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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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实施

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全面提高工勤人员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根据人社部有关政策规定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综合考评原则,既要突出考核过程,又要注重工作实绩,做到考评结合、考用结合,全面准确评价工勤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

第三条申报参加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工勤人员经考核合格,发给由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作为单位聘用和兑现工资待遇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实行分级负责。申报初级工、中级工,由所在地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考核;申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以及省直单位的工勤人员等级考核、评审工作,由省人社厅组织实施考核。

第二章考核种类和申报条件

第五条工勤技能岗位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两个技术职务考评。

第六条工勤人员工种转换,调换新的岗位,或者操作新的先进设备时,应经过技术业务培训和上岗转岗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七条工勤人员经本单位年度考核合格,且符合上一等级报考条件和资格的,可以申报参加升等级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第八条工勤人员在本工种、本岗位工作,符合下列条件,经本人申请,单位审核推荐,可以申报技术等级考核。

(一)学徒工学习期满或新聘工勤技能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可申报初级工考核。

(二)工作年限10年(截止当年9月30日,以下同)以

上,取得初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满5年,可申报中级工考核。

泰人社发〔2017〕108号

泰人社发〔2017〕108号

泰人社发〔2017〕108号

关于开展2017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

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药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做好我市2017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和对象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2017年8月底仍在职在岗人员,可申报参加本年度确定技术等级或晋升技术等级的培训考核。

二、考核工种

计算机信息处理员、汽车驾驶员、收银员、保管员、厨师、电工、环卫工、安全保卫员、消毒员、广播电视机务员、线务员、编播员、图书管理员、园林绿化工、船闸操作工、闸门运行工、药剂员、护理员、卫生防疫员、司炉工、保育员等21个工种。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思想政治表现主要包括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等情况;生产工作成绩主要包括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生产工作中解决技术问题、从事技术革新及安全生产等情况;技术业务水平主要包括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水平。

四、考核申报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坚持本人自愿和严格按规定条件进行的原则,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报相应的岗位等级考核。

(一)关于确定技术等级

1、2016年底前学徒期满转正定级的、未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技术工人以及由普通工岗位转换到技术工岗位的工勤人员,可申报初级工考核。普通学校毕业生,招录到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见习试用期满,可直接申报初级工技术等级培训考核。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

【发文字号】苏人社函[2016]9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03.22

【实施日期】2016.03.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高级技师

考评工作的通知

(苏人社函〔2016〕96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试行办法》和《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精神,现就做好2016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高级技师考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级技师申报对象及条件

(一)申报对象

2012年以前(含2012年)取得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机关事业单位技

师证书》,并在《2016年机关事业单位高级技师考评范围》(附件1)所列工种岗位工作的工勤人员,符合申报条件者均可申报本工种高级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二)申报条件

1.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2.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相应等级的专业证书。

3.按规定完成相应继续教育培训任务,且考核合格。

4.任现职期间,在专业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或文章)1篇。

5.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精湛的操作技能,能解决本工种岗位上操作和工艺上的技术难题,业绩突出,工作有创新。

6.具有传授技艺并具备培训高级工和技师的能力。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考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考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考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2.11.21

•【字号】苏人社发[2012]447号

•【施行日期】2012.1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考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苏人社发[2012]447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沐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近年来,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和我省“十二五”人才发展规划,以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才队伍为目标,围绕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积极开展工考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各地、各部门涌现出一批工考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总结经验,弘扬先进,进一步调动全省从事工考工作同志的积极性,努力使全省工考工作再上新台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授予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考核定级办公室等30个单位“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考工作先进单位”称号,授予周宝银等30名同志“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考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个人和集体珍惜荣誉,戒骄戒躁,继续保持和发扬勤奋工作、勇

于创新的精神,在今后的工作中取得更大成绩。全省各级从事工考工作的同志要向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学习,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树立科学人才观,积极进取,开拓创新,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全省实现“两个率先”目标作出更大的贡献。

局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方案

局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方案

局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方案为做好我局****年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根据《关于做好****年度全市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组通字〔****〕**号)、《中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年**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定期奖励工作的通知》(*人社字〔****〕*号)的文件精神,激励干部职工担当作为,特制定我局****年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方案如下:

一、成立****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同志负责。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学习考核文件,制定考核工作计划,拟定考核办法,公布考核结果,审定考核等次意见,报送考核结果。

二、考核对象

****年**月**日前在职在编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行政、参公单位*个,在编人数**人。在我局参加考核人员为**人,其中行政及二层参公单位含工勤岗在内的**人、糖业办抽调人员*人、双高办抽调人员*人。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的运用按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事业单位共**个,在编人数**人,在我局参加考核的人员为**人。

三、考核内容

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四、考核程序

(一)各二层机构负责人组织本部门的同志写好个人年度工作总结,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工勤人员辞职辞退和退役士兵安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工勤人员辞职辞退和退役士兵安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工勤人员辞职辞退和退役士兵安置等有关问题

的复函

人社厅函〔2008〕419号

安徽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工勤人员辞职辞退和退役士兵安置等有关问题的请示》(皖人办〔2008〕1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有关政策问题。原人事部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04〕63号)规定:“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本意见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请示中涉及的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问题适用上述规定。

二、关于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辞职、辞退有关政策问题。为了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规范人员辞职行为,原人事部于1990年制定颁布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1992年,又制定颁布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工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2003年,原人事部下发的《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规定:“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工

作关系,适用辞职辞退的有关规定;实行聘用制度以后,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聘用合同,适用解聘辞聘的有关规定”。据此,对于尚未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在编工勤人员的辞职、辞退,可以分别参照人调发〔1990〕19号、人调发〔1992〕18号文件规定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3.11.10

•【字号】苏人社发[2013]375号

•【施行日期】2013.1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

岗位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3]37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各委办厅局人事处,省各直属单位人事处:

2008年以来,我省各地、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按照“先入轨,后完善”的工作思路,把推进岗位管理制度作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来抓,基本实现了“建立制度并入轨运行”的工作目标。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办发〔2008〕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岗位管理制度的全面入轨运行

岗位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体系中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其他人事管理工作的基础。各地、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完成岗位设置方案核准备

案工作的基础上,要全面实施并入轨运行岗位管理制度,使岗位管理制度成为人员聘用、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考核、培训、收入分配的基础和依据,切实建立起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的用人新机制。实现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

江苏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7.12.07

•【字号】苏人社发〔2017〕426号

•【施行日期】2017.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7〕426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水利(水务)局: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水利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江苏省水利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苏人通〔2009〕137号)进行了修订,形成新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原《江苏省水利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苏人通〔2009〕137号)即行废止。

附件:江苏省水利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水利厅

2017年12月7日

江苏省水利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水利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和我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事业单位发展实际,现就我省水利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原则

(一)我省水利系统所属的各级事业单位中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在实施范围之内。

关于做好2021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考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1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考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__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考务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__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考务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20__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考务工作的通知

豫人社函【20__】38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水平,做好20__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工作,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工考【20__】1号)、《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人机对话考试考务工作规则》(豫人社工考【20__】3号)和《关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高级技师考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__】18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范围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在岗正式工作人员和聘用工作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

级(高级工)、二级(技师)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工种设置目录的通知》(豫人社办【20__】107号)规定的工种设置目录开展考核;一级(高级技师)考评在办公设备维修工等62个工种(详见附件1)中进行。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列入考核范围。20__年度将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充分了解单位岗位空缺情况、本通知及其它聘用政策有关规定后,自主决定是否申报考核。

中共徐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徐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徐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0.26

•【字号】徐委办[2011]98号

•【施行日期】2011.10.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中共徐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事业单

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徐委办[2011]98号2011年10月26日)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驻徐各部省属单位:《徐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徐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办发[2008]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纳入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进行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

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现就做好2016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工作通知:

一、考核范围与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勤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人事关系的工勤人员,包括人事派遣和劳务派遣制员工;同时鼓励社会其他人员报名参考。

二、考核等级及工种

考核等级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考核工种如下:

(一)通用工种:62个,见附件1。

(二)行业工种(通用工种之外的其他工种):根据行业特点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设置。

三、报考条件

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申报条件见附件2。

四、报名程序及报名办法

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统一实行网上报名。所有报考人员须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陆湖北人事考试网(网址:*******ky.n),填写报考信息,上传近期电子彩色登记照(jg格式,照片大小不超过20Kb,五官轮廓清晰,占满图片框)。对提供虚假信息者,一经查实,考前取消考试资格,考后成绩合格的取消成绩、收回证书,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在网上准确、完整提交报名信息后,下载打印《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报名表》,经所在单位及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持有关材料(报名表、工考证书等)原件到当地工考办或人事考试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其中报考技师和高级技师考生需携带学历证书原件。

(一)省直单位报考人员,网上填报考区应选择“湖北省省直”,到省人事考试院(地点: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西路特一号省社保综合大楼附二楼)进行资格审查和现场缴费。

徐人社发〔2011〕60号关于做好2011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

徐人社发〔2011〕60号关于做好2011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

徐人社发〔2011〕60号

关于做好2011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

工勤技能岗位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人事部,市各部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徐各单位人事(组织)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49号)精神,现就做好2011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师考评工作通知如下:

一、技师考评工种范围

2011年技师考评工种的范围包括:服务、建设、机械电子、交通、水利、农林、海洋渔业、教育文化科研、技术监督、卫生、广播电视、农机、民政、地矿、测绘共15个行业40个工种(见附件1)。

二、技师考评对象

凡在考评工种范围内岗位上工作,2009年底前取得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高级工证书,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符合下列申报条件的技术工人,可申报相应工种技师资格的考核评审。

三、技师考评申报条件

(一)凡符合苏人通〔1998〕101号文件规定,且在考评工种范围内的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均可申报技师资格的考核评审。在技术创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获得省、市级以上证书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或参与的省、部级技能竞赛中获得前3名、市级技能竞赛获得第1名的;获得省、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可直接申报技师资格的考核评审。(二)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可放宽申报工作年限3年和本等级年限2年(各种奖励放宽条件限使用一次)。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2.02.15

•【字号】苏人社发[2012]58号

•【施行日期】2012.0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培训

正文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2]58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8〕15号),落实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加大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拓宽技能人才成长渠道,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工勤技能人才队伍,现就做好2012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凡符合苏工考办〔1997〕1号文件规定的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编制内在职在岗技术人员和根据人员聘用制正式聘用的工勤技能岗位在岗人员,并符合下列申报条件的,可参加本年度确定技术等级或晋升技术等级的考核。

二、考核申报条件

(一)2011年单位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

(二)按苏人发〔2003〕9号文件规定参加相应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证书;

(三)已考取技术等级并由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了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勤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参加升级考核。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18.12.18

•【文号】人社部规〔2018〕4号

•【施行日期】2018.12.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建立导向鲜明、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激励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8年12月18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建立导向鲜明、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激励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在完成本职工作和履行社会责任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依据本规定给予奖励。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评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评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评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07.07

•【字号】苏人社函〔2020〕139号

•【施行日期】2020.07.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评工作的通知

苏人社函〔2020〕139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20〕76)和《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工种设置目录(试行)》(苏人社发〔2020〕61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20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评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评范围

(一)高级技师:

服务类:行政事务、烹饪、收银审核。

机电类:电工、机械加工、制冷、水暖、计算机信息处理。

交通类:汽车驾驶与管理、汽车修理。

农业类:农艺、水产养殖、农机技术。

文体类:图书档案管理。

卫生健康类:药剂、卫生防疫。

地矿类:地质勘察。

测绘类:测绘员。

军工电子类:电子机械加工、电子设备制造、动力运维、器件工艺。

(二)技师:

服务类:行政事务、讲解员、烹饪、收银审核、酒店服务、商品营销。

机电类:修理装配、电工、机械加工、制冷、水暖、计算机信息处理。

住建类:市政维护、水处理工、机械操作、建筑技术。

交通类:汽车驾驶与管理、汽车修理、航闸技术、航标工、潜水员、船艇技术、公路养护。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评实施意见》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07.06

•【字号】苏人社发〔2020〕76号

•【施行日期】2020.07.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人社发〔2020〕76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组织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请与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公室联系。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7月6日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人才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深化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才考评工作中体现导向明确、精准科学、规范有序、竞争择优的要求,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基本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综合考评原则,重点考核操作技能和理论水平,注重工作业绩与平时表现。

二、对象范围

全省及中央驻苏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符合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可参加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评。已转换工种(岗位)的工勤人员按新工种申报。省人社厅每年公布“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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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

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成人教育

【发布部门】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2.10.31

【实施日期】2012.10.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人事部,市各部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徐各单位人事(组织)处: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是提升工勤人员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的重要途径。我市自2005年开展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以来,各项工作成效显著,工勤人员综合能力、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全市继续教育工作发展仍不平衡,特别是不能适应加快推进“两个率先”对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素质提出的更高要求,继续教育制度需要进一步健全,工作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针对性和有效性需要进一步增强。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苏人社发〔2012〕113号)要求,结合我市

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新时期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紧紧围绕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及人才强市战略,以提高工勤人员职业素质和技能为核心,结合我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需要,建立覆盖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且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规范、保障措施有力的继续教育工作新机制。探索工勤人员在工作中学习和成才的有效途径,健全面向全体工勤人员,充分体现全员培训、终身培训宗旨的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加快培养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能人才。

目标任务。“十二五”期间,在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中开展以提升职业素质为主要目的的第三轮继续教育。注重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加大投入,切实提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使在岗技术工人在一个聘期内得到至少一次相应的继续教育,为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工勤技能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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