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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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与保修

缺陷责任与保修

缺陷责任与保修873

一、缺陷责任期

1、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3、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4、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二、质量保修

1、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应在质量保修期内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与发包人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工程质量保修

质量保修期应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在质量保修期内,发包人发现质量缺陷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修正,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修正;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

缺陷责任期的概念源于2005年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如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五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八条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在该办法中不仅对缺陷责任期的概念进行了阐述和界定,而且还对其期限做了描述。实质上就是指预留质保金的一个期限,具体期限由双方合同约定。

而保修期却是完全不同的一个概念了。对此2000年6月26日《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已有明确的规定。

“第七条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㈠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

一、质量保修期是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中规定: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对公路工程而言,质量保修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2003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中有相关的规定:第50.2注:工程保修期一般为5年,若路基工程(含隧道、桥涵)与路面工程分开招标,5年保修期从最后完工的工程项目开始计算。桥梁工程的保修期可适当延长。

二、缺陷责任期是从FIDIC合同体系中引进的,在缺陷责任期内施工单位承担的义务与质量保修期内义务相同——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在2003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7版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2012年九

部委《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中都有出现,但存在一些不同,导致实践中的分歧。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第二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对公路工程而言,缺陷责任期为2年。《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

质量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

质量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

质量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

【1】质量保修期

法律依据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缺陷责任期

法律依据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

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3】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次明确分开列出这两个期限,“通用条款15.1: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4】工程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都是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需要对其所承包的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的一个期间。两者解决的都是,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只是缺陷责任期可以以扣除保证金的形式保证承包人履行维修义务。由于缺陷责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因此缺陷责任期到期后,工程通常还未达到法定的最低保修期要求,因此承包人将继续承担保修责任。而在后续的保修期内,发包人无法以扣除保证金的形式保证承包人履行维修义务。

工程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

工程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

工程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

在建筑和工程行业中,工程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是两个常用的术语。尽管它们经常被混淆或被误认为是同一个概念,但实际上它们代表

了不同的概念和责任。本文将详细介绍工程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之

间的区别。

首先,工程缺陷责任期指的是工程承包商或施工单位对其工程项目

中存在的缺陷负责的时间段。这个时间段是指在工程竣工后的一段

时间内,工程承包商需要负责修复和纠正工程项目中发现的任何缺

陷和问题。通常,工程缺陷责任期的长度是根据合同约定或相关法

规来确定的。在这段时间内,如果发现了任何工程缺陷,工程承包

商有责任及时修复。

工程缺陷责任期的目的是确保工程项目在交付给业主之前达到预期

的质量标准。它要求工程承包商在一定时间内承担所有因施工不当、设计错误或材料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导致的问题的责任。若在责任期

内发现任何缺陷,业主可以要求工程承包商无偿修复它们。或者,

业主可以选择与承包商重新协商合同条件,包括责任期的延长或其

他补救措施。

相比之下,保修期是指承包商或制造商提供的一段时间,用于保证

其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合同要求和标准。对于建筑工程来说,

保修期通常是指承包商在工程竣工后的一段时间内提供的免费维修

和维护服务。在保修期内,若发现了任何问题或缺陷,业主可以要

求承包商或制造商进行修复或更换。

保修期一般较短,通常为数月或数年,具体取决于合同的约定和产

品的性质。不同的产品和服务可能有不同的保修期要求。然而,保

修期不同于工程缺陷责任期,后者是针对整个工程项目的缺陷负责,而前者仅针对承包商提供的特定产品或服务的问题负责。

质保期、保修期、缺陷责任期

质保期、保修期、缺陷责任期

质保期、保修期、缺陷责任期

什么是质保期?

质保期即产品质量保证期,也被称为保修期。它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生产商或销售商承担对产品自身质量上的一切问题的保证和服务。质保期的长度根据不同的产品类型和制造商而变化,有些产品的质保期只有几个月,有些则可长达数年。

质保期通常包括以下范围:

•产品自身质量的问题;

•原材料和加工问题;

•工艺问题;

•制造缺陷等。

什么是保修期?

保修期与质保期是近义词,是指制造商或销售商保证产品能够在一定时期内正常工作的承诺。和质保期不同,保修期一般可以提供额外的服务,比如免费维修和更换零部件等。

不过,有些制造商会将质保期和保修期视为不同的概念,当产品出现问题时,只有在保修期内才能享受免费维修和更换服务。

什么是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它是指对于出现质量问题或者缺陷的产品,制造商或销售商需要对其提供的一种保障。不同的地区和国家对缺陷责任期的规定不同,具体内容也会根据法律法规和产品类型而异。

缺陷责任期通常包括以下条件:

•制造商需要对产品的质量负责;

•如果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者缺陷,制造商或销售商需要向消费者提供免费的维修、更换、退货等服务;

•再次出现质量问题或者缺陷,消费者可以向制造商或销售商要求一定的赔偿。

质保期、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的区别

虽然质保期、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都是与产品质量保证有关的重要概念,但它们之间存在一些区别:

•质保期和保修期是生产商和销售商提供的服务承诺,而缺陷责任期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制造商或销售商对消费者的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具有强制性;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一、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是指在产品制造、设计、销售或使用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导致的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缺陷责任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1. 缺陷定义:产品存在设计、制造或标识上的缺陷,使其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危险,或者不符合消费者合理期望的质量标准。

2. 产品缺陷责任的承担主体: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产品缺陷责任的承担主体可以是产品制造商、销售商、进口商等。

3. 缺陷责任的赔偿范围:赔偿范围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以及其他因产品缺陷导致的损失。具体赔偿金额根据受害者的实际损失、医疗费用、误工费等因素进行计算。

4. 缺陷责任的证明:消费者在主张产品缺陷责任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产品缺陷的证明、损失的证明、医疗费用的发票等。

5. 缺陷责任的时效性:消费者主张产品缺陷责任的时效一般为法定保修期限或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内。超过保修期限后,消费者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该缺陷是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

二、保修责任

保修责任是指制造商或销售商对其销售的产品在一定期限内提供维修、更换或退款等服务的法律责任。以下是保修责任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1. 保修期限:保修期限是指制造商或销售商承诺对产品提供维修、更换或退款等服务的有效期限。保修期限的长短根据产品的性质、价格、品牌等因素而定。

2. 保修责任的内容:保修责任的内容包括维修、更换、退款等服务。制造商或

销售商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在保修期限内对产品进行免费维修、更换或退款。

3. 保修责任的排除:根据产品的性质和使用方式,一些特定情况下制造商或销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一、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是指在产品制造、设计或者销售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导致产品无法正常

使用、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由相关责任方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缺陷责任的相关规定:

1. 产品缺陷定义: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存在的设计、制造或者

警示缺陷,使产品无法满足其合理使用的安全性能要求。

2. 产品责任主体:产品责任主体包括制造商、销售者和进口者。制造商指的是

在生产过程中将产品投入市场的企业或个人;销售者指的是将产品提供给最终用户的企业或个人;进口者指的是将产品从国外引进并提供给最终用户的企业或个人。

3. 缺陷产品的处理:一旦发现产品存在缺陷,责任主体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召回、修理、替换或退款等方式,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4. 赔偿责任:对于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相关责任主体应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

二、保修责任

保修责任是指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制造商或销售者对产品质量问题承担的责任。以下是保修责任的相关规定:

1. 保修期限:产品的保修期限由制造商或销售者根据产品的特性和质量标准确定,并在产品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通常保修期限为一年,但某些产品可能会有延长的保修期限。

2. 保修内容:保修内容包括免费修理、更换零部件、退货退款等。保修范围通

常包括产品本身存在的质量问题,但不包括人为损坏、意外事故或者不当使用导致的损坏。

3. 保修流程:消费者在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及时与销售者或制造商联系,提供购买凭证和详细的问题描述。销售者或制造商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保修服务。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定义与区别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定义与区别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定义与区别

对于广大乙方施工企业来说,保障工程质量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果验收不合格,就会面临拿不到工程尾款的情况,情况严重的话,还可能会被甲方反索赔,得不偿失。

不仅如此,即便是通过验收了,也不意味着乙方就能高枕无忧了,因为工程也有售后服务,在竣工验收后的一定期限内,如果出现了质量问题,乙方依然需要承担责任。

关于乙方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法律规定了两个概念,分别是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这两个概念看起来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但其实有很大区别。在司法实践中,弄明白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对合法保障自己的权益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定义

所谓缺陷责任期,指的是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工程缺陷修复义务,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会扣留质量保证金。一般来说,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开始计算,如果因为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则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至于缺陷责任期的长度,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而保修期,则指的是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其起算之日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如果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正常竣工验收,那么保修期就要等到问题解决、工程正常通过竣工验收后才能开始计算。要是因为发包人的责任导致竣工结算一直没办理,那就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或发包人实际占有使用工程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联系与区别

关于缺陷责任期,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一个最低期限,也就是说,要是甲乙双方没有进行相关约定,就可能出现没有缺陷责任期的情况,保修期则不同,对于不同的工程部分,法律都有一个至少保修多少年的规定。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

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消费者总是希望能够获得完美的产品或服务。但是由于

各种原因,有时候产品或服务存在缺陷,这时消费者就希望能够通过缺陷责任期或质量保修期获得赔偿或维修服务。本文将深入探讨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概念、区别以及相关规定。

什么是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也称作不合格品责任期,是指商品或者应该履行服务合同的服务

提供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自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一般为6个月至1年),如果

出现生产瑕疵、设计缺陷、材料不合格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情况,消费者可以要求企业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缺陷责任期通常适用于三种情况:

1.商品销售合同:商品销售合同是指商家向消费者出售商品的合同,如

果在缺陷责任期内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向商家或者生产厂家提起责任并要求维修或者换货。

2.服务合同:服务合同是指商家向消费者提供的各种服务合同,如修理、

建设、设计等服务合同。如果发现提供的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在缺陷责任期内要求企业对服务进行重新提供,或者退还服务费用。

3.食品销售合同:食品销售合同是指商家向消费者出售食品的合同,如

果发现食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在缺陷责任期内进行退换货。

什么是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也称作保修期、售后服务期,是指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对于自己的

产品提供一定范围内的保修服务。在保修期内,如果出现因生产制造原因等问题造成的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出维修、更换或退货的要求。

质量保修期通常将产品的使用年限分为以下几个时间段:

1.建设工程:5-10年不等。

工程合同条款中的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规定

工程合同条款中的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规定

工程合同条款中的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规定

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缺陷责任

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担当缺陷责任。

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觉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担当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担当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托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担当,按第19.2.3项商定办理。

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商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担当。

19.5承包人的进人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1.1.4.5目商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依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一、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是指在产品制造、销售或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所导致的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产品存在缺陷时,制造商、销售商或服务提供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1 制造商责任

制造商在产品制造过程中应确保产品符合相关的质量和安全标准。如果产品存

在缺陷,制造商应承担责任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如召回产品、修复缺陷或退款等。

1.2 销售商责任

销售商在销售产品时应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如果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销

售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供退货、退款、维修或更换等解决方案。

1.3 服务提供商责任

服务提供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确保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如果服务存在缺陷导

致损害,服务提供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供补救措施,如重新提供服务、修复损害或退款等。

二、保修责任

保修责任是指制造商或销售商对所销售的产品提供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保

修责任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产品在一定期限内免费修理、更换或退货。

2.1 产品保修期限

产品的保修期限是指制造商或销售商对产品质量提供的保证期限。保修期限通常根据产品的性质和价格而定,可以是几个月到几年不等。在保修期限内,如果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享受免费维修、更换或退货的权益。

2.2 保修范围

保修范围是指制造商或销售商对产品质量问题所提供的修理、更换或退货的范围。通常情况下,保修范围包括由于制造缺陷引起的故障或损坏,但不包括人为损坏或不当使用所导致的问题。

2.3 保修流程

当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流程享受保修服务:

- 联系制造商或销售商,说明问题并提供购买凭证;

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

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

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

1 概念 (1)

2 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主要区别 (1)

3 补充 (2)

1 概念

1、保修期是指建设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2、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管理合同中约定。

2 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主要区别

1、计算日期起始时间不同

⑴、保修期的起算日期从业主工程师发给工程竣工证书之日算起;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⑵、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2、保修期限不同

⑴、《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⑵、缺陷责任期一般有6个月,12个月或者24个月,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管理中约定。

3、两者遵循的法律依据不同

⑴、保修期遵循的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⑵、缺陷责任期遵循的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3 补充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留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质保期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的区别

质保期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的区别

质保期、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的区别

质保期是质量保证期,就是在这段时间内如果出现质量问题的话可以包换

保修期就是如果在这段时间内出现质量等的问题的话可以免费修理;我国法律确立了建设

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并明确了相关项目的最低质量保修期限;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9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放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7条、第8条也作出了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基本相同的规定;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八条建筑节能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修期限为十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保修

15.4.1保修责任

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区别

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区别

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区别

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区别,保修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过这个保修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

缺陷责任期是指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一、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是指在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由于产品本身存在缺陷导致的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缺陷责任可以由生产者、销售者或使用者承担,具体责任的划分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1. 生产者缺陷责任

生产者缺陷责任是指生产者在产品制造过程中存在缺陷,导致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危害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生产者缺陷责任的判断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缺陷存在:产品在设计、制造或者提供时存在缺陷,缺陷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

(2) 使用方式正确: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问题,而非用户使用不当导致的。

(3) 损害结果:缺陷产品使用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生产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召回缺陷产品、修理或更换缺陷产品等。

2. 销售者缺陷责任

销售者缺陷责任是指销售者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缺陷,导致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危害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销售者缺陷责任的判断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缺陷存在:销售者销售的产品在设计、制造或者提供时存在缺陷,缺陷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

(2) 销售行为:销售者已经将产品提供给消费者,并从中获得了经济利益。

(3) 损害结果:缺陷产品使用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销售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召回缺陷产品、修理或更换缺陷产品等。

3. 使用者缺陷责任

使用者缺陷责任是指使用者在使用产品过程中存在缺陷,导致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危害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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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建设中经常会看到“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身影,虽然“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规定都是对工程日后使用过程的某个特定阶段里维修期限的限制,但是此两者却有着截然不同的本质区别。

二、基本概念

1、质量保修期

指建设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

2、缺陷责任期

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而规定的维修期限。

三、两者的区别

1、起算点的差异

①质量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指出: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②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指出: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

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换言之,缺陷责任期未必从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也有可能从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90天后起算。

2、法定与约定的差异

①质量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必须法定遵守最低期限。

②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不属于法律法规,期限经双方约定遵守。

3、是否竣工验收的差异

①质量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指出: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换言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质量保修期开始的先决条件,若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自然谈不上质量保修期。

②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指出: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

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换言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构成缺陷责任期开始的先决条件。

4、维修期限的差异

①质量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指出: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换言之,上述年限的规定为最低标准,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严于最低标准的年限。若双方不约定,则遵守法定的最低年限标准。

②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指出: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换言之,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缺陷责任期,则无缺陷责任期可言。

5、责任的差异

①质量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指出: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九条指出: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第十条指出: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第十一条指出: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指出: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可见:在质量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具有保修责任和义务。

②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指出: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可见:此种形式实质上只是双方对质量保证金预留了一个约定的期限,并不存在实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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