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考点整理
司法考试真题解析之海洋法
司法考试真题解析之海洋法
2015司法考试真题解析之海洋法
海洋法
1.甲国船东的货轮“欢乐号”(在乙国注册)在丙国港口停泊期间,非丙国籍船员詹某和卡某在船舱内因口角引发斗殴。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和实践,下列判断哪些是正确的?(2004年卷一多选第69题)
A.丙国通常根据詹某或卡某的请求,对该事件进行管辖
B.丙国通常根据该船船长的请求,对该事件进行管辖
C.丙国通常根据甲国驻丙国领事的请求,对该事件进行管辖
D.丙国通常根据乙国驻丙国领事的请求,对该事件进行管辖
答案案:B、D
提示:本题考点是内海的港口制度,重点是港口的刑事管辖权的问题。
回忆: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公海
大陆架和海底区域
强调:船籍国、船旗国(船获得相应身份来源的国家)、船东国籍国是不同的概念。
解析:海洋法的港口制度
港口属于内水的一部分,它与陆地领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沿海国对其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对驶入其港口的外国商船和船上人员有刑事管辖权和民事管辖权。但是如果船上的行为不牵涉到沿海国的利益或根本没有超出该船只的范围,沿海国不行使管辖权,而由船旗国负责。也就是说管辖一般不介入船舶内部事件,只有在特定情形下会对船舶内部事件管辖。关于刑事管辖,港口国得行使管辖权的情形主要包括:
(1)罪行的后果危及沿海国;
(2)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沿海国良好秩序;
(3)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外事官员请求;
(4)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
本案中丙国作为港口国,对发生在外国商船上的非丙国国民的斗殴事件,只有在满足上述四项条件时,才得以行使管辖权。B、D两项符合港口国对停泊在其港口的外国船舶上刑事管辖中的第三种情形,所以入选。A项是迷惑项,当事双方的请求并不能使港口国行使管辖权,因为当港口国在行使管辖权时,实际上是影响了船旗国的管辖权,但凭当事方的请求显然不当;C项是在以“船东国籍国”的概念偷换“船旗国”的概念,应当排除。
海洋法复习重点(名词解释整理)
海洋法复习重点
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5小题,计20分)
问答题(每题8分,共5题,计40分)
分析题(每题20分,共2题,计40分)
注:下面只是名词解释的整理,后面的问答题和分析题太多或很泛,不好整理。由于海洋法是闭卷考试,大家需要充分准备。
一.名词解释
1.领海:是邻接国家领陆、内水、或群岛水域的,受国家主权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P64
2.登临权:是指靠近和登上被合理的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行为嫌疑的商船进行检查的权利。P166
3.平行开发制度:区域内的活动在国际海底管理局的组织和控制下,一方面由管理局的开发机构“企业部”进行,同时也由缔约国及其公私企业通过与管理局签订合同进行勘探和开发。P266 4.方便旗:外国人实际所有并管理的船舶在本国登记,取得本国国籍,悬挂本国旗帜航行,船舶悬挂的这种旗帜称为方便旗。P156
5.国际海底区域:即为公海海底区域,包括各国大陆架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P182
6、内海:《海洋法公约》中所指的内水是狭义的内水,即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称为内海水,也称内海。P49
7、毗连区:是沿海国在毗连其领海的一定海域范围内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区域,其范围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P64
8、过境通行制度:是指按照《海洋法公约》第38条规定,专为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个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的制度。P104
9、领海基线:沿海国家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基线内向陆地一侧的水域称为内水,向海的一侧依次是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管辖海域。P46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初试国际法知识点总结之四:海洋法
海域宽度
(横)
范围
(纵)
与其
他区
域的
关系
设立
目的
法律地位享有权
利
主要制度
内水海岸至领
海基线
海床、
底土及
其上覆
水域、
上空
(完
整)
不重
叠
行使
领土
主权
国家领土的
组成部分
享有主
权
海湾、海峡的判
断
领海12海里海床、
底土及
其上覆
水域、
上空
(完
整)
不重
叠
行使
领土
主权
国家领土的
组成部分
享有主
权
无害通过制度
毗连区12海里
(海岸基
线起24海
里)
只有上
覆水域
与专
属经
济区
可能
重叠
海
关、
财
政、
移
民、
卫生
管理
不是国家领
土的组成部
分
与专属经济
区重叠的部
分,法律地
位为专属经
济区;与专
属经济区不
重叠的部
分,法律地
位为公海
管制
权,不
享有主
权
专属经济区188海里
(海岸基
线起200
海里)
海床、
底土及
其上覆
水域
与毗
连区
可能
重叠
勘
探、
开发
自然
资源
不是国家领
土的组成部
分
专属的
经济权
利(其
他国家
享有某
沿海国在专属经
济区的权利:
1.勘探、开
发、养护、管理
自然资源;经济
些自由)非沿海国固有,须宣告性勘探、开发活动
2.管辖权:人工岛屿、设施、结构的建造、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
其他国家的权利:
船舶航行;飞机飞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
大陆架全部自然
延伸不到
200海
里,则扩
展到200
海里;超
过200海
里,则不
应超过
350海里
或2500m
等深线以
外100海
里
只有海
床、底
土
200海
里以
内与
专属
经济
区重
叠;
200海
里以
外与
公海
重叠
勘
探、
开发
自然
资源
不是国家领
土的组成部
分
与专属经济
区重叠的部
分,法律地
位为大陆架
专属的
经济权
利(其
他国家
享有某
些自
由)
固有,
不依赖
于任何
宣告
沿海国在大陆架
的权利:
1.勘探、开发
自然资源;
2.管辖权:人
工岛屿、设
施、结构的
环境评价师《海洋环境保护法》知识点
环境评价师《海洋环境保护法》知识点
2017环境评价师《海洋环境保护法》知识点
2017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马上就要开始报名啦,你做好准备了吗?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一些考试的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本节考纲要点:
(1)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2)了解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内水、滨海湿地、海洋功能区划的含义。
(3)了解海洋生态保护的有关规定;
(4)掌握入海排污口设置的有关规定;
(5)掌握禁止、严格限制或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废液或废水的有关规定;
(6)掌握须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能向海域排放污水或废水的规定;
(7)熟悉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的有关规定。
《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12.25公布,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一、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注意:根据第95条规定:内水是指我国领海基线向内陆一侧的所有海域,是构成国家领水的组成部分,即包括一国的海湾、海峡、海港、河口湾,测算领海的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被陆地所包围或通过狭窄水道连接海洋的海域。我国的渤海、胶州湾、吴淞口、珠江口
和琼州海峡等等均属于我国的内水,适用于本法。
各种海岸类型的比较
毗连区
领海以外邻 接领海的一
带海域
大陆架
向海洋的 自然延伸
部分
专属经济区
公海
在国家的内水、
领海以外并 领海、专属经 邻接领海的 济区或群岛国
一个区域 的群岛水域以 外的全部海域
考点四 海洋权益
疑难剖析
范 围 或 宽 度
河口、 港口、 海湾、
海峡等
从领海基 线量起, 最宽不超 过12海里
沿海国
领土的 沿海领土
过渡地带, 一般是大陆
分布于大 坡与洋盆的 陆坡的前 分界线 缘
洋盆
海沟与 洋中脊
之间
洋中脊
大洋 中心
考点一 海岸与海底地形
疑难剖析
水 深
200 m以内
200 m~ 4 000 m
4 000 m~ 6 000 m
深度浅, 坡度缓, 特 光照、营 点 养物质和 海洋生物 丰富
成 因
坡度大
弧形分布
深度大
种类 潮汐能、波浪能、海流能、海水温差能和盐差能
总量大 总量大海洋广阔,海洋能在海水中蕴藏量巨大
密度小 单位面积、单位体积所拥有的能量较小
特 点
可再生
海洋能来源于太阳辐射能及天体间的万有引力,只要太阳、 月球等天体与地球共存,这种能源就取之不尽、用之不竭
污染小 海洋能属于清洁能源,其开发利用对环境影响较小
海洋法考点整理
1、基线是一国领海与海岸或内海水之间的分界线,也是测算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2、正常基线(normal baseline)就是海水退潮时退到距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即沿岸的低潮线。
3、直线基线(straight baseline) (折线基线)就是在大陆沿岸突出处和岸外岛屿最外缘选定一系列适当的基点,在这些基点之间连续地划出一条条直线,这些直线构成的一条沿着海岸的折线就是直线基线,所以直线基线也被称为折线基线。
4.内水(internal waters ):广义的内水和狭义的内水(即内海);狭义的内水仅指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即内海水;广义的海水既包括内海水,还包括一国陆地领土内的水域,即内陆水。
内水的法律地位:内水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其有排他的,完全的主权(排他的管辖权。)(1 )沿海国有权制定有关内水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 2 )一切外国船舶未经沿海国许可不得进入内水
(3 )外国商船如果获准进入一国内水,必须按照该国法律和规章驶入该国指定的港口,但是注意两个例外:一是外国遇难船舶的临时避难行为。二是基于条约义务,各国也常准许外国商船驶入内水.
( 4 )外国军用船舶必须通过外交途径办理一定顺序,才能进入一国内水。
( 5 )沿海国对于进入内水的外国船舶享有属地管辖权。
5.海湾是指海洋深入陆地而形成的明显的水曲。但只有当水曲的面积大于或等于以水曲曲口宽度为直径所划的半圆时,这样的水曲才能称为海湾。
6.历史性海湾是指那些沿岸属于一国,其湾口虽然超过领海宽度的二倍,但历史上一向被承认是沿岸国内海的海湾。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海洋法、领海基线与内海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海洋法、领海基线与内海
海洋法是确定各海域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各国在海洋利用各个领域中的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海洋法是传统国际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海洋法、领海基线与内海的相关司法国际法考点知识。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海洋法、领海基线与内海
司法国际法考点一
海洋法
海洋法是确立海洋区域的法律地位,规范各国在海洋活动中有关行为的国际法分支。海洋法规则中有许多是古老的习惯法规则,是在长期的国家海洋实践中形成的。目前,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认为是最全面完整的海洋法法典。截至目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方共149个。我国1995年批准该公约,成为缔约国。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海洋划分为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国际航行海峡、群岛水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区域,并规定了各个区域的不同法律制度。
司法国际法考点二
领海基线
领海基线是一国领陆或内水与领海的分隔线,也是海洋法中划分其他海域的起算线。领海基线的划定可以有两种:
1.正常基线,或称自然基线,是以落潮时海水退到离海岸最远的潮位线,即以低潮线作为基线。也是领陆与海水的自然分界线。
2.直线基线是选取海岸或近海岛屿最外缘的若干适当基点,用直线连接而成的折线作为基线。
司法国际法考点三
内海
内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包括内陆海、内海湾、内海峡和其他位于海岸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
海湾是指海洋深入到陆地而形成的水曲。从国际法角度,水曲的
面积不小于其封口线为直径的半圆面积时,该水曲才视为海湾。内海湾是指沿岸属于一国,且其天然湾口两端的低潮点之间的连线不大于24海里的海湾。超过24海里的则为非内海湾,其24海里直线基线应划在湾内,直线基线以内的水域才是内海。但是历史性海湾作为内海湾不受此限制。历史性海湾需要两个条件:(1)沿岸国已长期将该海湾作为内海行使主权;(2)其他国家对该项控制的事实已长期明示或默示地承认。历史性海湾不论自然形态如何都是内海湾,如我国渤海湾。此外,位于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峡称为内海峡,如我国琼州海峡。
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知识点整理
一、导论
(一)渊源(表现形式)
1.独立渊源:国际法院据以判案的依据
(1)国际条约(某某公约),约束缔约国;
(2)国际习惯,约束所有国家,形成须慎重;
物质要素:反复实践;心理要素:法律确信。二者缺一不可。没有时间要素,不一定需要很长时间形成,短时间内也可以形成国际习惯。证明国际习惯存在须找证据。
国际习惯写不写入公约,所有国家都须遵从。
(3)一般法律原则(低频考点),隐藏在各国法律中,不是强行性原则; 禁止反言原则、善意原则、不当得利返还原则等。
2.不是渊源的(不能作为之后判决的依据):司法判例。(二)基本原则
具有强行法性质,但不是所有强行规则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
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
自保权:自卫和国防。
适用丁网络空间。
2.互不干涉内政
内政:该事项本质上是否届丁国内管辖;
国家在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规则和原则。
3.不得使用威胁和武力
包括禁止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
使用武力例外(不是绝对禁止武力):自卫、安理会授权可使用武力。
使用武力条件:收到武力进攻进行时、必要性和相称性。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国家间发牛争端时,首先利用和平手段解决;
对一国国家内武装叛乱组织,不适用和平原则。
5.民族自决原则
独立权:严格适用于殖民地的民族独立。
对丁一国国内民族的分离、分立活动,民族自决原则并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依据。
6.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约定必守)
(三)国际法在中国国内适用问题
1.民商事范围内、条约优先,直接适用:没有其他报审程序、不需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其他领域内,条约没有优先权。
法律考试海洋法题应试技巧
法律考试海洋法题应试技巧
在法律考试中,海洋法题是一个常见的考点。海洋法作为国际法的重要分支,
涉及到海洋资源的利用、海洋环境保护、海洋争端解决等诸多方面。对于高中学生或者他们的父母来说,了解海洋法的基本知识并掌握应试技巧,是成功应对考试的关键。
首先,了解基本概念和原则是解答海洋法题的基础。在海洋法题中,常常会涉
及到一些专有名词和法律原则。例如,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概念,以及公海自由、合理利用、保护海洋环境等原则。了解这些基本概念和原则,可以帮助我们正确理解题目中的关键信息,从而更好地解答问题。
其次,掌握国际海洋公约和相关法律文件是解答海洋法题的重要途径。国际海
洋公约是国际社会共同制定的关于海洋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在解答海洋法题时,我们可以参考这些法律文件,了解国际社会对于海洋事务的共识和规定。例如,当题目询问某个国家在领海范围内是否具有管辖权时,我们可以参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部分第2节的规定,判断该国是否具备相应的权利。
此外,注意分析题目中的条件和要求也是解答海洋法题的关键。在解答海洋法
题时,我们需要仔细阅读题目,分析题目中的条件和要求。例如,题目可能要求我们根据某个国家的海岸线长度,计算其领海的宽度。在解答这类题目时,我们需要明确题目给出的条件,例如该国是否具有岛屿,是否与其他国家存在争议等。只有充分理解题目中的条件和要求,我们才能准确解答问题。
最后,举一反三,灵活运用已有知识解决新问题。在法律考试中,题目形式各异,可能会涉及到不同的海洋法问题。因此,我们需要具备举一反三的能力,将已有的知识运用到新的问题中。例如,当题目询问某个国家在其专属经济区内是否具备矿产资源的开发权时,我们可以运用已有的知识,考虑该国是否已经与其他国家达成开发协议、是否存在国际争端等因素,从而得出结论。
第12周(海洋法二)
※ 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划界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74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划定 1.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 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 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2.有关国家如在合理期间内未能达成任何协议,应诉 诸第十五部分所规定的程序。 3.在达成第1款规定的协议以前,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 和合作精神,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 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这 种安排应不妨害最后界限的划定。 4.如果有关国家间存在现行有效的协定,关于划定专 属经济区界限的问题,应按照该协定的规定加以决定。
2. “协议—等距离(中间)线—特殊情况”规则 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第1、2款 1.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以上海岸相向国家之领土时, 其分属各该国部分之界线由有关各国以协议定之。倘 无协议,除因情形特殊应另定界线外,以每一点均与 测算每一国领海宽度之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之中 央线为界线。 2.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毗邻国家之领土时,其界线由 有关两国以协议定之。倘无协议,除因情形特殊应另 定界线外,其界线应适用与测算每一国领海宽度之基 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之原则定之。
(2)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83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 1.海岸相向国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 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 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2.有关国家如在合理期间内未能达成任何协议,应诉 诸第十五部分所规定的程序。 3.在达成第1款规定的协议以前,有关各国应基于谅 解和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 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 这种安排不妨害最后界限的划定。 4.如果有关国家间存在现行有效的协定,关于划定大 陆架界线的问题,应按照该协定的规定加以决定。
国际法之海洋法
二、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 无主物(或人类共有) • 海洋割据(1、格劳秀斯的海洋自由论 2、闭海论) • 领海、公海 • 现代海洋法(综合海洋法制度)
三、海洋法的编纂
• 1958年,第一次海洋法会议(日内瓦,四公约: 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大陆架公约、公海公约、捕 鱼及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 • 1960年,第二次海洋法会议(日内瓦,领海宽度 与捕鱼界限) • 1973—1982年,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纽约,《联 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宪章”)
(四)群岛海域和国际海峡
• ——群岛水域 • 群岛水域是群岛国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内水之外 的海域。 • 法律地位:具有特殊地位的海域。 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 土及其中的资源。无害通过权(所有国家的船舶均 享有)与群岛海道通过权。 群岛海道通过权指群岛 国可指定适当的海道和空中航道,以便外国船舶和 飞机继续不停地和迅速通过或飞越其群岛水域和邻 接的领海。
行使管辖权的手段 (1)登临权(临检权) 海盗行为 合理根据 非法广播行为 贩运奴隶和贩运毒品的不法行 为 无国籍或军舰籍属于同一国籍
•
对象:不享有豁免权的外国船舶 登临工具:军舰、军用飞机和任何其它船舶或飞机 赔偿:未发现违法行为,临检国须承担国际责任
(2)紧追权 • 紧追必须连续不停地进行,不得中断 • 紧追的理由:违法 • 追逐工具:军舰或军用飞机 • 紧追的程序 • 被追逐船舶的位置 • 紧追的开始 • 紧追的继续 • 紧追的终止 • 紧追的终止情况:将被追逐船舶逮捕;被追逐的 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使用武力:必要且 合理的武力 • 赔偿
国际法中海洋法知识点归纳
海洋法
第一节:概论
首先,海洋的上空可以用于飞行。
第二,海洋的表面可以用于船舶的航行
第三,海洋水体本身是大量的生物资源,潜艇也在水体航行,水体还要接受向海洋倾废。
第四,海底可以铺设电缆和管道
第五,底层土有是有和天然气
海洋法是关于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知道国家利用不同海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海洋划分为不同的海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
18世纪初,荷兰学者宾刻舒克提出了“大炮射程论”,以确定领海的宽度。
1958年2月24日至4月27日,联合国主持的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在日内瓦召开,最后制定了四个公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
1960年3月,日内瓦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专门讨论领海宽度问题,未果。
1994年11月16日,《海洋法公约》终于生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决议和协议》也在公约生效之日起开始临时适用
第二节:基线
一、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
基线(起算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是内水、向海的一面是领海。
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起算线。
正常基线(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推到离岸最远的那条线)多适用于那些海岸比较平直的情况。
直线基线(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点,将这些点之间连接起来划出的一条线)适用于海岸线曲折的地方。
为适应沿海国不同的情况,《公约》海规定沿海国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的确定基线。
二、群岛基线
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睡眠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岛屿的海域应按照《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
海洋法的考点图表整理
海洋法
考点一:内海及有关制度
一、领海基线
二、内海制度
特别提示国家在内海享有完全主权.
考点二:领海法律制度
特别提示刑事管辖方面,除以下情况外,沿海国不对外国船舶上人员在船舶无害通过期间在船上所犯行使管辖权:①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②罪行具有扰乱当地安宁或沿海国良好秩序的性质;③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当地政府予以协助;④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
考点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特别提示外大陆架的划界:对于主张拥有200海里外大陆架(提案国),该国需要把有关的科学信息和证据资料提交给依公约建立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对于提案国的外大陆架主张,若其他国家提出异议,则委员会不进入审议程序,由相关国家先自行解决争议,若其他国家无异议,则该委员会将从科学上确定提案国的外大陆架界限,这样提案国的外大陆架才能得到承认.
例题:甲国在其宣布的专属经济区水域某暗礁上修建了一座人工岛屿.乙国拟铺设一条通过甲国专属经济区的海底电缆.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1-31,单)1
A.甲国不能在该暗礁上修建人工岛屿
B.甲国对建造和使用该人工岛屿拥有管辖权
C.甲国对该人工岛屿拥有领土主权
D.乙国不可在甲国专属经济区内铺设海底电缆
考点四:公海及国际海底区域
一、公海法律制度
(一)公海与公海制度
(二)公海上的管辖权
1 B。
二、国际海底区域
国际法知识点复习资料:海洋法
概说
海洋法是确⽴海洋区域的法律地位,规范各国在海洋活动中有关⾏为的国际法分⽀。海洋法规则中有许多是古⽼的习惯法规则,是在长期的国家海洋实践中形成的。联合国成⽴后,召开了三次海洋法会议,对海洋上有关内容进⾏了⼤规模编纂和发展。⽬前,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认为是⾯完整的海洋法法典。我国1995年批准该公约成为缔约国。
《海洋法公约》将海洋划分为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陆架、国际航⾏海峡、群岛⽔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区域,并规定了各个区域的不同法律制度。
内⽔
⼀、领海基线
领海基线是⼀国领陆或内⽔与领海的分隔线,也是海洋法中划分其他海域的起算线。领海基线的划定可以有两种:
1.正常基线,或称⾃然基线,是以落潮时海⽔退到离海岸最远的潮位线,即低潮线作为基线。也是领陆与海⽔的⾃然分界线。
2.直线基线,是选取海岸或近海岛屿最外缘的若⼲适当基点,⽤直线连接⽽成的折线作为基线。
⼆、内⽔
内海是⼀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包括内陆海、内海湾、内海峡和其他位于海岸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
海湾是指海洋深⼊到陆地⽽形成的⽔曲。从国际法⾓度,⽔曲的⾯积不⼩于其封⼝线为直径的半圆⾯积时,该⽔曲才视为海弯。内海湾是指沿岸属于⼀国,且其天然湾⼝两端的低潮点之间的连线不⼤于24海⾥的海湾。超过24海⾥的则为⾮内海湾,其24海⾥直线基线应划在湾内,直线基线以内的⽔域才是内海。但是历史性海湾作为内海湾不受此限制。历史性海湾需要两个条件:(1)沿岸国已长期将该海湾作为内海⾏使主权;(2)其他国家对该项控制的事实已长期明⽰或默⽰地承认。历史性海湾不论⾃然形态如何都是内海湾,如我国渤海湾。此外,位于⼀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峡称为内海峡,如我国的琼州海峡。内海是⼀国的内⽔的⼀部分,沿海国对其具有同领陆⼀样的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国家对于内海及其资源拥有完全的⽀配管辖权利,⼀切外国船舶⾮经沿海国同意,不得进⼊其内海。外国船舶如获准进⼊内海从事运输或贸易,须驶⼈指定的开放港⼝,并遵守该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
海洋公约知识点范文
海洋公约知识点范文
海洋公约指的是针对海洋问题而达成的国际协定或公约。以下是一些
关于海洋公约的主要知识点: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UNCLOS是目前全球范围内最重要
的海洋公约,于1982年通过,于1994年正式生效。该公约确立了海洋法
的基本原则和规则,涵盖了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国际海底区域等
各方面的规定。
2.领海:UNCLOS将领海定义为海岸线以外12海里宽的领土海域,该
区域内国家享有主权。领海内的国家对过境航行有权要求合规行为。
3.专属经济区(EEZ):EEZ是指沿海国家在该国领海外200海里范
围内享有特殊权益。UNCLOS规定了EEZ内的资源管理和保护、科学研究、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权力。
4.大陆架:UNCLOS将大陆架定义为海底延伸到海洋的距离可延伸到
该国领海外200海里或在该限度内合理延伸的地质结构,大陆架以该国领
土延伸到海洋的形式存在。相关权益的确定需要通过科学依据和国际争端
解决途径来决定。
5.国际海底区域(ISA):ISA是由UNCLOS第11部分设立的机构,
负责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的管理和保护。ISA通过制定相关规则和制度,确保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不损害环境和人类利益。
6.海洋环境保护:海洋公约一般都包含海洋环境保护的规定,旨在保
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这些规定涉及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海洋
生物多样性、管理海洋废弃物和非可再生资源等方面。
7.国际海洋犯罪打击:海洋公约通常涉及打击海盗行为、非法渔业、
毒品走私、人口贩卖和非法移民等方面的国际海洋犯罪。这些公约通过加
海洋法知识点总结
海洋法知识点总结
海洋法是指在国际法范围内,涉及海洋领域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条约。它涉及到国家之间的海洋划界、海洋资源开发、海洋环境保护、海洋安全等多个方面。海洋法的发展和完善对于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洋安全、促进海洋资源开发和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对海洋法的相关知识点进行总结,希望可以为广大读者提供一些启发和帮助。
一、海洋法的发展历程
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在国际海洋法领域,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文件莫过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是国际海洋法领域的最基本文书之一,它于1982年通过,于1994年正式生效。《公约》对海洋划界、海洋资源开发、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等多个方面做出了严格规定和条约。
2. 海洋法的历史与发展
海洋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8世纪,当时国际上开始对海洋进行探索和开发。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国家曾经提出过各种各样的海洋法规定,但这些规定往往只针对局部海域,而缺乏国际化的统一规范。直到20世纪80年代,《公约》的通过和生效,才使得海洋法规范迈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3. 国际海洋法庭
国际海洋法庭是负责处理涉及海洋法律事务的国际司法机构,它于1996年成立。国际海洋法庭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解决国家之间在海洋领域的纠纷。
二、海洋划界与主权
1. 海洋划界的类型
海洋划界是指国家之间在海洋领域划定相邻海域边界的行为。根据国际法的规定,海洋划界主要分为大陆架划界和专属经济区划界两种类型。
2. 大陆架划界
根据《公约》的规定,每个国家的大陆架是指自其陆地边缘延伸至外侧缘的地质结构。大陆架划界是指国家之间在大陆架范围内划定边界。大陆架划界的规定,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大陆架开发和利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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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线是一国领海与海岸或内海水之间的分界线,也是测算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2、正常基线(normal baseline)就是海水退潮时退到距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即沿岸的低潮线。
3、直线基线(straight baseline)(折线基线)就是在大陆沿岸突出处和岸外岛屿最外缘选定一系列适当的基点,在这些基点之间连续地划出一条条直线,这些直线构成的一条沿着海岸的折线就是直线基线,所以直线基线也被称为折线基线。
4.内水(internal waters):广义的内水和狭义的内水(即内海);狭义的内水仅指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即内海水;广义的海水既包括内海水,还包括一国陆地领土内的水域,即内陆水。
内水的法律地位:内水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其有排他的,完全的主权(排他的管辖权。)(1)沿海国有权制定有关内水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2)一切外国船舶未经沿海国许可不得进入内水
(3)外国商船如果获准进入一国内水,必须按照该国法律和规章驶入该国指定的港口,但是注意两个例外:一是外国遇难船舶的临时避难行为。二是基于条约义务,各国也常准许外国商船驶入内水.
(4)外国军用船舶必须通过外交途径办理一定顺序,才能进入一国内水。
(5)沿海国对于进入内水的外国船舶享有属地管辖权。
5.海湾是指海洋深入陆地而形成的明显的水曲。但只有当水曲的面积大于或等于以水曲曲口宽度为直径所划的半圆时,这样的水曲才能称为海湾。
6.历史性海湾是指那些沿岸属于一国,其湾口虽然超过领海宽度的二倍,但历史上一向被承认是沿岸国内海的海湾。
7.(英)领海是指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我们可以将领海定义为邻接国家领陆,内水和群岛水域的,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8.(英)《海洋法公约》第3条对领海宽度问题作了如下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的界限为止。”
9.沿海国在领海的权利:
(1)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2)沿海航运权及贸易权
(3)领空权
(4)对有关制度拥有立法权
(5)司法管辖权
(6)战士中立权
(7)紧追权
8、无害通过权(其他国家在沿海国领海的权利):(英文)
无害通过权行使的前提条件:
第一:尊重沿海国的领土主权。
第二:通过应该是“无害”的,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的秩序和安全,就是无害的。同时列举了以下12种非无害的行为:
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和使用武力,或以其他方式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和使用武力。
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和演习
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和安全损害的行为
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的宣传行为。
在船上发射,降落和接载任何飞机。
在船上发射,降落和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和人员。
违反本公约所规定的任何故意和严重污染的行为。
任何捕鱼活动
进行研究和测量活动
任何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行为
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
10.毗连区(contiguous zone)
概念:是指沿海国在毗连其领海的一定范围内,对若干特定的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区域。
10、群岛是指一群岛屿,包括若干岛屿的若干部分、相连的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彼此密切相关,以致这种岛屿、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在本质上构成一个地理、经济和政治的实体,或在历史上已被视为这种实体。
11、(英)121条岛屿规定
12.群岛基线:是连接群岛最外缘各点的直线基线
群岛国可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
群岛水域:即向陆、向岛一面的水域。
按照《海洋法公约》第47条,群岛基线的划定主要受下述条件的限制:
(1)群岛基线的划定应按照包括环礁在内的陆地面积和水域面积的一定比例进行。
(2)群岛基线的长度不应超过100海里。
(3)群岛的主要岛屿应包括在群岛基线以内。
(4)群岛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群岛的一般轮廓。
(5)除在低潮高地上建有永久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者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与最近的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宽度外,群岛基线的划定不应以低潮高地为起始点。(6)群岛基线不应以隔离另一国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联系的方法划定。
(7)群岛基线应在大比例尺的海图上标出,并连同地理坐标表一起妥为公布,并应将各该海图或坐标表的一份副本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处。
13.群岛海道通过权:
国际航行的海峡:是指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一)实行过境通行制度的海峡的范围
过境通行是一种新的国际海峡通行制度,是《海洋法公约》第三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的重点,适用于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这类海峡包括两种情况:
(1)两岸为一国所有,宽度不超过24海里。如连接太平洋和棉兰老海的苏里高海峡,沿岸属菲律宾,海峡最窄处为10海里。
(2)两岸分属两个或几个国家,海峡宽度不超过24海里。
过境通行是指按照本部分规定,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课本112)
依照《海洋法公约》规定,过境通行权(1)仅适用于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2)继续不停;(3)迅速过境。不符合这三个条件则不属于过境通行,船舶和飞机在行使。
《海洋法公约》的上述规定表明了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和特征:
(1)专属经济区是在沿海国领海以外,但与领海紧密相连的一个区域;
(2)该区域的范围从测算领海的基线量起为200海里;
(3)在专属经济区内实行一种特殊的法律制度,以沿海国的权利和管辖权为主要内容,也有其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均受公约的限制与支配。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力:(课本117)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关系: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200海里内是一个重叠区域,都是国家的管辖范围,二者的关系非常密切;但是,二者又有区别,不可相互取代:(1)二者概念的形成过程不同。(2)二者划分的法律依据不同。(3)国家在二者内的权利不同。(4)二者的范围不同。(119)
(二)、管辖权的内容:
(一)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的专属管辖权
(二)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专属管辖权
(三)海洋科学研究的专属管辖权
(四)行政管辖权
(五)民事管辖权
(六)刑事管辖权
(七)国际法赋予的其他管辖权(课本127)
沿海国的其他权利和义务(课本130)
法律上的大陆架概念通常包括陆架、陆坡和陆基的海床和底土,包含着一个范围更大的海底区域。
《海洋法公约》第76条对大陆架作了如下的规定:
1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2按照上述方法划定的大陆架在海床上的外部界限的各定点,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 500米深度各点的2 500米等深线100海里。
杜鲁门公告
(一)自然延伸原则
自然延伸原则是指根据地质学上“大陆架是国家陆地向海的自然延伸,海下陆架和大陆,在形态上和地理上构成一个单一体”的自然事实,从法律上确认“海底区域实际上可以被视为沿海国已经享有统治权的领土的一部分”,从而理应属于沿海国的管辖范围。
(二)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原则
中间线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岸相向国家进行大陆架划界时所作的一条其每一点均与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