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银监局关于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开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6.02.06
•【文号】银监发〔2006〕12号
•【施行日期】2006.02.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
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监发〔2006〕12号各银监局(海南、西藏除外):
为促进城市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银监会制定了《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发展状况允许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是“扶优限劣”监管原则的具体体现,各银监局要准确把握政策精神,引导辖内城市商业银行以联合、重组为前提,在充分整合金融资源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基础上,严格掌握标准审慎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同时,应要求具备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基本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制定符合其发展战略的机构发展规划,避免盲目扩张机构。
二、对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的申请,各银监局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和《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
支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各负其责,准确把握标准,严格审查材料,稳步推进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要把握好宣传口径,目前此项政策只限于内部掌握,不宜正式对外宣传,防止一哄而起。
三、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所在地银监局与其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应建立健全信息交流制度,互相协作,进一步加强对辖内城市商业银行法人及分支机构的监管。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1.05
•【文号】银监办发[2012]2号
•【施行日期】2012.01.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
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2]2号)
各银监局:
现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以下统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是配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规章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应按照《目录》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银监会将根据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发展情况及监管工作需要适时对《目录》规定内容予以调整和完善,并通过网站公布。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二0一二年一月五日
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目录
一、机构设立. 1
(一)法人机构设立. 1
农村商业银行. 1
农村合作银行. 9
村镇银行. 10
贷款公司. 15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17
农村资金互助社. 24
(二)分支机构设立. 27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注册地辖区内支行. 27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异地分支行. 28
银监局请示银行利润分配方案[修改版]
第一篇:银监局请示银行利润分配方案
XX农村商业银行关于201X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请示
XX银监分局:
为正确处理好投资回报,员工待遇与X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做到实事求是,做实利润,全面、真实、准确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XX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2013
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指导意见》,《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分红方案》已经我行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具体分配方案如下: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我行拟按税后净利润10%的比例计提;
二、提取一般风险准备。按照银监办发[2013]309号文件,我行2013年共计提一般风险准备XX.XX元。
三、我行对2013年底在册股东按照现金与转增股本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红,具体为:
1.本次分红自然人股东以转增股本的方式分红,分红比例为所持股份的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扣除20%个人所得税);
2.法人股东以转增股本与现金分红两种相结合的方式。分红比例为按照所持股份的8%转增股本,按照所持股份2%进行现金分红。
以上分配方案妥否,请批示。
XX农村商业银行
年月日
第二篇:利润分配-股利分配
利润分配-股利分配
利润分配是将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按照国家制度规定的分配形式和顺序,在企业和投资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过程。分配的是税后净利润(即权益表净利润项)。
分配形式包括盈余公积金、公益金、股利等。
分配顺序
1、先计算出可分配的利润
本年净利润(或亏损)+年初未分配利润(或亏损)=本年可供分配的利润。
本年可供分配利润为负则说明企业已亏损,不能分配利润。为正数则可进行利润分配。
银监合[2004]6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中清产核资
工作指引》的通知
银监合[2004]61号
各银监局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精神,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等相关规定,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工作,银监会合作部制定了《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中清产核资工作指引》,供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开展组建工作和银行监管机构审核申请材料时参考。
对组建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你们统一归纳整理,及时与银监会合作部反馈沟通。
请将此文转发辖内银监分局及组建单位。
2004年11月5日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和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精神,现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如下。
一、组建工作及申报程序
(一)申请筹建的各项工作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县级市、市辖区)农村信用社联社符合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条件的,经银监局同意后即可着手筹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加强组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
3.履行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法律程序。召开县联社及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农村信用社合并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决议,以及通过必要的授权决议。已经统一法人的地方,只需要县联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不需要再通过与合并内容相关的决议。
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和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精神,现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如下。
一、组建工作及申报程序
(一)申请筹建的各项工作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县级市、市辖区)农村信用社联社符合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条件的,经银监局同意后即可着手筹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加强组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
3.履行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法律程序。召开县联社及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农村信用社合并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决议,以及通过必要的授权决议。已经统一法人的地方,只需要县联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不需要再通过与合并内容相关的决议。
4.开展清产核资及净资产分配工作。县联社或筹备工作小组(受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委托)聘请有审计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清产核资和整体资产评估。筹备工作小组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复查。筹备工作小组、县联社、中介机构三方按整体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净资产。在此基础上,筹备工作小组提出净资产分配方案。
5.验收整改。经银监会授权,银监局组织对组建阶段各项工作,重点是法律程序、清产核资、净资产分配工作进行验收,向筹备工作小组出具《验收意见书》。筹备工作小组针对验收发现的问题予以整改,出具整改报告,银监局复查。银监局根据对组建工作检查验收和复查结果,出具《组建工作验收报告》,对组建工作法律程序有效性、清产核资结果真实公允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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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业庆典主持词范文合集10篇
开业庆典主持词篇1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女士们,先生们:
上午好!
新年将至,喜气洋洋,冬日和风,吹送吉祥,美丽的季节里,在上级领导的关怀指导下,在社会各界朋友的支持帮助下,今天,__-__就要隆重开业了!
首先,让我们共同以热烈的掌声表示最诚挚的祝贺!
并向各位领导、各位贵宾的光临,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下面,我怀着激动的心情庄严的宣布:__-__开业庆典――现在开始!
朋友们,让我们把目光聚焦在装饰一新的__-__,虽正值隆冬季节,寒意料峭,但我们却实实在在的感受到了一缕温馨、柔和的清风吹拂着我们的脸庞。冬日的阳光,也使__-__显得更加金碧辉煌,整洁漂亮。环顾周围,花团锦簇,彩旗飘扬,人声喧哗,鼓乐鸣响。当你拾界而上,走进涮肉坊,你会发现,这里简
直就是你又一个温馨的家。那整洁的环境、一流的服务、精美的佳肴,那来自内蒙古大草原的独特风味,一定会让您流连忘返。
热热世界,暖暖情怀,品清风肥牛经典,赏巴蜀文化风情,将是您人生最美好的享受。
__-__,正以独特的风姿,迎八方来客,汇四海朋友,走进――灿烂辉煌的明天!
汇清风火锅,交天下朋友!__-__的发展离不开大家的支持与帮助。下面介绍一下在百忙之中光临庆典现场的领导和来宾。他们是:
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向他们的到来表示诚挚的欢迎和衷心
的感谢!
下面,有请__-__总经理__-x先生致欢迎词!
谢谢x总。一席话为我们描绘了一幅蓬勃发展的灿烂画卷,让我们真切的感受到了一种充满朝气与活力的创业精神,看到了__-__的美好前景。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
营业场所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11.01
•【文号】银监办发[2012]292号
•【施行日期】2012.1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
所问题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2〕292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各省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国务院于2012年9月23日公布了《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为做好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现将有关问题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包括:
(一)中资商业银行的分行、分行营业部、支行及以下机构,分行级专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的支行、分理处,贷款公司分
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分社等;
(三)外资银行的分行、支行等营业性分支机构;
(四)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营业性分支机构;
(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公司(办事处)。
二、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的分支机构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营业性分支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一行政区划内变更营业场所且不需要变更名称的,适用事前报告制,但在新址开业前须更换金融许可证。
山东银监局关于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开业、高明等47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山东银监局关于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开业、高明等47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2.05.15
•【字号】银监鲁准[2012]253号
•【施行日期】2012.05.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山东银监局关于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开业、高明等47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银监鲁准[2012]253号)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
《关于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请示》(乐农商筹〔2012〕1号)、《关于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请示》(乐农商筹〔2012〕2号)、《关于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的请示》(乐农商筹〔2012〕3号)和《关于李法圣等二十四名拟任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请示》(乐农商筹〔2012〕4号)收悉。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等34家分支机构开业,并核准《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股份制的农村商业银行,实行一级
法人、统一核算、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
三、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同时,昌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由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事项服务
指南
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
编号:08 标志:行政许可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7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17年11月30日
发布机构:银监会
目录
NCJRB0034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
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中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参照中资商业银行执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上述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业务范围的审批。
具体范围: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设立、分支机构设立、法人机构变更、分支机构变更、法人机构终止、分支机构终止、开办外汇业务和增加外汇业务品种、募集发行债务和资本补充工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开办信用卡业务、开办离岸银行业务或增加业务品种、开办其他业务。
农村商业银行设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村镇银行设立,贷款公司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设立,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分行、专营机构设立,支行设立,分理处、信用社、分社、分公司设立,法人机构变更,分支机构变更,法人机构终止,分支机构终止,开办外汇业务和增加外汇业务品种,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开办信用卡业务,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申请开办其他业务。
二、事项审查类型
银监办发[2015]30号 银监会《关于做好2015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做好2015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5]30号2015-2-16
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结合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部署,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支持农业现代化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有效提高贷款增量的基础上,努力实现涉农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水平各级监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关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各项工作要求,深刻认识“三农”问题始终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带有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问题。要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出发,强化支农服务政治责任,深入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主动适应农村实际、农业特点、农民需求,不断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健全金融支农制度,提升金融支农能力,推动金融资源继续向“三农”倾斜,实现农村金融与农业、农村经济的共同发展。2015年,要执行好现有各项农村金融服务政策和有扶有控的差别化信贷政策,不断加大“三农”信贷投放力度,在有效提高贷款增量的基础上,继续扩大“三农”专项金融债发行
规模,努力实现涉农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水平,充分发挥信贷资金对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推动效应。
二、深入推进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体制机制改革,强化“三农”服务能力建设
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监发[2010]27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
关事宜的通知银监发[2010]27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自2009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三年总体工作安排实施以来,各部门密切配合,各银监局大力推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培育与发展工作顺利推进。截至2009年末,全国共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30家,其中开业172家,筹建58家。已开业机构共引入各类资本70亿元,吸收存款269亿元,发放贷款181亿元,实现利润1.3亿元。但同时也存在组建进度缓慢、机构类型不尽合理、大中型银行主发起人偏少等突出问题。为加快培育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如期完成三年总体工作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执行力,确保完成三年规划。三年规划是各地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确定的,各地必须严格执行,确保如期完成。银监局要高度重视,把按规划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作为银监局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一把手”负总责,强化银监局内部配合,加强银监局之间协作,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和监管环境。要严格执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准入标准,不得抬高或变相抬高准入门槛。凡是出台的与银监会规定不一致的政策办法、规定、细则或条款,要立即予以废止。要按照“全国一盘棋”的思想,破除本位主义,支持本省主发起人走出去,欢迎外省主发起人走进来。银监会将不定期通报、考核各地规划完成情况。
二、因地制宜,允许三年规划适度调整。在确保三年规划机构数量不减、要求不变的前提下,按照实事求是,有利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有利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原则,对于年度时间安排与调整、同一县(市)内变更规划地点、增加国定贫困县、粮棉大县、种养殖大县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空白乡镇规划地点等事项,银监局可自主决定并报银监会备案。
20110105银监发[2011]3号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补充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发[2011]3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银监局: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补充规定》已经银监会第103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准入监管要求,坚持市场准入与持续监管紧密结合,市场准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体制机制改革紧密结合,市场准入与化解风险、鼓励创新紧密结合,切实履行准入监管职责,做好调整有关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衔接和落实工作,把好受理关和审核关,确保机构组建质量。
二、督促辖内机构在准确分类的基础上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妥善处置不良资产、充分计提呆账准备、足额弥补净资产缺口,不得以任何方式降低或变相降低机构准入条件。
三、要积极引导申请人通过市场化手段,有效化解资产风险。严禁通过换据、“贷款置换”、不实资产置换等手段虚减不良贷款,严禁对权证不齐全的资产评估增值以虚增净资产。对以受让非现金资产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应当严格履行有关法律程序,确保受让资产产权明晰、权属落实到位、评估价值公允、按时足额变现(申报开业前扣除应纳税额的变现额度能够全部覆盖置换的不良资产)。
四、高度重视贷款集中度风险,对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和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不符合监管要求的,原则上不得受理机构筹建申请。
五、按照“有限参与、远离破产和长期承诺”的审慎原则,严格审查股东资质,防止利益冲突、关联交易和市场垄断。严禁以信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确保注册资金来源真实、合法,防止抽逃资本行为。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内银监分局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最新文档}银监发〔2003〕10号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3〕10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三章股权设置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五章经营管理第六章机构变更与终止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农村商业银行、存款人和
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商业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农村商
业银行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村商业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
组织共同发起成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
主要任务是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城乡经
济协调发展。
第三条农村商业银行主要以农村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为基础组建。
组建县(市)以上农村商业银行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农村商业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
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农村商业银行的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
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农村商业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农村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
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农村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
侵犯。
第七条农村商业银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八条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规定的章程;(二)发起人不少于500人;(三)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达到8%;(四)设立前辖内农村信用社总资产10亿元以上,不良贷款比例15%以下;(五)有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01.22
•【文号】银监发[2007]5号
•【施行日期】2007.01.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
定》的通知
(银监发〔2007〕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村镇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村镇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村镇银行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监发〔2003〕10号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3〕10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三章股权设置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五章经营管理第六章机构变更与终止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农村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商业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农村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村商业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共同发起成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
主要任务是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第三条农村商业银行主要以农村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为基础组建。
组建县(市)以上农村商业银行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农村商业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农村商业银行的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农村商业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农村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农村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七条农村商业银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八条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规定的章程;(二)发起人不少于500人;(三)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达到8%;(四)设立前辖内农村信用社总资产10亿元以上,不良贷款比例15%以下;(五)有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51号
——结束——
五、强化多方联动,提高市场准入效率
属地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发展规划的指导,审慎评估其公司治理有效性、内部控制合理性、信息系统健全性、发展规划稳健性和金融服务专业性。要强化监管联动,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对农商银行省内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属地银行业监管机构应事前征求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管机构意见,拟设地银行业监管机构原则上应在15日内反馈属地银行业监管机构。
七、建立评估机制,强化准入后续监管
属地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完善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框架,强化服Hale Waihona Puke Baidu规范性持续监管,对新设且运行满一年的分支机构开展准入后评估,重点评估合规经营、风险管理、业务发展、资产质量、支农支小和普惠金融服务状况,评估结果作为差异化市场准入依据。对合规经营、发展良好的,要支持其新设分支机构;对管理薄弱、发展缓慢的,要限制新设分支机构;对违规经营、形成风险的,要暂停一定期限或取消当年新设分支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4]151号)
各银监局,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展普惠金融有关要求,鼓励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优化网点布局,加快构建多层次服务网络,持续提升运行效率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促进区域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现就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服务体系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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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银监局关于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开业、李延玲等35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鲁银监准[2013]558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3.12.23
【实施日期】2013.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山东银监局关于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开业、李延玲等35人任
职资格的批复
(鲁银监准〔2013〕558号)
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
《关于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请示》(宁农商筹〔2013〕8号)、《关于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请示》(宁农商筹〔2013〕9号)、《关于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的请示》(宁农商筹〔2013〕10号)和《关于刘玉峰等十七名拟任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请示》(宁农商筹〔2013〕11号)收悉。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
项实施办法》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山东宁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