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银监局关于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开业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方案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深化ⅩⅩ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提升城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综合竞争力和抵御风险能力,进一步增强支农服务水平,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8年第3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补充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11〕3号)、《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3〕1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1〕2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结合ⅩⅩ实际,拟整合山东台儿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ⅩⅩ恒泰农村合作银行、ⅩⅩ市峄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ⅩⅩ市山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ⅩⅩ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5家农商银行、农合行、联社(以下简称“五区行社”),以新设合并方式发起设立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ⅩⅩ农商银行”)。
为保证筹建工作顺利实施,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筹建工作总体思路(一)筹建工作目标建立产权明晰、股权结构科学的组织形式;健全完善法人治理架构和治理程序,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制衡,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有效治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转换经营机制,提升“三农”服务水平;进一步整合优化城区机构资源,完善服务功能,拓宽服务领域,提高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更好地支持“三农”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筹建基本原则1.坚持服务“三农”的原则。
拟组建的ⅩⅩ农商银行继续坚持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增强服务意识,完善服务功能,大力提升支农服务水平,促进ⅩⅩ市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经济统筹协调发展。
2.坚持“三个有利于”的原则。
即有利于化解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金融风险,有利于促进“三农”经济发展,有利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做优、做大、做强。
银监合[2004]6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中清产核资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合[2004]61号各银监局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处: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精神,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等相关规定,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工作,银监会合作部制定了《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中清产核资工作指引》,供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开展组建工作和银行监管机构审核申请材料时参考。
对组建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你们统一归纳整理,及时与银监会合作部反馈沟通。
请将此文转发辖内银监分局及组建单位。
2004年11月5日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精神,现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如下。
一、组建工作及申报程序(一)申请筹建的各项工作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县级市、市辖区)农村信用社联社符合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条件的,经银监局同意后即可着手筹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加强组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
3.履行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法律程序。
召开县联社及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农村信用社合并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决议,以及通过必要的授权决议。
已经统一法人的地方,只需要县联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不需要再通过与合并内容相关的决议。
山西银监局关于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开业的批复
山西银监局关于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开业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12.30•【字号】晋银监复[2011]203号•【施行日期】201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山西银监局关于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开业的批复(晋银监复〔2011〕203号)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工作小组:《关于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请示》(乡农商筹〔2011〕9号)、《关于对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任董事、监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请示》(乡农商筹〔2011〕10号)、《关于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7家分支机构开业的请示》(乡农商筹〔2011〕11号)、《关于对潘爱萍等十二位同志拟任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行长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乡农商筹〔2011〕12号)、《关于谢惠芳等5人拟任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理处及便民服务点负责人的报告》(乡农商筹〔2011〕13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批复如下:一、同意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简称为:乡宁农商银行;核准《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该行为股份制的农村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
三、该行开业的同时,乡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转为该行债权债务。
四、该行注册资本为31,5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孙国华,住所:山西省乡宁县迎旭街(原种籽公司旧址)。
五、核准孙国华、郭慧卿、冯水平、胡创过、王六德、张文泉、张福义、张连水、吴照家、郭斌、严涛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职资格;核准孙国华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任职资格;核准张平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核准任建文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任职资格;核准郭慧卿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任职资格;核准胡玉龙、冯水平、刘喜胜、付红红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任职资格;核准王萍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杨天锁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崔彩萍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王晋芳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任职资格。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加强辖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主发起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加强辖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主发起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08.15•【字号】鲁银保监发〔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加强辖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主发起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各银保监分局,齐鲁银行:《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加强辖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并表管理与监管的指导意见》已经山东银保监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银保监分局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辖内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并督促各主发起行对照本指导意见制定自身具体化、操作性强的贯彻落实方案,在报送并表监管部门的同时,抄送村镇银行属地监管部门。
山东银保监局2020年8月15日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加强辖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并表管理与监管的指导意见针对主发起行对村镇银行的并表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为充分发挥村镇银行主发起行制度优势,推动主发起行进一步提升履职的主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有效管控整体风险,更好地引导村镇银行坚守定位、强化治理、防控风险、提升服务,实现稳健发展,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落实并表管理,关注整体发展(一)全面实施并表管理。
各主发起行应按照《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村镇银行监管指引》等相关文件要求,以“三个管好,两个做好”为指导思想,进一步落实并表管理责任,对所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实施全面并表管理。
从会计并表、资本并表、风险并表三个层面,规范和完善并表管理,积极履行大股东职责,做到履职到位不越位,“能管、愿管、会管”,指导和帮助村镇银行不断夯实发展基础、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处置能力,以并表管理能力的提升促进主发起行和村镇银行整体发展质量的提升。
(二)严格执行会计并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严格执行会计并表,统一会计报表决算日、会计期间、会计政策,制定合理有效的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程序。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中清产核资工作指引》的通知各银监局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处: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精神,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等相关规定,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工作,银监会合作部制定了《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中清产核资工作指引》,供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开展组建工作和银行监管机构审核申请材料时参考。
对组建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你们统一归纳整理,及时与银监会合作部反馈沟通。
请将此文转发辖内银监分局及组建单位。
2004年11月5日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精神,现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如下。
一、组建工作及申报程序(一)申请筹建的各项工作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县级市、市辖区)农村信用社联社符合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条件的,经银监局同意后即可着手筹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加强组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
3.履行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法律程序。
召开县联社及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农村信用社合并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决议,以及通过必要的授权决议。
已经统一法人的地方,只需要县联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不需要再通过与合并内容相关的决议。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编号:08 标志:行政许可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17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7年11月30日发布机构:银监会目录NCJRB0034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中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参照中资商业银行执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上述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业务范围的审批。
具体范围: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设立、分支机构设立、法人机构变更、分支机构变更、法人机构终止、分支机构终止、开办外汇业务和增加外汇业务品种、募集发行债务和资本补充工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开办信用卡业务、开办离岸银行业务或增加业务品种、开办其他业务。
农村商业银行设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村镇银行设立,贷款公司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设立,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分行、专营机构设立,支行设立,分理处、信用社、分社、分公司设立,法人机构变更,分支机构变更,法人机构终止,分支机构终止,开办外汇业务和增加外汇业务品种,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开办信用卡业务,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申请开办其他业务。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ZZSYYH0001(一)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筹建(二)办理依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条至第十六条(三)受理机构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城市商业银行:拟设地银监局(四)决定机构银监会(五)审批数量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设立中资商业银行的可行性、必要性充分。
3.出资人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4.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5.筹建方案完备可行。
(七)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经审核,不符合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筹建条件。
临沂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更名的批复-临银保监准〔2021〕213号
临沂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更名的
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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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更名的批复
中国农业银行临沂分行:
你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沂分行关于临沂市中支行变更名称的请示》(农银临发〔2021〕59号)收悉。
现依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红旗路支行”。
二、你分行应于我分局作出本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本批文、原《金融许可证》、你分行介绍信及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到我分局办理换证手续。
本变更事项涉及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你分行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分局报告。
三、你分行应于6个月内完成变更事项并向我分局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批文自动失效。
四、你分行要将该机构变更事项按规定予以公告。
此复。
临沂银保监分局
2021年8月17日
——结束——。
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监发[2010]27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银监发[2010]2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2009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三年总体工作安排实施以来,各部门密切配合,各银监局大力推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培育与发展工作顺利推进。
截至2009年末,全国共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30家,其中开业172家,筹建58家。
已开业机构共引入各类资本70亿元,吸收存款269亿元,发放贷款181亿元,实现利润1.3亿元。
但同时也存在组建进度缓慢、机构类型不尽合理、大中型银行主发起人偏少等突出问题。
为加快培育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如期完成三年总体工作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执行力,确保完成三年规划。
三年规划是各地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确定的,各地必须严格执行,确保如期完成。
银监局要高度重视,把按规划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作为银监局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一把手”负总责,强化银监局内部配合,加强银监局之间协作,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和监管环境。
要严格执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准入标准,不得抬高或变相抬高准入门槛。
凡是出台的与银监会规定不一致的政策办法、规定、细则或条款,要立即予以废止。
要按照“全国一盘棋”的思想,破除本位主义,支持本省主发起人走出去,欢迎外省主发起人走进来。
银监会将不定期通报、考核各地规划完成情况。
二、因地制宜,允许三年规划适度调整。
在确保三年规划机构数量不减、要求不变的前提下,按照实事求是,有利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有利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原则,对于年度时间安排与调整、同一县(市)内变更规划地点、增加国定贫困县、粮棉大县、种养殖大县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空白乡镇规划地点等事项,银监局可自主决定并报银监会备案。
三、坚持基本条件不变,合理把握挂钩政策。
山东银监局关于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开业、王学伟等56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山东银监局关于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开业、王学伟等56人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7.03•【字号】银监鲁准[2012]391号•【施行日期】2012.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山东银监局关于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开业、王学伟等56人任职资格的批复(银监鲁准[2012]391号)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关于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请示》(诸农商筹〔2012〕3号)、《关于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请示》(诸农商筹〔2012〕5号)、《关于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的请示》(诸农商筹〔2012〕4号)和《关于赵伟等三十七名拟任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请示》(诸农商筹〔2012〕6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州支行等52家分支机构开业,并核准《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股份制的农村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
三、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同时,山东诸城农村合作银行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由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四、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学伟,住所为诸城市密州东路43号。
五、核准王学伟、孙军、杨成东、汤拥军、孙培欣、滕兆和、窦宝森、王桂波、王金友、任成宝、于盛洋、李忠、李增强、陈海昌14名同志董事和张荷莲同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核准王学伟同志董事长、王季智同志监事长任职资格;核准孙军同志行长,杨成东、汤拥军同志副行长任职资格,核准宿鹏群同志行长助理任职资格,核准张永春同志财务会计部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石淑涛同志合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吕向阳同志营业部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赵伟等37人支行行长任职资格。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电子银行章程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电子银行章程第一条为推动电子商务的应用和发展,更好地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辖内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的许可下开办电子银行业务。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为客户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存款管理、转账汇款、自助缴费、网上支付等服务。
第三条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农村信用社分支机构、电子银行客户及电子银行交易的其他参与方,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电子银行业务服务对象为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信誉良好的个人客户和企业客户,并按照客户签约方式和申请项目,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电子银行客户按照客户类别和签约注册方式的不同,分为个人网上银行大众版客户、个人网上银行专业版客户、企业网上银行客户和手机银行客户。
客户办理电子银行签约时,应保证所提供和填写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与农村信用社签订服务协议。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客户应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签约并负责保管其银行卡、用户名、数字证书及相关密码。
监护人对通过以上信息完成的金融交易负责。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以客户的登录名、动态口令、数字证书及相应密码作为识别客户有效身份的标识,并以客户发出的电子交易指令作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合法有效依据。
农村信用社为客户提供不同安全策略和身份识别标识组合,以确保客户资金、信息等安全。
数字证书是指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网上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该文件存放在USBKEY等介质中;动态口令是指按照一定规则随机变化且可作为识别客户身份的字符,生成及存储字符信息的介质为动态令牌;密码是指用于确认客户身份的数字或字符信息。
第七条个人网上银行大众版客户使用密码验证,只能办理账户信息查询等非账务性业务;个人网上银行专业版客户和企业网上银行客户使用密码加数字证书验证,手机银行客户使用密码加动态口令验证,与个人网上银行大众版客户相比,可以享受更全面的电子银行服务。
银监会村镇银行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7〕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村镇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村镇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村镇银行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村镇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村镇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第六条村镇银行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清产核资报告书( 模板)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合并清产核资报告XX专审字[201X]第1-XXXX号目录一、清产核资单位基本情况 (1)二、清产核资目的 (4)三、清产核资基准日 (4)四、清产核资工作范围 (4)五、清产核资依据 (4)六、清产核资主要工作内容和程序 (5)七、清产核资结果 (6)(一)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8)(二)存放同业款项 (10)(三)拆出资金 (11)(四)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13)(五)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4)(六)应收利息 (15)(七)发放贷款和垫款 (17)1、清查重点及方法 (17)2、清查结果 (19)(1)主要调整事项及调整原因 (19)(2)贷款函证情况 (20)(3)贷款审查情况 (22)(4)贷款分类 (24)Ⅰ、按科目分类 (24)Ⅱ、按贷款方式分类 (24)Ⅲ、按贷款风险分类 (24)Ⅳ、按贷款规模分类 (25)Ⅴ、贷款集中度 (27)(5)前十大户借款人基本情况及风险分类 (28)1)XX公司 (28)2)XX公司 (28)3)XX公司 (29)4)XX公司 (29)5)XX公司 (29)6)XX公司 (29)7)XX公司 (29)8)XX公司 (29)9)XX公司 (29)10)XX公司 (29)(6)最大十家集团客户授信情况 (29)1)XX集团公司 (30)2)XX集团公司 (30)3)XX集团公司 (30)4)XX集团公司 (30)5)XX集团公司 (30)6)XX集团公司 (30)7)XX集团公司 (30)8)XX集团公司 (30)9)XX集团公司 (30)10)XX集团公司 (30)(7)诉讼类贷款情况 (30)1)XX公司 (31)2)XX公司 (31)3)XX公司 (31)4)XX公司 (31)5)XX公司 (31)6)XX公司 (31)7)XX公司 (31)8)XX公司 (32)9)XX公司 (32)10)XX公司 (32)(8)政府融资平台类贷款情况 (32)(9)关联方贷款情况 (32)(10)贴现资产 (33)(八)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34)(九)持有至到期投资 (35)(十)长期股权投资 (37)(十一)固定资产 (38)(十二)无形资产 (41)(十三)递延所得税资产 (43)(十四)其他资产 (44)1、其他应收款 (45)2、在建工程 (48)3、长期待摊费用 (47)4、抵债资产 (47)5、固定资产清理 (48)(十五)拆入资金 (51)(十六)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52)1、清查方法 (52)2、清查情况 (52)3、调整事项及调整原因 (53)(十七)吸收存款 (53)3、调整事项及调整原因 (54)(十八)应付职工薪酬 (54)(十九)应交税费 (56)(二十)应付利息 (57)(二十一)其他负债 (58)1、其他应付款 (58)2、应付股利 (59)3、代理业务资产和代理业务负债轧差 (60)4、清算资金往来 (61)5、其他负债 (61)(二十二)实收资本 (62)(二十三)资本公积 (64)(二十四)未分配利润 (64)(二十五)资产减值准备情况的说明 (66)(二十六)表外科目清查情况 (68)1、重要空白凭证 (68)2、有价单证 (69)3、抵押物品价值 (70)4、表外应收利息 (70)5、已核销资产 (71)6、已置换资产 (71)7、低值易耗品 (72)八、历年享受的各项政策性扶持 (73)(一)保值储蓄补贴 (73)(二)税收减免 (73)(三)央行专项扶持资金 (73)(四)央行专项票据利息 (74)(五)政府捐赠资产 (74)(六)政府置换不良贷款 (74)(七)压降不良贷款奖励 (74)(八)股金分红补贴资金 (74)九、内控总体评价 (74)十、银监会关注的重点问题 (75)十一、重要事项说明 (75)十二、报告使用范围 (75)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合并清产核资报告XX专审字[201X]第1-XXXXX号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我们接受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筹建工作小组”)的委托,对拟通过新设合并发起设立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XX联社”)、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XX联社”)、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XX联社”)共XX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统称“XX家联社”)截至201X年XX月XX日(以下简称“清产核资基准日”)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以及表外业务进行清产核资,并分别出具了XX家联社的清产核资报告(XX专审字[201X]第1-XXXXX号至1-XXXXX号)。
山西银监局关于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开业的批复
山西银监局关于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开业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12.21•【字号】晋银监复[2011]180号•【施行日期】2011.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山西银监局关于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开业的批复(晋银监复〔2011〕180号)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关于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请示》(寿农商筹字〔2011〕2号)、《关于对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任董事、监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请示》(寿农商筹字〔2011〕3号)、《关于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1家分支机构开业的请示》(寿农商筹字〔2011〕4号)、《关于对孟贵宝等十五位同志拟任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行长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寿农商筹〔2011〕5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批复如下:一、同意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核准《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该行为股份制的农村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
三、该行开业的同时,寿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转为该行债权债务。
四、该行注册资本为25004.588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魏树斌,住所:寿阳县朝阳街158号。
五、核准魏树斌、郑俊生、王福明、安东生、毛守红、屈建平、李千保、闫小明、侯启贵、李爱娟、郭宏忠、王保林、刘希乔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职资格;核准魏树斌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任职资格;核准王福明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核准郭永春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任职资格;核准郑俊生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任职资格;核准王福明、安东生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任职资格;核准任继萍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经理任职资格;核准高昌盛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合规部经理任职资格;核准王玉宝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经理任职资格;核准安东生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经理任职资格。
杨峰、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峰、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3【案件字号】(2021)鲁04民终4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廖建新孙梦朱海燕【审理法官】廖建新孙梦朱海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峰;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古月置业有限公司;胡存庆【当事人】杨峰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古月置业有限公司胡存庆【当事人-个人】杨峰胡存庆【当事人-公司】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古月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付清彦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崔常松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米亮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付清彦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崔常松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米亮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付清彦崔常松米亮【代理律所】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杨峰【被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古月置业有限公司;胡存庆【本院观点】涉案欠条中借款人处系胡存庆签字,并加盖了市郊信用社的合同专用章,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市郊信用合同专用章系胡存庆加盖,胡存庆时任市郊信用社负责人。
【权责关键词】无效胁迫撤销代理合同过错自认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涉案欠条中借款人处系胡存庆签字,并加盖了市郊信用社的合同专用章,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市郊信用合同专用章系胡存庆加盖,胡存庆时任市郊信用社负责人。
信用社作为吸收公众存款的储蓄机构,没有向个人借款的义务,杨峰作为成年人应当明知案涉借款系胡存庆的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故一审法院认定借款为胡存庆的个人借款并无不当。
山东银监局关于核准李志辉、李成山泰安市商业银行副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山东银监局关于核准李志辉、李成山泰安市商业银行
副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2.06.15
•【字号】银监鲁准[2012]319号
•【施行日期】2012.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山东银监局关于核准李志辉、李成山泰安市商业银行副行长
任职资格的批复
(银监鲁准[2012]319号)
泰安市商业银行:
你行《关于李志辉同志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泰商行发〔2011〕226号)、《关于李成山同志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泰商行发〔2011〕227号)、《关于李志辉、李成山任职资格审查中有关事项说明解释的报告》(泰商行发〔2012〕33号)收悉,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核准李志辉、李成山泰安市商业银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同意李志辉、李成山担任泰安市商业银行副行长。
你行应在本批复文件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安排李志辉、李成山到任,并向我局报告。
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此复。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济宁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王德宇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济宁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王德宇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宁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8.03
•【字号】济银保监准〔2021〕210号
•【施行日期】2021.08.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济宁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
王德宇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微山农商银行:
你行《关于核准王德宇同志任职资格的请示》(微农商银〔2021〕181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审查,核准王德宇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任职资格。
你行应在本批复文件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安排王德宇到任,并向我分局报告。
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济宁监管分局
2021年8月3日。
济宁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赵峰山东汶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济宁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赵峰山东汶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宁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08.07
•【字号】济银保监准〔2020〕168号
•【施行日期】2020.08.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济宁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赵峰
山东汶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山东汶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关于对赵峰同志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请示》(汶农商银〔2020〕151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审查,核准赵峰山东汶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任职资格。
你行应在本批复文件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安排赵峰到任,并向我分局报告。
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此复。
济宁银保监分局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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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银监局关于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开业、李延玲等35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鲁银监准[2013]558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3.12.23
【实施日期】2013.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山东银监局关于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开业、李延玲等35人任
职资格的批复
(鲁银监准〔2013〕558号)
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
《关于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请示》(宁农商筹〔2013〕8号)、《关于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请示》(宁农商筹〔2013〕9号)、《关于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的请示》(宁农商筹〔2013〕10号)和《关于刘玉峰等十七名拟任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请示》(宁农商筹〔2013〕11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
项实施办法》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山东宁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