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送礼的个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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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经验】赠送礼品代扣代缴个税的会计处理

【会计实操经验】赠送礼品代扣代缴个税的会计处理

【会计实操经验】赠送礼品代扣代缴个税的会计处理在上一篇文章中提到,企业在促销展业中赠送礼品区分不同情况确定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说,对于需要代扣代缴个税的礼品赠送,会计处理是怎样的呢?一、理论处理:根据不同情况,计入销售费用(如广告宣传)、管理费用(公关支出)等。

例如:某乳业公司(一般纳税人)在母亲节期间,为树立品牌形象,开展了赠送奶粉活动,活动期间共赠送奶粉6 000箱,每箱市场价格为105元,实际成本60元。

会计处理:(1)结转成本:借:销售费用 467100贷:库存商品 36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7100(2)计提个人所得税,收到款项并交税:借:其他应收款 12600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2600借:银行存款 12600贷:其他应收款 12600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2600贷:银行存款 12600实际操作在实际工作中,赠送礼品的个人所得税,往往不可能向礼品接受者收取,故代缴的个税实际上还是由赠送礼品的单位承担,礼品的价值也就成为税后所得。

会计处理的原则是代缴的个税随礼品本身所计入的会计科目入账。

上述例子的会计处理就变成:(1)结转成本:借:销售费用 467100贷:库存商品 36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7 100(2)计提个人所得税借:销售费用 12600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600会计是一门很实用的学科,从古至今经历漫长时间的发展,从原来单一的以记账和核账为主要工作,发展到现在衍生出来包括预测、决策、管理等功能。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有些可能不涉及资金)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识。

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的保持。

“赠送”客户礼品涉及增值税如何处理-(含开票样式)-【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赠送”客户礼品涉及增值税如何处理-(含开票样式)-【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赠送”客户礼品涉及增值税如何处理?(含开票样式) 【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导读:“赠送”客户礼品相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分析【例】买了一台Lenovo/联想小新 V3000价格4199元,送一个价值79元的联想笔记本通用包鼠套装TM150-N。

增值税分析第一种情况:赠送客户的礼品如果单独作价核算,则按销售处理,不属于视同销售,如开票下图:第二种情况:如是无偿赠送,属于视同销售。

也就是说,销售明细中没有鼠标,只有电脑,则“79元的联想笔记本通用包鼠套装TM150-N”涉及到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

缴纳增值税为:4199/(1+17%)*17%+79/(1+17%)*17%=621.59元。

关于进项税额:上述两种情况都属于“销售”,则纳税人购进鼠标取得的进项税额符合政策规定可抵扣的,允许从应纳税额中抵扣。

企业所得税-不需要视同销售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个人所得税财税[2011]50号: 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结论:销售同时不征收个税(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未销售赠送需代扣代缴个税。

总而言之,企业财务人员通过税收筹划,将税收杠杆的制约导向功能有机地融会到企业财务决策和战略选择中,以期优化企业市场价值取向,促使企业整体理财行为的科学化,最终实现企业的最大效益。

同时,随着税收筹划活动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价值的体现,税收筹划风险应该受到更多的关注。

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

赠送礼品代扣代缴个税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赠送礼品代扣代缴个税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赠送礼品代扣代缴个税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在上一篇文章中提到,企业在促销展业中赠送礼品区分不同情况确定是 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说,对于需要代扣代缴个税的礼品赠送,会计处理 是怎样的呢? 一、理论处理: 根据不同情况,计入销售费用(如广告宣传)、管理费用(公关支出) 等。 例如:某乳业公司(一般纳税人)在母亲节期间,为树立品牌形象,开 展了赠送奶粉活动,活动期间共赠送奶粉 6 000箱,每箱市场价格为 105 元,实际成本 60元。 会计处理: (1)结转成本: 借:销售费用 467100
贷:库存商品 3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7100 (2)计提个人所得税,收到款项并交税: 借:其他收款 12600 12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借:银行存款 12600
贷:其他应收款
12600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2600 贷:银行存款 实际操作 12600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在实际工作中,赠送礼品的个人所得税,往往不可能向礼品接受者收 取,故代缴的个税实际上还是由赠送礼品的单位承担,礼品的价值也就 成为税后所得。会计处理的原则是代缴的个税随礼品本身所计入的会计 科目入账。 上述例子的会计处理就变成: (1)结转成本: 借:销售费用 467100 贷:库存商品 36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7 100 (2)计提个人所得税 借:销售费用 12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600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财税50号文

财税50号文

解读财税[2011]50号:明确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7字体:【大中小】日访问次数:1137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一文,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

笔者对上述问题作简要解读,以供纳税人参考。

一、三种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可以看出,上述三种不征收个税的情形,其赠送礼品是基于销售或服务有关的,并非无偿的,本质上是有偿赠送。

二、三种情形企业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会计实务:无偿赠送礼品的相关税务处理

会计实务:无偿赠送礼品的相关税务处理

无偿赠送礼品的相关税务处理无偿赠送和买一赠一的增值税处理一、无偿赠送增值税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

其销售价格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顺序确定销售额。

二、买一赠一增值税处理。

对于销售额的确定,强调销售额和折扣额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否则赠品应按无偿赠送视同销售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无偿赠送和买一赠一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无偿赠送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五款和第六款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用于对外捐赠,以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二、买一赠一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明确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涉税风险点提示。

纳税人应根据赠送礼品不同性质确定税前扣除限额:1.如果是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则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赠送礼品业务涉税会计处理分析

企业赠送礼品业务涉税会计处理分析

企业赠送礼品业务涉税会计处理分析[摘要]企业赠送礼品业务在社会上已是一种常见现象,然而会计准则并未对该类经济业务如何处理进行明确的规定,而且该类业务涉税处理尚存在争议。

本文从赠送礼品业务的分类、纳税主体、增值税处理、所得税处理及营业税处理等方面对该类经济业务进行了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赠送礼品;视同销售;税务处理企业赠送礼品业务在社会上已是一种常见现象,然而企业会计准则并未对该类经济业务如何处理进行明确的规定,而且该类业务涉税处理尚存在争议。

以下笔者从税法角度对这类经济业务进行了阐述。

1 赠送礼品税收方面的相关规定(1)增值税处理的有关规定。

2009年1月1日实施的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第八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因此,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礼品赠送,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此之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易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送礼在税务上的学问与讲究

送礼在税务上的学问与讲究

送礼在税务上的学问与讲究快年底了, 老板每年底会买一些礼品送客户, 茶、酒、购物卡之类, 通通通过对公账户采购, 这些送出去的钱财, 都是送给个人的, 要不要扣缴个税呢?这些都是增强客户粘性的工作, 实际是公司销售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

如果一边送礼一边还要让别人付税钱, 这事就伤感情了。

如果没有扣, 被查到又有罚款风险。

要不要扣缴个税呢?首先要分清, 什么算送礼。

把东西交给别人, 并不一定就都“送礼”。

比如:拿样品给别人品尝, 这是直接的对样品的消耗, 是一项生产研发的费用, 不是送礼。

送礼与否, 关键是看东西的“所有权”是否从公司转移给了别人, 还是东西本身在这个过程中被消耗了。

这一点, 需要会计正确分析把握、正确举一反三。

确实是送礼的话, 那么就要认清, 送礼时个税的规则是什么。

如果是“销售时”赠送, 或者“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后赠送, 这个在业务上可以理解为一项折扣, 货币折扣或实物折扣。

此时对方没有个税纳税义务, 不需要扣缴个税。

其它的情况下, 为了促销、推广而送礼给个人, 都是要上个税的, 其税目是“其他所得”, 具体政策参看财税【2011】50号文。

当然, 按“捐赠”处理可以不扣个税, 只是这样你企业所得税就扣不了了。

所以, 关键是审视能不能满足前述不征个税的条件。

年底向客户送礼, 显然无法满足“销售时”赠送, 所以不行。

那么在“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后赠送, 这个满不满足呢?这个就看, 你有没有这样的“方案”了。

所以, 送礼并不是一件随随便便的事。

目的是什么?送给谁?送什么?送多少?有何手续?应该有一个统一的“策划”, 形成一个方案, 再按方案送礼。

一般如果意识到这一点之后, 对公司来说, 是可以做到的。

如果做到了, 就可以实现“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后赠送, 为消费者量身定制一个收到这些东西的方案, 就不需要扣缴个税了。

送东西、送卡给消费者, 应该让对方签字、留下地址电话。

但现实中个人往往不干, 这就要自己完善记录, 相关人员签字作证,尽量把凭证证据做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说明:(1)第二条第1、2两点列入“其他所得”,但第二条第3点列入“偶然所得”,系因为第3点所得系利用抽奖机会获取,属于射幸活动所得;(2)“一”“二”点位征收方式的相关规定。

单位赠送礼品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单位赠送礼品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单位赠送礼品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企业单位向新老客户赠送礼品,或通过折扣折让、赠品、抽奖、买一赠一等方式,有条件地向顾客赠送消费券、物品和服务等活动。

那么,这些无偿赠送给相关人员和顾客的礼品,企业该如何进行会计与税收处理?赠送礼品企业在会计与税收上有哪些异同?笔者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就企业赠送礼品会计与税收处理异同点作一些分析,以帮助企业单位规避税收风险。

赠送礼品的会计处理赠送礼品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属于非现金资产,按其来源可分为自制、外购、受赠等情况,礼品获利者既有单位也有个人,取得手段既有有偿取得也有无偿取得,取得方式主要包括折扣折让、赠品、抽奖、买一赠一等,有条件地向顾客赠送消费券、物品和服务等。

对某一企业而言,有可能对外赠送礼品,也有可能接受外单位赠品。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明确: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对外赠送礼品虽引起企业的库存商品等资产流出事项,但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企业不会因为赠送礼品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利润。

因此,在会计核算上一般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予以转账。

相应的,赠送礼品资产也是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该项支出一般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或者计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

即不管税法如何界定,会计处理都作为企业的支出在当年会计利润中扣除。

赠送礼品的税收处理企业对外赠送礼品,主要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不同的税种税收处理原则不尽相同。

增值税。

增值税法规定,对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按照上述企业对外赠送礼品的方式,其中,以折扣折让方式销售货物是企业促销业务中常用的方法之一,其处理原则是:折扣销售(会计上称之为商业折扣),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赠送礼品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赠送礼品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赠送礼品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赠送礼品在财税处理上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个人所得税: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包括财产性所得。

赠送礼品涉及到财产性所得的情况,所以赠送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税办法可参照相关税法规定,根据赠送的礼品的价值、性质等确定应纳税额。

3.企业所得税:如果赠送人是企业,则需要考虑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赠送礼品被视为无偿赠与的行为,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需要将赠送礼品的成本计入费用,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税基。

4.纳税申报:赠送人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个人需要在每年的纳税申报中将赠送礼品作为个人所得的一部分进行申报,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企业需要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中将赠送礼品的成本纳入费用,并计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赠送礼品的财税处理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赠送的礼品可能属于特殊税收政策的范畴,比如文物、艺术品等,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此外,赠送礼品的金额、对赠送方的关系等也会对财税处理产生影响,具体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进行分析和处理。

财税[2011]50号

财税[2011]50号

财税[2011]50号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关于企业赠送宣传品“倒推”计算个税的简要分析

关于企业赠送宣传品“倒推”计算个税的简要分析

关于企业赠送宣传品“倒推”计算个税的简要分析在现实生活中,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往往会赠送一些印有企业标志的小礼品等,按照税法的规定,获赠礼品的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

例如:A企业搞业务宣传活动,随机赠送潜在的顾客小礼品,小礼品采购单价为100元,其个税的账务处理是怎样的?对企业所得税会有什么样的影响?1、我们先分析一下A企业承担代扣顾客个税的正常账务处理:(1)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账务处理首先,A企业应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税法依据:《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A企业应按赠送顾客小礼品的实际采购价格计算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税法依据:《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那么,A企业承担代扣顾客个税正常会计分录如下:借:宣传费用100贷:银行存款100借:其他应收款—XX 20贷: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20借:营业外支出等20贷:其他应收款—XX 20借: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20贷:银行存款20(2)对于企业所得税的账务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解读财税[2011]50号:赠送礼品征收个人所得税情形不同有分别

解读财税[2011]50号:赠送礼品征收个人所得税情形不同有分别

读《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纳税人采取“买物赠物”、“购物返券”等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买物赠物”方式,是指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赠送同类或其他货物,并且在同一项销售货物行为中完成,赠送货物的价格不高于销售货物收取的金额。

对纳税人的该种销售行为,按其实际收到的货款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规定,在账务上将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按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货物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其销售收入,同时应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对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种较多,不能在同一张发票上列明赠送货物的品名、数量的,可统一开具“赠品一批”,同时需开具《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清单》(见附件),并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

对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有随同销售机动车赠送货物的,可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价税合计”栏大写金额后写明“(含赠品)”并开具《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明细清单》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

中翰税务评点:我们认为四川国税首先认可了买物赠物可以按实际收到货款计算缴纳增值税,这跟所谓“买一赠一”情形一致的,四川国税以所得税的原则来处理增值税价值的分摊,我们认为并非是增值税上的正宗处理方式,我们更倾向于以折扣的方式来处理,更符合一直以来增值税的一些规定操作方式。

同时这种判断实际上也让人理解为如果不能同时开具在一张发票上,则有视同销售的问题,一定程度上讲,此条规定并没有突破原来的处理模式,并非是一项对纳税人进行实质性认可的行为,当然也没有突破所得税的突破。

二、纳税人采取“购物返券”方式销售货物,所返购物券在购买货物时应在发票上注明货物名称、数量及金额,并标注“返券购买”,对价格超过购物券金额部分的,应计入销售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

财税2004 11 号对营销人员及非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涉及的个税问题

财税2004  11 号对营销人员及非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涉及的个税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
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1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4-01-20
一些企业和单位通过组织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奖励营销业绩突出人员的现象比较普遍,要求国家对此类奖励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

经研究,现就企业和单位以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提供个人营销业绩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赠送礼品前的税务规划

企业在赠送礼品前的税务规划

企业在赠送礼品前的税务规划随着商业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为了提高客户满意度和保持竞争优势,常常会赠送礼品给供应商、合作伙伴、员工或客户。

然而,在进行赠送礼品之前,企业需要进行税务规划,以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和合规问题。

礼品赠送为企业带来的税务问题主要涉及的方面包括增值税、所得税以及印花税。

合理的税务规划可以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负担,并且遵守税法的规定。

首先,对于企业而言,礼品赠送可能涉及到增值税的问题。

根据税法的规定,发票上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企业购买的给员工、客户或供应商的礼品是不能够申请抵扣增值税的。

所以,在选购礼品时,企业应该注意礼品是否属于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范畴。

一般来说,如果礼品属于日常办公用品、广告宣传品等,可以抵扣增值税;而如果礼品属于奢侈品、高档酒类等,一般无法抵扣增值税。

企业在选择礼品时,应当根据礼品的性质和用途进行合理的评估,以确保能够享受到合适的税务政策。

其次,企业赠送礼品也需要考虑所得税的问题。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赠送礼品可能被视为非货币性收入,并可能导致应纳税额的增加。

因此,在规划礼品赠送之前,企业应当了解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并咨询专业税务顾问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

例如,企业可以选择通过赠与的形式进行礼品赠送,以减少应纳税额。

此外,企业也可以将礼品的价值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超过税务规定的免税额度。

最后,企业礼品赠送还需考虑印花税的问题。

根据印花税法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如果以超过法定限额的方式进行,可能会触发印花税的征收。

因此,在选择礼品时,企业应该关注礼品的价值,并了解国家对于礼品赠送的相关税收政策。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可以将礼品价值控制在免税范围内,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印花税的风险。

总结起来,企业在赠送礼品前需要进行细致的税务规划,以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和合规问题。

在礼品的选购和赠送过程中,企业应该注意礼品的增值税抵扣、所得税申报以及印花税征收的相关政策。

与此同时,企业还可以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和规避风险。

赠送购物卡给个人,是否需要扣缴个税

赠送购物卡给个人,是否需要扣缴个税

赠送购物卡给个人,是否需要扣缴个税我们举个简单例子来看。

比如:甲公司向张三赠送了一张某联锁商场的1000元购物卡。

那么,甲公司需要向张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也就是说,上述赠送行为,如果并非基于张三必然关联于甲公司之销售行为,则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们区分具体情况来看:一、张三买了甲公司10000元货物,所以甲公司赠送给张三1000元购物卡,这个情况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张三是甲公司长期客户,基于维持良好关系,甲公司年末赠送给张三一张1000元购物卡,但其与张三具体购买行为并无直接关系,这个情况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张三之前并未购买甲公司货物,之后是否购买也未可知,甲公司基于推广宣传、拉拢潜在客户或者其他目的(与具体销售行为并无数量、金额上的比例关系),向张三赠送了购物卡,则张三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如果属于上述后两种情况,张三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如何计算呢?显然,依照上述文件规定,这属于“偶然所得”,适用税率百分之二十。

可是,计税依据(即: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呢?税法规定,偶然所得,以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然而,上述赠送标的,乃是“购物卡”;这总不能在“购物卡”上,用剪子剪下一个角来,拿去税务大厅缴税吧。

有一个办法,张三交来200元现金,让甲公司去报税。

这倒是一个符合税法的办法,但现实中恐怕不太会这样办。

那么,只有将上述“1000元购物卡”,视为税后所得。

而折算税前所得为:1000÷(1-20%)=1250元应缴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金额则为:1250×20%=250元。

企业营销免费赠送样品如何做涉税处理

企业营销免费赠送样品如何做涉税处理

企业营销免费赠送样品如何做涉税处理企业在开展营销活动时,常常会采用免费赠送样品的方式来吸引消费者,提升品牌知名度和产品销售量。

然而,这种免费赠品的发放涉及到税收方面的问题,企业需要了解和遵守相应的税收法规和规定,以避免可能的风险和责任。

本文将对企业营销免费赠送样品的涉税处理进行探讨和分析。

首先,企业需要明确赠送样品的性质。

免费赠品一般被视为营销费用,涉及的税收主要是增值税和所得税。

确保免费赠品的合法性和税收合规性的前提是要明确赠送样品是否为商业用途。

如果企业将赠品用于商业用途,就必须缴纳相关税费。

因此,在制定赠送计划之前,企业应该明确活动目的和赠送样品的用途,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涉税处理方式。

其次,企业需要了解赠送样品的税收政策。

在中国,涉及免费赠送样品的税收政策主要有两种:一是按照免税处理,二是按照预缴税款处理。

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企业将免费赠送样品作为营销费用,可以按照免税处理。

这意味着企业在免费赠送样品时无需缴纳增值税。

但是,企业需要确保所赠送的样品符合增值税免税政策中的相关规定,如免税样品必须是企业自生产的产品,用于广告宣传或者展示给别人的等。

另一种涉税处理方式是按照预缴税款的要求进行。

企业可以选择按照免费赠送样品的市场价格进行预缴增值税。

这种方式要求企业在赠送样品之前预先计算赠品的市场价值,并交纳相应的增值税。

当然,企业选择预缴税款的方式需要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和所处行业的税收政策来进行具体分析和决策。

此外,企业还需要注意一些细节问题。

首先,企业在赠送样品时应严格按照税收法规进行操作,保留相关的赠送记录和凭证,在税务稽查时可以提供相应的依据。

其次,在企业内部,建立规范的赠送样品流程,加强与财务部门的配合和沟通。

这样可以确保在赠送过程中及时把握税收风险,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值得指出的是,采取这些合规措施并不意味着企业能够完全避免税收风险。

税收政策因地区和时间的不同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企业在制定赠送计划和涉税处理时还需要不断关注最新的税收法规和政策,及时进行调整和优化。

企业赠送物品涉税管理及风险实例研究

企业赠送物品涉税管理及风险实例研究

企业赠送物品涉税管理及风险实例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企业赠送物品是企业与客户、员工等之间建立和巩固关系的重要方式,但在赠送物品涉税管理方面,往往存在着很多不确定性和风险。

随着税收管理日益严格,企业在赠送物品涉税管理方面需要更加谨慎和规范。

对企业赠送物品涉税管理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前,国内外对企业赠送物品涉税管理的研究相对较少,而企业在实际运作中普遍存在赠送物品管理不规范、缺乏法律依据等问题。

有必要对企业赠送物品涉税管理进行深入研究,为企业提供相关政策建议和风险防范措施。

本研究旨在探讨企业赠送物品涉税管理的基本概念、法律依据、风险分析和应对措施,并通过案例研究来具体分析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通过本研究的深入探讨,将有助于加强企业赠送物品涉税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1.2 研究意义企业赠送物品涉税管理是企业在开展商业活动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其意义在于建立规范的赠送物品涉税管理制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避税收风险,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增强财务稳健性和风险管理能力。

通过研究企业赠送物品涉税管理的意义,可以帮助企业了解税收政策和规定,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增强员工的税收意识,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风险防范意识。

企业赠送物品涉税管理的研究意义还在于帮助企业更好地赢得消费者和合作伙伴的信任,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品牌价值,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深入研究企业赠送物品涉税管理的意义,对促进企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2. 正文2.1 企业赠送物品涉税管理的基本概念企业赠送物品涉税管理的基本概念涉及到企业在赠送礼品或促销品时需要注意的税收管理规定和相关内容。

具体来说,企业在赠送物品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基本概念:企业赠送物品属于企业的业务活动范畴之一,其目的通常是为了提升品牌形象、促进销售或感谢客户、员工等。

在这个过程中,企业需要了解赠送物品是否纳入税收范围,以及应如何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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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礼不巧要交税虽然原材料上涨导致的成本压力与人力成本、资金成本共同构成了中小企业的“三座大山”,但绝大多数企业想要生存下去,依然需要锲而不舍地做市场推广。

学生H邀请笔者去参加他所在的一家大型保健品企业L公司举办的“买多礼更多”大型做好人力资源,企业无忧市场系列推广活动。

活动中有几个很有诱惑力的送礼环节:1.进场即可免费领取一份价值50元的试用装;2.现场购买保健品,在原价基础上打八折,再买二送一;3.凭发票积分,积满一定积分可免费换取保健品;4.所有消费满一定金额的消费者填写抽奖卡,投入抽奖箱,最终抽出5名三等奖,各获得价值3800元某品牌手机一部;3名二等奖,分别获得价值6800元某品牌电脑一台;大奖一名,获得价值17800元某名牌对表一对;特等奖一名,获得价值20万元某品牌轿车一部。

在活动说明上,用最小号的字体标明了“个税自理”的字样,不知有几个人看到了这几个小字。

笔者参与了活动第一部分,听了一位国内知名中医专家对保健品和养生的讲座,拿着H 送的一袋礼品回家了。

过了没两天,H来电很急迫地问:这次市场活动中的几个环节,哪些需要交个税?到底谁负担?笔者把2011年6月新出台的财税〔2011〕5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文发邮件给H,并逐一给H解释了他们举办的四项营销活动中的涉税环节:1.进场即可免费领取一份试用装。

这条符合通知第二条第一款中“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的规定,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需按照“其他所得”项目,按20%的税率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H所在L公司本次活动中赠送了价值300万元的试用装,就需要代扣代缴60万元的个税。

2.现场购买保健品,在原价基础上打八折,再买二送一。

这一点符合通知中第一条“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第一款“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和第二款“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的规定,属于列举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以,这一做法不涉及个税。

3.凭发票可以积分,积满一定积分可免费换取保健品。

这一点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三款“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的规定,也是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4.所有消费满一定金额的消费者填写抽奖卡,投入抽奖箱,然后随机抽取各类奖项。

这点就与通知第二条第三款“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的规定完全吻合,按照通知的规定,对“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笔者按照L公司抽奖名额计算了一下,个税扣缴税基为25.72万元,涉及个人所得税5.144万元。

这样粗略算了一下,L公司这次送礼活动需代扣代缴个税65.144万元,H说其中第一条进场即送的活动,送的时候是随机送的,根本没法向个人代扣个税,那么这60万元的个税怎么办?笔者很理解,但是税法规定L公司有代扣代缴的义务,因此如果无法代扣代缴,只能L公司自己承担了。

H倒吸了一口凉气,送礼一不小心还要赔上个税?笔者还提醒H,按照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无论是使用什么名头来搞活动,如果不符合通知规定的第一条,都要注意是否负有纳税义务。

H突然问:如果企业在活动中向本单位员工赠送礼品或奖品,要交税吗?“当然要交税。

”笔者告知:“只是不能按照20%的…其他所得‟交税,而是合并在本月工资薪金中按照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税。

如果是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发生的,可以按照修订后的新个税法规中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H在电话那头静默了一会儿,笑问:汪老师,送您的那袋礼品的个税……附:税法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2011.6.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案例:江苏阜宁国税<羊海峰>江苏昆仑能源<冯建荣>联合点评—某啤酒酿制企业为了提高销售业绩,巩固客户关系,2010年春季召开了新品供货及业务洽谈会,期间赠送礼物共消耗购进货物50万元,取得相应进项税金8.5万元,该费用已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

这些消耗的货物一部分作为礼品赠送客户,另一部分在活动期间消费掉。

如何处理其中的税务问题呢?作为礼品赠送客户的税务问题活动期间将购进货物作为礼品赠送客户,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涉及的增值税问题为是否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如果视同销售成立,增值税纳税义务随即发生。

根据对本条款的理解,视同销售成立的前提条件可以概括为“将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无偿赠送是无任何代价地将货物给予其他单位或个人,但本案中的礼品赠送并非无代价。

首先,无偿赠送更多的是出于某种感情或其他非利益动机,无需受赠人任何经济上的回报。

但本案中的业务招待是新品供货及业务洽谈会不可避免的,也是公司经营业务的重要组成内容,目的是为了增加日后的销售量,并非出于其他非经营目的的赠送。

同时企业的经济属性以及追求盈利的目的决定了包括业务招待费在内的支出必须通过未来的经济业务得到回馈。

因此从本质及动机上说,本案中业务招待所消耗的货物是有代价和有报酬的,当然非无偿的。

其次,本次的活动是新品供货及业务洽谈,活动期间或多或少地达成购销合同或意向,具有明确的销售对象,所消耗的货物及其进项税能够从销售产生的销项税得到补偿。

再其次,即使本次活动未达成任何销售合同,无疑也会给公司的销售业务带来帮助,有利于增加日后的产品销量,消耗的货物及其进项税同样可以得到补偿。

这些补偿虽然不像商品买卖中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那样明确,但也不能因此否定可以从礼品接受方取得代价、报酬或其他经济利益。

最后,既然本案的新品供货及业务洽谈会是公司经营活动的范围,必然带来日后产品销量的增加,其相关费用无疑就是经营成本的组成部分,也是促使产品增值的直接因素,所消耗的货物虽然其实体脱离了增值税链条,但价值并没有脱离,最终随着价值转移会形成相应的销项税。

因此,如果将本案中业务招待消耗货物视同销售而需缴纳增值税,未免有重复纳税之嫌,是不公平的。

要判断一项行为是否视同销售不能简单地依据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应看其价值是否已经脱离增值税链条,发生额是否合理。

笔者认为,本案业务招待中向客户赠送的礼品不应该视同销售,无需缴纳增值税。

活动中消费货物的税务问题如果说本案中业务招待消费的货物涉及增值税问题,应该就是其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仅从现行税收法规的字面简单理解,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的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以上两个条款已经规定得很清楚,无需争论。

关键是实际操作中要看行为的本质,而不是简单、机械地执行法规,这也是税务机关一直遵循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笔者个人理解,《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立法原理应该是这些项目的货物消费终结了增值税链条。

本案中业务招待中的货物消费是否这样呢?笔者认为没有终结。

具体事实和理由前文第一点已经作了详细论述,不再重复。

既然货物消费没有终结增值税链条,其进项税额就应该可以抵扣,因为货物消费可以带来产品销售及其销项税。

综上所述,本案中企业出于经营目的发生的对外礼品馈赠的货物,不属于税法中规定的无偿赠送货物行为,不视同销售。

同时,活动消费的货物也不能简单地认定为个人消费而不得抵扣进项税,应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给予进项税抵扣。

解析财税[2011]50号:业务促销中礼品赠送的涉税问题<赵国庆>财税[2011]50号解读:明确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田天> milanlong—也谈《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已经颁布了,很多人对《通知》做出了各自的解读,其中两壶酒的点评较为精彩,这里我也谈下我对《通知》的一点个人看法,欢迎大家拍砖。

我们先看被废的两个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的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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