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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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税务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税务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一、引言

税务事务所作为一种专门从事税务咨询、筹划和代理等业务的机构,为了保证内部管理的规范和有效性,有必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内部管理

制度。本文将从组织结构、人员管理、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方面进

行论述,旨在规范税务事务所的内部运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服务

质量。

二、组织结构

税务事务所的组织结构是保证内部管理的基础。合理的组织结构能

够使各个部门之间的协作效率最大化。税务事务所应该设立管理层、

业务部门和支持部门三个层级,其中管理层负责制定公司战略和决策,业务部门负责具体的税务咨询和代理工作,支持部门提供行政和财务

等支持。

三、人员管理

税务事务所的人员管理是内部管理的关键。首先,税务事务所应该

制定招聘和选拔人员的标准,要求面试和筛选过程的公平公正,确保

获得高质量的人才。其次,税务事务所应该为员工提供培训和职业发

展机会,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另外,税务事务所还应该

建立明确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确保每个岗位都有明确的职责和目标。

四、业务管理

税务事务所的业务管理是保证服务质量的重要环节。首先,税务事务所应该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业务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其次,税务事务所应该建立业务档案,对重要的税务咨询和代理项目进行记录和归档,方便回顾和查阅。另外,税务事务所还应该制定业务流程和标准操作规范,确保各个环节的顺利进行和结果的一致性。

五、财务管理

税务事务所的财务管理是保证经营稳定的关键。首先,税务事务所应该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流程,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其次,税务事务所应该制定预算和财务计划,合理安排经营和投资。另外,税务事务所还应该进行定期的财务分析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财务风险。

税务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税务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税务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作为一家专业的税务咨询服务机构,税务事务所在日常运营中

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以保障工作的高效有序和服务的

质量和规范性。下面本文将就税务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进行一些探讨。

一、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

税务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应该是一个全员参与的过程,

其主要步骤包括:建立制度编写小组、起草内部管理制度、反复

修订完善、专项培训与推广等。具体措施如下:

1.建立制度编写小组:公司应该组织专门的制度编写小组来完

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小组成员具有丰富的业务和管理经验,能够制订出切实可行且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制度。

2.制订内部管理制度:制订管理制度要充分考虑公司的特点和

实际情况,采取“底层参与、中层推广、高层审核”的原则,确保

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3.反复修订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要不断地修

订和完善。修订制度时应该充分听取各层面意见,确保制度不仅

具有强制性,同时也能够适应公司的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

4.专项培训与推广:制定完善的制度没有实施就没有任何意义,为了保证制度的落实,公司还需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建立完善的反馈机制,提高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率。

二、内部管理制度的内容

税务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人事管理、资产管理、客户管理等多个方面,这里主要探讨以下几个内容:

1.人事管理:在人事管理方面,公司应该建立明确的招聘标准

和流程,对新员工进行详细的培训和沟通,培养员工的工作责任心,提升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2.资产管理:公司应该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制定统一的

税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务代理的档案管理,提高代理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防范

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档案是指事务所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类税务代理工作

底稿、各类涉税文书;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及其他档案,如事务

所的帐册等会计资料各类出版社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

书资料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档案管理是对上述各类档案资料的分类编号、整理、

归集、查阅使用所作出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档案的所有权属税务师事务所。对档案的调阅必须经过事务所有关人员批准,按规定办理调阅手续。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设立档案室,配备专人管理档案。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分类和立卷归档

第六条凡在工作和业务活动中形成,办理完毕后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资

料,均应按《会计法》、《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别不

同保管期限收集齐全予以分类保管。

第七条代理业务资料和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由各业务部

整理;事务所的帐册、凭证、收据、报表等会计资料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各类

收发文资料和各类出版社、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由经办人负责整理。

整理人员按档案要求分类,送交档案管理人员检验后登记装订,立卷归档。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对已办结应归档的资料,于次月底前整理好移交档案

员分类立案归档,所形成的档案资料,档案员应在及时立卷归档完毕。

第九条档案资料移交接收时,对方要按交接档案的有关规定进行,移送

方应列出清单,接收方根据清单进行清点无误后,对方在清单上签字确认。

税务师事务所行业档案管理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行业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税务师事务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

1. 税务师事务所内部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凭证、报告、决议、合同、协议等。

2. 税务师事务所与客户、政府部门、其他机构之间的往来文件、资料、凭证、报

告等。

3. 税务师事务所对外发布的公告、通知、宣传材料等。

4. 税务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

5. 税务师事务所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

三、档案管理制度

1. 档案收集与整理

(1)税务师事务所各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收集、整理相关档案资料。

(2)档案资料应按照类别、时间顺序等进行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2. 档案归档与保管

(1)档案归档前,应由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审核,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和准确性。

(2)档案归档后,应按照规定存放于档案室,并建立档案目录,方便查阅。

(3)档案保管应采取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等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3. 档案查阅与利用

(1)档案查阅需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并按照规定办理查阅手续。

(2)档案查阅过程中,应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3)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a. 需要查阅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

b. 查阅档案应限于工作需要,不得用于非法目的。

c. 查阅档案不得随意摘抄、复制或外传。

4. 档案销毁

(1)档案销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规定执行。(2)档案销毁前,应由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审核,确认档案无保留价值。(3)档案销毁应采取焚毁、化浆、碎纸等方式,确保档案内容无法恢复。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行为,加强对税务师从业人员的管理,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税务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税务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的所有从业人员。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结合国家法律法规、税务师行业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制定符合自身情况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的组织机构包括董事会、事务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财务审计委员会等部门。

第五条董事会是税务师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批税务师事务所的重大事务,决定税务师事务所的发展方向和重大决策。

第六条事务合伙人会议由所有事务合伙人组成,负责税务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管理委员会由董事会和事务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对事务合伙人会议负责。

第八条专业委员会由税务师事务所的税务师组成,负责对税法新规、税收政策进行研究和指导税务师的业务工作。

第九条财务审计委员会负责税务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

第三章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管理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一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人才选拔和晋升机制,为有能力的从业人员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机会。

第十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对从业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第十三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税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务代理的档案管理,提高代理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防范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档案是指事务所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类税务代理工作

底稿、各类涉税文书;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及其他档案,如事务所的帐册等会计资料各类出版社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资料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档案管理是对上述各类档案资料的分类编号、整理、归集、查阅使用所作出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档案的所有权属税务师事务所。对档案的调阅必须经过事务所有关人员批准,按规定办理调阅手续。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设立档案室,配备专人管理档案。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分类和立卷归档

第六条凡在工作和业务活动中形成,办理完毕后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资料,均应按《会计法》、《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别不同保管期限收集齐全予以分类保管。

第七条代理业务资料和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由各业务部

整理;事务所的帐册、凭证、收据、报表等会计资料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各类收发文资料和各类出版社、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由经办人负责整理。

整理人员按档案要求分类,送交档案管理人员检验后登记装订,立卷归档。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对已办结应归档的资料,于次月底前整理好移交档案员分类立案归档,所形成的档案资料,档案员应在及时立卷归档完毕。

第九条档案资料移交接收时,对方要按交接档案的有关规定进行,移送方应列出清单,接收方根据清单进行清点无误后,对方在清单上签字确认。

税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务代理的档案管理,提高代理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防范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档案是指事务所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类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各类涉税文书;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及其他档案,如事务所的帐册等会计资料各类出版社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资料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档案管理是对上述各类档案资料的分类编号、整理、归集、查阅使用所作出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档案的所有权属税务师事务所。对档案的调阅必须经过事务所有关人员批准,按规定办理调阅手续。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设立档案室,配备专人管理档案。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分类和立卷归档

第六条凡在工作和业务活动中形成,办理完毕后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资料,均应按《会计法》、《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别不同保管期限收集齐全予以分类保管。

第七条代理业务资料和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由各业务部

整理;事务所的帐册、凭证、收据、报表等会计资料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各类收发文资料和各类出版社、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由经办人负责整理。

整理人员按档案要求分类,送交档案管理人员检验后登记装订,立卷归档。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对已办结应归档的资料,于次月底前整理好移交档案员分类立案归档,所形成的档案资料,档案员应在及时立卷归档完毕。

第九条档案资料移交接收时,对方要按交接档案的有关规定进行,移送方应列出清单,接收方根据清单进行清点无误后,对方在清单上签字确认。

税务师事务所风险责任控制制度内容

税务师事务所风险责任控制制度内容

1. 税务师事务所风险责任控制制度

在当今经济环境下,税务师事务所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面临着各种潜在的风险和责任。为了有效应对这些挑战,建立和完善税务师事务所的风险责任控制制度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深入探讨税务师事务所风险责任控制制度的内容及其重要性。

1.1 内容概述

税务师事务所风险责任控制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1.1 风险评估与分类

税务师事务所需要对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分类。这包括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经营风险等各个方面。只有明确了可能面临的风险,税务师事务所才能有针对性地建立相应的责任控制制度。

1.1.2 内部管理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财务管理、项目管理等各个方面。通过细化的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减少因为人为原因导致的风险和责任。

1.1.3 外部沟通与协调

另外,税务师事务所还需要建立与客户、监管机构、合作伙伴等外部相关方的沟通与协调机制。只有与外部各方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关系,才能更好地控制风险和责任。

1.1.4 风险应对与应急预案

税务师事务所还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应对与应急预案。一旦发生风险事件,税务师事务所需要有清晰的处理流程和方法,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并保护客户利益。

1.2 重要性分析

税务师事务所风险责任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税务师事务所的发展至关重要。借助风险评估与分类,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从而降低整体风险水平。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可以提升组织运作效率,减少内部矛盾和管理漏洞,为责任控制奠定基础。外部沟通与协调能够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在面对风险和责任时更有信心和底气。风险应对与应急预案的建立更是对税务师事务所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保障,这直接关系到税务师事务所的生存和发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范文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范文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范文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行为,促进事务所的良

性运营和发展,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业界管理经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的全体人员。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原则是公正、公平、公开和透明。

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税务师行业的

相关规定,不得违法乱纪。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确保客户信

息的保密与安全。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管理

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

第七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培养和选拔具有高素质的人才,提

高税务服务的专业水平。

第二章组织架构和职责

第八条:税务师事务所的组织架构由事务所合伙人决定,并报

上级税务师协会备案。

第九条: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具有管理职责和权力,负责事务所的决策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税务师事务所的全体责任人应当共同遵守业务规范,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的内部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监督和评估事务所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部门应当按照业务领域划分,并设立负责人,负责业务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三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沟通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和配合。

第十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负责人和员工的考核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绩效水平。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保证正常运营,严禁非法经营和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的安全和透明。

税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制度,执行公司统一的财务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的执行情况。

(三)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通过财务监督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六)积极主动与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沟通,及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有效规范财务工作,及时提供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

(七)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公司财务部由财务经理、会计、出纳、和审计人员组成。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五条财务经理负责组织本公司的下列工作:

(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组织领导财务部门的工作,分配和监督其他人员的工作任务,制定考核奖惩指标;

(五)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已有的财务核算体系,生产管理控制流程,成本归集

分配制度;

(六)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税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务代理的档案管理,提高代理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防范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档案是指事务所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类税务代理工作

底稿、各类涉税文书;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及其他档案,如事务所的帐册等会计资料各类出版社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资料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档案管理是对上述各类档案资料的分类编号、整理、归集、查阅使用所作出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档案的所有权属税务师事务所。对档案的调阅必须经过事务所有关人员批准,按规定办理调阅手续。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设立档案室,配备专人管理档案。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分类和立卷归档

第六条凡在工作和业务活动中形成,办理完毕后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资料,均应按《会计法》、《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别不同保管期限收集齐全予以分类保管。

第七条代理业务资料和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由各业务部

整理;事务所的帐册、凭证、收据、报表等会计资料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各类收发文资料和各类出版社、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由经办人负责整理。

整理人员按档案要求分类,送交档案管理人员检验后登记装订,立卷归档。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对已办结应归档的资料,于次月底前整理好移交档案员分类立案归档,所形成的档案资料,档案员应在及时立卷归档完毕。

第九条档案资料移交接收时,对方要按交接档案的有关规定进行,移送方应列出清单,接收方根据清单进行清点无误后,对方在清单上签字确认。

税务师管理制度

税务师管理制度

税务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税务师的管理,保障税务师的权益和提高税务师队伍的素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税务师,包括全职税务师和兼职税务师。

第三条税务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税务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恪守职业操守,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公司形象。

第四条公司依法设立税务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对税务师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税务师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提高其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税务师评价机制,定期对税务师的绩效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七条公司应当保障税务师的权益,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

第八条公司应当定期组织税务师开展业务研讨和交流,促进税务师之间的合作和学习。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对表现优秀的税务师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税务师进行处理。

第十条公司应当保密税务师的个人信息和业务秘密,不得将其泄露给外部机构或个人。

第二章入职管理

第十一条税务师应当具备相应的税务从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新入职的税务师应当接受公司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岗位所需的技能和知识。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税务师入职后向其介绍公司的基本情况、规章制度和职责范围,确保税务师了解自己的工作内容和要求。

第十四条税务师应当遵守公司的工作时间、工作纪律和值班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五条税务师应当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不得将公司的商业机密泄露给外部机构或个人。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对新入职的税务师进行观察和考核,根据其表现确定是否合格留用。

税务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税务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税务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税务事务所的管理和运作,促进税务事务所的健康发展,保证税务事务所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税务事务所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合伙人、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等所有人员。

第三条税务事务所的宗旨是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服务客户、提高效益。

第二章税务事务所的组织结构

第四条税务事务所设立合伙人会议、董事会、管理委员会等机构,由合伙人或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条税务事务所设立总经理、合伙人、经理、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等职务,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第六条税务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保证办公秩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章税务事务所的经营范围

第七条税务事务所的主要业务包括税务代理、会计服务、审计服务等。

第八条税务事务所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税务事务所应当依法提供客户所需服务,不得违法操作,不得违规从事违法活动。

第四章税务事务所的服务标准

第十条税务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税务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税务事务所应当注重员工的培训和提高,提高员工素质。

第五章税务事务所的纪律规定

第十三条税务事务所全体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司规定。

第十四条税务事务所全体工作人员应当维护公司形象,爱岗敬业,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税务事务所全体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公司机密,不得泄露公司内部信息。

第六章税务事务所的考核制度

第十六条税务事务所应当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税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务代理的档案管理,提高代理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防范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档案是指事务所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类税务代理工作

底稿、各类涉税文书;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及其他档案,如事务所的帐册等会计资料各类出版社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资料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档案管理是对上述各类档案资料的分类编号、整理、归集、查阅使用所作出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档案的所有权属税务师事务所。对档案的调阅必须经过事务所有关人员批准,按规定办理调阅手续。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设立档案室,配备专人管理档案。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分类和立卷归档

第六条凡在工作和业务活动中形成,办理完毕后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资料,均应按《会计法》、《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别不同保管期限收集齐全予以分类保管。

第七条代理业务资料和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由各业务部

整理;事务所的帐册、凭证、收据、报表等会计资料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各类收发文资料和各类出版社、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由经办人负责整理。

整理人员按档案要求分类,送交档案管理人员检验后登记装订,立卷归档。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对已办结应归档的资料,于次月底前整理好移交档案员分类立案归档,所形成的档案资料,档案员应在及时立卷归档完毕。

第九条档案资料移交接收时,对方要按交接档案的有关规定进行,移送方应列出清单,接收方根据清单进行清点无误后,对方在清单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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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务代理的档案管理,提高代理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防范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档案是指事务所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类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各类涉税文书;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及其他档案,如事务所的帐册等会计资料各类出版社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资料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档案管理是对上述各类档案资料的分类编号、整理、归集、查阅使用所作出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档案的所有权属税务师事务所。对档案的调阅必须经过事务所有关人员批准,按规定办理调阅手续。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设立档案室,配备专人管理档案。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分类和立卷归档

第六条凡在工作和业务活动中形成,办理完毕后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资料,均应按《会计法》、《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别不同保管期限收集齐全予以分类保管。

第七条代理业务资料和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由各业务部

整理;事务所的帐册、凭证、收据、报表等会计资料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各类收发文资料和各类出版社、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由经办人负责整理。

整理人员按档案要求分类,送交档案管理人员检验后登记装订,立卷归档。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对已办结应归档的资料,于次月底前整理好移交档案员分类立案归档,所形成的档案资料,档案员应在及时立卷归档完毕。

第九条档案资料移交接收时,对方要按交接档案的有关规定进行,移送方应列出清单,接收方根据清单进行清点无误后,对方在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对电子档案资料由经办人员采用计算机管理,按要求建立计算机档案管理目录,并在盘片上编号并注明时间。

第三章档案资料的保管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接收、归档、保管和提供查阅等日常工作。对保存的档案应编好必要的检索工具以便于及时提供利用。

第十二条档案室要具备六防要求: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尘、防有害生物,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三条完成整理立卷后,要按时保管年限进行区别保管。

第十四条经鉴定销毁的档案,要编制销毁清册,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由有关人员负责监号其清册要立卷归档。

第四章档案资料的查阅利用

第十五条凡查阅档案,都要填写《档案借阅登记簿》。外单位按规定需查阅档案,应凭单位介绍信和相关证件,并经事务所领导批准。内部查阅档案,

应说明原因,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档案管理人员不得超范围提供资料。

第十六条查阅者应爱护档案,不得将档案任意拆卷撕页、污损、涂改或私藏。查阅后,应及时归还。

第十七条查阅人查阅档案必须在事务所指定地点进行,未经所领导批准一般情况不得复印,档案管理人员应作出记录,查阅人签字。电子档案资料一律不得外借,只允许在计算机上查阅,不得复制拷贝。特殊情况需复制资料,须经事务所领导同意方可或拷贝。

第五章档案资料的保密

第十八条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档案查阅和各项管理制度,未经同意不得私自将资料带出档案室。

第十九条查阅档案时管理人员不得离开现场,归还档案时,要检查有无污损缺页等情况。

第二十条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身携带保密材料。档案室有关文件和材料,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进行复印、照相等。

第二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每年对库存的档案翻动一次,如发现破损霉变的档案,做到及时抢救。对电子资料,每年应用计算机进行试读,查验资料是否保存完好。发现档案遗失应立即向事务所领导报告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及时输档案移交手续。办理移交时,须有事务所相关领导在场监交,以明确责任。

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保证执业的质量,减少和避免执业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质量控制,是批事务所为确保代理质量所制定和运用的控制政策和规范工作程序。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控制政策,是指事务所为确保代理质量的要求采取的基础方针及策略。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规范工作程序,是指事务所为贯彻执行质量控制制度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及方法。

第五条事务所对非代理业务的质量控制,除有特定要求外,应参照本制度办理。

第二章职业道德原则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全体执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廉洁的原则。

第七条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在执业中应当在形式上和实际上独立于外部组织和所服务的

(一)注册税务师对业务的承接、执业和报告的形成与提交均依法办事,独立自主,不依附其他机构和组织,也不受其干扰和影响。

(二)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与委托单位存在以下利害关系时,应向其上级声明并实行回避。

1、曾在委托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两年;

2、持有委托单位股票、债券或在委托单位有其他经济利益的;

3、与委托单位的负责人、主管人员、董事或委托事项的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

4、担任委托单位常年顾问或代办会计事项的;

5、其他或保持独立性应回避的事项。

第八条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中员对有关事项的调查、判断和意见的表述应当实事求是,不以主观好恶或成见行事,不允许因为成见或偏见而影响分析、处理问题的客观性。

第九条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应公平正直,不偏不倚地对待各方,不以牺牲一方利益为条件而使另一方受益。

第十条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应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地位或执业中所掌握的委托单位的资料和情况为自己或关联单位、人员谋取利益,不得向委托单位索贿受贿,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和收受委托单位馈赠的礼品和其他好处;也不得向委托单位提出超越工作正常需要之外的个人要求。

第十一条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包括已离所的原执业人员)对于执业过程中得到的资料和情况,应当严格保守秘密,除非得到委托单位的书面允许或法律要求公布,不得将任何资料和情况泄露给第三者。

第十二条事务所对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的遵守情况实施检查和监督,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在年度工作总结中就职业道德的遵守情况应作出说明。

第三章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三条事务所全体执业人员应达到并保持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胜

任能力,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事务所全体执业人员后续教育的要求,安排执业人员进行不同方式的业务培训,并给优秀人员适应奖励。

(一)安排执业人员参加各专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知识、执业技能和职业道德专题培训;

(二)派业务骨干到高水平的税务师事务所实践培训;

(三)参加各种执业资格的学历考试培训;

(四)召开专题业务研讨会;

(五)利用工作空余时间自学并撰写论文。

第十五条事务所根据需要对特殊行业和特殊领域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作专题培训。

第十六条事务所结合执业人员年检,对执业人员的专业知识的实际应用、专业技能的实际发挥以及职业道德的遵守情况作出评价,并建立执业人员业绩档案。

第四章工作委派

第十七条事务所的业务工作应委派给具有胜任能力的人员担任,为确保执业质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委派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业务的繁简及复杂程度;

(二)特殊的知识要求;

(三)可供选择委派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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