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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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

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

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

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标准,统一管理和执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各项工作,以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经济效益的一项管理方法。

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目的是通过规范和统一各项工作的标准和程序,提高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和质量水平,减少建设过程中的风险和问题,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工程的经济效益。

具体来说,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标准化的工程设计:根据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工程设计,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安全性和可行性。

2. 标准化的施工管理: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过程中的各项管理工作,包括人员组织、材料采购、施工进度、质量检验等。

3. 标准化的设备采购和使用: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备的采购、安装和使用,并进行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4. 标准化的安全管理: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制定和执行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得到有效控制和处理。

5. 标准化的验收和竣工管理:根据相关标准和规范,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和竣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并进行

相关手续和文件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规范和流程,并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规范性和标准化。同时,需要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标准化管理意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培训管理

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4.11.15

•【文号】建标[2014]162号

•【施行日期】2014.11.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培训管理办法》

的通知

建标[2014]162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培训工作,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培训活动,保证培训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工程建设标准培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1月15日

工程建设标准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工程建设标准有效实施,规范工程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培训活动,保证培训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标准培训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标准培训活动管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培训活动管理。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培训活动管理。

第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标准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标准培训计划,有重点、有组织地开展培训活动。

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管理办法

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管理办法

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以下简称协会标准)的编制程序,确保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加强协会标准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标准化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协会标准的制订、修订、实施、监督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协会标准是跨地区、跨行业、全国范围内自愿采用的工程建设标准。

第四条对于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而又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下列技术要求,可制定协会标准:

(一)工程建设中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

(二)工程建设中涉及专利的技术;

(三)工程建设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维护和管理;

(四)工程建设领域中具有前瞻性、先导性的技术;

(五)工程建设中应急的技术;

(六)工程建设中的试验、质量检测和评定方法;

(七)工程建设的术语与符号;

(八)工程建设的信息技术;

(九)工程建设的管理技术。

第二章计划的管理

第五条编制协会标准的计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体现国家技术、经济政策;

(二)适应工程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三)与相关标准协调配套,不与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重复或抵触。

第六条列入协会标准计划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基本做好编制标准的前期工作;

(二)技术内容成熟,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

(三)标准中采纳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应已经过鉴定或验证,且已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3.11.16

•【文号】建设部第29号令

•【施行日期】1993.11.16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关于废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部令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01年10月26日)废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1993年11月16日建设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设工程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

业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积极采用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建造优质工程。地方、部门和企业可奖励对提高工程(产品)质量有贡献的单位和人员。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全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专业技术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铁建设[2004]143号)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铁建设[2004]1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关于印发《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4]143号],2004-12-13发布,有效)

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高速铁路公司筹备组,各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工程、建设开发中心,经规院,集装箱公司,各合资铁路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现印发《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铁路改革与发展需要,加强和规范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以下简称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

第三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除标明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外,均为推荐性标准。已有国家标准或行

业标准的,为确保其得到贯彻落实,铁道部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四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铁路主要技术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

第五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是开展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的基础,应结合《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及技术发展适时修订和完善标准体系。

第六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的建设理念,提高标准的时效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

第七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是铁路工程建设一般情况下必须满足的基本和共性要求。

住建部--1日起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实施GBT50358-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

住建部--1日起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实施GBT50358-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

住建部--1日起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实施

GBT50358-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

住建部:2022年1月1日起《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实施

GB/T50358-20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促进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

的深度融合,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建设效率,进一步推进和规范

本市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

(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

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

模式。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

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试点区建设行政管理部

门确定的试点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或者BIM建造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

程总承包模式。

国家部委对于专业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

督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

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承发包管理

第五条(发包阶段)工程总承包发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实施:

(一)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可

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团体标准发展现状概述

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团体标准发展现状概述

研究与探讨

F i0S©a「ch a门d Discussion

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团体标准发展现状概述

李文娟1高雅宁2刘呈双^李蕊'

1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2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引言

2018年1月1曰,‘‘服役”近30年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版)(以下简称《标准化 法》)经修订正式开始实施,“团体标准”作为一个闪 亮的新名词登上法律舞台。《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 好行为指南》中对团体标准这样定义:团体标准是指由 团体按照团体确立的标准制定程序自主制定发布,由社 会自愿采用的标准。团体(association)是指具有法 人资格,且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标准化工作能力和 组织管理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和产业技术 联盟等社会团体[11。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 革方案》(国发[2015] 13号)(以下简称《改革方 案》)指出,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由6类整合精简为4 类,分别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 行业标准、推荐性地方标准;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分为 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也就是说,过去由政府单一供给 的标准体系,转变为由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和市场自主 制定的标准共同构成的新型标准体系。政府主导制定的 标准侧重于保基本,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侧重于提高竞 争力。《改革方案》发布及《标准化法》修订实施后,团体标准进入快速发展阶段。2全国社会团体及团体标准总体情况[21

截至2021年1月31日,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共有4483家社会团体登记注册,其中民政部登记 注册的有676家,地方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有3807家。社会团体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共计公布22390项团体标准,其中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公布7599项,地方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公布14791项。地方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注册的社会团体中,广东省社会团体注册数最多,为641 家。团体标准数量最多的行业为制造业,共9010项,其次是农、林、牧、渔业类,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类等行业。

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

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

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建筑行业由高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的转变,弘扬建筑业企业的工匠精神。促进我省建筑工程优质优价,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化施工水平,健全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加强项目管理、文明施工管理,推动全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本地及外地入吉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承建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筑工程)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以下简称达标考核)是指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及相关人员在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活动的考核、评价。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

标准化管理应按照“体系健全、制度完备、责任明确”的要求,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以施工现场为中心,以参建各方主体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控制标准化为重点,建立企业和工程项目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项目管理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建筑工程标准化管理水平。 1 / 13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达标考核的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州)级及省直管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对属地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标准化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定期分析、汇总管辖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标准化工作有关情况,并将分析、汇总、推荐结果按照有关规定

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第七条县级、市辖区及开发区(以下简称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对属地管辖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标准化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定期分析、汇总管辖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工地标准化工作有关情况,并将分析、汇总、推荐结果按照有关规定报送所属市(州)级建设主管部门。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负首责,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支持、鼓励、督促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进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认真履行质量、安全职责,为建筑施工标准化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对施工、监理单位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提供各方面支持。第九条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的实施主体,要成立企业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负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科[2006]363号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科[2006]363号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建科(2006)363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建标[2004]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到我厅科研设计处。

附件: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厅

二ОО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是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补充、细化和提高,是工程建设管理的技术依据。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发XXX实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审定、批准发XXX实施管理工作。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制(修订)、审查、发行、解释等工作委托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具体实施。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在工程领域中,工程质量的管理十分重要。一个好的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可以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的可持续性和经济效益,同时也能提高工程师的责任感和工程项目管理的效率。因此,本文将会介绍一个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以及其实施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几个要点。

一、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1.确定质量目标:明确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制定符合国家标

准和行业标准的工程标准以及质量检验和测试方案,明确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

2.责任分工:建立清晰的责任管理体系,明确各级领导、技术

负责人、项目经理等职责,并建立健全的项目管理流程和相应的制度和规范。

3.质量控制:制定和实施针对不同阶段的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

计划,组织策划、监控执行、审核评价、纠正预防等环节来推进工程质量的优化,保证工程的可持续发展和改善。

4.培训教育:组织培训并普及知识技能,以提高技术工人的技

术素质、安全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在识别和纠正问题方面能够迅速的做出反应,并进行合理的措施和预防措施。

5.技术指导:提供专业技术指导,以保证各项技术工作的质量,指导建筑师和工程师制定合理有效的施工方案和设计方案。

二、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个要点

1.明确质量标准:在制定质量标准时,需要考虑国家,行业和公司自身的标准。确保所有工作人员都明确对工程质量标准的重要性,并且严格遵守标准。

2.防范风险:在工程质量管理中,应该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来应对突发事件,减少各种损失,降低风险,保证工程质量的安全和可持续性。

3.依靠信息技术:在质量管理中,需要利用信息技术来收集和分析数据,实现数据的实时更新和共享,从而能够在项目的各个过程中跟踪工程的质量很好地完成整个施工过程。

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

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

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是工程建设标准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提高设计和工程质量,促进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重要手段和工具。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是指对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设计,或虽有但不适应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工程建设实际,需要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作出统一规定的标准设计。标准设计成果以标准设计图集为载体(包括印刷件和电子数据)。

第三条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分为通用性标准设计和推荐性标准设计。对技术标准完善,技术成熟、运用广泛的工程建设构配件与制品、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和装置等编制的通用设计文件,为通用性标准设计;对通过检测鉴定并实

际运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下简称“四新”)推广所编制的应用设计文件,为推荐性标准设计。

第四条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编制项目的申报、编制、审查、批准、复审、出版发行、推广应用、实施监督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统一管理全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工作。由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标办)承担具体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二)拟定我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工作的规划、计划、标准设计体系及具体实施办法;

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意见的通知》(建标[2016]166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三条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及管理要求,应当制定工程建设标准:

(一)城乡规划的技术与管理要求;

(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三)建筑工业产品及部品、部件的设计、生产、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四)工程建设领域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五)有关建筑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及其信息化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互换配合要求。

(六)工程建设管理及运行维护等相关要求。

第四条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的规划和计划。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经费应当在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五条鼓励采用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积极培育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制定主体。

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2014版)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创新,提升施工技术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 工法分为企业级、省(部)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际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

省(部)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以下简称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推荐,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

第五条 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第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将公布的企业级工法向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企业应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工法,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提升工程施工的科技含量。

第八条 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工法开发和推广应用,组织省(部)级工法评审,将公布的省(部)级工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公众利益,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的原则,并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评定和监测。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建设工程所具备的满足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要求的能力。

第二章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应当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制定并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制,明确各方及相关人员的质量管理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法规要求,制定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七条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和施工工艺符合质量要求,杜绝使用不合格材料和假冒伪劣产品。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施工工艺要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应当配备监理工程师,负责施工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的评定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并发放质量评定证书。对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按规定启动运营。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评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工程量、质量要求等因素进行。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评定应当根据工程质量行业标准、行业规范和相关技术要求进行综合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设工程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运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积极采用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建造优质工程。地方、部门和企业可奖励对提高工程(产品)质量有贡献的单位和人员。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专业技术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资格(质)等级、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的管理,监督各单位在资格(质)等级和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

加强对建设单位与发包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能力和编制招标文件及组织开标、评标、定标能力的审查。建设单位不具备上述能力的,应委托建设监理或咨询单位代理。

第八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含实施监理的工程)及构配件生产,均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城市或专业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布日期】2011.01.18

•【文号】工信部规[2011]35号

•【施行日期】2011.01.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

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工信部规[2011]35号)

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工作,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暂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暂行)

二О一一年一月十八日附件:

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所辖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的管理,规范标准的制修订程序和要求,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所辖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出版、复审、修订、修改等标准制定的主要程序及要求。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的行业包括:化工、石化、黑色冶金、有色金属、黄金、建材、稀土、机械、汽车、船舶、航空、轻工、纺织、包装、航天、兵器、核工业、电子等。

第四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工业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相应的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监理、验收等技术和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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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日期: 2006年03月18日【文字大小:大中小】【打印】【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25号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经第二十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

(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

(四)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

(四)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五)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六)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标准管理范围,履行行业标准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行业标准的计划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下达,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与两个以上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的行业标准,其主编部门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或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其计划由被确定

的主编部门下达。

第六条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当协调、统一、避免重复。

第七条制订、修订行业标准的工作程序,可以按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

第八条行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的统一规定。

第九条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和发布。

其中,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制订的行业标准,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发布,并由其主编部门负责编号。

第十条行业标准的某些规定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理由,并经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

第十一条行业标准实施后,该标准的批准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适时进行复审,确认其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一般五年复审一次,复审结果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的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批准标准的年号组成,并应当符合下列统一格式:

(一)强制性行业标准的编号:

(二)推荐性行业标准的编号:

第十三条行业标准发布后,应当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行业标准由标准的批准部门负责组织出版,并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的统一规定。

第十五条行业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行业标准,应当纳入各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范围,并予以奖

励。

第十六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制定本行业的工程建设行业

标准管理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工程建设专业标准规范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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