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医学会 应 当建立专 家库 。专 家库 应 当
依 据学 科专业 组名 录设置学 科专 业组 。 医学 会 可 以根 据 本 地 区医 疗 工 作 和 医疗 事 故 技 术鉴 定实 际 , 对本 专 家库 学科 专业 组 设 立予 以适
当增减 和调 整 。 第六条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的 医 疗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需 进行 医 疗事 故技 术鉴 定 的 , 共 同书 面 委托 医疗 应
术鉴定 的 , 由双方 当事人 协商 预先缴 纳鉴定 费 。 卫生 行政 部 门移 交进 行 医疗 事故 技 术鉴 定 的 . 由提 出医疗 事 故 争 议 处理 的 当事 人 预先 缴纳 鉴 定 费 。经鉴 定 属 于医疗 事 故 的 , 定 费 由医疗 机 构支 鉴
公 室 , 体 负 责有 关 医疗事 故 技术 鉴定 的 组织 和 日 具
常工作 。 第 四条 医学 会 组织 专 家鉴 定 组 。 照 医疗 卫 依
生 管理 法 律 、 政法 规 、 门 规章 和诊 疗 护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理 技术 行 部
操作 规范 、 常规 , 用 医学科 学 原理 和专 业 知识 . 运 独 立进行 医疗 事故技 术鉴定 。 第二章 第 五条 专 家库 的建立
下 简称 医学会 ) 以设 立 医疗 事故 技术 鉴 定 工作 办 可
求 . 荐专 家库 成 员 候 选 人 ; 合 条 件 的个 人 经 所 推 符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怎么申请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怎么申请
我国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在省、自治区分为三级,即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地区级(设区的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县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在直辖市分为二级,即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区县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怎么申请
依照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同日起实施的配套文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由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鉴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医疗事故,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首次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鉴定;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有以下六种情况之一的医疗事故,医学会不予受理技术鉴定: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
如何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
如何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如何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的相关规定
医疗事故鉴定应该由谁来提出呢?医疗事故鉴定该怎么做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对于这些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呢?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有关医疗事故鉴定的知识。
患者如何提出医疗鉴定要求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患者及家属可直接与就诊的医院协商申请进行医疗鉴定,在医患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当地医学会即可受理。若只有一方提出进行医疗鉴定,而另一方并未认同,可由提出一方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交由负责医疗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鉴定。
至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患者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要求是否必须作出答复以及在多长时间内作出答复,据这位工作人员介绍,新出台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
应该由谁进行医疗鉴定
按照有关规定,医疗事故鉴定主要由“第三方”―――中华医学会组织进行。据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工作人员介绍,入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的要求是: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能力;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卫生事故鉴定工作。
具体来讲,入会专家须由当地医学会专科分会推荐,得到专家本人及所在医疗机构认可,由医学会进行审核,合格者予以聘任,并下发中华医学会统一格式的聘书,受聘专家持证上岗,每届聘用期4年。如果专家库成员出现身体健康、受刑事处罚或变更受聘单位的情况,医学会将予以及时调整。
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还指出,目前有媒体报道称,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的专家们将由“德高望重、水平高超、身世清白”的医疗技术专家们组成,这种说法是查无实据的。“若照此规定,这些大而笼统的标准如何把握,将成为实际工作中的难题”。
医疗事故的鉴定及标准
One's real value first lies in to what degree and what sense he set himself.(页眉可删)
医疗事故的鉴定及标准
我国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一、医疗事故分级的法律依据
我国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已于年9月1日起施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该规定具体规定了各种情况下的损害后果造成的医疗事故等级。由于是对各种各样的医疗损害后果的具体规定,因此,涉及医疗各个专业,技术性比较强,我们在本书的后部分加以列举,在此不再赘述。
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出台的医疗事故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并且该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也就是说,如果由于患者及其家属是由于“工伤事故”来医疗机构求诊、治疗,并且发生“医疗纠纷造成伤残的”其伤残标准可以作为日后,与所在单位要求“工伤待遇”的依据和标准。两者的鉴定标准是相同的,可以通用。这样看来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定残”等等事项对日后其他纠纷的处理都是很重要的。当然,如果地方性法规对此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区别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区别
来源:法律图书馆作者:李洪奇
处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关键在于医疗鉴定,鉴定结论决定着整个案件的责任认定和赔偿计算。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医疗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虽然两种鉴定结论都属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甚至直接被人民法院采认为定案依据,但二者在鉴定程序和实体审查方面存在明显区别,这些区别影响到鉴定人员对医学事实和法律事实的认定,也影响到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结果。
一,法律依据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依据是2002年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7个配套卫生法规文件,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同时参照现行有效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主要法律依据则是《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以及各省市地区《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等。
二,鉴定程序不同
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各级医学会组织进行。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医学会建立专家库,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
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受伤害的患者及其家属、法定代理人。
第三条医疗损害鉴定应坚持公正、科学、便民、及时原则,保证鉴定结果的客观、公平、权威。
第四条医疗损害鉴定应遵循事实真相、法律准确、科学可靠的原则,并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
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积极配合医疗损害鉴定的工作,提供有关材料,并就相关问题提供真实、准确的回答。
第六条医疗损害鉴定应严格保守秘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
第二章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
第七条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应具备医疗鉴定资质,并经有关部门认定和备案。
第八条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应当设置相应的鉴定岗位和配备专门的鉴定人员,具备独立、公正、专业的鉴定能力。
第九条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不得有利益冲突,不得收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的礼金、回扣、财物等。
第十条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应定期组织鉴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鉴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一条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鉴定程序,确保鉴定过程的公正、透明。
第三章鉴定申请与程序
第十二条当事人发现或认为自己受到医疗损害时,可以向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
第十三条鉴定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第十四条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第十五条鉴定机构应当保持鉴定材料和鉴定过程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及时将鉴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到复核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
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流程以及费用)
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流程以及费用)
一、医疗事故鉴定概述
1、什么是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是指医疗纠纷发生后,为了明确与纠纷有关的医疗技术问题,委托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运用医学及法律知识与技能对这些问题进行鉴别、判定的活动。至少有以下几层含义:一是与特定事件或案件相关联的活动,而不是一般意义上没有具体针对性的科学技术活动。二是并不单纯是鉴别和判定活动,起码还包括委托活动,离开了委托的鉴定活动就是一般的科学活动,不具有鉴定意义。活动的目的明确指向与医疗纠纷有法律上的关系的医疗技术问题。不是纯法律问题,往往也不是纯医学问题,而是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三是具有科学性和主观性双重属性,鉴定作为一项科学活动,运用科学知识与技能研究解决特定的科学技术问题,属于科学活动的范畴,但鉴定结论最终只是鉴定人主观世界对客观问题的反映,不仅与鉴定人的科学技术水平,认识自然的能力有关,还与鉴定人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有关,甚至与鉴定人的道德水准,价值观念有关,具有明显的主观属性。
2、医疗事故鉴定遵循什么原则?
(1)鉴定法制原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必须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条例》第三章和卫生部颁布的“办法”的规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设置、建立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专家库及专家库人员的条件、参加医疗事故鉴定工作专家的方法、专家鉴定组人员的专业组成原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回避制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材料的收集与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期限、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书应当写明的主要内容、鉴定费支付办法等都必须符合上述行政法规
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
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
一、鉴定依据
1.医疗事故报告、医院记录、病案资料等相关医疗文书;
2.患者及其家属的申诉材料、医疗费用单据、诊疗记录等;
3.医疗机构的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指引;
4.医疗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记录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鉴定程序
1.受理
患者或家属在发生医疗损害后,向医疗鉴定机构提出申请。医疗鉴定机构应接受并记录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并说明接受申请的时间和地点。
2.调查
医疗鉴定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患者病史的收集,包括既往病史和与本次医疗有关的病史;
-相关医疗文书的调阅,如病案资料、医疗记录等;
-医护人员的询问和陈述;
-场地勘察,包括医疗机构的设施、设备、人员配置等;
-患者家属和其他目击者的证言;
-鉴定前的文献研究等。
3.鉴定方法
医疗鉴定机构应根据调查结果,采取适当的鉴定方法进行实证分析。鉴定方法应当科学、准确,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临床鉴定方法:根据患者的病情表现、病历资料、诊断报告等,对医疗损害进行临床鉴定;
-化验与检测鉴定方法:通过实验室设备和技术手段对相关样本进行检测和分析,如病理切片检查、化验、影像学检查等;
-法医学鉴定方法:通过法医学手段对尸体、遗体、伤口、病变、毒物等进行鉴定;
-统计学方法:对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学处理和分析,确定医疗损害的概率和相关因素的影响程度。
4.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应写明医疗损害的性质、程度和原因,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认定。鉴定结论应当科学、客观、准确,具备明确的事实根据和合理的逻辑推理。
5.鉴定报告
医疗鉴定机构应根据鉴定结论,编制鉴定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医疗事故技术监定暂行办法
学 会 ) 以设 立 医疗 事 故 技 术鉴 定 工作 办 公室 , 可 具体 负 责有 关 医疗 事 故技 术 鉴定 的组 织 和 日常 工作 。 第 四条 医学 会组 织 专家 鉴 定组 , 依照 医疗 卫 生管 理法 律 、 行
政 法规 、 门规 章 和诊 疗 护 理技 术 操 作 规范 、 规 , 用 医 部 常 运 学 科 学原 理 和 专 业知 识 , 立进 行 医 疗 事故 技 术鉴 定 。 独
第 二 章 专 家 毒 的 建 立
第五 条 医学 会 应 当 建 立专 定库 。 专家 库 应 当依 据 学科 专 业组 名 录设 置 学科 专 业组 。 医学 会 可以根 据本 地 区医疗 工作和 医疗 事故技 术鉴 定实 际 , 本 专家 库 学 科 专 业组 设 立 予 以适 当增 减和调 整 。 对 第六 条 具 备 下列 条 件的 医疗 卫 生 专 业技术 人 员 可 以成 为 专家 库 候 选 人 :( )有 良好 的 业 务素 质 和执 业 品德 ;( ) 一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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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 中 社臣医学 228第卷三 cao du0.1N3 0年月 8第期h m M.g0v8。 o jCm eA 20.. n 2
l国 家 卫 生 部 令 第 3 o号 ,该 办 法 - 2 0 T 0 2年 7 、 R 9 8卫 生 部 部 务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2 0 0 2年 9局 18起 施 行 1 第 一 章 总 则。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目录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
第三章鉴定的提起
第四章鉴定的受理
第五章专家鉴定组的组成
第六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展开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
第三章鉴定的提起
第四章鉴定的受理
第五章专家鉴定组的组成
第六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展开
编辑本段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30 号令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已于2002年7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部长张文康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确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有序进行,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三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四条
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编辑本段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
第五条
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目录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
第三章鉴定的提起
第四章鉴定的受理
第五章专家鉴定组的组成
第六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展开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
第三章鉴定的提起
第四章鉴定的受理
第五章专家鉴定组的组成
第六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展开
编辑本段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30 号令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已于2002年7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部长张文康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确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有序进行,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三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四条
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编辑本段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
第五条
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流程及标准
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流程及标准
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受理:医学会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2. 提交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3. 抽取鉴定专家:在医学会的指导下,采取回避原则,当事人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鉴定专家,组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专家组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设组长1名。
4. 鉴定会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必要时专家组可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经认真审阅鉴定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疾病诊断标准,根据专业知识,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
5. 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6. 再次鉴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至于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事实认定:根据双方所提供的证据,认定事实经过。
2. 正确的操作常规:根据事实经过,运用医学知识,提出在各个环节中正确的诊断治疗是什么,即当时的操作常规是什么。
3. 违反操作常规:对比正确的诊断治疗,确认医院是否违反操作常规。
四级医疗事故是指什么
四级医疗事故是指什么
每个⼈都有⽣病的时候,这时候就需要到医疗机构就医问诊了。如果双⽅当事⼈发⽣医疗纠纷的,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的。那么,四级医疗事故是指什么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四级医疗事故是指什么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第四条,四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明显⼈⾝损害的其他后果的。此外,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办法》第三⼗六条中(三)条款中对‘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的,定位医疗过失⾏为起次要作⽤,即过失⾏为责任程度为次要责任。
所以,四级医疗事故医⽅是负次要责任,⼀般赔偿仅仅是医疗费⽤的⼗分之三。因为,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不是医⽅,所以主要由患⽅⾃⼰负担。
附有关法律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根据对患者⼈⾝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政部门制定。
第五⼗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和标准计算:
(⼀)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损害进⾏治疗所发⽣的医疗费⽤计算,凭据⽀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付。
(⼆)误⼯费:患者有固定收⼊的,按照本⼈因误⼯减少的固定收⼊计算,对收⼊⾼于医疗事故发⽣地上⼀年度职⼯年平均⼯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固定收⼊的,按照医疗事故发⽣地上⼀年度职⼯年平均⼯资计算。
医疗事故认定办法
医疗事故认定办法
一、医疗事故的定义和种类
医疗事故是指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工作失误或违反医疗规范,
给患者造成伤害的行为。医疗事故可分为医疗差错、医疗意外和医疗纠纷
三类。医疗差错是指医生因专业知识、技能等原因导致的错误诊断或治疗
不当的情况;医疗意外是指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导致的意外伤害;医疗
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发生争议,最终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矛盾。
二、医疗事故认定的程序和标准
1.医疗事故的认定程序:医疗事故的认定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接收
投诉和申请,调查取证,鉴定评估,认定结果的通知和公示。
2.医疗事故的认定标准:医疗事故的认定应根据如下几个标准:是否
存在医疗行为的错误或违规;是否给患者造成了损害或伤害;是否存在医
患双方之间的争议或纠纷。
三、医疗事故认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医疗事故认定的权威性是指认定机构和人员具备一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能够独立、客观地进行事故认定工作。认定机构可以是医院内设的事
故认定委员会,也可以是由政府相关部门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的独立认
定团队。认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医学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且具备中立、
公正的立场和态度,以确保医疗事故认定的公正性。
四、医疗事故认定的效力和法律责任
医疗事故认定的效力是指认定结果对医患双方具有约束力和决定性的
影响。医疗事故认定结果对医院和医生来说,可作为相关法律程序的依据,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患者来说,认定结果也为其追究相关责任提供了依据,并有望获得赔偿。
五、医疗事故认定的保密性和公示
医疗事故的认定结果应严格保密,保护医患双方的隐私权。但对于涉及违法犯罪和严重违规行为的医疗事故,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公示和曝光,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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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事故分级的法律依据
我国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已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该规定具体规定了各种情况下的损害后果造成的医疗事故等级。由于是对各种各样的医疗损害后果的具体规定,因此,涉及医疗各个专业,技术性比较强。
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法律是怎样规定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出台的医疗事故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并且该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也就是说,如果由于患者及其家属是由于“工伤事故”来医疗机构求诊、治疗,并且发生“医疗纠纷造成伤残的”其伤残标准可以作为日后,与所在单位要求“工伤待遇”的依据和标准。两者的鉴定标准是相同的,可以通用。这样看来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定残”等等事项对日后其他纠纷的处理都是很重要的。当然,如果地方性法规对此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医疗事故纠纷是不断增多的民事纠纷,那那些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49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49
【篇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文件集锦
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3.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4.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
5. 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6.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试行)
7.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8.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
9.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10.卫生部关于修订下发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2.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13.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14.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15.卫生部关于修改《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通知
16.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7.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8.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所科目名录》的通知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综合】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1.中华人民共和尘肺病防治条例
2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2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24.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
25.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2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7.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2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9.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3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检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31.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32.艾滋病防治条例
33.疟疾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34.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35.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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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确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有序进行,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三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四条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
第五条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学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医疗工作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际,
对本专家库学科专业组设立予以适当增减和调整。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成为专家库候选人: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三)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符合前款(一).(三)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行政
区域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
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进入
本专家库。
负责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同级的医药卫生专业学会应当按照医学会要求,推荐专家库成员候选人;符合条
件的个人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也可以直接向组建专家库的医学会申请。
医学会对专家库成员候选人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聘任,并发给中华医学会统一格式的聘书。
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
第八条专家库成员聘用期为4年。在聘用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专家库成员所在单位及时报告医学会,医学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二)变更受聘单位或被解聘的;
(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受刑事处罚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聘用期满需继续聘用的,由医学会重新审核.聘用。
第三章鉴定的提起
第九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
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一条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第四章鉴定的受理
第二条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八条规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按规定缴纳鉴定费。
第五条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
(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三)拒绝缴纳鉴定费的;
(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专家鉴定组的组成
第七条医学会应当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
专家鉴定组组成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学科专业的,其中主要学科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医学会应当提前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从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
第九条医学会主持双方当事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前,应当将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专家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单位告知双方当事人。
第二条当事人要求专家库成员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应当将回避的专家名单撤出,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记录在案:
(一)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二一条医学会对当事人准备抽取的专家进行随机编号,并主持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相同数量的专家编号,最后一个专家由医学会随机抽取。