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房屋转让协议书
存量房买卖合同(住房城乡建设部2019版)
合同编号: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出卖人: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二〇一九年月目录说明专业术语解释第一章合同当事人第二章房屋基本状况第三章房屋价款第四章房屋转移登记与交付手续第五章房屋交易方式及合同网签备案第六章其他事项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共同制定。
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有关权属证书或证明文件。
买受人应实际查看房屋,了解并认可房屋的详细情况。
3.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
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4.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划×,以示删除。
5.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房屋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7.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90日内,买卖双方应当到资金监管窗口办理资金监管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该手续的,则本合同网签备案状态自动失效;如需交易,应另行网签合同。
专业术语解释1.存量房买卖: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的再转让。
2.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3.套内建筑面积: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徐西杰、徐衍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西杰、徐衍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1【案件字号】(2020)鲁11民终10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荣国苗自富王林林【审理法官】杨荣国苗自富王林林【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西杰;徐衍亮;冯立梅【当事人】徐西杰徐衍亮冯立梅【当事人-个人】徐西杰徐衍亮冯立梅【代理律师/律所】王西刚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西刚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西刚【代理律所】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徐西杰;徐衍亮【被告】冯立梅【本院观点】冯立梅与徐西杰、徐衍亮于2019年2月21日签订协议书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胁迫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新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冯立梅与徐西杰、徐衍亮于2019年2月21日签订协议书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徐西杰、徐衍亮虽主张上述协议系被胁迫下签订以及协议内容存在冯立梅私自添加情形,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对于徐西杰、徐衍亮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双方协议明确约定,徐西杰2019年3月5日前退还冯立梅于2018年9月23日支付给徐西杰的首付款380000元及在此期间产生的利息14100元,共计394100元,否则徐西杰自2019年3月5日起向冯立梅支付违约金1000元/日。
从协议约定内容分析,计算违约金的的基数应为394100元。
因徐西杰、徐衍亮一审中抗辩违约金过高,一审法院本着公平原则按照年利率24%核算违约金得当。
房屋过继合同模板
房屋过继合同模板甲方:(出让方)身份证件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乙方:(受让方)身份证件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为了明确双方意向,维护双方权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房屋过继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房屋基本信息1. 房屋所有权归属:房屋所有权属于甲方,并不受任何他人所有权、共有权、担贷权、抵押权或其他影响,房屋可正常过户。
2. 房屋坐落地点:(房屋详细地址)3. 房屋规格及用途: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建筑结构、房屋用途(住宅、商铺等)。
4. 房屋产权性质:该房屋产权证书已办理过户手续,产权性质清晰。
二、房屋过继相关手续1. 甲方承诺在签订本合同后尽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2. 乙方承诺全力配合甲方办理过户手续,提供相关资料以及配合过户时所需的文件和证件。
3. 过户手续完成后,乙方应尽快取得新产权证书,并通知甲方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三、房屋权益保障1. 甲方声明该房屋不存在任何纠纷或者法律问题,如有遗留问题,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损失。
2. 乙方拥有房屋过户后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卖房、抵押、租赁等权利。
3. 双方保证不会变更房屋权属,不会侵犯或影响对方的合法权益。
四、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2. 若双方有一方拖延过户手续办理时间,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五、其他约定1.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生效。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以上内容经双方充分协商,认可后签字生效。
合同签署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意事项:签订合同时,请确保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专业人士。
吴小燕、秦炳权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小燕、秦炳权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29【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245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汇文罗毅俞颖【审理法官】王汇文罗毅俞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小燕;秦炳权;秦鸣;吴锦凤;吴锦琼;吴锦强;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汤瑞铿;吴子俊;吴锦瑜;冯秀霞【当事人】吴小燕秦炳权秦鸣吴锦凤吴锦琼吴锦强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汤瑞铿吴子俊吴锦瑜冯秀霞【当事人-个人】吴小燕秦炳权秦鸣吴锦凤吴锦琼吴锦强汤瑞铿吴子俊吴锦瑜冯秀霞【当事人-公司】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代理律师/律所】邹秀球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廖儒杰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黄海燕广东骏通律师事务所;陈旸旸广东骏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邹秀球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廖儒杰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黄海燕广东骏通律师事务所陈旸旸广东骏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邹秀球廖儒杰黄海燕陈旸旸【代理律所】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骏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吴小燕;秦炳权;秦鸣;吴锦凤;吴锦琼;吴锦强;冯秀霞【被告】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汤瑞铿;吴子俊;吴锦瑜【本院观点】吴锦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故本案为涉港民商事案件。
【权责关键词】无权处分代理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第三人质证诉讼请求法院调解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中吴小燕等六人主张收据记载收到四楼二期款项,与协议约定总房款之间两千余元的差额其实就是扣除了五楼的款项。
二审中表示该差额数额应为2880元,二审庭审中,吴小燕等六人拨打冯俊昌的电话,冯俊昌表示第二期款31720元的收据是其收款后自己写的,没有给完余款可能是后期办产权证后再给。
莫勤勤、张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莫勤勤、张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8【案件字号】(2020)湘05民终20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云罗俊辉李习生【审理法官】姚云罗俊辉李习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莫勤勤;张明【当事人】莫勤勤张明【当事人-个人】莫勤勤张明【代理律师/律所】向梭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向梭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向梭【代理律所】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莫勤勤【被告】张明【本院观点】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质证反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判采信莫正良、张小华出具的《购房协议情况说明》是否违反了法定程序?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购房协议》是否应当解除?张明是否应当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对于张明提交的莫正良、张小华出具的《购房协议情况说明》,莫勤勤在一审开庭期间对证据的三性发表了质证意见,原审法院对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后的证据予以采信并未违反法定程序,莫勤勤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莫勤勤和张明签订的《购房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由于莫勤勤准备履行的标的不符合《购房协议》约定的邵阳职业技术学院集资房,张明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张明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之后莫勤勤应当返还已收取的购房款,故原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收取的购房款并无不当,莫勤勤称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相城区房屋转让合同模板
相城区房屋转让合同模板
1. 合同背景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合同签署日期签订:
甲方:(出售方)执照/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电话号码:
乙方:(购买方)执照/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电话号码:
2. 房屋信息
房屋位置:(详细地址)
房屋情况:(如:建筑面积、户型、朝向、装修情况等)
产权情况:(如:产权证号、房产证照片等)
3. 交易条款
3.1 房屋转让价款
1.乙方同意以以下价格购买甲方所持有的上述房屋,价格为:(填写具体数额)人民币。
2.乙方需于合同签署日前支付价款的(填写具体比例)% 作为订金,作为本次买卖交易的保证。
3.2 过户办理
1.甲方应负责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2.过户费用由甲方承担。
3.3 房屋交付
1.房屋的交付将在(填写具体日期)完成。
2.乙方应在交付之日起,自行对房屋进行维修、装修等工作。
4. 附则
1.双方同意按照上述条款进行交易,如需修改或补充条款,必须经过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
2.合同争议应提交至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5.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在合同末尾签字处签章之日起生效,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注意:此为参考模板,具体合同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填写。
徐金龙与徐银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金龙与徐银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0【案件字号】(2021)沪02民终38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丁康威【审理法官】丁康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金龙;徐银龙;徐玲娟;上海青浦工业园区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当事人】徐金龙徐银龙徐玲娟上海青浦工业园区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徐金龙徐银龙徐玲娟【当事人-公司】上海青浦工业园区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倪烜璟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孙巾杰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倪烜璟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孙巾杰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倪烜璟孙巾杰【代理律所】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徐金龙;徐玲娟;上海青浦工业园区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被告】徐银龙【本院观点】徐金龙、徐银龙于2019年12月11日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权责关键词】欺诈胁迫撤销代理合同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撤诉反诉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2013年12月3日,徐金龙(乙方)与上海青浦出口加工区开发有限公司(征收实施单位)、青浦工业园区动迁公司(受托实施单位)(甲方)签订《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协议(适用货币补偿和产权房屋调换)》,约定乙方所有的房屋坐落在香花桥街道金巷村XXX队XXX号,房屋结构砖混,建筑占地面积内房屋建筑面积169.93平方米。
香花桥街道认定有效安置面积180平方米。
乙方住房经评估,其建筑占地面积内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为529.43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房屋装饰补偿款38,046元。
青浦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被拆除房屋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750元,价格补贴5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李征烨与黄建明、唐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征烨与黄建明、唐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08【案件字号】(2020)苏04民终47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袁海燕王莹卢文忠【审理法官】袁海燕王莹卢文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征烨;黄建明;唐琰【当事人】李征烨黄建明唐琰【当事人-个人】李征烨黄建明唐琰【代理律师/律所】徐利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毕浩然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利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毕浩然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利毕浩然【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征烨【被告】黄建明;唐琰【本院观点】一审判决结果正确,二审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共同共有合同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自认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另查明:一审中,法官问:黄建明、唐琰称对方为补齐差价曾经销售货物给你方,有无证据提交?黄建明、唐琰答:没有证据。
是为了我后期债务,如果法院再次查封,保证房子的110万元的市价,我可以有45万的差价偿还我部分银行欠款,为了印证借款协议的真实性。
李征烨答:不予认可,无黄建明、唐琰所述事实,我方没有销售货物给对方。
同时,李征烨在一审中明确实际给黄建明、唐琰65万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结果正确,二审予以维持。
理由及依据如下:关于实际支付的价款,李征烨在一审中明确为65万元,其在二审中虽提交了相关的证据,但该部分证据与其一审中的自认自相矛盾,且黄建明、唐琰亦不予认可,故对于二审中李征烨所主张的已经实际付款(包括货物折抵及其他现金)110万元的主张,二审不予采信。
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李征烨利用黄建明、唐琰处于经济危困状态的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受损害方有权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覃若超、杨超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覃若超、杨超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20【案件字号】(2021)桂04民终16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卓慧李庆春莫芮【审理法官】朱卓慧李庆春莫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覃若超;杨超荣【当事人】覃若超杨超荣【当事人-个人】覃若超杨超荣【代理律师/律所】严金东广西昌义律师事务所;黄桂炎广西直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严金东广西昌义律师事务所黄桂炎广西直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严金东黄桂炎【代理律所】广西昌义律师事务所广西直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覃若超【被告】杨超荣【本院观点】综合上诉人覃若超与被上诉人杨超荣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上诉人覃若超与被上诉人杨超荣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如何确定;2.上诉人覃若超以2019年6月10日签订的《合同书》无效或应当解除而请求被上诉人杨超荣返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请能否成立。
首先,2019年6月10日上诉人覃若超与被上诉人杨超荣签订的《合同书》,其性质并非买卖合同,而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对共同购买商铺及房屋的份额确认协议。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异议强制执行查封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2019年5月,陈宇波、莫辛梅因金融借款纠纷被判决给付并被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裁定查封并拍卖陈宇波名下的位于岑溪市筋竹镇岑罗路235号一楼房产[不动产证号:桂(2016)岑溪市不动产权第0××0号],黎宪宏、李秀波、吴文东以案外人的身份,以被查封拍卖的一楼房产已出卖给覃若超、杨超荣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停止拍卖。
房屋转让契约范文
房屋转让契约范文一、甲方:(出售方)住址:身份证号码:乙方:(购买方)住址:身份证号码:鉴于甲方是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愿意将其拥有的位于(房屋地址)的房屋转让给乙方,并且乙方同意购买该房屋,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房屋基本信息1. 房屋地址:(房屋地址)2. 房屋面积:(房屋面积)3. 房屋权属:该房屋为甲方合法所有,无任何纠纷。
第二条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1. 转让价格:人民币(金额)元整。
2. 支付方式:乙方应当在签订本契约之日起(时间)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款项给甲方。
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
第三条房屋权属转移手续1. 甲方应当在收到全部转让款项后,将房屋权属证书、房屋产权证书等相关证件交付给乙方。
2. 乙方应当在收到相关证件后,及时办理房屋权属过户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过户费用。
第四条房屋交付时间及状态1. 房屋交付时间:甲方应当在收到全部转让款项后的(时间)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2. 房屋交付状态:房屋应当处于良好的状态,无任何损坏或瑕疵。
乙方有权在交付之前对房屋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甲方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第五条违约责任1. 甲方如未按照约定时间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应当按照每天转让价格的(百分比)支付违约金给乙方,直至交付为止。
2. 乙方如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全部转让款项,应当按照每天转让价格的(百分比)支付违约金给甲方,直至支付为止。
第六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1. 本契约的解释、效力以及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2. 如因本契约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约定事项1. 本契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2. 本契约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日期:日期: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以上为房屋转让契约范文,仅供参考使用,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张德顺、徐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德顺、徐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5【案件字号】(2021)黑01民终22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妮娜宋彦辉赵晟【审理法官】李妮娜宋彦辉赵晟【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德顺;徐雳【当事人】张德顺徐雳【当事人-个人】张德顺徐雳【代理律师/律所】崔志宇黑龙江昆奇律师事务所;汉井文黑龙江银盛律师事务所;汝丽华黑龙江银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崔志宇黑龙江昆奇律师事务所汉井文黑龙江银盛律师事务所汝丽华黑龙江银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崔志宇汉井文汝丽华【代理律所】黑龙江昆奇律师事务所黑龙江银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德顺【被告】徐雳【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撤销民事权利违约金证明驳回起诉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具体到本案,公安机关侦查的张丹涉嫌诈骗案件的部分事实与本案民事案件涉及的是同一事实,本案的1230500元款项涉嫌诈骗,且张德顺作为受害人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现张丹诈骗罪一案尚未审理完毕,公安机关已依法查封诸多涉案房产,张德顺主张的1230500元应当先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
在退赔数额及如何退赔尚无法确定的情况下,被害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中的损失数额将无法确定,一审法院据此驳回张德顺起诉并无不当,刑事案件审结后,如张德顺仍不能弥补损失,可另行诉讼。
李长永、姜田亮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长永、姜田亮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09【案件字号】(2021)苏13民终13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淮成杨晓玲吴军良【审理法官】徐淮成杨晓玲吴军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长永;姜田亮;韩春霞【当事人】李长永姜田亮韩春霞【当事人-个人】李长永姜田亮韩春霞【代理律师/律所】刘其志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刘瑞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许强风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许惠宇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其志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刘瑞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许强风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许惠宇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其志刘瑞许强风许惠宇【代理律所】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长永【被告】姜田亮;韩春霞【本院观点】姜田亮、韩春霞与李长永之间就案涉房屋的房屋买卖关系成立,当事人双方之间实质是以房抵债形成的房屋买卖关系。
案涉XX国际XX室《购房协议》系从XX嘉苑XX房屋的《转让协议》衍生而来,房屋价款均是双方当事人以对前期部分债务进行结算的方式抵充,该结算行为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情况下进行,在形成合意后双方签订书面协议。
如前所述,因姜田亮、李长永之间借贷行为并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姜田亮有权随时主张权利,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时对购房款的结算行为,应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对于某嘉苑房屋《转让协议》协商时间问题,一审庭审期间姜田亮已经明确表示予以更正;因本案现有证据已经能够证。
【权责关键词】无效重大误解代理实际履行第三人书证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另查明,姜田亮与李长永系同事关系李长永曾数次向姜田亮借款双方数次借贷行为均未约定具体借款期限。
黄育昌与张雪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育昌与张雪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9【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75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稚群【审理法官】王稚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育昌;张雪珍【当事人】黄育昌张雪珍【当事人-个人】黄育昌张雪珍【代理律师/律所】刘朋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钱磊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陈述文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朋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钱磊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陈述文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朋钱磊陈述文【代理律所】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黄育昌【被告】张雪珍【本院观点】张雪珍、黄育昌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黄育昌对于上述陈述并未提供充足证据加以证明,且根据黄育昌一审陈述,其是在2020年2月份去案涉房屋查看时才发现房屋已经被张雪珍换锁,在此之前张雪珍一方催促黄育昌一方尽快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清剩余房款的微信记录和电话录音中,黄育昌并未提出系因张雪珍存在违约行为而拒付余款,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黄育昌如未在最后付款日2020年1月26日支付余款,张雪珍不认可黄育昌任何装修费用,因此黄育昌在合同约定的最后付款日未支付剩余款项的情况下,张雪珍按照合同约定也有权收回案涉房屋,因此黄育昌主张系因张雪珍存在违约。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证人证言直接证据证明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在2020年4月22日上午一审法院的询问笔录中,黄育昌陈述2020年2月份去案涉房屋查看时发现房屋已经被张雪珍换锁。
张亚丽、张淳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亚丽、张淳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3【案件字号】(2020)辽14民终23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康永杰刘亚伟郭逸群【审理法官】康永杰刘亚伟郭逸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亚丽;张淳飞【当事人】张亚丽张淳飞【当事人-个人】张亚丽张淳飞【代理律师/律所】康凯辽宁义帆律师事务所;苏晴、涂鹏辽宁百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康凯辽宁义帆律师事务所苏晴、涂鹏辽宁百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康凯苏晴、涂鹏【代理律所】辽宁义帆律师事务所辽宁百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亚丽【被告】张淳飞【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亚丽是否将313000元房款全部支付给张淳飞。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亚丽是否将313000元房款全部支付给张淳飞。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张亚丽于2019年8月21日支付给张淳飞房款293000元,加上先前交付的定金10000元,张亚丽共支付张淳飞房款303000元。
张亚丽认为,已支付全部房款313000元,就应向法院提供其已支付房款的证据。
因张亚丽未能向法院提供其已支付剩余10000元房款的证据,一审法院判令其向张淳飞支付剩余房款10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张亚丽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亚丽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22:01:32【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9年8月19日,原、被告签订《买卖楼房契约协议书》,约定原告将位于葫芦岛市连山区东方国际花园C区45-8-2-103房屋卖与被告,房屋总价款313000元,付款方式为现金。
杨雷、董婷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雷、董婷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4【案件字号】(2021)鲁03民终12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晓梅郭鹏刘宁【审理法官】胡晓梅郭鹏刘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雷;董婷婷;徐灵;徐滨【当事人】杨雷董婷婷徐灵徐滨【当事人-个人】杨雷董婷婷徐灵徐滨【代理律师/律所】李斌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胡云霄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斌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胡云霄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斌胡云霄【代理律所】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雷;董婷婷【被告】徐灵;徐滨【本院观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显失公平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涉诉房屋系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买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本案中,涉案房屋的建设未经相关部门的审批,亦无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故上诉人杨雷、董婷婷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及售房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一审法院综合涉案房屋使用年限、使用费用并参照房屋灭失(已无法返还)、建造成本等因素,确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承担同等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杨雷、董婷婷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蔡荣平、刘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蔡荣平、刘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5【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223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蔡荣平;刘宇【当事人】蔡荣平刘宇【当事人-个人】蔡荣平刘宇【代理律师/律所】吴水金广东汇美律师事务所;李鼎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水金广东汇美律师事务所李鼎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水金李鼎【代理律所】广东汇美律师事务所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蔡荣平【被告】刘宇【本院观点】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刘宇向蔡荣平主张返还购房款应否予以支持。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自认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终结执行(执行终结)强制执行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02 01:53:23蔡荣平、刘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2232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蔡荣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水金,广东汇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鼎,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蔡荣平因与被上诉人刘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8民初2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本院为改革试点单位,本案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蔡荣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关于《存量房买卖合同转让协议》,属于权利义务概括转让,该协议内容由中介广州市兴富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告知汤美欣并取得其同意,从被上诉人与汤美欣的网签可以佐证。
王涛、王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涛、王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06【案件字号】(2019)津01民终68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纪超康艳张玉洁【审理法官】姜纪超康艳张玉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涛;王蒙;刘月芹;王亮【当事人】王涛王蒙刘月芹王亮【当事人-个人】王涛王蒙刘月芹王亮【代理律师/律所】刘会利天津刘会利律师事务所;高清苓天津津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会利天津刘会利律师事务所高清苓天津津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会利高清苓【代理律所】天津刘会利律师事务所天津津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涛;王蒙;刘月芹【被告】王亮【本院观点】王亮与王传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撤诉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亮与王传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该协议中王传弟认可王亮已支付涉案房屋全部价款,王传弟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亦将房屋实际交付王亮占有使用。
王传弟去世后,其继承人王涛、王蒙、刘月芹应配合王亮办理该房屋的过户转移手续。
王涛、王蒙、刘月芹虽主张王传弟在房屋买卖协议上的签字并非本人所签,但其在一审时未对此申请鉴定,二审时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鉴定申请,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王涛、王蒙、刘月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罗腊言、王仕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腊言、王仕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3【案件字号】(2020)黔27民终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福江唐新春罗莎【审理法官】陈福江唐新春罗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罗腊言;王仕开;罗亮白;黄英;罗东海【当事人】罗腊言王仕开罗亮白黄英罗东海【当事人-个人】罗腊言王仕开罗亮白黄英罗东海【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罗腊言;罗亮白;黄英;罗东海【被告】王仕开【本院观点】对于争议焦点一,从一审本案查明事实来看,被上诉人王仕开与上诉人的丈夫罗家强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时,罗家强持有上诉人罗腊言亲笔的授权委托书、安置户选房确认书、户口簿,且代书人陆某为确保真实性,也电话与上诉人罗腊言核实得到认可后,才为双方代书该《房屋转让协议书》,被上诉人王仕开有理由相信该房产转让是上诉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且其也按照协议的约定按时将购房款支付给上诉人的丈夫罗家强,罗家强在收到上述购房款后,向被上诉人王仕开出具了收条;案涉《房屋转让协议书》详细约定了涉案房屋的价格、位置、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双方权利义务,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
【权责关键词】无效无权处分撤销委托代理共同共有违约金过错无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对于争议焦点一,从一审本案查明事实来看,被上诉人王仕开与上诉人的丈夫罗家强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时,罗家强持有上诉人罗腊言亲笔的授权委托书、安置户选房确认书、户口簿,且代书人陆某为确保真实性,也电话与上诉人罗腊言核实得到认可后,才为双方代书该《房屋转让协议书》,被上诉人王仕开有理由相信该房产转让是上诉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且其也按照协议的约定按时将购房款支付给上诉人的丈夫罗家强,罗家强在收到上述购房款后,向被上诉人王仕开出具了收条;案涉《房屋转让协议书》详细约定了涉案房屋的价格、位置、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双方权利义务,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之无效情形,故一审法院确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正确,应予确认。
2019年房屋改名协议书范文
2019年房屋改名协议书范文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都需要对房屋进行更名处理,例如在对房屋进行继承、赠与、买卖等的时候就需要更名。
房屋更名的时候一般要带上相关的协议书,那么房屋更名协议书范本是怎样的?下面是整理的房屋改名协议书,希望对你有帮助。
甲方(卖方):乙方(买方):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甲方将合同编号为房屋出售给乙方事项签订本协议。
一、房款金额及付款方式:双方商定房款金额为:贰拾伍万捌仟元整;付款方式:(1)乙方于20XX年4月4日付购房诚意金整给甲方;(2)双方约定于20XX年4月8日前到开发商处确定更改购房合同相关事宜后乙方再支付房款整(并将诚意金冲抵房款);(3)开发商处将购房合同、发票等相关资料更名为乙方后,乙方立即付清剩余房款整。
二、开发商处更改购房合同及交房后所需缴纳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如果开发商处不能办理更改购房合同手续时,双方再行协商相关事宜或可取消购买行为(甲方应退还乙方所付款项)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若产生纠纷,双方同意向衡阳经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补充协议:甲方:乙方:身份证号:身份证号:联系地址: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签订日期:年月日房产证更名的流程房产证更名——直接添加1、在婚姻存续期间添加配偶姓名可以直接添加。
2、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算是房产证上只写一个人的名字也算是两人的共同财产。
因此在婚姻期间,这类情况如需办理房产证增名手续,只需携带结婚证、房屋两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房产交易中心“变更登记”窗口办理即可。
3、非婚姻存续期间:非婚期间房产证更名,不能直接添加配偶名字,只能以赠与的方式更名房产证更名——赠予1、赠予情况1)有房有贷。
一般房子贷款没有还清是不能更名的,若要更名有两种途径有两种途径,一是提前还清贷款,然后再进行更名。
二是向银行申请,要求变更《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和抵押人,获得银行批准后再到房管局办理相关更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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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让协议书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身份证号:
经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一套房屋转让给乙方,双方就房屋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转让房屋的基本情况
转让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位于贵港市港北区中山北路15号联邦国际大厦a单元层室,房屋结构为,建筑面积平方米(包括卧室、客厅、卫生间、厨房、阳台、及其附属设施),实际使用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转让价格
双方商定该房屋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元整,大写(人民币)。
第三条付款方式
双方一致同意购房款由乙方分期支付。
在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全部钥匙同时,乙方应支付购房款元(大写);剩余房款元(大写)在甲方将房屋产权证办理到乙方名下后,在交付乙方房产证同时由乙方全部支付。
甲方在收款时应向乙方出具收据。
第四条房屋交付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上述房屋的全部钥匙交付乙方,并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乙方对房屋进行验收,乙方如无任何异议,视为该房屋情况符合本合同约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归乙方行使。
第五条房屋过户
房屋交付乙方后,甲方应当在时间内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将该房屋的产权证办理到乙方名下,办理产权证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甲方的承诺保证
甲方保证自己对该转让房屋拥有处分权,转让该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甲方保证该转让房产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集资、购房款、天然气管道安装费、壁挂炉安装费用、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应当交纳的费用已全部交清,如有尚未交纳或拖欠的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上述房屋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乙方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三个月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承担全部购房款20%的违约金。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约定的购房款,
每逾期一日,甲方按应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计算滞纳金,逾期超过三个月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全部购房款20%的违约金。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贵港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广西贵港市港北区
注:1、房屋转让协议书签订前,受让方一定要看清楚出让方对房屋有无合法的处分权,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2、要问清楚房屋有无出租。
3、房屋的物业费用及其他各项费用有无欠缴。
4、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为格式文本,可根据自己需要加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