏差。在此需要强调的是,既无绝对的宽又无绝对的严,应当宽严并用,既要防止只讲严而忽视宽,又要防止只讲宽而忽视严,因为宽中有严,严里存宽。如在对某些严重犯罪分子进行从严惩处的时候,如果他们有法定的或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在具体量刑时也应有所体现,唯如此才能用刑得当,服判息诉。

浅释“宽严相济”司法理念的内涵与实现

浅释“宽严相济”司法理念的内涵与实现

浅释“宽严相济”司法理念的内涵及实现摘要:“宽严相济”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理念。

如何从理论上如何深入理解,从实践上如何正确适用,是当前刑事司法领域面临的一个全新而紧迫的课题。

本文力图从“宽严相济”的实质内涵着手,提出解决解决落实该司法理念的途径及方法。

关键词:宽严相济内涵平衡措施一、“宽严相济”的内涵根据陈新良教授在《解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的解读,“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可以通过对“宽”、“严”和“济”这三个关键词进行分解、分析,从而揭示其基本内涵。

(一)“宽”的含义宽严相济的“宽”具有两层含义:一是该轻而轻,是罪刑均衡原则的题中之义,也合乎刑法公正的要求。

对于那些较为轻微的犯罪,本来就应当处以较为轻缓的刑罚;二是该重而轻,是指所犯罪行较重,但被告人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和酌定情节的,法律上予以宽宥,在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情况下判处较轻之刑。

该重而轻,体现了刑法对于犯罪人的感化,对于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具有重要意义。

(二)“严”的含义宽严相济的“严”,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

这里的严格是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

严厉是指刑罚苛厉,从重惩处。

严肃是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

在上述三种“严”的含义中,尤其应当注意的是严格与严厉。

但是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所指出,刑罚不在于严厉,而在于使犯罪分子及时受到惩罚。

因此,宽严相济的“严”虽然同时包含严格与严厉这两个方面的精神,但我们更应当强调的是严格,即该作为犯罪处理的一定要作为犯罪处理,该受到刑罚处罚的一定要受到刑罚处罚。

对于严重犯罪仍然应当坚持“严打”,也就是该重而重,发挥刑罚的威慑力。

(三)“济”的含义宽严相济的“济”,具有三层含义:一是救济,即所谓以宽济严、以严济宽。

刑罚的宽与严是相对而言的,例如死缓相对于死刑立即执行而言是一种宽缓的处理;但死缓相对于无期徒刑而言又是一种严厉的处理。

正因为宽严具有相对性,没有宽则没有严,没有严也就没有宽。

因此,应以以宽济严,也就是通过宽以体现严;以严济宽,也就是通过严以体现宽。

司法实践中公诉环节宽严相济政策的适用

司法实践中公诉环节宽严相济政策的适用

司法实践中公诉环节宽严相济政策的适用作者:高宝春来源:《活力》2009年第13期宽严相济是为了适应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提出的一项刑事司法政策。

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对公诉部门如何贯彻宽严相济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提出了全面把握,区别对待,严格执法和注重效果的四项原则,笔者就司法实践中公诉环节落实贯严相济政策谈几点认识。

一、对“宽”的理解和运用1.准确把握相对不起诉的范围。

不起诉是新修订的刑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根据对案件起诉或不起诉有无自由裁量权,可以将不起诉分为绝对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

相对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存在足够犯罪嫌疑且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依其职权斟酌具体情形而作出的一种不起诉处分。

它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合理使用司法资源,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更为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的起诉中去,以提高诉讼质量和诉讼效率。

而实际工作中,很多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并没有适用不起诉,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有以下三点:(1)检察系统的内部考评机制控制了不起诉率;(2)由于法律规定过严而无法使用,如未成年犯、初犯、过失犯等,法律并未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使一些本可以通过其他非刑罚化措施得到改善的犯罪嫌疑人承受过多的诉讼负担,遭受短期自由刑,甚至使犯罪嫌疑人产生仇视和对抗社会的扭曲心态;(3)执法观念出现了偏差,由于受制于“重打击、轻保护、重处罚、轻矫正”等传统观念影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尚未完全融入检察干警理念中。

因此,要发挥对犯罪的预防、改造、震慑之功能,应解决以下三个问题:(1)首先要转变执法观念,要做到当宽则宽,对一些轻微犯罪应当从宽处理;(2)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不人为的限制比例而大胆适用不起诉;(3)要扩大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将其范围扩大到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对于未成年涉嫌犯罪、过失涉嫌犯罪及初次涉嫌犯罪的案件不起诉裁量权的案件范围扩大为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从而使检察干警在运用自由裁量权时有一个更大的空间,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以利于实现有轻微犯罪的人悔过自新,减少主观恶性、实现刑法之目的。

从交通肇事案件相对不起诉的法律适用看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从交通肇事案件相对不起诉的法律适用看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从交通肇事案件相对不起诉的法律适用看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摘要]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及作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要载体的相对不起诉制度是当前检察机关各部门在检察工作实务中致力于探讨和实践的重要内容,本文笔者就以对两个交通肇事案件所做的相对不起诉及起诉的两个不同处理决定为切入点,分析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检察实践中的适用,以期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公诉实践中的贯彻落实提供一定的经验。

[关键词]宽严相济;相对不起诉;交通肇事;刑法谦抑;区别对待2006年10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积极推行社区矫正”。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

对我国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司法实践予以指导。

笔者结合办案实践,从交通肇事案件相对不起诉的法律适用人手分析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检察实务中的适用。

一、案例的提出案例一:徐某某交通肇事案件。

2009年11月3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徐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温州市瓯海区仙岩镇方向驶往瑞安市塘下镇方向。

下午5时许,沿瑞安市塘下镇罗凤盛明路由北往南行驶至盛明路与双桥路“T”型交叉路口地段,在左转弯过程中,车头左侧碰撞自西向东横过路口的行人虞某某,造成虞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09年11月20日死亡。

经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已赔偿被害人虞某某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65000元。

案例二:蔡某某交通肇事案件。

2010年2月15日晚,犯罪嫌疑人蔡某某驾驶浙小型轿车从温州市瓯海区方向驶往瑞安市区。

当晚6时30分许,途经104国道1928KM+395M即瑞安市塘下镇肇平垟新渎村人行横道地段时,车头左侧碰撞在人行横道上自右向左横过道路的行人谢某某,后犯罪嫌疑人蔡某某驾车逃离现场,而谢某某被撞倒在地后又被其他机动车多次碾压,造成谢某某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三、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宽”的政策要求1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15、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或者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实施的较轻犯罪,或者被告人具有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对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做好善后、帮教工作或者交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20、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具体考虑其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其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以及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

对于偶尔盗窃、抢夺、诈骗,数额刚达到较大的标准,案发后能如实交代并积极退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于罪行较轻的,可以依法适当多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也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四、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政策要求25、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相济”,主要是指在对各类犯罪依法处罚时,要善于综合运用宽和严两种手段,对不同的犯罪和犯罪分子区别对待,做到严中有宽、宽以济严;宽中有严、严以济宽。

34、对于未成年犯、老年犯、残疾罪犯、过失犯、中止犯、胁从犯、积极主动缴付财产执行财产刑或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的罪犯、因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而判处徒刑的罪犯以及其他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罪犯,在依法减刑、假释时,应当根据悔改表现予以从宽掌握。

完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相对不起诉制度

完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相对不起诉制度

完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相对不起诉制度
张云玲
【期刊名称】《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
【年(卷),期】2009(025)001
【摘要】相对不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的重要体现.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相对不起诉制度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加之暂缓起诉制度的缺失,给检察机关起诉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不能满足构建和谐社会大背景下刑事司法工作的需要,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导下.我们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相对不起诉制度.
【总页数】3页(P130-132)
【作者】张云玲
【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新乡,45300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6
【相关文献】
1.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看我国的相对不起诉制度 [J], 丁川;李辉
2.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实现--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J], 亢晶晶
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引导下的贪贿类司法解释评析及完善 [J], 陈伟;石莹
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下刑事和解不起诉制度的探索 [J], 王斌
5.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裁量不起诉制度的价值取向及其运行 [J], 黄世斌;洪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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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实践存在问题及完善途径

浅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实践存在问题及完善途径

浅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实践存在问题及完善途径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为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可以最大限度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可以最大限度地缓解社会冲突,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社会对立,这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个时期以来,检察机关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上作了一些有益的尝试。

作为一名基层的检察干警,在实践中也切实结合实际贯彻该司法政策,力图既体现人权的保障,又得以体现法律的效果,但同时也着实感受到理念与具体问题的冲突,从而产生执法困惑。

现着重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途径作以粗浅的探讨。

1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1.1办案人员执法理念尚未根本转变,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理解把握不够全面。

对宽和严的尺度把握不准,特别是在严字上处理起来比较棘手,存在宁严勿宽的思维方式,存在一定的偏差和不正确的倾向。

长期以来我国存在“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的执法观念,加之限制人身自由的逮捕措施在实际上含有惩罚的特征,人们往往把逮捕看作是对犯罪分子的惩罚。

对法律不甚了解的一般公民这样看,一些单位、组织也这样看,甚至司法机关、领导机关也存在这样看的现象。

如果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就可能会承担打击不力的罪名,不仅要承受来自社会的舆论压力,还担心受害方的上访,导致在审查批捕中存在构成犯罪即捕、以捕代罚、以不捕率衡量批捕质量等错误观念。

这种观念在审查起诉环节也亦然存在。

1.2刑事和解过程中量刑权的限制困惑。

通过刑事和解,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进行协议赔偿、司法机关对和解结果予以认可并对加害人终止追诉、审判或减刑,从而使社会秩序趋于和谐。

其最大价值取向就在于正义的恢复,一方面是对被害人权利恢复,另一方面是加害人对社会复归。

但我们却不能否认,刑事和解同样是对传统意义上国家的刑罚权独占地位的挑战。

浅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及适用

浅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及适用

(上接第211页)摘要:宽严相济是指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讲求执法办案的社会效果,维护社会稳定。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需要在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综合作出分析判断,总体从严,或者总体从宽。

既要保证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又要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刑事司法活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发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总体要求、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严”、依法从“宽”、宽严“相济”的政策要求以及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等问题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为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缓解和减少社会矛盾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对预防和减少犯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1宽严相济政策的基本内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既要维护社会稳定,严厉打击犯罪,震慑犯罪,又要尽可能得减少社会矛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宽”就是宽大、宽缓,代表刑事政策的宽和性。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也要依法从宽处理。

此外,对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被告人,一般也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不同,根据事实和证据分清主从犯,准确确定各被告人的罪责,不能以分不清主次为由,简单地一律判处重刑。

“济”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最关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
【发文字号】法发[2010]9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0.02.08
【实施日期】2010.0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
6、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严”,主要是指对于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重刑或死刑的,要坚决地判处重刑或死刑;对于社会危害大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从严惩处。在审判活动中通过体现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有效震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不稳定分子,达到有效遏制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
7、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严重危害国家政权稳固和社会治安的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绑架、拐卖妇女儿童、抢劫、重大抢夺、重大盗窃等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毒害人民健康的犯罪,要作为严惩的重点,依法从重处罚。尤其对于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该重判的要坚决依法重判,该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中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或者案发后隐瞒犯罪事实、毁灭证据、订立攻守同盟、负案潜逃等拒不认罪悔罪的,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对于被告人犯罪所得数额不大,但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也应依法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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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泛适用相对不起诉是宽严相济政策体现
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工作中应该遵循的刑事司法政策,相对不起诉是检察机关贯彻这一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手段之一。

但是当前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的运用,受到以下因素制约,严重影响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检察机关的实施和运用。

第一,落后司法理念的制约。

罪刑法定原则决定了起诉法定主义在我国的先行确定,以及“严打”中从重从快的惯性思维,使一些司法人员包括一些检察人员未能充分认识到起诉便宜主义所具有的提高诉讼效益、有利于犯罪预防等特点。

在实际工作中,受“求稳怕错”陈旧执法观念的影响,对于可诉可不诉的案件,大多不愿提出相对不起诉的意见,往往是一诉了之,方便省事。

为此,要着重对司法人员进行执法观念教育,加强业务培训,通过学习使每一位司法人员牢固树立起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认识到诉讼任务不仅在于维护被害人的利益,也在于维护被告人的利益,相对不起诉是起诉便宜主义在刑事诉讼中的贯彻和体现,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检察机关的实际运用。

第二,适用率过低的制约。

司法实践中,存在把不起诉
数量的多少和比例的大小作为衡量起诉工作好坏的标准,有的甚至人为控制相对不起诉率。

受不起诉率和目标考评指挥棒的控制,检察机关对于可诉可不诉的案件都倾向起诉。

相对不起诉适用率低的情况既不符合诉讼活动的客观实际,也使得相对不起诉所蕴含的价值在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好的实现。

应按照检察业务工作的规律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内在要求,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部署,制定从宽处理的原则和基本条件,完善业务工作考评体系和评价标准,形成正确的执法导向。

对撤案率、不捕率、不诉率等问题进行深入的调研,科学确定工作目标,通过合理的工作机制进行引导,从而达到既保证办案质量,又能正确适用撤案权、不捕权、不诉权。

第三,规定不明确和适用程序的制约。

一是程序繁琐。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办理相对不起诉时有着严格的适用程序,需经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检察委员会层层报批,对检察机关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拟作不起诉的,还必须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二是法律规定不明确。

只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对相对不起诉作了一个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差,使检察人员在适用相对不起诉时认识不一,导致对同一类案件是否应作出相对不起诉的看法不同,甚至引起社会的非议。

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使得检察机关在适用相对不起诉时难于有据可
依,对适用相对不起诉顾虑重重,畏首畏尾。

建议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以规范相对不起诉的程序,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具体化,以便于检察人员实际操作,比如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轻伤害赔偿达成协议的案件、过失犯罪的案件等轻罪案件,不再经检察委会讨论程序,而由主诉检察官直接决定,以简化轻罪案件的相对不起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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