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克特公司起诉丰和公司和宏盛公司案_案例分析常识商务指南频道商务资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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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的运输保险

出口货物的运输保险
应先行背书 (ENDORSED)。
国际贸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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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险索赔
损失通知
向承运人等 提出索赔
采取施救措施
提问
索赔期限为多长?
备妥索赔单证
国际贸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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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链接:保险的免赔率
免赔率 相对免赔率 绝对免赔率
国际贸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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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拓展
共同海损的分摊
船舶
货方
运费方
阅读:P223例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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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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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VIEW
• 于是,威克特公司向当地法院起诉,控告丰和公 司和宏盛公司串谋伪造提单,进行欺诈,既违背 了双方合同约定,也违反了法律规定,要求法院 扣留宏盛公司的运货船只。
• 美国当地法院受理了起诉,并扣留了该运货船舶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丰和公司承认了其违约行 为,宏盛公司亦认识到其失理之处,经多方努力 ,最后,我方终与威克特公司达成了协议,由丰 和公司和宏盛公司支付威克特公司赔偿金,威克 特公司方撤销了起诉。
(3)领取和审核保险单据(理解P217的保险单)
国际贸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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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实施与心得
任务实施心得
(1)投保单内容应根据什么单据填? (2)保险适用法律有哪两种? (3)保险单的出单时间有什么要求? (4)出口商办理保险,保险单交银行前应该如 何?
国际贸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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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保险单
保险单的种类
保险凭证
出口 货物 的运 输保 险
• DISCUSSION:倒签提单的法律后果对于卖方或 船公司如何?对于倒签提单,收货人可以什么其 他理由拒绝收货?
国际贸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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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14: 出口货物的运输保险

st宏盛案例分析doc资料

st宏盛案例分析doc资料

【案例分析】宏盛新老股东的控制权之争宏盛(600817.SH)全名为上海宏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前身为良华实业。

1998年龙长生家族设立的上海宏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宏普实业)介入良华实业的重组,并于当年11月27日以每股2元的价格受让上海市粮油贸易公司持有的良华实业24万多股国有法人股,从而成为良华实业的第一大股东,并将其改名为上海宏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其经营范围包括电脑及高科技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软件的开发、销售,半导体集成电路的产品开发、设计、制造及相关系统产品和系统集成、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等等。

但其主要经营模式是从国际买家手上获得订单,转而在国内寻找加工商;或者替国内客户代理进口商品。

公司曾经一度获利丰厚。

不过,2008年3月18日,宏盛突然发布停牌公告,停牌原因是重大事项未公告。

同年3月20日,宏盛因亏损被实施特别处理,公司股票简称改为“ST宏盛”。

2009年4月29日,公司公布的年报显示2008年巨额亏损28亿多元。

鉴于其2007年度和2008年度连续两年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宏盛股票面临退市风险,并于同年5月4日起被施行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

股票简称由“ST宏盛”变为“*ST宏盛”。

宏盛由此陷入了严重的经营和财务危机之中。

企业陷入危机本已损害了相关利益人的利益,各相关利益人理应齐心协力帮助企业共度难关。

但不幸的是,宏盛的股东之间却展开了激烈的控制权争夺,进一步将该公司推向了退市边缘。

一、宏盛控制权争夺的起源1.宏盛的原股权结构。

2009年12月31日宏盛的股权结构如图1所示,控股股东为宏普实业,该公司成立于1998年9月,注册资本7.93亿元,主要经营业务为实业投资、国内贸易、物业管理、生产销售电脑设备及配件、软件开发及销售、百货批发及零售等。

鞠淑芝、龙长虹通过上海力捷投资有限公司及宏普实业间接持有宏盛31.65%的股权,成为宏盛的实际控制人,同时这2人都是宏盛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货物运输法

货物运输法

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 租船合同: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租 赁船舶所签订的一种海上运输合同。 • 租船合同和提单的区别: • 租船合同既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海 上运输合同的证明,也是海上运输合同本 身。 • 不能作为物权凭证。 • 不能作为承运人收到货物的依据。

卖方与买方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价格条件为CIF仰光。 附加条款规定:卖方供货船到达仰光港口后,买方负责在 9天内将承运船舶的货物卸完,超过上述规定时间,买方 负责承担由此引起的包括滞港、滞卸费在内的一切费用。 卖方为履行交货义务,租用了“X”号轮将货物运送至仰 光港。航海日志记载,2月21日11时46分,船舶抵达东经 96度北纬16度处抛锚。3月13日3时30分进港准备。4时55 分领航员登轮开始进港。9时26做分靠泊。10时30分开始 卸货。3月18日4时40分卸毕。“X”轮的卸货准备就绪通 知书(NOR)上记载,该NOR是承运人于2月21日11时 45分船舶抵达锚地时递交的,但被接受的时间是3月13日 9时30分。 航程结束后,承运人根据租船合同要求卖方赔偿“X”轮 在仰光滞期费,卖方遂要求买方赔偿其损失,买方拒付。 双方发生争议.
• 从2月21日11时46分起,到3月13日4时55分止, 船舶在仰光港外抛锚,未到达仰光港口,此段时 间不应计算为卸货时间;卖方在锚地递交NOR时 买方并未无条件地接受;卸货时间应从船舶实际 开始卸货时,即3月13日10时30分起算。至3月18 日4时40分卸货完毕,卸货共用4.76天。即使不考 虑除外情况,该时间也未超过货物买卖合同附加 条款所允许的“9天”卸货时间。故船舶在卸货港 未发生滞期。因此,仲裁庭不支持卖方要求买方 赔偿其滞期费的请求。
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 • • • • • 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修改 1、适用范围 2、责任限制 3、“集装箱准则”条款 4、诉讼时效 5、核能损害责任

国际结算B试卷

国际结算B试卷

南京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国际结算》期终试卷(B、闭)卷2014/2015学年第二学期使用班级:姓名学号班级得分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0小题20分)1.背书人在汇票背面只有签字,不写被背书人名称,这是()A.限定性背书B.特别背书C.记名背书D.空白背书2.承兑以后,汇票的主债务人是()A.出票人B.持票人C.承兑人D.保证人3 .汇票债务人承担汇票付款的责任次序在承兑后是()。

A.出票人—第一背书人—第二背书人B.承兑人—出票人—第一背书人C.承兑人—第一背书人—第二背书人D.出票人—承兑人—第一背书人4 .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些都属于票据的基础关系。

票据在流通过程中,受让人()。

A.应当了解票据的基础关系B.无需了解票据的基础关系C.应当了解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资金关系D.应当了解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5 .汇票上的付款人在()后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A.受到提示B.对汇票做出承兑C.汇票到期D.见票当天6 .可转让信用证的新证和原证的内容中,必须相同的是()。

A.受益人B.商品数量C.商品单价D.装运日期7 .无论从买价还是卖价看,电汇汇率比信汇汇率和票汇汇率都要()。

A.低B. 相等C. 高D.买价高卖价低8 .属于顺汇方法的支付方式是()。

A.汇款 B.托收 C.信用证 D.银行保函9 .以下是国际贸易中经常用到的结算方式,其中哪种不属于汇款方式?()A.押汇B.预付货款C.寄售D.凭单付汇10 .以下关于托收指示说法错误的是()。

A.是根据托收申请书缮制的B.是代收行进行托收业务的依据C.是托收行制作的D.是托收行进行托收业务的依据11 .T/T中文含义为()。

A.信汇 B.电汇 C.票汇 D.信托收据12.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是()的融资。

A.进口商给予出口商B.托收银行给予进口商C.代收行给予出口商D.代收行给予进口商13 .票据的必要项目必须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这叫做票据的( )。

国际结算作业

国际结算作业

国际结算作业(1)要求:作业要在本周五下午4点之前提交,电子版提交给学委,学委打包压缩后提交给老师(过期无效)以下作业为案例分析,请按要求格式回答1.1991年7月中国丰和贸易公司与美国威克物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一项出口货物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货物的装船日期为1991年11月,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

合同签订后,中国丰和贸易公司委托我国宏盛海上运输公司运送货物到目的港美国纽约,但是由于丰合贸易公司没能很好的组织货源,直到1992年2月才将货物全部备妥,于1992年2月15日装船中国丰和贸易公司为了能够如期结汇取得货款,要求宏盛海上运输公司按1991年11月的日期签发提单,并凭提单和其他单据向银行办理了议付手续,收清了全部货款。

但是当货物运抵纽约港时,美国收货人威克特贸易有限公司对装船日期发生了怀疑,威克特公司遂要求查阅航海日志,运输公司被迫交出航海日志,威克特公司在查阅航海日志之后,发现了该批货物真正的装船日期是1992年2月15日,比合同约定的装船日期要迟延达三个月,于是威克特公司向当地法院起诉,控告我国丰和贸易公司和宏盛海上运输公司串谋伪造提单,进行欺诈,即违背了双方合同约定也违反了法律规定,要求法院扣留该宏盛运输公司的运货船只。

美国当地法院接受了威克特公司的起诉,并扣留了该运货船舶,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丰和公司承认了其违约行为,宏盛公司亦意识到其失理之处,遂经多方努力争取庭外和解。

最后,我方终于与美国威克特公司达成协议,由丰和公司和宏盛公司支付美方威克特公司赔偿金,威克特公司方撤销了起诉。

问题:本案中托运人要求船运公司签的是什么提单?托运人在货物背不齐的情况下应该怎么办,而不应该怎么办?2.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销售一批工艺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合同订立后,B公司依约开来信用证,该信用证规定,货物最迟装运期至9月30日,提单是受益人A公司应向银行提交的单据之一,信用证到期日为10月15日,信用证未规定交单期。

商法案例——精选推荐

商法案例——精选推荐

◆概念⏹要约(offer),又称为发价、发盘、出盘、出价或报价,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作出的一种订约提议。

◆构成要件⏹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着重区别:要约和要约邀请1、案例阅读:吉布逊诉曼切斯特议会案1970年9月,保守党占多数议席的英国曼切斯特市议会决定出让该议会的房子,就写信给原告:“市议会有可能出让房子,价格约2725英镑,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

”原告写好申请,一并回了信。

正在此时,市议会重新选举,工党占了上风,决定不出让房子了。

原告遂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2合同生效的要件:合同存在对价、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具有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合同的形式合法、合同的内容合法◆对价(约因)⏹定义:对价(consideration/cause),是作为报答允诺实际给予或答应给予的东西。

⏹英美法关于对价的原则:●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对价必须是待履行的对价或者是已经履行的对价,而不能是过去的对价,但有例外:⏹如果一方应对方的请求为对方提供了某种服务,日后对方允诺给予报酬,则这种过去已经提供的服务仍可以作为日后允诺给予报酬的对价,这项允诺有约束力;⏹允诺人对受诺人负有道德上的义务时,过去的对价可以成为对价。

2、案例阅读:韦布诉麦克戈文案(法律不是无情的)1925年,原告受雇于一家木材公司。

一天,他在公司的锯木厂清理木材。

当他把楼上摆放的一堆原木一根根掀落到楼下时,突然发现麦克戈文从楼下经过,他正搬动的一根原木如果落下去将正好砸在麦克戈文的身上,使其受到致命的伤害。

为了挽救麦克戈文,原告紧紧抱住原木的一端使其下落的方向改变,结果麦克戈文得救了,但原告却跌到楼下,造成终身残疾,丧失了劳动能力。

为报答原告,麦克戈文答应每两周付给原告15美元,直到原告死为止。

这笔钱从1925年9月支付到1934年1月麦克戈文去世。

以后麦克戈文的继承人拒绝支付这笔钱。

于是原告对该继承人提起诉讼。

●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但不要求充分或对等;3、案例阅读:蒙特夫特诉斯考特案(名义上的对价)被告斯考特答应以1英镑的价格把房子卖给原告,但后来被告反悔了,声称1英镑是个不充分的对价。

公司纠纷案例分析

公司纠纷案例分析

公司纠纷案例分析在商业领域中,公司纠纷时有发生。

无论是因为合同违约、财务纠纷,还是人事问题,这些争议都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解决。

本文将通过一个实际的公司纠纷案例,来分析其原因、影响以及解决方案,以期为读者提供一定的启示和借鉴。

案例描述:在ABC公司,法拉和约翰是两名具有专业技能和管理才能的合作伙伴。

他们一起创建了一家设计公司,以提供建筑和室内设计服务。

一开始,他们的业务非常成功,但是随着合作时间的增长,他们之间开始出现分歧和矛盾。

案例分析:1. 合作原因:法拉和约翰之间的合作主要基于彼此的专长和技能互补。

法拉擅长销售和市场推广,约翰则在设计和项目管理方面有丰富经验。

他们在公司成立之初,对这种合作方式充满了信心。

2. 冲突源头:随着公司的发展,法拉和约翰开始在决策和资源分配上产生分歧。

法拉倾向于追求快速盈利,更注重市场推广和销售,而约翰则更注重公司的设计质量和声誉。

双方对于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产生了争议,这导致了纷争的发生。

3. 影响:公司内部的纠纷对整个运营和形象产生了不良影响。

员工感受到了紧张和不稳定的工作环境,客户对公司的信任度下降,业务也开始受到影响。

同时,法拉和约翰之间的关系也因为纠纷变得紧张,对公司的决策和执行力产生了负面影响。

4. 解决方案:- 沟通和协商:法拉和约翰需要坐下来共同面对问题,充分沟通彼此的想法和需求,并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他们可以通过定期例会、团队建设活动等方式加强沟通和协作。

- 规范决策权:明确每个合伙人的角色和责任,确立决策权的界定。

例如,法拉负责销售和市场推广决策,约翰负责设计和项目管理决策。

这样可以避免重复决策和决策权纠纷。

- 寻求专业咨询:如果双方无法化解矛盾,可以寻求独立的专业咨询师或律师的帮助。

他们可以帮助双方分析问题、提供中立意见,并制定解决方案。

结论:公司纠纷是商业领域中常见的问题,但其解决需要双方的努力和合作。

通过充分沟通、协商和寻求专业咨询,法拉和约翰最终能够解决纠纷,并重建公司内部的稳定和员工的信心。

企业法律案例及看法分析(3篇)

企业法律案例及看法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

公司成立之初,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张三持股40%,李四持股30%,王五持股30%。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公司规模逐渐扩大,张三、李四、王五三人的关系也变得紧张。

2016年,公司准备进行新一轮融资,但张三因个人原因退出公司,将其持有的40%股权以1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李四。

王五得知此事后,认为张三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转让无效,并要求李四返还1000万元。

二、案件分析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张三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2)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3)李四是否应当返还1000万元。

2. 案件分析(1)张三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通知其他股东。

在本案中,张三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未通知李四,存在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本案中,张三未通知李四转让股权,但并未有证据证明其存在欺诈行为。

(2)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在本案中,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3)李四是否应当返还10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在本案中,王五未行使优先购买权,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张三存在欺诈行为,故李四无需返还1000万元。

三、看法分析1.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因股权纠纷导致公司经营受到影响。

这提醒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重视法律风险防范:(1)完善公司章程,明确股东权利义务;(2)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股权管理制度;(3)加强沟通,妥善处理股东之间关系。

国际法律诉讼案例分析(3篇)

国际法律诉讼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世纪80年代,中东地区爆发了伊拉克与科威特之间的战争。

在这场战争中,伊拉克军队占领了科威特,并对科威特的石油设施造成了严重破坏。

战争结束后,科威特政府为了追究伊拉克政府破坏其石油设施的责任,向国际法庭提起诉讼。

二、案情概述科威特石油公司(Kuwait Oil Company,简称KOC)是科威特国家石油公司,负责科威特国内的石油生产和出口。

在伊拉克战争中,KOC的设施遭受了严重破坏,导致巨大的经济损失。

战争结束后,科威特政府代表KOC向国际法庭提起诉讼,要求伊拉克政府赔偿因其战争行为造成的损失。

三、诉讼过程1. 起诉与应诉- 起诉方:科威特政府代表科威特石油公司(KOC)- 被诉方:伊拉克政府科威特政府向国际法庭提交了详细的证据,包括战争期间伊拉克军队破坏KOC 设施的图片、视频和文件,以及经济损失的评估报告。

2. 法庭审理国际法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证据。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要求双方提供更多证据,并进行了实地考察。

3. 判决经过长时间的审理,国际法庭作出了判决,认定伊拉克政府的行为构成了对科威特石油公司的侵权行为,并判决伊拉克政府赔偿KOC的损失。

四、判决依据国际法庭在判决中主要依据以下法律原则和规定:1. 国际法原则- 国家责任原则:国家对其在国际法上的行为承担国际责任。

- 侵权责任原则:国家或个人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 国际条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国家在海洋环境中的责任。

- 国际人权法:规定了国家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3. 国际惯例- 国际法上的赔偿原则:国家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五、案件影响科威特石油公司诉伊拉克政府案在国际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强化了国际法的权威该案件体现了国际法在解决国际争端中的重要作用,增强了国际法的权威性。

2. 推动了国际法治进程该案件促进了国际法治的发展,为国际争端的解决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模式。

公司与企业法案例分析

公司与企业法案例分析

企业与公司法案例分析:一、长盛有限公司是某市生产椰汁的大型企业,公司采取募集的形式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向发起人发行的股票为记名股票,其他股东的股票贯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均为无记名股票,为了增强股东的信心,公司在创立大会召开后,向公司登记部门提出设立登记申请时,向主要的法人股东交付了无记名股票股票由总经理签名,公司盖章,公司成立后运行良好第二年底,某发起人李某因资金紧张将自己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了其他股东。

问:试分析本案中存在什么问题?说明理由。

二、爱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议决定拟增加注册资本,公司监事会全部七名成员坚决反对,但董事会坚持决议。

于是,监事会中的三名成员联名通知全体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除两名股东因故为参加股东会外,其他股东全部参加,与会股东最终以2/3人数通过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董事会议,监事会认为会议的表决未达到法定人数,因而决议无效。

董事会认为,监事会越权召开股东会,会后有对通过的决议横加指责,纯属无理之举。

试分析:1、司董事会是否有权做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2、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是否合法?3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是否有效?三、美伦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于市场疲软,濒临倒闭。

但美伦公司一直是其所在县的税利大户,县政府采取积极扶持的政策。

为了转产筹集资金,美伦公司经理向县政府申请发行债券,县政府予以批准,并协助美伦公司向社会宣传。

于是美伦公司发行的价值150万元的债券很快顺利发行完毕。

债权的票面记载有:票面金额100元,年利率15%,美伦公司以及发行日期和编号。

试分析:美伦公司债券的发行有那些问题。

四、齐某、唐某是厨美灶具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公司发展前景良好,有广阔的销售空间,齐某、唐某分别负责产品的生产工艺和销售,掌握了该产品的核心环节,于是齐某、唐某又与付某共同出资设立了华伦灶具公司,生产的灶具与厨美灶具基本相同,但品牌不同,齐某、唐某未当任任何职务,后来,齐某、唐某入股华伦灶具公司一事被厨美公司发现,厨美公司董事会决定罢免了齐某、唐某的董事职务,并要求齐某、唐某将华伦公司经营期间所得的收入35万元交给厨美公司,齐某、唐某不服。

大型公司的法律案件分析(3篇)

大型公司的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XX公司是一家大型跨国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XX公司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以XX公司近期发生的法律案件为例,对其进行分析。

二、案件概述XX公司因涉嫌侵犯某外国公司专利权,被诉至我国某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方要求XX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此案件涉及专利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多个法律问题。

三、案件分析1. 案件事实根据案件材料,XX公司生产的某款电子产品涉嫌侵犯原告方的专利权。

原告方在专利申请前已投入大量研发成本,并取得了相关专利。

而XX公司生产的电子产品与原告方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之处。

2. 法律依据(1)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2)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权。

(3)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采用假冒、仿冒等手段,使消费者误认、混淆;利用技术手段,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经营秩序等。

3. 案件焦点(1)XX公司是否构成侵权?(2)原告方的经济损失如何计算?4. 案件分析(1)XX公司是否构成侵权?根据案件事实,XX公司生产的电子产品与原告方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之处,且原告方在专利申请前已投入大量研发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XX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涉嫌侵权的产品,构成侵权。

(2)原告方的经济损失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行为给专利权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而丧失的潜在收益;因侵权行为而增加的支出等。

在本案中,原告方可以提供其专利产品的销售数据、研发成本、市场份额等信息,以证明其经济损失。

企业的法律诉讼案例分析(3篇)

企业的法律诉讼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由:合同纠纷基本案情: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6月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原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2亿元,工期为两年。

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进行了施工。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被告施工质量问题,导致部分工程需要返工。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

2019年12月,原告无奈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及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应承担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2.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三、法院审理过程1. 原告提交的证据(1)合同复印件,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2)工程结算报告,证明被告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

(3)返工费用清单,证明因被告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2. 被告提交的证据(1)施工日志,证明被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

(2)返工原因说明,证明返工原因并非被告施工质量问题。

3. 法院审理过程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和被告就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

原告认为,被告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返工,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被告则认为,返工原因并非其施工质量问题,不应承担损失。

四、法院判决1. 被告应承担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2. 被告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

理由如下:1.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部分工程需要返工。

被告在施工日志中对此也予以确认。

2. 被告虽提交了返工原因说明,但该说明并未得到原告认可。

原告提供的工程结算报告和返工费用清单足以证明被告应承担损失。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企业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企业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公司研发的一款智能手表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

然而,2019年,科技公司接到一纸诉状,被告知其涉嫌侵犯某知名品牌(以下简称“知名品牌”)的专利权。

这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

二、案情概述(一)原告与被告本案原告为知名品牌,被告为某科技公司。

原告成立于1998年,是一家专注于智能手表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被告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的专利权是否被被告侵犯。

原告主张,被告生产的智能手表在技术特征上与原告的专利技术相同或相似,侵犯了其专利权。

(三)案件进展1. 2019年3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2. 2019年4月,被告提出答辩,否认侵权,并要求原告承担相应责任。

3. 2019年6月,法院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4. 2019年9月,法院开庭审理本案。

5. 2020年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侵犯原告专利权,并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6. 2020年3月,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7. 2020年6月,上一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分析(一)专利侵权判定1. 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原告拥有合法有效的专利权,其合法权益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2. 专利侵权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专利侵权判定标准包括: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是否与专利权的技术特征相同或相似。

3. 本案中,被告生产的智能手表在技术特征上与原告的专利技术相同或相似,构成专利侵权。

(二)被告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1. 停止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专利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企业法律案例及看法分析(3篇)

企业法律案例及看法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专注于生产与销售家居用品的企业。

原告拥有“XX”注册商标,并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口碑。

然而,自2018年起,原告发现市场上出现多款与“XX”商标相似的家居用品,这些产品未经原告授权,涉嫌侵犯其商标权。

于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二、案件事实被告为一家名为“YY家居”的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成立于2015年,主要从事家居用品的生产与销售。

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家居用品上使用了与原告“XX”商标相似的标识,包括文字、图案等。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其生产的家居用品上使用了与原告“XX”商标相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看法分析1. 商标侵权的认定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主要基于以下几点:(1)被告在其生产的家居用品上使用了与原告“XX”商标相似的标识,包括文字、图案等,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2)原告的“XX”商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口碑,被告未经授权使用该商标,属于侵权行为。

(3)被告的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侵权构成要件。

2. 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被告因侵犯原告商标权被法院判决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这表明,我国法律对商标侵权行为采取了严厉的制裁措施,以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商标侵权法律责任的主要体现:(1)停止侵权行为:法院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赔偿损失:侵权人需赔偿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3)没收侵权物品:法院有权没收侵权物品,以消除侵权行为的影响。

企业诉讼案例分析报告

企业诉讼案例分析报告

企业诉讼案例分析报告1. 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到一家名为XYZ公司的制造业企业,该公司在过去的几年里一直面临市场竞争的挑战,并且遭遇了一系列的经营问题。

其中最严重的问题之一是其主要供应商ABC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XYZ公司无法准时向客户交付产品。

2. 诉讼原因XYZ公司与ABC公司签订的供应合同明确规定了产品交付的时间和数量,但ABC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履行其义务,导致XYZ公司无法按时完成订单。

由于供应问题,XYZ公司遭受了严重的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害。

3. 诉讼过程XYZ公司在ABC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后,首先采取了和解的方式进行协商。

然而,由于谈判无果,XYZ公司不得不求助于法律手段,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庭上,XYZ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合同、支付记录以及供应链问题产生的财务损失证明。

XYZ公司提出了索赔金额,并要求法院判令ABC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 法律问题在本案中,主要存在以下法律问题:- ABC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是否应该判决ABC公司赔偿XYZ公司的财务损失?- 应该如何计算和界定XYZ公司的实际损失?5. 判决结果经过法庭审理和证据调查,法院最终认定ABC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应当对XYZ公司的损失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法院判决ABC公司赔偿XYZ公司由供应链问题导致的财务损失,并要求ABC 公司立即执行合同义务,确保按时交付产品。

6. 案例分析本案例展示了企业合同履行问题的典型案例,同时也凸显了合同管理和供应链管理的重要性。

以下是对该案例的一些建议和分析:- 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对于企业经营至关重要,可以减少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害。

- 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时应进行严格的背景调查,确保供应商信用良好、能够履行合同义务。

- 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据可依。

- 当发生供应链问题时,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与供应商进行沟通和协商解决,避免扩大纠纷。

7. 结论通过本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合同管理和供应链管理对企业的经营至关重要。

虚假招标导致中标结果无效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虚假招标导致中标结果无效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35《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明确对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工程项目的施工、设计、勘察、监理等进行发包,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

但在工程发承包过程中,由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主客观方面的多种因素,可能会出现违法规避招标或者虚假招标,并将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给特定单位的情形。

法律对招投标过程中的此类违法行为持否定态度。

但若仅讨论虚假招标导致中标无效的认定显然是不够的,还应当深入挖掘其背后与之密切相关的其他法律问题,比如因虚假招标导致中标无效的合同效力和适用问题。

本文围绕典型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典型案例本次分析的典型案例为胜丰公司与丰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件的原一审法院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14)鲁民一初字第42号;案件的重一审法院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19)鲁民初66号;案件的重一审的二审法院为最高人民法院,案号为(2020)最高法民终59号。

基本案情2011年8月8日,胜丰公司(发包虚假招标导致中标结果无效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文/高攀方)与丰泽威海分公司(承包方)签订《6700万元合同》一份,包括协议书、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三部分,对工程范围、工期和价款等作了约定。

《6700万元合同》签订后,胜丰公司又就案涉工程与丰泽威海分公司签订《1.5亿元合同》一份,该合同的协议书部分除建筑面积约为94971.93㎡、工程总价款为153487295元外,其他内容均与《6700万元合同》中协议书部分约定的内容相同。

2011年12月29日,经招投标,丰泽公司中标胜丰公司香江小镇工程,《中标通知书》(威招审SG201111136)载明:总建筑面积94959.95平方米,工程概算约10000万元,中标价102523875.89元,工期365天(日历天)。

2012年1月16日,胜丰公司(发包方)与丰泽公司(承包方)签订《备案合同》一份,并在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法律常识案件分析(3篇)

企业法律常识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8年,XX公司因一宗合同纠纷案件被诉至人民法院。

原告为某建筑材料供应商,其与XX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约定XX公司向其采购一批建筑材料。

合同签订后,XX公司未能按约定支付货款,导致供应商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原告与XX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建筑材料的具体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时间将建筑材料交付给XX公司。

然而,XX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2. 纠纷产生原因:XX公司表示,由于项目资金紧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货款。

而原告则认为,XX公司故意拖延付款,违反了合同约定。

3. 诉讼请求:原告请求法院判决XX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原告与XX公司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要件,因此合同合法有效。

2. 合同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XX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3.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XX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 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本案中,XX公司败诉,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案件处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XX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XX公司未能按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据此,法院判决XX公司支付原告货款及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件启示1. 合同签订的重要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重视合同的签订,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小公司法律诉讼案例分析(3篇)

小公司法律诉讼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10年的小型科技公司,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销售。

乙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12年的小型制造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2014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软件开发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开发一款电子产品配套的软件,乙公司支付给甲公司一定的开发费用。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软件开发,并交付乙公司使用。

二、案件经过1. 合同履行阶段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了软件开发,并将软件交付给乙公司。

乙公司收到软件后,对软件进行试用,发现软件存在严重的功能缺陷,无法满足乙公司的实际需求。

2. 争议产生乙公司认为甲公司交付的软件不符合合同约定,遂与甲公司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未果,乙公司遂向甲公司提出索赔,要求甲公司退还开发费用并赔偿损失。

甲公司则认为,软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乙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软件存在缺陷,拒绝赔偿。

3. 法律诉讼乙公司不服甲公司的拒绝赔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退还开发费用并赔偿损失。

甲公司则提出反诉,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的开发费用。

三、法院判决1.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乙公司的诉讼请求,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甲公司交付的软件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软件确实存在严重的功能缺陷,无法满足乙公司的实际需求。

2. 判决结果根据鉴定结果,法院认为甲公司交付的软件不符合合同约定,判决甲公司退还乙公司开发费用,并赔偿乙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同时,法院驳回了甲公司的反诉请求,判决乙公司支付剩余的开发费用。

四、案例分析1. 合同约定的重要性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软件开发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对软件开发的内容、交付时间、费用支付等进行了约定。

然而,由于合同中对软件质量的要求不够明确,导致双方在软件存在缺陷时产生争议。

因此,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尽量明确合同条款,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2. 质量保证的重要性本案中,甲公司交付的软件存在严重的功能缺陷,无法满足乙公司的实际需求。

威塔克公司审计案例

威塔克公司审计案例

威塔克公司审计案例李若山陈朝晖编译一、威塔克公司的简况及审计的症结美国威塔克公司是一家大型制造公司,它的股票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

1971年秋,威塔克公司准备出售它的一个下属子公司——皇冠铝业公司,为此对皇冠公司库存的原材料、在产品以及产成品等全部存货进行了盘点。

盘点结果:存货的总账余额虚估高达630万美元,高估比例接近50%。

大部分存货盘亏发生在皇冠公司的一家分厂。

而就在几个星期前,安德森会计师事务所因审计威塔克公司1971年度的财务报表,刚刚监督了该分厂的存货盘点。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1973年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发现安德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小组监督存货盘点的审计程序确实存在诸多缺陷,从而无法查出皇冠公司几年以平针对母公司——威塔克公司而进行的大宗存货舞弊行为。

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调查结果,该事务所在监督皇冠公司存货盘点时,没有对该公司用以记录存货数量的标签加以有效的控制。

另外,也没有充份审查占存货总价值很大比重的项目。

如皇冠公司的雇员将某大号铝线圈的计量单位记为5万磅,而实际仅为5千磅。

经过检查发现,皇冠公司的生产设备能力有限,根本无法容纳重达5万磅的铝线圈。

这些失误特别令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深感痛心,因为安德森会计师事务所在以往皇冠公司的存货中,就发现过重大问题。

如在1969年和1970年都发现过皇冠公司在将存货数量记入电算化的存货账户时,时而利用一些虚假的计数标签。

由于过去这些问题的存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认为,安德森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1971年度威塔克公司的审计合约时,就应该特别小心谨慎。

二、安德森会计师事务所的妥协与审计隐患在发现皇冠公司存货缺失后的1972年,威塔克公司和安德森会计师事务所取得共识,必须广泛深入地研究评价威塔克公司存货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会计系统。

安德森会计师事务所表示愿意进行这项研究,并按正常价格的一半收费。

威塔克公司则坚决要求应该无偿服务。

安德森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了这一要求,但附加条件是,随后根据评价结果进行的“系统工作”要按50%的收费率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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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克特公司起诉丰和公司和宏盛公司案_案例分析_金融常识_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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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7月,中国丰和贸易公司与美国威克特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项出口货物的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货物的装船日期为1991年11月,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

合同签订后,中国丰和贸易公司委托我国宏盛海上运输公司运送货物到目的港美国纽约。

但是,由于丰和贸易公司没有能够很好地组织货源,直到1992年2月才将货物全部备妥,于1992年2月15日装船。

中国丰和贸易公司为了能够如期结汇取得货款,要求宏盛海上运输公司1991年11月的日期签发提单,并凭借提单和其他单据向银行办理了议付手续,收清了全部货款。

但是,当货物运抵纽约港时,美国收货人威克特贸易有限公司对装船日期发生了怀疑,威克特公司遂要求查阅航海日志,运输公司的船方被迫交出航海日表。

威克特公司在审查航海日志之后,发现了该批货物真正的装船日期是1992年2月15日,比合同约定的装船日期要迟延达三个多月,于是,威克特公司向当地法院起诉,控告我国丰和贸易公司和宏盛海上运输公司串谋伪造提单,进行欺诈,即违背了双方合同约定,也违反法律规定,要
求法院扣留该宏盛运输公司的运货船只。

美国当地法院受理了威克特贸易公司的起诉,并扣留了该运货船舶。

在审法院的审理过程中,丰和公司承认了其违约行为,宏盛公司亦意识到其失理之处,遂经多方努力,争取庭外和解,最后,我方终于在美国威克特公司达成了协议,由丰和公司和宏盛公司支付美方威克特公司赔偿金,威克特公司方撤销了起诉。

[评析]
这是一宗有关倒签提单的案件。

提单是承运人在接管货物或把货物装船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证明双方已订立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目的港照提单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凭证。

可以说,提单是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一种基本形式,是一种重要的国际货物单据。

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在班轮运输中,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可能已定有货运协议,也可能已经定舱,取得定舱单,或托运人已填具托运单或与承运人通过电传、电话达成装货协议,因此正反两面印有提单条款的提单不一定就是承托双方之间唯一的合同,只是运输合同已经订
立的证明;但如果承托双方除提单外并无其它协议或合同,则提单就是订有提单上条款的合同的证明。

但是,当提单转让给善意的受让人或收货人时,照有些国家的提单法或海商法规定,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提单条款办理,即此时,提单就是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

因为收货人不是承托双方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他无法知道他们之间除提单以外的契约关系,他只知道手里的提单,只能以此作为运输合同。

本案中,承运方宏盛公司没有意识到提单的这一重要性质,而应托运人请求倒签日期,以掩盖托运人的违约事实,属于伪造单据的违法行为。

提单的日期应该是该批货物装船完毕的日期。

根据买卖合同,卖方应在买方开出的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或当日完成装运,原则买方可无条件撤销买卖合约并提出索赔。

因此,在实践中有许多交货人未能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交付运输,(正如本案中的丰和贸易公司),为使该提单能够符合信用汪规定而付货人可以顺利结汇,交货人往往要求承运人倒签提单,即实际装运日期比提单签发日期晚。

倒签提单行为是伪造单据的行为,属于托运人和轮船公司合谋以欺骗收货人的欺
诈行为。

收货人一旦有证据证明提单的装船日期是伪造的,就有权拒绝接受单据和拒收货物。

收贷方不仅可以追究卖方(托运方)的法律责任,而又还可以追究轮船公司的责任。

这种行为约法律后果无论对卖方或轮船公司都是严重的。

所以,承运人在遇到托运人要求倒签提单的情况下,要格外谨慎,因为交货人(托运人)要求倒签提单最大的可能是利用此来欺瞒收货方;因为如果收货人同意发货延期付运,那么发货人可以利用要求对方修改信用汪的方式,而不必要求倒签提单。

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发货人要求倒签提单多是因为收货人不同意延期装运。

在这样的情况下,承运人若签发了倒签提单,则令被收货人认为承运人和托运人共谍伪造单据进行欺诈,从而使承运人卷入不必要的纠纷中。

承运人若签发了倒签提单,会造成何种后果呢?提单所注明的日期能否符合信用汪规定的结汇的条件之一,如果日期已过,即使是一天时间,银行也会以此为理由拒绝接受,而提单日期的真实性只能由承运人一方才能保证。

但如果承运人没能在提单上如实注明装船日期,那么以后,承运人要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负责。

在一些地区,如美国,甚至会将倒签提单案列入
刑事诈骗案处理。

对于倒签提单,收货人可基于以下两点拒绝收货:
1.货物跌价。

在订立合同时销路较好的货物,在货物运抵后却价格下跌,买方无利可图,甚至有可能亏本,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急于想甩掉包袱。

此时,若出现倒签提单情况,买方正好有了可乘之机。

买方可以通过向装运港的港口当局或查看运货船的,航海日志,就可以掌握真实情况。

一经证实提单倒签,他就会完全有权拒绝收货并收回货款,赔偿的责任则完全落在承运人身上。

2.应节货物。

对于应节货物而言,如果不能在买方预计供货的节前运抵,买方的损失会很大,所以,买方会千方百计转嫁这个损失。

如果其发觉提单倒签,则又为其提供一个机会。

了解到以上这些情况,承运人为避免卷入不必要的纠纷和经济损失,尽量不要倒答提单。

在本案中,托运人未能及时备妥货物的情况下,应该及时与美方威克特公司取得联系,请求修改信用证,并求得对方的谅解,即使对方不同意如此做,至多也只付违约金,而且只有在美方公司确有损失的前提下才付赔偿金.而不应该要求承运人倒签提单,
从而造成了买方和承运人共同成为被告,被控合谋伪造单据进行欺诈,既蒙受了经济损失,也丧失商业信誉,实属不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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