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地方税务局关于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标 签】所得税有关税收【颁布单位】宁波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甬地税一﹝2001﹞70号【发文日期】2001-04-19【实施时间】2001-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对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应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再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由实行查帐征税方式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未弥补完的年度经营亏损是否允许继续弥补的问题 实行查帐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帐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三、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有关税收问题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及《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社部令第1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为分散建筑施工企业工伤风险,保障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范围对象(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外地进甬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建设项目及其参与项目建设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指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单项工程建筑施工承包企业和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
本办法所指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建筑施工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在项目建设中从事各类工作的从业人员(建筑施工企业中已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不适用本办法).二、参保缴费(二)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项目为单位,由建筑施工企业为工程期间参与项目建设的所有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一次性缴费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履行参保缴费义务。
(三)在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备案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携带备案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并填写《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附件1).省部属和外地进甬建筑施工企业建设项目所在地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的,可以到市级社保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社保机构应做好参保建设项目单位开户登记,按该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规定的比例计算出建筑施工企业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向建筑施工企业出具《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通知书》(附件2)。
(四)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费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收到《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通知书》后,携带银行转帐支票,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工伤保险费.(五)建筑施工企业在与分包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作业企业签订分包合同时,应当同时签订《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费代缴协议》(附件3),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宁波市2019年度社会保险费征
一
”
管委会 人力 社保 部 门 ,
各有 关 单 位 :
我 市 市 区 统 筹 范 围 内 的 2 0 1 9 年 度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缴和 待 遇计 发 以 7 0 元 7 8 0 为 依 据 。
各县
市 (
)
涉及 的 相 关
事项,
按市 、
县
市 (
)
原 规 定 办 理 。
宁 波 市 人力 资 源 和 社 会保 障局 年 2 0 1 9 4 月 2 4 日
竞聘到 与 原 特 设 岗 位 相 同 类 别 和 等 级 岗 位上 的 , 原 特设 岗 位 聘用 期 限 可 以 合 并 计算 。 第十 七 条 各 级 事业 单 位 人事 综 合管 理 部 门 要 会 同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 加 强 对特 设 岗 位设 置 管 理 工 作 的 指
. 1 6 .
推进人才创业创 新 的若 干意见
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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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社发 号 规定 ( 甬
( 2 0 1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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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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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
配倾斜办
法 ,
实 行 年 薪 制 、 项 目 工 资 、 协 议 工 资 等 灵 活 分 配 方 式 , 不 计 入 事 业 单 位 绩 效 工 资 总 量 。
第 十二 条 事 业单位 应 根 据 岗 位 说 明 书 和 聘用 协 议 , 对特 设 岗 位 人 员 聘用 期 间 开 展 工 作 或课 题 、 项 目
略 (
)
规范 性 文 件统 编 号 一
Z JBC 1 3 - 2 0 1 9 - 0 0 0 3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宁波市 2 0 1 9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待遇计发鎌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适当提高部分领取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适当提高部分领取生活费人员养老待遇的通知(2014)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甬人社发[2014]57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4.03.21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适当提高部分领取生活费人员养老待
遇的通知
(甬人社发〔2014〕57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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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9.23•【字号】甬人社发〔2020〕44号•【施行日期】2020.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甬人社发〔2020〕44号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29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36号),大力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的稳就业工作,支持企业稳岗扩岗,促进城乡劳动者稳定就业,现就我市开展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范围中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的大型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之间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以下简称“四类重点就业群体”),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
对以上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之间新吸纳除“四类重点就业群体”以外的劳动者就业,在我市连续缴纳六个月及以上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劳动者人数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一)补贴标准。
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最长不超过3个月。
每家企业累计申领以工代训补贴不超过50万元。
企业以工代训补贴不计入劳动者每年三次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范围。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03.17•【字号】甬人社发〔2016〕31号•【施行日期】2016.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甬人社发〔2016〕31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现将《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投资机构投资补贴申请表2.宁波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基地)认定申请表3.宁波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基地)建设补贴申请表4.宁波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才奖励申请表5.宁波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人才情况表6.宁波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高管奖励申请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3月17日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6〕1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细则:一、人力资源服务业态认定当前,人力资源服务业主要包括就业创业指导、人力社保事务代理、人力资源培训、人才测评、薪酬福利设计管理、健康养老服务、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招聘、职业介绍和指导、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信息网络服务等业务形态。
二、投资机构投资补贴(一)申报对象对无政府基金参与,基金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我市各类投资机构,在投资人才创办的创新型初创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比例超过基金总额30%,或者累计投资上述类型企业超过3000万元的。
(二)申报条件1.2016年3月2日起投资在宁波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3年内并实际经营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2.投资机构必须以实际出资资金投入的方式参与投资。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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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标 签】减除费用标准
【颁布单位】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甬地税一﹝2005﹞271号
【发文日期】2005-12-29
【实施时间】2006-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为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管理,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5﹞18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工资、薪金所得减除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减除标准提高后,各地必须一律按统一标准执行,任何地方不得擅自规定免税项目或变相提高减除费用标准。
二、各地应通过多种形式和各种途径及时做好对纳税人的政策的宣传和扣缴义务人的政策辅导工作,确保工资、薪金所得减除标准的有关税收政策及时贯彻落实。
三、鉴于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原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甬地税一﹝1999﹞158号文有关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请严格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3•【字号】甬政办发[2011]243号•【施行日期】201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2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宁波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8号),设置宁波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是主管全市财政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和增加的职责1.划入国家税务局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职责。
2.增加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债务收支计划、社会保障预算等预算的编制和管理的职责。
3.增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划出和取消的职责1.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职责。
2.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1.加强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职责。
2.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区域经济发展,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3.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
4.加强财政管理信息大平台和税费征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政、税收、财务、会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4.12•【字号】甬人社发〔2017〕49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甬人社发〔2017〕49号各区县(市)人社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现将《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及补贴标准(2017年第一批)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4月12日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根据《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个人补贴(一)补贴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男性16-60岁,女性16-50岁)内,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或缴纳(含曾缴纳)宁波市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以及院校学生(在甬就读以及宁波生源在外地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高职院校和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以上的毕业学年学生和离校未就业毕业生)。
其中,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女性年龄放宽至55周岁。
(二)申请条件个人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已获得本市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能力考核合格证书等;2.证书工种及等级需在当年度《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以下简称“《培训补贴目录》”)内;3.申请时间在证书发证时间之日起一年内;4.已持有宁波市社会保障卡,且已激活金融借记功能。
通过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全日制双证制教育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能作为个人补贴依据。
(三)申请材料1.个人身份证(或户籍材料)电子图片;2.已获证书电子图片(只需提供包含个人信息页面)。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9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灵活就业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9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灵活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商务委员会,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宁波市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甬人社发〔2021〕38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9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灵活就业工作的通知甬人社发〔2021〕3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6部门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21〕25号)精神,进一步扩大就业渠道,促进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健康发展,强化灵活就业服务保障,促进实现共同富裕,现就进一步做好支持灵活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灵活就业管理(一)灵活就业形式。
根据省有关文件规定,本通知的灵活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除与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在公益性岗位上岗或领取营业执照以外,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或弹性工作等形式实现就业的就业形式。
(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实施灵活就业登记。
劳动者从事灵活就业、有相对稳定收入,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我市有效居住证的,可于实现就业后60日内到就业地或户籍地人力社保服务机构或线上平台(宁波人社智服通或浙里办)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按规定填报个人信息、灵活就业内容等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无需提供就业证明材料。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4.14•【字号】甬人社发〔2017〕47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甬人社发〔2017〕47号各区县(市)人社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财政部门:为贯彻落实《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规范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宁波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宁波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2017年4月14日宁波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活动,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促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打造宁波“技能之城”,根据《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竞赛是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或职业规范以及行业企业特有职业(工种)有关规范要求,结合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实际而开展的,以突出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为重点的,有组织的群众性职业技术技能比赛活动。
第三条竞赛应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竞赛可以邀请公证部门公证或聘请社会监督员对竞赛过程予以监督。
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竞赛工作的综合管理,设立竞赛管理办公室,负责竞赛活动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团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举办竞赛活动,应当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相关规定采取主办单位出资、社会赞助、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竞赛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9年度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标准)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9年度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6.23•【字号】甬人社发〔2019〕48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9年度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标准)的通知甬人社发〔2019〕48号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市内各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培训,推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2〕135号)、《关于印发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甬人社发〔2013〕21号)和《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甬人社发〔2017〕48号)文件精神,综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企业培训需求,现将2019年度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标准)予以发布(详见附件)。
同时,为进一步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工作质量,现将其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目录及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申领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目录及标准以证书核发或培训完成时有效的目录及标准为依据。
二、本补贴目录中所列的证书均为本市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能力考核合格证书等;宁波已有的培训鉴定项目,原则上需在宁波接受培训鉴定。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不含紧缺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申请、审核、拨付实行“定期申报、集中审核、统一拨付”的原则,申请时间为每年1、4、7、10月的前10个工作日,相关申报资料及要求仍按《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甬人社发〔2017〕49号)中相应规定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宁波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甬人社发[2015]56号【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宁波市卫生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3.26【实施日期】2015.03.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56号)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卫计委、财政局、发改委,“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卫生、财政、发改部门,全市医疗保险各定点医疗机构:现将《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改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2015年3月26日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改革试行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付费办法,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63号)和《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控制的指导意见》(浙卫发〔2011〕276号)文件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按病种付费是指以单个病种治疗为核算单位,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付费办法,付费定额标准按前三年实际均次医疗费用参考公立医院改革政策因素,并结合专家组意见确定。
首批试点40个病种(42个付费定额标准),具体病种及付费定额标准见附件。
二、适用对象范围1.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人员。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本办法同步适用于参保的城乡居民。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相关病种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医保经办机构按各病种付费定额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4.12•【字号】甬人社发〔2017〕48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甬人社发〔2017〕48号各区县(市)人社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财政部门:为贯彻落实《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管理,提高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安全性,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宁波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2017年4月12日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完善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健全政府购买培训服务的引导激励机制,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安全性,根据财政部、人社部《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90号)、《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2〕1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渠道及补贴范畴。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是劳动者根据就业需要和技能提升要求,自主选择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方式和机构,参加技能考核鉴定,或企业组织的相关培训,由失业保险基金或就业专项资金按规定给予的各项补贴,包括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技能鉴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公共实训、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等。
第三条补贴原则。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坚持以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升劳动者能力素质和促进就业为目的,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服务机制,按照社会需求、资格等级和培训成本,给予培训、鉴定和岗位补贴,提高企业组织培训和职工参与培训的积极性。
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宁波市社会保障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1998]260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宁波市社会保障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宁波市社会保障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1998〕2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提出的《宁波市社会保障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宁波市社会保障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财政局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1997〕8号)精神,强化社会保障基金的预算约束,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保值、增值,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保障基金是政府行使管理职能,建立保证广大职工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以政府信誉担保,通过法律、法规强制建立的专项基金。
它不同于财政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只能按规定全部用于社会保障支出。
第三条社会保障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再就业专项经费、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基金、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兵役义务费及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职工帮困基金等。
第四条在国家财政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预算之前,社会保障基金先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实行预、决算制度。
社会保障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制定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5.28•【字号】甬人社发〔2018〕67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人社发〔2018〕67号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财政部门:现将《宁波市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2018年5月28日宁波市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07〕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25号)等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深入实施人才强市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培养适应宁波产业转型升级和未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高技能人才,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市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主要用于引导和促进高技能人才培训、引进、评价、激励和基础平台建设等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等支出。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循“统筹平衡、确保重点、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高技能人才培养平台建设经费1.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经费。
对纳入市“155”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计划的公共实训基地项目和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项目的建设补助。
2.技能创业孵化平台建设经费。
对围绕人才引领、创新驱动发展主线而创建的技能创业公共服务平台、技能创业小镇等技能创业孵化平台的建设补助。
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6.27•【字号】甬民发[2013]80号•【施行日期】2013.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民发〔2013〕80号)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大榭开发区民政局、财政局,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局、财政税务局:现将《宁波市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2013年6月27日宁波市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妥善解决城乡困难老年人的养老照料问题,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12〕85号)和《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浙民福〔2012〕81号)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养老服务补贴的发放对象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60周岁(含)以上的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第三条养老服务补贴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制订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补贴的管理和审批发放工作。
市及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筹措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养老服务补贴申请材料的审核、养老服务补贴资格评估等工作。
社区(村)根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养老服务补贴受理、初审等工作。
第四条养老服务补贴的申请审批(一)申请。
养老服务补贴由老年人本人或家庭(简称申请对象)通过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宁波市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与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转换衔接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与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转换衔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4.07•【字号】甬劳社老[2010]63号•【施行日期】201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与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转换衔接工作的通知(甬劳社老〔2010〕63号)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09〕92号)规定,现就做好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与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转换衔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对象和条件1.实施对象。
本市户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参保人员。
2.实施条件。
上述人员在参加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后,可申请将其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政府补贴,下同)折算为低标准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折算标准和年限1. 折算标准。
按本人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时低标准养老保险“先补”的缴费标准确定折算标准(见附件1),其中2006年5月前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市辖各区折算标准统一按167元/月计算。
2. 折算年限。
按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折算标准计算确定折算年限,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时市区同期第3档缴费标准个人账户储存额的折算年限(即11年6个月)。
折算时,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个人账户储存额折算年限小于11年6个月的,应全额折算;折算年限大于11年6个月的,折算年限统一折算到11年6个月为止,政府补贴先折算,剩余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个人账户储存额予以退还。
折算年限计算到月,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折算后终止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关系,一经折算,不再变更。
3. 折算年限与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的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不向前推算参加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或工作的起始时间。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宁波市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宁波市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8.04.24•【字号】2018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宁波市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3号现将《宁波市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2018年4月24日宁波市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促进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XXX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二章纳税信用信息采集第六条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第七条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产生的指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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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告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01.22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
有关问题的通告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税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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