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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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第一篇: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浅析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法律系法学专业00000000000某某某某某指导老师某某某某【摘要】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是随着物质生活提高而发展的,体现了夫妻之间越来越多元化、复杂化财产关系的要求。
夫妻约定财产制不仅能够妥善处理夫妻之间的财产归属及对财产行使相关权利的资格,而且能够减少婚姻关系终止时由于财产引起的纠纷,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保证诉讼的高效率,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婚姻法的修改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因为我国的化观念以及经济基础等先天性条件的制约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实践中还是有诸多缺陷。
本主要是介绍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指出该制度主要的缺陷以及对相应问题提出几点立法建议。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法完善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概述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契约的形式确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双方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等事宜的一种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约定财产制被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所肯定,在法律效力上也具有优先性,其优先性在法律条中体现为,只有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或者夫妻之间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的情形下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
但这种制度并不当然适用于所有国家,它也被推崇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苏联等国家的立法所排斥。
立法方面,在国外主要有两种方式:自由式约定和选择性约定。
前者是指立法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限制较少,对财产关系的围和内容都没有严格的限制,甚至在程序上的要求也很少,如英国的立法。
后者则相反,立法对于夫妻双方的约定限制较多,对于约定财产的围,通过法条限定了财产制的种类;对于约定的内容也有一些强制性的规定;在程序上要求夫妻双方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协议,如法国、德国的立法。
[1]二者相比,前者灵活、简便,但是未经公示,很难在实践中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后者相对不灵活,但是符合物权公示原则,有利于保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试论我国适用夫妻约定财产制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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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年 的中华民国 民法 ・ 90 亲属编 第四节 ( 夫妻财产制 ) 第 10 0 4条规定 :“ 夫妻未以契约订立夫妻财产制者 ,除法律 另有规定外 ,以法定财产制为其夫妻财产制 。夫妻得于结婚 前或结婚后 , 以契约就本法所定之约定财产制 巾, 选择其一 , 为夫妻财产制 。[ 中国成立后 ,我 国第一部婚姻法即 1 5 ”1 2 新 90 年 婚姻法》未作直接规 定;18 年 ( 90 ( 婚姻法》在 第 l 条第 3
改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婚姻法>的决定 0 1 ,2 0 年 婚姻法》修 正案对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内容作了较多的扩 展 ,2 0 年 01
《 婚姻法》修正案第 1 条规定 :“ 9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 系存续
财产关系同时影响着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夫妻约定财
期 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 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
试论我 国适用夫妻约定财产制之基础
史 凌
( 方 民族 大学社 会科 学部 ) 北
摘
要:夫妻约定财 产制是婚姻 法中一项重要 的法律制度 。由于受我国传统 习惯的影响和解放 初期 具体 条件的制约,实
际 生活 中进 行 财 产 约 定 的现 象并 不 普遍 ,随 着我 国制度 的 完善 和 社 会 、经 济 的 发展 ,我 国逐 渐 具 备 了适 用 夫妻 约定财 产 制 的
容、形式 、债务清偿 等法律问题。进一步完善夫妻约定财产 制度,把约定财产制提升到与法定财产制同等的地位 ,并赋
予 其有 优 先 适 用 的效 力 。
关于约定财产制的法律规定在逐步完善 ,但是根据调查 显示我国夫妻适用夫妻约定财产制适用比例仍然很低 。蒋 月 老师 曾在 婚姻法》修订前 即2 0 年 4 6月份 ,对福建省城 00 — 乡两地作婚姻法执行情况 的调查。调查结果显示 ,在夫妻财 产关系上 ,受访居民对契约 财产制的认识极其有限。仅有 3 1 人有夫妻财产协议 ,约占总数的 3 6 .%;多达 6 3 3 人未 曾有过 夫妻财产协议 ,占 7 .‰ 有 l 人 曾有过 夫妻财产协议 ,但 32 5 已废除 ,约 占 17 .%;另有 13 8 人未 回答此问。这说明在受调 查者 中,超过 9 %的居 民完全不涉足夫妻财产约定 。进一步 0 提问表 明, 许多人不知道夫妻 可以就财产问题采用约定制度 ,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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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关键词】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一、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念和内容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双方通过协议商定其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主要有以下内容: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且该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夫妻可约定的财产范围及财产权利过于拢统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包括自物权和他物权,因此,就夫妻约定的财产的权利而言,不仅应该包括基于该物的所有权,同时还应包括所有权以外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权能,而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对此没有具体的规定。
而现实生活中,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的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的约定是经常出现的,如股权的变化、无形资产的期待权、他物权等。
其次,《婚姻法》没有提及有关夫妻债务约定的具体规定,使得可约定财产的范围不够完整,使当事人容易产生误解,在实际生活中操作也很困难。
(二)没有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协议是否可以变更或撤销夫妻约定财产协议,又称为“夫妻财产契约”其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契约。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订立的夫妻约定财产协议是应该可以随着夫妻财产关系的变化而变更或撤销,但是变更或撤销在什么情况下可行,又要经过什么程序等等,我国现行《婚姻法》都没有作出规定。
尤其是在实践中,不仅会给夫妻处理夫妻财产关系带来麻烦,也会给审判实践带来巨大困难。
(三)没有规定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生效时间夫妻间的婚姻契约是主契约,关于财产的约定是从契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从契约不能独立存在,只有依附于主契约才能存在。
分析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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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摘要:在婚姻立法中,夫妻财产制度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
现阶段,国内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在近些年经历过多次修改,虽然每次修改都进行了一定的补充,但是整体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到制度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基于此,本文针对现行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相应的建议,促使制度更为完善。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财产归属前言:进入二十一世纪,国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受到国际化的影响,人们的思维观念发生改变,越来越崇尚自由,导致近些年的离婚率大大提高,并因此产生大量的离婚纠纷案件,在这些案例中,夫妻之间的财产分配问题是重点问题。
为此,国家推出婚姻法制度,对个人财产和夫妻财产以及约定财产等进行明确划分。
到目前为止,婚姻法是保障和谐社会稳定发展的关键,也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不管是夫妻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的分配管理都可以依照此制度进行处理。
在本文研究中,针对夫妻财产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开展研究,并提出制度的改善建议,旨在帮助我国建立更为贴合国情民生的婚姻制度。
1.夫妻婚姻财产制度的内涵夫妻财产制指的是夫妻之间在婚前和婚后的财产归属问题,主要对这一问题提供解决措施的制度。
里面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管理、使用、分割等,并且对婚后的财产处理也给出了明确的指导。
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属于我国现行法律中明确规定的财产处理方式,简单来讲就是当夫妻双方没有对名下财产进行明确划分时,使用的一种合理方式。
在法律中,财产制度规定较为详细,并且在实践过程中,当事人没有经过允许不得擅自更改。
二、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一)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的缺陷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指的是在工商业标记和创造性智力成果下所衍生权利的统称。
因为知识产权带有财产性和人身性的特点,所以,通常认为知识产权中人身权内容只能够属于作者自身,只有规定的财产权内容能够进行转让、继承。
正因如此,知识产权的一般特点,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知识产权收益均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
试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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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州市 电视 大学邳 州分校 ,江 苏 邳 州 210 ) 徐 2 30
摘 要 : 国婚 姻法 实行夫 妻法 定财产 制与 约定财产 制并存 的夫 妻财 产制 度 , 我 以夫妻 财产婚 后所 得共 同制为
夫妻法定财产制。合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对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障稳定 、 保 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 维护当
要 内容 , 因此 习 惯上 称 为夫 妻共 同财 产 制 。夫 妻 共 同
的财产 , 如果仅仅依据现行婚姻法第十七条 的规定作 为夫妻共 同财产 , 难免有益 的效 果 。 ( ) 二 知识 产权 收益 的归 属界 定不 清
的基础。 夫妻关系的法律内容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
系 。夫 妻财 产关 系是 夫妻 双 方共 同生活 不 可或 缺 、 也 无法回避 的重要 内容 , 是因夫妻身份关系所引发的法 律后 果 。我 国婚 姻法 实行 夫妻 法定 财产制 与约定 财产 制并 存 的夫 妻财产 制 度 , 以夫 妻 财产 婚后 所 得共 同制 为夫妻法 定财 产制 。 妻共 同财产 作为维 持婚 姻家庭 夫 生 活正 常进 行或存 续 的物质 基础 和保 障 , 范 围 的认 其
妻财产的一般共同共有制。9 0 婚姻法》 18 年《 在原来法 律规 定 的基 础上 对夫 妻 财产 制度 进 行 了相应 的调整 , 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 共 同所有 , 方另 有 约定 的 除外 。这 就把 法 定夫 妻 财 双
产 制 由原 来 的 一 般共 同共 有 制 修 改 为婚 后 所 得共 同 共有 制 。它继 承 了 15 姻 法 法定 夫妻 财 产制 的基 90婚
事人 的合法 权益 等具有 重要 的实践 意义 。
夫妻财产约定制之探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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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制之探微摘要:夫妻财产约定制集中体现了意思自治。
本文探讨了夫妻约定财产的共有形式及夫妻约定财产的定性,以期加深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认识。
关键词:夫妻财产约定制共有形式赠与合同及撤销权一、引言夫妻财产制度有法定制与约定制之分,但针对夫妻财产约定制,还有许多问题尚未定性。
笔者从共有形式,撤销权的角度进行分析,以定性夫妻财产约定制。
二、问题之分析(一)夫妻约定财产的共有形式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包括法定制与约定制两种形式。
夫妻财产约定制大致有以下三种类型:(1)选择式的夫妻财产契约制度,即规定了几种典型的夫妻财产关系供当事人选择,未规定者不得选择。
采用这一类型的国家如德国、瑞士。
(2)独创式的夫妻财产契约制度,即在不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的情况下,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夫妻财产关系。
采用这一类型的国家如日本、韩国。
①(3)第三种类型较为特殊,即瑞典婚姻法的规定。
它仅允许约定特有财产。
②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财产约定制中的分别财产制较好理解,但针对一般共同制及部分共同制,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这个”共同”指的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首先,我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约定的财产共有是共同共有;在解除婚姻关系后,夫妻约定的财产共有则成为按份共有。
这种情况是当事人在书面约定中没有确定共有形式的情况下自然而然适用的。
份额可以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由公权力机关结合保护弱者之原则及离婚补偿或离婚过错的实际案情,对财产份额进行分配。
共同共有必须以某种共同关系作为发生的必要条件,如夫妻关系或者家庭成员的关系等。
在婚姻存续期间,毫无疑问是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有利于婚姻存续及伦理稳定。
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解除婚姻关系后,夫妻关系消灭意味着共同关系消灭,基于此,共同共有也就不复存在,夫妻共有财产转化为按份共有。
试论我国婚姻法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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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婚姻法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摘要: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商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做出的约定,并排除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随着当今经济的快速发展,夫妻财产的内容和形式都有了较大的变化,出现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对夫妻财产制度问题的探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缺陷;完善一、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述及特点根据2001年《婚姻法》的规定,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婚姻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如果一方选择了约定财产制,就排除了法定财产制的适用。
并且,法律还明确规定了约定的对象及约定的种类。
1.夫妻约定财产制概述。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契约的方式对他们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对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根据修订的《婚姻法》第19条规定,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约定财产的范围。
约定的财产可以是婚前财产,也可以是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可以是一方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是约定财产制是依据夫妻协议,契约的方式依法适用的财产制,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
只有在夫妻双方未就夫妻财产做出决定或所做的决定不明确或无效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夫妻民主行使财产制的结果,也是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选择。
目前,世界许多国家都采用夫妻约定财产制。
2.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特点。
一方面,夫妻财产约定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生效要件包括:当事人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夫妻财产约定不适用代理制度;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约定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合法夫妻。
试议夫妻财产约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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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夫妻财产约定 对外 效力是指婚姻财产约定可否对 抗第 三人。< 婚姻
法》 第十九条规定夫妻 对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 自 所有
般共 同财产制指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全部财产归共 的 , 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 的债务 ,第三人 知道该 约定 的 , 以夫或妻一方
维普资讯
民主 ・ 法治
试夫财约制 议妻产定
试议 夫妻 财产 约定制
杨兵 ( 南交通大 学人文社会科 学学院法学系 四川成 都 6 l5 ) 西 l 6 7 摘 要 :夫妻财产 约定制 又称婚姻财产 约定制。夫妻契约财产 ,是指婚姻 当事人双 方 ( 夫妻或 者拟 结为夫妻的双方 )以协议方式对婚前 财产 ,婚姻 关 系 续期间所得 的归属、 占有、使 用、收 益处分 ,以及 债务 清偿婚姻 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进行的约定 ,并在约定的 范围内排 存
定财产制为共同财产制和 一般 财产制。
3 夫妻 双方 意思表示 真实 . 2 意思表示真实指夫妻双方在意思 自由并能确认 自己意 思表示法律效
果 的前提 下内心意志和外 部表现 一致的状 态。 欺诈胁迫等行为使当事人
新 中国成立后 ,15 90年 < 婚姻法 >主要着眼于身份 的解放 ,男女 意思表示不真实 ,所签订 的契约不 产生效 力。 平等 , 婚姻 自由 , 对夫妻财产约定制没有规定。这是 由当时经济文化发 展水平决定的, 当时社会经济条件下财产所有 制为公有制 , 在 私人财产
合法权益 。
3 - 3内容形式合法 夫妻双方所约定 的内容应为夫妻一方所有或者双方共 有的财产 , 而
3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 . 4
很少 , 而且 , 当时妇女的地位低 ,实行夫 妻财产约定不利于保 护妇女的 不能为他人集体国家财产 ,并且 以书面方式缔结 。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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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媛
( 西南交通 大学人文社会科 学学院 9)成都 60 3) 3 I 10 1
I 摘 要 】: 0 1 2 0年新 《 姻 法》的修 改 完善 了 婚 夫妻 财产约 定制度 , 高了 姻 当事人 在 财产上 的独 立性 , 其 更趋 规 范、 提 婚 使 合
理、 公正, 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但同时也应看到此新兴的制度还存在着不足。 针对存在的缺 陷, 本文拟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进一
的 , 夫或 妻一方所 有的 财产清 偿” 以 。因此 , 夫妻财 产约定 中, 在 凡第 三人
事先 知道 夫妻财 产约 定的 , 有 对 抗第 三人 的效 力 ; 之, 具 反 第三 人不 知道 该 夫妻财产 有约定 , 婚姻 当事人的 夫妻契 约不 得对抗 第 三人 。 即夫妻 任何
一
制 的法律 地位 , 一 步完 善了约定制 度的 规定 进
2 0 年 版 02
() 3 对夫 妻财 产约 定 内容的应 否 限制 的问题 , 我国婚 姻 法对 此未 作
明文 规 定 。 文 认 为 , 本 夫妻 在 对 其财 产 约定 时 , 既可 约定 采 取 何 种财 产
制, 也可 约定 某财 产 归谁 所有 , 既可 对 财产 的所 有权 进 行约 定 , 可对 财 也
己, 当出现涉及 动产方 面的 纠纷时 不至于 因为没 有登记 没有公示而 损害第
三方的利 益 , 而使 得第 三方的利 益得 到 了切 实的保 护。 从 ( 明确 规 定夫妻 约定 财产制 成 立与生效 的要 件 二) 《 姻法 》并 未明文 规 定 夫妻 财产 约定 的成 立与生 效要 件 , 婚 应该 是
财产 时为 夫妻 , 而不是 在约 定时 必须是 夫妻 。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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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下面是搜集的一篇探讨夫妻财产制的,欢迎阅读查看。
引言法定夫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或之后,没有以协议方式对夫妻财产关系进行约定,或者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法律预定设置的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1980年制定新《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现行《婚姻法》,有关法定夫妻财产制采用的都是共同财产制,较之前的立法状况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
但由于立法上的滞后性,难以满足现实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需要。
本文将通过评析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存在的不足之处,借鉴外国立法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建议。
一、我国夫妻财产案例分析(一)案例11.案例甲、乙系夫妻,二人共同经营有一家日用品商店。
某日,甲开车前往某地进货,乙随车同去。
途中,甲的车与丙的车相撞,甲、乙、丙均受伤。
经公安机关认定,甲因违章行驶应负这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丙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共同赔偿其损失,但乙表示自己不应对丙的损失负责,而且,乙也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其损失。
现查明,甲乙共有价值20万元的共同财产,甲有个人财产5万元,丙的损失为7万元。
本案涉及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清偿问题。
司法实践中,由于夫妻之间一般有着较深厚得感情基础及休戚与共的利益关系,双方通常并不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个人债务、共同债务,当一方以共同财产对外偿债时,另一方一般也不会提出异议。
但本案中的乙已明确声明不同意分担对丙的赔偿义务,同时,乙还要求甲赔偿其损失。
乙的这两个主张是否应支持?倘若应支持,在实务上又该如何操作?2.关于案例的思考这里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对于丙的损失是由甲单独赔偿还是由甲、乙共同赔偿?《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浅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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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夫妻 财产 约定制 度的 历史 演 变和概念 ( 一) 我 国夫妻 财产约定制度有较 长的 历史 ,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三 十年代 。《 中 华民国民法典 》 第4 编《 亲属 》 第4 节《 夫
一
、
妻财产制 》 第 1 0 0 4 条规定 :“ 夫妻得 于结婚 前或结婚后 ,以契约就本法所定之约定财产 制中 , 选择其一 , 为其夫妻财产 制” , 第1 0 0 7 条规定 :“ 夫妻财产制契约之 订立 、变更或 废止 ,应 以书面为之” 。这应 视为我国历史 上正式有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 。 1 9 5 0年颁 布的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婚姻 法》( 以下简称 《 婚姻法 》 ) 未对夫妻财产约 定作 出明文规定。但是中央人 民政府法制委 员会 《 关于 中华人民共 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 和起草理 由的报告 》 指出 , 婚 姻法 “ 对一切 种类 的家庭财产问题 , 都可以用夫妻双方平 等的 自由 自 愿 的约定方法来解决 , 这也正是 夫妻双方 对于 家庭财产 有平等 的所有 权 与 处理权的另一具体表现 ” 。由于中央人 民政 府法制委员会所作的立法解释 , 具有 法律效 力 ,因此可 以说我国 1 9 5 0年的 《 婚姻法 》 实质是允许实行夫妻财产约定 的。 但是这一 立法精 神很难体现。 中华人 民共和国成立 3 O年后 , 婚姻家 庭生活 日 趋 复杂 。1 9 8 0 年《 婚姻 法 》 为适应 社会政治 、 经济 、家庭关 系发展的需要 ,在 第1 3 条第 1 款 中规定 :“ 婚姻关系存 续期 间 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 , 但另有约定的除 外” 。 自此 ,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作 为法定 财产制的必要补充 , 得以正式确定 。但是现 实 中夫妻如何采用约定财产制 ,不好掌握 。 2 0 0 1 年《 婚姻法 》 进一步发展 了我国夫 妻财产制度 , 继续允许婚姻 当事人实行约定 财产 制度 , 并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 了较大修 改 和补充 ,比较明确地规定 了夫妻财产约定 制 的约定范围、约定条件 、约定 内容 、约定 形式 、约定效力 、约定后债务 的清偿等一系 列 问题 。 如赋予约定财产 制与法定财产制 同 等的法律地位 ;以授权 陧 规 范对夫妻财产制 作 了规定 ,明确婚姻当事人 可以以契约方式 对夫 妻财产作出约定 ; 双方无约定或约定无 效时 , 适用法定财产制等。 ( 二) 我 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的概念 夫妻财 产约定 制度是 指夫妻 以契 约方 式 约定婚 前财产 、婚姻关 系存续期 间所得 的 归属 、 管理 、 使用、 处分、收益及并排 除法定夫 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它不仅是调节夫妻财 产关系的主要依据 ,同时也是涉及交易安全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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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章 编 号 :02 28(090— 07— 0 10- 5920 )8 O8 2
夫妻财产制, 是夫妻财产关 系的一般法律表现形式 。是 清偿 , 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 的负担 , 婚姻终 止时夫妻财产 的 清算 和分 割 , 对外财产责任等 的法律 制度 , 是适用对 象范 围 相当广泛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 我 国 18 90年制定的《 婚姻法》 开始形 成了约定财产 制 则》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以及 19 93年最高人 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 干具体意见》 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 定方式和无 效情 形。20 年《 0 1 婚姻法》 修正案进一步发展了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 比较明确地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约 定范 围、 约定条件 、 约定 内容 、 约定形式 、 约定效力及 约定后 债务的清偿等一系列 问题 。 自此 ,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进入
作 者简介 : 韩冬(90 )女 , 18一 , 辽宁大连人 , 大连交通大学人文社科 学院讲师, 研究方向: 学。 法
F X e Y a i a u n 有权, 法律另有特别规定 的财 产除外 。现行 《 只有 婚姻法 》
第 1 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为夫妻一 方的财产 :I 一方 ()
鉴于我 国婚姻法 中关于夫妻 财产制度存在着上 述的缺
陷与不足 , 了防止纠纷 、 为 预防纠纷 , 们应 该进 一步完善我 我 国的夫妻财产 约定制度。 由于我 国的婚姻法刚刚修改 , 进 再 行修改已不可能 ,但可以在婚姻法实施细则 中加 以完善 , 具 体来说有 以下几个方面 : ( ) 一 明确夫妻财产约定 的生效 时间和公示方法 。夫 妻 财产的约定可 以在 婚前 进行 , 也可 以在婚后进行 。凡在婚前 订立 的约定 , 应于双方结婚之 E生效 ; l 凡婚后订立的约定 , 自
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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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婚姻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分,旨在规范和保护婚姻家庭关系。
夫妻财产约定作为婚姻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规定夫妻双方在财产分配上的权益和义务。
本文将分析和阐述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以及其对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作用。
一、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和义务,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协议。
”该条款明确了夫妻财产约定在我国法律中的地位和作用。
夫妻财产约定是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一种约定,其具备法律效力,并受到法律保护。
二、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和内容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可以是口头协议或书面协议。
然而,为了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效力,建议夫妻双方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以确保协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是双方协商确定的,可以涵盖以下几个方面:1. 财产分配原则:夫妻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约定财产的分配原则,如采取平等分割、按比例划分、以及指定特定财产归属等。
这样的约定有利于夫妻间财产的合理分配,避免日后财产纠纷的发生。
2.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财产约定应明确界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性质。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增值部分、婚后所得、以及夫妻共同经营、劳动所得等。
明确共同财产的范围有助于日后财产分配的便利和公正。
3. 个人财产和赡养义务:夫妻财产约定可以界定个人财产,以及规定夫妻间的赡养义务。
个人财产是婚前财产、特定财产和个人劳动所得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通过约定个人财产,可以保护双方各自的财产权益。
而对赡养义务的约定,有助于明确夫妻间在经济支持方面的责任与义务。
4. 继承权保障:夫妻财产约定可以涉及双方在财产继承方面的权益和保障措施。
对于夫妻中一方较为财产富裕的情况,约定相应的继承规则,能够减少日后继承纠纷的发生,保障遗产的合理分配。
三、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和变更夫妻财产约定具备法律效力,一旦达成并签署有效,即具有约束力。
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内容,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予以履行。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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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研究•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概述•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法律特征和基本原则•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类型和内容•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实践问题和对策目•结论和建议录01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概述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各自所有财产的范围、管理、使用和处分等事项进行明确的约定。
夫妻财产约定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个人财产的范围、共同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个人财产的使用和处分等。
约定内容夫妻财产约定的定义1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历史发展2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前,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姻登记时对财产进行简单的约定。
起源自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订后,夫妻财产约定制度逐渐受到重视,并得到不断完善。
发展目前,夫妻财产约定已成为现代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夫妻双方提供了更多的财产安排选择。
现状明确财产归属通过夫妻财产约定,可以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和各自所有财产的范围,避免财产纠纷。
促进家庭和谐夫妻财产约定可以协调夫妻之间的经济利益,避免因财产问题产生矛盾和纠纷,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
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可以更好地适应这种变化,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
保障个人权益夫妻财产约定可以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于个人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的个人收益,可以通过约定明确其个人所有性质。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意义02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法律特征和基本原则1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法律特征23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通过协商一致,对夫妻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作出的约定。
约定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不得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约定形式必须合法,不能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
03公平合理原则夫妻双方在约定财产时应当考虑双方的利益和家庭的整体利益,不能只考虑一方的利益而损害另一方的权益。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基本原则01平等自愿原则夫妻双方在约定财产时应当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不能一方强迫另一方接受。
浅谈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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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日进行约定登记时起生效 ;凡是婚后订立的契 约 ,应于双方订约且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之 日起
生效 。作这样 的限制性规定 ,是 因为夫妻财产契 约是婚姻契约 的从契约 ;夫妻订立财产所有关系
的契约 ,不能独立存 在 ,只能依附于缔结夫妻关
系 的婚 姻契 约 ,婚姻契 约经 国家 审查批 准生效 ,
可 以对 其财产约定 内容进行 自由选择 ,只要 不违 法 ,不 损害公共利益 、公序 良俗 ,该 约定 就应认
有作 出进一步明确 的界定 ,长期下 去 ,在实践操 作 中势必将带来很 大的麻烦 。笔者建议 ,我国可 在婚姻法 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夫 妻财产约定内容 的合法性要求 ,具体包括 ( )约定 的内容不得超 1 越 当事人 的财产权力范 围。()不得利 用约定 损 2 害他方 当事人或其 他家庭成员的利 益 ,如逃避夫 妻 间相 互扶 养 的义务 逃避 养 老育 幼 的法律 职 责 等 。()不得利用约定 损害国家 、集体 或第 三人 3 的合法权益 ,不得违背社会公共道 德 ,如逃避债 务 ,逃 避 国家 机关 的强 制措 施 的。 二 、夫 妻 财 产 契 约 何 时 生效 问题 ,立 法 没 有
型
E -m i Idd @ 1 m ’ aI xb . : n 26co
三 、夫 妻 财产 契 约 是 否 变 更 可 以 或 撤 销 ,立
法 没作 出明确规定
一
五 、是否允许婚 姻 当事人对财产 的使 用权 、
收 益权 、处分 权进行 约定 ,立 法也 应有所 涉及
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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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婚姻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其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财产制度作为婚姻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夫妻双方在财产方面的权益和义务,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双方的合法权益。
夫妻财产制度主要分为三种形式:绝对共同财产制、部分共同财产制和个人财产制。
下面将对这三种财产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绝对共同财产制绝对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无论其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都属于夫妻的共同所有。
在该制度下,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对财产的支配权,并且在分割财产时享有平等的权利。
这意味着,双方无论在婚姻期间对财产的贡献如何,都应被平等对待。
二、部分共同财产制部分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分为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两种性质。
个人财产是指婚前已经拥有或婚后以个人名义继续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所有;而以夫妻共同名义所取得的财产,则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在这种制度下,夫妻双方对财产享有相应的支配权,但在财产分割时需要遵循相对公平的原则。
三、个人财产制个人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视为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这种制度下,夫妻双方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独立的支配权,不需要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进行财产分割。
这意味着,在夫妻离婚时,个人财产不会受到影响,可以由个人自主支配。
在实践中,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以部分共同财产制为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财产处理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夫妻财产以共同生活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其余为个人财产。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应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分割。
在分割过程中,应考虑夫妻共同努力和贡献的权益,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此外,夫妻双方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签订财产约定书,在婚前或婚后明确财产归属和财产处置方式。
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双方的财产权益,避免财产分割时的争议和纠纷。
总之,夫妻财产制度在婚姻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目的在于维护夫妻双方各自的财产权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解除后均能公平合理地处理财产问题。
浅析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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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妻 产 夫 法财 制
我国现行《 婚姻法》 确立了夫妻法定财产制和夫妻约定财产制两 种夫妻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 是指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双方)以 契约方式对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 使
用、 处分 、 收益及债务清偿 、 婚姻关 系解除时财产分 割等事项作 出约
定, 从而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v 夫妻财产关 是调. 系的重要依据之一。 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有较长的历史, 年 《 1980 婚姻法》第 13 条第一款规定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 但双方 另有约定的除外。自 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必要 此, 补充, 得以正式确定。 但这一表述过于简单, 但没有形成完整规范的约
交流园地
[摘 要〕 妻 定 产 是 现 《 姻 》 定 两 夫 财 制 之 它 法 夫 财 共同 夫 约 财 制 我国 行 婚 法 规 的 种 妻 产 度 一, 较 定 妻 产
制具有优先适用性。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必须具备一定的成立要件, 夫妻间的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有约
束力, 只有当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内 容时, 才能发生对外效力。 婚姻法》 新《 增设了 在夫妻约定财产制下的经 济补偿制度, 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
定财 产制规则体系 2001年修正后的 婚姻法》 。 《 顺应社会发展 的需要, 基 建立了 妻 产 定制 把 定 制原 性条 变 本 夫 财 约 度, 约 财产 则 款 得科学、
具体, 增强了可操作性。 夫妻对财产的约定是一种契约, 但该契约不能独立存在, 只能依 附于合法的婚姻关系而存在, 即为婚姻契约的从契约。夫妻约定财产 制在法律适用上优于法定财产制, 只有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才适 用法定夫妻财产制。 一、 夫妾财产约定制度的种类 2001 年《 婚姻法》 19 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 第 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 自所有、 部分共同所有。即新婚姻法列举了三种可供选择的财产制度: 1、 分别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是夫妻双方约定婚前财产及婚后所 得财产全部归各自 所有, 并各自 行使管理、 使用、 处分和收益权的夫妻
浅析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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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号 :6 3—0 9 ( 0 0 O O 1 O 17 9 2 2 1 ) 7一 1 7一 1
夫 妻 约定 财产 制 内容 夫 妻 财产 制 度 又 称 婚 姻 财 产 制 , 关 于 夫 妻 婚 前 和 婚 后 财 产 的 归 属 、 是
、
双 方 共 同所 有 。夫 妻 对 共 同所 有 的 财 产 , 有 平 等 的 权 利 。这 种 制 度 在 享 我 国家 庭 中一 直 沿 用 至 今 , 妻 之 间 的 财 产 归 夫 妻 双 方 共 同 共 有 , 分 彼 夫 不
管理 、 使用 、 收益 、 处分 以及债务的清偿 、 婚姻解除时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 制度。我们主要从 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夫妻约定财产制 : ( )约 定 主 体 一 首先 , 夫妻约定财产制 的主体 为夫妻双方 。夫 妻财产 约定 以配偶 的 特殊身份为前提 , 以未婚同居者 、 所 婚外同居者以及 其他 发生在 两性之间 的财产 约定 , 都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 其 次 , 定 双 方 必 须 具 有 完 全 民事 行 为 能 力 。 夫 妻 进 行 财 产 约 定 是 约 项 民事 法 律 行 为 , 当事 人 必 须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第 三 , 定 必 须 是 夫 妻 双 方 的 真 实 意 思 表示 。 如 果 一方 以欺 诈 、 迫 约 胁 手段或乘人之危 ,使另一方违 背 自己真实意愿作 出约定 , 其约定 可撤销 。
三 、 国夫 妻 约 定 财 产 制 的 完 善 我
( )约 定 的 内容 与 形 式 二
首先 , 夫妻约定 内容应合法 、 明确 、 可行 。夫妻 之 间进 行的约 定不得 超 出夫妻个人和共同财产的范围 , 也不得 损害 国家 、 集体 和他人 的利益 ; 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必须明确具体 , 具有 可操作性 。 其 次 , 妻 双 方 约 定 的 形式 必 须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婚 姻 双 方 对 财 产 的 夫 约定 是 一 种 要 式 法 律 行 为 , 而 其 约 定 的 形 式 必 须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我 国 因 《 姻 法 》 十 九 条 一 款 规 定 , 妻 双 方 对 财 产 的 约 定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婚 第 夫 式 。书面形式容易体现 , 来对簿公 堂的时候 可以作 为证据 , 将 较容 易解 决 纠纷 。对 于 约 定 的 方 式 笔 者认 为如 果 能够 进 一 步 规 定 对 夫 妻 之 间 的 财 产 约定 应 该 采 用 公 证 形 式 是 最 好 的 。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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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一、前言夫妻财产制度作为我国家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系到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更是涉及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因此,建立健全的夫妻财产制度对于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夫妻财产制度概述1. 夫妻财产制度的定义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所拥有的财产归属问题以及在离婚或死亡后如何分配和继承问题。
2. 夫妻财产制度的分类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主要分为三种类型:个人财产制、共同所有制和双方各自所有制。
(1)个人财产制个人财产制是指在夫妻关系中,双方各自拥有自己的财产,并且在离婚或死亡后,各自保留自己所拥有的财产。
(2)共同所有制共同所有制是指在夫妻关系中,双方所拥有的财产归属于共同所有,离婚或死亡后,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双方。
(3)双方各自所有制双方各自所有制是指在夫妻关系中,双方各自拥有自己的财产,并且在离婚或死亡后,各自保留自己所拥有的财产。
但是,在夫妻关系中所得到的财产,则归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三、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法律规定1. 个人财产制个人财产制在我国《婚姻法》中有明确规定,即“夫妻一方所持有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在离婚或死亡后,个人财产由该方单独享有。
2. 共同所有制共同所有制在我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收入、房屋等动产和不动产等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
因此,在离婚或死亡后,共同所有的财产应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双方。
3. 双方各自所有制双方各自所有制在我国《婚姻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
双方各自所拥有的财产,在离婚或死亡后,各自保留。
四、夫妻财产制度的适用1. 夫妻双方应当协商确定夫妻财产制度,并在结婚登记时进行登记备案。
2. 如果夫妻没有协商确定夫妻财产制度,则适用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即共同所有制。
3. 在离婚或死亡时,应根据夫妻财产制度的约定进行分配和继承。
五、夫妻财产纠纷解决1. 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夫妻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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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No.22009夫妻财产约定制是指夫妻之间以契约的形式商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1]。
我国历史上虽然早有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制度,但由于当时社会条件的制约,实际生活中个人财产极少,所以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精神也很难体现。
1980年《婚姻法》第13条第一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此,夫妻财产约定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确定下来。
2001年《婚姻法》进一步发展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赋予了约定财产制优先适用法定财产制的法律地位,明确婚姻当事人可以以契约方式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2]。
一、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现实意义第一,约定财产制适应了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需要,符合宪法的立法精神,尊重了当事人个体的财产权利。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公民的私有财产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的社会财富掌握和控制在私人手中。
为此,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而在私有财产中,夫妻财产所占的比例不断提高,夫妻间的财产结构变得更为复杂,财富在婚姻中所占的砝码加大,约定财产制的规定符合了宪法的立法精神,符合民法的自愿原则,充分尊重了当事人对权益的处分权,是立法的进步。
第二,约定财产制体现了现代人对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如一方看上对方的钱财,企图通过结婚、离婚的方式来分割对方的财产,若实行这一制度,他的目的就不可能达到[3]。
同时,这一制度适合了多种多样的婚姻形式,由于各种原因,再婚现象越来越多,在再婚时用约定的办法,对双方婚前、婚后的财产进行约定,有利于再婚的双方妥善处理其财产问题。
在涉外婚姻中,允许夫妻双方对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照顾这方面的各种复杂情况,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约定财产制也是今后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
约定财产制使公民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夫妻财产的意识得到强化,既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财产分割的难度,又能更好地调整人们的家庭财产关系,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的所有权[4]。
二、约定财产制及其主要内容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契约方式将其财产的归属予以确定的制度。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前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于是,夫妻约定财产的范围可以是:(1)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2)将夫妻婚前个人财产约定婚后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个人所有;(3)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特有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部分所有或个人部分所有;(4)将一方特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或部分为另一方所有。
夫妻约定财产时间可以是婚前,也可以是婚后,夫妻对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适用共同财产的规定,属于法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适用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
关于分别财产制的约定,原则上只拘束夫妻双方,与第三人发生债务纠纷时,夫妻一方不能以“另一方单独所负债务,应由本人偿还”作为抗辩理由,而应承担连带责任。
但夫或妻在与第三人发生债务的法律关系时,明确告知对方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并能证明第三人知道约定的,非借债方可以拒绝第三人的偿债请求。
三、婚姻法关于约定夫妻财产制规定的不足婚姻法对约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表明了约定优先。
但是,对约定的时间、内容、形式和效力等均未明确规定。
婚姻法第19条对夫妻约定财产作了规定,但是,从总体上看,婚姻法的上述规定仍过于简单,没有形成制度化和体系化。
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第一,没有明确约定的时间。
约定财产制适用于夫妻之间,但在理论探讨中,又主张“约定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
”如果允许男女双方在婚前约定,不符合主体资格的要求,因为双方的身份还不是“夫妻”。
同时,还存在以下弊端:一是将婚姻关系财产化,容易导致有婚姻基础的双方因财产试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范丰丽摘要:探讨了我国新婚姻法新增设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积极意义,分析了存在的不足。
提出要严格规定约定的效力、明确具体的成立要件、建立具有公示性的相关配套制度、规定约定财产制的财产范围和明确财产协议变更程序等完善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新婚姻法;夫妻约定财产制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999(2009)02-0090-02作者简介:范丰丽(1981-),女,山东日照人,洛阳理工学院(河南洛阳471023)社会科学系助教,韩国Kumoh国立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
收稿日期:2008-07-17约定不一而分手,无婚姻关系的双方因财产约定有利可图而匆忙结婚;二是将出现大量的婚前财产约定只是“一纸空文”。
因为,婚前作出财产约定并不等于双方此后一定结婚;三是婚前财产约定是有可能出现预测错误,出现夫妻财产悬殊,从而直接影响夫妻在家庭关系中的平等地位。
第二,夫妻财产制度的约定缺乏公示程序的规定,令该约定缺乏公信。
从新《婚姻法》的规定可知,要求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并以此作为约定财产制下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偿还债务的前提,则如何认定“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成为司法审判的关键。
但是,无论是对第三人,还是对夫妻一方或双方,这两条规定在司法实践的操作中都显得单薄无力。
主要表现在:首先,第三人“知道”的认定存在困难。
这种规定本身就带有一定的空泛性。
其次,“举证”操作困难。
亲密即若夫妻,也有各自的自由空间,对另一方的行为不可能尽知。
因此,虽然约定必须用书面形式,却毫无公信力,根本不足以对抗第三人。
第三,我国目前婚姻法的规定中,对约定财产的范围没有任何的限制,似乎只要双方愿意,对任何财产都可约定,这对弱势一方,有时是极为不利的。
在我国现阶段,家庭情况还是多种多样的,如果有的家庭,住房属于丈夫所有,而妻子没有工作,一直在家抚养孩子、做家务,而他们却约定分别财产制,一旦离婚,她将一无所有。
第四,由于夫妻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意思一致达成的结果,是其意思自治的反映,当事人当然有权利对夫妻财产协议进行变更。
而我国《婚姻法》对约定协议的变更程序却没有做出规定。
四、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们重视物质利益的观念日益增强,这种观念不可避免地影响着婚姻家庭关系。
因此,我国不少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纷纷提出立法建议,呼吁完善约定财产制,提高约定财产制的地位,使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真正成为婚姻财产制的两大基本制度。
作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对现行的约定财产制进行完善:第一,严格规定约定的效力。
当事人关于财产的约定,可以在婚前订立也可以在婚后订立。
凡在婚前仃立的协议,可以规定自结婚之日起生效;凡婚后订立的协议,自订立之日起生效,但婚后约定无溯及既往的效力。
在合法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对财产协议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可以对财产约定进行变更和撤销,但变更和撤梢必须采取以成立时相同的书面形式进行。
第二,《婚姻法》仅仅规定约定以书面形式出现是不够的,应该进一步明确具体的成立要件。
法律也应干预婚姻合同的公正性、公平性,象一般合同、一般协议一样,并非合同一旦成立,都是有效的,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当事人,订立财产约定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一是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适用代理,必须由当事人本人亲自进行。
除双方都必须达到成年年龄外,还必须双方都是精神健全的人。
如一方是精神病人,不能完全判断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则他们之间不能适用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只能适用法定财产共同制。
否则,会损害精神病人一方的合法权利。
夫妻是婚姻财产关系的主体,是财产权利的享有者和财产义务的承担者,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与当事人身份有密切关系的法律行为,契约关系到当事人双方一生或重大的个人财产利益,当事人必须亲自实施,不得代理。
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所谓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的外部表示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思相一致。
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形下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一方对另一方威胁、欺诈或是乘人之危,干涉了另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一方在订立协议中产生重大误解,使行为与内在意思表示不一致而订立的夫妻财产协议,都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将夫妻财产的约定行为规定为要式行为是多数国家的立法通例。
第三,应尽快建立具有公示性的相关配套制度,寻找夫妻和第三人利益保护最大化的契合点。
要使约定财产制真正发挥效力,必须使夫妻间的财产约定公布于天下,从夫妻“私下”约定走向明朗化、公开化、制度化,方便第三人查阅,并能产生抗辩效力,从而真正实现“约定”的立法目的。
在这方面,许多发达国家的法典比我们规定得明确。
法国民法典规定夫妻所有财产协议,均应有公证人在场,当事人对此协定均表同意并且必须有公证人在契约上签字,该证书必须指明在举行结婚前交至有关官员。
德国法也有类似之规定,我们可以借鉴其成熟的立法例。
婚姻法是民法的基本法,民法中的有关制度同样也适用于婚姻法。
但对于动产,单凭民法中的交付的公示方法可能难以全面保护夫妻一方和第三人的利益。
因此,立法者在决定把约定财产制纳入婚姻法的同时应规定一系列配套制度使“约定”明晰,成为一项与不动产登记类似的制度。
首先,该制度应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即任何夫妻约定财产都可适用,适用后任何人都可得知。
其次,该制度应便于第三人查阅。
最后,制度的适用应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即登记后可对抗第三人,未经登记、公证的夫妻财产协议不具有公示性,依据物权公示原则,不产生对外的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应规定约定财产制的财产范围(限制情况),保护弱小一方的合法权益。
尽管约定财产制完全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决定,但是否应考虑保证家庭生活的基本生活条件的财产属于共有财产,由法律规定,即住房、退休金等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拥有产权的一方不得在未经另一方许可下处置家庭共有财产,在婚姻解体时,另一方有权获得家庭共有财产的一半净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