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种类分为哪些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精选10篇)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仲裁或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中,为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手段。
在一些情况下,当权利受到损害或受到威胁时,可以通过申请财产保全来保障自己的权利。
下面就是一些情况下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介绍。
一、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当金融借贷合同的一方逾期未还时,另一方可以立即申请财产保全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其中,如借贷金额较大,质物毁损或税费费用等因素导致急需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则需与相关法院提出诉讼,进行财产保全申请。
二、公司股权纠纷案件在公司股权纠纷案件中,由于公司实行股份制,如一方拥有了大量股份,就可以控制公司重大决策。
随着对股份权利的意识逐渐增强,公司股权纠纷事件呈现逐步增加的趋势,而此项权益又属于有形财产,因此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保护资产。
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当需要签订合同时,受让人的授权、政府审批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总承包方的保证等都有可能受到其他合同人的干扰,导致原合同取消,对项目的发展造成影响。
而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障工程项目和清单管理的及时性,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来防止有关对项目的破坏和故意毁坏。
四、金融产品投资纠纷案件在金融产品投资纠纷案件中,由于金融投资协议等条款声称某些港口、口岸、产品或者专业财经基金一类的金融权益,且具有不确定性,因此申请财产保全是为了防止有关方面来影响实施的,也是保障被投资者的权益。
五、著作权侵权案件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当需对侵权商品进行变更或撤回时,可以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以确保权利人的其他权益不受侵犯。
六、婚姻家庭财产纠纷案件在婚姻家庭财产纠纷案件中,如果夫妻关系破裂,夫妻间的全部财产已分割好,但双方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一方以焚烧某些财物或暴力方式来要求对方签署离婚协议,则需要申请财产保全,以保护权利人的财产权益。
总结起来,财产保全的申请范围非常广泛,但通常情况下,要求被保全财产为具体、可操作性高的财产。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是指在民事案件中,为了保障诉讼双方的权益,采取的用于冻结、扣押、查封、评估、鉴定、拍卖、变价财产的强制措施。
这些措施能够确保在诉讼过程中,被保全的财产不会被盗卖、转移或损害,以保障最终判决的执行。
财产保全措施通常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一、被告可能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二、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其他方式无法取得的;三、为了保障申请人的权益能够得到及时实现。
财产保全措施的种类包括冻结财产、扣押财产、查封财产、评估财产、鉴定财产、拍卖财产以及变价财产等。
下面将逐一介绍这些措施的概况和适用条件。
冻结财产是指限制被保全人对一定数额财产的处分权利,以保证诉讼胜诉方通过执行程序可以顺利获得相应的财产。
例如,诉讼中,被告方为了逃避支付赔偿金可能会转移资产,此时,针对被告方的财产冻结措施可以起到防范作用。
扣押财产是指限制被保全人对某一特定财产的占有和处分权利。
举个例子,当申请人要求执行判决,并索要赔偿时,如果被告方拥有具备价值的财产,可以通过扣押措施确保被告方无法转移、隐匿财产。
查封财产是指将被保全人的财产封存,以防止其在诉讼期间变动、转移或毁损。
常见的案例是当有关房产或土地纠纷时,法院可能会通过查封措施保护申请人的利益。
评估财产是指对被保全人的某一特定财产进行估价操作,以确保在后续的诉讼中可以按照其实际价值进行处置。
例如,在打官司过程中,涉及到房产的分割、赔偿等问题,对房产进行评估是比较常见的财产保全措施。
鉴定财产是指通过专业人员对被保全人的财产进行鉴定,以确定其性质、价值等重要信息。
这样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确保财产不被损毁或更换。
拍卖财产是指将被保全人的财产转化为现金,从中获得经济赔偿或满足申请人的利益。
例如,当申请人在经济纠纷中获胜,被告方拒绝支付赔偿金时,法院可以通过拍卖被告方的财产来实现申请人的权益。
变价财产是指将被保全人的财产进行评估、鉴定后,按照其市场价值进行变卖。
非诉讼财产保全
非诉讼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之外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旨在防范当事人将财产转移或销毁,以确保最终执行裁判的顺利进行。
非诉讼财产保全是一种强制措施,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律规定决定执行。
一、非诉讼财产保全的定义与意义非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之外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以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它的主要目的是预防和制止可能发生的财产损害,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免遭破坏、转移或变价。
非诉讼财产保全的意义在于确保法院作出裁判后的强制执行的顺利进行。
通过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可以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可能出现的经济损失。
二、非诉讼财产保全的种类1. 扣押扣押是一种非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指法院以行政强制手段对被扣押的财产进行保全。
扣押可以适用于各类财产,如货物、金钱、票据等。
被扣押财产需满足以下条件:即将被转移、变卖、破坏,或者可能无法执行裁判,并且扣押对被申请人不存在不当损害。
2. 查封查封是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之一,指法院对被查封财产实施临时限制性措施,禁止被申请人进行任何处置、转让、抵押等行为。
查封适用于固定财产,如房屋、土地、机器设备等。
查封的目的是防止被申请人将财产转移、变卖或毁损,确保执行裁判的顺利进行。
3. 冻结冻结是指法院以强制手段限制被申请人的资金,禁止其进行任何转账、支付或提现等操作。
冻结适用于各类存款、证券、债权等金融资产。
冻结措施的目的是防止被申请人将资金转移或挪作他用,确保执行裁判的顺利进行。
三、非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1. 存在紧急情况非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需要当事人证明存在紧急情况,即财产可能会在短期内被转移、变卖、破坏或变价等。
当事人应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财产保全的紧迫性。
2. 存在权益受到损害的合理预期当事人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权益存在合理预期受到损害。
例如,当事人可以提供合同、债权等相关文件,证明对方存在逾期不还款、违约行为等。
3. 提供担保为了防止恶意申请和不当损害,申请保全的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与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与执行程序财产保全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自己权益能够得到有效实现而采取的一种法律措施。
而执行程序则是根据民事判决、裁定或者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强制被执行人完成给付金钱、交出财产或者进行其他行为的一种法律程序。
在民事诉讼法中,财产保全和执行程序环环相扣,共同构成了民事诉讼中权益保障的重要一环。
一、财产保全的基本概念与种类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措施,它旨在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益,确保在诉讼过程中能够有效执行法律程序和判决结果。
财产保全的种类主要包括财产保全令、先予执行和裁定支付令等。
1. 财产保全令财产保全令是财产保全的一种常见形式,它是法院在受理民事诉讼案件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自己认为有必要采取的措施,以保护当事人的财产免受损害。
财产保全令主要通过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债权等财产,以确保在诉讼结束后能够及时执行裁决结果。
2. 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财产保全的另一种形式,它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自己认为有必要采取的措施,提前对判决结果进行执行。
先予执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在等待判决结果期间进行财产转移等行为,造成判决结果无法履行的情况。
3. 裁定支付令裁定支付令是一种情况下的财产保全措施,它是指法院对于有关赔偿款、债权、赡养费等支付义务的一方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裁定支付令可以通过扣押被执行人的工资、奖金等方式,确保支付义务得到履行。
二、执行程序的基本步骤与方式执行程序是贯穿于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它是当事人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对方履行法律义务的一种手段。
执行程序的基本步骤主要包括申请执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和分配等。
1. 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是执行程序的第一步,当申请人拥有一份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并且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的请求。
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措施一、引言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民事诉讼中,为了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财产保全措施被引入其中以防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逃离或转移财产。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措施进行探讨。
二、财产保全措施的定义与作用财产保全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告逃匿或转移财产,法院采取的一种措施。
其主要作用包括防止财产侵权行为的实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确保诉讼胜诉后的执行。
三、财产保全措施的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财产保全冻结、财产保全查封和财产保全扣押。
这三种措施具体的操作和适用条件如下:1. 财产保全冻结财产保全冻结是指法院对当事人财产进行限制性操作,使被冻结财产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处置。
冻结的财产可以包括银行存款、股票、房屋等。
适用情形包括:被告有转移、隐匿财产的风险;债权人请求财产保全冻结;存在侵权行为等。
2. 财产保全查封财产保全查封是指对当事人财产实施封闭、封存等措施,以防止被告将财产转移、毁损或处分的行为。
适用情形包括:被告有转移、毁损或处分财产的风险;债权人请求财产保全查封;涉及侵权行为等。
3. 财产保全扣押财产保全扣押是指法院对被告财产进行扣留,确保被告的财产在诉讼结束后能够用于弥补损失或执行判决。
适用情形包括:被告有逃离、转移财产的风险;债权人请求财产保全扣押;涉及侵权行为等。
四、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为了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合法有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如下:1. 临时性和急需性在适用财产保全措施之前,法院必须充分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情况,确保财产保全措施是临时性的,并且迅速实施。
2. 诉讼请求的证明能力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必须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拥有合法的债权,或被告正在进行侵权行为。
3. 可能存在转移、隐匿或损毁财产的风险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通常是基于存在被告转移、隐匿或损毁财产的风险的情况下。
财产保全 格式
财产保全格式一、保全的基本概念财产保全是指采取法律手段,保护当事人财产权利,防止其遭受损失或保全其可能用于偿还债务的财产。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其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正与稳定。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财产保全主要分为财产保全和担保保全。
1.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法认定的,为保障诉讼标的物的安全和完整,暂时性冻结对方的财产或者限制对方的一定行为的措施。
财产保全范围包括对方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
2. 担保保全是指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为债务人的债权实现提供担保。
担保保全的种类有物权担保、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等。
三、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1. 存在合法的财产权益,如债权、物权等。
2. 申请人要能充分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可能会受到侵害。
3. 申请人需要负担一定的证明责任,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四、财产保全的程序1. 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需要详细说明案件的相关情况,并提交证明材料和申请书。
2. 审查财产保全申请书。
审查财产保全申请书后,法院将作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依据。
3. 作出财产保全决定。
法院会依据申请人的情况以及证据进行调查,最终作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决定。
4. 履行财产保全决定。
法院依据财产保全决定,暂时性扣押对方财产或者限制对方的一定行为,直至诉讼结束。
五、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1. 申请人需要及时提供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申请人需要及时履行申请的保全决定,保护案件中的财产安全和完整。
3. 申请人如果不满意法院的保全决定,可以申请变更或者撤销申请。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护诉讼权利人的利益,防止被告人通过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逃避判决,法院依法采取的保全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进行探讨。
一、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
依照该条款,财产保全适用于诉讼中的民事纠纷案件,但不适用于离婚案件、继承案件等特殊民事案件。
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确保诉讼权利人在案件审理期间,能够及时保全相关财产并最终实现经济赔偿。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财产保全主要包括冻结、查封、扣押、许可装修、变价处理五种形式。
冻结财产是指法院对被告的银行存款、股票或其他证券等财产进行暂时冻结,限制被告对该财产的处置权。
查封财产是指法院对被告的房屋、土地、车辆等财产进行封存,限制被告对该财产的使用权。
扣押财产是指法院对被告的贵重物品、重要文书等财产进行扣押,限制被告对该财产的占有权。
许可装修是指法院对被告的房屋进行限制性的装修,限定被告对该财产进行改动的范围和方式。
变价处理是指法院对被告的财产价值进行估价并进行公开拍卖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
三、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有财产损害的足以让法院保全的事实和足以足以保证财产保全的理由。
在民事纠纷案件中,法院只有在相信被告可能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逃避法律责任的情况下,才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同时,该案件中必须存在确凿的证据证明原告的财产损害,并且该损害足以让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四、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可以向负责审理案件的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的申请。
申请书应当明确诉讼标的物或者有价证券的种类和数量,具体财产的位置、指定的日期、要求的具体财产保全措施等相关事项,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财产保全措施有哪几种
财产保全措施有哪几种一、财产保全措施有哪几种财产保全措施有4种。
1、查封。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进行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或者异地封存。
该措施适用于不动产或者不宜移动的其他财物。
一经查封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擅自移动或处分,即使是其他法院也不得将已经查封的财物借口是其他案件的抵押物、留置物或者另案的标的物,判决归本案以外的当事人。
2、扣押。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场所予以扣押,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被申请人动用和处分。
该措施主要适用于便于移动的较为贵重的财物。
对被扣押的财物应进行异地保管或者由法院直接保管,任何人及有关单位及法院都不得擅自动用。
3、冻结。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银行、信用合作涉及其他金融机构,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处分其存款的措施。
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此项措施不仅能够及时地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同时也可防止被冻结财产的人以冻结的财产与他人进行经济交往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冻结措施既可以适用于个人的储蓄存款,也可以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
4、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所谓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是指除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全措施外,其他法律规定的保全措施应视为财产保全措施均可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中,对上述保全措施进行了补充规定,以适用审判实践的需要。
二、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劳动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
劳动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一、引言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法律程序,其公正性和效力需要得到保障。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劳动争议一方可能会采取恶意转移或隐藏财产的方式,给申请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为了确保申请人在劳动仲裁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亦保证仲裁结果的执行,申请财产保全就显得至关重要。
二、财产保全的定义及意义财产保全是指在法律程序中,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将财产转移、隐藏或者抵债等行为而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的一种措施。
财产保全的意义在于保护申请人的利益,防止申请人在劳动仲裁过程中被动衰减或损失,确保申请人最终能够获得仲裁结果的实际执行。
三、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申请财产保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申请人应当是劳动争议的一方,并提供与劳动争议有关的证据材料;2. 申请人需要证明自己的权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已经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害;3. 申请人需要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藏或抵债财产等行为的迹象。
四、财产保全的种类及适用范围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财产保全措施和行为保全措施两种。
1. 财产保全措施:主要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委托保管等,旨在防止被申请人对财产实施恶意行为。
申请人需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措施来保全财产,例如,如果劳动争议是由于被申请人未支付工资导致的,可以申请冻结其银行账户;2. 行为保全措施:主要针对被申请人可能采取一些特定行为对申请人的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况,例如,如果被申请人可能销毁相关证据,申请人可以申请对其不得销毁相关文件或证据。
五、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1. 准备材料:申请人需要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包括申请书、身份证明、劳动争议相关证据材料等;2. 申请材料审核:劳动仲裁委员会将审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并决定是否受理;3. 申请人作出担保:在申请财产保全的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提供担保物或者担保金,作为被申请人可能因财产保全措施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4. 财产保全决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供的证据,综合考虑双方权益,决定是否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出具财产保全决定书;5. 财产保全实施:被申请人收到财产保全决定后,需要配合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要求,执行相关措施。
民事纠纷中的财产保全和执行程序规定
民事纠纷中的财产保全和执行程序规定在民事纠纷中,财产保全和执行程序规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财产保全是为了确保在民事纠纷中,当事人之间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也是为了保证法院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执行程序规定则是针对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所做出的规定和限制。
下面将分别对财产保全和执行程序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中,为了防止被告在民事纠纷中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影响最终判决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自己认为有必要进行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种类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
在财产保全申请中,申请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享有合法权益,并说明被告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
经过法院审查核实后,可以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
财产保全的形式有查封、扣押、冻结等。
被保全的财产将暂时被禁止处置,直至案件审结或作出相关判决。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确保当事人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
二、执行程序规定执行程序规定是指在民事判决后,法院依法对判决进行执行的具体规定和程序。
执行程序规定包括执行文书的送达、执行异议的处理、执行程序的时效等方面。
执行程序规定的核心是确保民事判决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应当制作执行文书并及时送达给当事人。
当被执行方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时,法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处理,保证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此外,执行程序规定也规定了执行程序的时效,即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执行的程序,确保民事判决的快速有效执行。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和执行程序规定在民事纠纷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通过财产保全,可以有效防止被告转移财产等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程序规定则确保了民事判决的有效执行,维护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在民事纠纷中,遵守财产保全和执行程序规定是维护法律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维护社会正义和秩序的需要。
希望当事人能够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司法环境和社会秩序。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保全)【圣才出品】
第十六章 保 全【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财产保全1.财产保全的概念和种类(1)财产保全的概念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所采取的限制其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
(2)财产保全的种类民事诉讼中的保全制度包括以下两种:①诉前财产保全概念概念和种类 诉前财产保全种类诉讼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措施财产保全 申请与担保财产保全的程序裁定与执行 财产保全的解除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行为保全的概念行为保全 行为保全的目的行为保全的实施保 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起诉前,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
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a.情况紧急,如果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情况紧急,是指债务人有可能马上转移、处分财产,或者因为某种客观原因,财产有可能发生毁损、灭失。
发生这种情况时,如果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即使将来申请人胜诉,其财产权利也很难得到实现。
b.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不能由法院依职权采取,只能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这是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与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区别之一。
c.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是为了防止因错误的财产保全给对方造成损害,因此法律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驳回申请。
d.应当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应当起诉。
超过30日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②诉讼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防止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生效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由法院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诉讼标的物所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
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a.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的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财产保全的种类与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财产保全的种类与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财产保全的种类与条件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过程能够顺利进行,法院采取的一种措施。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保障申请人在诉讼中获得胜诉后能够及时得到实际利益的保障。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财产保全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查封、扣押财产查封是指法院为了保全被执行人的财产,在一定时期内限制该财产的处置权,以防止财产被转移、变价或者灭失。
扣押则是指法院以强制执行的方式拘禁被执行人的财产,即限制被执行人对被扣押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
财产的查封和扣押都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存在被执行人的应负清偿责任的债务;2.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可能转移、隐匿财产,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债权人行使权利的;3. 提供担保的可能性较小或者即使提供担保,债权人的权益仍有可能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二、冻结财产冻结财产是指法院为了保全被执行人的财产,在一定时期内限制被执行人对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处分权。
冻结财产的目的是防止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或者用于其他目的,以保证被执行人的财产能够用于执行。
冻结财产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存在被执行人的应负清偿责任的债务;2.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可能转移、隐匿财产,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债权人行使权利的;3. 提供担保的可能性较小或者即使提供担保,债权人的权益仍有可能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三、提存财产提存财产是指法院将财产暂时交给司法保管机构管理,以保证财产的安全和完整。
提存财产的目的是防止财产被毁损、灭失或者被转移。
提存财产的条件包括:1. 存在被执行人的应负清偿责任的债务;2. 被执行人的财产可能会被毁损、灭失或者转移,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的情况;3. 提供担保的可能性较小或者即使提供担保,债权人的权益仍有可能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四、其他财产保全措施除了查封、扣押财产、冻结财产和提存财产之外,法院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其他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财产保全的分类有哪些,财产保全措施是什么
财产保全的分类有哪些,财产保全措施是什么财产保全的分类有1、诉讼中财产保全。
2、诉前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诉讼时效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财产保全证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刑事案件审理期限关于财产保全,大家应该都曾听说过吧。
其实,在我国法律规定的,对财产保全是做出了分类的,那到底财产保全的类型有哪些呢?而规定的财产保全措施又有什么?关于这两个问题,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财产保全的分类有哪些1、诉讼中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民事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
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又需要一段时间。
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债务人隐匿、转移或者挥霍争议中的财产或者以后用于执行的财产而得不到制止,不仅会激化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而且可能会使生效的判决不能得到执行。
有些争执标的物,如水果、水产品等,容易腐烂变质,必须及时处理,保存价款,以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2、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
例如,双方当事人签订购销合同,需方按约定给付供方150万元的预付款,事后发现供方有欺诈行为,根本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所付货款有被转移的可能,如不及时采取强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将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失。
由于从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受理需要一段时间,法律就有必要赋予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时,请求法院及时保全可能被转移的财产的权利。
二、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原告撤诉后不同意解除对被告的诉讼财产保全怎么办
原告撤诉后不同意解除对被告的诉讼财产保全怎么办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一旦收到起诉状,就有可能被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期间依据原告的申请,法院对被告的财产采取措施,以便保障诉讼权利的实现。
财产保全通常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公示拍卖等措施,但这些措施都对被告的财产产生不利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原告撤诉,被告将可能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但原告不同意解除财产保全该怎么办呢?一、财产保全的意义及其适用条件财产保全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为了防止财产在诉讼过程中流失或被转移而设立的。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请求胜诉的一方可以在相应的程序中申请法院对诉讼标的有关财产进行保全,权利人需要申请财产保全时,应该符合下列条件:1、权利人享有合法权益;2、存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3、债务人有可能实施违法行为,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陷入不保障的状态中;4、诉讼请求合法,有实现可能。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的种类主要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和公示拍卖。
其具体含义如下:1、查封查封是指在诉讼期间,法院采取措施对被告的财产实行局部或全部封闭,使其无法流通或转移,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2、扣押扣押是指财产保全人采取强制措施,防止被执行财产失去保全的价值。
在扣押财产时,财产保全人应该在保护财产的同时,注意不得使财产变质、损失或无法使用。
3、冻结冻结是指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等进行统一限制操作,使其不能转移、支取相应的存款或证券,从而达到保障权利人的利益的目的。
4、公示拍卖公示拍卖是指法院将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在全国性媒体上公示拍卖的全过程,最终公示中标价高者拍下相应的财产,实现债务清偿。
三、撤诉后不同意解除财产保全的法律意义和实现方法原告在申请财产保全后,有权按照法律程序撤销诉讼,并且撤诉后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被告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行为保全与先予执行
第十二章财产保全、行为保全与先予执行第一节财产保全一、概念财产保全,是指为了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以执行,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或者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有关财产依法采取强制性保护措施的制度。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一)诉讼中的财产保全1.概念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又称为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后终结之前,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所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
2.特殊情况:(1)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
(2)第一审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3)原告在起诉的同时或者在起诉后申请财产保全,但人民法院尚未受理案件的,应当认为属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3.条件(1)诉讼财产保全的案件须为给付之诉。
财产保全不适用于单纯的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
(2)须具有采取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3)可以依当事人申请采取,法院也可以依职权采取。
(二)诉讼前的财产保全1.概念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之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争议标的物或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依法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
2.条件(1)必须是情况紧急,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例题·单选题】原告甲与被告乙因纠纷诉至A县法院,甲在诉讼中要求财产保全,应当向()(2010年1月)A.甲的住所地法院申请B.A县法院申请C.乙的住所地法院申请D.被申请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答疑编号111120101]『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由受诉人民法院受理。
【例题·单选题】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书后()(2008年10月)A.必须在48个小时内作出裁定B.必须在24个小时内作出裁定C.对于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个小时内作出裁定D.对于情况紧急的,必须在24个小时内作出裁定[答疑编号111120102]『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撤销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财产保全,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制度,旨在保障诉讼的正常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也常常引发争议,特别是在撤销财产保全方面。
本文将详细探讨撤销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以期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剖析。
二、财产保全概述(一)财产保全的定义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可能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1. 诉讼保全: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2. 预制保全:在起诉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为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3. 执行保全:在执行过程中,为保证执行顺利进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三、撤销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一)撤销财产保全的条件1. 当事人申请:当事人申请撤销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2. 保全措施不当:保全措施不当,包括保全范围过大、保全措施不当、保全程序违法等。
3. 保全措施对当事人权益造成损害:保全措施对当事人权益造成损害,包括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当事人正常生活等。
4. 当事人提供担保:当事人提供担保,包括现金、财产、权利等。
(二)撤销财产保全的程序1. 当事人提出申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财产保全的申请。
2. 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审查保全措施是否适当等。
3. 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撤销财产保全的裁定。
4. 当事人执行裁定:当事人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执行撤销财产保全的措施。
(三)撤销财产保全的法律效力1. 撤销保全措施:撤销财产保全的裁定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
2. 恢复财产:撤销财产保全的裁定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恢复其被保全的财产。
3. 损害赔偿:因撤销财产保全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
财产保险的种类及其适用范围是什么
财产保险的种类及其适用范围是什么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财产保险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我们的财产提供了保障,降低了潜在的风险带来的损失。
那么,财产保险究竟有哪些种类,又分别适用于哪些情况呢?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财产损失保险。
这是最常见的一类财产保险,旨在保障被保险人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财产直接损失。
比如,火灾保险,适用于各类建筑物、设备、存货等因火灾造成的损失。
想象一下,一家工厂因为一场意外的大火,导致厂房和生产设备严重受损,如果事先购买了火灾保险,就能获得相应的赔偿,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
再比如,运输保险,主要适用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无论是通过公路、铁路、水路还是航空运输,都能在货物遭受损失时提供保障。
对于贸易公司来说,运输保险是必不可少的,它能降低因运输途中的意外导致货物损失所带来的经济压力。
接下来是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就是其中的一种,适用于各种公共场所,比如商场、酒店、体育馆等。
如果在这些场所内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场所的所有者或经营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公众责任保险就能在这个时候发挥作用。
还有产品责任保险,适用于生产和销售产品的企业。
如果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受到伤害或财产损失,企业可能面临巨额赔偿,产品责任保险就可以为企业分担这部分风险。
另外,雇主责任保险则适用于企业雇主,当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或患病,雇主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雇主责任保险可以帮助雇主减轻这一负担。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也是财产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信用保险主要保障被保险人在信用交易中的债权。
比如,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出口企业,当国外买家无法按时支付货款时,出口企业可以通过保险获得赔偿,减少损失。
保证保险则相反,是保险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保险。
例如,履约保证保险,适用于工程承包、租赁等合同,确保合同的履行。
如果被保证人未能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从保险人那里获得赔偿。
如何申请财产保全教程
如何申请财产保全教程在现代社会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手段,用于保护个人或组织的财产免受侵害。
财产保全程序可以帮助当事人在争议期间保护其权益,确保在诉讼过程中能够获得有力的支持。
本文将介绍如何申请财产保全,以及一些相关的注意事项。
一、了解财产保全的基本概念和种类在开始申请财产保全之前,首先需要了解财产保全的基本概念和种类。
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一定的措施,以确保当事人在诉讼胜诉后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或补偿。
常见的财产保全种类包括财产查封、财产冻结、财产保全担保等。
二、准备相关证据和申请材料在申请财产保全之前,需要准备相关的证据和申请材料。
首先,要明确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并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其次,需要准备一份详细的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财产保全的种类和理由等。
申请书应该清晰明了,以便法院能够快速理解和处理。
三、选择合适的法院和适用的程序根据具体的情况,选择合适的法院和适用的程序进行申请。
一般来说,财产保全申请应该提交给被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同时,根据不同的财产保全种类,适用的程序也会有所不同。
例如,财产查封一般适用于有财产需要查封的情况,而财产冻结适用于需要冻结被申请人账户中的资金等。
四、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和流程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流程进行操作。
首先,填写好申请书,并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
然后,将申请书和证据材料提交给法院,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接下来,法院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保全。
如果申请被法院受理,法院将会发布财产保全通知,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相应的措施。
五、注意事项和风险提示在申请财产保全的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一些事项和风险提示。
首先,申请人需要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和证据,否则可能会导致申请无效。
其次,申请财产保全可能会对被申请人的利益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在申请时需要权衡利弊,并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财产保全个人总结
财产保全个人总结引言财产保全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手段,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总结财产保全的概念、种类、适用条件以及操作步骤,以便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这一法律工具。
概念财产保全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措施,以确保在债权诉讼中能够有效执行判决。
这一措施旨在防止被申请人变卖、转移或隐匿财产,以逃避判决责任。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种类财产保全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扣押: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以保证债权得到充分保障。
被扣押的财产可以包括金钱、有价证券、动产和不动产等。
2.查封:法院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限制其处分权益,以确保债权的实现。
查封的财产可以包括房产、汽车、股权等。
3.冻结: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股票账户、财产权益等,限制其对财产的处分和转移,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4.禁止令:法院对被申请人的某项行为作出禁止令,限制其进行某种行为,以防止对债权人造成损失。
适用条件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1.债权的主张具有一定合法性和真实性。
2.债权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逃避债务的行为。
3.存在债权的实现可能受到严重威胁或损害的情况。
操作步骤下面是一般情况下申请财产保全的操作步骤:1.搜集证据:债权人需要收集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债权主张,证明被申请人存在逃避债务的行为。
2.编制申请书: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需要编制申请书,明确申请财产保全的种类和要求,并提交给相关法院。
3.法院审查:法院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查。
如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法院要求,法院将作出裁定,批准申请。
4.执行财产保全措施:依据法院的裁定,债权人可以通过法院或司法机关的协助,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5.履行财产保全义务:债权人需要按照法院的要求,妥善履行财产保全义务,确保财产安全并配合法院进行后续的程序和执行工作。
财产保全法考题
财产保全法考题摘要:一、财产保全法的概念和作用1.财产保全法的定义2.财产保全的目的和意义3.财产保全法的适用范围二、财产保全的种类1.诉前财产保全2.诉讼财产保全3.执行财产保全三、财产保全的申请和审查1.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2.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3.财产保全的审查和裁定四、财产保全的实施和解除1.财产保全的实施2.财产保全的解除条件3.财产保全解除的程序五、财产保全的违法责任和后果1.财产保全的违法责任2.财产保全的后果及处理六、财产保全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1.财产保全法与民诉法的关系2.财产保全法与破产法的关系正文:财产保全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财产流失、确保司法裁判的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财产保全法的概念、种类、申请审查、实施解除以及违法责任和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财产保全法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对被诉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一定措施的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诉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恶意转移、隐匿财产,确保权利人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
其次,财产保全法包括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和执行财产保全三种类型。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权利人申请对被诉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权利人申请对被诉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执行财产保全是指在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对被诉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接着,关于财产保全的申请和审查,申请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例如权利人需证明其权利的真实性、被诉当事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等。
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包括提交申请书、提供担保等。
财产保全的审查和裁定由法院负责,法院在审查过程中会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等因素。
然后,财产保全的实施和解除是财产保全法的重要环节。
在财产保全实施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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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种类分为哪些?财产保全的措施是什么!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财产保全的种类分为哪些?财产保全的措施是什么!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财产保全的措施主要有: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1、查封。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清点财产、粘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他人处理和移动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这种措施主要适用于不动产。
2、扣押。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对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物就地扣留或异地扣留保存,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动用和处分。
这种措施主要适用于动产。
3、冻结。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人(包括银行和信用合作社)都不准动用。
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六个月的诉讼期限届满之后,人民法院没有重新办理冻结手续的,原冻结措施视为自动撤销,权利人有权自由处分冻结的款项。
对股权、债券的保全措施也适用冻结。
4、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
这是指除上述三项措施以外的其他方法。
这是一种弹性规定,实践中这些方法主要包括:①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以采用变卖后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的方法予以保全。
②对不动产和特定动产(如车辆、船舶等),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扣押有关财产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产权转移手续的方式予以保全。
③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④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利益,可以限制其支配,
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⑤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以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
该第三人要求清偿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财产保全的种类
财产保全的裁定一旦作出立即生效,其效力一般应持续到生效仲裁裁决执行时止。
加财产保全措施的采取是在一定的法定条件下发生的,如果财产保全措施存在的原因、条件发生了变化或者不复存在时,财产保全的措施即就解除。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一)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之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作出的,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是否一定会起诉,即使提起诉讼,该诉讼是否符合起诉条件事先尚无法确定。
为了减少或避免诉前财产保全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诉前财产保全规定了相应的条件:
1、必须有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紧迫性,即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这里所谓的情况紧急,是指利害关系人的相对人的恶意行为(如即将实施或正在实施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行为),或者其他客观情况,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危险迫在眉睫。
一旦紧急情况发生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若等到起诉后或起诉的同时再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已无实际意义。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发生在起诉之前,案件尚未进入诉讼程序,诉讼法律关系还未发生,法院不存在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前提条件,所以只有在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后,法院才能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发生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与诉讼财产保全相比,法院对是否存在保全的必要性和会不会因申请不当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难以把握,为了防止诉前保全可能出现错误,法律把申请人提供担保规定为诉前保全的必要条件。
如果申请人不愿或不能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就只能驳回其申请。
(二)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做出判决前这段时间内,为了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
尽管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减少将来判决得不到执行的风险,但任何事物都有它的消极一面。
财产保全的裁定毕竟是在判决生效前做出的,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当事人能否胜诉并不是十分确定的事,因此如果其败诉,将无法避免给对方当事人带来损害;从另一方面讲,即使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当事人胜诉,判决生效前就使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受到强制也会影响财物效用的发挥,造成损失。
因此,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以及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必须规定一定的条件或限制,以防止保全被滥用。
采取诉讼财产保全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具有给付财产的内容,只有给付之诉的判决,才有执行性,才存在诉讼保全的必要性。
如果是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因其无给付内容,不存在判决生效后执行的问题,所以不发生诉讼保全问题。
2、必须具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不是所有的给付之诉都需要采取财产保全,只有出现《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的原因,即“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才能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所谓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擅自将争议的标的物出卖、转移、隐匿、毁损、挥霍等以逃避义务为目的的恶意行为。
所谓其他原因,主要是指由于客观上的原因,使争议标的物无法保存。
如诉讼标的物是
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若不及时采取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3、从时间上看,诉讼财产保全一般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这一段时间内,否则,就失去了诉讼保全的意义。
当然在例外的情况下,诉讼财产保全也可以在判决后做出。
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03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案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