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规范标准化规章
猪屠宰点工人规章制度
猪屠宰点工人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猪屠宰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人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猪屠宰点工人,包括屠宰工、切割工、清洗工、检验工等。
第三条工人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听从管理人员指挥,服从工作安排。
第四条工人应当具备健康的身体条件,不得患有传染性疾病,严禁饮酒和吸烟。
第五条工人应当着装整洁,佩戴工作证,不得携带物品进入工作区域。
第六条工人必须按时到岗上班,不得擅自请假,如需请假必须提前向管理人员请假报备。
第七条工人在工作期间必须保持工作状态集中,不得打闹、聊天,不得私自离开岗位。
第八条工人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擅自变更作业方式或使用不合格工具。
第九条工人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好个人防护,不得违章操作。
第十条工人必须遵守卫生规定,保持工作环境整洁,不得乱丢垃圾、吐痰等行为。
第十一条工人必须密切配合同事之间的工作,互相支持,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工人必须遵守公司的其他规定,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章工作安全规定第一条工人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
第二条工人在操作电动切割机等机械设备时,必须佩戴防护用品,避免发生意外。
第三条工人在操作刀具时,应当注意安全,不得擅自使用损坏的刀具。
第四条工人在搬运猪体时,应当注意力集中,避免猪体掉落伤人。
第五条工人应当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提升安全意识,不得忽视安全问题。
第三章工作纪律规定第一条工人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违反公司规定。
第二条工人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迟到早退,如有违反将受到批评教育和记过处分。
第三条工人不得私下接受他人贿赂,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如发现将立即严肃处理。
第四条工人不得互相压榨,要和谐相处,不得泄露公司机密。
第五条工人在工作中如遇到问题应当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不得隐瞒不报。
第六条工人在接待外部人员时应当礼貌待人,不得对外泄露公司机密。
第七条工人在工作中发现违规行为应当积极举报,不得包庇纵容。
生猪屠宰规范标准化规章
标准化屠宰操作规程为加强我厂生猪屠宰的监管,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标准,特制定屠宰厂标准化屠宰操作规程。
一、各屠宰及检验环节的具体操作:1、入厂检验:1.1 索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1.2 检查是否灌水。
2、病健分离。
在卸车的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逐一检查生猪的健康状况,按检查结果进行分圈、编号。
2.1 健康生猪赶入待宰圈休息。
2.2 可疑生猪赶入隔离圈继续观察。
对检出可疑病猪,经过充分饮水和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签发《急宰证》送急宰间进行急宰。
2.3 病猪及伤残猪,签发《急宰证》送入急宰间进行急宰。
2.4 死亡及患有传染病的,签发《无害化处理登记表》进行无害化处理。
3、停食管理:3.1 应当停食静养12-24小时;3.2 充分喂水至宰前3小时;3.3 赶猪时,应按顺序赶送,不得采用脚踢、棒打等粗暴方式驱赶。
4、待宰检验:4.1 检查待宰期间的停食静养是否达到3的要求。
4.2 对待宰生猪进行“动、静、饮水”观察,检查有无漏检病猪。
5、送宰检验:5.1 送宰前,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准宰证》。
5.2 检查生猪通过通道是否按照3.3要求执行。
6、签发《准宰证》6.1 车间凭借宰前检验人员签发的《准宰证》进行屠宰生猪。
屠宰头数必须与《准宰证》中的头数一致。
6.2 《准宰证》应当按与宰后检验登记记录一起,按要求进行保管。
7、淋浴7.1 尽可能除去体表内的污物;7.2 水压不宜过大,水温应当适中,尽可能不惊吓到生猪;7.3 应从各个方面进行淋浴。
淋浴间应设置不同方向和角度的喷淋装置。
8、致昏(麻电)8.1 必须准确把握麻电的电压。
人工麻电器:电压为70-90V,电流0.5-1.0A,麻电作用时间1-3s,盐水浓度5%;自动电麻器:电压不超过90V,电流不应大于1.5A,麻电时间1-2s。
8.2 人工电麻时,应将生猪固定位置后,再进行麻电。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全文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全文:11-15导语:猪肉是我们的日常菜之一,下面小编整理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全文,欢迎阅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备案。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厂规章制度
生猪定点屠宰厂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以下简称屠宰厂)是指专门从事生猪屠宰加工业务的机构,依法经营,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定经营单位。
第二条屠宰厂的设立、规范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卫生,食品质量安全。
第三条屠宰厂实行定点屠宰,不得在未经审批的场所进行屠宰活动,确保生产过程合法合规。
第四条屠宰厂应严格依法合规生产,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确保食品安全。
第五条屠宰厂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屠宰加工水平,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第六条屠宰厂应对原料来源进行追溯,建立完整的原料档案,确保原料质量安全。
第七条屠宰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保法规,加强对废弃物的处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八条屠宰厂应加强对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运行正常,生产过程安全。
第二章屠宰厂生产管理规定第九条屠宰厂应制定并严格执行生产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合法合规。
第十条屠宰厂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生产加工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及时发现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屠宰厂应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对潜在风险进行排查分析,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
第十二条屠宰厂应建立产品追溯制度,确保产品来源可追溯,对质量问题能够及时排查。
第十三条屠宰厂应建立废弃物处理制度,按照国家环保要求对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确保环保合格。
第十四条屠宰厂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定期进行体检,确保从业人员身体健康。
第十五条屠宰厂应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消除。
第十六条屠宰厂应建立品质监控制度,对产品质量进行全程监控,确保产品合格。
第十七条屠宰厂应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对发生食品安全问题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屠宰厂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九条屠宰厂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考核。
生猪屠宰企业规章制度范本
生猪屠宰企业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生猪屠宰企业,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生猪屠宰企业的正常运营,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生猪屠宰企业的各项管理活动,所有相关人员必须遵守并执行。
第三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依法经营,保证生产过程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确保屠宰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和卫生质量。
第五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配备相应的设备和设施,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卫生。
第六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加强内部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技能水平,确保操作流程稳定、规范。
第七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八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并完善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
第九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追溯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和生产过程的可溯源性。
第十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积极参与行业协会的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十一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期限内有效。
第十二条对于生猪屠宰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应当通过市场监管部门的检查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在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食品安全和卫生法规,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生产计划,制定生产标准、操作规程和责任清单,确保生产过程的合理有序。
第十五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加强对原材料的采购管理,确保采购过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十六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生产过程的全程监控和记录,确保产品的质量可追溯。
第十七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监控,确保产品的合格率。
第十八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检测机制,定期对成品进行检测,确保产品的安全与卫生。
生猪屠宰厂各项规章制度及标准化屠宰检验操作要点
生猪屠宰厂各项规章制度及标准化屠宰检验操作要点为加强我省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管,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标准,特制定生猪屠宰厂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标准化屠宰检验要点,供各地生猪屠宰厂参考使用。
一、引用的相关标准。
1、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 17236-1998)2、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程(GB/T 19479-2004)3、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 17996-199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 12694-90)5、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 16548-2006)6、《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二、生猪屠宰及检验的工艺流程图。
具体见附图。
三、各屠宰及检验环节的具体操作。
按照屠宰及检验的工艺流程图,对各屠宰及检验环节的具体操作规范如下:1、入厂检验:索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检查是否灌水。
2、病健分离。
在卸车的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逐一检查生猪的健康状况,按检查结果进行分圈、编号。
健康生猪赶入待宰圈休息。
可疑生猪赶入隔离圈继续观察。
对检出可疑病猪,经过充分饮水和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签发《急宰证》送急宰间进行急宰。
病猪及伤残猪,签发《急宰证》送入急宰间进行急宰。
死亡及患有传染病的,签发《无害化处理登记表》进行无害化处理。
3、停食管理:应当停食静养12-24小时;充分喂水至宰前3小时;赶猪时,应按顺序赶送,不得采用脚踢、棒打等粗暴方式驱赶。
4、待宰检验:检查待宰期间的停食静养是否达到3的要求。
对待宰生猪进行“动、静、饮水”观察,检查有无漏检病猪。
5、送宰检验:送宰前,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准宰证》。
检查生猪通过通道是否按照要求执行。
检查生猪淋浴时是否按照7的要求执行。
6、签发《准宰证》车间凭借宰前检验人员签发的《准宰证》进行屠宰生猪。
屠宰头数必须与《准宰证》中的头数一致。
《准宰证》应当按与宰后检验登记记录一起,按要求进行保管。
生猪屠宰管理规程
生猪屠宰管理规程
—、规程概述
本规程旨在规范生猪屠宰的全过程,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
本规程适用于生猪屠宰厂的管理和操作。
二、屠宰厂建设标准
1.屠宰厂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本地城乡规划及环保要求。
⒉屠宰厂应具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包括待宰圈、屠宰车间、急宰间、冷库等设施。
三、屠宰设备要求
1.屠宰设备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卫生及环保性能。
2.屠宰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转。
四、检疫检验制度
1.生猪屠宰前应按规定进行产地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屠宰过程中,应按规定进行同步检疫检验,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五、肉品品质检验制度
1.肉品品质检验应贯穿于生猪屠宰的全过程,包括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
2.对于不合格的肉品,应按规定进行处理,防止其流入市场。
六、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规定
1.发现病害猪,应立即进行隔离,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2.无害化处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防止病害传播。
七、肉品品质安全追溯制度
1.应建立肉品品质安全追溯制度,对生猪来源、屠宰过程、肉品流向等进行全程追溯。
2.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肉品,应依法进行追溯和处理。
八、安全生产与环保规定
1.屠宰厂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
2.屠宰厂应遵守环保规定,减少污染物排放,防止环境污染。
屠宰企业规章制度
屠宰企业规章制度近年来,屠宰企业在食品安全领域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生猪屠宰环节的卫生和食品安全,各个屠宰企业必须建立一套严格的规章制度。
本文将介绍一份假设的屠宰企业规章制度,以提供一个参考范例。
一、安全生产1. 工作环境与设施屠宰企业应提供干净、整洁的工作环境,确保设施设备运行正常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必要时,应对设施进行改进以保障作业安全。
2. 工作着装与个人卫生员工应穿戴符合卫生标准的工作服,并定期更换。
同时,个人卫生要求严格,要求员工在进入生产区域前做好清洁工作,并保持手部卫生。
3. 屠宰过程屠宰过程中,员工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屠宰设备和器具需要定期清洗、验收、消毒,并确保合格水源供应。
屠宰过程中要遵循无菌原则,防止交叉污染。
4. 废弃物处理废弃物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类、收集、处理。
应设立专门的废弃物存放区域,并定期进行清理、消毒。
二、食品安全1. 原料检验屠宰企业的原料采购应严格检验,确保来源合法、无病变、无污染。
同时,要建立供应商追溯制度,每批原料都要有相应的检验记录。
2. 食品标签屠宰企业生产的食品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标签设计,并确保标签中的信息准确清晰,包括产品名称、原料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3. 检测及监控屠宰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检测及监控体系,定期进行微生物检测、重金属检测等,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4. 贮存与运输屠宰后的产品应储存在适当的环境中,确保温度和湿度的合适。
同时,在运输过程中要注意保持冷链,避免食品变质。
三、员工培训1. 应急处置屠宰企业应对员工进行适当的应急处置培训,包括火灾、漏电等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以保障员工和产品的安全。
2. 卫生意识企业应进行定期的卫生培训,提高员工的卫生意识和个人卫生习惯。
员工应全程佩戴好防护用品,并严禁在工作区域吃零食和吸烟。
3. 知识更新屠宰企业应及时通知员工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变更,保证员工在生产过程中能够遵守最新的要求。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1.06.2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5月19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1年6月25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2008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完整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1 围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屠宰检疫的基本条件、生猪入场检查、检疫申报、宰前检疫、宰后检疫、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检疫结果上报。
本标准适用于生猪屠宰检疫。
2 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16549畜禽产地检疫规。
GB126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
3 术语3.1 定点屠宰厂:具有冷冻、分割能力的生猪屠宰加工企业。
3.2 定点屠宰点:不具有冷冻、分割能力的、产品鲜销当地的乡镇屠宰场。
4 基本条件4.1 检疫设施4.1.1 屠宰场应设检疫工作室,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高温、化制、销毁等无害化处理设施。
宰后检疫区光照度不低于220Lx,检疫点光照度不低于540Lx;检疫区配备检疫废弃物存放容器。
4.1.2 检疫工作室应配备更衣柜、检疫工具存放柜和检验工作台,配备刀、钩、棒、剪刀、镊子、瓷盘、放大镜、体温表、显微镜、载玻片、冰箱、电筒、快速检疫箱等检疫工具和消毒器具、消毒药物,配备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高温、化制、销毁印章。
4.2 检疫人员4.2.1 检疫岗位由所辖区域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置,与生猪屠宰规模、屠宰流程相适应。
4.2.2 检疫人员须取得国家颁发的动物检疫书和相关证件。
4.2.3 检疫人员上岗时应带检疫证件,佩带检疫标志,穿胶靴,着统一制式工作服、工作帽,备两套消毒好的直接接触屠体的检疫工具。
4.3 屠宰场所4.3.1定点屠宰点应设有健畜圈、病畜圈和观察圈,屠宰点的设施设备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4.3.2生猪屠宰加工企业的设施设备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并符合GB12694规定的卫生要求。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3.12.08•【文号】农办牧〔2023〕32号•【施行日期】2023.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3〕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10号,以下简称《规范》)已于2023年9月12日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规范》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做好组织部署工作(一)加强组织领导。
《规范》是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和要求,对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生物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对促进行业提档升级、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将《规范》实施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工作目标、步骤和措施等,扎实推进《规范》实施工作。
(二)准确把握实施要求。
按照《规范》规定,2024年1月1日前已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生猪屠宰厂(场),均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达到《规范》要求;至2026年1月1日仍未达到《规范》要求的,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2024年1月1日起新建(含原址重建、迁址新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满足《规范》对于厂房、设施设备、工艺、人员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投产后应当全面达到《规范》要求。
二、夯实工作基础,有序开展检查(一)建立专家队伍。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建立屠宰质量管理专家库,严格专家遴选、聘任和管理,加强业务培训,确保专家库成员全面准确掌握屠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标准》(附件1),按照要求开展检查,做到科学公正、尺度一致。
生猪屠宰点车间规章制度
生猪屠宰点车间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猪屠宰点车间的管理和生产活动,保障生产秩序,确保生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生猪屠宰点车间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屠宰法》、《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生产环节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生猪屠宰点车间应加强生产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确保生产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生猪屠宰点车间应做好生产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生产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五条生猪屠宰点车间应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控,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生猪屠宰点车间应建立健全的生产档案和记录制度,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存和管理。
第七条生猪屠宰点车间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八条生猪屠宰点车间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章生产工艺第九条生猪屠宰点车间应按照屠宰要求,做好生猪的宰杀工作。
第十条生猪屠宰点车间应按照卫生标准,做好生猪的清洗、除毛等工作。
第十一条生猪屠宰点车间应保证宰杀过程的卫生,避免污染生猪肉。
第十二条生猪屠宰点车间应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做好生猪肉的加工和储存。
第十三条生猪屠宰点车间应设置专门的灭菌设备,保证生产环境的清洁。
第十四条生猪屠宰点车间应加强对食品卫生的监控,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生猪屠宰点车间应制定好食品安全检测计划,对产品进行检测。
第三章生产管理第十六条生猪屠宰点车间应加强对生产设备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七条生猪屠宰点车间应建立健全的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的采购管理制度,保证产品的质量。
第十八条生猪屠宰点车间应建立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度,提高产品的质量。
第十九条生猪屠宰点车间应建立产品追溯制度,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条生猪屠宰点车间应建立生产计划和生产任务的落实机制,保证生产计划的完成。
第二十一条生猪屠宰点车间应加强对生产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提高生产人员的技能和素质。
第二十二条生猪屠宰点车间应建立健全的突发事件处理制度,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4.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 询问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 临床检查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结果处理4.4.1 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4.4.2 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 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5.1 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 受理方式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6.1 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 结果处理6.2.1 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2.2.1 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生猪屠宰工序管理规章制度
生猪屠宰工序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屠宰工序的管理,确保屠宰操作安全、卫生、合理高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生猪屠宰场的屠宰操作管理,包括屠宰前、屠宰中、屠宰后的规范操作规定。
第三条生猪屠宰工序管理应当遵循安全、卫生、环保、法规合规等原则,确保出品质量符合要求。
第四条生猪屠宰工序管理应当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作业程序规范、岗位责任制、监督检查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五条屠宰场应当保证人员配备充足,技术操作符合规范,设备设施完好,确保屠宰工序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屠宰场在进行生猪屠宰工序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操作,禁止超标排放、偷排偷放行为。
第二章屠宰前操作管理第七条屠宰前,应当对生猪进行检疫,排除疫病猪,确保屠宰操作安全。
第八条屠宰前,应当洗净屠宰刀具、器具,保证卫生安全。
第九条屠宰前,应当做好生猪的冷藏处理,保证生猪肉质保鲜。
第十条屠宰前,应当对屠宰场进行消毒处理,保障操作环境清洁卫生。
第三章屠宰中操作管理第十一条屠宰中,应当由专业人员操作,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屠宰中,应当保证刀具锋利,确保屠宰作业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屠宰中,应当及时清理血污并消毒,保持作业环境干净整洁。
第十四条屠宰中,应当按照屠宰所需,对生猪进行宰杀、剖宰等操作。
第十五条屠宰中,应当做好肉品分离、分级、包装等工作,确保出品质量。
第十六条屠宰中,应当对不合格产品及时进行处理,防止次生污染。
第四章屠宰后操作管理第十七条屠宰后,应当对屠宰场进行全面清洁,打扫卫生。
第十八条屠宰后,应当做好屠宰废弃物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第十九条屠宰后,应当及时核对屠宰数量及质量,确保无误。
第二十条屠宰后,应当做好出品的冷藏、运输等工作,确保食品安全。
第五章监督检查管理第二十一条屠宰场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屠宰工序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屠宰场应当配备专业监督人员,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生猪屠宰操作规范
宰前要求
4.1待宰猪应来自非疫区,健康良好,并有兽医检验合格证书。 4.2待宰猪临宰前应停食静养12~24h,宰前3h停止喂水。 4.3应将待宰猪喷淋干净,猪体表面不得有灰尘、污泥、粪便。 4.4送宰猪应经检验人员签发《宰前合格证》。送宰猪通过屠宰通道时,应按顺序赶送,不得脚踢、棒打。
操作要求
该标准由601(中国商业联合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中国商业联合会,主要起草单位江苏省食品 总公司。
2008年10月1日起,该国家标准被GB/T -2008全部代替。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屠宰各工序的操作规程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生猪屠宰加工厂(场)。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90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相关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 3.1猪屠体 pig body 猪屠宰、放血后的躯体。 3.2猪胴体 pig carcass 生猪屠宰、放血后,去毛、头、蹄、尾、内脏的躯体。 3.3片猪肉 half carcass 沿背脊正中线,将猪胴体劈成两分体。 3.4内脏 offals 猪脏腑内的心、肝、肺、脾、胃、肠、肾等。 3.5挑胸 breast splitting 用刀刺入放血口,沿胸部正中挑开胸骨。
其他要求
6.1刺杀、放血、挑胸、剖腹、摘取内脏、劈半、整修各个工序,都要设立检验点;配备专职检验人员,按 附录A的规定严格检验。
6.2全部屠宰过程不得超过45min。从放血到摘取内脏,不得超过30min,从编号(5.3.5)到复验、加盖检 验印章,不得超过15min。
《规范生猪屠宰制度》
《规范生猪屠宰制度》一、前言生猪屠宰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之一,合理规范生猪屠宰制度对于提高生猪屠宰效率、提升肉类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生猪屠宰环节的管理、设备与工艺、安全卫生以及督察等方面,提出规范生猪屠宰制度的一些建议。
二、管理规定1.设立生猪屠宰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对生猪屠宰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有关职责、权限、程序应明确规定。
2.实行统一配肉制度,按照规定比例配肉,保证生猪屠宰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3.对生猪屠宰场进行分类管理,设立三级分级制度,根据屠宰场规模、设备和工艺水平等因素进行评定,加大对屠宰场的监督力度。
三、设备与工艺规定1.生猪屠宰场应配备齐全的设备,保证生猪屠宰的顺利进行。
设备应定期检修与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2.屠宰场应采用先进的屠宰工艺,确保屠宰操作规范,并且严禁使用非法添加剂或者使用违禁药物。
四、安全卫生规定1.屠宰场应建立健全的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屠宰操作规程,确保屠宰环节的安全。
2.屠宰场应设置合理的污水处理系统,保证生猪屠宰的废水排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3.加强屠宰场的卫生检查,定期进行卫生评估,及时发现卫生问题并进行整改。
五、督察与监督1.生猪屠宰专门管理机构应加大对屠宰场的监督力度,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屠宰场的规范运行。
2.增加对屠宰场的抽样检测力度,对屠宰产品进行检测,以确保肉类质量和安全。
六、总结《规范生猪屠宰制度》是为了提高生猪屠宰效率、提升肉类质量、保障公众健康而提出的一系列规定。
只有加强对生猪屠宰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注重设备与工艺的改进,严把安全卫生关,加强督察与监督,才能有效地规范生猪屠宰制度,确保食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
生猪屠宰场规章制度
生猪屠宰场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猪屠宰场的管理,提升生猪屠宰过程中的卫生与安全水平,保障生猪屠宰场的正常运转与生产秩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生猪屠宰场的日常管理及屠宰工作,是保证屠宰场安全、合理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各级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生猪屠宰场进行规范管理,鼓励生猪屠宰场采取科学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履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生猪屠宰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环保和食品安全监管,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管理规定第五条生猪屠宰场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合法开展屠宰业务,不得违法违规经营。
第六条生猪屠宰场应当制定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屠宰过程中的卫生和食品安全。
第七条生猪屠宰场应当建立健全从进场检验到屠宰加工再到销售环节的追溯体系,做到全程可追溯。
第八条生猪屠宰场应当加强员工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卫生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屠宰过程中的安全和卫生。
第九条生猪屠宰场应当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
第十条生猪屠宰场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卫生监督人员,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第三章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生猪屠宰场应当建立严格的生产卫生管理制度,做到生产一线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责任明确、制度健全。
第十二条生猪屠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生产卫生设施设备,包括洗手间、消毒室、废弃物处理设施等,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环境。
第十三条生猪屠宰场应当加强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监管,做好生产场所和设备的清洁消毒工作,避免传染病的传播。
第十四条生猪屠宰场应当规定生产人员着装要求,严格执行人员卫生规范,保证生产人员身体健康,杜绝交叉感染。
第十五条生猪屠宰场应当建立卫生档案,对生产过程中的卫生情况进行记录和归档,定期进行自查和整改。
第十六条生猪屠宰场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预先制定突发事件的处理方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
《规范生猪屠宰制度》
《规范生猪屠宰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经营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完善屠宰行业标准体系,指导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国家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鼓励向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推广质量控制体系认证。
第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在生猪屠宰管理和屠宰技术研究、推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国家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成立专业化行业协会、学会,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应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一)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其建筑和布局,应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规定。
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三)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
屠宰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生猪屠宰公司的规章制度
生猪屠宰公司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猪屠宰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保障员工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生猪屠宰公司制定和执行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公司全体员工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管理,规范行为,保持公司形象。
第二章公司管理第四条公司设立法人代表为公司负责人,负责公司全面管理。
第五条公司崇尚“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倡导员工团结协作,积极进取的工作态度。
第六条公司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公司各岗位负责人应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善于与下属沟通并督促工作落实。
第八条公司要求员工保护和维护公司利益,不得从事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九条公司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将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生产安全第十条公司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生产过程无污染。
第十一条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生猪屠宰操作规范,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二条生产作业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加强安全意识,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生产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备运转正常。
第十四条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生猪不得进入生产过程,确保产品符合卫生标准。
第四章公司纪律第十五条公司要求员工诚实守信,遵守公司纪律。
第十六条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工作时间制度,不得早退或晚归。
第十七条公司禁止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玩忽职守、酗酒滋事等不当行为。
第十八条公司禁止员工私自接受礼金、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第十九条公司禁止员工私自将公司商业机密外泄给他人。
第二十条公司对于违反公司纪律的员工将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员工权利第二十一条公司要求员工享有合法权利,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十二条公司要求员工享有劳动保护权利,公司将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第二十三条公司要求员工享有学习提升的权利,公司将提供相关培训机会。
第二十四条公司要求员工享有公平竞争的权利,公司将保证公平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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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屠宰操作规程为加强我厂生猪屠宰的监管,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标准,特制定屠宰厂标准化屠宰操作规程。
一、各屠宰及检验环节的具体操作:1、入厂检验:1.1 索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1.2 检查是否灌水。
2、病健分离。
在卸车的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逐一检查生猪的健康状况,按检查结果进行分圈、编号。
2.1 健康生猪赶入待宰圈休息。
2.2 可疑生猪赶入隔离圈继续观察。
对检出可疑病猪,经过充分饮水和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签发《急宰证》送急宰间进行急宰。
2.3 病猪及伤残猪,签发《急宰证》送入急宰间进行急宰。
2.4 死亡及患有传染病的,签发《无害化处理登记表》进行无害化处理。
3、停食管理:3.1 应当停食静养12-24小时;3.2 充分喂水至宰前3小时;3.3 赶猪时,应按顺序赶送,不得采用脚踢、棒打等粗暴方式驱赶。
4、待宰检验:4.1 检查待宰期间的停食静养是否达到3的要求。
4.2 对待宰生猪进行“动、静、饮水”观察,检查有无漏检病猪。
5、送宰检验:5.1 送宰前,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准宰证》。
5.2 检查生猪通过通道是否按照3.3要求执行。
6、签发《准宰证》6.1 车间凭借宰前检验人员签发的《准宰证》进行屠宰生猪。
屠宰头数必须与《准宰证》中的头数一致。
6.2 《准宰证》应当按与宰后检验登记记录一起,按要求进行保管。
7、淋浴7.1 尽可能除去体表内的污物;7.2 水压不宜过大,水温应当适中,尽可能不惊吓到生猪;7.3 应从各个方面进行淋浴。
淋浴间应设置不同方向和角度的喷淋装置。
8、致昏(麻电)8.1 必须准确把握麻电的电压。
人工麻电器:电压为70-90V,电流0.5-1.0A,麻电作用时间1-3s,盐水浓度5%;自动电麻器:电压不超过90V,电流不应大于1.5A,麻电时间1-2s。
8.2 人工电麻时,应将生猪固定位置后,再进行麻电。
8.3 麻电操作人员应穿戴绝缘靴、绝缘手套,注意自身的防护安全。
8.4 猪被麻电后应保持心脏跳动,呈昏迷状态,不得使其致死。
9、刺杀放血9.1 从麻电致昏到刺杀放血,不得超过30s,刺杀放血的刀口长度约为5cm,沥血时间不得少于5min。
9.2 正常情况下应当采用吊挂放血。
9.3 放血时,操作人员一手抓住猪前脚,另一手握刀,刀尖向上,刀锋向前,对准第一肋骨咽喉正中偏右0.5-1.0cm处向心脏方向刺入,再侧刀下拖切断颈部动脉和静脉,不得刺破心脏。
9.4 刺杀时不得使猪呛隔、淤血。
(即不得刺破气管)9.5 应配备两把放血刀,消毒后轮流使用。
11、浸烫。
11.1 放血后的猪屠体应用喷淋水或清洗机冲淋,清洗血污等污物。
11.2 按猪屠体的大小、品种和季节差异,控制浸烫池水温。
一般为58—63℃,浸烫时间为3-6min。
11.3 浸烫时,不得使猪屠体沉底、烫老。
11.4 浸烫池应有溢水口和补充净水的装置。
11.5 浸烫池中的热水应及时更换,以保证烫池水的清洁。
12、打毛(脱毛)。
12.1 打毛应采用合适的打毛机进行。
对于特大猪只,也可采用人工刮毛的方式。
采用人工刮毛时,不得使猪只落地,可搭建适合人工操作的刮毛操作台。
12.2 经机械脱毛或人工刮毛后,应对猪只进行洗刷浮毛、污垢后,再将猪体提升悬挂、修割、冲淋。
12.3 猪只进行洗刷浮毛、污垢时,建议采用平板操作台或者吊挂洗刷,不建议采用清水池。
13、燎毛、刮黑。
有条件的企业,建议配备燎毛、刮黑设备,以清除屠体内的残毛、绒毛。
条件达不到的企业,也可以采用酒精喷灯燎毛、手工刮黑的方法。
但严禁采用松香和沥青进行拔毛。
14、修整。
通过燎毛刮黑后,对屠体的外观等再进行一次修整,以除去残毛、浮毛、燎黑的皮肤等。
15、体表检验。
15.1 对屠体的体表和四肢进行全面观察,剥皮猪还要检查皮张,检查有无充血、出血和严重的皮肤病。
当发现皮肤肿瘤或皮肤坏死时,要在屠体上做出标志,供胴体检验人员处理。
15.2 检查颈部耳后有无注射针孔或局部肿胀、化脓,发现后,应做局部修割。
15.3 检查屠体脱毛是否干净,有无烫生、烫老和机械损伤,修刮后浮毛是否冲洗干净,剥皮猪体表是否残留毛、小皮,是否冲洗干净。
16、开膛、净膛。
16.1 雕圈:刀刺入肛门外围,雕成圆圈,掏出大肠头垂直放入骨盆内。
应使雕圈少带肉,肠头脱离括约肌,不得割破直肠。
16.2 挑胸、剖腹:自放血口沿胸部正中挑开胸骨,沿腹部中正线自上而下剖腹,将生殖器从脂肪中拉出,连同输尿管全部割除,不得刺伤内脏。
放血口、挑胸、剖腹口应连成一线,不得出现三角肉。
16.3 拉直肠、割膀胱:一手抓住直肠,另一手持刀,将肠系膜及韧带割断,再将膀胱和输尿管割除,不得刺破直肠。
16.4 取肠胃:一手抓住肠系膜及胃部大弯头处,另一手持刀在靠近肾脏处将系膜组织和肠、胃共同隔离猪体,并割断韧带及食道,不得刺破肠、胃、胆囊。
16.5 取心、肝、肺:一手抓住肝,另一手持刀,割开两边隔膜,取横隔肌交备检(旋毛虫检疫)。
左手顺势将肝下揪,右手持刀将连接胸腔和颈部的韧带割断,并割断食管和气管,取出心、肝、肺,不得使其破损。
16.6 冲洗胸、腹腔:取出内脏后,应及时用足够压力的净水冲洗胸腔和腹腔,洗净腔内淤血、浮毛、污物,并摘除两侧肾上腺。
(严禁在未摘除内脏的情况下进行冲膛)17、整理内脏。
17.1 分离心、肝、肺:切除肝隔韧带和肺门芥蒂组织、摘除胆囊时,不得使其损伤、不得残留;猪心上不得带护心油、横膈膜;猪肝上不得带水泡;猪肺上允许保留5cm 的肺管。
17.2 分离脾、胃:将胃底端脂肪割除,切断与十二指肠连接处和肝胃韧带。
剥开网油,从网膜上摘除脾脏,少带油脂。
翻胃清洗时,一手抓住胃尖冲洗胃部污物,用刀在胃大弯处戳开10cm的小口,再用洗胃机或长流水将胃翻转冲洗干净。
17.3 扯大肠:摆正大肠,从结肠未端将花油撕至与小肠连接处约15-20cm,割断,打结。
不得使盲肠破损,残留油脂过多。
翻洗大肠,一手抓住肠的一端,另一手自上而下挤出粪污,并将肠子翻出一小部分,用一手二指撑开肠口,另一手向大肠内灌水,使肠水下坠,自动翻转。
经清洗、整理的大肠不得带粪污,不得断肠。
17.4 扯小肠:将小肠从割离胃的断面拉出,一手抓住花油,另一手将小肠末梢挂于操作台边,自上而下排除粪污,操作时不得扯断、扯乱。
扯出的小肠应及时采用机械或人工方法清除肠内污物。
17.5 在整个整理内脏的过程中,不得时内脏落地。
18、去头蹄。
18.1 经过前面的肉品品质检验,均无问题的,可以将头、蹄修割下来。
18.2 修割下来的头蹄,应当有专用的盛装容器,不得落地和随意扔在地上。
19、劈半。
19.1 可采用手工劈半或者电锯劈半及自动劈半机。
19.2 手工劈半或手工电锯时,应“描脊”,使骨节对开,劈半均匀。
19.3 使用自动劈半机应使轨道、锯片、引进槽成直线,不得锯偏。
19.4 劈半后的片猪肉还应立即摘除肾脏,撕断腹腔板油,冲洗血污、浮毛及锯肉末。
20、出章出证。
20.1 经检验合格的商品猪产品,出具《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并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一猪一证或者一个片猪肉一证。
同时,认真填写《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及其存根。
20.2 经检验合格的种公母猪晚阉猪产品,加盖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印章,并出具《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证》,同时,认真填写《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证》及存根。
20.3 经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加盖相应的处理印章,同时,认真填写《生猪病害肉处理登记表》。
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无害化处理。
20.4 对除胴体外的其他上市销售的生猪产品,也应当按照规定,出具《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二、常见病害生猪及不合格肉病害肉的处理。
1、宰前检验中病害生猪的处理。
1.1 机械性死亡的生猪。
按照新的《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求,机械性死亡的生猪,直接送不可食用肉处理间进行处理。
1.2 伤残猪。
伤残猪,签发《急宰证》后,送急宰间进行急宰。
经宰后检验,肉质良好的,将伤残部分剔除,其余部分可做复制原料。
1.3 灌水猪。
不得进厂,不得屠宰。
1.4 患有一般性疾病的生猪。
有死亡危险的,应当签发《急宰证》送急宰间进行急宰。
经宰后检验,肉质良好的,高温后,可做复制原料。
1.5 患有传染性疾病的生猪。
按照按照动物防疫部门的规定执行。
1.6 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
销毁。
2、病害肉、不合格肉的处理。
2.1 放血不全。
2.1.1 后肢肌肉呈弥漫性红色,淋巴结淤血,皮下脂肪和体腔内脂肪呈灰红色,以及肌肉组织色暗,较大血管中有血液滞留的,连同内脏做非食用或销毁。
2.1.2 局部肌肉有病变,经切检深层肌肉正常的,割去病变部分后,经高温出厂。
2.2 白肌肉(PSE肉)。
一般认为是应激性反应造成的。
半键肌、半膜肌和被最长肌显著变白,质地柔软,且有汁液渗出。
对严重的白肌肉进行修割处理,其他的不受限制出厂。
2.3 白肌病。
2.3.1 后肢肌肉和背最长肌见有白色条纹和条块,或见大块肌肉苍白,质地湿润呈鱼肉样,或肌肉较硬,晦暗无关,在苍白色的切面上有大量灰白色小点,心肌也有类似病变。
胴体、头、蹄、尾和内脏全部销毁或非食用。
2.3.2 局部肌肉有病变,经切检深层肌肉正常,割去病变部位后,经高温处理后出厂。
2.4 黄脂、黄脂病和黄疸。
2.4.1 仅皮下和体腔内脂肪微黄或呈蛋清色,皮肤、黏膜、筋键无黄色,无其他不良气味,内脏正常的,不受限制出厂。
有其他不良气味,应做非食用处理。
2.4.2 皮下和体腔内脂肪明显发黄乃至淡黄棕色,稍浑浊,质地变硬,经放置一昼夜后黄色不消退,但无不良气味,脂肪组织做非食用处理,肌肉和内脏无异常变化的,不受限制出厂。
2.4.3 皮下和体腔内脂肪、筋键呈黄色,经放置一昼夜后,黄色消失或显著消退,仅留痕迹的,不受限制出厂。
黄色不消失的,作为复制原料肉利用。
2.4.4 黄疸色严重,经放置一昼夜后,黄色不消失,并伴有肌肉变性和苦味的,胴体和内脏全部做非食用或销毁处理。
2.5 骨血素病。
既骨髓变黑,牙齿变红。
肌肉可以食用,有病变的骨骼和内脏做非食用或销毁处理。
2.6 种公母猪、晚阉猪。
正常应当作为复制原料用肉。
上市鲜销时,应当出具《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证明》和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印章。
市场销售时,应当挂牌销售,明示告知消费者。
2.7 脓毒症。
即在整个猪屠体内发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脓肿。
应当进行销毁或非食用。
2.8 急性慢性中毒。
在十二指肠等肠内发现灌血肠样病变,肠内黏膜脱落。
应作为非食用或销毁。
2.9 全身性肿瘤。
全身发现两个或两个以上肿瘤,应当销毁。
2.10 过度脊瘦及肌肉变质、高度水肿。
应当销毁。
2.11 部分组织器官修割。
从机体中修割下来的病变部分以及有碍肉食安全卫生的部分,全部做销毁或非食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