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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下载】刘子平寻衅滋事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刘子平寻衅滋事刘子平寻衅滋事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X)昌刑初字第66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秀丽,女,40岁(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农民,户籍地河北省景县北流智乡第四赵庄村,住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大东流苗圃南场职工宿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林瑞,男,45岁(196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北京首钢红冶钢厂工人,户籍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郎山苗圃宿舍楼04-122室,住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大东流苗圃南场职工宿舍。

被告人刘子平(曾用名刘剑),男,23岁(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陕西省,小学文化,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坝河乡代庄村。

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X年6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字(201X)第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子平犯寻衅滋事罪,于201X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秀丽、赵林瑞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秀丽、赵林瑞,被告人刘子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6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刘子平酒后在昌平区小汤山镇温榆河广告牌南侧20米处,对上班途经此处的赵秀丽进行非礼,并将其眼部打伤。

后赵秀丽返回家中告知其丈夫赵林瑞,赵林瑞护送其上班途中与刘子平再次相遇并互殴,刘子平持菜刀将赵林瑞胳膊砍伤。

经法医鉴定赵秀丽的伤情已构成轻伤,赵林瑞的伤情已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刘子平于当日被抓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子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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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文档】刘正中寻衅滋事一案-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刘正中寻衅滋事一案刘正中寻衅滋事一案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怀中刑一终字第72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正中,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略),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1990年10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7年11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X年10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X年5月9日刑满释放。

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X年2月26日被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执行逮捕。

现押于麻阳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正中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OO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201X)麻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刘正中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1X年2月10日晚7时许,被告人刘正中在家中过生日和刘友平(绰号“满佬”,另案处理)等人喝完酒后,至干硐村小卖部的公路上,欲前往郭公坪乡街上玩耍。

因同伙所骑摩托车不能搭载多人,被告人刘正中便要搭乘互不认识的被害人龙绪华所骑,刚好停在小卖部的二轮摩托车。

龙绪华以要搭载该村村民刘钦友而予以回绝后,刘正中遂对龙进行威胁,称如不搭载他,就把摩托车掀到田里去,且进而用手抓住龙绪华的摩托车不放,并与在旁帮腔的刘友平一道阻止龙绪华载着刘钦友离开。

此时,围观村民从中劝解,龙绪华趁机驾驶摩托车搭载着刘钦友往郭公坪乡街上方向驶去。

【精品文档】周俊寻衅滋事-精选word文档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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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周俊寻衅滋事-精选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周俊寻衅滋事周俊寻衅滋事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昌刑初字第66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俊(曾用名周旭),男,31岁(1975年4月10日出生),出生地辽宁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抚顺市章党镇上汉村。

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X年6月6日被羁押,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欧友和,北京市腾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字(201X)第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俊犯寻衅滋事罪,于201X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俊及其辩护人欧友和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6月6日15时许,被告人周俊伙同李景生、“小武”、“小杰”等人(均另案处理)酒后在昌平区沙河镇南一村“全家福”饭店门前,无故对马由奴斯(男,23岁)、马应寿(男,26岁)、马小俊(男,19岁)等人进行殴打,逃跑时将沙河派出所民警孙庆林(男,41岁)打伤。

经法医鉴定,马由奴斯、马应寿、孙庆林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周俊后被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周俊辩称其没有打孙庆林,由于酒喝多了,打没打别人记不请了。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此次犯罪系酒后失控,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X年6月6日15时许,被告人周俊伙同李景生、“小武”、“小杰”等人(均另案处理)酒后在昌平区沙河镇南一村“全家福”饭店门前,无故对马由奴斯(男,23岁)、马应寿(男,26岁)、马小俊(男,19岁)等人进行殴打,此后在逃跑时,将沙河派出所民警孙庆林(男,41岁)打伤。

最新-宗新成寻衅滋事一案 精品

最新-宗新成寻衅滋事一案 精品

宗新成寻衅滋事一案
宗新成寻衅滋事一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9丰刑初字第0207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德秀,女,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涞水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

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宗新成,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盐山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

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羁押,同年8月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19第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宗新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德秀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广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宗新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德秀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9年7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宗新成在本市丰台区丰西京铁二队大院外的路边,酒后无故殴打被害人吴德秀,致被害人吴德秀骶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后被告人宗新成持菜刀追赶被害人彭广瑞,并将其砍伤,致被害人彭广瑞外伤造成左肩及腰部擦伤共三处,累计面积460平方厘米,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宗新成被抓获。

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作案工具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及到案经过等证据。

刘仲军寻衅滋事案(萧公(闻堰)行罚决字[2021]11611号)

刘仲军寻衅滋事案(萧公(闻堰)行罚决字[2021]11611号)

刘仲军寻衅滋事案(萧公(闻堰)行罚决字[2021]11611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萧公(闻堰)行罚决字[2021]11611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60000
【处罚日期】2021.11.11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闻堰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萧山区
【处罚对象】刘仲军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33:03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10日20时38分许,在闻堰街道闻兴路某号的修脚店,刘仲军进入店内无故声称要店内员工送其回家,店老板龙某拒绝后刘仲军用手掐住了龙某的脖子,龙某挣脱后用椅子砸了刘仲军一下。

经检查,双方无明显伤势。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刘仲军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杭州市萧山区拘
留所执行。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推荐】徐前寻衅滋事-实用word文档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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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徐前寻衅滋事-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徐前寻衅滋事徐前寻衅滋事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大刑初字第91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前,男,1971年4月22日生于黑龙江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冶金园区65委13组。

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X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在住所地候审。

被告人徐伦,男,1969年10月10日生于黑龙江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冶金园区65委13组。

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X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在住所地候审。

被告人邹向前,男,1982年1月8日生于黑龙江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集贤县丰乐镇3委一组。

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X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在住所地候审。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字(201X)第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前、徐伦、邹向前犯寻衅滋事罪,于201X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明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前、徐伦、邹向前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2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徐前、徐伦、邹向前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七街“夜来香”烧烤店,酒后滋事,无故辱骂、殴打在该饭店内就餐的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区分局民警靳永胜、李哲。

后又拒绝跟随接报出警的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林校路派出所民警到侦察机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对民警王秀峰、杨宝勇进行辱骂、推搡,造成民警杨宝勇右手受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

后三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到案经过、事主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徐前、徐伦、邹向前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处。

刘云强寻衅滋事案(桐公(崇)行罚决字[2021]06303号)

刘云强寻衅滋事案(桐公(崇)行罚决字[2021]06303号)

刘云强寻衅滋事案(桐公(崇)行罚决字[2021]06303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桐公(崇)行罚决字[2021]06303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60140
【处罚日期】2021.09.08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浙江省桐乡市公安局崇福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嘉兴市
【处罚对象】刘云强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09:17
主要违法事实: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凌晨,刘云强在桐乡市崇福镇建业路夜游神烧烤店门口,进行寻衅滋事的违法活动,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刘云强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桐乡市拘留所执行。

执行期限:自2021年9月8日起至2021年9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
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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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寻衅滋事案例(3篇)

法律讲堂寻衅滋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出于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目的,无事生非,进行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节奏加快,一些社会矛盾和问题逐渐凸显,寻衅滋事案件时有发生。

为了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本篇法律讲堂将通过对一起寻衅滋事案件的解析,帮助大家了解寻衅滋事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

被告人张某,男,30岁,无业。

2019年5月,张某因与邻居王某发生纠纷,心生怨恨。

一日,张某携带刀具至王某家中,欲找王某报复。

王某不在家,张某遂在家中翻找物品,将王某家中的电视机、空调等贵重物品损坏。

张某作案后,逃离现场。

经鉴定,王某家中的物品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2万元。

三、案件审理1. 案件受理案件发生后,王某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开展侦查工作,将张某抓获归案。

2. 案件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为泄私愤,携带刀具至王某家中,损坏王某家中物品,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赔偿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

四、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 犯罪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案侵犯了公共秩序,属于寻衅滋事罪的客体要件。

(2)客观要件:张某携带刀具至王某家中,损坏王某家中物品,扰乱公共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

(3)主体要件:张某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体要件。

(4)主观要件:张某为泄私愤,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具有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件。

3. 案件特点本案具有以下特点:(1)动机恶劣:张某为泄私愤,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扰乱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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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刘铁柱寻衅滋事刘铁柱寻衅滋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二中刑终字第02325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志俊,男,25岁,1981年9月7日出生于山西省晋中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山西省介休市宋古乡西段屯村。

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X年5月1日被羁押,同年6月2日被逮捕。

现已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刘铁柱,男,29岁,1977年9月13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范家屯镇一委4组。

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X年5月1日被羁押,同年6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铁柱、朱志俊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ОО六年十月十七日作出(201X)丰刑初字第1367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刘铁柱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二、被告人朱志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原审被告人朱志俊不服,提出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志俊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志俊在本院审理期间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志俊撤回上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X)丰刑初字第136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冯桢代理审判员王志东代理审判员郭树明二ОО六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韩绍鹏以下文字仅用于测试排版效果, 请使用时删除!岁月如烟,流年似锦。

一份烟火,一度春秋。

左手染墨,右手繁华。

只言片语,哪能写得尽五味人生?只道是文字如弦,拔动心的音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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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李涛寻衅滋事一案-精选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李涛寻衅滋事一案李涛寻衅滋事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丰刑初字第0165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涛(别名袁涛),男,39岁(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小学文化,无业,住(略)。

198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4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X年6月20日减刑释放。

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X年4月3日被羁押,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被告人陶磊,男,26岁(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无业,住(略)。

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X年4月3日被羁押,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1X)第1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涛、陶磊犯寻衅滋事罪,于201X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涛、陶磊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X年4月3日2时许,被告人李涛、陶磊伙同“光雨”(另案处理)在本市丰台区太平桥西里小区新疆亚克西餐厅内,酒后滋事,将被害人孔玲梅、孔玲丽打伤,致被害人孔玲梅颈部外伤致右侧软组织挫伤一处,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致被害人孔玲丽外伤致左手指软组织轻微肿胀。

后被查获。

并提供了下列证据:被害人孔玲梅、孔玲丽的陈述,证人韩艾乙草、韩赞乃白、陈美幸证言,北京电力医院诊断证明书、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辨认笔录,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六里桥派出所破案报告等证据,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涛、陶磊予以惩处。

寻衅滋事案件法律文书(3篇)

寻衅滋事案件法律文书(3篇)

第1篇刑事起诉书(刑诉字〔2023〕第X号)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 号,身份证号码:XXX XXX XXXX XXXX XXXX,电话:XXX-XXXX-XXXX。

案由:寻衅滋事一、案件来源本案由XX省XX市XX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二、犯罪事实经审理查明:1. 2023年3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车至XX市XX区XX路XX号附近,因与他人发生口角,遂对现场围观群众进行辱骂、推搡,并持械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微伤,一人轻微脑震荡。

2. 2023年3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XX市XX区XX路XX号附近,因琐事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张某某持刀威胁李某,并肆意损坏李某家中的财物,造成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3. 2023年4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XX市XX区XX路XX号附近,因酒后与路人赵某发生纠纷,张某某指使他人对赵某进行殴打,造成赵某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一)证人证言证人李某、赵某、王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张某某在上述三个案件中寻衅滋事的事实。

(二)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赵某的陈述,证实了被告人张某某在上述案件中对其造成的伤害和财产损失。

(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了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

(四)鉴定意见法医鉴定意见,证实了被害人李某、赵某的伤情及财产损失。

(五)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其行为是出于一时冲动,没有预谋。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四、判决结果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认罪态度较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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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8】宗新成寻衅滋事一案-精选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宗新成寻衅滋事一案宗新成寻衅滋事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X)丰刑初字第0207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德秀,女,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涞水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

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宗新成,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盐山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

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X年7月23日被羁押,同年8月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1X)第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宗新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X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德秀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广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宗新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德秀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X年7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宗新成在本市丰台区丰西京铁二队大院外的路边,酒后无故殴打被害人吴德秀,致被害人吴德秀骶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后被告人宗新成持菜刀追赶被害人彭广瑞,并将其砍伤,致被害人彭广瑞外伤造成左肩及腰部擦伤共三处,累计面积46.0平方厘米,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201X年7月23日,被告人宗新成被抓获。

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作案工具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及到案经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宗新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精编范文】刘讯寻衅滋事一案word版本 (2页)

【精编范文】刘讯寻衅滋事一案word版本 (2页)

【精编范文】刘讯寻衅滋事一案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刘讯寻衅滋事一案刘讯寻衅滋事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昌刑初字第106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讯,男,29岁(1979年10月3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1997年2月4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X年5月7日被羁押,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魏卓、陈兰洁,北京市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振宇,男,27岁(1981年6月14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1997年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X年9月23日因犯抢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X年5月28日被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X年5月7日被羁押,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被告人姚爽,男,24岁(1984年8月18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201X年11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X年6月22日被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X年5月7日被羁押,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201X]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讯、朱振宇、姚爽犯寻衅滋事罪,于201X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刘讯及辩护人魏卓、陈兰洁,被告人朱振宇、姚爽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5月4日晚,被告人刘讯、朱振宇指使被告人姚爽纠集张子龙、王福磊、何向远、王延海等10余人在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孟祖村市场内的北京海静伟业技术开发公司民工宿舍内,无故对刘保庆、姜希强、林俊义等人进行殴打,经鉴定姜希强、林俊义、刘保庆、孙书才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寻衅滋事罪——精选推荐

寻衅滋事罪——精选推荐

寻衅滋事罪律师观点分析⼀审法院查明原审判决认定:2018年8⽉3⽇2时30分许,被告⼈郑XX、陈XX伙同林X(已判决)及多名同案⼈(均在逃)在本市海珠区⼴州⼤道南XX门前的公交车站处,⽤拳脚⽆故随意殴打被害⼈龙X、徐X、王X1、王X2、王X3、王X4,随后逃离现场。

经鉴定,上述六名被害⼈均受轻微伤。

后被告⼈郑XX于2019年4⽉27⽇到江海派出所投案⾃⾸,被告⼈陈XX于同年6⽉11⽇在茂名市电⽩县电城XX被抓获。

案发后,被告⼈郑XX及同案⼈林X赔偿了被害⼈⼀⽅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的谅解。

⼀审法院认为原审适⽤简易程序审理,认为被告⼈郑XX、陈XX的⾏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郑XX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陈XX有坦⽩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郑XX已赔偿被害⼈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郑XX、陈XX⾃愿认罪认罚,依法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从宽处罚。

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九⼗三条第⼀款第⼀项、第六⼗七条第⼀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

⼆、被告⼈陈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个⽉。

⼆审请求情况陈XX上诉提出:其于2019年6⽉已向被害⼈赔偿了1.45万元(包含在协议书上林X、郑XX赔偿的3.3万元中),取得了被害⼈的谅解,请求⼆审查明事实,给予从轻处罚。

并向本院提交了协议书、谅解书、银⾏转账记录等相关资料。

指定辩护⼈戴X提出:上诉⼈陈XX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X已取得被害⼈⽅的谅解,但原审并未对此事实进⾏查明和认定,未对上诉⼈陈XX进⾏酌定从轻处罚,请求⼆审法院考虑上述情节对上诉⼈陈XX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郑XX、陈XX伙同林X等⼈随意殴打六名被害⼈致轻微伤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案发后林X、郑XX、陈XX共同赔偿了被害⼈的经济损失⼈民币3.3万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上诉⼈陈XX、原审被告⼈郑XX结伙随意殴打他⼈,情节恶劣,其⾏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上)审判长:1人人民陪审员:2人书记员:1人公诉人:2人辩护人:2人被告人:3人被告人:贾浩,镇江市联想职业高中二年级学生。

被告人:乙然,社会无业青年,曾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包志林,本市联想职业高中二年级学生,与贾浩同班同学。

被害人:丁新,本市联想职业高中一年级学生法警:2人基本案情:贾浩与丁新同为联想职业高中在校住宿生,一天中午两人同在学生食堂排队时,因丁新插队,贾浩与其当场吵架,丁新打了贾浩一拳,两人被在场老师劝阻,贾浩十分气愤,认为在这么多同学面前被欺负,自己太丢脸了,遂怀恨在心,当晚贾浩在校外的一间游戏室玩时,遇到了自己在游戏室认识的朋友乙然,贾浩向乙然谈及中午在校发生的事,并对乙然讲想教训教训丁新,乙然当场同意,叫贾浩确定时间后和他电话联络,贾浩回宿舍后,又请同班同学包志林帮忙,叫包志林和他们一起去教训丁新,包志林心里虽不怎么愿意,但碍于朋友情面,只好点头同意。

第二天,贾浩纠约乙然、包志林二人,在丁新回宿舍途中等候,丁新出现后,三人上前将丁新拦住,对丁新进行殴打,丁新撒腿就跑,乙然遂掏出随身携带的砍刀向丁新头部砍去,丁新被砍倒在地后,贾浩、乙然又在丁新身上猛踢几脚,丁新大呼“救命”。

三人就立即逃窜至校外,贾浩、包志林二人于第二天向学校保卫科投案自首,乙然于当天被公安机关抓获。

书: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一、不得随意走动及进入审判区;二、不得鼓掌、喧哗、哄闹;三、不准吸烟;四、寻呼机、移动电话一律关闭;法庭纪律宣布完毕。

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入庭。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长:(敲锤)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到庭,第一被告人姓名?贾:贾浩,长:性别?贾:男。

长:出生年月日?贾:88年5月17日生长:民族?贾:汉族长:文化程度?贾:高中文化长:职业?贾:学生长:家庭住址?贾:住本市朝阳区阳光花苑52号。

长:什么时候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贾:9月14日长:第二被告人姓名?乙:乙然长:性别?乙: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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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刘海生寻衅滋事一案-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刘海生寻衅滋事一案刘海生寻衅滋事一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大刑初字第26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海生(别名:刘三),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白奎镇白奎村。

因涉嫌寻衅滋事,201X年9月16日被羁押,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1X)1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海生犯寻衅滋事罪,于201X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仁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海生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海生于201X年1月10日凌晨1时许,酒后伙同李龙、梁小龙、柱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百乐人间”歌厅门前,无故对被害人张世滨的红色吉利汽车进行打砸,造成车身前风挡玻璃、右侧面玻璃等多处毁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30元。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辨认笔录、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查询材料等证据。

并认为,被告人刘海生目无国法,酒后滋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海生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和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X年1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海生酒后伙同李龙、梁小龙、“柱子”等人(均在逃),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百乐人间”歌厅门前,无故将停放在此的被害人张世滨的红色吉利汽车进行打砸,造成车身前风挡玻璃、右侧面玻璃等多处毁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30元。

【最新】胡继锋寻衅滋事-精选word文档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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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胡继锋寻衅滋事-精选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胡继锋寻衅滋事胡继锋寻衅滋事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房刑初字第0058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继锋,男,28岁,1978年3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张家口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九连城镇河营村冰河营自然村1号(暂住北京市丰台区王佐乡贺照云村)。

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X年6月19日被羁押,同年7月1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潘燕来,北京泰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征,男,20岁,1986年3月6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北京市丰台区王佐乡大富庄村157号。

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X年6月19日被羁押,同年7月1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凯,男,17岁,1989年10月22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丰台区王佐乡西庄店村。

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X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兼辩护人王金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被告人刘凯之母,住址同被告人刘凯。

被告人曹宇,男,17岁,1989年7月6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丰台区王佐乡西庄店村19号。

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X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兼辩护人曹福林,汉族,高中文化,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丰台支行职工,系被告人曹宇之父,住址同被告人曹宇。

被告人刘扬,男,18岁,1988年8月18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丰台区王佐乡西庄店村10内1号。

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X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刘建忠,汉族,大专文化,北京市丰台区王佐乡政府干部,系被告人刘扬之父,住址同被告人刘扬。

被告人郝继梅,女,28岁,1978年4月11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丰台区王佐乡贺照云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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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金拓寻衅滋事一案-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金拓寻衅滋事一案金拓寻衅滋事一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X)大刑初字第92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书旺,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略)。

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金拓,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涉嫌寻衅滋事201X年5月7日被羁押,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字(201X)0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拓犯寻衅滋事罪,于201X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书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书旺,被告人金拓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X年6月8日2时许,被告人金拓伙同孙玥、宫兆魏(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大兴区吉星德亿夜市门前,因租乘汽车一事与杨书旺发生争执,金拓持铁制甩棍伙同他人对杨书旺进行殴打,踹损杨书旺的夏利轿车。

杨书旺损伤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法医鉴定为“头皮挫裂创1处,创口长4.2厘米,已清创缝合,伴挫创缘宽0.2厘米,所受损伤轻微伤。

经北京市大兴区价格认证中心对杨书旺驾驶车辆受损情况进行鉴定,价格为500元。

在案件处理期间,杨书旺收到人民币1 000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书旺诉称,由于被告人的行为给我造成损失,故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1 282.25元、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2 00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1 500元、精神损失费10 000元、修车费500元。

2019年刘三军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实用word文档 (3页)

2019年刘三军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实用word文档 (3页)

2019年刘三军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刘三军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刘三军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一案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怀中刑一终字第4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三军,外号“三宝”,男,1985年4月1日出生于溆浦县,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1X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溆浦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刘丰竹,男,1952年12月11日出生于溆浦县,汉族,农民,住(略)。

系被告人刘三军的父亲。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三军犯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X)溆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刘三军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溆浦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一、故意伤害201X年11月1日上午11时许,刘红军(系刘三军胞兄,另案处理)被岗东乡乐园村李卓珠殴打致伤,被告人刘三军得知后很气愤,欲对李卓珠进行报复,当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刘三军与刘红军持菜刀乘车到岗东乡乐园村桥头时发现李卓珠,即持刀追砍李卓珠,李卓珠便往岗乐乡原林工商方向跑,当跑至原林工商屋边时,被告人刘三军和刘红军将李卓珠追上,被告人刘三军持菜刀将李卓珠左手、右脸砍伤,致其左手掌肌腱断裂,经鉴定构成重伤,七级伤残。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法医鉴定结论,证明被害人李卓珠的损伤构成重伤,七级伤残。

2、被害人李卓珠的陈述,证明案发当天上午与刘红军发生扭打,下午1时许,刘三军、刘红军等人在岗东乡林工商屋将其左手、右脸砍伤。

最新-刘宗江寻衅滋事 精品

最新-刘宗江寻衅滋事 精品

刘宗江寻衅滋事刘宗江寻衅滋事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昌刑初字第10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宗江,男,32岁1975年11月5日出生,出生地辽宁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灯塔市古城街道小黄金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羁押,同年10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被告人任杰,男,24岁1983年6月11日出生,出生地辽宁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辽宁省灯塔市古城街道前烟台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羁押,同年10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被告人解洪国,男,29岁1977年11月5日出生,出生地辽宁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辽宁省灯塔市古城街道石桥子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羁押,同年10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绍亮,男,17岁1989年7月5日出生,出生地辽宁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灯塔市古城街道小黄金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羁押,同年10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金蔚,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明忠杰,男,43岁1964年6月19日出生,出生地辽宁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绥中县小庄子满族乡石官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羁押,同年10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经诉字[2019]第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宗江、任杰、解洪国、刘绍亮、明忠杰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文华,被告人刘宗江、任杰、解洪国、刘绍亮、明忠杰及辩护人金蔚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宗江于2019年8月31日21时许,在昌平区东小口镇马连店村362号的东北骨头锅饭馆内,酒后无故滋事,掀翻、打砸饭馆桌椅、餐具,并将服务员许明明男,25岁打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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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宗江寻衅滋事
刘宗江寻衅滋事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昌刑初字第10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宗江,男,32岁(1975年11月5日出生),出生地辽宁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灯塔市古城街道小黄金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X年8月31日被羁押,同年10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被告人任杰,男,24岁(1983年6月11日出生),出生地辽宁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辽宁省灯塔市古城街道前烟台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X年8月31日被羁押,同年10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被告人解洪国,男,29岁(1977年11月5日出生),出生地辽宁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辽宁省灯塔市古城街道石桥子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
罪于201X年8月31日被羁押,同年10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绍亮,男,17岁(1989年7月5日出生),出生地辽宁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灯塔市古城街道小黄金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
罪于201X年8月31日被羁押,同年10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金蔚,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明忠杰,男,43岁(1964年6月19日出生),出生地辽宁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绥中县小庄子满族乡石官村;因涉嫌犯寻衅滋
事罪于201X年8月31日被羁押,同年10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经诉字[201X]第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宗江、任杰、解洪国、刘绍亮、明忠杰犯寻衅滋事罪,于201X年1月24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昌
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文华,被告人刘宗江、任杰、解洪国、刘绍亮、明忠
杰及辩护人金蔚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宗江于201X年8月31日21时许,在昌平区东小
口镇马连店村362号的“东北骨头锅”饭馆内,酒后无故滋事,掀翻、打砸饭
馆桌椅、餐具,并将服务员许明明(男,25岁)打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被告人刘宗江又纠集被告人任杰、解洪国、刘绍亮、明忠杰等人将饭馆的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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