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概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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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行政法案例(3篇)

法律讲堂行政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区居民张先生,因认为其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的义务,导致小区环境脏乱,公共设施损坏严重,遂向A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投诉。

住建局接到投诉后,经调查发现物业管理公司确实存在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但未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张先生不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

市住建局经复议,维持了A区住建局的行政行为。

张先生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住建局是否依法履行了行政处罚职责,对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是否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案例分析1. 行政处罚的定义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的义务,属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住建局作为行政机关,有责任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 住建局是否履行了行政处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A区住建局在接到张先生的投诉后,经调查发现物业管理公司确实存在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但未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这表明A区住建局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

3. 市住建局复议决定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

在本案中,市住建局经复议,维持了A区住建局的行政行为。

然而,由于A区住建局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其行政行为违法,市住建局复议决定维持该违法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4. 法院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认为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分析行政法律案例(3篇)

分析行政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获得某市某区域土地使用权后,开始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

然而,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某市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以该区域土地利用不符合城市规划为由,要求开发公司停止施工,并拆除已建成的部分建筑。

开发公司认为规划局的决定违法,遂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情简介1. 开发公司于2016年依法取得某市某区域土地使用权,并按照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用途进行房地产开发。

2. 2018年,开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某市规划局认为其土地利用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开发公司停止施工,并拆除已建成的部分建筑。

3. 开发公司认为规划局的决定违法,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争议焦点1. 规划局作出的停止施工、拆除建筑的决定是否合法?2. 开发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案例分析1. 规划局作出的停止施工、拆除建筑的决定是否合法?(1)合法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在本案中,开发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用途进行房地产开发,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规划局认为其土地利用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开发公司停止施工、拆除建筑,这一决定是否合法,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规划局作出决定前,是否依法进行了调查、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

”在本案中,规划局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调查、论证,是判断其决定合法性的关键。

其次,规划局作出决定时,是否充分考虑了开发公司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公众利益和合理需求,保障合法权益。

行政法案例(5篇范例)

行政法案例(5篇范例)

行政法案例(5篇范例)第一篇:行政法案例行政法案例(2013年3.6)案例1 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对外部相对人实施行政行为。

[案情]为庆祝某自治州建州20周年,该州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要求市政府办公室做好有关工作。

为此,市政府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发布了有关市容卫生、文明礼貌和清理、整顿秩序的通告,要求全市各行各业各单位和全市市民切实遵守执行。

[问题]该通告行为合法吗?为什么?[答案与分析]该通告行为是不合法的。

因为: 1.该市政府办公室只是其所在市政府的内部机构或办事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能针对外部相对人实施行政行为。

因此,以自己的名义发布的要求全市各行各业各单位和全体市民遵守执行通告的行为是主体不合法的行政行为。

2.该通告行为是针对外部相对人的,并为其设定了义务,其合法主体应当是该市人民政府。

当然,市政府可委托其办公室实施该行为,但该市政府办公室在实施该行为时应以市政府的名义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该市政府办公室的通告行为,即使有市政府的委托,因未以市政府的名义进行,也是不合法的。

作为内部机构的市政府办公室,如果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行为,但在这里没有这种授权。

因此,从这一角度看,市政府办公室的通告行为也是不合法的。

[小结]行政机构是构成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各单位,是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服务的,不能以自的名义独立对外行使行政权。

但是行政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成为行政主体。

案例2.行政处罚应依法定程序进行。

[案情]郭甲是运煤司机,一日运煤经过309国道某交通检查站时,执勤人员宋丙(身着交通警察制服,佩带执勤袖章)向郭甲走过来,递给了郭甲一张处罚决定书,说:“交20块钱再走。

”郭甲接过处罚决定书, 见上面印的全部内容是:根据有关规定,罚款20元。

决定书印着某省某市交通大队的印章。

郭甲对宋丙说:“为什么要罚我?”宋丙说:“你超载。

法律案例分析行政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行政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规划局决定征收某村集体土地。

该村共有村民300户,土地面积2000亩。

征收范围涉及该村全部土地,补偿方案由规划局制定。

在征收过程中,规划局与该村村民就补偿问题产生分歧,村民认为补偿标准过低,不同意征收。

随后,村民联名向市规划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重新制定补偿方案。

市规划局经复议后,维持原征收决定。

村民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规划局是否有权单方面决定征收补偿方案?2. 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 村民的权利是否得到充分保障?三、案例分析(一)规划局是否有权单方面决定征收补偿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进行,并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

征收土地的补偿方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拟定,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因此,规划局作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但需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本案中,规划局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后,未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即开始实施征收工作。

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规划局单方面决定征收补偿方案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二)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土地的原用途、区位、市场价值等因素确定。

在本案中,规划局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仅考虑了土地的原用途和区位因素,未充分考虑市场价值等因素,导致补偿标准明显偏低。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应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在本案中,规划局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未明确列出各项补偿费用,且补偿标准低于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规划局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村民的权利是否得到充分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法律概述案例(3篇)

行政法律概述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各地建设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然而,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存在违规审批、违法建设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法律的权威性。

本案例以某市规划局违规审批建设项目为例,对行政法律进行概述。

二、案例经过2018年,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计划在该市某区域开发建设一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

开发商在项目立项前,委托某市规划局进行项目选址、规划审批等工作。

在规划审批过程中,某市规划局在未进行充分调研和评估的情况下,违规简化审批程序,仅凭开发商提交的材料,就批准了该商业综合体项目的规划方案。

随后,开发商在未取得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2019年,该市市民发现该商业综合体项目存在诸多问题,如擅自变更规划、破坏生态环境、占用公共绿地等。

市民向市规划局投诉,要求查处违规审批行为。

市规划局在接到投诉后,成立调查组对该商业综合体项目进行核查。

经调查,确认某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 违规简化审批程序,未进行充分调研和评估;2. 未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擅自批准项目规划方案;3. 违反法定程序,未按照规定公开审批信息。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某市规划局在审批建设项目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规行为,具体分析如下:1. 违规简化审批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规划审批应遵循法定程序,包括公示、听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等。

本案中,某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简化审批程序,导致项目审批过程缺乏透明度。

2. 未进行充分调研和评估。

在审批建设项目时,规划部门应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评估,确保项目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本案中,某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未进行充分调研和评估,导致项目存在诸多问题。

3. 违反法定程序,未公开审批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规划审批信息应予以公开。

本案中,某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未公开审批信息,损害了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行政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某市居民。

2010年,张某在未经某市规划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其自用土地上新建一栋三层房屋。

2011年,某市规划局发现该房屋后,经调查取证,认定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张某拆除违法建筑,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张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市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了原处罚决定。

张某仍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焦点:1. 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2.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建设?一、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1. 程序合法:某市规划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向张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某市规划局也依法进行了复核。

因此,某市规划局在程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2. 实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

某市规划局根据张某的违法事实,依法作出了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建设1. 违法事实:张某在未经某市规划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新建房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属于违法建设。

张某的行为符合违法建设的定义。

三、判决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实体合法,张某的行为构成违法建设,遂判决维持某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擅自新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法律行政法案例(3篇)

法律行政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化工厂(以下简称“化工厂”)成立于1990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近年来,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化工厂的污染排放量也逐年增加。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化工厂应向市环保局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然而,化工厂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多次违反环保法规,超标排放污染物,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二、案件经过2018年3月,某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化工厂存在违法排放污染物的问题。

经调查核实,化工厂自2017年12月起,多次超出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废气和废水。

此外,化工厂还未经批准擅自建设了新的生产线,进一步增加了污染物排放量。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某市环保局对化工厂进行了行政处罚。

具体如下:1. 调查取证某市环保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化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收集了化工厂的排污许可证、生产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等相关证据。

同时,对周边环境进行了监测,确定了化工厂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

2. 调查结果经调查,化工厂自2017年12月起,多次超出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废气和废水。

具体违法事实如下:(1)废气排放:化工厂废气排放口排放的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浓度均超出排放标准。

(2)废水排放:化工厂废水排放口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浓度均超出排放标准。

(3)擅自建设生产线:化工厂未经批准,擅自建设了新的生产线,增加了污染物排放量。

3. 行政处罚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某市环保局对化工厂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化工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整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问题。

(2)对化工厂超出排放标准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

(3)对化工厂擅自建设生产线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

三、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案件,涉及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等多个法律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评析:1. 环保执法机关的职责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保执法机关负责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和处罚。

法律部门行政法案例(3篇)

法律部门行政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5月,某市环境保护局在开展日常环境监察工作中,发现甲公司位于某工业园区内的一个化工厂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经调查,该化工厂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其排放的废水、废气严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某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对甲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甲公司化工厂自2018年11月起投入生产,累计排放废水约5万吨,废气约10万吨。

其中,废水中含有大量的化学物质,如重金属、有机物等,对周边水体造成了严重污染;废气中含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有害物质,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某市环境保护局认为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遂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 对甲公司化工厂处以罚款人民币100万元;2. 责令甲公司化工厂立即停止生产,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3. 责令甲公司化工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4. 责令甲公司化工厂对受污染的水体进行治理,并承担相应的治理费用。

甲公司不服某市环境保护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1. 某市环境保护局对甲公司化工厂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2. 某市环境保护局对甲公司化工厂作出的罚款数额是否合理。

三、法院判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 某市环境保护局对甲公司化工厂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某市环境保护局有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甲公司化工厂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其排放的废水、废气严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构成违法行为。

某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对甲公司化工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2. 某市环境保护局对甲公司化工厂作出的罚款数额合理。

行政法概论参考案例201206

行政法概论参考案例201206

案例参考案例1.2007年3月,深圳市民樵某向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驾驶执照被拒。

被拒原因是樵某没有提交驾校培训记录,车辆管理所的依据是2006年,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376号),该文件规定:“自2006年11月15日起,除部队驾驶证或者境外驾驶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外,其他初次申请驾驶证或者增加准驾车型的,必须持驾校出具的《驾驶培训记录》方可预约考试。

”同年5月,樵某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月,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作出的不受理原告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问题: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BC)。

A、深圳市公安局B、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C、樵某D、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本案中,深圳市车辆管理所行使行政职权性质属于(C)。

A、行政处罚B、行政强制C、行政许可D、行政确认3、粤公、通字【2006】376号性质属于(AD)。

A、抽象行政行为B、具体行政行为C、地方行政规章D、其他规范性文件4、根据学习过的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谈谈你对本案的看法。

参考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驾驶执照申领的条件是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文件对颁发驾驶执照的行政许可增设了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因而是违法的。

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拒绝给樵某申领驾驶执照行为,依据为违法的地方其他规范性文件,因而是违法的,适用法律错误,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行政法律案例(3篇)

行政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6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向某市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提交了一份关于某地块的开发规划方案。

该地块位于某市中心,规划用途为商业住宅综合用地。

规划局在审查过程中,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严格审查,在未取得相关部门意见的情况下,擅自作出批准决定,导致该地块的开发规划方案存在严重违法问题。

二、违法事实1. 规划局未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规划局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环境保护、文物、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然而,在本案中,规划局在审批开发商的规划方案时,未征求环境保护、文物、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的意见,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2. 规划局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在本案中,开发商提交的规划方案涉及商业住宅综合用地,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

然而,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未要求开发商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也未自行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3. 规划局未依法进行公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规划局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当依法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规划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

在本案中,规划局未依法进行公示,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处理结果1. 撤销违法审批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规划局在审批建设项目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出批准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撤销批准决定。

在本案中,某市人民政府认为规划局的行为违法,责令其撤销了对开发商的规划方案审批决定。

2. 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依法处理。

某市人民政府对规划局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行政法律典型案例(3篇)

行政法律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0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取得某市某区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后,未经批准擅自将该地块分割为若干小地块,分别出售给不同的购房者。

在开发过程中,开发公司未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擅自改变建筑物的用途和高度。

2013年,某市规划局在巡查中发现该违规行为,遂对该开发公司进行调查。

二、争议焦点1. 开发公司是否构成违法用地?2. 开发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案件审理过程1. 调查取证某市规划局在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人员对开发公司进行现场调查。

调查发现,开发公司确实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未经批准擅自分割土地;(2)未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3)擅自改变建筑物的用途和高度。

2. 案件审理(1)某市规划局依法对开发公司进行行政处罚,要求其停止违规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

(2)开发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认为开发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判决维持某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案例分析1. 违法用地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占用耕地、林地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土地,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

在本案中,开发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分割土地,并改变建筑物的用途和高度,属于违法用地行为。

2. 法律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的用途、高度等规划许可内容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并处以罚款。

在本案中,开发公司未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擅自改变建筑物的用途和高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案件启示1. 严格依法用地。

企业、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筑物的用途和高度。

第一章行政法概论案例

第一章行政法概论案例

第一章行政法概论案例在行政法中,涉及到的案例非常广泛,涵盖了政府机关的组织、职权、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裁量等方面。

下面将介绍一些行政法概论中常见的案例,并进行分析。

案例一:市政府在城市规划过程中泄露了一些商业机密,导致企业利益受到了损害。

该企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政府承担相应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的行政法问题主要是行政机关的责任。

政府机关负有保护商业秘密的责任,而泄露商业机密属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

根据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如果行政机关对商业机密的泄露造成了损害,企业可以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能够证明行政机关泄露了商业机密,那么政府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市政府决定在市中心建设一座高楼大厦,并在此过程中侵犯了一些居民的合法权益。

居民们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政府停止建设并赔偿损失。

这个案例涉及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

根据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法行使,合法行使。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能够证明政府在建设大厦过程中侵犯了居民的合法权益,就可以认定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

对于这种情况,居民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政府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损失。

案例三:部门负责人在行使行政许可权时,滥用职权,违法批准了一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许可申请。

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决定。

这个案例涉及到行政许可权的滥用问题。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特定事项作出的批准、许可行为。

行政机关在行使许可权时必须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行使职权。

如果行政机关滥用许可权,批准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许可申请,就可以认定其决定违法。

在这个案例中,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行政机关的决定。

以上案例涉及到行政法中的一些重要概念和问题,如行政机关的责任、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许可的滥用等。

行政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关注的是政府机关在行使公共权力时的法律规则和限制,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行政法的法律案例(3篇)

行政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某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事处”)于2010年3月15日发布了《关于对某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整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对小区内违建房屋进行整改。

业主委员会在接到《通知》后,认为街道办事处无权对其进行管理,且该《通知》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遂向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街道办事处是否有权对业主委员会进行管理?2. 街道办事处发布的《通知》是否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三、案例分析1. 街道办事处是否有权对业主委员会进行管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进行管理。

”由此可见,物业管理的主导权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手中,街道办事处并非物业管理的主导者。

但是,《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因此,街道办事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具有指导和监督的职责,但并非对业主委员会进行管理的主体。

在本案中,街道办事处发布的《通知》要求业主委员会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对违建房屋进行整改,明显越权干涉了业主委员会的自主管理权。

因此,街道办事处无权对业主委员会进行管理。

2. 街道办事处发布的《通知》是否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以下行为:(一)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三)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消防、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设施;(四)其他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由此可见,违建房屋属于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然而,《物业管理条例》并未赋予街道办事处直接对违建房屋进行整改的权力。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关于行政法律的案例(3篇)

关于行政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于2008年取得某市某地块的开发权,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前期规划、立项、环评等手续。

2009年,开发公司开始在该地块进行建设。

然而,在建设过程中,某市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以开发公司未按照规划审批要求进行建设为由,要求开发公司停工整改。

开发公司不服规划局的处罚决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开发公司是否按照规划审批要求进行建设;2. 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三、案件经过1. 开发公司建设情况开发公司在取得土地开发权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前期规划、立项、环评等手续。

在建设过程中,开发公司严格按照规划审批要求进行施工,包括建筑高度、间距、容积率等均符合规划要求。

2. 规划局处罚决定规划局在审查开发公司建设情况时,发现开发公司未按照规划审批要求进行建设,存在以下问题:(1)建筑高度超出规划审批要求;(2)部分建筑间距不符合规划审批要求;(3)部分建筑容积率未达到规划审批要求。

针对上述问题,规划局于2010年3月向开发公司下达了停工整改通知书,要求开发公司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开发公司不服规划局的处罚决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3. 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以下问题进行了调查:(1)开发公司是否按照规划审批要求进行建设;(2)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经审理,法院认为:(1)开发公司未按照规划审批要求进行建设。

虽然开发公司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划审批要求进行施工,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部分建筑高度、间距、容积率等方面与规划审批要求存在偏差。

(2)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

规划局在审查开发公司建设情况时,发现开发公司未按照规划审批要求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规划局有权对开发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四、法院判决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开发公司应按照规划审批要求进行建设,对不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建筑进行整改;2. 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开发公司应予以履行。

行政法规的法律案例(3篇)

行政法规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为推进城市更新项目,于2018年启动了某片区房屋征收工作。

李某作为该片区的居民,拥有合法房屋产权。

在征收过程中,李某与区政府就房屋征收补偿事宜产生纠纷,李某不服区政府的征收决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情简介李某于1990年购得某片区一套房产,并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2018年,区政府启动了城市更新项目,李某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区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了征收补偿方案,并组织相关部门对李某的房屋进行了评估。

评估结果显示,李某的房屋价值为100万元。

区政府根据《条例》的规定,提出补偿方案,包括:货币补偿100万元、搬迁费2万元、临时安置费每月1000元。

李某认为补偿方案中的货币补偿低于市场价格,且未考虑其房屋附属设施及装修价值,遂拒绝签订补偿协议。

随后,李某向区政府提出补偿诉求,要求提高补偿金额。

区政府经研究后,未同意李某的诉求。

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区政府按照市场价格补偿其房屋,并支付相应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三、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重点审查了以下问题:1. 区政府是否依法履行了征收程序;2. 区政府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 李某提出的补偿诉求是否合理。

1. 关于征收程序:法院经审查,认定区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已依法履行了征收程序。

区政府在征收前已发布了征收公告,对征收范围、补偿方案等内容进行了公示,并组织了听证会,听取了被征收人的意见。

2. 关于征收补偿方案:法院认为,区政府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基本符合《条例》的规定。

区政府根据评估机构评估的结果,提出了补偿方案,并考虑了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因素。

3. 关于李某的补偿诉求:法院认为,李某提出的补偿诉求部分合理。

李某的房屋位于城市繁华地段,其房屋价值应当高于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

行政法律案例(3篇)

行政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环保局在2018年3月对某化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严重的违法排污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某市环保局对该化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

二、案情简介(一)违法事实1. 该化工企业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至厂区外环境,严重污染周边水体。

2. 该企业未按照规定安装废水处理设施,也未对废水进行处理。

3. 该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废气处理设施,也未对废气进行处理,导致大量有害气体排放至大气中。

4. 该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噪声处理设施,也未对噪声进行处理,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二)调查过程某市环保局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化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经调查核实,该企业确实存在上述违法行为。

随后,某市环保局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

(三)处罚决定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某市环保局对该化工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2)对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噪声进行治理,确保达标排放;(3)对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噪声进行监测,并向环保部门报送监测报告;(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5)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XX万元。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某市环保局依法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案件评析(一)违法排污行为的认定本案中,某化工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排放废水、废气和噪声,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违法排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环保部门有权对其进行查处。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本案中,某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某化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该条款明确规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律案例分享(3篇)

行政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某市某开发商A与某市规划局B签订了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A公司取得某市某地块的开发权。

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需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一年内完成项目立项手续,并在两年内开工建设。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A公司未能按期完成项目立项手续和开工建设。

2013年,A公司再次向规划局B提出申请,要求审批该地块的开发项目。

规划局B 在审查过程中发现,A公司提供的项目资料存在诸多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然而,在开发商A的多次催促和施压下,规划局B在2013年12月作出了批准该地块开发项目的决定。

2014年,A公司开始动工建设,但不久后,当地居民发现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占用公共绿地、违规建设等。

居民们纷纷向有关部门投诉,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二、案件审理2015年,当地居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规划局B作出的批准该地块开发项目的决定。

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 A公司提供的项目资料存在虚假、伪造的情况,不符合项目审批的相关规定。

2. 规划局B在审批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存在违规操作。

3. A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占用公共绿地、违规建设等问题。

根据上述事实,法院认为规划局B作出的批准该地块开发项目的决定违反了法律法规,侵害了公共利益。

因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1. 撤销规划局B作出的批准该地块开发项目的决定。

2. 规划局B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有:1. 行政机关的审批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

本案中,规划局B作为审批机关,在审批过程中未能依法履行职责,存在违规操作。

2. 行政机关的违法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行政法案例(3篇)

法律行政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2008年,李某通过某市规划局审批,在该市某区购置了一块土地,用于建设住宅小区。

李某按照规划局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住宅小区的建设。

然而,在小区建设过程中,李某与规划局产生了纠纷。

二、纠纷起因1. 规划变更:在李某购置土地后,某市规划局对原有规划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的规划要求李某对住宅小区的某些设施进行修改,包括调整小区的出入口、绿化带等。

李某认为,规划变更给他的建设带来了额外负担,且修改后的规划不符合他的初衷。

2. 土地使用权争议:李某在购置土地时,与原土地使用者存在争议。

原土地使用者认为,李某未取得其同意,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未充分考虑这一争议,导致李某与原土地使用者之间的纠纷加剧。

三、案件经过1. 争议升级:李某与规划局就规划变更和土地使用权争议问题多次协商,但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

李某遂向某市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规划变更决定。

2. 行政复议:某市规划局依法受理了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并组成行政复议委员会进行审查。

经审查,行政复议委员会认为规划变更决定符合法律法规,但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未充分考虑李某的合法权益,存在瑕疵。

行政复议委员会建议规划局重新审查李某的申请,并充分考虑李某的诉求。

3. 诉讼程序:李某对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建议不服,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规划变更决定,并要求规划局重新审查其申请。

4. 法院审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李某的行政诉讼案件。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调取了相关证据,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审辩论。

法院认为,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存在瑕疵,但变更后的规划符合法律法规,未侵犯李某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院认为,李某与原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争议,属于民事纠纷,应由民事途径解决。

四、法院判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1. 维持规划变更决定。

2. 驳回李某要求撤销规划变更决定的诉讼请求。

行政法概论案例

行政法概论案例

第一章行政法概论案例案例1:张某系某大型电视机厂的职工,1998年厂里分房时未列入分房名单,张某不服,以该电视机厂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不合格,驳回了张某的起诉。

案例点评:案情中所讲到的电视机厂给职工分房的行政,属于“私人行政”的范畴,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

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

因此,张某对电视机厂分房时未将其列A分房名单的做法不服,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2: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元—300元。

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

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

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等等。

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

问:请谈谈你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

(注意:不能仅就此举引发的一些问题、个案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答案: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不合法且不合理。

理由如下:一、从合法性看,该市的新举措不合法,违反了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法律优越,即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二是法律保留,即行政机关活动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前提和基础。

行政法律十大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律十大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法律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我国,行政法律体系日益完善,涉及众多领域。

本文将通过对十个典型行政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行政法律在实际应用中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市规划局违法审批建设项目案案情简介:某开发商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市规划局在接到举报后,责令开发商停止施工并处以罚款。

分析:本案中,规划局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未依法审批建设项目。

对此,规划局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案例二:某县政府违法征收土地案案情简介:某县政府在未依法征收土地的情况下,强行征收村民土地用于建设项目。

分析:本案中,县政府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未依法征收土地。

村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案例三:某市环保局违法处罚企业案案情简介:某企业因环保问题被市环保局处以罚款,但企业认为罚款数额过高,遂提起行政诉讼。

分析:本案中,环保局在处罚企业时,未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存在处罚过重的问题。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依法对环保局的处罚决定进行审查。

4. 案例四:某市公安机关违法扣押公民财物案案情简介:某公民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扣押财物,但后来证明其无罪。

分析: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扣押公民财物时,未依法进行,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扣押财物。

5. 案例五:某市卫生局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案案情简介:某医疗机构因存在违法行为,被市卫生局吊销执业许可证。

分析:本案中,卫生局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未充分考虑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存在吊销过重的问题。

医疗机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恢复执业资格。

6. 案例六:某市工商局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案案情简介:某企业因存在违法行为,被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

分析:本案中,工商局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时,未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存在吊销过重的问题。

企业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恢复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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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行政法概论案例案例1:张某系某大型电视机厂的职工,1998年厂里分房时未列入分房名单,张某不服,以该电视机厂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不合格,驳回了张某的起诉。

案例点评:案情中所讲到的电视机厂给职工分房的行政,属于“私人行政”的范畴,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

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

因此,张某对电视机厂分房时未将其列A分房名单的做法不服,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2: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元—300元。

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

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

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等等。

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

问:请谈谈你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

(注意:不能仅就此举引发的一些问题、个案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答案: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不合法且不合理。

理由如下:一、从合法性看,该市的新举措不合法,违反了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法律优越,即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二是法律保留,即行政机关活动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前提和基础。

(1)从法律优越角度看,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导致了多处公民的私权利遭到侵犯,比如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也就是说,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违反了现行民事法律。

法典是保障人民权利的圣经,正是由于该市没有严格依法行政,才导致了公民权利遭到了侵犯。

(2)从法律保留角度看,交通管理部门行政职权必须有法律的依据,不能采取法律没有规定的手段。

根据我国现行法,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并且只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务院制定的有关交通管理条例进行交通管理,而不能另辟蹊径。

没有法律依据的所谓新举错,是违背依法行政原则的。

二、从合理性看,该市的新举措不合理,违背了行政合理原则(1)行政合理原则要求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和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

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造成了社会各方面的矛盾,谈不上科学合理,且这项举错导致了部分公民社会公德的沦丧!(2)行政合理原则要求行政裁量决定符合并体现法律对裁量权限的授权目的,不得以形式合法背离立法的实质要求。

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似乎实现了管好交通的目的,但实际上违背了法律对于管好交通的最终目的——保持正常的社会秩序,维持社会稳定。

(3)行政合理原则要求行政裁量决定建立于对相关因素的正当考虑之上,不得考虑不相关的因素。

行政行为作出时涉及到多种因素,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时,应当全面考虑行为所涉及到或者影响到的因素。

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很明显没有考虑到这一措施可能带来社会副面影响。

(4)行政合理原则要求行政裁量决定应当符合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和最一般法律正义要求。

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证据材料应当由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程序收集,并使用;制止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而采取的措施必须与其违法行为相关,而不能影响到与该违法行为无直接关联的名誉权(因为违章照片、录像资料在当地电视台播出)。

三、没有依法行政,就没有依法治国。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一个行政机关都要把依法行政作为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基本途径。

只有把依法行政纳入到日常具体工作中去,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不是一个原则性的口号,不能仅仅停留在宪法中,必须落实具体到依法行政实践当中去。

只有如此,才能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宏伟目标。

案例3:2004年8月4日,铜梁县旧县广播站报警称,有人在广播站吵闹不休。

旧县派出所的两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看到当地居民张某和女婿与广播站的祝某正抓成一团。

纠纷是因安装闭路电视线引发的。

当时,张某双手紧紧抓住祝的衣服,不让其离开,并大声叫骂。

两民警见状,对双方进行劝解,并叫张某放手。

同时,民警口头传唤张某到派出所调查解决,被张某拒绝。

期间,一民警抓住张的左手,责令他放手。

随后两民警离开现场。

后来,张某被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当天下午,张某说他的左手痛得厉害,民警把他带到旧县镇医院检查,诊断表明无骨折特征。

当年8月23日,张某到铜梁县中医院作X光片检查诊断,其左手第2、4指末节基底部骨折。

在医院治疗11天后,再次诊断为陈旧性骨折,伸肌腱止点陈旧性断裂。

事后,张某找派出所要求赔偿,但一直没有结果。

2005年3月,他向铜梁县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该县公安局赔偿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复印费、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共计4万余元。

问:你认为本案应当如何适用法律,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理?答案:县公安局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可以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但民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致使张某身体受到伤害,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同时,张某在纠纷中也有不理智行为,亦不积极配合民警执行职务,经劝解仍有不理智行为,应对自身的伤害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铜梁县公安局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15049.24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

案例4:为防止疯牛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卫生部及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曾经发布公告,宣布自公告之日起,禁止进口和销售来自疯牛病国家的以牛肉、牛组织、脏器等为原料生产制成的食品。

某专营英国进口食品的公司甲认为,疯牛病经过肉类制品传染的可能性极小,卫生部的禁令似乎超过了必要性的限度,有违法的嫌疑。

问:甲公司的主张是否有理由?答案:《国境卫生检疫法》第6条规定,在国外或国内有检疫传染病大流行时,国务院可以下令封锁有关的国境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同时,《食品卫生法》第9条第12款(兜底条款)也规定: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禁止生产和经营。

而疯牛病属于一种病原菌,其可能传染一种叫做CJD的脑病,所以,卫生部等部门依照上述法律作出的禁令,是有法律根据的。

同时,这两部法律也授予了行政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意味着行政机关不一定要下令禁止,“兜底条款”更是给予行政机关极大的意思自由空间。

应当指出的是,行政机关依照自由裁量规定作出的规定,纵然有不当之处,也不是违法行为。

然而,行政裁量并非毫无界限,其仍需受到法律授权意思的制约,尤其是不得违背比例原则或平等原则等一般原则,否则即构成违法,就本案来说,焦点在于卫生部的禁令是否违背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之一,其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的权利免于遭到国家的过度侵害,它主要从方法与目的的关联性角度,来考查行政行为的合宪(法)性。

其可分为三个下位原则:1、适合性原则:限制人民权利的措施必须能够达到所预期的目的;2、必要性原则:在适合达到目的的多种手段中,应选择对人民权利侵害最小的手段;3、狭义比例原则:对于人民权利的侵害程度与所欲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处以一种合理且适度的手段。

如上所述,比例原则是从方法与目的的关联性角度,来考查行政行为的合宪(法)性的。

就本案而言,“方法”是全面禁止进口英国等国家的牛肉制品,“目的”则是防止疯牛病病原传入中国,保护人民的健康。

具体阐述如下:1、适合性原则。

全面禁止进口英国等国家的牛肉制品是否属于防止该病原传入中国的适合手段呢?疯牛病原既然以牛体为寄生体,则该病原体就有可能经由牛肉制品传入中国,虽然可能性不大,但应有所防范,以防万一,所以禁止进口英国等国家的牛肉制品,自足以防止疯牛病病原传入中国。

反之,肉类以外的其他牛类制品若与疯牛病原无关(如乳制品等),不能禁止其输入。

因此,卫生部的禁令将乳和乳制品排除在外是完全正确的。

2、必要性原则。

卫生部的禁令是否“必要”呢?即除了该禁令外,是否还有其他手段侵害较小且能够达到相同目的的手段?可以考虑的手段是,行政机关可采取逐一检验的方法,对染有疯牛病的牛肉制品进行销毁,而不是全面禁止进口。

然而,此种方法不仅消耗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事实上行政机关也无力逐一检验,加上其检疫能力有限,疏漏不可避免,而且,目前全世界范围尚没有对疯牛病因子直接的检验方法。

所以,采取逐一检验的方法对进口商的侵害固然较小,但却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

3、狭义比例原则。

此原则所应考量的是,进口商因禁令所导致的损失与该禁令所要达到的目的之间是否处于一种合理的关系?该禁令的目的是防止疯牛病病原传入中国,保护人民的健康,甚至生命,而这是人民最为重要的基本权利。

反之,进口商也因禁令遭受巨大损失。

然而,在我看来,人民健康权及生命权的保护显然比进口商的经济利益的维护要重要的多。

综上所述,卫生部等机关作出的禁令,其目的是防止疯牛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该禁令是一个合适而且必要的手段,又具有合理性,所以,并未违反比例原则,应属于一个合法的行政行为。

案例5:广州贝氏药业有限公司诉国家计委(现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政府药品定价案为规范药品市场,消除药品虚高价格,落实对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药品开展政府定价的工作,2001年1月,被告国家计委下发了计价格[2001]13号《关于单独定价药品价格制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药品定价通知》)。

2001年8月9日,原告广州贝氏药业有限公司按照该通知的要求,申请被告国家计委对其生产的100mg*10片/盒及100mg*20片/盒两种规格的贝立德氧氟沙星予以政府单独定价,并提出价格分别为20.20元及40元的定价申请。

被告根据原告的申报材料,于2001年12月15日作出计办价格[2001]1492号《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30种抗感染类药品单独定价方案(暂行)通知》(以下简称“计价格[2001]1492号通知”),确定原告生产的仿制药品贝立德氧氟沙星100mg*10片/盒及100mg*20片/盒两种规格分别定价为8元及15.5元。

原告对该《通知》不服,于2002年1月14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定价行为,判令被告给原告比照日本第一制药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日本第一制药”)及上海信谊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谊药业”)生产的氧氟沙星的定价重新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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