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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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标准表格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标准表格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标准表格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建设工程标准表格管理工作,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建设工程中的各类标准表格管理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阶段的标准表格管理。

三、管理原则1. 法律依据:本管理制度的制定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证建设工程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统一标准:建设工程标准表格应统一标准、格式和内容,以便于管理和查询。

3. 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建设工程标准表格应符合实际需要,方便实施和操作。

4. 审核和验收机制:建设工程标准表格的制定和修改需经过专业人员的审核和验收,确保准确性和有效性。

5. 及时更新:建设工程标准表格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确保符合最新的要求和标准。

四、管理机构建设工程标准表格的管理由建设工程部门负责,相关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负责建设工程标准表格的制定、审核、修改和管理工作。

五、管理流程1. 标准表格的制定(1)建设工程标准表格的制定需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需求,由建设工程部门负责制定工作计划。

(2)相关人员应根据工程要求和标准规定,制定标准表格的具体内容和格式。

(3)制定完成后,需经过专业人员的审核和验收,确认无误方可正式执行。

2. 标准表格的修改(1)建设工程标准表格的修改需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需求,由建设工程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修改工作。

(2)修改完成后,需经过专业人员的审核和验收,确认无误方可正式执行。

3. 标准表格的管理(1)建设工程标准表格的管理应设置专门的管理系统,包括建档、存储、查询等功能。

(2)相关人员需按照规定的管理流程进行操作,确保标准表格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六、管理责任1. 建设工程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标准表格的制定、审核、修改和管理工作。

2. 相关人员需按照标准操作流程进行操作,确保标准表格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对于违反管理制度规定的人员,将依法进行处理。

交通部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交基发[1994]第873号

交通部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交基发[1994]第873号

交通部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正文:---------------------------------------------------------------------------------------------------------------------------------------------------- 交通部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1994年9月2日交基发〔1994〕第8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即规范、标准和规程,下同)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并参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需要在水运工程建设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制定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一)水运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包括安装)维护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技术及质量要求。

(二)水运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等的技术要求。

(三)水运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量与单位、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四)水运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方法、质量检测、检验评定标准等。

(五)水运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六)水运工程建设行业其它专用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一)水运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包括安装)、维护及验收等行业综合性的和重要的技术及质量标准。

(二)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有关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等标准。

(三)水运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通用的量与单位、术语、代号和制图方法标准。

(四)水运工程建设重要的试验方法、质量检测、检验评定标准等。

(五)水运工程建设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中设计、施工和评定的有关内容,以及制图、试验方法、术语、代号等标准,将逐步过渡为推荐性标准。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Microsoft Word 文档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Microsoft Word 文档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5号)(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25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三)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四)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五)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六)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三)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四)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五)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六)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标准管理范围,履行行业标准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行业标准的计划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下达,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与两个以上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的行业标准,其主编部门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或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其计划由被确定的主编部门下达。

第六条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

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当协调、统一、避免重复。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管理办法1994年3月31日建设部发布第一条为了使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内容能够得到及时的修订,以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需要,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局部修订。

第三条现行标准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及时进行局部修订:一、标准的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二、标准的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标准的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的标准相抵触;四、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而又可能对现行的标准作局部补充规定。

第四条标准的局部修订,必须贯彻执行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五条标准的局部修订计划,应当由标准的管理单位,根据标准的实施情况和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提出标准局部修订的工作报告和修订内容的建议方案,上报工程建设有关主管部门。

其中,国家标准的局部修订工作计划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行业标准的局部修订工作计划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下达。

第六条标准的局部修订工作程序应适当简化。

标准管理单位要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标准局部修订计划开展工作,必要时可吸收原参编人员和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局部修订工作。

标准的局部修订稿要在吸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充分发扬民主,提出送审稿并报有关主编部门。

第七条标准的局部修订送审稿的审查,可采取召开审查会议的形式;经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采取函审和小型审定会的形式。

审查会议(或小型审定会)由主编部门或主编单位主持召开,并应形成会议纪要,作为标准局部修订的报批依据。

第八条局部修订后的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局部修订后的行业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

第九条标准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其条文说明的编写,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规定。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2014)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2014)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14.05.08•【文号】国铁科法[2014]24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国铁科法〔2014〕24号2014年5月8日国家铁路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铁路工程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分为铁路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行业标准)和铁路工程建设企业标准。

本办法适用于行业标准管理及国家标准的前期工作。

第三条对没有国家标准且需在铁路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制定行业标准:(一)铁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等质量要求。

(二)铁路工程建设有关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铁路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和制图方法。

(四)铁路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铁路工程建设中需要统一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四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应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符合铁路主要技术政策等其他有关规章要求,有利于铁路工程建设安全、质量,有利于铁路运输安全,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市场监管,有利于推广科学技术成果。

第五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按属性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第六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应纳入科学技术进步等奖励范围。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以下简称“科法司”)负责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制定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组织研究建立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国家发展改革委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7.28•【文号】发改工业[2005]1357号•【施行日期】2005.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发改工业[2005]1357号2005年7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业标准制定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轻工、纺织、黑色冶金、有色金属、石油天然气、石化、化工、建材、机械(含锅炉压力容器、制药装备)、汽车、电力、煤炭、黄金、包装、商业、物流和稀土等行业标准制定。

第三条行业标准是指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包括工程建设、标准样品的制作)。

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

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

制定行业标准,要坚持新型工业化道路原则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重点突出、科学合理;制定行业标准要有效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参与国际竞争,有利于合理利用和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环境,与产业政策、行业规划相互协调,有利于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升级、结构优化。

第四条行业标准的制定包括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公布、出版、复审、修订、修改等工作。

第五条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行业标准计划单列单位(以下统一简称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一)对行业标准制定过程的起草、技术审查、编号、报批、备案、出版等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章立项第六条制定行业标准的立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第七条任何政府机构、行业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制定行业标准立项申请(以下简称申请人),并填写《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见附表1)。

工程行业工作制度

工程行业工作制度

工程行业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行业管理,规范工程行业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提高工程行业整体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工程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活动的企业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工程行业应当遵循质量第一、安全第一、信誉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推动技术创新,提高工程质量、安全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国家鼓励工程行业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市场竞争力,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工程服务。

二、工程质量管理第五条工程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应当明确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保证工程质量。

第六条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工程质量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七条工程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工程质量的全程监控。

第八条工程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应当加强工程质量检验和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三、工程安全管理第九条工程建设各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第十条工程建设各方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各方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防护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各方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四、工程进度管理第十三条工程建设各方应当合理制定工程进度计划,明确工程各阶段目标,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各方应当加强工程进度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工程进度的因素,确保工程进度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各方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进度协调机制,加强沟通配合,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五、工程投资控制第十六条工程建设各方应当合理预测工程投资,严格执行投资预算,确保工程投资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2023年【上海市安全员B证】作业考试题库及上海市安全员B证实操考试视频

2023年【上海市安全员B证】作业考试题库及上海市安全员B证实操考试视频

2023年【上海市安全员B证】作业考试题库及上海市安全员B证实操考试视频1、【多选题】59、高处作业的落地式操作平台应按国家现行脚手架标准规定,计算()等( ABCDE )A、受弯构件强度B、连接扣件抗滑承载力C、立杆稳定性D、连墙杆件强度与稳定性及连接强度E、立杆地基承载力2、【多选题】《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围挡进行(),保持完好、整洁和美观。

( AB )A、养护B、维修C、管理D、服务E、维护3、【多选题】《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指导用书把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分别设置为()。

( AB )A、管理B、实操C、法规D、法律E、政策4、【多选题】《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属于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

( ABCDE )A、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标准和行业质量标准B、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C、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D、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E、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5、【多选题】《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约定,国家法律或条例应规定工人责任包括()。

( ABCD )A、A、在实施规定的安全和卫生措施方面与其雇主尽可能密切合作B、B、适当注意自己的安全C、C、不得滥用为他们的自我保护而提供的任何设备D、D、及时向其直接主管人报告他们认为可能造成危险而他们自己又不能适当处理的任何情况E、遵守规定的安全和卫生措施E、6、【多选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规定,施工安全监督主要包括()等内容。

( ABCDE )A、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B、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C、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D、组织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E、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7、【多选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规定,安全生产管理评价应为对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的考核,其内容应包括()等评定项目。

建设工程分级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分级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分级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建设工程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证工程的安全、环保和经济效益,制定本分级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水利工程等各类建设工程。

三、分级管理原则1.按照工程的规模、复杂度、风险程度等因素,确定工程管理的分级标准,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2.实行问题导向管理,强化工程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管理,防范风险;3.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对各级工程施工实行全程监控。

四、分级管理制度1.大型工程管理1.1 大型工程是指工程项目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由专门的工程管理团队负责管理。

1.2 大型工程项目需设立项目管理部门,由项目经理担任项目经营和管理工作。

1.3 大型工程项目需编制详细的工程管理计划,包括施工计划、质量管理计划、安全生产计划等。

1.4 对于大型工程项目,应定期进行项目进度、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检查评估。

2.中型工程管理2.1 中型工程是指工程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到5000万元之间的项目,由专门的项目管理团队负责管理。

2.2 中型工程项目设立项目管理部门,由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经营和管理。

2.3 中型工程项目应编制施工方案,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内容及责任分工。

2.4 中型工程项目应定期组织检查评估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

3.小型工程管理3.1 小型工程是指工程项目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管理。

3.2 小型工程项目应编制简要的工程管理计划,明确施工过程中各项工作的内容及责任分工。

3.3 小型工程项目应定期组织检查评估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

五、分级管理实施1.各级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分级管理,确保管理层级的清晰和责任的明确。

2.各级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工程施工人员及相关单位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环保。

六、监督检查1.建立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对各级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控。

建设工程领域三项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领域三项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领域三项管理制度一、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工程质量是影响工程运行效果和使用寿命的重要因素。

建设工程领域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和水平,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1.建立质量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质量管理部门应具备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具备颁发和检测质量证书的资格,负责制定和执行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2.建立质量监督体系建设单位应建立质量监督体系,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实时监督和检查。

质量监督体系应包括现场巡查、抽样检测、定期检查等质量监督措施,保障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3.建立质量检测机构建设单位应与权威的质量检测机构合作,对工程材料和施工工艺进行质量检测。

质量检测机构应具备专业的实验室设备和技术人员,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4.建立质量管理档案建设单位应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档案,包括工程设计文件、施工计划、质量检测报告等重要文件。

质量管理档案应保存完整,备查方便,以便随时查询和核实。

5.加强质量教育培训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质量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操作技能。

质量教育培训应包括工程质量管理知识、操作规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员工的工作素质和责任心。

二、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施工安全是建设工程领域重要的管理内容,关系到建设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施工过程安全高效进行。

1.设立安全生产部门建设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部门,负责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部门应具备安全管理经验和技能,负责编制和执行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2.建立安全监督体系建设单位应建立安全监督体系,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

安全监督体系应包括现场安全巡查、安全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和事故应急预案等安全监督措施,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可控。

3.建立安全防护制度建设单位应建立安全防护制度,包括工程施工安全规范、施工现场警示标识和警戒线设置、施工设备和机具安全操作规程等。

山东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山东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体制】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标准分类】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第五条【制定地方标准事项】对下列各项中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工程建设技术、管理要求,可以制定山东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一)工程勘探、城乡规划的技术要求;(二)建设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改造、拆除的质量、安全和管理要求;(三)工程建设中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要求;(四)工程建设中有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新产品应用的要求;(五)工程建设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六)工程建设管理和信息技术应用的要求;(七)其它工程建设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已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确需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六条【标准制定原则】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二)从本省工程建设需要出发,充分体现本地气候、地理、环境、技术等特点,合理利用资源,做到经济合理、安全适用;(三)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鼓励参照国际工程建设标准和境外先进工程建设标准。

第七条【制定标准计划】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向社会公开征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议项目,并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研究论证,拟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年度计划、确定主编单位,向社会公示后发布。

3.7《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5号)

3.7《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5号)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5号《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经第二十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三)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四)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五)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六)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三)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四)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五)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六)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标准管理范围,履行行业标准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行业标准的计划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下达,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与两个以上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的行业标准,其主编部门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或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其计划由被确定的主编部门下达。

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第一条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工程)的和改扩建项目管理。

第二条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分为1000分,达标企业分为3个等级:
一级:总分为900分及以上;
二级:总分为800~900分(含800分);
三级:总分为700~800分(含700分)。

第三条考核评级办法
3.1 按照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程规定和本标准,现场逐项考核,查阅有关资料。

3.2 缺项情况下的分值计算:
企业不涉及标准中某些条款时,分值折算方法如下:
专项分值:Mi=Mi实×X/Mi满
式中: Mi实—该专项实际得分值
Mi满—扣除缺项后的满分值
X —该专项设定满分值
建设项目(工程)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评级总分值:M=M实×1000/M 满
式中: M实—实际得分值
M满—扣除缺项后的满分值
第四条年度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当年各季度
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之和/4(个季度)*0.13。

第五条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纳入集团公司安全质量标准检查考核,集团公司、专业公司(能化公司)按《安全质量标准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兖矿集团发〔2010〕3号)规定进行检查考核与奖惩。

第六条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实施细则见下表。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实施细则。

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工作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工作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的复审工作,保证工程建设标准的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根据《标准化法》、《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复审工作。

本办法所称复审是指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需要,对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技术要求、指标参数等相关内容进行复查和审议,以确认该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全面修订、局部修订、废止的活动。

第三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适时进行复审:一、不适应国家技术经济政策、重要产品更新换代、科学技术发展或工程建设需要的。

二、不适应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或国际贸易需要的。

三、相关标准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四、发生重大灾害、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需要复查相关标准的。

五、标准实施中有重要反馈意见的。

第四条标准复审的工作由该标准的批准部门负责。

第五条标准的复审工作应纳入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年度工作计划。

标准的批准部门应当为开展标准复审工作创造条件。

第六条标准的批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拟定复审工作年度计划。

对需要适时进行复审的标准可以通过《工程建设标准复审通知书》(见附件一)下达复审任务。

该复审任务应当纳入下一年度复审工作年度计划。

第七条标准复审工作的承担单位应根据复审工作年度计划或《工程建设标准复审通知书》的要求,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复审工作,提出复审意见,并填写《工程建设标准复审专家审议意见表》(见附件二)。

第八条标准复审可以采取会议、信函或网络等方式。

参加复审人员一般包括该标准的主要编制人员、管理部门或管理单位代表以及熟悉该标准相关内容的专家代表。

第九条标准的复审意见应按下列原则确定:一、全部技术内容仍然适用的标准,应当建议其继续有效。

二、部分技术内容不再适用、与上级标准矛盾或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等情况的标准,应当建议其全面修订或局部修订。

建设工工程管理规章制度

建设工工程管理规章制度

建设工工程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1. 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特制定本管理规章制度。

2.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所有参建单位及个人,包括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

3. 各参建单位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有任何违反行为。

二、组织管理1. 项目业主应设立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综合协调和管理。

2.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分别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3. 各参建单位之间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问题的快速解决。

三、质量管理1.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

2. 监理单位应严格监督施工过程,对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施工工艺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3. 设计单位应对施工图纸进行详细解释,确保施工单位正确理解设计意图。

4. 业主应定期组织质量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四、安全生产1.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生产计划,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2. 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3.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 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减少事故损失。

五、进度管理1. 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要求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并报监理单位审核。

2. 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进度,确保工程按计划推进。

3. 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进度计划,应及时与业主和监理单位协商一致。

4. 业主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如及时支付工程款,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六、环境保护1. 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2. 施工现场应做好噪音、粉尘的控制工作,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3. 废弃物应分类收集,合理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七、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终止。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铁路改革与发展需要,加强和规范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以下简称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

第三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除标明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外,均为推荐性标准。

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为确保其得到贯彻落实,铁道部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四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铁路主要技术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

第五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是开展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的基础,应结合《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及技术发展适时修订和完善标准体系。

第六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的建设理念,提高标准的时效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

第七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是铁路工程建设一般情况下必须满足的基本和共性要求。

第八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应积极推广采用安全、可靠、先进、成熟、经济、适用的技术成果,借鉴国内外先进标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第九条铁路工程建设中需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制定标准:1.铁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质量验收等通用的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

2.铁路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3.铁路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4.铁路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5.铁路工程建设中其他需要统一规定的技术要求等。

第十条经国内实践验证安全、可靠、先进、成熟、经济、适用的技术要求应编制标准、规范或规程;编制标准、规范或规程的条件还不成熟,但工程建设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可编制暂行标准、补充标准或暂行规定、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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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日期: 2006年03月18日【文字大小:大中小】【打印】【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25号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经第二十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
(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
(四)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
(四)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五)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六)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标准管理范围,履行行业标准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行业标准的计划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下达,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与两个以上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的行业标准,其主编部门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或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其计划由被确定
的主编部门下达。

第六条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

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当协调、统一、避免重复。

第七条制订、修订行业标准的工作程序,可以按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

第八条行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的统一规定。

第九条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和发布。

其中,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制订的行业标准,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发布,并由其主编部门负责编号。

第十条行业标准的某些规定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理由,并经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

第十一条行业标准实施后,该标准的批准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适时进行复审,确认其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

一般五年复审一次,复审结果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的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批准标准的年号组成,并应当符合下列统一格式:
(一)强制性行业标准的编号:
(二)推荐性行业标准的编号:
第十三条行业标准发布后,应当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行业标准由标准的批准部门负责组织出版,并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的统一规定。

第十五条行业标准属于科技成果。

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行业标准,应当纳入各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范围,并予以奖
励。

第十六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制定本行业的工程建设行业
标准管理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工程建设专业标准规范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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